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规范办案流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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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规范办案流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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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规范办案流程指引第一章受理一、案件受理一般规范一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案件发生的背景4案件基本事实5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机关6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二接受委托1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三委托手续1确立委托关系后,需要办理如下手续-由律师填写案件批办单,需经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同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签署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书一式三份,并要求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开具律师事务所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2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二、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一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会核实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特殊案件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二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三审判阶段1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

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第二章会见一、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文件2会见是否必须两个律师同时会见3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4会见是否属于三类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相关机关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律师会见时应当制作会见笔录,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字二、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三、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四、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第三章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一、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二、申请变更监视居住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于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应当首先申请取保候审。

2、对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并不妨碍侦查的,辩护律师认为其不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在住处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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