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收费规定1.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合法合规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制定明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2.中介机构的收费项目应当与经纪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相对应,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

3.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如变更了服务内容或涉及到未约定的工作,需要与委托人重新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1.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市场情况、服务内容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确定收费标准,并公示在机构宣传材料和办公场所。

2.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具有合理性、公平性和透明度,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附加条件。

3.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收费公式和计算方式,并向委托人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

三、收费须知1.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前,向其提供详细的收费须知,包括收费项目、标准、计算方式等。

2.中介机构应当告知委托人在签订经纪合同前的各种费用,并征得其同意后方可收取。

3.中介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及其官方网站上公示收费标准和收费须知,以方便委托人了解和核对。

四、收费监管1.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收费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无证经营、乱收费等违规行为。

2.委托人若对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有异议,可以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并有权要求退还多收的费用。

3.收费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消费者协会等相关组织投诉或提起仲裁或诉讼。

五、处罚措施1.对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的中介机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

2.中介机构如涉嫌违法犯罪,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中介机构还应当赔偿因其违规收费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其他规定1.中介机构在办理委托人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应当保护委托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泄露或利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

2.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机制,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培训,提升服务质量和行业形象。

总之,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加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报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件、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实施的中介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第六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一)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二)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收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三)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房产中介客户服务部收费管理制度

房产中介客户服务部收费管理制度

房产中介客户服务部收费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房产中介公司的客户服务部门的收费行为,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2. 收费政策2.1 收费依据房产中介客户服务部的收费依据如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公司制定的内部政策和规定。

2.2 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和具体情况,房产中介客户服务部的收费标准如下:1.房屋租赁服务:收取房屋租金总额的1%作为中介费用,最低不低于300元;2.房屋买卖服务:收取房屋买卖金额的2%作为中介费用,最低不低于1000元;3.其他服务项目:根据具体服务内容和工作量进行报价,报价需在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之前明示。

2.3 收费方式房产中介客户服务部的收费方式如下:1.现金支付:客户可选择在办理业务时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中介费用;2.银行转账:客户可选择将中介费用转账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3.支付宝、微信支付:客户可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中介费用;4.其他支付方式:根据客户和公司协商确定其他合适的支付方式。

3. 收费管理3.1 收费前提醒在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之前,房产中介客户服务部应提前向客户明示以下内容:1.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确说明服务项目和对应的收费标准;2.收费方式:向客户提供多种便捷的收费方式供其选择;3.收费时间:明确告知客户应在何时支付相关费用;4.纳税信息:提醒客户根据国家相关税务法规进行纳税。

3.2 收费流程房产中介客户服务部的收费流程如下:1.签订服务合同:与客户签订明确的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2.履行服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服务,确保服务质量;3.收费提醒:在服务结束或达到收费节点时,提醒客户支付相应的中介费用;4.出具费用清单: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明确列示各项费用的金额;5.收费确认:客户确认费用清单无误后,进行支付;6.发票开具:根据客户需求,及时开具相应的发票。

3.3 收费记录和管理房产中介客户服务部应建立健全的收费记录和管理体系,包括:1.收费记录:每一笔收费都应有相应的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收费金额、收费项目、收费时间等;2.收据管理:每一笔收费都应提供收据给客户作为凭证,并妥善保存;3.财务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对收费记录进行审核,确保收费的准确性和合规性;4.数据报表:定期生成收费统计报表,反映收费情况和趋势;5.内部监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收费原则1.公平合理原则:中介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提高收费标准或降低服务质量;2.透明度原则:中介机构应将服务收费标准以及与服务相关的其他费用明示于合同或者相关协议中,并向消费者进行明确说明;3.劳务价值原则:中介服务收费应与提供的服务价值相匹配,劳务价值和工作量成正比;4.风险管理原则:根据不同服务内容的风险程度,可以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例如,涉及法律风险较高的中介服务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二、收费方式1.固定收费:适用于一些常规的中介服务,根据服务工作量和服务价值计算收费金额,一次性支付;2.阶段性收费:适用于一些较为复杂或长期的中介服务项目,按照服务阶段进行收费,并与消费者约定具体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三、收费标准1.参照市场行情:中介机构可以参照市场上类似服务的收费水平,结合本机构的服务质量、经验和知名度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2.工作量和时间投入:中介服务收费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量和时间投入进行测算,确保劳务价值和工作量成正比;3.行业协会定价:相关行业协会可以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以保证市场公平竞争,防止不合理低价竞争。

四、收费监管1.收费公示:中介机构应在明显位置公示服务收费标准,并明确标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方式,以便消费者合理选择;2.收费明细:中介机构应提供收费明细,包括服务费用的组成、金额及用途等,确保服务费用合理透明;3.投诉处理:消费者对于中介服务收费存在异议或者投诉时,相关监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保护消费者权益;4.处罚制度:对于违反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中介机构,应依法予以相应处罚,包括罚款、撤销资格证书等。

综上所述,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助于规范中介服务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中介服务质量。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引言:中介服务行业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能够促进资源的流动、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和运转效率。

中介服务的收费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中介服务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中介服务的界定中介服务是指在市场交易中,通过从事信息收集、筛选、整理、转换和传递等活动,协助市场交易主体实现信息对称、提供相关信息和智力支持等服务。

二、中介服务收费原则1.公平合理原则:中介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公平合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高额利润。

2.透明度原则:中介机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明确的收费标准和项目清单,并在签订合同前进行书面告知。

3.价值观原则: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应当与其提供的服务价值相对应,不能出现低质低价的情况。

三、中介服务收费的计算方法1.手续费收费方式:中介机构可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但最高限额不应超过交易金额的1%。

2.成功费收费方式:中介机构可根据交易的结果来确定收费标准,但必须在事先与消费者明确约定,不得出现事后乱收费的情况。

3.综合收费方式:中介机构可以根据提供的服务项目综合收取服务费用,但必须提供服务项目清单和明细。

四、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管措施1.收费标准公示:中介机构应当将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清单公示在网站、宣传册等显著位置,以便消费者参考。

2.收费明细提供:中介机构每笔收费均应提供收费明细,包括服务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以确保消费者知情。

3.收费监督机制:建立中介服务收费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4.法治化管理:明确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与规定不符的处罚措施和责任,提高监管力度和效果。

五、中介服务收费的议价和减免1.合理的议价:消费者有权与中介机构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对服务费用进行议价,但最终费用应以协议达成的为准。

2.恰当的减免:对于部分需要帮助的消费者,中介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部分或全部的服务费用减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15•【字号】皖政〔2016〕96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6〕9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6年10月15日安徽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价格条例》《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为委托人提供各类技术审查、检测、检验、鉴定、论证、评估、评价、证明、咨询、试验等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主要由市场形成。

除少数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外,其他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项目、定价权限,以中央定价目录和本省定价目录为依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收费监管体系,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等工作,推进中介服务机构改革和中介服务收费改革。

第六条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中介服务行业管理和资质管理,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公平竞争、规范运行、合理收费。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应当同等对待,不得设定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执业限制。

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专业中介机构和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是指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有偿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性等的服务行为。

(一)公证性服务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等服务;(二)代理性服务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等服务;(三)信息技术性服务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介绍、广告设计等服务第五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以自愿委托为基础,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指定委托人接受由委托人付费的中介服务。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行业规定的服务标准或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向委托人提供服务。

委托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七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三种定价形式管理。

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大多数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二)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三)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具体项目的定价目录依据《四川省定价目录》制定,具体定价目录以外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计价格[1999]225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经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1999年2255号文)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1999年2255号文)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经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中介服务费管理制度

中介服务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服务费管理,保障中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开展的所有中介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中介、人力资源中介、法律中介、技术中介等。

第三条本机构中介服务费管理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中介服务费标准第四条中介服务费标准根据服务内容、服务难度、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具体标准如下:1. 房地产中介服务费:(1)住宅买卖、租赁中介服务费:按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为成交价格的1%-3%。

(2)商业地产买卖、租赁中介服务费:按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为成交价格的1.5%-3%。

2. 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费:(1)招聘中介服务费:按招聘成功后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0%-20%。

(2)猎头服务费:按猎头服务成功后的年薪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为年薪的20%-30%。

3. 法律中介服务费:(1)诉讼代理费:按诉讼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为标的额的1%-5%。

(2)非诉讼代理费:按服务内容和工作量收取,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4. 技术中介服务费:(1)技术转让中介服务费:按技术转让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为合同金额的2%-5%。

(2)技术服务中介服务费:按技术服务内容和工作量收取,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本机构可根据市场变化、服务成本等因素,对中介服务费标准进行调整,并提前通知相关服务方。

第三章中介服务费收取第六条中介服务费收取应遵循以下规定:1. 中介服务费应在服务完成后收取,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2. 收取中介服务费时,应向服务方出具正规发票,发票内容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等。

3. 收取中介服务费时,应确保收费透明、公开,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颁布日期】 1999.12.22【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 1999.12.22【正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费管理权限的划分第三章收费标准的制定第四章收费行为的规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实施的中介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指对各类中介机构收取服务费用的监管和管理。

由于中介服务行业的存在,往往能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种便利和服务,但同时也存在着乱收费、天价收费等问题。

因此,制定和实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成为了必要的措施。

一、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其次,中介服务收费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是保障客户权益的重要保证。

在规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中介机构应当公开透明地告知客户收费标准和内容,确保客户对自己所付费用有明确的认知和授权。

同时,通过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行为,可以防止中介机构以其在信息、渠道等方面的优势对客户进行不合理的收费。

最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利于维护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介服务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收费管理不规范,将很容易引发投诉和争议,破坏市场秩序,影响中介机构的声誉。

而制定和实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则可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约束,减少收费纠纷,并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收费标准的规定。

中介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内容,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通过公示等方式向客户明示。

同时,中介机构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不能存在乱收费、天价收费等问题。

2.收费项目和范围的规定。

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具体的收费项目和范围,避免以“杂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额外费用。

同时,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属于自己服务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收费项目中,避免滥收费用。

3.收费方式和支付规定。

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多种收费方式供客户选择,并不得以强制或限制支付方式的方式限制客户的选择权。

同时,中介机构应当在收费前明示支付方式和时间,确保客户对自己的支付义务有明确的认知和准备。

4.收费监管和追溯机制的建立。

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收费监管和追溯机制,确保收费过程的合规和规范。

同时,监管机构应当定期抽查、审核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对不合规的收费行为进行警示和处罚。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报务,向托付人提供公证件、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布、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托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实施的中介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一)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剂价;(二)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收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布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三)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收费治理权限的划分第七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中介服务收费治理的方针政策、收费标准核定的原则,以及制定和调整重要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时间】1999-12-22【发布单位】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经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报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件、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委[1999]2255号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委[1999]2255号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委[1999]2255号发表日期:2004年8月5日已经有813位读者读过此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计价格[1999]2255号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经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正性、代理型、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正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职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文:----------------------------------------------------------------------------------------------------------------------------------------------------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1999年12月22日发布计价格[1999]225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引言】中介服务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各行各业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协助服务。

然而,由于不透明的收费标准和不规范的管理,一些不法的中介机构滥用权力,向客户收取过高的费用。

为了保护客户权益,维护中介服务行业的良好秩序,制定一套合理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背景】在中介服务行业中,为了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中介机构需要收取一定费用。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一些中介机构滥用权力,频繁提高收费标准,给客户带来负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需要建立起来。

【二、收费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中介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公平合理,不能超出行业标准。

2. 透明度原则:中介机构应当明示收费信息,向客户清楚地解释服务内容和费用标准。

3. 有据可查原则:中介机构应当保留详细的收费记录,以备查验。

4. 公开公示原则:中介机构应当将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退费政策等信息公示在显著位置,以便客户了解。

5. 合同约定原则:中介机构和客户之间的收费标准应当通过合同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产生纠纷。

【三、中介机构的责任】1.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收费行为合法合规。

2. 提供详细的收费说明:中介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详细的收费说明,包括服务内容、费用标准和退费政策等。

3. 决策公开透明:中介机构应当将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退费政策等信息公开,不得私自调整。

4. 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制度: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四、客户的权利】1. 知情权:客户有权清楚了解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

2. 反馈权:客户有权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提出反馈和建议。

3. 申诉权:客户有权对中介机构的不合理收费行为进行申诉。

4. 退费权:客户有权要求中介机构退还不合理收取的费用。

【五、违规处罚】对于违反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中介机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严肃处理违规行为,保护客户权益和行业正常竞争。

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2555号

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2555号

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经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细则
(一)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专业的房地产企业或个体经
营者按照合同约定,通过采取合法、客观、公正的方式,代理当事人买卖、出租、划拨房地产的服务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指银行、信用社、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是指持有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证的
个人,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业务人员。

二、收费标准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按照本市规定的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率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房屋买卖服务费3%,房屋出租服务费1%;
(二)金融机构相关服务费:另行订立合同,以金融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取;
(三)房地产经纪人服务费:采取按业绩分成制度,收取30%-50%的
服务费。

三、收费核算
(一)中介服务费和金融机构相关服务费需要开具发票,费用由当事
人按照约定缴纳;
(二)当事人和房地产经纪人间的服务费用,由经纪人开具发票,由
当事人按照约定缴纳;
(三)房地产经纪人服务费用按业绩分成,每次交易后,费用由经纪人支付给当事人。

四、收费管理规定。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计价格〔1999〕2255号(1999年12月22日发布实施)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费管理权限的划分第三章收费标准的制定第四章收费行为的规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实施的中介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9〕225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报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件、代
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
(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
(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实施的中介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第六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一)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收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收费管理权限的划分
第七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方针政策、收费标准核定的原则,以及制定和调整重要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中介服务收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分工管理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省级以下其他有关业务部门或同级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九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分工权限和适用范围,按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颁布的定价管理目录执行。

定价目录以外的中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进行价格政策指导,帮助中介机构做好价格管理工作。

第三章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制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以中介机构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制定。

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指定承担特定中介报务的机构,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成本、促进发展的非营利的原则制定。

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体现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及服务的复杂程度,保持合理的差价。

第十二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自主确定。

实施服务收费时,中介机构可依据已确定的标准,与委托人商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认真测算、严格核定服务的成本费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收费行为的规范
第十四条应委托人的要求,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

委托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收取中介服务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
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项后一次性收取。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的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中介机构之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中介机构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搞
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委托人可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中介机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由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协调处理,委托人对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处理有异议的,可申请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当事双方或其中一方对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协调处理仍有异议的,可协议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条件,实施收费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收费的;
四)违反已签定的协议(合同)实施收费的;
五)违反自愿原则,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
强制
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
指定
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 (
(六) 公证性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服务成果收费的; 七) 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的; 八) 违反规定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九) 违反规定搞不正当价格竞争,以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的; 十)其它违反本规定的收费行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本办法第六章附则
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细则。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