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5.07.31•【字号】京财行[1995]1399号•【施行日期】199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5)1399号1995年7月31日)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及受物价调整的影响,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管理,使之符合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经请示市政府领导批准,现将有关开支标准调整如下: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1.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副市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的住宿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50元调整到70元,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以下简称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70元调整到90元。
2.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费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到5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40元调整到60元。
3.局级以下人员住宿费由每人每天20元调整到4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到50元。
4.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二、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工具及交通费开支标准1.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仍严格按照京财行(1992)1384号文件第二条执行。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在1500公里以上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市级单位经局级领导批准,区、县级单位经区、县级领导批准方可乘坐。
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三、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由8元提高到20元,特殊地区由16元提高到3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区计发伙食补助费)。
北京公务员工资标准
北京公务员工资标准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公务员工资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公务员工资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单位担任行政管理职务的人员的工资。
公务员工资标准的确定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来执行的,下面就北京公务员工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北京公务员工资标准的确定是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的。
国家对公务员工资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包括工资的基本标准、津贴、奖金、补贴等内容。
北京作为国家的首都,公务员工资标准一般会高于其他地区,因为北京的生活成本相对较高,所以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也相应会有所提高。
其次,北京公务员工资标准的确定还受到当地政府的影响。
北京市政府会根据国家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来确定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以保证公务员的工资能够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
同时,北京市政府也会根据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职务等级来确定相应的工资水平,以激励公务员提高工作绩效。
此外,北京公务员工资标准的确定还受到公务员本身的影响。
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一般会根据其职务等级、工作年限、学历等因素来确定,职务等级越高、工作年限越长、学历越高的公务员,其工资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这也是为了激励公务员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综上所述,北京公务员工资标准的确定是受到国家政策、当地政府和公务员本身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的。
公务员作为国家的管理者和服务者,其工资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以保证公务员的工资能够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同时也能够激励公务员不断提高工作绩效,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通过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不懈努力,能够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公务员工资标准体系,为公务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
国家机关及行业分类代码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528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529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530
中国铝业公司
531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532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533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534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53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53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537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38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326
农业部
332
水利部
333
建设部
334
国土资源部
339
信息产业部
347
铁道部
348
交通部
357
文化部
360
教育部
361
卫生部
363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及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综合性行业协会代码
410
国家统计局
4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4l5
海关总署
416
中国气象局
417
四川省
52
贵州省
53
云南省
54
西藏自治区
61
陕西省
62
甘肃省
63
青海省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
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71
台湾省
81
香港特别行政区
82
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
代码
名 称
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高检、高法机构
101
全国人大办公厅
102
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出差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
包括北京驻外地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局级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单位级别在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第九条 北京市差旅费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照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标准执行。
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副市长级人员600元/人/天,局级人员300元/人/天,处级及以下人员150元/人/天。
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的区别有哪些
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的区别有哪些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的区别有哪些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的区别1、内涵不同:机关单位指政府部门、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是社会服务组织。
2、含义不同:机关单位是国家为行使其职能而设立的各种机构,专司国家权力和国家管理职能的组织;事业单位是由政府利用。
3、编制不同:机关单位使用行政编制,其经费由国家行政经费负担;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其经费由国家事业经费负担。
机关单位就是行政单位,是国家机关,是法定的行政主体,事业单位则是国家基于公共目的成立的公共事业组织,除过法律授权的事业单位,均不是行政主体;行政单位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行政经费负担,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事业经费负担。
事业单位职称级别一览表1.管理岗位:一级(部级正职);二级(部级副职);三级(厅级正职);四级(厅级副职、局级正职);五级(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六级(处级副职);七级(科级正职);八级(科级副职);九级(科员);十级(办事员)。
2.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副高级(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八级、九级、十级);助理级(十一级、十二级);员级(十三级)。
3.技术工: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高级工;四级中级工;五级初级工;普通工。
机关单位里面的级别是怎么分的机关单位里面的领导职务层次级别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除国家级以外,其他三级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地方三级行政划分。
行政级别中是没有股级的,股级是介于副科级和科员之间的,是一种习惯的称呼。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手续怎样办理1、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任命机关批准。
一般工作人员报送玉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县管干部、党委线公务员报送玉环县委组织部审批,市管干部报送市委组织部审批。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退休人员管理经费和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退休人员管理经费和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0.07.09
•【字号】京财行[1990]1437号
•【施行日期】1990.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退休人员管理经费和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
(京财行(1990)1437号1990年7月9日)我市退休干部队伍在逐步扩大,管理服务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经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建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经费和活动经费的开支项目,现将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经费: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休(退职),并且在原单位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管理经费每人每年30元,由各单位人事部门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印发学习材料、召开小型座谈会、运动会、表彰会,观看文艺演出和组织参观本市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成就等项开支。
二、活动经费:每年由区、县财政局拨付一定数额的活动经费,由区、县人事局统一掌握使用,具体数额由各区、县自定。
主要用于组织全区、县退休人员文娱、体育活动,重大节日慰问活动、表彰奖励在退休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退休后有突出成绩的退休人员,组织全区、县退休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等项开支。
三、列支渠道:上述两项经费均列入离休退休人员其他费用科目。
以上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平均发给退休人员个人,余额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四、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实行。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衔接,协调推进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核定、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住房补贴计发和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的纪律规定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无房、住房未达标职工的界定(一)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
(二)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本通知所称规定标准是指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按规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北京市国家机关
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待遇一览表一.婚假参照(京政发[82]111号、市生条例)工作人员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婚假不得超过7天;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增加奖励假7天。
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
详见《工资福利政策问答》67页。
二.产假参照(女职工劳保规定、市计生条例,教人[92]8号)女职工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已婚女职工年满24周岁后初育为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负担50%。
此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再增加3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费;非计划生育者给假56天;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期间可以顺延。
假期工资照发。
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
三.病假(国发[81]52号1994年4月4日工资制度改革政策口头解释二京人发[2004]64号)工作人员因病需要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
机关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按比例折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和薪级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和技术等级工资按比例折扣。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原工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90%,满十年工资照发;2.病假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70%原工资,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80%原工资;3.全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发当年的工龄津贴。
经请示市人事局:对于公务员长期病休应停发工作津贴和绩效奖金,其他津贴的发放目前尚无文件规定,职务补贴按工资计发比例计发,通讯补贴予以扣除。
(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详见《工资福利文件选编》第2册1172页、8册182页。
四、丧假(京政发[1982]111号)工作人员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去逝的可请丧假不超过5天。
到外地奔丧的,可酌情给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详见《工资福利文件选编》第4册708页。
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国家机关和
附件2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有关问题解答解答1.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开支标准做了哪些调整.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开支标准做了哪些调整??答: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形势,保证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基本需要,差旅费管理办法取消了原规定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的出差类区划分,将市内交通费等合并为公杂费。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中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统一标准,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分职务级别凭据报销。
具体调整如下:(1)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2)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支出等。
(3)住宿费。
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北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应该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财务部门根据出差人员住宿的具体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进行报销,住宿不同的定点饭店,住宿费实际开支会有差异,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上限。
(4)行李托运费。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2.高校.高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和职务工资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和职务工资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和职务工资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出差住宿费如何报销??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出差住宿费如何报销答:对应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登记表,相当于副市长级职务的人员出差,按照副市长级人员的标准住套间。
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按照局级人员标准,住宿标准间。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导语】:近日,北京市财政局首次发布《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对北京党政机关单位的培训费作了相应的规定。
今天本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全文,过来看看吧!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4〕148号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各类培训,均适用于本办法。
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国务院和中共中央各部门地址
国务院和中共中央各部门地址国务院和中共中央各部门地址一、中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名称和地址1.国务院办公厅北京市西城区中南海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2号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北京市东城区景山前街20号或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9号4.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北京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2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1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17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1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19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20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2条2号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2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北京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2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2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2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27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署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一号二、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三、国务院直属机构冠国号的正部级总署(2个)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冠国号的正部级总局(2个)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不冠国号的正部级总局(4个)5.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7.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北街21号冠国号的副部级国家局(3个)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5号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不冠国号的副部级国家局(3个)12. 国家林业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东街18号13. 国家宗教事务局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14. 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加挂牌子)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甲2号四、国务院办事机构1.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5号2.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7号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33号4.国务院研究室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2号五、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国家信访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8号2.国家粮食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1号3.国家能源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9号4.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北京宣武区西大街26号6.国家外国专家局北京中关村南大街一号7.国家公务员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8.国家海洋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9.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北京海淀区莲花池西路28号10.中国民用航空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11.国家邮政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 12.国家文物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1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1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15.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16.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17.国家保密局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甲56号18.国家密码管理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号19.国家航天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20.国家原子能机构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21.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22.国家核安全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23.国家档案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1号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新华通讯社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57号2.中国科学院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2号3.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4.中国工程院北京市西城区冰窖口胡同2号5.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25号6.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6号7.中国地震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3号8.中国气象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西城金融街16号金阳大厦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1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1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甲2号月坛大厦南座5层1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一、中共中央直属机构1.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与其合署办公)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甲2号2.中央办公厅北京市西城区中南海3.中央组织部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4.中央宣传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央宣传部,由中央宣传部代管)北京市东城区西长安街5号5.中央统战部北京市府右街135号6.中央对外联络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号7.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14号8.中央政策研究室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2号9.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10.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1.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12.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4.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15.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二、中共中央直属事业单位1.中央党校北京市海淀区大有庄100号2.中央文献研究室北京市西城区前毛家湾1号3.中央党史研究室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9号4.中央编译局北京市西城区西斜街36号5.人民日报社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6.求是杂志社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甲83号7.光明日报社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5号8.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上海市浦东新区前程路99号9.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江西省井冈山市茨坪红军北路6号10.中国延安干部学院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是中国共产党最高智囊机构。
北京市行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行[2007]93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在差旅费的管理工作中,各单位要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的目标,贯彻节约、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次、压缩出差费用,将本单位的差旅费严格控制在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内。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差旅费支出预算的核定与管理;审计部门要将差旅费开支情况进行重点审计;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时查处差旅费管理工作中的违规问题。
三、本《办法》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
在此期间,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
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
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市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各地区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定点饭店名单将通过“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公布。
附件:1.《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2.《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二○○七年五月十五主题词:财政差旅费办法通知北京市财政局2007年5月15日印发附件1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出差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北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出差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
包括北京驻外地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局级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单位级别在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 时至次日晨7 时乘车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 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北京市差旅费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照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标准执行。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食堂炊事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82]第27号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食堂炊事员工资待
遇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食堂炊事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82年8月23日京人〔82〕第27号)
现将国家机关、科研、文教、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食堂炊事员的工资待遇通知如下:
一、新招收分配做炊事员的,初期工资仍为27.5元。
工作满一年后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六)八级,工资36元。
再工作满三年后,经过考核,工作表现好,技术水平达到炊事员七级标准的,可改定为七级,工资41.5元;工作表现差,技术水平达不到炊事员七级标准的,工资不动。
二、现做炊事员,工作已满四年,现工资低于炊事员七级41.5元的,可进行一次考核,凡工作表现较好,技术水平达到炊事员七级标准的,可改定为炊事员七级41.5元;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工资不动。
三、本通知自一九八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结束——。
办法-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下文是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
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会议。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下文是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
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会议。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北京市推出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 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转嫁办法规定,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办法强调,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和飞机头等舱;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和飞机经济舱;其余工作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和飞机经济舱。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市、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试行办法
北京市市、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79.02.12•【字号】京革发〔1979〕65号•【施行日期】197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市、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试行办法(北京市革命委员会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二日京革发〔1979〕65号文件转发)为了帮助广大职工解决子女医病的实际困难,解除新长征路上的后顾之忧,进一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鼓足干劲,为完成新时期的总任务而奋斗,特制订本办法。
市、区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不包括远郊县和门头沟区)可根据本办法,对职工子女实行统筹医疗。
一、参加统筹医疗的条件和手续凡由职工(包括属于国家计划之内、常年顶岗位的临时工)供养、在本市有正式城镇户口、中学毕业以前尚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均可参加统筹医疗。
参加者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本单位福利委员会(小组)批准。
原则上一年办理一次加入或退出手续,新生婴儿和新调入职工的子女可随时参加,参加后本年内不得无故退出。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退出者,需经福利委员会批准。
二、统筹医疗经费来源凡参加统筹医疗的职工,每个子女每月缴纳一角钱作为统筹医疗基金,由单位财金部门按月从工资中扣除,代为留缴。
子女患病所需的医药费用,首先由统筹医疗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可从职工福利费中拨款补助。
三、医疗单位参加统筹医疗的职工子女,应根据就近医疗的原则,凡十四岁以下的儿童,可在居住的区范围内由职工自选一至两个医院为就诊医院;十四岁以上的青少年,应在负责其居住地段医疗任务的医院就诊。
另外,在托儿童所在园、所的医务室也可作为指定医疗单位。
关于全市分级分工医疗的具体办法,市卫生局正在修订,待通知实施后,即改按有关规定办理。
职工选定的就医医院应报本单位福利委员会备案,一年内固定不变。
四、医药费报销标准和范围参加统筹医疗的职工子女,可凭指定医疗单位或转诊医院的医药费收款单据,报销百分之五十,每人每年实际报销医药费累计金额不得超过一百元,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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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出差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
包括北京驻外地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局级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单位级别在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北京市差旅费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照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标准执行。
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副市长级人员600元/人/天,局级人员300元/人/天,处级及以下人员150元/人/天。
第十条北京市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
住宿标准:副市长级人员住套间,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应该到财政部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或出差地没有定点饭店的,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定点饭店名单待财政部招标工作结束后,通过“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公布。
第十一条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
干办法。
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
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
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
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
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
销旅费。
第二十二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到北京周边地区出差,当天能够返回的,在开支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
定具体细则。
公检法等有特殊业务要求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自行规定相关办法。
第二十七条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5)139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