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与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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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论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论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发布时间:2021-11-26T02:50:36.128Z 来源:《中国科技教育》2021年第7期作者:孙凤良[导读] 首先,一旦作出行政行为后,更改、撤销以及废止等行为,必须以法定事由为前提,如此即便所存在的轻微违法或不利因素在事后被发现,如果根据行政行为,相对行政人已经赢得了信赖保护,那么该行政行为不得由行政主体随意改变,也就是将确定力赋予给了行政行为。

中共天津市津南区委党校天津市300350摘要:行政法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就是信赖保护原则,这一原则不仅约束了行政主体对行政行为的随意变更,并且能够对人的利益起到保护作用。

信赖保护原则涉及到了诚信、治国、安定性以及保障基本权利等主要原则,信赖保护主要涉及到的内容有信赖基础、信赖表现等,其中各项能够作为法律依据的原则,都需要以信赖保护原则为基础。

因此,本文从内涵和作用等方面,分析了目前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意义及其具体实践运用等,以供参考。

关键词:当代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意义;实践运用针对以往的行政法来说,并没有对信赖保护原则引起重视,然而这些年,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日益提升,根据目前的行政法得知,信赖保护原则与合法性、合理性等行政法原则的作用和地位相同,那么作为行政法目前最为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重要性在各个领域中日益凸显。

一、信赖保护原则内涵首先,一旦作出行政行为后,更改、撤销以及废止等行为,必须以法定事由为前提,如此即便所存在的轻微违法或不利因素在事后被发现,如果根据行政行为,相对行政人已经赢得了信赖保护,那么该行政行为不得由行政主体随意改变,也就是将确定力赋予给了行政行为。

其次,一旦作出行政行为后,如果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客观情况出现了巨大的改变,对已生效行政行为的变动,必须要以公共利益以及行政相对人所遭受的损失为前提[1]。

再次,行政主体对已生效行政行为的变动,如果过错方并非行政相对人,那么就需要赔偿行政相对人,如果出于公共利益对已生效行政行为进行变动时,必须要根据信赖原则来对行政相对人所受到的利益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

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作者:崔坤来源:《大东方》2016年第09期摘要:现代法治原则之下,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诚实守信,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废止行政行为,否则应赔偿或补偿相对人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

在行政法领域,信赖保护原则已广泛应用于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指导等各个领域。

为实现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的法治化,必须在准确界定信赖保护原则法制地位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现行的行政程序、行政补偿、行政赔偿以及司法审查制度。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保护;完善一、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必要性《行政许可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次重大突破,对于行政机关树立诚信、建立诚信政府和保护公民利益,促进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具有重要意义。

1.促进诚信政府的建立信赖保护原则不仅要求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而且要求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还要考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成为整个社会诚信的示范者,切实保障公民的权益。

改变传统的职权主义的执法模式,摆脱决策上的随意性、任意性。

通过补偿机制不仅政府对自己先行作出的行政行为要慎重作出,作出之后就要言而有信,切实地履行自己的承诺,遵守自己发布的政策,贯彻自己政策的实施,保护私人的信赖利益,取信于民。

通过政府的守信行为,公民因此贯也越来越相信政府,这一良性循环对政府的诚信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促进从职权性政府向服务性政府转变。

2.有利于维护公民利益信赖保护原则设置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平衡公共利益和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

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个人信赖利益应受合法保护,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也要给予适当的补偿将个人利益的损失减少到最低。

关于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

关于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

关于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摘要: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上的一项相当重要的原则,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一些探析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法理基础、缘由等方面一一来概述。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构成要件法理基础完善建议在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原则,就建设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来言,其意义是相当重大的。

不断对其进行深入的探析,将会更好地推动我国法治进程,将会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的大发展。

一、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的一些概述(一)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就如何来定义信赖保护原则而言,我国的学者们都有不相同的见解,应松年教授认为:“信赖保护指,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利的信任而做出的一定的行为,此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

”[1]如果行政主体做出了某种规定或者决定,是不能再随便改变或改动的,但是,假如确实因为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变动时,除了行政主体必须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且合乎法定程序以外,还必须给予其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相对人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

假如行政相对人的信赖是善意的,并且是合理的,那么信赖对象的合法与否并不会影响行政相对人能够获取的赔偿。

作为政府,其的行为已经做出不得轻易变更或者撤销,否则,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信赖。

假如政府的确破坏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而没有给予行政相对人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那么,行政相对人就可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等法律途径来获得帮助。

从多方面权衡,我觉得可以给信赖保护原则如此的定义:行政机关实施一定的行政行为,因为其的效力性,行政相对人对其有了合理的信赖,这种信赖是需要行政机关保护的,那么行政机关不可以随便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或者因为正当事由给予了相对人合理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

(二)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特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析信赖保护原则的一些特点:第一,信赖保护原则是有普遍的适用性的,行政的运作是离不开信赖保护原则的,在各个方面都可以找得到影子,在各个部分都给予了很好的体现。

论我国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论我国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论我国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摘要】在行政法上确立信赖保护原则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信赖保护原则对营造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实现行政法治等方面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确立有权机关保护行政相对人因信任行政主体的合法性、正当性、权威性、无过错参与其实施的授益性、合意性指导性等行政行为所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权益,有助于推进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

本文共有三部分,首先,论述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理论。

其次,试述目前我国行政法中有关信赖保护原则存在的主要问题。

再次,完善我国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制度的对策思考。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问题完善一、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理论(一)行政信赖保护的基本涵义信赖保护原则规制行政法的调整核心——行政权,并以其蕴涵的诚信行政,责任行政的观念对立法者、执法者和行政争议处理者具有指导意义,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行政机关应当确保管理活动的明确性、稳定性和连贯性,从而树立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真诚信赖的原则。

其基本内涵如下:1、保护行政相对人因正当信赖而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利益。

行政相对人在无欺诈、胁迫等主观过错,符合法定条件要求行政主体授予利益的,行政主体应依法授予;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达成合意,签订行政合同后,行政主体应全面履行,非法变更应赔偿,依法变更应补偿;行政主体作出行政指导应尽心尽职,对有过错的行政指导应负行政责任。

2、行政主体应依法行政,履行法定义务,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应对其行为在合理限度内承担责任。

在行政法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拒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要求。

在行政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可在法定限度内自由裁量,但应满足行政相对人合理期望得到的利益。

3、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皆应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言必信,行必果。

具体对行政机关而言,其所为行政行为应具有稳定性,不得朝令夕改或溯及既往,其做出的承诺,应信守之;对相对人而言,也应言而有信,不得反复无常或任意翻悔,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分析

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分析

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分析发布时间:2021-09-28T08:22:23.649Z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8期作者:韩 鹏[导读] 摘要:随着当前国家法制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在逐渐增强,对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深入研究,要增强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合理调节。

因此,本文阐述信赖保护原则的相关概念及其内容,探讨信赖保护原则所发挥的作用,可以建立良好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国家的法治建设进行力量的增强,提高行政的效率,分析信赖保护原则应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比如对于补偿范围没有进一步明确,缺乏完善的司法体制作为补充等,提出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及适用规则,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改进。

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分析韩 鹏(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300201)摘要:随着当前国家法制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在逐渐增强,对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深入研究,要增强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合理调节。

因此,本文阐述信赖保护原则的相关概念及其内容,探讨信赖保护原则所发挥的作用,可以建立良好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国家的法治建设进行力量的增强,提高行政的效率,分析信赖保护原则应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比如对于补偿范围没有进一步明确,缺乏完善的司法体制作为补充等,提出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及适用规则,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改进。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分析;适用条件引言:在当前的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要重视其社会服务与管理职能的应用,加强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合理调解,不断提高行政效率。

在行政法中,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深入分析,要明确其具体的概念和内涵。

信赖保护原则适合于违法受益行政行为的场合,特别在撤销的过程中,政府单位给予充分的补偿,侧重保护私益,这是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的关键一步,要分析信赖保护原则应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应对对策,在实践的过程中对责任政府进行打造,提高行政办事效率。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问题分析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问题分析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问题分析作者:韩乐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年第04期[摘要]在行政法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因其具有重要的作用被逐渐接受。

该原则旨在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以及保护社会民众的合法权益。

信赖保护原则有其发展的渊源和理论基础,其所适用的条件在发展过程中经过各代的学者讨论总结已被认可。

现阶段信赖保护原则应用于我国行政法中,作为解决因信赖利益产生的纠纷的方法,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不过该原则在我国适用处于初级阶段,适用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问题,以此为出发点,不断加强信赖保护原则的研究,不断加快信赖保护原则法制化进程成为必要。

[关键词]信赖保护;理论基础;适用条件;法制建设[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1 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信赖保护原则对其客体也有着一定的要求。

须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受益性、明确的可预见性,政府的行政权限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赋予的规定框架之内,即要求行政行为一旦做出,除非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或者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重大事由,否则不能够随便地撤销、废止、改变。

如果政府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需要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必要的撤销废止或改变时,必须妥善处理好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利益纠纷,合理赔偿此行为给予没有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

从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之理解,确定信赖保护原则的客体是关键。

2 现阶段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2.1 信赖保护原则适用范围狭窄,未普遍确立和适用我国于2004年7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确定了信赖保护原则,确认合法行政许可决定的效力,明确了该原则受法律保护的地位。

在出现问题时,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优先适用存续保护,财产保护方式的适用,则需要满足这样的条件:撤销或者变更原本没有问题的行政行为时,维护的公共利益大于行政相对人个人信赖利益。

该项原则和其他法律原则一样,在解决行政法适用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被非法侵害的违章建筑也应受法律保护

被非法侵害的违章建筑也应受法律保护

被非法侵害的违章建筑也应受法律保护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规划建设也变得日益重要。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一些违规违章建筑却屡禁不止,导致城市环境越来越混乱不堪。

虽然这些非法建筑被认为是对城市文明建设的威胁和破坏,但是它们也面临着生存的困境,有权利得到法律保护。

首先,作为公民,我们应该有承认每个人都有居住权的共识。

大多数人认为居住权是属于有钱人的,但是事实上,每个人都有权利拥有一份自己的住房,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

有些人可能会在违建物上居住,但这并不是因为他们不尊重法律或道德,而是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资源来达成他们的居住需求。

其次,在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时,我们应该考虑到那些居民的利益。

毕竟,如果这些建筑被拆除,那么所有的居民将失去自己的家,而可能会被迫无处可去。

这不仅会降低其居住条件,还可能导致其他问题,如社会稳定的问题。

因此,我们不能仅仅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人的角度考虑,并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以确保居民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

此外,我们在处理非法建筑时,也应该考虑到所在社区的现实情况。

一些违章建筑可能是居民在无意中建造的,而他们的行为并没有破坏社区环境和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考虑给予这些居民一定的宽限,以便他们可以在未来的时间里代替修建规范合法的住房,而不是驱逐他们或删减其居住权利。

这也是为了促进社区的发展以及人民和谐安居,同时维护城市秩序。

最后,我们必须切实了解违章建筑所由来的原因。

虽然一些建筑可能是建在禁止建筑的区域、占用公共空间、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等,但是我们也需要看到一些非法建筑背后的原因:如居民的经济能力限制以及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性和不公平性。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宏观地治理,推动城市法规环境的建设,规范社区的开发以及城市土地的使用,以便创造一个更加健康、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综上所述,非法侵害的违章建筑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这并不是为了纵容违法行为,而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基本权益和营造一个生活水平更高、人民和谐安居的社区环境。

违法建筑也有合法权利

违法建筑也有合法权利

违法建筑也有合法权利这是一个略有争议的话题,却有着重大的司法意义,其中至少涉及到依法行政六大基本原则的其中五项: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违法建筑,一般是指未经规划和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这里用了“一般”,是因为目前国家对此还没有统一定义,只能结合有关法律规定作概括性的总结。

根据违法必究原则,既然建筑是违法的,追究责任理所当然。

但是怎么追究,却大有讲究。

追责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可能会侵害到建设主体的合法权益。

以违法惩罚违法万不可取,需知,执法机关的违法,在性质上是要比民众的违法伤害大很多。

但我们一些地方领导、很多行政执法者却不以为然。

而只有这一点得到了领导和执法者的认同与重视,我国的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才有希望。

对于违法建筑合法权利的保护,第一是要做到合法行政,法律规定不可违,违法建设的认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强制执行的实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

所谓“创造性开展工作”,就极有可能是违法行政。

因此没有经过法律的充分论证,创造性的工作不可取。

这就又涉及到了合法行政的另一方面,即法无授权不可为。

第二是合理行政,要做到公平公正,不能以拆违代拆迁(执法目的不正当),不能选择性执法(没有做到公平公正)。

更要注意符合比例原则,即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处罚行为,要和建设者的违法程度相适应,并且要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执法手段达到处罚目的,比如可以整改的,就不能简单粗暴的一拆了事。

第三是程序正当,程序正当是实体合法的基础和根本保障,遗憾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在这一块的重视程度明显不够,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这非常不可取,行政法归根结底就是程序法,违反法定程序处罚违建者,这是典型的以违法处罚违法,甚至是以更为严重的违法去纠正较为轻微的违法。

第四是诚实守信。

笔者办理过的几个案件,都是特定时期政府为经济发展或某些其他原因,指定地点让群众建设、生产或生活,默认其存在却不办理有关用地、规划许可手续,遇到政策变动,又以违建为由,强制拆除。

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论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论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论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遵循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具有保护公民权利、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意义。

在行政法的诸多原则中,信赖保护原则是具有重大作用的一项,本文将就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历史渊源与实践应用展开论述。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公民依据合法的官方行政行为所认为的权利或利益应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得单方面予以变更、收回或削减的原则。

简言之,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行为一旦形成,对于公民必须保障其合法性与稳定性,不能轻易改变或废止。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在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行政机关依法对于公民权利的确认或限制,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基础上,如果公民按照该行政行为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行为,则这样的信赖应当受到保护。

这样做的原因在于,保障公民信赖可以使得行政机关更加符合法治与公正的精神,建立可靠的社会信任与社会秩序,促进国家的稳定和谐发展。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历史渊源信赖保护原则是欧洲法系的法律原则,最早出现在1990年德国《基本法》中。

德国的信赖保护原则被广泛地认为是欧洲法系中最先进与成熟的原则之一。

该原则在英国也有类似的表述,称之为“合法信赖期间原则”(legitimate expectation)。

日本等国家也在相应的法律中载明了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

在我国,信赖保护原则虽然尚未明确载入具体法律条款,但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已经被广泛地引入实践应用。

这是因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政策保障工作要求,已经将服务对象和公民利益放在了更加重要而优先的位置上,要求行政机关不仅取得公众的大力支持,而且还必须确保其行政行为的公正和合法性。

信赖保护原则提供了必要的保护。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实践应用在我国实践中,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审判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例,该法在第二十四条中已经明确了“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之前行为产生合理依赖并酌有不当得利得失损害时,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确认之前行为的合法性。

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导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肇始于德国行政法院判例,后经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效仿、继受与发展,现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德国柏林高等行政法院在1956年11月14日的抚恤年金案中首次提出了信赖保护这一概念。

我国实务方面也有涉及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具体个案有,李冬彩诉玉环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撤销一案中,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就明确适用了信赖保护原则。

此外,2005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行政判决中第一次使用了信赖利益的概念。

一、信赖利益原则的基本涵义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某项行为导致一定法律状态的产生,如果私人因正当地信赖该法律状态的存续而安排自己的生产生活,国家对于私人的这种信赖应当提供一定形式和程度的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的宗旨在于保障私人的既得权并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领域:(1)关于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清除违法的行政行为,而法的安定性要求维护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和不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依信赖保护原则要求保护受益人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状态的信任,维护违法的行政行为。

(2)关于授益行政行为的废止。

如因事实状态或者法律状态变更或者更紧迫的公共利益,应考虑行政行为的废止,并给行政相对人以信赖补偿,从而协调依法行政原则与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对立局面。

(3)关于负担行政行为的信赖保护。

行政相对人由于遵守该负担行政行为的内容而投入了不可恢复的财产,或者撤销违法的负担行为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合法的但更对相对人不利的负担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分别承担财产赔偿和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责任。

二、信赖保护成立的基本要件成立信赖保护,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1.信赖基础。

所谓信赖基础,必须是能够产生某个特定法律状态的公权力决定或行为,而这种决定或行为足以引起相对人产生特定的期望和信赖。

这种决定或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依公权力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保护与之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事先依法取得的权益,不得在未经事先说明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任意的变更或废除。

简单来说,信赖保护原则是一种合法权益保护规则,即国家对一个人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的真实信赖行为负有负责任的后果。

信赖保护原则的发展历程:信赖保护原则的发展,经历了从初始的无挑战性到现在的半有力性的进化过程。

最初,信赖保护原则仅被视为一种不成文的原则,不具约束力,但它被赋予了类型特殊权,它被广泛地认为需要得到保护,并逐渐成为案例法中司法议论的常态。

从无挑战性到半有力性,这是信赖保护原则的巨大进步。

随着欧盟法律体系和国际法进一步形成,信赖保护原则逐渐取得了相对的地位,并在国际法和欧洲法中得到了重视。

同时,德国、波兰、奥地利、荷兰和瑞士等国的立法也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了规定。

我国的法规亦充分肯定了信赖保护原则,如《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自被发出之日起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不履行审查程序或者征求意见程序或者其中一项程序的,自审查程序或征求意见程序结束之日起生效,自行政许可机关签发行政许可证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特征:(1) 信赖保护原则对具有保障的法律事实起作用。

这些法律事实可以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或法人的承诺,也可以是行政机关的行为;(2)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利时要重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只有当当事人真正依靠行政机关的承诺或行为产生了安全的预期,才能使用这一原则;(3) 倘若行政机关改变了其承诺或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预期持续的损失,则必须对当事人承担新的法律责任;(4) 虽然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内容因案而异,但该原则总体上涵盖了行政机关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因此,信赖保护原则可以为当事人提供重要的法律保护,也起到了规范行政行为的作用。

信赖保护原则的应用情况:在实践中,信赖保护原则主要应用于几个领域:(1) 行政许可制度:行政机关在发出许可证之后,如无特殊情况,不能要求许可证持有人执行新的要求;(2) 行政契约:行政机关与民事主体之间的行政契约具有法律效力,契约双方必须履行契约的内容;(3) 行政规划和城市建设: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规划等事项进行管理时需重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需取消计划、改变规划,需向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解释,允许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4)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需要依据法律进行,如行政机关依据错误的法律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就要对其错误行为进行纠正。

试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试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试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管理及其法律规范的学科,信赖保护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则之一。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对于在法律规范下,依据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利、作出的决定、承诺、示意等创建的一定现实状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廉洁诚信地依据这种现实状况采取了一定行为,而该现实状况不得以任意方式予以改变。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是确立和保护个人权利的基石,具有极高的道德性、国际性和社会性意义。

在实践中,信赖保护只能在特定情况下适用,而不是所有情况下都适用,因此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分别进行讨论。

一、信赖保护的适用条件1. 现实状态信赖保护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律规范下、在特定时间段内形成的一定现实状态。

这一现实状态必须是合法的,能够自由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

如果该现实状态在行政机关决策之前已失效或者认为它是无效的,那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应受到信赖保护的约束。

2. 廉洁诚信信赖保护的适用还要求必须是在廉洁诚信原则的基础上采取的行为。

如果涉及到不正当行为,那么无论该行为是否基于现实状态,信赖保护的原则也难以适用。

3. 行政机关决策的基础行政机关的决策、承诺或示意等必须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如果由于理解不清、表述不清、不当、非法等原因导致的行政机关的决策、承诺或示意等失去了他们的法律效力,信赖保护的原则也难以适用。

二、信赖保护在不同情况下的适用1. 受到破坏的信赖行政机关的行为对现实状况造成了影响,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该现实状况下合法地采取了特定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有责任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现有法律规定,否则将侵犯他们的信赖保护权。

此时,如何维护受到破坏的信赖,成为衡量行政机关合法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2. 受到挑战的信赖当行政机关采取行为,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该行为超越了该机关的权力范围,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他们可以向行政法院起诉,要求对该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浅议我国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浅议我国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浅议我国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作者:夏洲源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06期摘要: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的确立并发挥作用,是法安定性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权衡的结果,其目的在于维护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与公信力,限制行政主体随意变更或消灭行政行为,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信赖保护原则贯穿于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

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将信赖保护原则确立为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以推动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法安定性;信赖利益;法理依据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8)06-0061-03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由联邦德国通过法院判例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后经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效仿、继受与发展,现已在大陆法系有关国家和地区得到明确的确认。

但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学中的研究和行政法中的运用才刚刚起步,2003年的《行政许可法》首次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这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一项新的制度:信赖保护原则。

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涵及其理论依据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对于行政机关在执行公权力职务时的作为或不作为,相对人若予以信赖,并在此一信赖基础之上进一步从事具体行为,只要相对人的信赖是善意的且在正当合理的范围内,则行政机关即有义务保障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权利范围得到扩大,活动的领域越来越广阔,对政府的行为的依赖性也就越来越大;在现代生活中,政府机关还是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主要主体,公民的活动还是要获得政府的许可,借此种行政行为来安排自己的活动,公民对政府产生一定的信任,并且这种信任值得保护,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能增加政府行为的公信力,该行政行为不得被随意撤销,如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撤废该行政行为时,也应给予相对人相应的补偿[1]。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刘小涛摘要:信赖保护原则是重要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在现代行政中的地位也愈加重要。

在对信赖保护原则的渊源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与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对比。

探讨了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形式和范围,并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进行了分析。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和地位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德国发展成功的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目前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则。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对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界定,但同时也具有相通之处。

根据各国立法和司法判例所确立的标准,以及我国许可法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表述,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前提--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忠诚。

行政主体应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以诚实信用的方法作出行政行为。

这是现代行政法对行政主体的首要要求,也是现代国家在人民之中公信力提高的必然要求。

(2)对象--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信赖,这也是现代行政法信赖保护的范围。

(3)基础--相对人要有值得保护的信赖。

所谓值得保护的信赖,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指其对行政主体已产生了正当的信赖利益。

(4)实现方式--以适当的方式给予保护。

这是信赖保护原则的最终实现,也是其最直接的体现。

根据以上的分析和论述,对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可作如下界定: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其在行政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或撤销的,在相对人无过错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必须合理地补偿相对人的信赖损失。

信赖保护原则的地位传统上,行政信赖保护主要表现为行政立法的不溯及既往以及违法行政行为撤销的限制.在行政法治不断革新的今天,仅仅如此理解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难免过于褊狭.实际上信赖保护原则贯穿于当代行政管理和行政法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各个环节之中,且符合确立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诸项标准。

1、信赖保护原则贯穿于当代国家行政权力运行及对其实施监督。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行政法是规范国家机关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它是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关系的重要法律分支。

一方面,行政机关应该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和利益;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也需要有相应的权力来保障国家的稳定、安全和发展。

因此,行政法的核心理念就是平衡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和利益。

一个有效的行政法体系需要有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作为框架。

其中,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不仅具有法律价值,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本文将从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和实现方式两个方面探讨其作用。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所谓信赖保护,就是指针对行政机关的坦诚交流和行政裁决,公民应当如实提供其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前提条件,行政机关应当诚信履行承诺以及事先与公民共同建立的合法期望保护的权利。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公民根据行政机关的承诺以及实事求是的原则所形成的合法期望所保护的权利。

1. 行政机关的合法承诺信赖保护原则的核心在于行政机关的合法承诺。

行政机关的承诺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和行政机关许可等形式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的承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遵循相应的程序、符合公正合理的原则等。

2. 合法期望的形成信赖保护原则要求公民依据行政机关的承诺所形成的合法期望得以保护。

合法期望是指公民因行政机关的合法承诺所形成的具有合法效应的预期,包括公民的权利、利益、利益的合法期待等。

3. 保护合法期望的权利行政机关对于公民的合法期望应当给予保护。

除非其行为合法性及其公民之间交往行为的特定性质、各种特定因素等情况的存在,如国家的刑事正义、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原则的所要求的,一般情况下,任何行政行为受到了公民的合法期望,在一定程度上应该给予保护。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实现方式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实现方式有以下几点:1. 制定合理规则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制定行政规章、行政文件和政策,使得其行政行为不会轻易改变。

合理规则的制定可以使得公民的合法期望得到保护,从而实现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

浅论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

浅论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

浅论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民权益的一个重要法律规定。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确切含义和适用范围并不容易被准确理解和解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分析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和实际应用中遇到的问题。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信赖保护原则意味着在公民与政府进行各种法律事务时,必须保持诚信、信任和信赖。

这一原则使得行政机关负有保护个人拥有的权利、利益和合法期望的职责。

言下之意就是,公民有权期望政府遵循法律的规定,并且不能随意更改规定,导致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对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保障,同时必须依据诚信原则,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个公民,不偏不倚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正当权益。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信赖保护原则通常适用于两个方面。

首先,它适用于那些与政府机构之间有事务处理的公民、企业或组织,如申请行政许可证、与政府签订合同等。

这些申请人或签署方必须能够依赖政府的决定,以便他们获得相关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对其合法期望的保护显得十分关键。

其次,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于那些因行政机关错误操作遭受了损失的人。

如果行政机关的某个决策或操作造成个人或企业的损失,则理当给予相应的赔偿和补偿,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行政机关对各方进行的承诺或作出的行为也应该能够受到相应的尊重和执行。

三、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的问题和应对尽管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是一项很好的法律制度,但在线条的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或困难。

1. 对合法期望的界定不明确信赖保护原则的核心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期望,但从法律上看,这是一个含义比较模糊的概念。

这种模糊性使其容易受到不同解释,为此,在行政操作的实际应用中,频繁出现对“合法期望”的不同解释。

2. 对界定过期合理期望缺乏需求当行政机关对某个问题做出决策时,许多人都可能会基于这一决策来做出行动或作出安排。

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领域,信赖保护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期待和信赖。

本文将探讨信赖保护原则的定义、特征、作用以及对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定义和特征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应当尊重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形成的对于行政行为合法效果的期待和信赖。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保护个体的正当利益和法律权益。

信赖保护原则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依法形成:信赖保护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只有在法律允许或者法律默许的情况下形成的信赖才受到保护。

2. 合理期待: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公共责任时所产生的合理期待和信赖。

3. 可撤销性:信赖保护并非绝对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但应当对被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负有相应的责任。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作用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领域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公平正义:信赖保护原则有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行为产生变化时,能够确保公平的结果。

2. 稳定社会秩序:信赖保护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在行政行为依法产生效果后,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3. 促进经济发展:信赖保护原则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的信心,促进经济发展。

在行政行为对企业和个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时,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能够减少投资者的风险感知,促进经济活动。

4. 增强行政依法性:信赖保护原则强调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信赖保护原则对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信赖保护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1. 保障人权和公民自由:信赖保护原则能够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确保公民在行政行为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既包括了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以及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又体现出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宗旨。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

它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原则,违反该原则的行政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涉及到立法、行政管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它以正确、合理和公平的原则为前提,强调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求,尊重和尊重法律,尊重公众的利益,尊重信赖,维护社会稳定。

信赖保护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充分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损害和侵犯。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为前提,以真实、公正、公平的原则调整行政关系,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护公众遵守法律的权利和利益,保护社会的稳定。

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关系,不得擅自变更行政行为的规定、程序和结果,不得任意拒绝或者拖延行政行为,不得任意拒绝或者拒绝申请行政行为,不得以任意的方式拒绝或者拒绝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行为。

“信赖保护原则”还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事务时,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以任何方式妨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主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原则,它在行政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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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与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的关系
我们都知道行政法有一条基本的原则--行政行为对给予行政相对人的时候,一定要存在信赖保护的基本原则。

也就是讲正当的行政相对人因为一个合理的信赖基础所产生的,政府应该进行行政管理或者行政许可的行为,而要对产生的利益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的原则。

那么我们都知道我国的违章建筑存在非常多,包括小产权房、集体土地上租赁的建的厂房或企业,以及包括相关的具有土地使用权但是上面的建筑却没有相关的建筑工程审批手续的,还包括相关的超出临时建筑期限的相关的建筑,都是可能存在严格意义上违章建筑认定的范围之内的。

如果我们在进行大范围的拆违以及有项目入驻的拆迁的时候,我们对于这方面到底应该怎么确定?我认为应该遵循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

如果当时你的建筑是存在于正当的一种信赖而产生的建筑行为,也就是我前边多次提到的,是由于政府的默许、口头的认可、招商引资的文件、发改委、住建部门的一种同意认可等等,也包括批的一些建筑规划,这都是信赖的基础之上所给予的信赖进行的一种建筑行为,并且用途也是合法的,包括居住和企业的经营,包括如火如荼拆小产权房。

比如海南三亚地区房屋被强拆事件是由当时三亚的某个市长带领大家进行房屋销售的,但是现在又以违章建筑的名义拆掉这些小产权房。

对于行政相对人和小产权房的购买人的合法利益如何保证的问
题。

这都是基于合理的信赖,市长带起领卖房就表明政府对建筑合法性是给予认可的,我可以基于这种信赖而购买房屋,现在按照违章建筑来拆是不是没有遵循合法的信赖基础而是基于相对人的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我们认为这是不公平的。

在违章建筑这方面一定要注意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在这方面达到一种全方位的认可可能不现实,但是只要我们合理运用信赖保护原则,不管是拆违还是拆迁都会得到合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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