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权力如何保障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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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权力如何保障权利的实现

本文论述了权利跟权力的关系,以及权力、权利、宪法、法律、国家利益、个人利益的关系。

标签:权力权利民主保障

1 权力来自于权利

权力(power)来自于权利right),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宪法中的明文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我得出一个也许不是很准确的结论: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就像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

业主是小区的真正主人,而物业公司是为业主的权利服务的。同样,人民是国家的真正主人,而政府是为人民的权利服务的。

在民主状态下,由于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每个人都必须和他人产生联系才能生存,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密切。这时,建立一个良好有序的社会环境,可以让广大人民安居乐业就成为了人们共同的目标。但是由于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选择建立怎样的社会秩序就会存在差异。

我前面所说过的“善恶的标准”、“法律”在这里都可以看成是这个社会所需要建立的秩序。当然,这必然需要经过每一个成员的共同探讨并达成共识。由于“建立一个良好有序的社会环境,可以让广大人民安居乐业”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希望的,所以为了能实现这一群体的“善”,每个人都愿意作出一点牺牲,牺牲自己的一部分“善”(个人利益)来成就群体的“善”(良好有序的社会环境)。为什么,因为有了群体的“善”,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善”?

举个例子:虽然我们每个人都要追求个人利益,我们想占有尽可能多的财富。但是我们如果不建立一个良好有序的社会环境,我可以随便拿走别人的财富(对个人来讲,那是个人的善),那么别人为什么不可以随便拿走我的财富呢?所以,为了实现自己的善(我的财富不被别人拿走),我只能牺牲自己的一部分善(不拿走别人的财富),这样就成就了群体的善(财富的所有权规定)。

当然,良好有序地社会秩序包括了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等各个方面,而为了保证建立的良好秩序的存在,我们需要有一个保障的机构,这就是国家机器。所以说,国家是人牺牲了自己的一部分利益后为了保障自己牺牲的利益可以换来更大的利益而建立起来的机器。国家的一切权力的运用必须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才具有正当性。

这里,人民的正当利益就是权利,而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维护良好有序的社会秩序而运行的是权力(对人民具有强制力)。权力的产生是为了保障权利,否则就是权力的滥用。

为了保障社会的良好秩序,需要让国家机器得以运作,于是就需要行使国家的权力,这时社会成员如果所有人都去行使国家权力势必会很混乱,于是社会成员再次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行使国家权力的权利),把这些权利赋予一群特殊的人员(政府人员、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这时,社会成员让渡的权利就转化为这些特殊人员手中的权力。所以,权力来自于权利(为了让这部分人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行使好手中的权力,社会成员还要养活他们,这就是纳税人和政府的关系)。

正因为权力来自于权利,所以在没有受到权力来源的社会成员授权的情况下,权力不得滥用。

这里我要强调的是上述所说都是民主状态下的,在专制或独裁的状态下那么权力由于不是来自于社会成员的权利,那么,权力的滥用就是必然的了。

好了,再来看看我们的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关系。业主们为了自己的善(生活的安全、健康、舒适……)就需要牺牲自己的一部分善(不去侵害小区里其他业主的利益)来实现小区这一群体的善(良好的小区秩序)。而为了保证建立的良好秩序的存在,于是我们需要有一个保障的机构,我们就需要聘请物业公司。为了保障小区的良好秩序,这时小区业主如果所有人都去行使管理该小区的权力势必会很混乱,于是业主们让渡自己的权利(行使管理该小区的权力的权利),把这些权利赋予一群特殊的人员(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这时,业主们让渡的权利就转化为物业公司手中的权力(对业主具有强制力)。

这里,突然又想到:对国家来讲,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探讨并形成共识,这一过程需要社会全部阶层、利益群体的广泛参与。这一过程就是规范社会秩序的过程,就是对该社会某一方面善恶标准的规范过程,也可以说就是一个立法的过程。在立法完成后,我们要将经过论证达成共识的法律付诸实施,这时选择执法者的过程就是选举过程。而物业公司和业主呢?召开业主大会共同探讨并最终达成共识形成小区管理规范的过程就好像是立法的过程,而制定规范后选择物业公司的过程就好像是选举的过程。同样,我们交物业费聘请物业公司和我们纳税养活公务员的行为也是很有其一致意义的。不是吗?

两者真的很像,这样就可以很容易理解权力来自于权利了。这就是民主……

2 权力、权利、宪法、法律、国家利益、个人利益的关系

之前,我论述过“权力”来自于“权利”,这是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否则,国家“权力”如果不是来自于公民“权利”的让渡,而来自于别的出处,那么这种“权力”必然缺乏正当性。

这里,我需要进一步对“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加以论述。当然,我们这里的论述都是基于的“民主”状态,如果你发现在现实世界中不是我所论述的那样,那

么我认为一定是你所看到的那个现实世界不是一个民主状态,或者说不是一个完全的民主状态,其“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尚没有被理清楚。

首先,我们要说什么是“民主”状态呢?我们每一个人都追求自己的利益,没有他人来干涉,这是否是一个“民主”的状态呢?我个人认为这样的状态下,虽然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但这种状态下因为每个人与他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这样的状态是“民主”还是“专制”没有意义,因为每个人都是独立地生活在各自的空间里,这时来区分“民主”与“专制”是没有什么区别和影响的。当然,这种情况从来也没有出现过,因为我们或多或少都会与他人产生联系。

我们是生活在现实世界里的,我们每一个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都会与他人产生联系。现如今,我们的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没有人可以离开我们的社会而生活。正因为这样,我们都必须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在此过程中,我们在追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与他人的利益相关联,因此我们不可能“想怎样就怎样”,我们在追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这就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所必须面对的现实。

正因为我们必须依靠社会来生活,所以我们生活的社会对我们来讲十分重要。从古至今,我们赖以生活的那个“社会”越来越复杂,从一个部落发展到一个城邦再到一个国家,甚至于整个世界。现如今,我们每一个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需要面对的那个其赖以生存的“社会”最主要的就是“国家”了。因此,“国家”的状态将影响我们每一个人的状态。

在一个国家中,由于人与人之间是有机的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在国家中来区分“民主”和“专制”是有意义的。这里,我们只论述民主状态。因为只有民主状态才有正当性。这一正当性从何而来,这就是我要论述的。

在一个国家中的人应当平等,如果我们承认人应当不平等,我想那些被认为低人一等的人一定不服气,除非被洗脑。既然人人平等,那么人人都可以平等地追求自己的利益。追求利益是人的本性,这不可否认。我们把人追求自己的利益称之为“权利”,而“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对于“权利”,法无明文规定则为允许)。但是,在一个国家中的人,如果人人都追求自己的利益即行使“权利”而不加限制,那么一定会造成混乱,因此,我们就需要建立一套系统来规范人们如何行使“权利”,这套系统的任务就是在保证我们每个人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这套系统就是国家系统。为保证国家系统的良好运转,我们每一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同时需要加以必要的限制。这一限制就是对自己“权利”的部分让渡。而我们让渡出的“权力”则转换成了国家的“权力”。比如,我们都想拥有金钱,但是我们只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来赚钱,如果我们去偷他人的钱,则因为损害了他人的利益而被禁止。这里,我们让渡的“权利”就是不能去偷钱,我们让渡的“权利”就转换为国家的“权力”——如果你偷钱,将被处罚。为了保证国家的秩序,同时也是为了保证我们每一个人能在一个良好的国家秩序里追求自己的利益,我们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建立起了国家的“权力”体系。这就是“权力”来自于“权利”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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