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权力阳光统建平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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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5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5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5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0日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立项、采购、建设、评价等行为,加强全市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推动智慧镇江建设,根据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8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市级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市财政配套资金)建设,纳入《镇江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镇政办发〔2017〕162号)管理范围的新建、改建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机房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基础软硬件购置、软件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的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各级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惠民优先、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六条智慧镇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智慧办)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审核、监督、验收、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239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239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23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镇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3日镇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为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第54号令)和《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镇政规发〔20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一)基本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一般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的解释和界定、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实体和程序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有效期等。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用词准确,文字简练规范,标点符号正确。

起草规范性文件,除有特殊需要外,一般不照抄上位法条文。

(二)设定权限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对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不得新设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以及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增设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增设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得超越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43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43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4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7日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当前加快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实施意见》(镇发﹝2014﹞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本级政府以国有资本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国有资本经营支出的专门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部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资预算等事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政务系统构建“六大机制”的试行意见-镇政办发[2011]26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政务系统构建“六大机制”的试行意见-镇政办发[2011]26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政务系统构建“六大机制”的试行意见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政务系统构建“六大机制”的试行意见(镇政办发〔2011〕26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快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新时期政府机关运作需要,决定在全市政务系统构建大督查、大调研、应急协调、政府信息公开、政情民情沟通和电子政务共享等“六大机制”。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做好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后的政务流程优化工作,合力打造效能政府、实干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民本政府和数字政府。

二、总体目标按照“全省一流、全国先进”的目标定位,将“六大机制”放在全市政府系统的大格局中去谋划,科学设置机制架构,大力整合行政资源,推动政务流程的系统化和标准化,提高政府执行力、确保政令畅通。

三、主要内容1. 大督查机制。

按照“督查工作人人有责、处处用心、事事落实”的目标定位,进一步明确大督查主体职责、整合督查资源、健全督查机制、规范督查流程、创新督查方式、强化督查考核,确保政府决策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更好地适应效能政府的要求。

2. 大调研机制。

进一步完善三级大调研网络、重要决策调研论证制度、政府办公室全员调研制度、政府机关经常性调研制度和调研课题分类管理制度,形成大调研机制的新格局;建好基层调研联系点、特约研究员队伍、决策咨询重点课题招标制度和网上开门调研平台,进一步探索开门搞调研的新路径;加强调研成果和信息报送推荐、调研成果转化与交流、调研课题项目化管理和调研工作监督考评,进一步完善大调研机制的组织管理,更好地适应实干政府的要求。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镇政办发〔2015〕145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14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9日镇江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第一条为完善市政府依法决策机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第100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定。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启动由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提请市政府领导决定,或由市政府领导直接决定。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相关法律专家或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专业背景知识有关的专家可受邀列席会议。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市法制办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考核验收细则》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考核验收细则》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考核验收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6•【字号】镇政办发[2010]173号•【施行日期】201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考核验收细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7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镇江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考核验收细则》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镇江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考核验收细则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考核验收细则。

一、考核验收对象有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事项的市级机关部门和7个辖市区。

二、考核验收组织由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局、法制办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三、考核验收内容按江苏省《省辖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考核指标体系》(附后)规定的内容考核。

四、考核验收分值总分为100分,其中组织领导20分,平台(系统)建设40分,电子监察20分,法制监督20分。

五、考核验收程序1.自查评估。

由各辖市区、市各部门按照考核验收指标体系,逐项对照评估后给出相应分值,并形成自查评估报告。

2.网上评测。

市考核验收组组织有关专业及技术人员,对被考核单位运行平台、电子监察和法制监督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网上评测。

3.现场考核。

市考核验收组赴各辖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实地考核。

4.作出评价。

市考核验收组综合自查评估、网上评测和现场考核情况后对被考核单位进行打分。

六、考核验收方式1.听取汇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4]2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4]2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4〕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17日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2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江市市区范围内已建成并使用的各类城镇房屋的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防治管理、房屋应急抢险。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确保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定期检查、规范使用、科学鉴定、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抗震和安全鉴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清理审核机关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清理审核机关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清理审核机关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镇政办发[2008]192号•【施行日期】200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清理审核机关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08〕19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镇江市清理审核机关行政权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镇江市清理审核机关行政权力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市级机关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50号),现就清理审核机关行政权力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总体目标,对机关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权力底数,明晰职责分工,编制运行流程,建立裁量基准,构筑“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新机制,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

二、清理依据市各有关单位清理审核行政权力的依据:一是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力原则上予以取消或废止。

二是以部门“三定方案”的规定为依据。

主要适用于:机构改革中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有关机构已经调整,而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及时修改的;法律、法规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相关执法职责确定给有关部门的;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针对行政执法职能争议作出相应调整的。

三是以相应等级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

主要适用于行政征收类和其他行政权力类。

三、清理范围根据全面清理、分类处置的要求,本次清理的主体是市各有关单位(见附件1),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镇政办发[2008]183号•【施行日期】200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08〕18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推行行政权力网上规范、公开、透明、高效运行,实现行政权力运行数据化、流程标准化、办公网络化、信息公开化,强化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

现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50号)精神,就我市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则》和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创新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强化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建立行政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不断提高政府机关的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为加快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1.信息公开原则。

行政机关与行政权力相关的所有非涉密信息,在电子政务内网平台和政府门户网站实现全公开。

2.网上运行原则。

所有行政权力实行全流程网上运行、全流程网上监察,实现跨部门网上运行,全覆盖网上监察。

3.统分结合原则。

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按分类分别实行自建或统建,有计划、分步骤整体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4.注重实效原则。

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依托现有信息网络基础,建立信息规范标准,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促进信息共享、节约建设成本,统筹推进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市行政权力阳光运行系统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市行政权力阳光运行系统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市行政权力阳光运行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2•【字号】镇政办发[2009]157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市行政权力阳光运行系统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157号)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市自2008年11月份以来,大力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加快建设权力阳光运行系统,目前已完成行政权力清理确认和网上公开、系统软件开发等工作。

为实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经研究,定于6月26日启动市行政权力阳光运行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动时间6月26日9:30二、实施范围本次启动的系统项目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子系统,电子监察和法制监督系统。

9月份将启动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权力子系统。

经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小组清理审核后确定的行政权力项目必须在该系统上进行处理和流转,权力流转全过程由市监察局、法制办负责电子监察和法制监督,实行联动监管。

三、有关要求按照“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机制的要求,各单位要统一认识,自觉加强内、外网系统建设,建立健全体制机制,确保行政权力在网上依法、透明、廉洁运行。

1.做好系统运行的准备工作。

为保障系统运转正常、办件透明高效,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在权力流转的每个节点安排专人负责,明确各环节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同时,要严格按照办件流转的节点配置内网电脑和相关设备,为行政权力网上办理和流转提供必要的条件。

2.加强系统操作培训。

各单位要组织具体负责同志认真学习权力阳光运行系统的操作手册,按照各项权力的流转过程进行运用,强化处室之间的功能对接。

市政府办公室将根据各单位运用的反馈情况,适时提供针对性培训。

3.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要点的通知

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要点的通知

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1•【字号】镇政办发[2012]73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要点的通知(镇政办发〔2012〕7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2012年全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2012年全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要点2012年是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三个覆盖”全面深化、“三个融合”全力推进的重要一年,做好今年的工作至关重要。

今年全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要以省级考核优秀等次为目标,认真落实“提高质量、完善制度、强化指导、严格考核”的总要求,通过完善工作制度与机制,有力指导与有效督查,平时考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等综合手段和措施,促进我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办件数量与质量的同步提升。

2012年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完善运行平台1.完成市行政服务中心运行系统的改造。

市行政服务中心运行系统改造要严格执行省政务公开办关于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规范要求,由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和信息处牵头,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在4月底前制定系统平台改造方案,在12月底前完成改造任务。

各辖市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运行平台凡不能与本市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平台有效对接的,要在12月底前同步完成改造任务。

2.完成试点地区电子政务平台建设任务。

扬中市和丹徒区要按照省政务公开办2011年14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满足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应用需求。

电子政务平台的功能和性能要通过国家专业评测机构的技术评测。

整个试点工作要在6月底前完成,并接受省级评估。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6•【字号】镇政办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镇政办发〔2012〕3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2012年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2012年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要点2012年是我市率先实现法治政府建设阶段性目标的关键之年。

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要坚持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统揽,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阶段性目标的实现为载体,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制度机制、依法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为重点,积极开展“制度落实年”、“行政调解推进年”、“行政执法质量提升年”等系列主题活动,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在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新征程中迈出关键一步,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1.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按照政府、企业、市场、社会的不同功能定位,进一步合理、明晰地界定政府职能和权限,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规范市场执法。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惠及民众、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进一步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重点在投资、社会事业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三个领域,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建立审查评议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对各地各部门现有的审批事项进行审查评议,审查评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度、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监督考评。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05•【字号】镇政办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6〕3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5日镇江市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3号),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依托“信用中国”网站试点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等文件精神,按照“诚信镇江”建设的总体部署,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统筹规划。

根据“信用中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标准,结合镇江实际,制定和完善信用信息征集规范、信息交换标准和信息技术标准等,建立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体系。

依法依规。

对信息依法依规实行分类,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归集和公开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91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91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9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3日关于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在新建建筑中加快推广应用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的通知》(苏建科〔2017〕43号)、《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5〕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区域镇江市区城市建成区区域(高资、韦岗除外),包括丹徒新城大学城规划区域。

各辖市实施范围由各辖市人民政府参照镇江市区实施范围自行确定。

二、项目范围实施区域内的下列项目应采用装配方式建造:(一)2017年11月底之前,新建商品住宅、公寓、保障性住房以装配方式建造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

(二)2017年12月1日起,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医院、宾馆、办公建筑,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学校建筑;新建商品住宅、公寓、保障性住房;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厂房。

(三)市政公用设施及桥梁、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等项目。

以上项目均以施工图审查接审时间界定。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1•【字号】镇政办发[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0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市政府领导部分讲话稿和其他文稿。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及各厅局、兄弟省、市发送市政府的公文。

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辖市区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负责全市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的审核。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辖市区政府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

(五)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

(六)负责市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的指示。

(七)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市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需由市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构建全市电子政务共享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构建全市电子政务共享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构建全市电子政务共享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镇政办发[2011]266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构建全市电子政务共享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26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构建全市电子政务共享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关于构建全市电子政务共享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各级机关电子政务应用水平,提升政府运行效率,更好地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关于在全市政务系统构建“六大机制”的试行意见》,现就构建全市电子政务共享机制,制订以下实施办法。

一、电子政务共享的载体“中国镇江”门户网站、全市政府系统内网办公业务与信息管理平台。

二、电子政务共享的目标1.“中国镇江”门户网站完善以“中国镇江”门户网站为核心的一站式网络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准确、权威、有效的信息和服务,绩效评估力争跻身全国、全省第一方阵。

2. 行政权力阳光运行系统在巩固“三个全覆盖”的基础上,力争通过2-3年的努力,使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实现“三个融合”,即与行政服务中心审批和服务事项办事融合,与部门核心业务融合,与行政绩效管理融合,真正做到权力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

市、辖市(区)、市级机关各部门考核优良率达到90%以上,在全省保持第一方阵。

3. 协同办公系统(1)树立“资源共享、协同办公”和“公开透明、高效服务”的理念,将行政办公流程转化为计算机处理过程,为每个部门、每位工作人员提供统一的电子政务协同处理和资源共享平台,优化行政流程,规范流转机制,跟踪办理进程。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5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5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办法》的通知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现将《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3日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起草工作,加强起草过程中各有关方面的协调与配合,提高市政府规章的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起草市政府规章,应当符合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立法权限,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

第三条市政府规章草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相抵触;(二)与本市现行政府规章相衔接;(三)争议问题已经过协商、协调;(四)名称、体例、结构、条款设置和用语等,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市政府在研究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时确定起草单位。

第五条起草单位应当加强对起草工作的领导,落实人员、经费等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起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建立由政府立法工作人员、富有经验的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的起草小组,并明确具体负责人及主执笔人。

第七条起草小组应当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政府规章制定的权限和程序,掌握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关的法律规范的现状,熟悉政府规章制定的相关技术和规则。

第八条起草小组应当广泛收集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信息,并装订成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媒体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168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媒体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168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媒体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媒体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168号)市各有关部门:《镇江市政府信息媒体公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镇江市政府信息媒体公开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镇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公开的载体《镇江日报》、镇江电视台、镇江电台、“中国镇江”门户网站等本市媒体。

二、公开的内容(一)政府规范性文件指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城乡住房建设重要计划、规划管理;水、土地、矿产风景区资源和环境保护;经济、社会秩序和安全管理;征收土地、房屋;社会保障等方面内容。

1. 规范性文件起草阶段,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全文公示征求意见;2. 合法性审查阶段,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依法组织论证会或听证会,在媒体上公示听证会信息;审议通过后通告文件及内容解读;3. 清理阶段,对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清理,并通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指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性的、重大的、普惠民生的市政府行政决策和发展计划,主要包括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资金使用情况、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重要统计信息、政府机构与人事调整、社会管理事务、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公共服务、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决策事项。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镇政办发[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办发〔2012〕9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现将《镇江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镇江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公文类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应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和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未经保密审核的公文类信息不得公开。

行政机关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应按照《条例》要求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凡系行政许可类公文(包括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规范性公文;涉及机构设置、职能变动、人事任免、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以及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公文,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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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权力阳光统建
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15]55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12
【实施日期】2015.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权力阳光统建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5〕5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镇江市行政权力阳光统建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2日
镇江市行政权力阳光统建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强化平台系统应用水平,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1.全市行政权力阳光统建平台(以下简称“统建平台”)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发建设,并负责日常运行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

2.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统建平台的技术保障、安全管理和网上政务大厅的运行维护。

市监察局具体负责行政监察平台的运行和维护,综合协调和组织开展各项电子监察工作。

市法制办具体负责权力库的运行和维护,审核权力事项的变更及调整、工作流程图变动;负责行政权力运行平台的运行和维护;负责法制监督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监督。

市政务服务办具体负责所有进政务服务中心事项网上办理的运行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财政资金,落实统建平台建设和维护的相关费用。

3.各级政府、市级部门所有行政权力,从权力事项的受理到办结的全过程,必须在统建平台中完成,并接受网上监察监控管理。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统建平台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4.统建平台在镇江市电子政务内网上运行,电子政务内网与互联网等公共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二、行政权力库运行管理
5.行政权力库包含全市行政权力目录,以及行政权力基本信息、外部流程图、内部流程图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各级行政机关在网上公开运行的行政权力事项,必须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后,录入行政权力库。

录入时,行政权力的法律依据、申报材料、流程图等相关信息应
当填写完整、准确。

未经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及相关信息,不得擅自录入行政权力库。

7.由于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废止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要在行政权力库中增加、删减或者修改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报。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收到申报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反馈意见。

8.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后的增加、删减或者修改相关行政权力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确认后10日内自行在行政权力库中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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