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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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闽卫监督函〔2024〕797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闽卫监督函〔2024〕797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疾控中心、省职控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所: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中医药等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4〕83号),现将我省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四)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五)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

加强医药费用、医保结算、院外购药及送检、高值耗材使用、医疗美容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开具虚假医学证明、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问题,防范“医托”“号贩子”“电子黄牛”“黑护工”等影响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六)采供血机构(含一般血站、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依法执业情况。

二、组织实施(一)我省2024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详见附件1-6。

食品药品举报行政奖励流程

食品药品举报行政奖励流程

食品药品举报行政奖励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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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对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以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果的发生,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三条县食安办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指导、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负责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资金审定和支付。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负责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奖励通知发放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林业部门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公安部门负责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举报奖励;县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工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字号】泉政文〔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规定一、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五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第七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八条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食品安全奖罚制度

食品安全奖罚制度

食品安全奖罚制度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奖罚制度。

二、奖励机制1. 奖励对象:在食品安全管理、技术研发、质量保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 奖励方式:(1)通报表扬;(2)颁发荣誉证书;(3)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3. 奖励标准:(1)对食品安全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贡献程度给予奖励;(2)在食品安全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突破的,给予奖励;(3)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

三、处罚措施1. 处罚对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2. 处罚方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吊销许可证;(5)追究刑事责任。

3. 处罚标准:(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2)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及责任大小给予处罚;(3)对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四、实施与监督1.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奖罚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2.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3. 定期对食品安全奖罚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附则1. 本奖罚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奖罚制度解释权归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 如有与本奖罚制度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奖罚制度为准。

四、奖励与处罚的评审程序1. 奖励评审:(1)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励的评审工作;(2)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奖励对象及奖励等级;(3)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实施。

2. 处罚决定:(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线索,对涉嫌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2)调查属实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3)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奖励与处罚的公开与反馈1. 奖励与处罚的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及具有食品监管职能的各成员单位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以署名或匿名方式,通过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形式,对发生在我市辖区内涉嫌食品的违法行为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举报。

具体包括:(一)群众来访进行的举报;(二)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的举报;(S)以信函形式进行的举报;(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的案件;(五)其它途径进行的举报。

第四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据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受理程序和依法调查处理的期限。

市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审定、报批,奖励资金的拨付、发放和案件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五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接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不得推诿拒绝。

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监管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责或监管界限不清的,由市食安办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权;对涉及上级部门监管职责或其它行政区域的,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市食安办处理。

第六条举报奖励范围包括:(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投入品或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二)在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储存等环节,违法添加、使用非食用物质,或使用回收食品、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S)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等动物肉及其制成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及其肉类制品的;(五)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假冒伪劣食品的;(六)生产、运输、销售、储存或购买国家明令禁止食品添加剂及其相关产品的;(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A)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九)未经行政许可生产经营食品的;(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对举报人怎么奖励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对举报人怎么奖励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对举报人怎么奖励您好,《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奖励标准及奖励程序等都有规定,以下为您列出奖励标准的内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

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

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

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

(三)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四)其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12•【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1月12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第四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处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福建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112号《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保障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和人体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部门负责研究拟定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产业布局,促进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等行业管理工作.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经贸部门,执行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参与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其采购、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第五条在中央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的原则下,省人民政府建立医药储备制度,保障发生灾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的药品、医疗器械供应。

医药储备制度由省人民政府经贸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对在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药品流通第七条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但是,采购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V1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V1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V1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药品违法行为是指制药、生产、批发、零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等行业中,各种违反法律法规、药品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1. 药品违法行为种类药品违法行为包括假冒伪劣药品、非法生产药品、贩卖假药、黑心药商、医疗事故、医药商业贿赂等。

举报人需对药品违法行为有所了解,并对举报信息提供充分证据。

2.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根据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息,必须为奖励达到以下要求:经调查属实,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或处理本次举报行为并实施效力,且举报人所提供的情况、线索、证据属实,对调查和处理工作发挥了卓越作用。

举报人可以获得举报金额的数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奖励。

3.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金额根据《关于加大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力度的通知》规定,举报药品违法行为,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

具体奖励金额由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5%至20%。

4.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渠道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渠道举报药品违法行为:医药监管部门举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官方渠道,也可以通过微博、微信、短信、电话等渠道向第三方举报平台提供线索和情况。

举报人需注意举报内容准确、资料齐全,避免诬告陷害。

5.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保护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人可以要求保密身份,不受任何损失。

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和受理第三方举报平台有义务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并依据法律法规保护举报人不受任何不正当的扰乱和报复行为。

总之,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正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举报人要以真实、准确的事实为基础,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自己的贡献。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XXX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的通知》《XXX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市XXX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和XXX市XXX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受理、转办、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辖区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

区食安办负责受理食品综合监督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区农业局负责受理种植养殖领域初级农畜产品、水产养殖环节、禽畜定点屠宰的举报;区食药工商质监局负责受理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环节、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举报;发改、环保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受理群众的举报;区食安办也可直接受理、转办各类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

第四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并尊重举报人的意愿,由其自由选择是否将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及时安排核实、查处,并对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举报行为及时予以确定。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如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告知其向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在受理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移交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监管环节不明确的举报事项,以及跨区域、跨部门等需要协调的重大举报事项,应当报告区食安办进行协调,落实举报事项查处和奖励确定等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4•【字号】闽政办[2011]230号•【施行日期】201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23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现就贯彻《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全省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省、设区市(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三级都要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查处,分级奖励。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细化相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有关规定和操作守则,明确岗位职责,同时根据本部门监管职责实际情况界定省、市、县三级处理范围。

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在本方案框架内制定相关规定,按照方便群众举报和有利于提高查处效率的原则明确举报受理部门、畅通举报渠道,财政安排专项奖励资金,落实奖励标准和奖金发放程序,不断完善本辖区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二、明确有奖举报范围对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肉类及其制成品,或向上述动物或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禁用物质的;(四)加工销售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的;(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异物或违禁物质、掺假掺杂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的;(六)伪造、簒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29•【字号】闽食安委[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闽食安委〔2009〕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为贯彻实施好《食品安全法》,防止监管缺位,方便群众办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研究食品安全和大排档卫生监管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2009〕122号)精神,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省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作出进一步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餐饮加工配送单位的监管。

餐饮加工配送单位即只有餐饮加工场所、组织对外餐饮配送、不提供现场餐饮消费场所的餐饮服务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在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未到位时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明)和监管。

二、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管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是指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食品,前面销售食品的店铺。

(一)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销售门店部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监管。

(二)对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加工部分实行分类监管,由质量监督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实施许可和监管。

1、面包加工店、面制品加工店、糕饼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不包括豆浆店)、肉制品加工店(不包括卤味店)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加工部分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经营许可和监管。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质监局制定。

2、超市自制自售熟食部、卤味店、奶茶店、包子店、馒头店、饺子店、豆浆店、鱼丸店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加工部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负责实施卫生许可和监管。

具体卫生标准由省卫生厅制定。

3、上述两项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办理证照的程序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核准名称→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或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和办理营业执照,但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在前店销售自制食品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莆田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莆田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莆田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

市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经贸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四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一)来人举报;(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三)信函举报;(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五)其它途径。

第五条举报下列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四)经营应当检疫却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国外进口食品的;(五)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六)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商标、质量标志或名优产品标志的;(七)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八)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九)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十一)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十二)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一、目的与背景食品药品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物品,保障食品药品的安全和质量是国家的重要任务。

然而,由于市场的复杂性和监管的不完善,仍然存在一些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管理,制定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食品药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中的投诉举报管理。

三、投诉举报渠道1.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热线电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举报平台–相关社交媒体平台上的指定账号或专项举报渠道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24小时不间断接收投诉举报的机制,并及时受理、核实和处理投诉举报。

四、投诉举报要求和程序1.投诉举报要求:–投诉举报应当具体、真实、完整,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投诉举报人须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2.投诉举报程序:–收到投诉举报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核实。

–核实结果符合投诉举报要求的,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进行深入调查。

–调查结果应及时通知投诉举报人,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保密与举报奖励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个人信息、举报事项等应当予以保密,并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对于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以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

六、处罚措施1.针对投诉举报中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

2.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食品药品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以采取暂停生产、关闭停业、撤销生产许可证等措施。

七、附则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能及时受理、核实、处理投诉举报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废止《市区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废止《市区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废止《市区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24.07.29
•【字号】榕公规〔2024〕1号
•【施行日期】2024.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废止《市区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
定》的通知
榕公规〔2024〕1号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局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有关规定,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决定对《福州市治理交通拥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市区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榕公综〔2016〕148号)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市区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废止情况,由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及时报属地人民政府。

福州市公安局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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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公众监督与社会共治,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并做出最终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权利告知、奖励申请受理、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纳入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五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所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事实或违法线索;(三)实名举报或举报受理部门能够联系并核实举报人身份的匿名举报;(四)违法行为或线索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披露;(五)举报的内容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作出刑事判决的。

第七条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八条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转交、移送该举报案件的其他监管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可给予适当奖励。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各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直接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举报的案件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调查处理,涉及刑事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并作出刑事判决后,未享受其他奖励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举报奖励。

(六)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七)举报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案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奖励的,不再按《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闽政办〔〕号)、《福建省级食品安全举报奖金操作办法》(闽食安办〔〕号)规定给予重复奖励。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四)属于消费者投诉、申诉的;(五)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之前,举报人向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索取赔偿金额明显超过法定标准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奖励标准第九条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如下三个等级:(一)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九条划分的举报奖励级别,按照案件罚没款金额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万元。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元的,按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元的,按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元的,按元奖励。

(四)违法行为不涉及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情况属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可视举报等级、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给予元—元的奖励。

(五)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万元:(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四)其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第四章奖励程序第十二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情形的案件,负责举报调查处理、并作出最终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获知刑事判决终审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的申请权利和申请途径。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同时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电话、手机、网络联系方式等),并提供举报人代号(姓名拼音首字母)和身份识别代码(身份证后位数字)作为身份识别信息。

举报受理部门也可根据匿名举报人要求另行约定身份识别信息。

因举报人原因无法取得联系或匿名举报人未提供身份识别信息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三条举报人有申请举报奖励意愿的,应当自被告知申请奖励权利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负责举报调查处理、并作出最终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

匿名举报人申请时应提供身份识别信息。

申请人应在申请时承诺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予奖励情形,必要时应根据举报奖励实施部门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与举报受理部门不一致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举报人奖励申请后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作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并在决定后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应同时说明理由。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奖金;匿名举报的,按事先约定方式核验身份识别信息。

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为单位的,可指定员工代领,奖金领取人需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委托函和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按照快捷、便民的原则办理奖金发放手续。

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六条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第十七条举报人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举报奖励的,应填写《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并随附身份证明复印件,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方式向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提交奖励申请材料。

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在收到申请后制作《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经由稽查部门按照举报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提出奖励意见、财务部门审核,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批。

对属于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或奖励金额超过万元的,应报请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

奖励意见审批通过后,由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在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取手续。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应核对其身份信息,确认无误后向财务部门提交奖金发放申请材料,由财务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及时办理奖金发放。

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对内部职责分工及举报奖励申请、审批和奖金发放等程序进行细化。

第十八条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受理、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举报奖励标准认定核算、奖励决定、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金,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为调动基层协管员、社会综治网格员工作积极性,对协管员、社会综治网格员举报的食品药品相关违法案件,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辖区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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