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6〕19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6〕19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3日福建省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闽委发〔2014〕2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单列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委会)负责组织,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办)具体实施,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原则,注重日常监管,突出重点工作,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健全责任体系。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卫生,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办[2007]17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9.03【实施日期】2007.09.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7〕178号)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九月三日福建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根据全国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总体目标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强化广大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增强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切实提高我省产品质量,提升我省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二、整治重点整治工作要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
(一)重点产品: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进出口商品;(二)重点单位: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三)重点区域: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9]25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9]2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18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8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是一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民心工程,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市食安办具体负责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信息汇总、联络协调、督查督办等日常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整顿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做好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进出口、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原则,加强对辖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明确整顿目标和完成时限,确保整顿工作各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个人。
二、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研究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闽政办[2009]75号)、省食安办《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闽食安办[2009]26号)的有关要求,不断完善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依法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继续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品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禽畜屠宰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集中整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闽政办[2009]75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4.30【实施日期】2009.04.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闽政办〔2009〕7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推动我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连续多年实施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稳定的发展。
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于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对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有效提高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前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把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作为全面推进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做好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有效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具体行动,坚决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努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8•【字号】闽政办〔2015〕162号•【施行日期】201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5〕16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8日福建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对各设区市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重点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由省粮食局、农业厅、发改委会同省委编办、省财政厅、国土厅、水利厅、环保厅、统计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农发行福建省分行、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福建检验检疫局和厦门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监督检查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设区市政府落实《实施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0•【字号】南政办〔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南政办〔202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三章考核程序第四章考核评分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第六章附则南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入实施“五大体检”,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助推我市全域绿色食品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推动以考促改,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食安委统一领导。
市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受市食安委委托,牵头实施评议考核。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09•【字号】闽政办[2003]50号•【施行日期】200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3]5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联席会议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五月九日省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下同)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包括动植物检疫,下同)体系建设,提高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推动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提高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保障人民健康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一)指导思想:以抓好食品质量卫生安全和提高我省食品市场竞争力为核心,以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卫生、环保、科技、教育、工商等部门检验检测力量为基础,以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促进我省农、林、畜、水产品、食品等产业发展为目标,按照政府监督、行业管理、企业自律和市场需求、科学布局、合理分工、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的原则,实行省统一规划与省、市、县分级管理相结合,政府扶持与市场引导相结合,发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与企事业的投资积极性,建成以省级检测机构为龙头、市级检测机构为基础、县级检测机构为辅助的三级检测网,形成政府检验检测机构、社会服务性检验检测机构、企业内部检验检测机构三类检测机构,逐步建成适应我省食品安全需要的检验检测体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6〕18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6〕18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9日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有关监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我省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有效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安委)成员单位。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省食安委统一领导。
省食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受省食安委委托,会同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实施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工作,并负责开展对省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
省食安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考核从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方面进行,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2017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2017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闽政办[2017]12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1.07【实施日期】2017.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2017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7〕12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5〕162号),切实做好我省2017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内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关于认真开展2017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7〕1416号)精神,2017年度福建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等6个方面14个重点考核事项。
结合当前粮食安全新形势、新任务,本着“简便易行、务实管用”的原则,取消“定性评价考核指标”,同时“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由2016年度的65个,调整优化为46个(见附件)。
二、考核评价(一)考核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采取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自查评分与省直部门评审、现场核查评分相结合的方式。
对部分重点考核事项实行倒扣分。
1.自查评分。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本通知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本辖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
2.部门评审。
各牵头考核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总结报告和自评打分,结合部门日常监督考核情况,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分项考核打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有关问题治理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有关问题治理方案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有关问题治理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2016年11月21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按照于伟国省长“突出问题导向,紧盯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严抓细管、长抓常管、真抓实管”的要求,为治理当前我省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安全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方案》等7个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区)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把食品安全问题治理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方案的工作目标任务要求,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方案,实化细化目标任务,科学安排工作进度,严格落实责任单位、责任部门、责任人,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各项治理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治理目标任务。
要及时解决影响工作的难点问题和制约性因素,确保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落实经费保障。
省级财政要保障食品安全问题治理工作经费。
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预算支出结构,保障治理工作经费。
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大对治理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督查评估。
各地要将治理工作情况作为对部门和下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列为市县政府绩效考核和综治(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闽市监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福建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23日福建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检机构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
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承检机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守法、真实保密、客观独立、科学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承检机构工作要求第四条承检机构应具备并持续保持与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遵守委托合同的约定,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承检机构应具备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和抽样检验人员配备,并明确规定岗位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第六条承检机构应具备健全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样品管理、培训管理、保密、回避等制度,落实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各项要求,保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
第七条承检机构应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法律法规、抽样检验技术、信息系统应用等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定期开展培训和考核,培训考核工作应当做好记录。
第八条承检机构不得将抽样检验任务转包其他检验机构,或将抽样检验项目擅自进行分包。
福建省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
福建省“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
说明:1.《福建省“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试行)》分为7大项,48个考评项目。
考评项目包含5个否决项、20个关键项、21个基本项、9个鼓励项,1个单设加分项;共设置133个考评指标,分值按百分制设置,关键项加基本项的合计分值为100分,其中关键项分值60.5分,基本项分值39.5分。
另设加分项为鼓励项和一个单设加分项,其中鼓励项分值16分,单设加分项分值6分。
2. 对于行政区域划分中不设县的创建市,执行评价方法中“随机抽查一区一县”的具体要求时,应按照“随机抽查两个区”执行。
2024年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pptx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根据实际情况,县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群众 满意度测评、抽检监测等,并结合县食品安全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数测评情况,综合形成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考核内容要点
附件
考核内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点
有关说明:
.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由县食品安全办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 确;
.即时性工作由县食品安全办根据工作有无及难易程度情况确定具体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相 关成员单位拟纳入即时性工作考核事项,报县食品安全办统筹);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品安全办)受县食品 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县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客观公正、推动创新、注重实效、奖罚分明的原则 ,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2024年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2024年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 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 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省食品安全改革发展推进食品 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全市食品安全改 革发展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规定,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闽政办[2018]59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6.29【实施日期】2018.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5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0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闽政办〔2006〕22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9日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18〕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对《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含补充水田任务、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任务,下同)负责,市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4•【字号】闽政办[2011]230号•【施行日期】201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23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现就贯彻《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全省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省、设区市(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三级都要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查处,分级奖励。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细化相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有关规定和操作守则,明确岗位职责,同时根据本部门监管职责实际情况界定省、市、县三级处理范围。
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在本方案框架内制定相关规定,按照方便群众举报和有利于提高查处效率的原则明确举报受理部门、畅通举报渠道,财政安排专项奖励资金,落实奖励标准和奖金发放程序,不断完善本辖区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二、明确有奖举报范围对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肉类及其制成品,或向上述动物或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禁用物质的;(四)加工销售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的;(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异物或违禁物质、掺假掺杂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的;(六)伪造、簒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3•【字号】闽政办[2006]237号•【施行日期】2006.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23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察〔2004〕9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闽政〔2004〕1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单位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闽政办〔2005〕3号)的工作部署,为加快我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把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中,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基础。
以改善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培育食品安全信用意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为和食品市场秩序,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为目的,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综合抓好食品安全信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和运行机制建设,积极探索我省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的模式和方法,加快形成具有福建特色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努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5•【字号】榕政办〔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5〕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5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1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委发〔2014〕17号),设立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将市政府办公厅承担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放的职责。
(五)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职责。
(六)整合行政审批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探索建立具有福州特色的新型市场准入机制。
(七)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闽政办[2007]115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6.06【实施日期】2007.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7]11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六月六日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工作方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237号)要求,为全面推进全省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下同)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现将工作任务分解如下: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组织制度建设(一)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总结厦门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试点经验,召开全省工作会议进行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市工作进行检查督导、综合评价,对省直各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并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表彰工作。
(二)由各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辖区内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健全相关协调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信用基本情况调查,制定本设区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方案,选择基础较好的县(市、区)进行试点,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在试点基础上组织在其他县(市、区)推广,及时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三)由厦门市政府负责,继续做好全国和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二、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建设(四)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制定部门监管对象食品安全信用基础数据标准及格式,并报送省质监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办[2014]74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6.07【实施日期】2014.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4]7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7日福建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闽政〔2011〕79号),促进我省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考核工作在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质监局牵头,会同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省直单位和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
考核要点详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
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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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
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6]18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29
【实施日期】2016.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6〕18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9日
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有关监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我省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有效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安委)成员单位。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省食安委统一领导。
省食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受省食安委委托,会同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实施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工作,并负责开展对省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
省食安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考核从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方面进行,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
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主要内容如下:
(一)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情况,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经费保障、综合协调机制运行、监管制度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等情况。
(二)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放心省”创建、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等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重点环节治理情况,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
(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基层监管队伍建设、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应急管理、事故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