美国大学教师终身聘任制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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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08205210作者简介: 王春梅(19822),女,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育学系200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外国教育史。
2008年7月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 (教育科学版)
Jul 1,2008第21卷 第7期
Journal of I nnerMongolia Nor mal University (Educati onal Science )
Vol .21 No .7
美国大学教师终身聘任制及其启示
○王春梅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系,上海200062)
内容摘要: 终身教职是20世纪初美国大学确立的教师任用制度,时至今日,它仍然是美国大学主要的教师
任用制度。基于我国高校教师聘任制度改革的现状,借鉴美国大学终身聘任制发展经验,本文对建立适合我国高校的教师聘任制提出了一些相关建议。
关键词: 终身聘任制;学术自由;职业安全
中图分类号: G 40205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916(2008)0720102203
美国大学教师的终身聘任制是美国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核心。该制度给教师提供了职业安全的制度保障,保护了学术自由,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我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我们可以从美国大学终身教职的发展经验中得到一些启示,结合我国高校现状,建立适合我国高校的教师聘任制度。
一、终身聘任制的产生
尽管在中世纪就出现了特权形式的“终身教职”制,但美国高校的终身聘任制到20世纪初才出现。美国大学教师是校董会的雇员,董事会的成员认为自己在学校的运作中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和控制权,经常以解聘相要挟来干预教师的学术自由。在当时没有终身聘任制保障的条件下,当大学教师在信仰和政治观点方面与董事会不一致时,就极易出现自由发表意见的教师频频遭解雇的情况。1900年,著名经济学家爱德华・罗斯因为发表移民劳工问题触怒了时任斯坦福大学董事会主席的珍妮・斯坦福夫人而被斯坦福大学解雇。该事件成为全美国学术领域的轰动事件,经常作为这个时期董事会出于政治目的干预学术决策的经典例子而被引用,也成为美国大学终身聘任制的催生素。
为确保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免受来自校内外任何个人、组织与团体的非学术性干预与限制,确保学术自由与教师职位的稳定,1915年美国各大学知名教授发起成立了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 ),提出了著名的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宣言》,该宣言规定了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使命:“提
升学术自由,界定高等教育的基本职业价值与标准,确保高等教育对公众的贡献。”同时也宣布了学术自由的主要原则,包括:教授作为教师和学者有权自由发表言论;除非不称职或有道德缺陷,教师的职位必须得到保证;教授受处分前有申诉的权利。还特别指出:“教授、副教授和所有讲师以上职位的专业人员任职10年以上均应终身聘用。”但是这个主张当时并未受到礼遇。从1934年开始,AAUP 与美国学院协会(AAC )代表联合会议,经过一系列沟通,终于在1940年联合发表了《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原则的1940年声明》。声明指出:“终身教职是实现学术自由也即教学自由、研究自由和对外活动自由这一目标的手段。”1941年,该声明为AAUP 和
AAC 签署认可。从此,终身教职与学校自治、学术
自由并列成为美国高等教育的三大基石之一。
此后,AAUP 与AAC 又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如《关于教师解聘程序标准的1958年声明》、《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聘任制的简易性规定》、《终身聘任后评审制》等,对终审教职加以补充完善,在各方推动下,美国各高校逐渐确立了保障学术自由的终身聘任制。
二、终身聘任制的基本内容
(一)终身聘任制的原则
AAUP 对教授终身资格的申请、审批程序等管
理办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在教师任用之前,学校对教师任用的要求、条件等必须有明确的书面说明;从任用到正式聘为终身教授,试用期不得超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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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如果决定不再继续聘用,校方必须在试用期结束前至少一年告知;试用期结束通过评审,教师享有终审聘用待遇,除非学校陷于严重的财政危机,教师行为直接损害了学校的声望或者教师存在严重的品德问题,否则不能随意解聘;如果由于特殊原因要解聘终身教授,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被解聘教师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力。受聘教师在享有终身待遇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参与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并对所授知识的真实性负责;教师只能以个人的观点对外界进行批评和评论,不能代表学校。
(二)终身聘任制的评审程序
一位非终身教授最多有两次机会申请终身教职,具体程序是:(1)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向所在院系递交一份反映本人在近七年内在教学、科研及服务三方面所取得成绩的汇总报告;(2)由系主任向校内外同行征求对其学术成就的评审意见,由系内终身教授组成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形成书面签订;(3)系主任提交评价与推荐信,将讨论意见、表决结果和全部文件上报院内,由院内终身教授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和由系主任组成的委员会分别进行评审,院长根据这些材料提出自己的意见;
(4)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并投票,以保持各院之间的平衡;(5)根据上述材料,校长做出最终裁决意见,公立大学还要上报州内高等教育委员会审批后才能生效。
(三)终身聘任制的评价标准
高校对教师的评价是根据其承担的任务来定的,即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方面。非终身教职的教师要达到学校规定的最低标准,而终身制教师在教学、科研和服务方面都须取得卓越的成就。
一般来说,由于教学成果无法进行准确的量化,对其成果的评价也就相对困难,主要是考察教师的教学工作量、选课学生数目、学生对教师的评价等。对科研的评价主要是考察教师论文发表(包括杂志级别与引用次数)、学术会议提交报告、申请到的科研经费等。而服务功能则是看教师在校内参加各级委员会的情况和在校外各团体中任职状况及对社会的公共服务。
三、终身教职存在的价值
终身教职是美国大学教师聘任制制度的核心,自其建立以来,就起着保护学术自由的作用。随着终身教职制度的实践发展,人们对终身教职价值的认识也在逐步深化。
(一)保护学术自由
大学的核心使命是发现和传播真理,发展和繁荣学术。如果说学术是大学的生命,那么学术自由就是学术的生命。因此,学术自由对于大学及大学教师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而终身教职在大学及大学教师的教学、科学研究实践中体现出鲜明的学术自由意义,是学术自由的制度性保障。
在美国,终身教职与学术自由的联系异常紧密。其实促成终身教职在美国产生的直接动因便是20世纪初外部或大学内部对学术自由的压制与侵犯。AAUP确立终身教职正是为了向教师提供职业安全保障,使得教师能够摆脱经济、政治及其他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以便能够潜心于学术研究与教学,并公开自己的研究成果,保障学术真诚。
终身教职之所以能够保护学术自由,一方面得益于其严格的试用期制度、同行评议制度、解聘之前的司法听证制度,另一方面得益于由此聘用制度导致的重要的社会心理机制。“如果教授们在表明态度时还要担心经济上的报复,他们就可能胆怯,以至于完全放弃学术活动,这对社会明显有害”。因此,教授的终身任职正如法官终身任职以保护司法公正一样,它是为了保证学术真诚。尽管终身教职在二战及其后的时间里遭到破坏,并且现在对它的批判也很多,但它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一直是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这也是为什么现在对终身教育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而并未废除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保障职业安全,选聘优秀人才
“教师要表达异端观点而又不遭到政治报复,终身教职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实际上,终身教职是通过提供给教师终身任职的权力使他们具有职业安全感。终身教职的评审程序严格,但一旦成为终身教职教师,则除非学校发生严重的财政危机,教师直接损害了学校的声望,或教师有严重的道德缺陷,否则学校不能随意解聘教师。因此终身聘任制成为大学教师保证职业安全的制度性保障。
另外,终身教职对大学教师具有经济补偿功能。高等教育是一个费钱的公益事业,大学不会给教师过高的工资,一是没有这个财力,二是这样做可能会吸引对学术缺乏兴趣、把大学教职作为有利可图的职业的人。而过低的工资则可能使教师无法安心于教学和学术研究,导致无能的人加入大学教师行列。因此,终身教职的严格评审程序能够保证真正有能力,潜心于学术的人才能够加入大学教师队伍。而它所提供给教师的职业安全感可以保证教师的学术自由,忠诚于学术,忠诚于真理。现实使得大学不可能在经济待遇上与其他行业竞争优秀人才,终身教职提供给大学的学术自由和职业安全成为大学吸引优秀人才的一种有效途径。
四、终身聘任制对我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启示
我国高校长期以来存在的教师聘任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全员的终身聘任制,它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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