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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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种类举例 水母类:如海蜇 软体类:如鱿鱼、章鱼、墨鱼、鲍鱼 甲壳类:如虾、蟹 棘皮类:如海星、海参 头索类:如文昌鱼 鱼类:如带鱼 两栖类:如牛蛙、青蛙 爬行类:如鳄鱼、海龟、鳖(俗称甲鱼) 水生哺乳类:如鲸鱼、海豚、海狗 藻类:如海带、紫菜、江蓠菜
三、水产品能进口的基本条件
• 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水产品原料可存 储于出口备案加工企业冷库,无需备案。
3、无需冷藏产品存储规定
• 干制、腌制、罐装、预包装等无需冷藏保 存的水产品进口后应存储于检验检疫机构 指定的场所。
(五)进出口商备案
• 135号令第十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 内出口水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 并定期公布已获准入资质的境外生产企业和已经 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名单。 • 质检总局2012年第148号公告《质检总局关于启 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以及 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关于发布<进口食 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 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规定:向中国出口食品 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 备案。企业自行在网上备案,网址: http:ire.eciq.cn。
(三)现场查验主要内容
• 1、核对单证与货物是否一致; • 2、查验包装是否符合进口水产品包装基本 要求; • 3、对易滋生植物性害虫的进口盐渍或者干 制水产品实施植物检疫,必要时进行除害 处理; • 4、感官检验。
1、核对单证并查验货物
• 要核对卫生证书拉丁文学名与货物是否一致。 • 申报同一中文品名的货物,价格相差可能上百倍, 极有可能出现高价低报,如,金枪鱼,普通金枪 鱼每公斤二、三十元,也有每公斤超过1万元。 • 粤检食函[2007]1341号/国质检食函[2007]657号 《关于进出口“油鱼”和鳕鱼的警示通报》指出, 要严格核对货物品种,防止以油鱼冒充鳕鱼。油 鱼是棘鳞蛇精和异鳞蛇精的通称,也称圆鳕、仿 鳕、白玉豚、牛油鱼,体内含大量油脂,人体食 用后无法分解吸收,肠道受刺激后出现腹泻现象。
二、水产品范围(1)
• 135号令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 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 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 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 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 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二、水产品范围(2)
(三)出口国卫生证书要求
• • • • 1、135号令和286号文对卫生证书的规定 2、总局已确认证书的出口国(地区) 3、远洋自捕水产品需提供证明文件 4、进口台湾自捕水产品需提供证明文件
1、135号令和286号文等对卫生证 书的规定
• 135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水产品进口时,应当持输出国家 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件等单证报检。 • 286号文规定:出口国(地区)官方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 证书应符合《进口水产品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 证书基本要求》,并经总局确认。在2012年6月1日(含) 之后,凡未附具经总局确认的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 水产品,一律不得进口。 • 质检食函〔2012〕521 号规定:各局应严格查验每批进口 水产品证书是否符合总局相关要求,凡无证书、证书未经 总局确认,或与经总局确认证书样本不符的,不得进口。
(二)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 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 390号)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
(一)法律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3、远洋自捕水产品需提供证明文件
• 检验检疫手册规定:对于远洋自捕水产品, 因无法提供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和原产地证, 可凭下列文件报检: • 1、农业部出具的确认通知(文件)和远洋 渔业项目确认表、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 格证书; • 2、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 • 3、捕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4、捕捞企业关于自捕渔货承诺和证明书正 本原件。
4、进口台湾自捕水产品需提供证明 文件
• “关于汕头进口台湾自捕水产品检验检疫问题的 复函”(质检办函[2006]390号)规定:汕头局辖 区内进口台湾自捕水产品,不再要求提供台湾主 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凭公海自捕鱼许可证等 资料报检。 • “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支持广东海峡西 岸经济区建设大力推动粤东地区外经贸发展的意 见》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576号 )规定: 对台湾自捕水产品输往汕头、汕尾等粤东地区的, 参照大陆远洋自捕鱼管理,免于提交台湾主管部 门出具的卫生证书,凭公海自捕鱼许可证等资料 报检。
2、总局已确认证书的出口国(地区)
• 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局网上公布《已与国家质检总局确认输华水产口 检验检疫证书的出口国(地区)名单(共67个,截至2013年4月22 日)。网上查询路径:总局-进出口食品局-进口检验检疫须知-名单 • 亚 洲(18个):巴基斯坦、菲律宾、韩国、马来西亚、马尔代夫、 孟加拉国、缅甸、日本、斯里兰卡、泰国、土耳其、新加坡、香港、 伊朗、印度、印度尼西亚、文莱、越南; • 欧 洲(21个):爱尔兰、爱沙尼亚、保加利亚、冰岛、丹麦、俄罗 斯、法国、法罗群岛、芬兰、格陵兰群岛、荷兰、立陶宛、克罗地亚、 挪威、葡萄牙、西班牙、希腊、意大利、英国、德国、捷克; • 美 洲(12个):阿根廷、秘鲁、厄瓜多尔、哥斯达黎加、古巴、圭 亚那、加拿大、美国、墨西哥、乌拉圭、智利、苏里南; • 非 洲(11个):肯尼亚、马达加斯加、毛里求斯、摩洛哥、莫桑比 克、南非、乌干达、毛里塔尼亚、塞内加尔、坦桑尼亚、加纳; • 大洋洲(5个):澳大利亚、斐济、库克群岛、新西兰、马绍尔。
(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
• 《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35号 令) •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2年25号令)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144号令) • 《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及风险预警管理实施细则》(国质 检食[2012]98号) • 《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国质检联[2001]34号) •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39号令) •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年77号令)
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
2013年6月
目录
• • • • • • • • 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水产品范围 三、水产品进口的基本条件 四、检疫审批 五、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 六、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七、召回制度 八、签证人员
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一)法律 • (二)行政法规 • (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判断
现场检验检 疫不合格
出具检验检 疫证单
合格 判断
不合格
签发合格 证单
签发证书、处理 通知单
百度文库
检验检疫处理
(二)报检提供资料
• 水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 代理人应当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 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件、原产地证书、 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存储冷 库备案文件和仓储协议等单证向进口口岸 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 • • • • (一)准入名单 (二)工厂注册 (三)出口国卫生证书要求 (四)存储冷库(或场所)备案(或指定) (五)进出口商备案
(一)准入名单
• 1、质检办食函[2012]312号文规定:列入 《已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资格或已有输 华贸易的国家(地区)及水产品品种》 (最近于2013年05月30日更新)国家(地 区)水产品品种方能进口。 • 2、某些水产品品种对应的HS编码可能发生 变化,查询准入名单时,应通过比对品种 名称,判断某品种是否已获得输华检验检 疫准入资格或已有输华贸易,并按实际HS 编码报检。
(四)存储冷库(或场所)备案 (或指定)
• 135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进口水产品应当存 储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存储冷库或者其 他场所。进口口岸应当具备与进口水产品 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冷库。存储冷库应当符 合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 • 286号文对此明确以下几点: • 1、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 • 2、存储冷库无需申请备案的情况 • 3、无需冷藏产品存储规定
四、检疫审批
• 总局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将定期调整《实行 进境检疫审批的水产品品种目录》。 • 质检办食函[2012]312号文对《实行进境检 疫审批的水产品品种目录》进行了修改。 • 现阶段对6类进口水产品实施审批:两栖类、 爬行类、水生哺乳类 、日本输华水产品、 养殖三文鱼、养殖三文鱼以外的其他养殖 水产品实行进境检疫审批。
2、已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
• 认监委在网上公布获得注册的国外水产品生产企业名单。 (网上查询路径:认监委-注册管理部-进口食品境外生产 企业注册查询-境外水产品企业在华注册名单) • 质检总局2012年第73号公告要求,进口水产品境外生产 企业需实施注册管理,过渡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 5月1日。 • 《关于做好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警示通报》 (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2013年第56号风险预警)规 定:2013年5月1日起,各检验检疫机构应核对证书所注明 的境外生产企业是否已列入总局网站的注册企业名单,凡 境外生产企业未列入注册企业名单或相关信息与注册企业 名单不一致的,不予入境。
五、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
• • • • (一)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流程 (二)报检提供资料 (三)现场查验主要内容 (四)实验室重点检验项目
(一)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流程 图
受理报检 现场检验检疫 需实验室检验 检疫货物 判断 不需 实验 室检 验检 疫货 物 取样 转异地货物
实验室检验
转异地检 验检疫
(二)工厂注册
• 1、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依据 • 2、已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
1、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依据
•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向我国 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 《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总局2012年第145号令)规定:《进口食 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内食品的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 方可进口。
(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1999年16号令) •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09年 128号令) •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国质检通 [2009]38号) •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 第235号 • 《农业部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 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清单》(农业 部2002年发布了176号和193号公告,2010年发 布了1519号公告) • 《总局年度进出口食品安全监控计划》
1、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 求
• 286号文附件2《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 检疫要求》是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必须达 到的基本条件,也是对进口水产品存储冷 库备案和年审的条件。 • 注:“进口水产品配套存储冷库名单”网 上查询路径:广东局-食品安全监管-进口水 产品-名单。
2、存储冷库无需申请备案的情况
(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
•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出 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操作指南(试行)》(国质检 通函[2009]118号) • 《关于施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食[2011]286号文) • 《关于加强进口三文鱼检验检疫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9 号公告) •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27号公告) •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 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55号公告) • 《广东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样品处理管理规定》( 粤检法 〔2007〕457号)
三、水产品能进口的基本条件
• 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水产品原料可存 储于出口备案加工企业冷库,无需备案。
3、无需冷藏产品存储规定
• 干制、腌制、罐装、预包装等无需冷藏保 存的水产品进口后应存储于检验检疫机构 指定的场所。
(五)进出口商备案
• 135号令第十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 内出口水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 并定期公布已获准入资质的境外生产企业和已经 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名单。 • 质检总局2012年第148号公告《质检总局关于启 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以及 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关于发布<进口食 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 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规定:向中国出口食品 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 备案。企业自行在网上备案,网址: http:ire.eciq.cn。
(三)现场查验主要内容
• 1、核对单证与货物是否一致; • 2、查验包装是否符合进口水产品包装基本 要求; • 3、对易滋生植物性害虫的进口盐渍或者干 制水产品实施植物检疫,必要时进行除害 处理; • 4、感官检验。
1、核对单证并查验货物
• 要核对卫生证书拉丁文学名与货物是否一致。 • 申报同一中文品名的货物,价格相差可能上百倍, 极有可能出现高价低报,如,金枪鱼,普通金枪 鱼每公斤二、三十元,也有每公斤超过1万元。 • 粤检食函[2007]1341号/国质检食函[2007]657号 《关于进出口“油鱼”和鳕鱼的警示通报》指出, 要严格核对货物品种,防止以油鱼冒充鳕鱼。油 鱼是棘鳞蛇精和异鳞蛇精的通称,也称圆鳕、仿 鳕、白玉豚、牛油鱼,体内含大量油脂,人体食 用后无法分解吸收,肠道受刺激后出现腹泻现象。
二、水产品范围(1)
• 135号令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 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 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 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 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 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二、水产品范围(2)
(三)出口国卫生证书要求
• • • • 1、135号令和286号文对卫生证书的规定 2、总局已确认证书的出口国(地区) 3、远洋自捕水产品需提供证明文件 4、进口台湾自捕水产品需提供证明文件
1、135号令和286号文等对卫生证 书的规定
• 135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水产品进口时,应当持输出国家 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件等单证报检。 • 286号文规定:出口国(地区)官方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 证书应符合《进口水产品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 证书基本要求》,并经总局确认。在2012年6月1日(含) 之后,凡未附具经总局确认的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 水产品,一律不得进口。 • 质检食函〔2012〕521 号规定:各局应严格查验每批进口 水产品证书是否符合总局相关要求,凡无证书、证书未经 总局确认,或与经总局确认证书样本不符的,不得进口。
(二)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 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 390号)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
(一)法律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3、远洋自捕水产品需提供证明文件
• 检验检疫手册规定:对于远洋自捕水产品, 因无法提供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和原产地证, 可凭下列文件报检: • 1、农业部出具的确认通知(文件)和远洋 渔业项目确认表、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 格证书; • 2、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 • 3、捕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4、捕捞企业关于自捕渔货承诺和证明书正 本原件。
4、进口台湾自捕水产品需提供证明 文件
• “关于汕头进口台湾自捕水产品检验检疫问题的 复函”(质检办函[2006]390号)规定:汕头局辖 区内进口台湾自捕水产品,不再要求提供台湾主 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凭公海自捕鱼许可证等 资料报检。 • “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支持广东海峡西 岸经济区建设大力推动粤东地区外经贸发展的意 见》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576号 )规定: 对台湾自捕水产品输往汕头、汕尾等粤东地区的, 参照大陆远洋自捕鱼管理,免于提交台湾主管部 门出具的卫生证书,凭公海自捕鱼许可证等资料 报检。
2、总局已确认证书的出口国(地区)
• 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局网上公布《已与国家质检总局确认输华水产口 检验检疫证书的出口国(地区)名单(共67个,截至2013年4月22 日)。网上查询路径:总局-进出口食品局-进口检验检疫须知-名单 • 亚 洲(18个):巴基斯坦、菲律宾、韩国、马来西亚、马尔代夫、 孟加拉国、缅甸、日本、斯里兰卡、泰国、土耳其、新加坡、香港、 伊朗、印度、印度尼西亚、文莱、越南; • 欧 洲(21个):爱尔兰、爱沙尼亚、保加利亚、冰岛、丹麦、俄罗 斯、法国、法罗群岛、芬兰、格陵兰群岛、荷兰、立陶宛、克罗地亚、 挪威、葡萄牙、西班牙、希腊、意大利、英国、德国、捷克; • 美 洲(12个):阿根廷、秘鲁、厄瓜多尔、哥斯达黎加、古巴、圭 亚那、加拿大、美国、墨西哥、乌拉圭、智利、苏里南; • 非 洲(11个):肯尼亚、马达加斯加、毛里求斯、摩洛哥、莫桑比 克、南非、乌干达、毛里塔尼亚、塞内加尔、坦桑尼亚、加纳; • 大洋洲(5个):澳大利亚、斐济、库克群岛、新西兰、马绍尔。
(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
• 《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35号 令) •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2年25号令)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144号令) • 《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及风险预警管理实施细则》(国质 检食[2012]98号) • 《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国质检联[2001]34号) •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39号令) •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年77号令)
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
2013年6月
目录
• • • • • • • • 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水产品范围 三、水产品进口的基本条件 四、检疫审批 五、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 六、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七、召回制度 八、签证人员
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一)法律 • (二)行政法规 • (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判断
现场检验检 疫不合格
出具检验检 疫证单
合格 判断
不合格
签发合格 证单
签发证书、处理 通知单
百度文库
检验检疫处理
(二)报检提供资料
• 水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 代理人应当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 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件、原产地证书、 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存储冷 库备案文件和仓储协议等单证向进口口岸 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 • • • • (一)准入名单 (二)工厂注册 (三)出口国卫生证书要求 (四)存储冷库(或场所)备案(或指定) (五)进出口商备案
(一)准入名单
• 1、质检办食函[2012]312号文规定:列入 《已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资格或已有输 华贸易的国家(地区)及水产品品种》 (最近于2013年05月30日更新)国家(地 区)水产品品种方能进口。 • 2、某些水产品品种对应的HS编码可能发生 变化,查询准入名单时,应通过比对品种 名称,判断某品种是否已获得输华检验检 疫准入资格或已有输华贸易,并按实际HS 编码报检。
(四)存储冷库(或场所)备案 (或指定)
• 135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进口水产品应当存 储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存储冷库或者其 他场所。进口口岸应当具备与进口水产品 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冷库。存储冷库应当符 合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 • 286号文对此明确以下几点: • 1、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 • 2、存储冷库无需申请备案的情况 • 3、无需冷藏产品存储规定
四、检疫审批
• 总局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将定期调整《实行 进境检疫审批的水产品品种目录》。 • 质检办食函[2012]312号文对《实行进境检 疫审批的水产品品种目录》进行了修改。 • 现阶段对6类进口水产品实施审批:两栖类、 爬行类、水生哺乳类 、日本输华水产品、 养殖三文鱼、养殖三文鱼以外的其他养殖 水产品实行进境检疫审批。
2、已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
• 认监委在网上公布获得注册的国外水产品生产企业名单。 (网上查询路径:认监委-注册管理部-进口食品境外生产 企业注册查询-境外水产品企业在华注册名单) • 质检总局2012年第73号公告要求,进口水产品境外生产 企业需实施注册管理,过渡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 5月1日。 • 《关于做好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警示通报》 (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2013年第56号风险预警)规 定:2013年5月1日起,各检验检疫机构应核对证书所注明 的境外生产企业是否已列入总局网站的注册企业名单,凡 境外生产企业未列入注册企业名单或相关信息与注册企业 名单不一致的,不予入境。
五、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
• • • • (一)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流程 (二)报检提供资料 (三)现场查验主要内容 (四)实验室重点检验项目
(一)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流程 图
受理报检 现场检验检疫 需实验室检验 检疫货物 判断 不需 实验 室检 验检 疫货 物 取样 转异地货物
实验室检验
转异地检 验检疫
(二)工厂注册
• 1、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依据 • 2、已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
1、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依据
•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向我国 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 《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总局2012年第145号令)规定:《进口食 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内食品的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 方可进口。
(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1999年16号令) •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09年 128号令) •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国质检通 [2009]38号) •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 第235号 • 《农业部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 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清单》(农业 部2002年发布了176号和193号公告,2010年发 布了1519号公告) • 《总局年度进出口食品安全监控计划》
1、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 求
• 286号文附件2《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 检疫要求》是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必须达 到的基本条件,也是对进口水产品存储冷 库备案和年审的条件。 • 注:“进口水产品配套存储冷库名单”网 上查询路径:广东局-食品安全监管-进口水 产品-名单。
2、存储冷库无需申请备案的情况
(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
•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出 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操作指南(试行)》(国质检 通函[2009]118号) • 《关于施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食[2011]286号文) • 《关于加强进口三文鱼检验检疫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9 号公告) •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27号公告) •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 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55号公告) • 《广东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样品处理管理规定》( 粤检法 〔2007〕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