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大学关于实验室设置的有关规定
大学关于实验室设置的有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设置与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设置,保证实验室基础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充分表达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突出重点、办好、立项论证、严格审批、规范管理、效益评估的原则,密切配合基础教学和专业教学,进行有效的内涵建设和经费投入,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投资效益,根据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实验室设置作如下规定。
第二章实验室设置与建设的基本要求第二条我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等工作的教学、科研实体。
其设置要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和效益情况,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严格按规定要求,合理设置。
第三条新建实验室分两种基本情况,一是因教学科研需要,新建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或科研实验室'•二是因教学科研需要,在现有某个正式建制实验室下属新建某一分室。
本规定着重针对第一种情况, 同时也适用于第二种类型实验室的筹建。
第四条功能与内容基本相同的实验室不再重复设置和建设,根据需要并经过严格论证,可扩建实验室某一分室规模。
第五条根据教学、科研承担任务的不同,可设置不同层次和水准的实验室,如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校级重点实验室、校级实验中心(实验室)。
实验室的建设要向综合共用方向发展,建立多专业、多学科可以共享公用实验中心(实验室)。
实验室建设要综合表达科学、高效、现代、的意识和观念。
第六条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过学校正式批准。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紧密配合基础教学、专业教学和重点实验室(专业)建设,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预期效益等综合配套因素, 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评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归口规划管理。
实验室建立、调整、撤销管理暂行办法
实验室建立、调整、撤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学校正式建制的承担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的实体。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章实验室分类、建立的原则和基本条件第三条实验室按照管理级别分为以下几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校级实验室,学院级实验室。
第四条实验室按类别分为基础教学实验室、专业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
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教学实验室是指以基础课和专业课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承认的以科学研究为主的实验室。
第五条实验室的建制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实验室用房面积一般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四)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合适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的申报和审批程序第七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业务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业务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业务管理工作由学校科技处负责。
校级科研实验室(研究所)业务管理工作由科技处负责。
第九条实验室的建立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凡申请新建的实验室,须由学院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实验室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详细说明具备的各项条件,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实验室申请建立审批表》(见附件)。
高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管 理 小 组 成 员进 行 监 控 , 公 司有 专 门 的《 客户抱怨管理程序 》 文
果 是 临 床 实 验 室 日常 检 验 工作 的 最 终 产 品 , 所 以不 正 确 的 检 验
结果是对患者 的伤害 , 检 验 结 果 不 能 及 时 回报 和 不 能 及 时 用 于
临床 是 对 检 验 资 源 的 最 大 浪 费 _ 7 ] 。 因此 , 实 验 室 首 先 必 须 重 视 分 析后 质 量 管 理 , 然 后 对 影 响 分 析 后 质 量 的 重 要 环 节 进 行 控
对 不 同 检 测 项 目按 照 国 家 相 关 要 求 对 检 验 结 果 及 原 始 资
料 和记 录进 行保 存 。 比如 :于 3 O年 , 细 胞 遗传 的 相 关记 录保 存 不 少 于 2 O年 , HI V 检 测 的相 关记 录 不 少 于 1 O年 , 普 通 记 录 不 少 于 2年 。对 于这 些 保存 时 间 较 长 的 记 录 , 需 要 有 专 门 的 空 间 和 人 员 进 行 管
控制 , 防潮 、 防火 、 防鼠工作都有 实验 室助理 进行监 控和管 理 。 对于 L I S系 统 中 的 电 子 数 据 和 报 告 , I T 部 门会 定 期 进 行 备 份 , 备份 的记录也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保存 。
7 咨 询 和 投 诉 的处 理
咨 询 是 分 析 后 工 作 中非 常 重 要 的一 部 分 , 也 属 于 检 验 和 临 床 沟通 的 一 部 分 。不 与 临 床 进 行 良好 的 沟通 , 就 不 可 避 免 的 会
[ 5 ] 王 志 红. 重视 检 验 分 析 后 的 质 量 控 制 [ J ] . 临床和实 验医学 杂志 ,
实验室建设、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实验室建设、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作程序,维护学院实验室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实验室建设、改造工程,杜绝未经批准对实验室进行改、拆、挖、隔等现象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建设、改造工程,获得学院批准后,使用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全程跟踪建设、改造工程。
第三条实验室的建设、改造工程应在不破坏房屋建筑结构的前提下进行。
第二章建设、改造报批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改造工程经费应列入实验室建设学年预算。
预算获得批准后, 学院相关部门方可组织施工。
第五条未列入实验室建设学年预算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原则上不予批准。
如因专业建设、新生扩招、科研、校企合作等特殊原因,需要计划外建设、改造实验室,须经学院领导批准后,相关部门方可组织施工。
第六条列入实验室建设学年预算的工程,所需资金从实验室建设、改造经费中列支。
未列入实验室建设学年预算的工程,使用单位须向学院另行申请经费。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七条使用单位须指派工程负责人,负责与学院工程发包单位及施工方保持联络,以确保工程按期开工和交工,负责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督和检查,并给予相关协助及配合。
第八条使用单位和施工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原设计方案。
如原设计方案确有瑕疵,在不造成浪费并不突破工程预算的前提下,使用单位可作局部调整,并将调整后的设计方案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因调整设计方案而不能按期完工时,使用单位应及时调整后续工作安排,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第九条如原设计方案存在严重疏漏,必须做出较大改动,且需要追加工程预算时,则设计方案须重新论证,并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在此期间,使用单位应及时调整后续工作安排,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条施工方应对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质量负责,确保所使用材料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环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严禁使用假冒伪劣材料,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工程通过验收后,施工方应本着求实负责的原则尽快作出工程结算。
学院在结算工程款时应至少预留工程总造价5%的质量保证金。
大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
大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大学实验室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实验室的安全、高效运行,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实验室建设、设备采购、人员管理和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建设是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行和科研工作开展的基础。
在实验室建设中,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 规划设计:在设计实验室时,需综合考虑实验室的功能需求、空间布局和安全要求等因素。
合理划分实验区、储存区和办公区,确保各区域功能明确、布局合理。
2. 建设资金:为了保证实验室的建设质量,大学应合理安排实验室建设资金,并确保使用资金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3. 设施设备:实验室建设过程中,要科学选购和配置实验室设施设备,确保与实验目的和内容相匹配。
同时,要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二、设备采购与管理实验室设备采购是实验室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合理的设备采购与管理有助于保障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和科研工作的顺利展开。
以下是设备采购和管理的几个关键方面:1. 采购程序:实验室设备采购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
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供应商的选择要进行公平竞争。
2. 设备验收:实验室设备到货后应进行验收工作,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数量与合同规定一致。
验收合格的设备方可投入使用。
3. 设备管理:建立设备档案和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备使用、维护和报废的程序和责任。
定期进行设备清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三、人员管理实验室人员管理是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做好人员管理有助于提高实验室的运行效率和科研工作的质量。
以下是人员管理的几个关键方面:1. 人员配备:根据实验室的需要和任务,科学合理地配置实验室人员。
确保实验室具有一支专业素质高、技术能力强的团队。
2. 岗位职责:明确实验室人员的岗位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人负责、有人落实,避免工作职责不清或责任不明的情况出现。
3. 奖惩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励实验室人员积极投入科研工作,同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惩处,保证实验室的正常秩序。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科技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2x-04-18【生效日期】202x-04-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
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
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拨发有关经费。
第六条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东南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一、为适应建设国内外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做好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科学研究的水平,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整体效益,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20号令)和《东南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校通知[xx]74号),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涉及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的教学或科研单位。
三、根据校区功能定位,学校的实验室分为教学为主(以下简称“教学实验室”)、教学与科研并重、科研为主(以下简称“科研实验室”)、公共服务四大类,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依托在学校的国家、部门或地区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还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实验室设置必须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要求,应以学科建设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为先导、以实验室内涵建设为核心,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布局。
要具有超前意识,发挥自身特色,实现实验室由单一性、封闭性、重复性、分散性、小而全的模式向综合性、开放式、共享型、多功能、高效益模式的转变。
五、实验室设置原则:1. 教学实验室,每个一级学科一般只设置一个基础课或专业基础(专业)课教学实验室;新建学科(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在相近的教学或科研实验室内开展工作,具备一定条件后,报经学校批准再独立设置。
2. 科研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一定的基础、稳定的科研任务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研究室、课题组等应就近并入相关实验室。
3. 公共服务实验室,一般只设置多学科共享、依托院(系)管理的校级实验中心。
4. 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校、院(系)教学、科研实验室。
5. 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融教学与科研于一体的综合性实验室6. 依托在学校的国家、部门、地区实验室及工程研究中心、校级实验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研究所可作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
东南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东南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校实设〔2018〕11号关于实施《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511-2018)》的通知各学院、实验室:2018年8月13日公安部发布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511-2018)》(附件1),并于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认真贯彻该治安防范要求,加强各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建设及管理,南京市公安局于近期分别对全市各区所有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召开了宣贯会,要求各单位尽快按标准实施。
近年来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形势日渐严峻,公安、环保等国家执法部门已将高校实验室列为危险化学品漏管失控重灾区,逐渐加大了对高校实验室的监管执法力度。
从2018年开始,公安机关已对全市高校实验室开展了各类相关检查。
2018年7月-9月期间,南京市公安局及玄武、鼓楼、江宁分局以及各辖区派出所分别对我校四牌楼、丁家桥、九龙湖校区涉及“易制爆”、“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进行了多次现场突击检查,对能源与环境学院、生物科学与医学工程学院、化学化工学院等危险化学品日常安全管理不规范的单位下发了《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隐患整改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整改。
鉴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对学校教学、科研等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并已成为公安、环保等国家执法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公安部新颁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511-2018)》,结合我校易制爆、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管理实际情况,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如下工作:一、积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治安防范要求请涉及“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学院、实验室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511-2018)》,并参照“治安防范要求”对本单位使用或存放“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尽快制定相关实施方案。
东南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与改革立项管理办法 - 东南大学设备处
东南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与改革立项管理办法实验室是实现高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重要场所,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基地。
为引导和激励广大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积极投入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实验技术改革和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立项原则申请立项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改革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1、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对深化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2、结合学校和各院(系)实际情况,有利于实验教学水平提高、实验教学管理、实验室装备建设,预期能取得明显的改革成果,并有应用和推广价值。
3、项目论证充分,研究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的基本条件。
二、项目类别实验室建设与改革项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实验室管理体制和机制研究;2、实验室开放研究;3、实验室信息化建设研究与实践;4、实验队伍建设研究与实践;5、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自制与改造;6、大型仪器设备功能的开发与实践;7、其他工作。
三、立项程序及管理1、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改革立项一般每年10月份组织申报。
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或2年,每位申请者限报一项,已在学校其他教学改革中立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2、以院(系)为单位组织申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改革项目,填写立项申请书(一式两份),院(系)对申请书进行初审,对申请人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研究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签署意见后统一将申报材料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3、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并汇总专家评审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公布立项项目,下拨项目经费。
4、为确保研究项目按进度要求完成,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定期组织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项目组必须按要求递交相应申请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承担的研究任务。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申请延期结题,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定
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高校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人才培养、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场所。
实验室工作水平也是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实验室建设作为学校的一项基础性建设工作,在学校整体改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学质量与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涉及的实验室是指主要为本科教学服务的各类教学实验室。
第三条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执行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加强实验教学改,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水平和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为基本依据,从学校发展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实行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实验室的任务第五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的安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验教学安排,组织人员编写并完善课程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合理安排实验教师和实验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实验室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开发实验项目、更新实验内容、改教学方法、完善实验环境,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比例,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人才。
第七条实验室应加大对学生开放力度。
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教学外,各实验室应不断增加开放型实验项目数量和开放时间,增加优质实验教学资源的供给,使实验室成为学生科技创新、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等活动的主要场所。
第八条实验室在满足各项教学需求后应积极承担科研任务。
各实验室应充分发挥实验技术和设备的潜在能力,积极参与各项科学研究。
第九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大学章程》,对原《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的场所和实体。
第三条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工作部署,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提倡勤俭办学,优化资源配置,质量效益并重,努力实现实验室建设健康协调发展,为教学科研做好服务和保障。
第二章体制与职责第五条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部、中心等,下同)两级管理。
由分管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各单位由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实验室工作。
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负责评议、审议、考核、评价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务及相关工作。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秘书单位一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协调全校实验室工作。
第八条实验室按照管理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院级实验室。
按照功能类型分为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两大基本类。
第九条学院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细则,落实实验室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学院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
(三)负责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技术考核及其晋升、奖惩等工作。
(四)落实学校安全环保监督检查要求和措施,确保实验室安全有序运行。
(五)负责做好学院实验室检查、考核和评估相关工作。
(六)负责学院实验室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条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规模,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工作岗位或机构,协助主管院领导做好实验室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在分管实验室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分管院领导对本院实验室进行全面管理,落实学校主管部门对本院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设备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事前管理】加强项目论证管理实验室的新建和扩建项目都必须通过专家论证,包括二级学院论证和学校论证两个环节。
(一)二级学院论证1、论证小组:必须由3人及以上组成,成员必须具有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教学经验,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2、论证程序:二级学院组织召开论证会议,由二级学院院长主持,项目负责人作情况汇报,专家组根据专业教学实际情况和汇报情况及材料审核评议论证内容。
3、论证内容(1)项目设置应符合教学计划、为专业教学服务等。
(2)项目是否存在重复性建设、设备重复性购置、是否有跨专业资源整合。
(3)设立新实验室每学年的实验教学总学时应符合相应要求。
(4)拟购置仪器设备的型号规格、技术指标、数量等是否合理.(5)以上内容二级学院在论证时必须形成书面论证材料填写于项目书内。
(二)学校论证1、论证专家组:必须由分管校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及二级学院分管实验室领导等组成论证专家组,至少7人以上。
召开临时性会议至少5人以上。
2、论证程序:论证会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主持;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情况;论证专家组成员在项目负责人汇报及答辩后,审核和评议论证相关内容,得出论证结论。
3、论证内容(1)审核二级学院论证是否符合论证要求。
(2)审核该项目是否能为专业教学、培训、生产和科研服务,建设方案是否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3)审核项目提出的项目投资使用效益分析是否可行(如实验设备利用率是否达到年最低要求等)。
(4)审核学校内是否存在重复性建设、设备重复性购置,是否有跨专业资源整合。
(5)以上所列内容学校在论证时必须形成书面论证材料填写于项目书内。
二、【事中管理】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应着力改变目前实验室项目“重申报,轻建设、不讲实用绩效”的倾向,加强对实验室项目建设的引导和管理。
xxxx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XXXX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实验室是我校本科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好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是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学术交流、推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教学实验室包括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和院级中心实验室。
第四条教学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和本科教学的需要,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验(上机),支撑学生学科竞赛及各种课外科技创新活动。
培养学生科学精神和科学态度,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推动本科教学总体水平提升。
第二章立项与建设第五条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专家论证、批准立项、计划审核、计划实施、验收等过程。
第六条本科教学实验室申请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1.新办专业;2.目前实验教学条件尚不能满足专业实验教学要求(开出率达不到100%的)的实验室;3.根据实验教学改革需要,提升实验教学水平。
第七条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原则与程序:1.实验室建设原则(1)满足教学需要原则教学实验室建设从满足教学需要的角度出发,针对人才培养要求提出规划,应特别注意实验教学硬件平台及课程平台的建设。
(2)分步实施原则建设经费分阶段投入,因此建设规划需要根据需求的轻重缓急,分年度列出分阶段实施的计划。
(3)共同建设原则教学实验室应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建设,争取校企合作、社会捐赠等各方面资助,专业实验室建设项目中学院在经费预算中计划不低于20%的配套投入。
(4)资源共享原则实验室建设规划在考虑满足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同时,兼顾研究生培养及科研的需要,以及学校教学实验室整体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实验室建成投入使用后,不仅要为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学科服务,应利用资源优势,向全校学生、其他院校及社会开放。
(5)先进可行原则学院要成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室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规划的编制和论证。
《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科〔2006〕7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我省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我厅在原《江苏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参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修订了《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二○○六年八月一日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苏教科〔2006〕7号2006年8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是江苏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省重点实验室和省重点建设实验室。
第四条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围绕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科技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科建设水平。
其主要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推进科技进步,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实现我省“两个率先”和建设教育强省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全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三)对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销进行审批。
(四)会同省有关部门拨发高校重点实验室有关建设和运行经费。
(五)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评估。
第六条高校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列入学科建设计划,组织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创新型人才,根据教备[1992]44号文件的精神,我校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和装备一批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创造较好的教学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使其逐步发展成为国家或省级示范实验室或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实验室建立的条件和范围1、范围校级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安排在有关院(系)和所,侧重教学和教学科研兼顾的实验室建设。
鼓励院(系)、所联合建立新兴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实验室,并鼓励产业部门和企业同我校建立联合实验室,以推动新思想、新原理不断地应用于生产实践,同时造就和培养适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人才。
2、条件有关院、系和所申请建设的实验室,一般还应具有以下几个条件:(1)从事基础教学和专业技术的实验室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特色,主要从事科学研究的实验室要符合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的战略需要,要高层次上面向经济建设,在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若干重大的科学技术研究上提出比较明确的近、中、远期的研究目标,并且具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人均纵向项目经费不少于每年2万元,且总经费每年在10万元以上;(2)实验室要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以及结构比较合理的实验技术队伍,要有创新精神和有良好科学品德;(3)实验室应有培养本科生或研究生的能力;(4)实验室已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承担任务方面要有一定的竞争能力。
三、申报程序1、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长远规划以及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发展的需要,学校有重点、分步骤在若干学科领域内建立校或院级实验室,并向有关院、系、所下达校级或院级实验室的数目指标。
2、实验室要填写《建立实验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院、系、所领导和学术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南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二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发挥实验室的功能与效益,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
增强对外服务能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碍鳝绢。
第二条实验室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 承担着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进行科技创新的重要任务;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锯鳗鲮。
实验室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根据东南大学人才培养“十二五”规划建设和学科发展总体要求,按照整合和优化实验室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共享为指导思想,不断优化实验室建设布局,加大实验室建设力度,实施科学管理,加强实验室内涵建设。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戇鳖納。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要求,组织编写、完善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詢鳕驄。
第五条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及时将最新科研成果转化实验项目,更新实验内容,逐步提高综合设计型和研究创新型实验在实验项目中的比例,开发各种技能训练项目,注重学生的创造思维和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亿鳔简。
第六条利用现有的实验装备,大力开展科学研究,积极承担、参与国家、省(部)各级各
类科研课题。
实验室要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认真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
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篓鳐驱。
第七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基本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的实验室条件、人员和
技术优势,积极对外开展实验、测试、分析等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长鳏檷。
第八条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计量及标定等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同时结合实验创新的需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摟鳎饗。
第九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实验室的工作进行严格、规范、科学的管理。
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諦鳍皑。
第三章立项与建设
第十条实验室建设应按照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方向和教学、科研的需要统筹考虑,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区分轻
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实验室建设工作。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养鳌顿。
第十一条我校的实验室按功能划分为三类:教学实验室、教学科研并重实验室和科研实验
室。
凡主要面向学生进行实验教学的实验室为教学实验室;凡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根据专项科研任务而设立的实验室为科研实验室。
实验室建设大体可分为6个层次:公共基础实验平台、学科大类或多学科共享的专业基础实验平台、本硕共享专业基础实验平台、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实验室。
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绌鳆現。
第十二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应考虑环境,基础设施条件、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
1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