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户外牌匾标识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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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发文字号】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发布部门】东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31【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八号)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4月16日通过的《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31日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21年4月16日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2021年5月31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设置技术规范第三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四章招牌设置管理第五章设置安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安全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在户外空间利用下列载体设置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广告栏、实物造型、光照图案或其他形式广告设施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和建筑工地围墙(挡);(二)道路、广场、桥梁、隧道、站台、码头等户外场地;(三)公交车候车亭、报刊亭、灯杆、电杆等户外公共设施;(四)布幅、气球、充气装置;(五)公共汽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六)其他载体。

【免费】东莞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表

【免费】东莞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表

编号:
东莞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
宣传品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时间
□申请新设置□申请许可延续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由设置单位及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2、本申请表所指“申请单位”是指申请办理设置许可的单位;
3、本申请表所指“设置单位”是指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
4、如申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可在本表“有关部门的意见”一栏填写,或附单独书面证明材料;
5、申请表及附件需按顺序排列后装订(一律在左侧装订),不得随意夹放。

复印件均应加盖设置单位和申请单位公章。

(实景照片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效果图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户外广告制作结构图
(平面图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关于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

关于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

关于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一、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城市形象与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牌的数量、规模和位置直接影响着城市的外部形象和市容市貌。

乱设乱放的户外广告牌不仅会影响市民的视觉感受,还会严重影响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位。

因此,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市容市貌。

2. 市民生活质量乱设乱放的户外广告牌不仅会影响城市形象,还可能会给市民的生活带来不便。

例如,一些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位置不当、灯光过于刺眼等问题,都会给市民的日常生活带来困扰。

因此,建立健全的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

3. 环境保护一些乱设乱放的户外广告牌还可能会对城市的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

例如,广告牌所使用的材料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而一些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位置也可能会破坏城市的自然景观。

因此,建立严格规范的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有助于保护城市的环境。

二、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户外广告牌的设置、规范、管理和监督进行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可以包括广告牌设置的条件、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处罚措施等内容,以便于规范和管理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运营。

2. 规划和区划管理政府可以通过城市规划和区划管理,对城市的户外广告牌进行统一规划和布局。

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可以合理控制户外广告牌的数量和规模,控制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位置,规范户外广告牌的风格和造型,从而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位。

3. 设立审批机构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负责对户外广告牌的设置、规范、审批和管理进行审核和监督。

这些审批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和管理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运营,做到严格管理、公正执法、规范操作。

4. 加强监督和检查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对户外广告牌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乱设乱放的户外广告牌进行取缔和清理。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定期巡查和抽查的方式,对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位置、数量、规模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户外广告与店招店牌治理标1

户外广告与店招店牌治理标1

户外广告与店招店牌治理标1户外广告与店招店牌治理标准一、户外广告1、主要道路两侧设置的各类广告,每块广告表面(含气球、支架)不得出现2处以上浮土、锈迹、油渍等污垢。

2、次要道路两侧设置的各类广告,每块广告表面及其支架不得出现3处以上浮土、锈迹、油渍等污垢。

3、其他地段设置的各类广告,每块广告不得出现4处以上浮土、锈迹、油渍等污垢。

二、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1、主要道路两侧,每处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不得出现2块以上浮土锈迹、油渍等污垢。

2、次要道路两侧,每处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不得出现3块以上浮土锈迹、油渍等污垢。

3、其他地段每处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不得出现4块以上浮土、锈迹、油渍等污垢。

三、“牛皮癣”管理1、每100米主要道路,墙面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不得超过2处;每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立面、公厕内墙和绿地树干上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不得超过3处。

2、每100米次要道路,墙面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不得超过3处;同一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立面、公厕内墙和绿地树干上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不得超过4处。

中兴镇“农垃”保洁员管理办法一、镇城管办“农拉”收运保洁员负责辖区内的环境卫生;二、佩带标志、文明保洁、礼貌待人,宣传环境卫生知识,制止不爱护环境卫生行为;三、工作中不怕苦、不怕累、不怕脏、确保保洁地段的沟边、路边和垃圾池(桶)周边卫生整洁;四、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推三轮车作业时,不得影响交通及行人通行;五、妥善保管三轮车和环卫工具,不得挪作他用,损坏后及时维修,遗失折价赔偿;六、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做到不丢段,不脱岗,病(事)假自行找人顶班,并向督查员报告;七、入户收集垃圾和保洁区域的环境卫生状况,群众满意率在90%以上,对各级检查中不履职的保洁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城乡园林绿化综合治理标准一、绿地1、绿地及草坪内不得有废物堆料,植物叶面不得有明显积灰;绿地地面和树干上无残留的人畜粪便、塑料袋、痰迹、烟头、纸屑、瓜皮果核等垃圾杂物。

XX区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XX区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XX区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户外招牌的设置管理,保障户外招牌设置安全和城市容貌整洁有序,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XX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区各街镇和经济开发区户外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本区户外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街镇(经开区)负责辖区内户外招牌的日常监督管理及安全监管,推进户外招牌的整体改造。

第五条(设置规范)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以下规范:(一)户外招牌设施设置的位置、规格、内容及设置数量、照明等应当符合《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和《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规定。

(二)户外招牌只能用于表明单位的名称、标识和字号等,不得显示经营范围、电话号码等内容。

(三)在道路两侧建(构)筑物设置结构性户外招牌的,或在本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和优秀历史保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上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规划、文物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中、小商铺设置户外招牌的数量一般应符合“一店一招”的要求。

商厦、购物中心等大型商业设施在符合市容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户外招牌。

第六条(设置要求)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其形式、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整体和谐、协调美观。

(二)户外招牌的设置应推广简(结构)、轻(重量)、精(品质)等新材料新技术应用。

(三)户外招牌整体色调应当柔和、简洁,与建筑立面相协调,招牌通常不采用双原色(红、黄、蓝)。

沿街商铺广告牌匾统一设置标准(精简)

沿街商铺广告牌匾统一设置标准(精简)
n 位置及尺寸(强制性要求):
按照附着式广告牌匾设置位置的不同分成 三类(平行于墙面的广告、垂直与墙面的广 告、及屋顶广告),针对设置位置及尺寸分 别提出相应的设计标准及要求。
l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 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平行的广 告。
l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广告——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 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垂直的广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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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建筑正立面
l 广告牌匾的形式可以是挑檐式或檐下式,但是同一栋建筑须统一设置为一种形式,具体尺寸要求如下 :
挑檐式A:
各开间采用统一形式,店面招牌广 告下沿与一层梁底保持水平;广告 高度a=h,广告厚度 b≤1.2M,广 告宽度c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当 一层梁下沿与地面垂直距离<3M时 ,不允许按照此方式设置。
情况再做要求。 字体的高度及宽度建议不得超过底牌高、宽的2/3 。
审批、设计、施工及维护要求
n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审批的需要结合建筑 立面设计的特定广告设施(电子显示屏广告、大型广招贴告画、三层以上 的墙面广告等)提出规划意见。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广告牌匾建设行为作出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并组织加强对构筑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市综合行政执 法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许可,监督指导各区城市管理部 门查处违法构筑物。
三、三亚市建筑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标准
p 通则:本标准适用于三亚市城市规划区范围,针对建筑户外广告牌匾设置 的位置、尺寸、材质、色彩、风格、灯光、字体等提出相应的设置标准, 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自由裁量的技术依据。

广东省广告牌技术规范

广东省广告牌技术规范

广东省广告牌技术规范篇一: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牌结构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检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牌结构,包括落地式2广告牌和附着式广告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70—1988碳素结构钢GB/T1228—1991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1229—1991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1230—1991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1231—1991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GB/T1591—1995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3632—1995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3633—1995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技术条件GB/T5117—1995碳钢焊条GB/T5118—1995低合金钢焊条GB/T5780—2000六角头螺栓 C级GB/T5782—2000六角头螺栓GB/T14957—1994熔化焊用钢丝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9—200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10—200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7—2003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8—2002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57—19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J16—1987建筑设计放火规范(附条文说明)(2001年版)GBJ107—198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35—1990高耸结构设计规范JGJ94—199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CECS28—1990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违章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违章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违章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4•【字号】东府办[2009]128号•【施行日期】2009.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违章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9〕1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违章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东莞市违章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加大对市区和国道、省道、市道、高速公路两侧广告管理力度,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进一步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我市目前存在的乱拉挂、乱张贴宣传品和灯箱、灯杆旗等户外广告未经审批设置及设置不规范、不合理等违章问题,市政府决定开展对违章户外广告专项整治。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以全国文明城市标准为要求,以建设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多方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对违章大型户外广告以及乱拉挂、乱张贴宣传品行为进行全面整治,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为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营造一个洁净亮丽、规范有序、和谐文明的城市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面清理违章大型户外广告以及乱拉挂、乱张贴宣传品行为,消除视觉污染,净化城市环境,使我市户外广告设置达到“科学、规范、合法、合理”的要求。

同时进一步完善户外广告审批制度,逐步建立责任明晰、运作顺畅的户外广告长效管理机制。

三、整治范围及内容整治范围包括市区范围内道路和市管道路、广场违章大型广告灯箱、灯杆旗和乱拉挂、乱张贴宣传品行为,以及国道、省道、市道、高速公路两侧的违章广告,具体整治内容如下:(一)依法拆除未经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审批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广告灯箱。

自治区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

自治区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

自治区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的设置技术标准是确保广告设施和招牌安全、美观、合规的重要依据。

该标准细化了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的选址、材料、结构、设计、安装、维护等各个环节的要求,旨在规范广告行业的发展,保障公共空间的整洁和市民的权益。

1. 选址标准: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应选在符合规划和土地利用要求的区域内,如市区重点商圈、交通干道等,不能妨碍交通安全和城市景观。

对于特殊区域(如文物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等),应严格限制或禁止设置。

2. 材料标准: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的材料应符合耐候、耐腐蚀、防火等要求,遵循环保原则。

应采用高质量的金属、塑料、不锈钢、亚克力等材料,并经过专业检测和认证。

3. 结构标准: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的结构应稳固、牢固,具备良好的抗风、抗震能力。

要进行结构计算和强度检测,确保广告设施能够承受恶劣天气条件和突发事件的考验。

4. 设计标准: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的设计需符合美学原则,尊重环境,融入景观。

设计应注重广告的视觉冲击力和警示效果,并根据广告内容选择合适的字体、颜色、图案、灯光等元素来进行设计。

5. 安装标准: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的安装应交由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经验的专业公司进行。

安装采用标准化工艺,合理安排设备的固定和连接,保证安装的稳定和安全。

6. 维护标准: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的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清洗、维修、更换等。

设施及招牌的保洁工作应当定期进行,确保广告清晰可见,不受污染和遮挡。

7. 安全标准: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的设置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遵循消防标准和电气安全要求,确保没有明火、电线暴露等安全隐患。

广告设施和招牌周边应设置警示标识,确保行人和交通工具的安全通行。

8. 环境标准: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城市景观和人居环境。

同时,在广告内容、高度、明暗度、亮度等方面,应根据不同区域和场所的特点进行合理规划和设置。

最新整理某地门店牌匾设置标准.docx

最新整理某地门店牌匾设置标准.docx

最新整理某地门店牌匾设置标准
某地门店牌匾设置标准
一、门店牌匾实行“一店一牌”制度
二、门店牌匾只允许设置在一层建筑物门楣以上、门檐以下;多层建筑物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户以下位置;牌匾面应紧贴或装饰在建筑物的立面上,上下高度不大于1.5米,左右宽度应与建筑物协调。

三、相邻店面的门店牌匾原则上要协调一致,力求统一,高度、规格、色彩造型比例适当,和谐统一,与建筑物相互协调。

四、多层建筑物楼顶原则上不允许设置单位标识。

若确需设置的,其在建筑物顶部的单体字、霓虹灯高度不得高于3米。

五、新建门店牌匾宜选用新型高质材料,工艺上要做耐温差、抗老化、防腐蚀、易清洁,体现美化、亮化。

六、企业的门店牌匾内容只允许设置本单位的名称、店标;门店牌匾内容应与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注册商标相一致(门店牌匾内容可简称)。

七、门店牌匾语言文字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东府〔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4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25日东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门牌、楼牌(以下统称“门楼牌”)管理,实现门楼牌地址信息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

本办法所称楼牌是指标示院落内楼房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的设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门楼牌的设置,应当以市民政部门公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

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命名的道路、街、巷两侧的院落、独立门户应当设置门牌。

本市行政村或自然村,应该参照设置门牌。

使用门牌的住宅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院落内的建筑物应当设置楼牌。

第四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门楼牌管理的主管部门,各镇街(园区)公安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门楼牌的编制、设置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规划、国土、住建、房管、交通、城管、财政、民政等部门以及公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门楼牌编制、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

各镇街(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辖区内的门楼牌编制、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设置及其日常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尊重历史、保持稳定的原则。

第六条规划、国土、房管、民政、住建、税务、城管等部门以及邮政、电信、电力、燃气、供水、银行等单位在登记地址信息时,应当以公安部门设置的门楼牌号作为法定地址信息。

XX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XX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XX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实施方案为提高城市整体市容形象,加快推进“美丽XX”建设,现对我市牌匾进行全面规范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构建规划合理、设置有序、布局科学、管理规范的城市立面环境,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本着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原则,以实现城区牌匾“一街一标准、一路一特色”为工作目标,按照统一设置、整齐美观、用字规范、安全实用的要求,通过规范制作、强化管理、严格审批,使城区临街商户牌匾规整、有序、美观。

二、工作标准(一)户外招牌设计标准。

1.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我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2.每条街路牌匾的字体应尽量保持一致,文字、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规范准确。

内容与市监部门核准的内容尽量保持一致;3.XX路、XX街等X条主要街路和XX大楼、XX2个商业节点的牌匾样式及规格标准已制定完成,其他附属街路的设置标准参照主要街路执行。

(二)户外招牌安装标准。

1户外招牌材质应选择坚固耐用、防腐美观、不易褪色的材料,例如铝塑板等。

做到视觉新颖、牢固安全,不得使用布料材质,安装时应与建筑物本身牢固结合;4.户外招牌设置必须符合一店一匾,上不能挡窗(户外招牌牌面不得高过二楼窗户下沿),下不能挡门。

新安装的或新更换牌匾商户严格按照规划方案设计制作户外招牌,户外招牌设置必须遵循“两线一平”的原则,即:各临街单位设置户外招牌时要做到和左右相邻门店单位门头牌匾紧密相连,上沿和下沿两条线一致,户外招牌的外立面保持在一个水平;5.设置户外招牌的业主负责保证所涉招牌的整洁、美观和安全,要确保显亮设施等功能完好,如因招牌安装不牢固脱落造成事故的,由招牌所属人承担责任。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禁止设置户外招牌。

1.禁止在建筑物顶部设置牌匾标识;2.禁止在墙体上设置突出式(刀扁)牌匾标识;3,禁止在违法建筑、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位置设施牌匾标识;4.禁止在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妨碍交通及行人通行的位置设置牌匾标识;5.禁止在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影响居民通风、采光位置设置牌匾标识;6.禁止在其他影响他人对建筑物合法使用的位置设置牌匾标识。

招牌标识市政管理规定汇总

招牌标识市政管理规定汇总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城区招牌标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政管理部门、工商局、城乡建委、市工商局直属分局:为加强招牌标识规管理,建立招牌标识长效管理机制,美化城市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市市政委、市工商局、市城乡建委联合制订了《市城区招牌标识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审定(渝文审〔2010〕2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市政委市工商局市城乡建委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市城区招牌标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招牌标识设置,美化城市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本市其他地区招牌标识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招牌标识是指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为了经营服务或自身形象需要,在拥有自主使用权设施上设置的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容的各类招牌、标识。

招牌标识的种类主要包括:牌匾式招牌、门头式招牌、转角式招牌、墙面式招牌、组合式招牌、楼顶楼面标识、落地式景观标识及其他个性化、创意化招牌标识。

第四条招牌标识的设置和容,分别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招牌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专项规划,新建、改建临街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商业用房在进行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时,应预留设置招牌的位置,并符合有关规和标准。

第六条招牌标识的设置应当根据区域功能和建筑特色,实行统筹规划、合理设计,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做到规化、景观化、富有特色和现代感。

第七条招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一)设置招牌标识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但以下情形例外:1. 大型商场可在不同外立面和不同入口处设置招牌;2. 位于道路转角处、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可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或设置转角式招牌;3. 经营场所有多个经营单位的,可在经营场所围设置组合式招牌;4. 大型单位或居住小区可在不同入口处、主建筑墙面或楼顶设置招牌或标识。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方案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方案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牌结构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户外广告牌结构,包括落地式2广告牌和附着式广告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规定通过引用成为本标准的规定。

凡是注日期的参考文件,其随后的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表)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但是,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70—1988碳素结构钢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钢结构用高强度六角螺母GB/T1230—1991钢结构用高强度平垫圈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栓、大六角螺母和垫圈技术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结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技术要求碳钢焊条低合金钢焊条GB/T5780—2000六角头螺栓c级GB/T5782—2000六角头螺栓熔焊用钢丝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9—200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7—2003《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8—2002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程GB50057—19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50328—2001《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2001年版) GBJ107—198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35—1990《高层建筑设计规范》JGJ94—199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CECS28—1990《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户外广告牌设置在道路旁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上的广告建筑物。

广告牌包括支撑结构、照明设施、电器和必要的设备。

石排镇户外广告管理制度分析(doc 3页)

石排镇户外广告管理制度分析(doc 3页)

为规范我镇户外广告的设置,促进户外广告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容市貌的整洁美观,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和《东莞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第一条凡在我镇大众或自有场所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石排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大众或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具有广告内容的路牌、实物造型、雨蓬、条幅标语、汽球、灯源广告(霓虹灯、彩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灯箱橱窗、墙壁等户外广告;(二)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石排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和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排分局是户外广告招牌的主管部门。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排分局负责本镇区户外广告招牌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

石排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本镇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资源权属政府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条所有在本镇市政设施上的户外广告必须由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进行统一规划设置。

通过招标或拍卖形式取得广告设置权,如要转让,必须到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经营临时性户外广告业务,发给临时性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准设计、制作、发布和设置户外广告。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先到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申请,审批同意和缴纳广告设置场地占用费后方可设置。

审批程序是:广告经营者持广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广告主营业执照复印件、设计图样到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填写《石排镇装设户外广告招牌审批表》,审查经营范围、广告真实性、场地可行性。

如果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还应提交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决定文件。

符合条件予以审批并开具设置号,交纳场地占用费(收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30元)后,广告经营者方可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朝向、时间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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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户外牌匾标识设置标准
2008-5-9 14:25:24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户外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市区规划范围(含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各镇城镇化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的机关、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标识,均应符合本标准要求,牌面发布内容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属公路范围的户外牌匾标识的设置标准须同时遵守公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户外广告的设置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的户外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公共设施的指示性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公共设施的指示性标识,包括道路名牌、指示牌、门牌和各种消防、市政、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提示、警示及指示性标识,其设置要求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户外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有关市容市貌的管理规定,体现当地的文化传统及民俗习惯,适应街区的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谐调,达到白天美化环境与夜晚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

第五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

第六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牌匾标识一般应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或者建筑物顶部。

首层无挑檐的建筑允许在建筑物的二层以下设置牌匾标识;
(二)在建筑物顶部设置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除多层商业建筑外其它应当采用单体字形式;
(三)在同一建筑物墙体上设置的牌匾标识,其高度、大小规格等应当谐调有序;
(四)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墙上设置的牌匾标识,其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达到整体和谐;
(五)采用照明设施或其他发光形式的牌匾标识不得影响居民生活,设置牌匾标识不得遮挡居住建筑窗户;
(六)商业街区的牌匾标识应当采用灯箱、霓虹灯或其他发光的形式。

多层商业建筑(高度24米或六层以下)屋顶设置牌匾标识,宜采用霓虹灯形式,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米且设置不得突出建筑物外沿。

第七条商业街区的牌匾标识在满足设置要求的基础上,鼓励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及其它个性化创意。

第八条按照牌匾标识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外墙的关系,分为水平设置与垂直设置两种方式。

垂直设置方式一般不宜采用;水平设置方式根据建筑物是否有挑檐分为檐下式、悬挑式及壁面式。

各种形式的牌匾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檐下式
牌匾标识不得遮拦挑檐,宜在各开间上方紧贴墙面设置,厚度不大于0.2米,上沿与挑檐梁下齐平,下沿距地面大于2.5米,挑檐下方吊顶封平至檐下梁底,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且同一建筑上各牌匾标识的式样和悬挂方式一致。

(二)悬挑式
在首层无挑檐建筑物墙面上设置悬挑式的牌匾标识,挑出宽度不得大于1米,高度不得大于0.9米,挑出部分各平面必须封修,且各开间采用统一的形式。

(三)壁面式
牌匾标识紧贴墙面设置,下沿距地面大于2.5米,上沿高度为二层窗户下沿,厚度小大于0.2米,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且各开间采用统一的形式。

第九条有特殊要求需设置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牌匾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米,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3米。

(二)牌面的厚度不大于0.2米;
第十六条机动车车身标识不得设置在车窗玻璃、前后拦风玻璃和车身前、后部位。

第十七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牌匾标识的日常维护管理,发现牌匾标识出现画面污损、字迹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八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出现搬迁、退租、变更、停业等情况,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原设置的牌匾标识。

第十九条本标准由东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标准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原《东莞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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