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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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

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

杭土资发〔2011〕26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的通知各分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加强土地产权管理和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以及《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以下简称“用地复核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经依法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含新建、翻建、扩建的项目,下同),在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用地单位应按本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2003年8月1日《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施行前已通过规划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进行用地复核验收。

单建地下工程项目应单独申请用地复核验收,结建地下工程项目另行规定。

已建成并通过规划竣工验收后,再申请按实测土地面积、建筑面积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的地下工程项目,不再进行用地复核验收。

第四条用地复核验收的申请人,应当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单位。

凡符合《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6〕4号)第八条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情形的,可由更名后的土地使用权人直接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凡符合《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6〕4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引起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的,应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第五条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

房地产用地项目复核验收办事指南

房地产用地项目复核验收办事指南

富阳市房地产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办事指南第一节基本内容一、定义用地复核验收是指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建成并经规划竣工验收后,依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实检查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批准文件的情况,对符合用地批准文件要求或经补办完善相关手续的项目核发验收合格通知书的行政审批行为。

二、法规政策依据1、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2、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3、《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4、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土地登记划宗及分摊方法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5]5号)。

5、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的通知(杭土资籍[2006]12号)。

6、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杭土资[2010]206号)。

7、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复核验收及处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富政办[2004]91号)。

8、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及处理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富政办[2005]91号)。

9、关于印发《富阳市土地市场管理中涉及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富土资发[2005]56号)。

10、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调整和建筑面积确认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富政办[2005]67号)。

11、富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管理的通知(富土资[2010]16号)三、业务范围富阳市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所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商品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以及农转居多层公寓以及其他经营性用地等项目),商品房包括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

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999〕16号文《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省政府《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一个必要程序,是项目从建设实施转入生产或交付使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必要手续,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工作,检验项目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能否投入正常运行并生产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或提供合格服务的重要环节。

任何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条我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公用,民用建筑项目和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可参照本办法从简办理。

第四条项目工程竣工质量综合评定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审批权限内项目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或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委托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地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地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审批权限内项目,或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第三章竣工验收的依据和要求第八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1、审批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2、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3、审批部门批准的变更设计、修正概算等文件。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杭建市发[2006]58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8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实施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财政投资、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政府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规定,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行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控拖欠工程款;(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市场主体准入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一、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1、基本要求1.1 测绘单位必须健全技术、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制定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测绘生产管理、测绘技术管理、测绘质量管理、测绘成果二级检查一级验收、仪器设备管理、测绘成果管理、持证上岗管理、质量记录管理、质量奖惩等各项制度。

1.2 测绘单位必须实行从承接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1.3 测绘单位必须按测绘资质等级配备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及具有测绘专业相关背景的质量负责人及质检人员。

2、检查验收方法2.1日常土地测绘项目实行测绘单位内部“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即:实行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质量评定。

通过“二级检查”的日常土地测绘成果,必须经质量检查机构(或质量检验人员)按照《日常土地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标准》,评定质量等级,填写质量检查意见书、编写技术总结。

2.2 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必须独立进行,不得缺省或代替。

2.3 测绘单位的行政领导及质量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成果质量负责;各级检查验收人员应对其所检验的成果质量负责;作业人员对其所完成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2.4 测绘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成果时,应及时改正。

改正处理后再进行检查,直到合格为止。

2.5测绘单位经“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将鉴定合格的日常土地测绘成果送市国土资源局接收。

其中:建设用地勘测定界项目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接收;竣工复核验收、宗地项目由市土地交易登记发证中心接收;其他项目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接收;所有电子数据均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检查入库。

接收时应对以下内容核查:(1)测绘成果是否完整;(2)测绘成果是否符合土地管理业务需要。

2.6 成果接收时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退回原测绘单位,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对该项目的质量进行复核。

3、主要检查内容测绘单位各级检查中,以下内容应重点检查。

3.1控制测量(1)起算数据是否正确;(2)控制布设方案是否正确;(3)施测方法是否正确;(4)数学统计精度是否合格;(5)埋石情况。

杭州市复核验收项目工作方法

杭州市复核验收项目工作方法

浅谈杭州市复核验收项目工作方法摘要:复核验收项目是工程建设完成后,对实地划定的土地使用范围和外业测绘及权调的成果,确定土地权属、标定用地界线、调绘土地利用现状、判定土地等级、进行面积量算汇总等,保障广大权利人的土地财产权利,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提供依据。

本文针对复核验收项目中的工作流程及作业方法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复核验收,地形修测,权属调查,成果验收前言:宗地测绘项目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产权产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

按照宗地测绘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可将其工作分为以下三大阶段进行:依据审核与数据下载、外业地形修测与权属调查、内业数据成果整理与成果验收。

为确保工作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的精度及进度,必须有条不紊地按内容的先后顺序开展工作,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但先后工序并无明显分界,后一阶段工作往往穿插于前段工序中。

1依据审核与数据下载1.1依据审核:签定协议同时客户提供相关作业依据。

复核验收项目主要需要以下依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原宗地测绘资料○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决定书、租赁土地协议书)及出让合同补充协议○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6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7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9门牌证或地名办证明○10房产测绘资料成果等。

1.2资料审核资料审核,具体来说属于权属审核,客户提供的依据是否齐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等与使用权人是否相符;土地性质、用途、使用权类型等情况(土地出让合同上均有表述);对照规划用地红线图与宗地测绘调查工作图用地范围是否一致;空间数据库中所在地块现状与历史数据情况,以及本宗地与相邻宗地关系情况1.3数据下载从杭州市土地信息中心下载来的数据信息中包含了该用地范围内及周边的农转用、供地、发证等项目,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界线、属性等信息。

杭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最新)

杭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最新)

《关于下发〈杭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的通知》法规分类: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颁布日期:2011-11-28实施日期:2012-01-01失效日期:发布日期:2017-02-07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正文:杭府法审告[2011]38号杭州市规划局: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关于下发〈杭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的通知》(杭规发[2011]567号)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杭规发〔2011〕567号关于下发《杭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为贯彻实施《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内容,规范管理人员的行政行为,根据相关要求,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确保制度的贯彻实施。

附件:《杭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划核实通知抄送:省建设厅;市法制办。

杭州市规划局办公室2011年11月29日印发校对人:林巾巾联系电话:87212750杭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旅游度假区、杭州高新(滨江)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适用本办法。

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_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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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杭土资发〔2011〕26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的通知各分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加强土地产权管理和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以及《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以下简称“用地复核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经依法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含新建、翻建、扩建的项目,下同),在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用地单位应按本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2003年8月1日《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施行前已通过规划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进行用地复核验收。

(五)房管部门实测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建指标的项目,应提供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确认单》;(六)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涉及特别条款需区政府(管委会)或其他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的项目,应提供监管部门出具的履约情况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一个建设用地项目,申请人应当一次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分期验收:(一)规划批准分期建设并分期验收合格的房地产项目;(二)含多宗土地的非房地产项目,规划批准分期建设并分期验收合格的,也可申请分期验收。

工业、旅游、宾馆酒店、商场、基础设施和科研用地等作为项目用地开发的,以及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规定不可分割和不得进行销售的项目,不得办理分期验收和分割登记。

杭州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细则

杭州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细则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明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暂行规定》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凡在我市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园林、公共广场等工程竣工均应向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进行备案。

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条工程竣工的条件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达到工程竣工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使用单位仅指城市基础设施使用单位,以下同)等有关单位参加,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三条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初步设计批复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工程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工程建设资料和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并经市城建档案馆验收。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浙江省土地专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浙江省土地专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26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土地专项验收是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也是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五大专项验收内容之一,旨在审查和核实项目用地申报及批准情况、批准土地的使用情况、征地拆迁政策处理补偿及安置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临时用地借用补偿及复垦情况、国家规税规费缴纳情况等。

土地专项验收能进一步督促建设单位完善相关手续,加强和改进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工作。

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土地专项验收工作),是实现固定资产有效投资、推动扩大内需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有效途径,是统筹保护耕地与保障用地关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迫切需要。

对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意义重大。

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土地专项验收现状浙江省开展土地专项验收已逾20年,涉及交通、能源、水利等多个行业的建设项目。

《通知》第七条规定,健全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复核验收工作机制,市、县(市、 区)国土、发改、经贸、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以土地出让合同履行和划拨决定书执行情况为主要内容的项目竣工用地复核验收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用途以及出让金收缴等履约情况进行复核。

第八条规定,凡用地复核验收意见或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办理房产登记及土地变更登记。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谁批准”“谁验收”的模式,进行土地专项验收。

省、市、县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及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土地验收工作,而且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切实地保障了耕地“占补平衡”,维护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落实了节约集约用地,做到了土地用途管制,为社会高质量及可持续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最新房地产用地项目复核验收办事指南

最新房地产用地项目复核验收办事指南

房地产用地项目复核验收办事指南富阳市房地产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办事指南第一节基本内容一、定义用地复核验收是指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建成并经规划竣工验收后,依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实检查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批准文件的情况,对符合用地批准文件要求或经补办完善相关手续的项目核发验收合格通知书的行政审批行为。

二、法规政策依据1、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2、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3、《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4、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土地登记划宗及分摊方法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5]5号)。

5、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的通知(杭土资籍[2006]12号)。

6、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杭土资[2010]206号)。

7、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复核验收及处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富政办[2004]91号)。

8、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及处理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富政办[2005]91号)。

9、关于印发《富阳市土地市场管理中涉及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富土资发[2005]56号)。

10、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调整和建筑面积确认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富政办[2005]67号)。

11、富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管理的通知(富土资[2010]16号)三、业务范围富阳市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所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商品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以及农转居多层公寓以及其他经营性用地等项目),商品房包括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杭土资[2010]206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杭土资〔2010〕206号)各分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3号)的规定,为实施建设用地全程管理,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特制定本若干意见。

一、明确标准,合理设置开工、竣工期限各地要按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单宗土地出让规模,合理设置土地开发周期,确保已供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

按照土地供应的特点,建设用地开工期限结合供地方式分别设定,竣工期限结合土地用途和用地、建筑规模分别设定。

1、开工期限。

招拍挂出让土地的开工期限,原则上为交地之日起1年,划拨用地开工期限为《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1年,协议出让土地开工期限为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土地,供地审批完成即视同已按现状交地。

2、竣工期限。

建设用地竣工期限=开工期限+建设周期,不同用途类别(注:公建用地包括商服用地,科教文卫、机关团体、公共设施、风景名胜设施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含公园与绿地),特殊用地;工业用地包括工矿仓储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包括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

杭州市竣工验收方案

杭州市竣工验收方案

杭州市竣工验收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建设项目不断增多,竣工验收作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杭州市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城市,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了本竣工验收方案。

二、总则1. 竣工验收目的本竣工验收方案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障工程的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并为工程交付使用提供依据。

2. 适用范围本竣工验收方案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3. 验收机构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监督站”)作为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执行机关,负责对建筑工程进行验收,检查工程的安全、质量等情况,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三、竣工验收流程1. 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工程后,应向监督站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施工图纸、质量控制记录等相关材料。

2. 布置验收小组监督站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规模,组建竣工验收小组。

验收小组应包括建筑工程、结构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室内装饰工程等专业人员,以确保全面、专业的验收。

3. 实地勘察验收小组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对建筑工程进行实地勘察。

勘察内容包括建筑主体结构、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室内装饰等,以确认工程各项指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 检查验收资料验收小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包括质量控制记录、验收报告、试验报告等。

如有问题或疑点,将与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并提出整改要求。

5. 验收报告编制验收小组根据实地勘察和资料审核的结果,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报告中应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完工质量验收、安全状况评估等内容,并明确工程是否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

6. 竣工验收验收小组完成验收报告编制后,将报告提交给监督站。

监督站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批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确认建筑工程的验收结果。

四、竣工验收要求1. 工程质量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及要求。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权属调查业务规程-精品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权属调查业务规程-精品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权属调查业务规程-精品2020-12-12【关键字】意见、情况、道路、方法、条件、前提、空间、合作、配合、执行、保持、统一、建设、制定、提出、发现、位置、成果、地位、要素、需要、权利、工程、项目、资源、办法、标准、结构、主体、反映、关系、拓宽、规划、管理、贯彻、服务、教育、调整、完善、保障、加强、扩大、实施、规范、中心土地权属调查业务规程》的通知杭土资发〔2011〕40号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权属调查业务规程》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权属调查业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产权产籍管理,规范日常土地登记权属调查工作,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管理行业标准TD1001--9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市政府令265号)、《杭州市土地登记划宗及分摊方法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5〕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日常土地权属调查工作实际,制定本业务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日常土地权属调查,包括宗地权属状况调查、界址认定调查、土地利用类型调查等。

土地权属调查的主要工作为:调查核实宗地权利人、土地坐落位置、土地用途、地形地貌、四至范围和相邻关系等,并通过本宗地与相邻宗地使用权人指界,标定宗地界址,丈量宗地界址边长,绘制宗地草图和填写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

土地权属调查以宗地图形式出具成果,宗地图内的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反映的是地物客观存在状况,不作为其是否合法的依据。

第三条市级土地登记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登记(包括撤村建居转为国有土地,但不含撤村建居转为国有的宅基地)和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的土地权属调查工作。

属下列情形的,由所在地城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一)涉及高新(滨江)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度假区辖区范围内除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和“三类指标”用地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向所在地的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土地权属调查;(二)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不包括撤村建居转为国有土地,但包括宅基地及撤村建居转为国有的宅基地),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土地权属调查。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3.02.18•【字号】杭土资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杭土资发〔2013〕2号)各分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关于贯彻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2月18日关于贯彻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重新修订颁布,并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为依法依规做好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促进土地资源及时有效利用,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动工开发期限的约定、规定根据《办法》有关“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的要求,今后新办理供地手续的建设用地项目,其动工开发期限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约定、规定:招拍挂出让地块为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18个月以内;协议出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留用地为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8个月以内;划拨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24个月以内。

二、关于动工开发的认定方式鉴于《办法》分类明确了动工开发的具体含义,在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进一步明确具体认定方式前,建设用地项目已动工开发的,由用地单位提供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的《项目动工开发报告》(报告样本见附件)及施工现场照片,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分局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后予以认定。

《项目动工开发报告》无监理单位意见的,可由执法监察支队聘请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认定。

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

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

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为妥善做好建设项目超建面积有关处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4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4〕174号)精神,现就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概念界定(一)本办法所称“项目批建总建筑面积”,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列明的批建指标中的地上总建筑面积。

(二)本办法所称“合理误差”,是指在按图施工情况下,房屋竣工后房管部门实测面积超出项目批建总建筑面积部分在一定误差标准范围内。

(三)本办法所称“超建面积”是指:1.经房管部门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批准的地上建筑面积(指分摊前的地上建筑面积,含合理误差部分)。

2.未经规划批准但经规划部门认可保留的违法建设超建面积。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

三、合理误差核算方式和标准(一)合理误差核算方式:合理误差的计算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列明的批建指标中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基数进行;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分期建设的,分期进行核算。

(二)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1.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含)的,合理误差为5%;2.总建筑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含)的,合理误差为3%;3.总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含)的,合理误差为2%;4.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合理误差为1%。

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累进计算,且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否则,按合理误差外超建面积处理。

四、超建面积的处理(一)合理误差以内超建面积的处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13•【字号】•【施行日期】200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方面,是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根本措施,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保证。

国有土地资产是各级政府极为重要的国有资产,是城市经营和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基础。

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贯彻和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完善土地收购储备、招标拍卖出让机制1、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各地应进一步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除工业用地外其他经营性项目的新增或存量建设用地,原则上都应纳入政府收购(征用)的范围;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一律由政府收购(征用)。

要规范土地收购行为,土地收购补偿费标准按原批准用途的评估价(开发成本部分)或按住宅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开发成本部分)平均价收购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超过上述标准收购的,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收购储备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为保障政府实施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储备土地的“净地”开发积极创造条件。

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

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

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正文:---------------------------------------------------------------------------------------------------------------------------------------------------- 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2003年1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按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计划、建设、规划、房产、农业、林业、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切实保护耕地,有效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体规模,确保耕地的质量和保有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计划、建设、规划、土地、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编制并实施城市建设用地近期规划。

城市建设用地近期规划应当确定近五年的建设用地范围。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市建设用地近期规划区域内的详细规划。

编制城市建设用地近期规划,应当严格保护耕地,确需使用基本农田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报经批准后调整为规划建设用地。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

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类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实施的,在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5万平方米,其他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第七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四)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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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土资发〔2011〕26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的通知各分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加强土地产权管理和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以及《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以下简称“用地复核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经依法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含新建、翻建、扩建的项目,下同),在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用地单位应按本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2003年8月1日《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施行前已通过规划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进行用地复核验收。

单建地下工程项目应单独申请用地复核验收,结建地下工程项目另行规定。

已建成并通过规划竣工验收后,再申请按实测土地面积、建筑面积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的地下工程项目,不再进行用地复核验收。

第四条用地复核验收的申请人,应当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单位。

凡符合《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6〕4号)第八条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情形的,可由更名后的土地使用权人直接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凡符合《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6〕4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引起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的,应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第五条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

属下列情形的,由受委托的项目所在地城区分局负责:(一)涉及高新(滨江)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旅游度假区辖区范围内除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和“三类指标”用地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向所在地的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用地复核验收;(二)除西湖风景名胜区外,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包括撤村建居转为国有的土地,但包括宅基地及撤村建居转为国有的宅基地),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分局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城区各分局应将所辖区内用地复核验收情况按季度汇总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局应加强对城区用地复核验收情况的检查指导,建立三个开发区分局季度检查通报制度。

第六条用地复核验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核实:(一)实际用地范围、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建筑面积、容积率是否符合批准文件规定或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二)实际开工、竣工时间是否符合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条款以及特别条款是否履行到位;(四)“三类指标”用地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检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用地复核验收必须遵循地籍调查、申请、审核、报批的工作程序:(一)地籍调查。

建设用地单位委托土地测绘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宗地地籍测绘,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业务规程,依据合法的权源资料,进行土地权属调查。

(二)申请验收。

建设用地单位持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需提交的资料,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三)审核批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分幢分户的建筑面积数据等各项资料逐一进行审查,符合土地登记相关规定及用地复核验收要求的,批准通过用地复核验收。

(四)核发通知书。

验收合格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收回并注销原土地使用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核发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不合格通知书。

(五)归档。

将验收成果资料归档。

第八条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复核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提供复印件的须核对原件):(一)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申请表;(二)土地使用证(无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供用地批准文件和用地红线等土地权属资料),有偿使用土地的需提供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复印件,划拨土地的需提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三)经房管部门确认的房产实测绘成果资料复印件(地下工程项目应提供单独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五)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及规划竣工平面图复印件;(六)竣工后宗地测绘资料及界址确认表;(七)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标准地名文件复印件;(八)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九)用地复核验收宗地明细表;(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下列项目,还应当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的须核对原件):(一)房地产项目应提供分幢分户建筑面积清单及其电子文件,用于销售的还应当提供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二)工业用地项目应提供评价考核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及绿化管理部门出具的绿化验收文件复印件(合同未约定的除外);(三)“三类指标”项目应提供反映土地权利人股权结构现状的工商查档证明;符合分割转让条件的,应提供分割转让方案、方案公告、村民(股民)会议或者村民(股民)代表会议有关决议及所在乡(镇、街道)、区政府(管委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四)已纳入建设用地全程管理的项目,应提供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五)房管部门实测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建指标的项目,应提供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确认单》;(六)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涉及特别条款需区政府(管委会)或其他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的项目,应提供监管部门出具的履约情况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一个建设用地项目,申请人应当一次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分期验收:(一)规划批准分期建设并分期验收合格的房地产项目;(二)含多宗土地的非房地产项目,规划批准分期建设并分期验收合格的,也可申请分期验收。

工业、旅游、宾馆酒店、商场、基础设施和科研用地等作为项目用地开发的,以及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规定不可分割和不得进行销售的项目,不得办理分期验收和分割登记。

分期验收不分宗地(自然分宗的除外),分期验收用地情况应在用地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中予以说明。

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剩余地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建设主体。

在分期验收时,申请人应书面承诺:“其剩余地块的土地面积和可建建筑面积,待整个项目最后一期用地验收时一并核算,若有超建筑面积或其他违约情况的,同意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缴纳违约金”,方可通过用地复核验收。

第十一条用地复核验收划宗及土地面积分摊,应严格按照《杭州市土地登记划宗及分摊方法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5〕5号)执行。

同一宗地包含房地产项目、非房地产项目的,若具有独自使用功能、独自使用范围,应按规划功能分区并结合实际建设情况单独划宗;若确无法单独划宗的,则按混合宗处理,其土地分摊方法按照房地产项目确定。

别墅型、联排型和叠排型的单套住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应按建筑占地面积分摊,其他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应由建设用地单位提供规划和绿化部门确认的该独自使用的土地不是该宗地内小区的公用土地的书面意见后,方可计入。

第十二条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房地产项目,应先注销抵押登记,方可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非房地产项目在抵押权人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土地使用权已被查封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用地复核验收申请。

查封法院出具法律文书同意办理的,根据法律文书意见协助办理。

第十三条用地复核验收审核时,建设项目实际用地情况按以下标准认定:(一)实际用地范围、土地面积以宗地测绘资料为准;(二)实际建筑面积根据房产测绘成果资料核定;房产测绘资料中确定的不分摊部分以及公共空间、避难层、直升机停机坪辅助用房等建(构)筑物不计入总建筑面积;(三)土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和《关于贯彻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杭土资〔2009〕145号)归类。

房地产项目中,单套房屋的土地用途参照规划竣工验收用途进行归类,其中物业用房(含物业经营性用房及办公用房)、社区用房和其它设施用房(如电信间、监控室、水泵房等)的建筑面积均计入商服用地,并在分户电子数据中注记实际用途;(四)实际开工、竣工时间根据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以及国家、部、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认定;(五)合同特别条款履约情况以负责监管实施的区政府(管委会)和其他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以及建设用地单位实际履行到位的情况核定;(六)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建设等合同条款履约情况,以监管部门评价考核意见为准;绿地率以绿化验收文件为准;(七)已通过规划竣工验收的项目,其建筑密度、建筑套型比例等其他规划指标,以规划批准文件明确指标为准。

第十四条用地复核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超批准用地红线、少批多占、擅自联建等违法违规用地情况的,应当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存在增加建筑面积等需补办土地有偿手续情形的,应当按国家、部、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存在违反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期限、特别条款等情形的,应当根据合同及有关政策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上述违法违规问题和不符合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情况处理完毕后,方可通过用地复核验收。

第十五条在《杭州市土地登记划宗及分摊方法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5〕5号)下发前已全部或部分通过用地复核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因增加建筑面积、宗地合并等原因需重新进行划宗分摊的,原分摊土地面积不变。

第十六条在2001年底前已通过用地复核验收、但未细分配套用房土地用途的住宅项目,如遇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记载的用途不一致时,原建设项目的批复方案或规划总平面图明确设有配套用房的,则可按房屋产权证或批复方案(规划总平面图)确定的用途,直接调整原用地复核验收成果,并办理土地用途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项目,是指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农转居多层公寓、公共租赁房、危改房和人才专项房等),以及用地审批时明确可按最小产权单元分割销售或分割转让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等)。

除此以外的项目为非房地产项目。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三类指标”是指撤村建居留用地指标、开发性安置用地指标和拆复建用地指标。

第十九条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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