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经典案例及分析
40个经典劳动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劳动诉讼法案例1. 李某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生纠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李某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生纠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 陈某与雇主工资支付纠纷:陈某未按时领取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陈某与雇主工资支付纠纷:陈某未按时领取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3. 王某被解雇纠纷:王某被公司解雇后认为是非法解雇,提起劳动仲裁。
王某被解雇纠纷:王某被公司解雇后认为是非法解雇,提起劳动仲裁。
4. 张某工伤赔偿纠纷:张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张某工伤赔偿纠纷:张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5. 胡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纠纷:胡某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胡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纠纷:胡某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6. 郑某加班工资纠纷:郑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
郑某加班工资纠纷:郑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
7. 赵某性骚扰投诉纠纷:赵某对同事进行性骚扰投诉,要求公司采取措施。
赵某性骚扰投诉纠纷:赵某对同事进行性骚扰投诉,要求公司采取措施。
8. 杨某工时不足纠纷:杨某发现自己的工时不足,要求公司补偿。
杨某工时不足纠纷:杨某发现自己的工时不足,要求公司补偿。
9. 徐某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纠纷:徐某在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徐某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纠纷:徐某在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10. 刘某与雇主违法解雇纠纷:刘某被公司非法解雇,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刘某与雇主违法解雇纠纷:刘某被公司非法解雇,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11. 何某加班费支付纠纷:何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与雇主发生纠纷。
何某加班费支付纠纷:何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与雇主发生纠纷。
12. 周某薪资调整纠纷:周某不满公司薪资调整,要求回退原薪资。
周某薪资调整纠纷:周某不满公司薪资调整,要求回退原薪资。
50个经典劳动争议案例
50个经典劳动争议案例1. 工资争议案例:公司甲与员工乙就工资支付方式发生纠纷。
员工主张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而公司主张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方式获得劳动报酬。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员工有权要求按合同支付工资。
2. 福利待遇争议案例:员工甲声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应享受的福利待遇。
公司辩称已经提供了相应的福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员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合同规定的福利待遇。
3. 工时争议案例:员工乙被要求加班,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员工乙主张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公司表示员工乙尚未达到加班条件。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三倍的加班工资报酬。
因此,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4. 解雇争议案例:员工甲被公司突然辞退,公司方面没有提供明确的解雇理由。
员工甲主张公司解雇行为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
员工乙可要求公司提供合法的解雇理由,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解雇。
5. 工作环境争议案例:员工乙认为工作环境存在严重的危险因素,但公司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员工的安全。
员工主张公司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职业健康安全义务。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员工可要求公司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
6. 假期争议案例:员工甲计划休假期间,公司突然通知取消假期安排。
员工主张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扣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变相减少劳动者的工资以及其他不合法地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休假。
7. 职称评定争议案例:员工乙在公司工作多年,但未能获得相应的职称评定。
40个经典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
40个常见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招聘篇招聘工作小心入坑时下正值用人单位招聘新员工的高峰时期而招聘又是HR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在一般人眼里招聘中不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只有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劳动用工管理中才存在法律风险。
其实不然任何事情包括劳动争议都是有前因后果的劳动合同签订后产生的劳动争议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招聘时埋下的“祸根”所致。
因此,预防劳动争议就要将关口前移从防范招聘时的风险做起。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一、经典案例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
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
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
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
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当然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的。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案例点评或许您会认为招聘广告只是招聘人员的一种宣传手段而已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吗?其实风险可能会在这不经意间产生,如果招聘广告撰写的不好就有可能暗藏“杀机”。
因为在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
而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就是招聘广告。
所以在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
这样,一旦在试用期解雇员工而产生纠纷时,就可使单位处于主动地位,防止出现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
本案中如果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就明确录用的条件,或者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说明录用的条件,然后再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具体列明录用条件那么败诉的就不是公司了。
劳动纠纷十大经典案例
劳动纠纷十大经典案例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中的争议和冲突,其中涉及雇佣关系、工资待遇、工时安排等方面的问题。
下面是劳动纠纷的十大经典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雇员和雇主之间的纠纷,以及解决纠纷的方法。
一、辛普森案:这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劳动纠纷案例之一。
1980年,美国自动工人联合会举行了针对福特汽车公司的罢工。
工人们抗议工时过长和工资低下。
经过四十一个天的罢工,工人们最终获得了更好的待遇。
二、波士顿接管案:这是美国波士顿市历史上的一起重大劳动纠纷。
1919年,波士顿警察组织罢工,抗议工资低和工时长。
这场罢工导致了一系列的暴力事件,最终政府采取了军事手段进行镇压。
这起案件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并对美国的劳工法律产生了影响。
三、苹果供应商劳工案:苹果公司的供应商富士康公司在中国的工厂中发生了一系列自杀事件。
工人们抗议工资低、工时长和劳动环境不良。
这起案例引起了全球对劳工权益的关注,推动了全球供应链的改革和劳工权益的保护。
四、WMF案:德国WMF公司的一名员工被解雇后提起了诉讼,声称被公司歧视。
最高法院最终认定公司解雇员工的行为违法,并判决公司支付巨额赔偿。
这起案例对德国劳工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产生了重要影响。
五、沃尔玛性别歧视案:美国沃尔玛超市被指控对女性雇员存在性别歧视。
这起案例引发了全美范围的诉讼,并最终推动了劳动法律的改革,加强了对雇主性别歧视行为的制裁。
六、柯达公司劳资争议:柯达公司的员工抗议公司在需要削减开支时裁员。
员工们认为公司应该在其他方面进行削减,例如高管的薪酬。
虽然这起劳资争议没有达到预期的结果,但这个案例引发了人们对公司分配制度的思考。
七、优步司机工人权益案:优步司机多次抗议低工资和缺乏福利待遇。
尽管优步坚称司机是合作伙伴而非员工,但法院多次裁定司机应被视为员工,有权享受相应的待遇和保护。
八、南非矿工申请权益案:南非矿工工会进行了一场为期五个月的罢工,要求获得更高的工资和更好的工作条件。
劳动纠纷大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
劳动纠纷大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的劳动关系也日益复杂。
劳动纠纷的发生频率也逐渐提高,劳动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本文将以一些经典案例为例,结合法律法规进行解析,希望可以引发广大读者的关注和思考。
一、职工拖欠工资案职工拖欠工资一直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
法律上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报酬支付工资,并保证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存在恶意拖欠、拖延工资等问题。
例如,曾经发生过山东德州市一家企业拖欠240名职工工资的案例。
这些职工的工资拖欠了数月之久,且企业不愿出面解决劳动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职工向劳动局申请调解,经过多次调解未果之后,他们将这个案件告到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企业支付300万元的赔偿金。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职工的权益被恶意侵害了,但是他们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也说明,法律和劳动法规的保护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二、加班费与绩效工资案在某些特定的职业中,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都比较大,这时劳动法律就会为他们提供加班费的保障。
加班费是指员工因加班而获得的额外报酬,它是为弥补员工在额外工作时间和劳动量上的付出而设立的。
例如,某企业的员工就向用人单位提出了加班费的要求。
但是用人单位以绩效工资作为员工报酬的一部分,而绩效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因此拒绝给员工发放加班费。
此时员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为他们支付合法的加班费,并进行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加班费是员工的合法权益。
如果用人单位以绩效工资等形式侵犯员工的加班费权益,员工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竞业限制与用人单位自带客户案在员工离开一家公司后,如果他们和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这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竞业限制的措施,阻止员工与竞争对手合作。
但是,竞业限制范围和期限均应在一定的法律范围内,不能超过合理范围。
例如,某公司的员工离开后与原用人单位的客户进行了合作。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
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
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
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
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
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
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劳动关系运行中的劳动争议处理10个经典案例(判例评析汇编
劳动关系运⾏中的劳动争议处理10个经典案例(判例评析汇编劳动关系运⾏中的劳动争议处理(判例评析)1、【录⽤】公平就业(歧视)——李⾦仁诉江西⽇报社⼈格尊严权纠纷案1⼀、案情1、2005年12⽉14⽇,被告江西⽇报社在本报刊登招聘编辑、记者启事,其规定报名基本条件中包含“具有国家计划内统招⼤学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报考职位要求相符”。
2、原告李⾦仁于同年12⽉18⽇上午携带有关证件前往被告⼤厅报名。
被告以原告学历系成教毕业⽣,⽽不是全⽇制普通⾼校毕业⽣为由拒绝原告报名。
3、原告认为被告的⾏为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同时也违背了招聘启事中所提出的要约条件,存在学历歧视现象,严重伤害了成教⽣的感1北⼤法宝./doc/488c380b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c3.html /Case/displaycontent.asp?Gid=117475919&Keyword=歧视.2008年7⽉14⽇访问。
情为由,于2005年12⽉28⽇诉⾄法院。
⼆、判旨1、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公民的⼈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2、平等就业权是指任何公民都平等的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化、宗教信仰、经济能⼒等⽽受到限制;在应聘某⼀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的参与竞争,任何⼈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予以歧视。
3、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岗位条件的⼈,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
特殊岗位根据岗位需要有特殊的要求,企业享有⾃主经营权,被告在招聘编辑、记者过程中,为了择优录取,要求报考⼈员必须是全⽇制普通⾼校毕业⽣,⽽不招收成⼈教育毕业⽣这⼀条件限制,是为了择优录取第⼀关。
4、被告招聘编辑、记者启事系要约邀请,不属要约,不存在违约⾏为,故被告没有构成对原告平等就业权(⼈格尊严权)的侵犯。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
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
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
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
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
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
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劳动纠纷经典案例及解析
劳动纠纷经典案例及解析劳动纠纷经典案例及解析引言:劳动纠纷是指雇主和雇员在劳动关系中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纠纷的情况。
劳动纠纷案例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往往能够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介绍一起经典的劳动纠纷案例,并进行解析。
案例一: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案情描述:某公司A成立多年,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制造业企业,拥有数百名员工。
然而,近年来,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开始恶化,资金链困难,面临濒临倒闭的危机。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开始拖欠员工工资,甚至有的员工数月未领薪水。
纠纷原因:该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工资。
然而,这与劳动法明确规定的雇主支付工资的义务相悖。
解析:根据中国的劳动法规定,雇主必须按时支付员工工资,无论公司经营状况如何,不能因为经营不善就拖欠员工的工资。
对于这起劳动纠纷案例,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如果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严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种劳动纠纷的发生,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对违法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严厉的处罚,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劳动者也应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及时就劳动纠纷进行申诉。
案例二:某公司辞退员工未给予补偿案情描述:某公司B近期开始进行裁员,其中一名员工张某被公司辞退。
然而,公司辞退张某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法定的经济补偿。
纠纷原因: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被辞退员工经济补偿。
解析: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公司解雇员工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并给予法定的经济补偿。
对于这起劳动纠纷案例,张某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法律规定了员工因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而被辞退时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如果公司不按照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员工可以通过上述途径获得赔偿。
此外,对于这种违法辞退员工的情况,公司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护员工的权益。
结论:劳动纠纷案例反映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矛盾和问题,同时也提醒我们劳动关系的重要性。
处理劳动纠纷的经典案例分析
处理劳动纠纷的经典案例分析一、引言劳动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者与其他相关方之间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和矛盾。
处理劳动纠纷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围绕处理劳动纠纷的经典案例展开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借鉴与启示。
二、主体部分1. 案例一:工资未支付的纠纷案件在某公司工作多年的员工小张因为突然遭到辞退后,发现公司拖欠了大量的工资。
小张不甘心自己付出了那么多辛勤努力却被无情遣散,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他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投诉,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没有收到应得的工资。
经过调查,仲裁委员会确认了小张所提供的证据并发现公司存在恶意拖欠工资行为。
最终,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必须支付小张全额欠薪及相应赔偿款项,并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本案例为员工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积极指导。
2. 案例二:加班费支付问题引发的纠纷小李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在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度的同时,也常常面临加班的情况。
然而,公司却未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这引发了小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
小李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并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向劳动局申请调解。
经过劳动局的调查和仲裁委员会的判决,小李最终获得应得的加班费并取得了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胜诉。
这个案例反映了加班费支付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但员工通过法律渠道可以维护自己权益的事实。
3. 案例三:个人隐私权受损事件公司A在录用员工B时,要求他提供详细个人隐私信息。
然而,在B离职后不久,他收到一家陌生企业来信称其个人信息泄露并可能被滥用。
B对此深感愤怒和忧虑,于是决定在法律的保护下维护自己的个人隐私权。
经过调查,发现公司A并未妥善保管员工的个人隐私信息,导致信息泄露。
B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寻求法律支持。
最终,公司被判违反了相关法规,并要求支付赔偿金给B,以弥补其个人隐私受损带来的影响。
这一案例突出了企业在处理员工个人信息时应遵守的原则和规定,同时也提醒员工要加强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意识。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案例一:加班费问题在某公司,员工张先生提出加班费问题,公司未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员工加班超过法定工时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二支付加班费。
所以,张先生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解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加班超过法定工时应当支付加班费。
如果公司未能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二:工资拖欠问题在某建筑公司,员工王先生发现公司连续两个月未按时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王先生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案例三:违法解雇问题某公司突然解雇了员工李女士,但没有提前通知和支付解雇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或者解雇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李女士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雇补偿金。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辞退或解雇员工时需要提前通知并支付解雇补偿金。
如果公司没有按照法定要求执行,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解雇补偿金。
案例四:工伤赔偿问题某公司员工张先生在工作中因意外受伤,但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人的工伤保险金标准给予工伤保险金。
张先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金标准给予工伤保险金。
如果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工伤赔偿金。
分析一个经典案例_法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其中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尤为突出。
本文将以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为例,对该类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员工张三于2010年7月1日入职该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三的月薪为1万元,试用期六个月。
在试用期内,张三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项目进度延误,被公司扣除部分工资。
试用期满后,张三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3年5月,张三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
离职前,公司以张三在工作期间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为由,拒绝支付其离职补偿金。
张三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离职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张三离职补偿金。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在工作期间虽有违纪行为,但公司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且张三离职前已经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其离职补偿金。
据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三离职补偿金。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属于劳动者?2.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三离职补偿金?3. 法院判决是否合理?二、案例分析(一)张三是否属于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在本案中,张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公司从事工作,符合劳动者的定义。
因此,张三属于劳动者。
(二)公司是否应支付张三离职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经典案例分析
劳动争议经典案例分析一、高某与北京某公司“乙肝歧视案”本案的简要案情是北京某公司经与高某磋商,准备高某录用,让其携带体检表等入职资料到公司报到。
后高某先是辞去原有工作再去体检,因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某公司拒绝与高某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为此引发劳动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北京某公司向高某书面赔礼道歉;赔偿高某经济损失17572.75元;赔偿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对劳动者的信赖利益保护。
与会代表主要研讨了下列问题。
(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普通民事案件而非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的规定处理。
理由是:双方仅有电子邮件的往来,尚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由于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双方当事人未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录用确认书”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理由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本案高某与某公司在缔约过程发生的争议就属于上述“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此外,本案中的邮件已经明确通知高某“来公司报到”,应视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成立。
(二)关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
多数代表认为,劳动合同与合同法中的合同不能等同看待。
一般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
而劳动合同则不同,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处于强势的地位。
因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关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代表指出,本案判决结果还是比较可取的,但是如果高某在某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后长期找不到新的工作,那么劳动者的损失更大,法院是否都要全部支持呢?因此,本案的结果不能推广,但其中的判案理念值得称赞。
同时,该案例的判决结果也对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某紧固件公司与孙某劳动合同争议案本案涉及劳动合同解除中发生的纠纷,简要案情是孙某在某紧固件公司任职生产部经理期间,与其妻子共同成立A公司。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人力资源纠纷调解案例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
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
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
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
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
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
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劳动争议经典案例解析
劳动争议经典案例解析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中因工资、工时、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方面的纠纷而产生的争议。
下面将列举10个劳动争议的经典案例,并对其进行解析。
1. 乌鲁木齐某制造厂工人罢工事件2014年,乌鲁木齐某制造厂工人因长时间工作、过低工资等问题发起罢工。
该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厂方最终同意提高工人的工资待遇,解决了劳动争议。
2. 某快递公司拖欠工资事件某快递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拖欠员工工资多个月。
员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工资,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3. 某餐馆服务员加班未得到相应报酬事件某餐馆服务员长期加班,但未得到相应的加班费。
服务员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劳动监察部门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加班费,并对公司进行了罚款。
4. 某电子厂不提供劳动合同事件某电子厂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因此无法享受相应的福利和权益。
员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
5. 某建筑工地发生工伤事件某建筑工地因缺乏安全设施导致工人发生工伤。
工人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和相应的赔偿金。
劳动监察部门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和赔偿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6. 某超市雇佣童工事件某超市雇佣未成年人作为员工,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进行调查,最终责令超市停止雇佣童工,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7. 某酒店解雇孕妇员工事件某酒店解雇一名孕妇员工,违反了劳动法的保护规定。
孕妇员工通过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精神损失赔偿。
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精神损失赔偿。
8. 某制药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事件某制药公司因资金问题导致未能按时支付员工工资。
员工通过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相应的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和赔偿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经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经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案例一法定代表人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巨额薪资,应全面提举相应证据【裁判要义】企业法定代表人得身份及职权有别于一般劳动者。
企业法定代表人仅持加盖公司公章得巨额欠薪证明,在无其她证据相佐证得情况下,无法实现相应证明力。
【案情概要】青云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1日,李某自公司成立时起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任总经理职务。
李某主张青云公司2013年2月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长期拖欠其薪酬共计234万元。
经协商无果后,李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青云公司支付其2005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234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青云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法定理由未到庭应诉。
李某为证明其请求,向法院提供了加盖有青云公司公章得《证明》。
该《证明》得内容为“兹证明李先生自2005年1月21日起到现在为青云公司工作,月工资肆万元人民币整。
中间除个别月份外没有支付其工资,未发工资数为贰佰叁拾肆万元”,除此之外,李某未就欠薪事宜向法院提举其她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公司得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有别于一般职工,其劳动报酬与解聘事项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如未设立董事会得,则应由股东会决定或按照公司章程得规定执行。
李某提交得《证明》中涉及到公司对拖欠李某劳动报酬得自认,并且数额巨大。
上述文件中虽加盖有青云公司得公章,但基于李某职务与职权得特殊性,其对公司印章得使用具有决定权与管理权。
因此,上述证据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得依据。
李某针对于拖欠工资及解聘事宜,并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等证据来佐证《证明》得真实性,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得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得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事,通常负责主持公司得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公司得具体规章、掌握与管理公司公章。
司法实践中,公司“易主”时,前任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易发生纠纷。
鉴于法定代表人上述身份得特定性、职权得特殊性,针对法定代表人向公司主张权利时提举得证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核,根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劳动纠纷经典案例及解析
劳动纠纷经典案例及解析近年来,随着中国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劳动纠纷也随之不断增加,劳动纠纷的解决问题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企业的稳定发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介绍一些劳动纠纷经典案例,并进行解析,以便于更好地了解劳动纠纷的常见类型、发生原因以及解决措施。
一、经典案例一:马某与A公司劳动纠纷案马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但由于A公司的内部管理存在问题,马某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同时在工资待遇等方面也存在矛盾。
经过多次协商未果,马某最终选择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劳动纠纷。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发现劳动纠纷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企业管理存在问题,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劳动关系矛盾。
个人的收入和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才会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二、经典案例二:张某与B公司劳动纠纷案张某被B公司招聘后,但却迟迟没有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当张某要求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最终张某只好选择离开公司。
后来,张某将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其相应的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劳动纠纷的产生往往与缺乏正式的劳动合同有关。
缺乏有效的合同导致企业无法向员工提供合法的保障与权利,从而给员工造成一些经济和职业上的重大损失。
三、经典案例三:李某与C公司劳动纠纷案李某是C公司的职工,在完成工作后被公司拒绝支付相应的工资,李某于是要求公司支付其相应的经济赔偿。
最终,C 公司同意支付李某的相关赔偿,在法庭上避免了一场漫长的纠纷。
在这个案例中,不法企业的违规行为导致了员工收入的损失,如果企业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和惩罚,那么员工的劳动权利也将无法得到保障。
四、经典案例四:任某与D公司劳动纠纷案任某在D公司工作多年,但由于公司经济状况不佳,公司开展了一系列裁员计划。
在被解雇后,任某同样要求公司支付裁员补偿金,此后公司最终放弃了对任某的解雇赔偿。
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恶劣的经济环境也可能导致员工的劳动关系矛盾,而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大多数公司都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避免产生劳动纠纷。
十大经典劳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劳动法律制度日益健全。
劳动法律案例在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选取十大经典劳动法律案例,分析其法律意义和社会影响。
一、案例一:某公司拖欠工资案【案情简介】2018年,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们多次向公司讨要无果。
后员工们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经调查取证,认定该公司拖欠工资事实成立,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侵犯了员工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是合法的。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不得拖欠员工工资。
劳动者在遇到工资拖欠问题时,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二、案例二:某企业裁员案【案情简介】2019年,某企业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未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经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某企业未履行法定程序,侵犯了员工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在裁员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三、案例三:某公司强迫加班案【案情简介】2020年,某公司强迫员工加班,员工多次拒绝后,公司以辞退相威胁。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合同纠纷20个经典案例
劳动合同纠纷20个经典案例1. 拖欠工资案例案例描述:某雇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多次催要未果,最终将雇主告上法庭。
案例教训:雇主必须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并且遵守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
2. 加班费支付问题案例案例描述:一名员工申请加班费,但雇主拒绝支付,员工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加班费。
案例教训:雇主必须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标准支付员工加班费,不能拒绝支付或以其他方式规避。
3. 解雇争议案例案例描述:一家公司未经合理解雇程序,擅自解雇员工,员工认为解雇是不合法的,提起诉讼。
案例教训:雇主在解雇员工时必须依法进行程序,并且必须有合法原因和证明文件,否则可能面临劳动仲裁或诉讼。
4. 工作环境与职业安全案例案例描述:某雇主违反了职业安全法规定,导致员工发生工伤,员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案例教训:雇主必须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遵守职业安全的法规和标准,否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5. 转岗安排案例案例描述: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将员工转岗至其他岗位,员工认为该行为不符合合同要求,提起诉讼。
案例教训:雇主必须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岗位,并且必须得到员工的同意。
6. 低薪欺骗案例案例描述:某公司在招聘时承诺高薪,但入职后发现实际工资远低于承诺,员工要求赔偿。
案例教训:雇主不能通过欺骗或虚假宣传来吸引员工,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员工薪资。
7. 违反劳动法案例案例描述:某雇主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前解雇员工,且未支付赔偿金,员工提起诉讼。
案例教训:雇主必须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包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解雇赔偿金,否则可能面临法律后果。
8. 不提供合理工作条件案例案例描述:某公司未给员工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如工作环境恶劣、工作设备不配备等,员工要求解决问题。
案例教训:雇主必须提供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合理工作条件,保障员工的工作权益和健康。
9. 职务与工资不相符案例案例描述:某员工担任高级职务,但工资水平却与低级别员工相同,员工认为工资与职务不相符,提起诉讼。
劳动法经典案例及解析
劳动法经典案例及解析一、劳动法经典案例及解析1. 谢华与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谢华在南京某公司担任技术员,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三年的劳动合同。
在合同期内,公司要求谢华加班,但谢华拒绝。
公司因此解除了谢华的劳动合同。
谢华认为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违法,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公司在未经谢华同意的情况下强制加班,导致谢华拒绝加班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2. 李明与广州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案李明在广州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公司因业绩不佳将李明辞退。
然而,李明发现公司拖欠了他的工资,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解析: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因此,公司拖欠了李明的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
3. 张三与北京某公司工伤赔偿案张三在北京某公司担任装饰工,因在工作中受伤,导致左腿残疾。
张三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补助金、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因此,公司应当为张三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金。
4. 王小明与上海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王小明在上海某公司担任销售员,公司因业绩不佳将其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未经过法定程序解除王小明的劳动合同。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承担劳动争议处理期间的工资支付义务。
因此,公司未经过法定程序解除王小明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工资。
5. 李丽与深圳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李丽在深圳某公司担任财务主管,公司因经营困难将其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未经过法定程序解除李丽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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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12大经典案例及解析
(招聘入职篇)
目录【招聘篇】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
对应聘人员审查时的风险防范
【录用篇】
录用通知的法律风险知多少?
【入职篇】
未签订劳动合同,谁之过?
劳动合同,签依旧不签
只有三句话的协议也叫劳动合同吗?劳务协议依旧劳动合同
试用期要制定并公示考核标准
试用期不合格怀孕可被辞
随意设置试用期双倍补偿没商量试用期满不胜任,解聘不用给补偿?入职培训专门迫切,制度告知莫忽略
招聘篇
时下正值用人单位招聘新职员的高峰时期,而招聘又是HR 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在一般人眼里招聘中不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只有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劳动用工治理中才存在法律风险。
事实上不然,任何情况包括劳动争议,差不多上有前因后果的,劳动合同签订后产生的劳动争议,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招聘时埋下的“祸根”所致。
因此,预防劳动争议,就要将关口前移,从防范招聘时的风险做起。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
一、典型案例
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
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缘故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
为
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
缘故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讲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
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如何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因此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的。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案例点评
或许您会认为,招聘广告只是招聘人员的一种宣传手段而已,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吗?事实上,风险可能会在这不经意间产生,假如招聘广告撰写的不行,就有可能暗藏“杀机”。
因为,在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假如发觉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能够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
而最有力的证据之一确实是招聘广告。
因此在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
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
如此,一旦在试用期解雇职员而产生纠纷时,就可使单位处于主动地位,防止出现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
本案中,假如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就明确录用的条件,或者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讲明录用的条件,然后再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具体列明录用条件,那么败诉的就不是公司了。
四、操作提示
在试用期中提出解聘,是许多公司在解聘职员中经常使用的杀手锏,在公司治理层的概念中,公司并没有承诺职员什么,想让你离开就能够让你离开。
事实上并不然。
在我国的劳动法以及地点的法规中,对试用期解聘都作了明确的限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关键点就在于“被证明”以及“录用条件”,而这正是容易被对方抓住把柄的软肋。
此外,招聘广告中不应当包含形形色色的卑视性条款,如性不卑视、身高卑视、对“乙肝携带者”的卑视等等。
否则,轻则会阻碍企业的社会形象,重则会引来官司缠身。
※※※※重点总结:
1、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意
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
2、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讲明录用的条件,然后再在劳动合同
或入职登记表上具体列明录用条件。
对应聘人员审查时的风险防范
一、典型案例
刘某是某软件公司的软件开发工程师,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
由于刘某的出色表现,软件公司便出资6万元送刘某到国外进行为期6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并与刘某签订了3年的服务期协议,即培训结束后刘某应再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培训结束回国后的第一年,刘某就要求提高职位和薪水,与公司协商无果后,遂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其提早解约。
刘某便不辞而不,跳槽到了一家动漫设计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软件公司发觉刘某跳到一家动漫设计公司后,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刘某和动漫设计公司对软件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
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劳动部公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济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猎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3款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
《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即便医疗期届满,用人单位也不能轻松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原劳动部在1996年就出台了一个《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通知规定:“用人单
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三、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案例,动漫设计公司在招聘刘某时,没有对刘某是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作初步审查,就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刘某,结果导致自己连带赔偿责任。
那个案例再次提醒HR在招聘人员时,应验明拟聘用的人员与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拟聘用的人员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否则,将给公司带来“灾难”。
四、操作提示
企业招聘职员是需要成本的,招聘成本除包括招聘广告或人才市场摊位费、招聘人职员资、误餐、交通费等直接费用外,还包括失败成本,如招入人员不合格的试用工资、重新招人的各项费用等。
更为重要的是,假如在招聘时疏忽,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杀身之祸”——赔偿不人损失。
因此,做好招聘工作,提高招聘成功率可直接大幅度减少人力资源治理成本并减少各种法律风险。
而要做好招聘工作,审查环节十分重要。
1、身份、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是否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