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与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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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与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的关系

我们都知道行政法有一条基本的原则--行政行为对给予行政相对人的时候,一定要存在信赖保护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讲正当的行政相对人因为一个合理的信赖基础所产生的,政府应该进行行政管理或者行政许可的行为,而要对产生的利益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的原则。

那么我们都知道我国的违章建筑存在非常多,包括小产权房、集体土地上租赁的建的厂房或企业,以及包括相关的具有土地使用权但是上面的建筑却没有相关的建筑工程审批手续的,还包括相关的超出临时建筑期限的相关的建筑,都是可能存在严格意义上违章建筑认定的范围之内的。

如果我们在进行大范围的拆违以及有项目入驻的拆迁的时候,我们对于这方面到底应该怎么确定?我认为应该遵循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

如果当时你的建筑是存在于正当的一种信赖而产生的建筑行为,也就是我前边多次提到的,是由于政府的默许、口头的认可、招商引资的文件、发改委、住建部门的一种同意认可等等,也包括批的一些建筑规划,这都是信赖的基础之上所给予的信赖进行的一种建筑行为,并且用途也是合法的,包括居住和企业的经营,包括如火如荼拆小产权房。

比如海南三亚地区房屋被强拆事件是由当时三亚的某个市长带领大家进行房屋销售的,但是现在又以违章建筑的名义拆掉这些小产权房。对于行政相对人和小产权房的购买人的合法利益如何保证的问

题。

这都是基于合理的信赖,市长带起领卖房就表明政府对建筑合法性是给予认可的,我可以基于这种信赖而购买房屋,现在按照违章建筑来拆是不是没有遵循合法的信赖基础而是基于相对人的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我们认为这是不公平的。

在违章建筑这方面一定要注意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在这方面达到一种全方位的认可可能不现实,但是只要我们合理运用信赖保护原则,不管是拆违还是拆迁都会得到合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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