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的思考_从国际法的个人化发展动向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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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这一 /个人化 0发展动向对传统的国际法 主体理论带来了巨大冲击, 并直接导致了晚近对个人 是否是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激烈争论。
二、有关 个人 是 否 具有 国 际 法主 体 资
格的争论
有关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争论大致 可以分为三类: 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个人是国 际法的唯一主体; 个人在一定限度内可以成为国际 法的主体。
第 1期
赵亚娟: 关于个人是否 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的思考
27
其次, 经济全球化要求经济活动在世界范围内进 行、资源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虽然国家对本国内部以 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 主权利, 但国家不可能对私人经济活动享有完全控制 权 [ 5] 64。加之国家不可能在行使经济主权时不顾及他 国利益, 因此, 为保障世界经济的良性发展, 国家之间 达成了大量国际条约 (如 5WTO 协定 6等 )以便协调或 统一国家对私人经济活动的管制。
目前来看, 主张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的观点和 个人在一定限度内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的观点在国 际社会上均有较大影响。两者都承认国家是国际法 的基本主体, 但后者认为个人在一定限度内可以成 为国际法的主体。笔者以为, 以上两种观点存在分 歧的主要原因在于二者对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判断标 准不同。支持前一观点的学者大多把国际法看作一 种有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法律体系, 先验地把 国家作为界定主体的参照对象, 认为个人要成为国 际法的主体, 必须能像国家那样独立参加国际关系 (如缔结条约 )、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和独立进 行国际求偿 (不需要其他主体的授权 )。而支持后 一观点的学者大多从法律主体的一般理论出发, 认 为只要个人能够根据国际法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 务, 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国际求偿, 就可以成 为国际法的主体, 虽然个人的主体地位有赖于国家 的授予, 其承受的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范围亦无法 与国家相提并论。显然, 问题的关键在于何谓国际 法主体的判断标准?
(一 )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比如实在法学派法学家李斯特 ( L iszt)认为: 唯 有国家是国际法人格者; 唯有国家是国际法权利义 务的主体。国际法之构成义务的来源, 只是就国家 本身而言, 而不是就国家的人民而言。后者除依其 本国的中介外, 对国家不产生关系 [ 6] 130。
尽管二战后国际法出现了 / 个人化 0的发展动 向, 尽管国家不再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¹, 仍有一 些学者固守着传统的国际法主体理论, 认为个人不 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º。如王铁崖认为, / 国际法 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 权利和承 担 义务 并 具有 独 立进 行 国际 求 偿 能力 者 0。在他看来, 国际法主体应具备三个要件: 独 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 的能力和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由于个人不能 独立参加国际关系; 个人虽然也承受某些权利和义 务, 但不是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 他们所承受 的国际权利和义务基本上是国家授予的; 国际上尚 不存在可以直接受理个人提起的诉讼的司法机构,
(二 )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事实上, 早在一战之后就有学者对传统的国际 法主体理论提出了挑战, 认为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 的唯一主体, 其主要 理论基础 来自于莱 翁 # 狄骥 ( Leon Dugu it)所创立的社会连带关系法学派思想。 这一学派从法的最终目的或内在价值即保护个人权 利和利益的 视角出发, 否 认国家的 国际法主 体资 格, 认为个人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28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第 11卷
如 5奥本海国际法 6指出, / 国家可以将个人或 其他人格者视为是直接被赋予国际权利和义务的, 而且在这个限度内使他们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0 。 [ 3] 10 / 国家可以授予而且有时也的确授予个人 ) ) ) 不论 是本国人还是 外国人 ) ) ) 以 严格意义上 的国际权 利, 即个人不须国内立法的干预即可取得, 并且可 以他们自己的名义在国际法庭上享有请求执行的权 利, 而且在某些领域, 从个人 (和私营公司及其他 法人 )在国际上直接与国家建立法律关系, 而且作 为个人直接具有来自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的事实来 看, 个人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是明显的。作为实 在法的一个问题, 认为国家是国际法唯一主体的看 法已经不能再维持 0[ 3 ] 292- 293。
三、国际法主体的判断标准
(三 )个人在一定限度内可以成为国际 法的主体
二战后, 大部分西方学者都认为, 在国家的授 权范围之内, 个人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 义务, 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国际求偿, 因此个 人在一定限度内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
¹ 就目前而言, 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已得到公认。 º 中国国际法学界至今仍普遍不承认个人 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相关观点参见王铁崖. 国 际法 [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5; 邵津. 国际法
狄骥认为, / 一切法律规范的最后目的总是个 人, 是为建立个人生存的秩序。国际法也像其他法 律一样, 所包含的是对个人而立的规则, 而其根据 在于不同国家的个人相互间存在的连带关系。换句 话说, 国际法主体不是国家, 而是组成国家的那些 个人, 唯有依这个条件才能给国际法一个坚固的基 础 0 [ 10] 49。该 学 派 的 另 一 代 表 人物 乔 治 # 塞 尔 ( G eorge Scelle ) 则指 出, 国 家是 一 个拟 制 的事 物 ( fict ion), 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 [ 11 ] 233。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相当有限 )) ) 取决于国家的授权, 无法与国家相提并 论。
关键词: 国际法主体; 国家; 个人
中图分类号: DF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055X( 2009) 01- 0026- 04
传统上, 国际法 一般只涉 及国家间 的公共事 务, 如外交关系、领土关系等, 基本没有直接与个 人相关的内容。在唯一与个人权利和义务有关的国 际法内容中, 个人作为国家的侨民和在国家境内的 外国人的身份出现, 具体内容限于个人的国籍、外 国人的法律地位、引渡与庇护等, 且都与国家对其 在国内或国外的国民 行使管辖权相 关 [ 1] 97。因此, 传统上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 个人不是国际 法的主体¹。国际法在二战后开始出现大量有关个 人的内容。有学者形象地将国际法的这一发展动向 定性为国 际法的 / 个人化 0 ( the individual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 2] 13。这种 / 个人化 0发展动向使得 国际法与个人利益日益攸关, 对个人是否具有国际 法主体资格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研究。
一、国际法的 /个人化 0发展动向
有两个因素促成了国际法的 / 个人化 0发展动向: 其一是二战后人道主义价值 ( humanitarian va lues)在国 际法创设中的重要性日益凸现。法西斯国家造成的人 权灾难使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 保护个人和群体免受 任何形式的暴力、保障其自由和尊严应成为国际社会 的一个重要目标。 / 在国际上承认和保护人权不但符 合国际法目标的进步这一理念, 而且符合国际和平的
第 11卷 第 1期 2009年 2 月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ourna l of South China U niversity of Techno logy
( Soc ia l Sc ience Ed ition)
Vo.l 11 No. 1 February 2009
# 法学 #
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的思考
) ) ) 从国际法的 /个人化 0发展动向谈起
赵亚娟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 , 广东 广州 510006)
摘 要: 国际法的主体应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其性质取决于国际社会的需要。尽管传统上国 家是国际法
的唯一主体, 但从二战后国际法出现大量有关个人的内 容来看, 个人已在 一定限 度内成 为国际 法的主体。 不过,
(四 )简要评价
主张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的观点虽然有一定 的道理, 如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等, 但因为与国 际社会现实相去甚远而遭到了大量批评。比如沃尔 夫冈 # 弗莱德曼 (W olfgang F riedmann)认为, / 如果 只有个人是国际法的真正主体, 那么只能理解为是 在象征性和道德意义上而不是在法 律和现实意义 上 0 [ 11] 233。汉弗莱 # 沃尔多 克 ( H umphrey W aldo2 ck)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 / 这种说法是为了哲学而 放弃法律 0[ 12] 192。总体看来, 主张个人是国际法唯 一主体的学者不多, 影响也不大。
因此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 7] 64- 65, 77- 78。
有一些学者虽然承认 / 国际法在极为有限的范 围内给予个人以某种权利和义务 0, 但是 / 这与国家 和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的大量活动所表现出来的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比, 只是少数例外情况。充 其量, 只能说个人具有某种国际法地位, 但这与国 际法主体地位显然是不能同日而语的 0。所以, 个 人不能被认为是国际法主体 0 [ 8] 11。伊恩 # 布朗利 ( Ian Brown lie)甚至认为, 虽然在特殊场合个人在国 际上以法律人格者出现, 但把个人列为国际法的主 体并无任何用处, 虽然这可能显得个人具有一些能 力, 但事实上却并不存在, 且也不会消除区分个人 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必要性 [ 9] 29。
基本需要0[ 3] 357。 5联合国宪章 6第 1条明文规定, /不 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 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wenku.baidu.com尊重 0是联合国的主要目标之 一。为实现这个目标, 联合国会员国达成了大量国际 人权条约来保护个人的权利, 如 5欧洲人权公约 6、5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6和 5经济、社会与文化权 利国际公约 6等。经过 60多年的努力, 在全球和区域 两个层面上, 由一系列综合性人权条约和专门性人权 条约组成的国际人权条约体系已基本形成。
[M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梁西. 国际法 (第 2版 ) [M ],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 慕 亚平. 国际法原 理 [M ].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版; 白桂梅. 国际法 [M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 这一观点近来也得到一些中国学者的赞同。如李浩培认为, 国际法是发展的, 国际法的学 说也应当依据 法律体制的发展 而发展, 个人有 被国际社会承认为部分国际法主体的趋向。参见李浩培. 李浩培文选 [ C],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0, 466.
首先, 经济全球化意味着私人跨国交 易增多。 为降低风险、保障预期利益, 需要在国际法层面对 私人之间的民商事交易规则进行协调或统一。在过
去几十年间, 国际上出现了大量协调或统一私人之 间民商事交易规则的国际条约, 如 1980 年 5联合国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6等。
收稿日期: 2009- 03- 12 作者简介: 赵亚娟 ( 1977年 - ), 女, 法学博士, 讲师, 主要从 事国际法研究。 ¹ 本文此处的 / 个人 0应从广义上理解, 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但不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外交代表等履行公共权利的人。
其二是经济全球化 的影响。 / 从 根本上来 说, 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将世界各国和人民更加紧密联系
在一起的综合进程。在这一进程中, 阻碍各国之间 货物、服务、资本和人员自由流动的人为障碍将被 打破, 交易成本将大大减少 0[ 4] 9 - 10。经济全球化要 求各国市场在拆除各种壁垒的基础上实现统一, 市 场的统一则要求市场规则的统一, 这就进一步要求 国际法在不同层面对市场规则进行协调或统一:
二、有关 个人 是 否 具有 国 际 法主 体 资
格的争论
有关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争论大致 可以分为三类: 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个人是国 际法的唯一主体; 个人在一定限度内可以成为国际 法的主体。
第 1期
赵亚娟: 关于个人是否 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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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经济全球化要求经济活动在世界范围内进 行、资源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虽然国家对本国内部以 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 主权利, 但国家不可能对私人经济活动享有完全控制 权 [ 5] 64。加之国家不可能在行使经济主权时不顾及他 国利益, 因此, 为保障世界经济的良性发展, 国家之间 达成了大量国际条约 (如 5WTO 协定 6等 )以便协调或 统一国家对私人经济活动的管制。
目前来看, 主张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的观点和 个人在一定限度内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的观点在国 际社会上均有较大影响。两者都承认国家是国际法 的基本主体, 但后者认为个人在一定限度内可以成 为国际法的主体。笔者以为, 以上两种观点存在分 歧的主要原因在于二者对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判断标 准不同。支持前一观点的学者大多把国际法看作一 种有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法律体系, 先验地把 国家作为界定主体的参照对象, 认为个人要成为国 际法的主体, 必须能像国家那样独立参加国际关系 (如缔结条约 )、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和独立进 行国际求偿 (不需要其他主体的授权 )。而支持后 一观点的学者大多从法律主体的一般理论出发, 认 为只要个人能够根据国际法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 务, 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国际求偿, 就可以成 为国际法的主体, 虽然个人的主体地位有赖于国家 的授予, 其承受的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范围亦无法 与国家相提并论。显然, 问题的关键在于何谓国际 法主体的判断标准?
(一 )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比如实在法学派法学家李斯特 ( L iszt)认为: 唯 有国家是国际法人格者; 唯有国家是国际法权利义 务的主体。国际法之构成义务的来源, 只是就国家 本身而言, 而不是就国家的人民而言。后者除依其 本国的中介外, 对国家不产生关系 [ 6] 130。
尽管二战后国际法出现了 / 个人化 0的发展动 向, 尽管国家不再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¹, 仍有一 些学者固守着传统的国际法主体理论, 认为个人不 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º。如王铁崖认为, / 国际法 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 权利和承 担 义务 并 具有 独 立进 行 国际 求 偿 能力 者 0。在他看来, 国际法主体应具备三个要件: 独 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 的能力和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由于个人不能 独立参加国际关系; 个人虽然也承受某些权利和义 务, 但不是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 他们所承受 的国际权利和义务基本上是国家授予的; 国际上尚 不存在可以直接受理个人提起的诉讼的司法机构,
(二 )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事实上, 早在一战之后就有学者对传统的国际 法主体理论提出了挑战, 认为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 的唯一主体, 其主要 理论基础 来自于莱 翁 # 狄骥 ( Leon Dugu it)所创立的社会连带关系法学派思想。 这一学派从法的最终目的或内在价值即保护个人权 利和利益的 视角出发, 否 认国家的 国际法主 体资 格, 认为个人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28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第 11卷
如 5奥本海国际法 6指出, / 国家可以将个人或 其他人格者视为是直接被赋予国际权利和义务的, 而且在这个限度内使他们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0 。 [ 3] 10 / 国家可以授予而且有时也的确授予个人 ) ) ) 不论 是本国人还是 外国人 ) ) ) 以 严格意义上 的国际权 利, 即个人不须国内立法的干预即可取得, 并且可 以他们自己的名义在国际法庭上享有请求执行的权 利, 而且在某些领域, 从个人 (和私营公司及其他 法人 )在国际上直接与国家建立法律关系, 而且作 为个人直接具有来自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的事实来 看, 个人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是明显的。作为实 在法的一个问题, 认为国家是国际法唯一主体的看 法已经不能再维持 0[ 3 ] 292- 293。
三、国际法主体的判断标准
(三 )个人在一定限度内可以成为国际 法的主体
二战后, 大部分西方学者都认为, 在国家的授 权范围之内, 个人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 义务, 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国际求偿, 因此个 人在一定限度内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
¹ 就目前而言, 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已得到公认。 º 中国国际法学界至今仍普遍不承认个人 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相关观点参见王铁崖. 国 际法 [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5; 邵津. 国际法
狄骥认为, / 一切法律规范的最后目的总是个 人, 是为建立个人生存的秩序。国际法也像其他法 律一样, 所包含的是对个人而立的规则, 而其根据 在于不同国家的个人相互间存在的连带关系。换句 话说, 国际法主体不是国家, 而是组成国家的那些 个人, 唯有依这个条件才能给国际法一个坚固的基 础 0 [ 10] 49。该 学 派 的 另 一 代 表 人物 乔 治 # 塞 尔 ( G eorge Scelle ) 则指 出, 国 家是 一 个拟 制 的事 物 ( fict ion), 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 [ 11 ] 233。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相当有限 )) ) 取决于国家的授权, 无法与国家相提并 论。
关键词: 国际法主体; 国家; 个人
中图分类号: DF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055X( 2009) 01- 0026- 04
传统上, 国际法 一般只涉 及国家间 的公共事 务, 如外交关系、领土关系等, 基本没有直接与个 人相关的内容。在唯一与个人权利和义务有关的国 际法内容中, 个人作为国家的侨民和在国家境内的 外国人的身份出现, 具体内容限于个人的国籍、外 国人的法律地位、引渡与庇护等, 且都与国家对其 在国内或国外的国民 行使管辖权相 关 [ 1] 97。因此, 传统上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 个人不是国际 法的主体¹。国际法在二战后开始出现大量有关个 人的内容。有学者形象地将国际法的这一发展动向 定性为国 际法的 / 个人化 0 ( the individual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 2] 13。这种 / 个人化 0发展动向使得 国际法与个人利益日益攸关, 对个人是否具有国际 法主体资格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研究。
一、国际法的 /个人化 0发展动向
有两个因素促成了国际法的 / 个人化 0发展动向: 其一是二战后人道主义价值 ( humanitarian va lues)在国 际法创设中的重要性日益凸现。法西斯国家造成的人 权灾难使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 保护个人和群体免受 任何形式的暴力、保障其自由和尊严应成为国际社会 的一个重要目标。 / 在国际上承认和保护人权不但符 合国际法目标的进步这一理念, 而且符合国际和平的
第 11卷 第 1期 2009年 2 月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ourna l of South China U niversity of Techno logy
( Soc ia l Sc ience Ed ition)
Vo.l 11 No. 1 February 2009
# 法学 #
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的思考
) ) ) 从国际法的 /个人化 0发展动向谈起
赵亚娟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 , 广东 广州 510006)
摘 要: 国际法的主体应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其性质取决于国际社会的需要。尽管传统上国 家是国际法
的唯一主体, 但从二战后国际法出现大量有关个人的内 容来看, 个人已在 一定限 度内成 为国际 法的主体。 不过,
(四 )简要评价
主张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的观点虽然有一定 的道理, 如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等, 但因为与国 际社会现实相去甚远而遭到了大量批评。比如沃尔 夫冈 # 弗莱德曼 (W olfgang F riedmann)认为, / 如果 只有个人是国际法的真正主体, 那么只能理解为是 在象征性和道德意义上而不是在法 律和现实意义 上 0 [ 11] 233。汉弗莱 # 沃尔多 克 ( H umphrey W aldo2 ck)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 / 这种说法是为了哲学而 放弃法律 0[ 12] 192。总体看来, 主张个人是国际法唯 一主体的学者不多, 影响也不大。
因此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 7] 64- 65, 77- 78。
有一些学者虽然承认 / 国际法在极为有限的范 围内给予个人以某种权利和义务 0, 但是 / 这与国家 和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的大量活动所表现出来的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比, 只是少数例外情况。充 其量, 只能说个人具有某种国际法地位, 但这与国 际法主体地位显然是不能同日而语的 0。所以, 个 人不能被认为是国际法主体 0 [ 8] 11。伊恩 # 布朗利 ( Ian Brown lie)甚至认为, 虽然在特殊场合个人在国 际上以法律人格者出现, 但把个人列为国际法的主 体并无任何用处, 虽然这可能显得个人具有一些能 力, 但事实上却并不存在, 且也不会消除区分个人 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必要性 [ 9] 29。
基本需要0[ 3] 357。 5联合国宪章 6第 1条明文规定, /不 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 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wenku.baidu.com尊重 0是联合国的主要目标之 一。为实现这个目标, 联合国会员国达成了大量国际 人权条约来保护个人的权利, 如 5欧洲人权公约 6、5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6和 5经济、社会与文化权 利国际公约 6等。经过 60多年的努力, 在全球和区域 两个层面上, 由一系列综合性人权条约和专门性人权 条约组成的国际人权条约体系已基本形成。
[M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梁西. 国际法 (第 2版 ) [M ],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 慕 亚平. 国际法原 理 [M ].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版; 白桂梅. 国际法 [M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 这一观点近来也得到一些中国学者的赞同。如李浩培认为, 国际法是发展的, 国际法的学 说也应当依据 法律体制的发展 而发展, 个人有 被国际社会承认为部分国际法主体的趋向。参见李浩培. 李浩培文选 [ C],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0, 466.
首先, 经济全球化意味着私人跨国交 易增多。 为降低风险、保障预期利益, 需要在国际法层面对 私人之间的民商事交易规则进行协调或统一。在过
去几十年间, 国际上出现了大量协调或统一私人之 间民商事交易规则的国际条约, 如 1980 年 5联合国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6等。
收稿日期: 2009- 03- 12 作者简介: 赵亚娟 ( 1977年 - ), 女, 法学博士, 讲师, 主要从 事国际法研究。 ¹ 本文此处的 / 个人 0应从广义上理解, 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但不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外交代表等履行公共权利的人。
其二是经济全球化 的影响。 / 从 根本上来 说, 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将世界各国和人民更加紧密联系
在一起的综合进程。在这一进程中, 阻碍各国之间 货物、服务、资本和人员自由流动的人为障碍将被 打破, 交易成本将大大减少 0[ 4] 9 - 10。经济全球化要 求各国市场在拆除各种壁垒的基础上实现统一, 市 场的统一则要求市场规则的统一, 这就进一步要求 国际法在不同层面对市场规则进行协调或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