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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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文发[1998]ll号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文发[1998]ll号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文发[1998]11号)各市(地区)文化局:为了配合《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

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现将《陕西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我厅,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陕西省文化厅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陕西省娱乐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娱乐活动的管理,促进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文化部6号令《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娱乐活动的经营与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促进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地区(市)、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县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业务上受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细则》,管好文化市场。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内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为:(一)歌舞厅(含有歌(乐)手演唱(演奏)的茶座、酒吧、咖啡厅等);(二)卡拉OK厅(含附设卡拉OK设备的餐厅、茶座、酒吧等);(三)电子游戏厅、游艺厅;(四)桌台球、保龄球、棋牌室、激光打靶、室内滑冰、室内电子游艺模拟高尔夫球;(五)综合性娱乐场所;(六)其他新兴的文化娱乐活动。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二)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二)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8.28•【文号】•【施行日期】2013.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续(一)业务手册歌舞娱乐场所业务手册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的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适用于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的咨询,以及申请和办理。

二、审批基础(一)事项名称事项: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二)审批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实施机关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书送达。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书送达。

(四)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审批条件1.申请人(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A.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B.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C.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D.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9•【字号】呼政发[2004]71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4]7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文化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月十九日呼和浩特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主管机关。

旗、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营业性演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总体规划,确定本市演出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营业性演出单位包括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等。

第六条申请设立演出单位,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其中演出场所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还应当报公安部门进行安全审核和向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持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7年1月1日起实施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7年1月1日起实施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7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

将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的经营活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办法》要求,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不得开通表演频道;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依法保护表演者身份信息。

《办法》还要求,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为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表演者(以下简称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并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的,应当于开通网络表演频道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

未经批准,不得为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

为境内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当于表演者开展表演活动之日起10日内,将表演频道信息向文化部备案。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网络表演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

将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的经营活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文化部关于严格执行演员个人营业演出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文市发[1997]17号

文化部关于严格执行演员个人营业演出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文市发[1997]17号

文化部关于严格执行演员个人营业演出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正文:---------------------------------------------------------------------------------------------------------------------------------------------------- 文化部关于严格执行演员个人营业演出许可证制度的通知(1997年3月17日文市发[1997]17号)自1996年7月1日《演员个人营业演出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利用多种形式开展了广泛的宣传活动,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周密的实施措施。

许可地方对申请领证的演员进行了严格的培训、考核或考试;一些艺术团体制定了演员参加本单位以外演出的管理制度。

这些措施保证了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办法》实施后,各地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严格审批演出项目,稽查机构加强了对各类演出活动的现场检查,及时纠正、处罚了一些非法演出行为,有效地遏制了“走穴”等违法演出活动,较短时间内在规范演出市场秩序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影响。

但是,《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少数地区至今还没有开展发证工作,不仅影响本地区演出市场的依法管理,也给其他地区演出市场的管理造成了困难;二是有的地区没有对领证演员进行法规培训和教育,演员虽然领了演出证,但仍然不知道如何依法从事演出活动;三是有的地方在审批演出时把关不严,现场检查不到位,或者对违法违章者处罚不力,违法或手续不全的演出未能得到有效的制止,等等。

为了进一步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对申领个人营业演出许可证的演员进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演出市场管理法规的培训或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发证。

专业团体演员可由本单位组织法规培训。

二、演员参加《办法》规定的营业性演出,必须按《办法》第八条规定认真填写演出证“演出登记”栏内的项目。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15•【文号】文市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办法》若干事项通知如下:一、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界定方法(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界定。

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其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含有“住宅”。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场所地理位置图界定。

地理位置图应当至少能反映经营场所周边200米以内主要建筑分布情况。

地理位置图上标有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医院等建筑的,参照以下方式界定:其中“居民住宅区”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规划意见书中建设、规划项目范围为住宅的区域;“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二、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程序在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可以向注册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的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将通过内容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目录报文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文化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

文化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

文化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一、项目名称:文化经营许可证;项目编码:459文化01-01二、审批项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152号令)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文化局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市文化局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8号)的精神,在国务院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停止审批电子游戏(包括游艺机)、歌舞娱乐场所(新建宾馆、饭店确需配套的除外);其他项目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3、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4、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申请材料:1、申请书;(《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1吋免冠照片一张(《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3、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材料(《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4、经营场所消防意见书复印件一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四款);5、环保部门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八、申请表格:填写《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具体表格略)。

该申请表可以在政务中心文化(新闻出版)局窗口直接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心网站或党政网上下载。

九、行政许可程序1、受理承办:市政务中心文化(新闻出版)局窗口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法律法规规定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的,及时受理,填写《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表》,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科;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7年1月1日起实施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7年1月1日起实施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7年1月1日起实施近日文化部发布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7年1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网络表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化部制定了《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将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的经营活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办法》要求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不得开通表演频道;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依法保护表演者身份信息《办法》还要求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为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表演者(以下简称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并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的应当于开通网络表演频道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为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为境内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当于表演者开展表演活动之日起10日内将表演频道信息向文化部备案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附: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网络表演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将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的经营活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三条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四条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第五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开展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应当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容审核管理制度配备满足自审需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审核人员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不得开通表演频道未采取监管措施或未通过内容自审的网络表演产品不得向公众提供第六条网络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二)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的;(三)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的;(四)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五)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六)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第七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未成年人参与的网络表演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第八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要加强对表演者的管理为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与表演者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第九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表演者的身份信息第十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为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表演者(以下简称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并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的应当于开通网络表演频道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为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为境内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当于表演者开展表演活动之日起10日内将表演频道信息向文化部备案第十一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表演频道内及表演音视频上标注经营单位标识等信息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表演者信用等级、所提供的表演内容类型等对表演频道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第十二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完善用户注册系统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安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服务协议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发现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三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巡查监督管理制度对网络表演进行实时监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记录全部网络表演视频资料并妥善保存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向公众提供的非实时的网络表演音视频(包括用户上传的)应当严格实行先自审后上线第十四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发现本单位所提供的网络表演含有违法违规内容时应当立即停止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向本单位注册地或者实际经营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报告第十五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季度的自审信息(包括实时监运情况、发现问题处置情况和提供违法违规内容的表演者信息等)报送文化部第十六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系统主动接受网民和社会监督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举报受理建立有效处理举报问题的内部联动机制要在其网站主页及表演者表演频道页面的显著位置设置“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链接按钮第十七条文化部负责全国网络表演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统一的网络表演警示名单、黑名单等信用监管制度制定并发布网络表演审核工作指引等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全国网络表演市场随机抽查工作对网络表演内容合法性进行最终认定第十八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网络表演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要充分利用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辖区内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的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管制定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根据查处情况实施警示名单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公布查处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网络表演行业的协会、自律组织等要主动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开展行业培训推动企业守法经营第二十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未申请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予以查处;未按照许可证业务范围从事网络表演活动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予以查处第二十一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提供的表演内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予以查处第二十二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为未经批准的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予以查处;逾期未备案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予以查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自XX年3月15日起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向文化部提交申请或备案第二十三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未按规定保存网络表演视频资料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予以查处第二十四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予以查处第二十五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未能完全履行自审责任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查处第二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实时在线传播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应当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2.05.13•【文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其他有效证明。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24•【文号】文市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总队:为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促进艺术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艺术品市场管理。

近年来,我国艺术品市场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产品种类、经营方式不断拓展,日益成为大众文化消费的重要领域,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国民艺术素养、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艺术品经营中也存在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投机炒作等问题,艺术品电商、艺术品金融等新型业态亟待规范。

各地要高度重视艺术品市场管理,认真贯彻实施《办法》,明确行业底线,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内容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二、明确管理对象,开展行业普查。

《办法》所称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包括:艺术品收购、销售、租赁经营单位,艺术品拍卖企业、进出口经营单位、商业性展览企业、鉴定评估机构,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电商平台企业、租赁平台企业等,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融资企业(含艺术品基金、信托、艺术银行、交易所等),以及其他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

各地要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深入行业调研,开展行业普查,摸清行业底数,准确研判行业现状与趋势,不断提高行业管理能力。

三、规范审批备案工作。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时限,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重新编订审批服务指南,并在办公场所及政府网站相应调整审批公示信息。

安徽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6.02.14•【字号】皖文市函〔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现将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安徽省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名单”(附件一)内网络音乐经营单位情况,做好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管,加强网络巡查,对网络音乐市场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单位,并将巡查和查处情况(附件四)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报送省文化厅。

各网络音乐经营单位要按照文化部通知要求,建立内容自审工作流程和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内容审核工作,确保经营的网络音乐内容合法。

要将本单位内容管理制度、部门设置、人员配置、工作职责、审核流程、工作规范等情况通过“监管与服务平台”报省文化厅文化市场局备案。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于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起30日内,在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完成上述备案。

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通过“监管与服务平台”将上一季度网络音乐内容自审相关信息报文化部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1.安徽省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名单2.《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3.《网络音乐内容审核工作指引》4.安徽省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巡查表安徽省文化厅附件2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文化内容建设与管理,规范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产品及服务内容自审工作,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适用本办法。

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一、前言为进一步推动文化市场秩序规范化、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标准》的通知》要求,广东省文化厅制定了《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以规范歌舞娱乐场所在办理许可方面的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文化厅管辖范围内的歌舞娱乐场所的行政许可。

其中,歌舞娱乐场所指经公安机关核准,具有歌唱、舞蹈、演奏、展示、表演等娱乐项目,提供娱乐服务的场所。

包括但不限于酒吧、夜总会、歌舞厅、KTV等。

三、申请要求在办理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前,所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具有依法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格;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应经工商等部门核准;3.申请人须妥善保管其创办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4.申请人在年检和其他专项检查中,应当遵守文化市场管理法和相关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评定评定等次。

四、申请材料办理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表;2.《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分类标准》认定的歌舞娱乐场所分类情况;3.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场所使用权证、消防验收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4.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公安机关出具的社会治安情况证明;5.申请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审批程序1.申请人搜集齐相关材料后,向所在地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申请;2.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3.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实地勘察;4.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勘察结果、收集的证明材料和相关法规来做出审批决定;5.申请人收到审批决定后,完成所需手续,方可开始营业。

六、其他1.歌舞娱乐场所须依法设立,且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文化及旅游行业规定。

2.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发送相关材料,完整填写申请表格。

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取消、下放、简化行政审批事项,将管理职责交由企业或社会组织承担,政府部门加强服务和监管。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结合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的现实和发展需要,文化部制定了《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的是增强企业自主管理能力和自律责任,保障网络文化健康快速发展。

现予印发,并请按照以下要求贯彻实施:一、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组织编写网络文化管理培训教材,编印《网络音乐内容审核工作指引》、《网络游戏内容审核工作指引》,建立培训师资库和题库,为各地培训工作服务。

二、各地文化厅(局)应当在《办法》施行前对辖区内实际从事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内容审核人员进行培训。

受训人员数量以满足企业实际工作需求为标准由企业决定。

三、培训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网络培训平台由文化部建立。

首次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参加现场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内容审核人员证书》。

自2009年以来,凡参加过文化部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内容审核人员,由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办法》施行前补发《内容审核人员证书》。

四、各地文化厅(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少的地区,可以与周边地区联合培训。

对规模大、审核人员多的公司也可进行定点专项培训。

五、文化部建立全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审核人员信息库,各地文化厅(局)建立本级信息库,并将内容审核人员信息及时报文化部入库。

特此通知。

附件:《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文化部2013年8月12日附件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文化内容建设与管理,规范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产品及服务内容自审工作,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深文体旅[2010]701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0〕701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深圳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一、行政许可内容演出经纪机构(不含涉外资或涉港、澳、台资的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变更。

本许可事项中的演出经纪机构是指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发布)第五条;(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设立条件:1.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2.有与经纪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变更条件: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符合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条件。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市函〔2009〕493号);《广东省文化厅关于下放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粤文市〔2010〕95号);《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我省演出市场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文市〔2010〕146号)。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市(地)县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管理权限划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市(地)县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管理权限划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市(地)县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管理权限划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文化厅•【公布日期】1998.07.17•【字号】陕文发[1998]10号•【施行日期】199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市(地)县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管理权限划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文发[1998]10号)各市、地文化局、西安市新闻出版局: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为落实《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我厅起草了《陕西省省、市(地)、县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管理权限划分的实施意见》,在征求部分市(地)、县的意见后,进行了认真修改。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

陕西省文化厅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陕西省省、市(地)、县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管理权限划分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管理,避免文化市场经营管理中的“重复执法”或管理工作的“空白点”,使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在分清职责、理顺体制,协调有序的基础上,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现依据国务院、文化部有关法规和《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确定的管理原则,将省、市(地)、县三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划分明确如下:省、市(地)、县三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职责和权限划分的总原则是:除中央驻陕单位、省属单位和在省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申办文化经营活动由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管理外,其他单位由市(地)及县(区)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管理。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抓好重点和不同类型的基础上,将部分审批权限内的单位委托市(地)及县(区)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管理。

具体划分意见如下:一、文化娱乐市场、艺术培训市场中央驻陕单位、省属单位和在省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申办文化娱乐场所或举办经营性娱乐活动、文化艺术培训活动,由省文化厅审批管理,其中部分单位委托市(地)、县(区)级文化局审批管理。

北京市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为全面推进实施首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事中事后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新时期文化市场首善之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十四五”时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发展规划》《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相对人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执法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依照本办法,规范办理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结果合理,持续推进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提升全市文化执法依法行政水平。

(二)坚持比例原则监管手段和监管目的相适应,在依法行政的框架下将实现监管目标对相对人权益造成的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

对相对人采取适当容忍态度,营造更加宽松的经营环境,重在培育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

(三)坚持惩教结合寓管于服,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10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10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10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的范围包括:1.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2.营业性电子游戏厅、游艺机娱乐场所;3.营业性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卡丁车、棋牌室等娱乐场所;4.营业性多功能娱乐场所;5.兼营歌舞娱乐项目的场所,包括含有歌、乐手演唱、演奏等表演活动的酒吧、茶座、餐厅、咖啡厅等营业性场所,设有卡拉OK包房或者设有卡拉OK设备等娱乐设备的茶座、餐厅等营业性场所;6.营业性游艺、游乐场所;7.其他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严禁从事《条例》禁止的活动。

第四条娱乐场所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有关文化市场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调控布局结构,审核娱乐经营项目,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加强指导、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06•【文号】•【施行日期】2009.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8月28日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实施细则》,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实施细则》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提高对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细则》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制定计划,抓好落实。

要深入学习、把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立法精神,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演出市场管理制度。

要加强对演出单位和演出从业人员的培训,增强其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为贯彻《实施细则》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加强对演员签约机构的引导和管理演员签约代理是演出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加强对演员签约机构的服务、引导和管理,对于健全演员培养模式、维护演员合法权益、规范演员行为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新“三定”方案精神,舞台演员的签约、推广、代理活动由文化部管理。

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及时开展对辖区内演员签约机构的摸底调查,凡2009年10月1日后申请设立的,应当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已设立的,应当于2010年9月30日前补办手续,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不得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业务。

三、完善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程序为方便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依法从事演出经营、经纪活动,《实施细则》放宽了备案条件。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娱乐场所,是指营利为目的、向公从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包括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的卡位ok厅、夜总会等经营场所;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舞厅、迪厅等经营场所;除剧场、影剧院等专业演出场所外,提供现场表演服务的演艺厅、俱乐部等经营场所;以及提供游戏游艺机服务的游戏厅、游艺厅、动漫城等经营场所。

宾馆、餐饮、酒吧、综合商业设施、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等兼营以上娱乐服务项目的场所,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特色化经营,引导娱乐场所向商业区和旅游区发展;鼓励娱乐场所使(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所称学校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即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学校;医院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机关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范围规定的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三)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的实施方案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四)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雒树刚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的要求,文化部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文化部决定:一、废止3件部门规章废止《文化科技工作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1号,1990年3月28日发布)。

废止《文化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文化部令第2号,1990年7月3日发布)。

废止《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文化部令第3号,1990年8月25日发布)。

二、修改5件部门规章修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2004年7月1日发布)将第四条修改为“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三)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国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四)指导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开展艺术考级工作;(五)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删除第六条、第七条。

增加以下内容作为新的第六条:“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艺术考级工作,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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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一、项目名称:文化经营许可证;项目编码:459文化01-01二、审批项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152号令)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文化局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市文化局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8号)的精神,在国务院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停止审批电子游戏(包括游艺机)、歌舞娱乐场所(新建宾馆、饭店确需配套的除外);其他项目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3、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4、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申请材料:1、申请书;(《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1吋免冠照片一张(《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3、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材料(《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4、经营场所消防意见书复印件一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四款);5、环保部门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八、申请表格:填写《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具体表格略)。

该申请表可以在政务中心文化(新闻出版)局窗口直接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心网站或党政网上下载。

九、行政许可程序1、受理承办:市政务中心文化(新闻出版)局窗口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法律法规规定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的,及时受理,填写《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表》,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科;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2、现场勘察承办: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科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现场勘察。

由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科指派勘察人员(2名以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现场进行勘察,勘察完成后,勘察人员在《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时限:2个工作日3、公示(公众聚集文化娱乐场所)承办: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科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文化部的要求,对符合现场勘察的公众聚集文化娱乐场所,要在办公地点、文化娱乐场所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对于有反馈意见的,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科进行认真的审核,并在《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时限:8个工作日(10天)4、复审承办: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科科长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法律法规进行复审。

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科科长按照法律法规并根据窗口、现场勘察、公示等意见进行复审,并在《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与审定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5、审定承办:市文化局领导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法律法规进行审定。

市文化局领导按照法律法规并根据窗口、现场勘察、公示、复核等意见进行审定,并在《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返回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科。

时限:1个工作日6、制证及文书承办: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科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

对符合法律法规的,制作、登记《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交与市政务中心文化(新闻出版)局窗口。

时限:1.5个工作日7、发证并告知承办:市政务中心文化(新闻出版)局窗口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将不予许可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0.5个工作日8、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将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十、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宜宾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包含10天的公示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延续与变更:《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文化经营许可证》到期后,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请延续有效期。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在核定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十三、收费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无。

十五、监管措施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变更名称实施办法一、项目名称:文化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变更名称);项目编码:459文化01-02二、审批项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四川省娱乐场所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文化局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市文化局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取得经营资格的娱乐场所。

七、申请材料: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1吋免冠照片一张(《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3、《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单位自定)。

八、申请表格:填写《文化市场变更申请表》(具体表格略)。

该申请表可以在政务中心文化(新闻出版)局窗口直接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心网站或党政网上下载。

九、行政许可程序1、受理承办:市政务中心文化(新闻出版)局窗口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法律法规规定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科;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2、制证及备案承办: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科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

制作新的《文化经营许可证》交与市政务中心文化(新闻出版)局窗口;并做好登记备案。

时限:2.5个工作日3、发证并告知承办:市政务中心文化(新闻出版)局窗口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领取新的《文化经营许可证》。

时限:0.5个工作日4、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将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十、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宜宾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延续与变更:以新的《文化经营许可证》为准。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领取新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使用新的名称。

十三、收费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无。

十五、监管措施未领取新的《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得使用新的名称。

娱乐场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实施办法一、项目名称:文化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变更法定代表人);项目编码:459文化01-03二、审批项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四川省娱乐场所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文化局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市文化局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取得经营资格的娱乐场所。

七、申请材料:1、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协议或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单位自定);2、现法定代表人和原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3、现法定代表人1吋免冠照片一张(《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4、《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单位自定)。

八、申请表格:填写《文化市场经营变更申请表》(具体表格略)。

该申请表可以在政务中心文化(新闻出版)局窗口直接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心网站或党政网上下载。

九、行政许可程序1、受理承办:市政务中心文化(新闻出版)局窗口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法律法规规定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的,及时受理,填写《文化市场经营变更审批表》,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科;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2、审定承办: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科科长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法律法规进行复审。

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科科长按照法律法规并根据窗口、意见进行审定,并在《文化市场经营变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时限:2个工作日3、制证及文书承办: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科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

对符合法律法规的,制作、登记新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交与市政务中心文化(新闻出版)局窗口。

时限:1.5个工作日4、发证并告知承办:市政务中心文化(新闻出版)局窗口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领取新的《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将不予许可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0.5个工作日5、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将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十、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宜宾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延续与变更:见新的《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领取新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新的法定代表人就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收费十四、年审、年检无。

十五、监管措施未领取新的《文化经营许可证》,由原来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娱乐场所变更经营地址实施办法一、项目名称:文化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变更经营地址);项目编码:459文化01-04二、审批项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152号令)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文化局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市文化局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取得经营资格的娱乐场所。

七、申请材料:1、申请书;(《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1吋免冠照片一张(《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3、营业场所房屋使用证明材料(《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4、营业场所消防意见书复印件一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四款);5、环保部门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6、《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单位自定)。

八、申请表格:填写《文化市场经营变更申请表》(具体表格略)。

该申请表可以在政务中心文化(新闻出版)局窗口直接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心网站或党政网上下载。

九、行政许可程序1、受理承办:市政务中心文化(新闻出版)局窗口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法律法规规定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的,及时受理,填写《文化市场经营变更审批表》,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科;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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