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的思考_从国际法的个人化发展动向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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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相关思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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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相关思考》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其中,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问题,已成为法学界探讨的热点。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确认与保障,不仅关系到个体权利的行使与保护,更关乎国际法体系的完善与进步。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分析其重要性及面临的挑战,以期为国际法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考。

二、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概述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是指在国际法框架下,个人享有与其国家等主体同等的法律地位,能够直接参与国际法律关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这种主体地位的确认,有助于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促进国际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三、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重要性1. 保障人权:确认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有助于保障人权的普遍性与平等性。

个人可以依据国际法规定,享有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并得到国际社会的保护。

2. 促进国际法治:个人作为国际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可以推动国际法的实施与执行。

当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国际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从而促进国际法治的完善与发展。

3. 推动全球化进程: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有助于推动全球化进程。

在全球化背景下,个人的流动与交流日益频繁,确认个人主体地位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国际社会环境。

四、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面临的挑战1. 国家主权观念的束缚:传统国际法以国家为主体,个人的主体地位往往被忽视。

这种观念的束缚使得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难以得到充分认可与保障。

2. 国际法律制度的缺失:虽然一些国际公约与协定涉及到了个人的权利保护,但整体而言,国际法律制度对个人主体地位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个人在面临权益侵害时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3. 实践操作的困难:由于国际法的执行与实施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实践操作面临诸多困难。

如何确保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保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完善。

关于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理论问题的探讨-1

关于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理论问题的探讨-1

关于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理论问题的探讨一、导语对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在国内外的国际法学界是颇有争议的。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强烈及科学技术进步,各国之间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其他人类活动领域交流更加频繁,伴随而来的国际关系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国际法也产生了鲜明的变化:冷战体制的结束促进了求助第三方司法解决的发展,国际法规则体系变得庞大,其所涉及问题范围明显的处于扩展之中。

它调整的跨越国界的关系,不仅包括国家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彼此之间的关系……我们这个世界全球化的程度越高,我们为了共同的利益彼此之间相互信赖的程度就越高,国家作为唯一国际法主体的垄断程度就更加削弱。

正如学者阶层人的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而个人(包括法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随着实践发展而极突出地表现出来,极大的侵蚀这传统的国际法主体理论,这是国际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切,就使得对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深入研究,和对传统的国际法主体理论的重新审视成为必要,本文笔者你就关于此问题作一番肤浅的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二、一些国际条约中的规定大凡持反对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学者大多会提到的一条,即“在法院{国际法院}得为诉讼当事国者,限于国家。

”就是用对国际法院管辖权来论证国际法主体限于国家说。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只有国家才是主体的传统定义稍微扩大到包括国际组织{指政府间},即使如此,它们具有的也是非常有限的权利,而对个人仍是“大致和国内法对待动物一样,即禁止虐待动物的规则并不是赋予动物任何权利”。

1960年,欧洲人权法院开始运作,它不仅允许欧洲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在斯特拉斯堡对违反公约的行为提出诉讼,同时适用于个人状告国家提供了一个场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捕获法庭,纽伦堡军事法庭审判,中美洲法院等区域性地方法院审判……这些显著的变化,意味着国际社会中多边合作“超越两国的范围,通过地区性的乃至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来进行………国际组织就成了与国家有区别的一定的法律主体的承担者,而且通过调整个人生活关系,是历来埋没于国家之中的个人作为法律的主体性也有限制地得到承认,这些都是现代国际法结构面临的变化”。

个人可以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的探讨

个人可以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的探讨

个人可以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的探讨
传统观念中,国际法调整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及组织,但近年来随着国际
形势发展变化,个人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凸显,因此,本文通过
分析将为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提供理论支持。

但我认为个人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理由如下:
一,国际法规范的实际上还是个人。

国际条约是各国为争取自身利益
制定的,而国家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组成国家的个人利益的体现,个人成
为国际法主体有利于直接维护自身利益。

二,个人在今天国际上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许多名声显赫的人甚至有
实力承担国际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还一直坚持主体的单一性显然是不可行的。

另外,实际在国内法上已有类似例子:早期国内法上的主体只包括自
然人,随着种类数量越来越多的社会团体出现,“法人”也成为法律主体,可以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我想,这足以成为国际法的借鉴。

至于个人如
何实现其主体地位,我认为这在国内法上亦是早有先例。

个人可以成为国
内法上单位的负责人接受刑事处罚,同样也可作为国家的负责人接受国际
审判。

传统观念中,国际法调整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及组织,但近年来随着国际
形势发展变化,个人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凸显,因此,本文通过
分析将为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提供理论支持。

例如在二战结束后,既对战败国日本和德国进行制裁,也对“战犯”
进行审判并处罚。

再如美军处死萨达姆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说明了个人
是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的。

尽管目前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还不明确,但我想这一地位的确立是历史的必然。

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论文

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论文

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论文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论文在一战之前,学界普遍认为国际法上的主体只有国家。

但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部分西方国际法学者提出相反的观点。

在个人与国家问题上,出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对于国际法学者来说,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就成为了新的研究课题。

一、目前学界对于个人国际法主体问题的三种主要观点1、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这部分学者大多认为国际法的主体只能包括国家,个人没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不能享受权利和在国际法律中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但是近年来国际相关法律很多时候直接规定个人相关的权利义务,这种观点日渐衰微。

2、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

这类学者认为国家的任何事务都是通过个人实现的,国家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最终受影响的是个人。

国家行为要通过个人表现出来。

但国家的权利义务虽最终由个人实现,但个人的权利义务还是不同于国家。

不承认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就相当于否认国家主权,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崩溃的国际法理论体系。

3、个人在某种范围内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

这种折衷的观点既承认国家的主导地位,又主张个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享受国际法主体地位。

从国际法主体的角度来看,国际认可的状态是国家是一个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国际法虽然承认了国际组织的地位,但国际组织只是一个特殊的主体,那承认个人是国际法的另一个特殊主体应该也是合适的。

尤其现代国际法对人权的重视与保护说明了个人已经登上了国际社会的大舞台,和国家、国际组织等其他主体一同扮演着国际法主体的角色。

二、国际法上主体的概念界定想要确定个人是否是国际法主体,就必须首先了解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标准。

对此问题学界有不同的看法。

我国学者的观点大多认为,国际法主体首先要有独立的国际间交往能力,可以进行国际交流,还要能根据国际法的规定享有权利,受到侵害时可独立提出赔偿请求。

(一)已确认的主体构成当今社会已承认的国际法主体有国家、政府间组织还有争取独立的民族。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5篇范例]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5篇范例]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5篇范例]第一篇: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一、国际法主体地位中个人的含义此个人特指不履行公共权力的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关于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争论历来是国际法中值得探讨且存有争议的重要话题。

争论方向一:个人能够平等地参加国际关系。

潘抱存教授主编的《国际法教程》中国际法主体的意为:所谓国际法主体就是那些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权利与义务的国际法律参加者。

上述定义虽然使用国际法律参加者的字眼,但实际上仍然把它混同与国际政治关系参加者,对于两者的区分并不明确。

争论方向二:个人可以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

王铁崖教授主编的《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是这样定义的: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且有独立国际求偿能力并有成为国际法主体可能性的实体。

有的学者从国际法律关系角度来定义国际法主体。

叶叔良先生认为“国际法主体就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也就是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包括诉讼之权)和负担义务和责任者。

”这种国际法主体概念与否认个人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从而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与人为国际法上的客体的理论相联系。

他们认为“个人作为国际犯罪受到国际法惩处这一事实也只能说明他们是国际法惩处的对象,这恰巧说明他们是国际法的客体。

其实,不是个人属于国际法客体而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法律构成国际立法法律关系的客体。

个人在具体的国际刑事法律关系中构成与国家不相对称的法律关系主体,个人又援引条约中明确的无条件的则不可使其成为补充立法规范的权利主张的依据,而在个人引用经转化的国内法规范注重主张权利时,它的源头仍在国际条约。

这一定义并不是以排除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可能性为先决条件。

按照前述定义,这种情况下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不应被否认。

从国际法律关系来定义国际法主体方面来看,李浩培先生指出,国际法主体其行动直接由国际法加以规定,因而其权利义务由此发生的实体。

这一概念非常灵活,它绕开了传统的国际关系参加者的定式,直接以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判断何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摘要】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讨论是当前国际法领域的热点话题之一。

在介绍国际法主体概念和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的基础上,文章主要围绕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理论探讨、个人在国际关系中的角色分析、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义务和权利、以及个人参与国际法律程序的实践案例展开。

对于国际法是否应将个人纳入主体范畴进行了深入探讨。

在文章展望了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前景,分析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发展趋势,以及个人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国际法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

【关键词】国际法主体、个人、国际关系、权利、义务、法律程序、前景展望、发展趋势、国际社会、地位、作用1. 引言1.1 介绍国际法主体概念国际法主体是指可以独立承担国际法上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实体。

传统上,国际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而个人则被视为国际法主体中的客体而非主体。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个人在国际事务中的日益重要地位,一些国际法学者开始探讨个人是否有可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并非完全陌生。

在某些国际法领域,个人已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如国际人权法领域。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逐渐上升,其权利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保护。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讨论仍然存在争议,一方面是因为个人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仍不够明确,另一方面是因为国际法体系主要是以国家为主体构建的,将个人纳入主体范畴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正在逐渐受到关注和讨论。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强调和探讨,这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个人权利的越来越重视。

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不仅是一项理论上的探讨,更是关乎国际法体系发展和完善的现实问题。

1.2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一个备受讨论的话题。

传统上,国际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而个人并不被视为国际法主体。

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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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范文咱们今天来唠唠个人有没有国际法主体资格这个事儿。

首先呢,啥叫国际法主体?简单说,就是在国际法里能有权利、承担义务,能在国际上搞事情(当然是在法律框架内搞合法的事情啦)的角色。

传统上啊,国家那是妥妥的国际法主体,就像班里的学霸,大家都公认的。

国家能签条约,能派大使,在国际舞台上可威风了。

那个人呢?有人觉得个人不能是国际法主体,就好比说小蚂蚁不能跟大象平起平坐谈森林规则一样。

他们觉得国际法主要就是调整国家之间的事儿,什么战争与和平啦,领土划分啦,这些高大上的、国与国之间的博弈。

个人在这中间能起啥作用?比如说,一个国家决定跟另一个国家打仗,难道一个普通老百姓能跑过去说“你们不能打”,然后就阻止战争了?听起来有点天方夜谭。

但是呢,咱得看看现代社会的情况。

现在这个世界变得越来越复杂,就像一个超级复杂的大拼图。

个人在国际事务里的身影是越来越多了。

比如说那些跨国公司的大老板,他们的决策有时候能影响好几个国家的经济。

像比尔·盖茨,他搞的慈善事业在全球范围内对抗疾病、改善教育,他做的这些事儿已经不仅仅是国内事务的延伸,而是实实在在的国际事务。

再看看那些国际犯罪的情况。

国际刑事法庭抓那些犯了种族灭绝罪、战争罪的人。

这些罪犯都是个人啊,要是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那为啥国际法庭能直接对他们进行审判呢?这就好比说在一个小区里(把世界想象成一个大的小区),如果只有业主委员会(国家)能被管理,但是里面个别坏蛋(犯罪的个人)却不受任何约束,那这个小区还不得乱套了。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个人在涉及国际犯罪的情况下,是要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的,这似乎暗示着个人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一部分特征。

还有那些为了人权而奋斗的人。

比如昂山素季(当然她后来有争议,但咱们先看她早期为民主和人权奋斗的情况),她为缅甸的民主和人权状况在国际上发声,国际社会也关注她的遭遇并且通过各种方式向缅甸政府施加影响。

这说明个人的权利和遭遇已经成为国际事务的一部分,个人在一定程度上是在利用国际法的一些机制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或者说国际社会是在以国际法为依据来对待个人的这些情况。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摘要】本文从介绍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出发,探讨个人是否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在论述了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论点和影响,分析了国际法主体的种类以及个人在其中的地位,探讨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权利和义务。

结论部分总结了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论点,展望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未来以及个人在国际法中的重要性。

个人虽然在国际法中并不是主体,但其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其权利和义务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将在未来得到更多的探讨和发展。

【关键词】国际法主体、个人、权利、义务、地位、影响、种类、论点、展望、重要性、总结、未来1. 引言1.1 介绍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实体。

通常情况下,国际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特定团体或个人。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体现了国际法的主体性原则,即国际法适用于特定的主体,而不是适用于全体人类。

国家是国际法主体中最主要的实体。

国家拥有独立性和主权性,是国际关系中最基本的主体。

国家之间的关系和行为被国际法所规范和约束。

国际组织也是重要的国际法主体,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这些组织在国际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并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也备受争议。

传统上,个人并不被视为国际法主体,因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体系。

不过,随着人权和国际犯罪等议题的日益重要,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讨论也越来越频繁。

在总体上,国际法主体的范围是广泛而复杂的,包括各种不同的实体和组织。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在不断发展和探讨中,将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1.2 探讨个人是否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中,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备受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个人只是国际法中的客体,不具有主体地位;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个人应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之一。

那么个人是否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呢?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从不同角度进行探讨。

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的思考

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的思考

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的思考国际法的主体应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其性质取决于国际社会的需要。

尽管传统上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但从二战后国际法出现大量有关个人的内容来看,个人已在一定限度内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不过,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相当有限——取决于国家的授权,无法与国家相提并论。

传统上,国际法一般只涉及国家间的公共事务。

如外交关系、领土关系等,基本没有直接与个人相关的内容。

在唯一与个人权利和义务有关的国际法内容中,个人作为国家的侨民和在国家境内的外国人的身份出现,具体内容限于个人的国籍、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引渡与庇护等,且都与国家对其在国内或国外的国民行使管辖权相关。

因此,传统上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在二战后开始出现大量有关个人的内容。

有学者形象地将国际法的这一发展动向定性为国际法的“个人化”(the individualization 0finternational law) 。

这种“个人化”发展动向使得国际法与个人利益日益攸关,对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研究。

一、国际法的“个人化”发展动向有两个因素促成了国际法的“个人化”发展动向:其一是二战后人道主义价值(humanitarian values)在国际法创设中的重要性日益凸现。

法西斯国家造成的人权灾难使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保护个人和群体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保障其自由和尊严应成为国际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

“在国际上承认和保护人权不但符合国际法目标的进步这一理念,而且符合国际和平的基本需要”。

《联合国宪章》第1 条明文规定,“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是联合国的主要目标之一。

为实现这个目标,联合国会员国达成了大量国际人权条约来保护个人的权利,如《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经过60 多年的努力,在全球和区域两个层面上,由一系列综合性人权条约和专门性人权条约组成的国际人权条约体系已基本形成。

对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反思

对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反思

对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反思一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国际法的客体。

其二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因为国际权利义务归根结底都要由个人来享受或承担。

最后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在某种限度内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第二种观点过于绝对和激进,笔者主要讨论第一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

二在具体讨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之前,回顾一下国际法主体的涵义是很有必要的。

韩成栋、潘抱存主编的《国际法教程》中是这样规定的,“所谓国际法主体,就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权利与义务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

在具体说明这个定义的涵义时,该教程指出,国际法主体必须构成国际社会中地位平等的实体,自然人和依据国内法所设立的法人在国际关系平面上不具有与国家相等的地位,所以不是国际法主体。

该定义虽使用了“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字眼,但实际上它仍然没有脱离要求国际法主体是国际关系特别是国际政治关系参加者的传统观念。

事实上,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地位平等的实体只能是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不相同的,更不用说视国家与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和交战团体在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不合理性,后者不过是一种过渡形态的暂时的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当然,它们在国际立法上都有大小不等的参加权,都是立法性国际法主体,它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大小是各不相同的。

最近王铁涯先生主编的《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是这样定义的:“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注:。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

)这一定义预先排除了那些不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但能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且有独立国际求偿能力者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可能性。

这种国际法主体概念与否认个人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从而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以及认为国际法上的客体为国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理论相联系。

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的思考——从国际法的“个人化”发展动向谈起

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的思考——从国际法的“个人化”发展动向谈起

传统 上 ,国 际法 一 般 只 涉 及 国家 间 的公 共 事
务, 如外 交关 系 、领 土关 系 等 ,基本 没 有直 接与 个 人相关 的 内容 。在唯一 与个人权 利 和义 务有关 的国 际法 内容 中 , 个人作 为 国家 的侨 民和在 国家境 内的 外 国人 的身份 出现 , 体 内容 限 于个人 的国籍 、外 具 国人 的法律 地位 、引渡 与庇 护 等 ,且都 与国家对 其 在 国内或 国外 的 国民 行 使 管辖 权 相 关 …”。 因此 , 传统 上只有 国家 才是 国际法 的主 体 ,个人 不是 国际
经 济全球 化是一 个将世界各 国和人 民更加 紧密联 系
法 的主体 。国际法在 二战 后 开始 出现 大量 有关 个
人 的内容 。有学 者形象 地将 国际法 的这 一发展 动 向
定性 为 国际 法 的 “ 人 化 ” teidv u la o f 个 (h n i d a zt n o i i i i ent n la [1 n ra o a l t i w)2 3 ] 。这种 “ 个人化 ” 发展 动向使得 国际法 与个 人利益 日益攸关 ,对个人 是 否具有 国际
的一个重要 目标。“ 国际上承认 和保护人权不但 符 在
间 民商 事交 易规则 的国际条约 , 1 8 如 9 0年 《 联合 国
国际货 物销售 合 同公约 》 等。
合国际法 目标的进 步这一理念 , 而且符合 国际和平 的
收稿 日期 : 09一o 20 3—1 2
作者简介 : 赵亚娟( 97年 一) 17 ,女,法学博 士, 讲师 ,主要从事国际法研究 。
① 本 文此 处 的 “ 个人 ” 应从 广义 上 理 解 , 括 自然人 、法人 或 其他 组 织 , 不 包 括 国 家 元 首 、政 府首 脑 以及 外 交 代 表 等 履行 公 共 权 利 的人是 否 具 有 国 际 法 主 体 资 格 问 题 的 思 考

对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反思

对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反思

对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反思在国际法的广袤领域中,个人是否应被视为国际法的主体,这一问题长期以来引发了学术界的热烈讨论和深刻反思。

传统的国际法观念往往将国家视为国际法的主要甚至唯一主体,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国际关系的日益复杂,对于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我们有必要进行重新审视和深入思考。

要探讨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首先需要明确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和特征。

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并承担国际法义务的实体。

从这个定义出发,国家无疑是典型的国际法主体,其拥有主权,能够在国际舞台上代表全体国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然而,在现代国际法的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个人在某些方面也直接参与到了国际法律关系之中。

例如,国际人权法领域,个人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其人权受到国际法的保护。

一些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使得个人可能因违反国际人道法而受到审判和制裁。

这些现象似乎表明个人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国际法主体的特征。

但我们也不能据此就简单地认定个人已经完全成为了国际法主体。

从现实情况来看,个人在国际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仍然相对有限。

与国家相比,个人缺乏足够的实力和资源来独立地参与国际事务和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国际交往中,个人往往需要依靠其所属的国家来实现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

此外,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主要是由国家之间的协商和约定所推动的。

国际条约的缔结、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大多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个人在这一过程中的参与度相对较低,难以对国际法的制定和修改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当个人违反国际法时,其责任的追究往往也需要通过国家的国内法律体系来实现。

国家有义务将国际法律规范转化为国内法,并对违法的个人进行制裁。

这也反映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并非完全独立,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国家。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全球化的浪潮使得个人在国际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活动日益频繁和重要。

跨国公司的高管、国际体育明星、知名学者等个人,其行为和影响力已经超越了国界。

浅谈个人是否为国际法的主体

浅谈个人是否为国际法的主体

浅谈个人是否为国际法的主体主体,在法学用语中的解释为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虽然国际法的种种规定、结果最终影响者是个人,但其实质参加者仍然是国家。

国家才是国际大环境中的权利义务实际承担者。

所以,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从国际法的制定宗旨来看,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为国家间进行交往的行为规范和维护国际社会正常持续的法律标准。

从宏观的角度上讲,则是维护世界各国与人们的和平友好。

虽然此概念有许多地方未完全容纳,但已经点出了主干之处。

国家,不可置疑的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却没有涉及。

再者说,个人怎能是国际法的主体?首先,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不平等性就决定了它不能使国际法的主体。

除了民法,几乎没有个人之间是保持主体地位的平等性。

刑法、行政法这些将公权力高高挂起的法律面前,个人间是平等的吗?而在国际法中,就更是不可能。

小李是个人,小王是个人,温家宝是个人,潘基文也是个人。

在这些个人之间,你能说是存在完全平等的吗?或者,在某一点某一刻他们是平等的,但在绝大多数,他们之间的不平等性表现的更为突出。

当然。

不是针对政治地位而决定的不平等性。

而是从个人的爱好、志向、受教育程度、素质高低、社会地位等各方面决定的。

所以,请设想一下,在拥有60多亿人口的地球,怎能让个人成为国际之间法律的主体?除了私人之间的不平等,更还有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并且,所有个人都受着国内法的拘束和制约。

就连具有国际人格的国际组织,他们在活动之时也得通过国内法这道大屏障。

由于国内法的强势与个人天然的独有的个体性,使得国际法将个人纳为主体难上加难。

虽然一直有学者强调国际法应顺应国际局势的变化,应将个人纳为主体,个人应拥有主体资格。

但让我疑惑的是,为什么国际局势变得越错综复杂,却越要提升个人的地位。

它们之间有直接联系吗?或许有人又把国际法为全人类利益的学说拿出来,但这毕竟是最终目的。

可以说,所有法律的制定都是为了全人类利益,都能上升到此理论高度。

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范文

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范文

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范文咱们来聊聊一个有点酷又有点争议的话题——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传统观点下的国际法主体。

在传统国际法的世界里,国家那可是绝对的主角,是国际法主体中的“超级明星”。

就像是在一场盛大的国际派对上,国家被视为唯一被邀请跳主角舞的嘉宾。

国家能签订条约,能在国际法庭上打官司,就像一个威风凛凛的武林高手,在国际舞台这个大擂台上尽情展示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组织呢,算是后来慢慢崛起的“新秀”,被大家逐渐承认也是国际法主体。

它们有点像是一群志同道合的国家联合起来组成的超级团队,在特定的领域发挥着独特的影响力,比如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全球合作方面的表现就相当亮眼。

二、个人:被忽视的潜在“舞者”?可是,咱们可不能就这么把个人给忘了呀。

在很多情况下,个人其实也在国际法的舞台边缘跃跃欲试,就像是一个怀揣着舞蹈梦想却被保安拦在舞会门口的人。

(一)个人在国际人权法中的身影。

如果一个国家侵犯了本国公民的人权,按照国际人权法的逻辑,这事儿就不再仅仅是这个国家的内部家务事了。

国际社会可能就会像一群热心的邻居一样,过来敲敲门说:“你不能这么欺负人啊。

”这就意味着个人的权利已经和国际法产生了一种特殊的联系,个人不再是国际法中完全被忽视的小透明。

(二)跨国犯罪中的个人责任。

再说说跨国犯罪这档子事儿。

那些跨国的大坏蛋,比如恐怖分子或者跨国毒贩,他们的行为可是跨越了国界的。

当国际社会要对这些坏蛋进行打击的时候,追究的就是个人的责任。

国际刑事法庭就像是一个专门惩治这些超级坏蛋的“正义联盟”,不管你来自哪个国家,只要你犯了国际法上定义的严重罪行,就会被法庭盯上。

这时候,个人就被直接拉到了国际法的聚光灯下,要为自己的行为在国际层面承担后果。

三、挑战传统: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争议。

不过呢,要把个人完全扶正成为国际法主体,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就像要让一个街头舞者突然取代专业舞蹈演员成为舞台主角一样,争议可大了。

(一)国家主权的担忧。

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资格分析

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资格分析

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资格分析随着全球化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国际法在国际事务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备受。

本文将从法律分析和案例分析两个方面对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深入探讨。

在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资格是指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和能力。

根据国际法,个人主体资格的认定通常基于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独立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二是具有法律人格,即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能力。

在国际法上,个人的主体资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元首、政府高级官员和外交代表等具有官方身份的个人,他们代表国家进行外交活动,参与国际事务,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二是民间个人,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他们虽然不是国家元首或政府高级官员,但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条约,也可能享有某些国际权利和承担某些国际义务。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资格。

在某国与另一国的边界争端中,双方均声称对一块领土拥有主权。

为了解决争端,两国决定通过谈判达成协议。

由于该争端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双方决定成立一个由民间人士组成的调查组,对边界地区进行实地调查,为双方谈判提供参考。

在这个案例中,调查组成员虽然不是国家元首或政府高级官员,但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条约,他们具有民间个人的主体资格,可以参与国际事务,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从国际法角度出发,个人的主体资格认定具有以下法律意义:个人的主体资格认定有助于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在国际事务中,个人的作用不容忽视。

通过认定个人的主体资格,可以鼓励个人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国际关系的和谐发展。

个人的主体资格认定有助于保护个人的国际权益。

在全球化背景下,个人的国际权益问题逐渐受到。

通过认定个人的主体资格,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的国际权益,促进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

个人的主体资格认定有助于解决国际争端。

在某些情况下,国家间争端可能涉及到个人权益。

深究个人可否成为国际法主体

深究个人可否成为国际法主体

深究个人可否成为国际法主体摘要:二战结束后,国际环境日趋稳固。

和平与开展成为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

随着各个主权国家的成立与确认,国际间的关于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往来越来越频繁。

因此国际间的行动规矩必定成为当前的、各个国际主体必定注意的问题。

一系列的国际法的制定与实行是增进世界和平与开展的必定前提。

在和平环境下的当今世界关系中,由于各个国家的利益的不一致性,必定涌现军事与经济上的摩擦。

其中有些行动的产生和开展与某个个人有着密切的接洽。

确立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有利于国际法的正确实行与履行。

因此,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是目前法学界正在讨论的重要问题之一。

关键词:国际法主体个人权利与任务关于个人〔包含自然人和法人〕是否能过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法学界对此争辩很大,甚至是相互对峙的。

不同的法学工作者和专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所得到的结论也不雷同。

就本人的观点认为,个人由于其享有权利与承当任务的授予性,不能直接的认为是国际法上的主体。

换言之,个人同其他国际法上的主体相比拟而言,并不具有更充分的权利与任务成为国家法上的主体。

讨论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主体,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构成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对于确立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和条件一直以来都没有定论。

“国际法的主体〔也被称为法律上的‘人’,具有‘人格’者〕使之有能力〔capacity〕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当国际法上的任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运动的实体。

〞有的学者在此根底上认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当国际任务的能力;〔2〕具有参加国际关系运动的能力;〔3〕是“实体〞个人是否具有以上的条件也是断定其是否是国家法的主体的一种根据。

一、个人就其本身的能力来讲,并不具备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任务国家作为国际法上的主体是毋庸置疑的。

国际法上有比拟断定的规定:“在法院得为诉当事者,限于国家。

〞因此,作为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有其:〔1〕固定的居民;〔2〕断定的国土;〔3〕政府;〔4〕与他国来往的能力。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

浅论个人是能否为国际法主体作为一个普通的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在国际法中,主体是指能够参与到国际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个人、国际公司等。

而在这些主体中,个人的地位相对较低,通常被认为是辅助性的、次要的主体。

但事实上,个人在国际法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应该了解自身在国际法中的角色和责任,以及如何参与到国际法律关系中。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在传统的国际法中,个人通常被认为是国家主权下的“客体”,只有国家和国际组织才是真正的主体。

这是由于传统国际法是国家主义的,国家被认为是最高的法律实体,其他主体都是在国家的授权下行使权力。

但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推进,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逐渐得到了提高。

当前国际法实践中在一系列公约中,普遍规定个人权利和义务,包括《联合国人权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女性歧视消除公约》等。

另外,国际刑事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律机构的设立是为了惩治个人犯罪行为,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等,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主权,也侵犯了个人的基本权利。

所以说,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再是受害者或被章程主导,而是成为全部与国际组织、国家、他人间协商等对话的主体。

二、个人的国际法义务尽管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得到了提高,但其在国际法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

与国家和国际组织相比,个人不具有信任和治理权力,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建立在国家和国际组织保护和监督下的。

个人需要履行国际法下的一些义务,如交纳国际税费、按照国家规定行使第一顺位权等。

此外,个人在跨国行为、角色等方面还需要遵守国际法律规定。

在人权领域,个人拥有的权利也是由国家和国际组织保护和执行的。

例如,维护言论自由、享有教育、健康、人权等。

国际公约强调国家履行义务而非个人,个人只是受益人。

与此同时,个人还应尽可能主动维护和促进人权,在这一重大目标的实现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范文

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范文

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范文在国际法这个宏大又神秘的舞台上,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就像一场热闹非凡的辩论赛,正反方都有自己的一套精彩说辞。

咱先来说说传统观点,那些坚持传统的人就像一群严守古老规则的卫士,他们觉得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在他们看来,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就好比一个只有国家能参加的高级俱乐部规则手册。

国家之间互相打交道,签订条约,解决争端,这才是国际法的“主业”。

个人呢,就像是这个俱乐部外面的小老百姓,只能看着国家在里面玩各种外交游戏。

比如说,国家之间签订贸易协定,这协定里说的都是两个国家之间怎么进行贸易往来,很少会直接涉及到某个具体的个人在贸易里能干啥。

传统观点觉得,个人没有能力直接在国际层面上主张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因为他们缺乏像国家那样的主权属性。

主权就像是国家的超级特权,国家能独立地决定自己的内政外交,可个人哪有这等权力呢?但是呢,随着时代这个调皮的孩子一路狂奔向前,情况变得有点复杂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觉得个人也许是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

这就好比在传统的音乐会上,突然有人说街头的小歌手也能登上这个大雅之堂。

再说说国际刑法。

那些犯下严重国际罪行的个人,像战争罪犯之类的,可不能再躲在国家主权的大伞下面逍遥法外了。

国际刑事法庭就像一个专门抓这些坏蛋的超级捕手。

比如在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那些战犯个人被直接送上法庭接受审判,而不是仅仅处罚他们所在的国家。

这就表明,在国际刑法这个领域,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就像一个人犯了错就得自己承担后果一样,而不是让国家全权代劳。

这也侧面说明了个人在国际刑法这个特定的国际法分支下,是具有主体资格的。

还有那些跨国公司里的大老板们,他们做的一些事情也在冲击着传统的观念。

跨国公司在全球到处做生意,他们的影响力有时候比一些小国家还大。

比如说,有些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开采资源,可能会因为污染环境或者侵犯当地劳工权益而引发国际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受影响的个人或者团体就会寻求国际上的解决办法,他们觉得跨国公司里的那些决策者(也就是个人)应该承担责任。

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范文

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范文

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范文今天咱们来唠唠个人有没有国际法主体资格这事儿。

一、传统观点下个人的国际法地位。

在国际法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传统观点可是坚决把个人排除在国际法主体之外的呢。

国家就像国际法这个大舞台上的主角,国际条约啊、国际组织的各种活动啊,那都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事儿。

为啥这么说呢?从历史的角度看,国际法最初就是为了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

比如说,国家之间划分领土边界、进行战争与和平的相关约定,这些都是以国家为单位的。

就像一群大国在一张大桌子上谈事儿,个人连上桌的资格都没有。

而且啊,国家在国际上有主权这个大法宝。

主权意味着国家可以独立地决定自己的内外事务,在国际事务中有平等的地位。

个人呢,在国内法体系下,得乖乖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受到国家权力的管辖。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看起来就像是国际法这个大游戏里的小喽啰,只能跟着国家的指挥棒转,根本没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去参与国际事务。

二、现代国际法中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争议。

不过呢,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事儿开始有了争议。

现在有不少人认为,个人也应该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你想啊,在某些国际人权保护的领域,个人的身影可是越来越明显了。

比如说国际刑事法庭对一些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个人进行审判,像那些战争罪犯,不管他是哪个国家的,都得接受国际法庭的审判。

这就好像在说,个人在国际人权和国际刑法这个小角落里,开始有了自己的角色,不再完全依赖国家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或者对自己的罪行负责。

再看看跨国公司,那些大的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舞台上可是呼风唤雨的。

它们的业务遍布各个国家,影响力巨大。

有时候,它们的行为会涉及到国际环境、劳工权益等全球性的问题。

那这些跨国公司里的个人呢?他们在公司决策和运营过程中的行为,从某种程度上也在影响着国际事务。

如果说跨国公司在国际事务中有一定的影响力,那公司里的那些关键人物,也就是个人,是不是也应该在国际法中有一定的地位呢?这就像是一个连锁反应,跨国公司这个大怪兽在国际上搞事情,那操纵这个大怪兽的个人是不是也该被国际法管管呢?三、个人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依据。

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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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范文在国际法这个看似高深莫测的领域里,有一个话题就像一颗怪味豆,嚼起来很有滋味,那就是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咱先说说啥叫国际法主体。

简单来讲,就像是一场超级大派对里能自己决定事儿、承担责任,还有自己独特地位的“客人”。

传统上呢,国家那是国际法里当仁不让的大主角,就像派对里的VIP,主权国家可以签订条约、处理国际关系,还能在国际法庭上打官司,这些国家就像一个个威风凛凛的武林门派,在国际江湖里纵横捭阖。

那个人呢?个人在国际法里看起来就像小虾米,弱不禁风的样子。

可是呢,咱可不能小瞧了个人。

你看,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就像超级英雄一样开始在国际法的舞台上冒头了。

比如说那些跨国公司的大老板们。

这些家伙们手下的企业遍布全球,他们的决策有时候能影响到好几个国家的经济、环境等好多方面。

就像某个大老板决定在某个地方建个超级大工厂,这可能会带来就业机会,但也可能把当地的环境弄得乌烟瘴气。

这种时候,你说这个大老板的行为是不是已经有点国际法上的影响了?虽然他不是国家,但他的行为却有着超越国界的影响力,这就好像一个小小的武林高手,虽然不是门派掌门,却有着能搅乱江湖的本事。

再说说那些在国际法庭上打官司的个人。

像有些国际战犯法庭,那些被指控犯了战争罪的个人就站在了国际法律的审判台前。

这时候,个人就像一个被单独拎出来接受规则检验的“特殊存在”。

他们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负责的依据就是国际法。

这就好比一个人在江湖上犯了众怒,虽然他不是什么帮派,但是其他大侠们联合起来也要按照江湖规矩审判他。

但是呢,要说个人完全是国际法主体,也有很多人反对。

反对的人就会说,国际法主要还是用来处理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关系的。

个人大多数时候还是要依靠国家的保护,就像小婴儿要靠妈妈一样。

国家可以制定法律来管理个人,个人在国内法的框架下活动,要是把个人也完全当成国际法主体,那国际法不就乱套了吗?就好像一场派对里,本来都是各个国家这些有组织有纪律的团队在交流互动,突然闯进一群自由散漫的个人,那还不得鸡飞狗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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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的 /个人化 0发展动向
有两个因素促成了国际法的 / 个人化 0发展动向: 其一是二战后人道主义价值 ( humanitarian va lues)在国 际法创设中的重要性日益凸现。法西斯国家造成的人 权灾难使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 保护个人和群体免受 任何形式的暴力、保障其自由和尊严应成为国际社会 的一个重要目标。 / 在国际上承认和保护人权不但符 合国际法目标的进步这一理念, 而且符合国际和平的
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的思考
) ) ) 从国际法的 /个人化 0发展动向谈起
赵亚娟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 , 广东 广州 510006)
摘 要: 国际法的主体应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其性质取决于国际社会的需要。尽管传统上国 家是国际法
的唯一主体, 但从二战后国际法出现大量有关个人的内 容来看, 个人已在 一定限 度内成 为国际 法的主体。 不过,
因此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 7] 64- 65, 77- 78。
有一些学者虽然承认 / 国际法在极为有限的范 围内给予个人以某种权利和义务 0, 但是 / 这与国家 和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的大量活动所表现出来的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比, 只是少数例外情况。充 其量, 只能说个人具有某种国际法地位, 但这与国 际法主体地位显然是不能同日而语的 0。所以, 个 人不能被认为是国际法主体 0 [ 8] 11。伊恩 # 布朗利 ( Ian Brown lie)甚至认为, 虽然在特殊场合个人在国 际上以法律人格者出现, 但把个人列为国际法的主 体并无任何用处, 虽然这可能显得个人具有一些能 力, 但事实上却并不存在, 且也不会消除区分个人 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必要性 [ 9] 29。
三、国际法主体的判断标准
国际法的这一 /个人化 0发展动向对传统的国际法 主体理论带来了巨大冲击, 并直接导致了晚近对个人 是否是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激烈争论。
二、有关 个人 是 否 具有 国 际 法主 体 资
格的争论
有关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争论大致 可以分为三类: 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个人是国 际法的唯一主体; 个人在一定限度内可以成为国际 法的主体。
首先, 经济全球化意味着私人跨国交 易增多。 为降低风险、保障预期利益, 需要在国际法层面对 私人之间的民商事交易规则进行协调或统一。在过
去几十年间, 国际上出现了大量协调或统一私人之 间民商事交易规则的国际条约, 如 1980 年 5联合国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6等。
收稿日期: 2009- 03- 12 作者简介: 赵亚娟 ( 1977年 - ), 女, 法学博士, 讲师, 主要从 事国际法研究。 ¹ 本文此处的 / 个人 0应从广义上理解, 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但不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外交代表等履行公共权利的人。
第 11卷 第 1期 2009年 2 月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ourna l of South China U niversity of Techno logy
( Soc ia l Sc ience Ed ition)
Vo.l 11 No. 1 February 2009
# 法学 #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相当有限 )) ) 取决于国家的授权, 无法与国家相提并 论。
关键词: 国际法主体; 国家; 个人
中图分类号: DF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055X( 2009) 01- 0026- 04
传统上, 国际法 一般只涉 及国家间 的公共事 务, 如外交关系、领土关系等, 基本没有直接与个 人相关的内容。在唯一与个人权利和义务有关的国 际法内容中, 个人作为国家的侨民和在国家境内的 外国人的身份出现, 具体内容限于个人的国籍、外 国人的法律地位、引渡与庇护等, 且都与国家对其 在国内或国外的国民 行使管辖权相 关 [ 1] 97。因此, 传统上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 个人不是国际 法的主体¹。国际法在二战后开始出现大量有关个 人的内容。有学者形象地将国际法的这一发展动向 定性为国 际法的 / 个人化 0 ( the individual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 2] 13。这种 / 个人化 0发展动向使得 国际法与个人利益日益攸关, 对个人是否具有国际 法主体资格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研究。
(二 )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事实上, 早在一战之后就有学者对传统的国际 法主体理论提出了挑战, 认为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 的唯一主体, 其主要 理论基础 来自于莱 翁 # 狄骥 ( Leon Dugu it)所创立的社会连带关系法学派思想。 这一学派从法的最终目的或内在价值即保护个人权 利和利益的 视角出发, 否 认国家的 国际法主 体资 格, 认为个人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狄骥认为, / 一切法律规范的最后目的总是个 人, 是为建立个人生存的秩序。国际法也像其他法 律一样, 所包含的是对个人而立的规则, 而其根据 在于不同国家的个人相互间存在的连带关系。换句 话说, 国际法主体不是国家, 而是组成国家的那些 个人, 唯有依这个条件才能给国际法一个坚固的基 础 0 [ 10] 49。该 学 派 的 另 一 代 表 人物 乔 治 # 塞 尔 ( G eorge Scelle ) 则指 出, 国 家是 一 个拟 制 的事 物 ( fict ion), 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 [ 11 ] 233。
(四 )简要评价
主张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的观点虽然有一定 的道理, 如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等, 但因为与国 际社会现实相去甚远而遭到了大量批评。比如沃尔 夫冈 # 弗莱德曼 (W olfgang F riedmann)认为, / 如果 只有个人是国际法的真正主体, 那么只能理解为是 在象征性和道德意义上而不是在法 律和现实意义 上 0 [ 11] 233。汉弗莱 # 沃尔多 克 ( H umphrey W aldo2 ck)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 / 这种说法是为了哲学而 放弃法律 0[ 12] 192。总体看来, 主张个人是国际法唯 一主体的学者不多, 影响也不大。
(三 )个人在一定限度内可以成为国际 法的主体
二战后, 大部分西方学者都认为, 在国家的授 权范围之内, 个人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 义务, 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国际求偿, 因此个 人在一定限度内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
¹ 就目前而言, 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已得到公认。 º 中国国际法学界至今仍普遍不承认个人 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相关观点参见王铁崖. 国 际法 [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5; 邵津. 国际法
第 1期
赵亚娟: 关于个人是否 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的思考
27
其次, 经济全球化要求经济活动在世界范围内进 行、资源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虽然国家对本国内部以 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 主权利, 但国家不可能对私人经济活动享有完全控制 权 [ 5] 64。加之国家不可能在行使经济主权时不顾及他 国利益, 因此, 为保障世界经济的良性发展, 国家之间 达成了大量国际条约 (如 5WTO 协定 6等 )以便协调或 统一国家对私人经济活动的管制。
基本需要0[ 3] 357。 5联合国宪章 6第 1条明文规定, /不 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 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0是联合国的主要目标之 一。为实现这个目标, 联合国会员国达成了大量国际 人权条约来保护个人的权利, 如 5欧洲人权公约 6、5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6和 5经济、社会与文化权 利国际公约 6等。经过 60多年的努力, 在全球和区域 两个层面上, 由一系列综合性人权条约和专门性人权 条约组成的国际人权条约体系已基本形成。
(一 )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比如实在法学派法学家李斯特 ( L iszt)认为: 唯 有国家是国际法人格者; 唯有国家是国际法权利义 务的主体。国际法之构成义务的来源, 只是就国家 本身而言, 而不是就国家的人民而言。后者除依其 本国的中介外, 对国家不产生关系 [ 6] 130。
尽管二战后国际法出现了 / 个人化 0的发展动 向, 尽管国家不再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¹, 仍有一 些学者固守着传统的国际法主体理论, 认为个人不 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º。如王铁崖认为, / 国际法 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 权利和承 担 义务 并 具有 独 立进 行 国际 求 偿 能力 者 0。在他看来, 国际法主体应具备三个要件: 独 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 的能力和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由于个人不能 独立参加国际关系; 个人虽然也承受某些权利和义 务, 但不是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 他们所承受 的国际权利和义务基本上是国家授予的; 国际上尚 不存在可以直接受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第 11卷
如 5奥本海国际法 6指出, / 国家可以将个人或 其他人格者视为是直接被赋予国际权利和义务的, 而且在这个限度内使他们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0 。 [ 3] 10 / 国家可以授予而且有时也的确授予个人 ) ) ) 不论 是本国人还是 外国人 ) ) ) 以 严格意义上 的国际权 利, 即个人不须国内立法的干预即可取得, 并且可 以他们自己的名义在国际法庭上享有请求执行的权 利, 而且在某些领域, 从个人 (和私营公司及其他 法人 )在国际上直接与国家建立法律关系, 而且作 为个人直接具有来自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的事实来 看, 个人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是明显的。作为实 在法的一个问题, 认为国家是国际法唯一主体的看 法已经不能再维持 0[ 3 ] 292- 293。
[M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梁西. 国际法 (第 2版 ) [M ],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 慕 亚平. 国际法原 理 [M ].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版; 白桂梅. 国际法 [M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 这一观点近来也得到一些中国学者的赞同。如李浩培认为, 国际法是发展的, 国际法的学 说也应当依据 法律体制的发展 而发展, 个人有 被国际社会承认为部分国际法主体的趋向。参见李浩培. 李浩培文选 [ C],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0, 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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