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及其现代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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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会审制度及当代启示

明朝会审制度及当代启示

明朝会审制度及当代启示明朝的会审制度是指明朝时期特有的审刑制度,对于当代社会也有一定的启示。

首先,会审制度是明朝时期独创的审刑制度。

在明朝,各级法院在处理敏感案件时,往往会将案件交由一组审判员共同审理,而非由单一的法官独断。

这保证了在重要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多方参与,共同商议,避免了个别法官的主观判断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其次,会审制度中强调审判员的独立性和平等性。

会审制度要求每一位参与审判的法官能够独立思考、发表自己独立的意见,并以平等的身份参与讨论和决策。

这种独立性和平等性的原则为案件的公正和合理审判提供了保障。

再次,会审制度重视集体智慧的发挥。

通过多位审判员的讨论和争辩,可以有效避免个体主观判断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不仅可以更好地发现案件真相,还可以提供更加全面的案件分析和判断,有利于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判决。

会审制度的当代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和合理非常重要。

会审制度保证了多方参与,避免了个别法官的主观判断对案件结果的影响,更加客观和公正地进行判决。

在当代社会,司法公正是一个重要的价值追求,我们可以借鉴会审制度的理念,建立更加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

其次,会审制度强调审判员的独立性和平等性。

这一点提醒我们,在当代社会,法官应当独立思考,发表自己独立的意见,以公正的身份参与案件的审理。

同时,对于涉及重要利益的案件,应当引入多方意见,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再次,会审制度重视集体智慧的发挥。

多位审判员通过讨论和争辩,可以更好地发现案件真相,提供更全面的案件分析和判断。

在当代社会,我们也可以借鉴这一理念,提倡多方意见的交流和碰撞,以利于决策的科学和合理。

此外,会审制度还提醒我们在司法领域中应注重程序的公正和规范性。

会审制度明确规定了审判程序和法律程序,以保证司法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在当代社会,我们也应关注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以确保司法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明朝的会审制度在当代社会也有一定的启示。

明朝会审制度及当代启示

明朝会审制度及当代启示

明朝会审制度及当代启示明朝会审制度及当代启示明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伟大王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

明朝时期,会审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司法制度。

会审制度也称“刑书会审”,是指在刑狱所进行的以审阅刑书为中心的会议。

该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开展广泛的审判调查,强调团体讨论,注重审查过程。

明朝会审制度的运作极为复杂,分别由调查、提讯、拷打、施刑等环节组成,同时会审制度也为起诉诽谤、雇佣放火等纠纷提供了途径,使其变成了一项多功能的制度。

明朝会审制度的运用,真正保证了司法制度的公正、有效,为当今的司法改革也带来了启示。

一、明朝会审制度的特点1.注重审查过程。

明朝会审制度重视审查的过程,注重采用讨论式的会审方式,实行多人审讯、多角度考察,避免单一人的判断,避免题生冤案,使庭审判决更加合理、公正。

2.权力分散和群体智慧的应用。

明朝会审制度鼓励多人参与,使权力分散在不同的专业人员之间,如律师、法官、大夫等,并以会商方式集中群体智慧,以提供判决的客观性、公正性、透明度和正确性,防止出现一人主宰的情况,也避免视线狭窄,得出片面判决。

3.多功能的应用。

明朝会审制度不仅仅用于处理犯罪诉讼,还用于处理民事诉讼。

例如,官府会审四部玉牒诽谤案,乡村会官或村社会组织会审治安事故、劳资纠纷等案件,以祛妖除魔和保障民生。

二、当代启示1.建立规范的司法程序。

毫无疑问,明朝的会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公正,但也存在一些缺点,如会审的成员不够明确、会审程序不够规范等。

因此,在现代,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营造出更加可靠的司法环境。

2.推行司法公众参与。

人民群众总是感到司法有时缺乏透明度,因此,司法机关应该在处理案件时尽量公开,让公众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审判。

可以采用开放审判、公开讨论等方式,促进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使司法变得更加公正。

3.加强专业化建设。

现代法律业需要多方面的支持,要消除犯罪,并支持声音来源的现代科技和知识产权保护。

论中国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论中国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论中国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纲要内容:第一部分,开篇引题,对“会审制度”渊源进行概述。

对明清社会背景及法律思想对会审制度发展影响及明清统治者推行会审制度的初衷本意进行考察。

阐明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内容之一,明清封建统治王朝对会审制度给予了相当程度的重视。

会审制度是封建统治者“慎刑”和“恤狱”思想的体现,同时,也是封建统治者维持高度专制中央集权统治秩序的重要手段。

第二部分,结合现有关于明清会审制度的研究材料、成果,对明清时期会审制度形成发展、组织形式、主要内容等进行对比考察。

结合明清时期特定政治及思想文化各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研究,从而对明清时期会审制度内涵、特点及清代对明主要会审制度的发展等做出评析。

第三部分,也即最后一部分,对会审制度在维护封建皇权统治、加强对司法控制、进一步巩固中央集权的特权性加深认识,对明清会审制度中存在的擅权专断、流于形式的事实进一步的认识,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审查及死刑的复核区别处理的客观作用等进行评析。

最后,结合明清会审制度的认识,对促进司法制度改革、加强现代法制建设所具有的借鉴意义进行评价。

明清时期(1368年-1911年)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衰落时期。

社会政治经济矛盾日趋激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极度强化,皇权极端膨胀。

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现实社会关系的反映,是国家实现其统治的基本工具。

随着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体制固有矛盾的不断激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极端发展,封建皇权的不断加强,中国传统法制的重心也开始向维护皇权,加强专制的方向倾斜。

会审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审判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内容。

溯其渊源,可究于汉代始行的“录囚制度”。

作为极具中国古代特色的法律制度的一种,是中国封建社会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极端发展,封建皇权不断加强的一种体现。

有明一代以来明清时期,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极端发展,及维护不断加强封建皇权的需要,在唐宋法律基础上,会审形式进一步发展,形成了体系完备,具有不同组织形式和不同功能的对重案、疑案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审理的会审制度。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及现代启示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及现代启示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及现代启示
郝鑫
【期刊名称】《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5(39)4
【摘要】在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源远流长,其最早出现在西周时期,形成制度于汉代,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演变,于数千年后的明代终成定制.司法审判制度是显现法治文明的镜子,由此看来,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确是一个值得钻研和探究的问题.纵观古今,会审制度也可算是中国古代“国粹”级别的良法善制.然而,“知今须鉴古,无古不成今”,研究古代的法律制度,更是为了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扬其长避其短,思古喻今,继承和发扬凝结先人智慧的良法美制,让它在当下的社会生活中不仅不会褪色,而是绽放出时代的独特光彩.
【总页数】3页(P49-51)
【作者】郝鑫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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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原创版3篇】目录(篇1)一、引言二、明清会审制度的发展1.三司会审2.小三司会审3.王大臣九卿会审4.热审5.朝审三、会审制度的历史意义四、结论正文(篇1)一、引言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审判的特性和时代特征。

在明清两朝,会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成为当时中国司法审判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明清会审制度的发展1.三司会审三司会审是明清会审制度的基础,它起源于唐代的三司推事。

在唐代,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共同参与司法审判活动,被称为三司推事。

到了明代,正式确立了三法司的体制,即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

这三法司在司法审判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刑部负责审判刑事案件,大理寺负责审判民事案件,都察院则负责监督和审查审判结果。

2.小三司会审小三司会审是在三司会审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主要针对的是涉及地方行政和财政的案件。

在小三司会审中,除了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外,还有户部和礼部参与其中。

户部负责审查涉及地方财政的案件,礼部则负责审查涉及礼仪和科举的案件。

3.王大臣九卿会审王大臣九卿会审是明清会审制度中的又一重要形式,主要针对的是涉及皇权和朝廷利益的案件。

在王大臣九卿会审中,除了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外,还有王大臣和九卿参与其中。

王大臣由皇帝亲自任命,负责处理朝廷重要事务,九卿则是朝廷的高级官员,负责处理各种政务。

4.热审热审是明清会审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针对的是涉及民生和民众利益的案件。

在热审中,除了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外,还有都督和巡抚参与其中。

都督和巡抚是地方的高级官员,负责处理地方事务,对于涉及民生和民众利益的案件,他们有着重要的话语权。

5.朝审朝审是明清会审制度中的最高形式,主要针对的是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

在朝审中,除了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外,还有内阁和六部参与其中。

内阁是明清两朝的最高行政机构,负责处理国家重大事务,六部则是内阁的下属机构,负责处理各种政务。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价值评判和启示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价值评判和启示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价值评判和启示作者:刘振华来源:《卷宗》2018年第15期摘要:作为古代“慎刑”思想和统治者仁政精神的重要表现形式,古代会审制度是古代追求司法正义、实现司法公正的典型规范。

它的形成具有深厚的思想背景和政治制度作为支撑,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应时势而变化和发展,发挥着其特殊的的历史时代价值,并对现代司法制度产生了根深蒂固的的影响,但是由于古代的封建制度与思想限制,同时也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关键词:会审制度;价值评判;启示一、古代会审制度的时代价值1.缓和社会矛盾,体现人文关怀史学学士黄敏兰曾指出“中国古代社会有自己独特的发展规律,与欧洲中世纪社会的性质和特点完全不相同。

中国古代的社会基本机构,是以权力为核心的等级制,与财产占有、经济行为和阶级属性都没有直接的关系。

法律明确规定了等级之间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包括了政治、经济、司法、日常生活等几乎社会生活的所有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矛盾不能简单的归结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而是皇帝、官僚集团与该集团以外的全体社会成员的矛盾 [1]。

”如清朝的秋审制度就是将死刑纳入严格的司法审判程序中,使国家牢牢掌握最高刑罚的权力。

所有的死刑犯都要秋审之后处斩,另外除“十大罪”的死刑犯中若符合“可衿”、“缓决”“留养承祀”条件,还可能得到皇帝的法外开恩,免除死刑 [2]。

这样的制度有利于加强皇权的威慑力,树立君主体恤为民的伟岸形象,让人民对君主产生信任感,缓解了官与民之间的敌对性,从而使封建统治根基稳定,司法秩序严谨。

2.维护司法公正,相对彰显公平公正历来是人们向往和追求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它与人类追求平等的本性相吻合,其中司法审判中的公正更是司法制度追求的核心标准,在古代社会,会审制度就是保证公平和公正的一张巨大屏障。

司法公正一般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而古代会审制度主要是着力在程序上的公平。

一方面,这种集中审判的制度可以有效发挥众多官员的智慧,使更多人可以全面听取当事人的个人供述和和证人的证言,再根据各自的经验剖析和挖掘证据,从而使调查的案件真相更加清晰,以便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实用版2篇)目录(篇1)1.明清会审制度概述2.会审制度的种类和作用3.会审制度的历史演变4.会审制度的影响和评价正文(篇1)一、明清会审制度概述明清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其会审制度是封建社会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明清时期,会审制度主要是指由中央或地方的高级官员主持,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士,对重大案件进行集体审理的制度。

二、会审制度的种类和作用明清会审制度主要包括朝审、秋审、热审等。

这些会审制度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司法审判中的疑难问题,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其中,秋审是其中最重要的会审制度,每年秋天举行,由皇帝主持,对全国范围内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

三、会审制度的历史演变明清会审制度的历史演变经历了几个阶段。

在明代,朝审、秋审、热审等已经初步形成。

到了清代,会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清代秋审制度分为五级,分别是“正犯”、“情实”、“可矜”、“可疑”、“留养”,使得秋审复核更加严谨和公正。

四、会审制度的影响和评价明清会审制度对于维护封建社会的秩序和公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封建社会的衰落和资本主义的兴起,会审制度也逐渐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目录(篇2)1.明清会审制度概述2.会审制度的种类和作用3.会审制度的历史演变4.会审制度的影响正文(篇2)一、明清会审制度概述明清时期,会审制度在中国司法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会审制度是指当重大案件无法由地方审判机关独立审理时,由皇帝或中央政府委派官员与其他审判机关共同审理案件的一种制度。

会审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司法公正,确保案件得到全面、公正、公平的审理。

二、会审制度的种类和作用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有多种形式,包括九卿会审、三法司会审和朝审等。

这些会审制度的主要作用是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同时也有助于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和詹士府、大理寺、通政司等中央机关负责人组成的审判团,共同审理重大案件。

三法司会审是由刑部、大理寺和詹士府共同组成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刑事案件。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公开审判。

具体来说,会审制度是指召集民众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代表参与审判案件的一种机制。

在古代中国,会审通常由地方官府或法院主持组织,旨在增加案件的公正程度和民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能力。

会审的参与者通常是当地的知名人士、有一定社会地位或具有代表性的人物,他们作为评审人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过程。

会审制度对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有一定的作用。

通过公开审判,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可以对案件的真相、证据和判决结果进行监督和评判,有助于减少私下交易、权力滥用和不公正的判决现象。

此外,会审也为民众提供了了解和参与司法活动的机会,增加了司法公正的认同和依从度。

然而,古代中国的会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首先,会审的参与者通常是当地的社会精英,而普通民众的参与度较低,这可能导致对不同阶层的利益不平等的处理。

其次,会审的结果可能受到当时的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政治操作和舆论导向。

最后,会审的程序和规则可能不够完善,容易出现不公正的情况。

总体而言,古代中国的会审制度在改善司法公正度和社会监督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及现代思考摘要:司法审判制度是法治文明的反应器,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在当时的朝代,会审制度也算得上是良法美制了。

而今,中国古代的一些法律制度得到了两种不科学,不公正的待遇,一是把它渲染成美不胜收,视为中华民族数千年之“国粹”,一种是把它批驳得一无是处,视之为中华民族的毒疮,欲除之而后快。

这些,都是不可取的。

我们研究古代的法律制度,正是为了鉴古明今,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是为了继承和发扬古代的良法美制。

关键词:会审制度;集权性;附属性;慎刑性一、古代会审制度简述“律者,民命之所系也,其用其重而其义三精也。

根据于天理民彝,称量于人情事故,非穷理无以察情伪之端,非清心无以祛意见之妄。

设使手操三尺,不知深切究明,而但取办于临时之检按,一案之误动累数人,一例之差,贻害数世,岂不可惧哉。

”[1]从这一小段方字,我们可以读出法律的重要。

中国的法律的发展在许多方面都与其他文明的经历大相径庭。

公元前六世纪,礼崩乐坏,最终导致了旧的社会和政治秩序的解体,法律就是作为对付这种无序状态的政治工具而产生的。

因此,最早的法律基本上侧重于刑罚。

中国法从一开始就是纯粹世俗化的。

它在产生之初确实遭到很多人的厌弃,因为它隐含着沉重的伦理倾向。

在刑法公布后的年代里,儒家与法家发生了激烈的争论。

儒家主张保留传统的不成文规范——礼,而法家希望用确定的成文法来代替礼,使人们一体遵守,并抑制私人特权,以有利于中央集权的政府。

秦国无情地实施了法家的理论,统一中国。

十五年后,秦帝国崩溃了,在后继的汉朝里,儒家取代了法家,取得了正统地位,结果,在以后的几个世纪中,法律逐渐儒家化。

这样中华帝国的法律就成了法家和儒家学说的混合物。

它保留了法家的法律样式和某些残酷性。

但也从儒家那里采用了社会是不平等阶层组成的,这些阶层在不同层次上和谐地发挥着作用构成一个有序整体。

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就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其历史可谓悠久。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实用版2篇)篇1 目录一、引言二、明清会审制度的发展1.明代会审制度的确立2.清代会审制度的完善三、明清会审制度的种类1.三司会审2.小三司会审3.王大臣九卿会审4.热审5.朝审四、明清会审制度的历史意义五、结论篇1正文一、引言明清时期,会审制度作为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明清会审制度的发展、种类和历史意义三个方面,详细介绍这一制度。

二、明清会审制度的发展1.明代会审制度的确立明代,会审制度逐渐确立,并在司法审判中发挥重要作用。

明代会审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三法司制度,即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共同参与司法审判活动。

这一制度在唐代三司推事”的基础上发展形成,明代正式确立了三法司”的体制。

2.清代会审制度的完善清代,会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在明代会审制度的基础上,清代增加了小三司会审”、王大臣九卿会审”、热审”、朝审”等制度。

这些制度在不同层面对司法审判进行了严格的把控,保证了司法公正。

三、明清会审制度的种类1.三司会审三司会审是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明代正式确立了三法司”的体制。

清代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完善,要求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共同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以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2.小三司会审小三司会审主要针对较小的案件,由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的下属机构共同审理。

这一制度使得司法审判更加高效,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可以快速得到审理。

3.王大臣九卿会审王大臣九卿会审主要针对涉及王室、大臣和九卿的案件。

这一制度体现了明清时期对于皇室和贵族的尊重,确保了他们的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理。

4.热审热审是在明清时期特有的一种会审制度,主要针对涉及重大利益的案件。

热审要求各个司法机关高度重视,并派出精干人员参与审理,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理。

5.朝审朝审是明清时期对重大案件进行复查的一种制度。

通过朝审,可以确保重大案件的审理结果得到公正、准确的结论。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探究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探究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探究摘要:会审是中国古代对于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制度,也是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审制度是应运中国古代的专制政治体制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中国古代慎刑思想及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萌芽。

会审制度在西周时就早已出现,之后经过各朝代的变革和发展,逐步成熟和规范,到明朝时会审制度实现了制度化与具体化的发展。

以至于对现今的司法审判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关键词:会审制度、三司会审、朝审、慎刑制度一、会审制度的渊源会审,顾名思义,即是指会同审议的意思,如学者所言,“所谓会审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案件比较重大,案情较为复杂,主审的司法官员不能单独作出判决,必须邀请其他相关机构的人员参加审理”①。

但是,在我国古代的典籍中并没有提到“会审”一词。

《辞海》、《辞源》等工具书当中也都没有对其作出任何解释。

“会审”一词,实际上是后人对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若干官员及法官会同审理重大或特殊案件的通称。

早在《周礼》中就已经记载了“三刺”制度。

它是指当司法官遇到了重大疑难案件时就需要听取“一曰群臣、二曰群吏、三曰万民”的意见然后才能定案。

它从程序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

这大概就是会审制度的一个雏形。

随着各朝代传承和发展这一制度:汉代的“杂治;唐代的“三司推事”;而到明代的时候则形成较大的规模,其主要有三司会审、圆审(也称九卿会审)、朝审、会官审录、大审、热审等形式;清沿袭明代,另还增创了“秋审”制度。

二、会审制度的内容及发展(一)西周的“三刺”“三刺”是中国古代西周时期的司法程序之一,具体是指重大疑难案件应首先由中央群臣来讨论,不能解决的,再交给下属的官吏们来讨论,还不能解决的,最后交给国人商讨决定。

《周礼.秋官.小司寇》中“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意思是:通过三次讯问来使对平民诉讼的审断正确无误:一是讯问群臣,二是讯问群吏,三是讯问民众。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考析(下)(1).doc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考析(下)(1).doc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考析(下)(1) -关键词: 会审制度/慎刑/行政兼理司法/价值评判内容提要: 会审是中国古代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审理的主要方式,自西周时期即已产生,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逐步成熟和规范,到明朝实现制度化。

它的形成是慎刑思想的典型体现及行政兼理司法的另类表现,同时,会审制度也是我国司法民主萌芽状态的重要表征。

作为中国古代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审制度适应了当时的专制政治体制的需要,具有自己的特点。

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会审制度有其特殊的价值,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会审制度的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对今天审判活动所产生的影响可谓根深蒂固。

(三)司法民主萌芽状态的独特表征与现今的合议制相类似,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在我国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方面,会审制度能够集思广益,克服法官个人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将可能出现的偏差减少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会审制度也是我国古代司法民主的独特表征,可以认为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萌芽状态。

按照当下的学界解释,司法民主是司法权属于人民的体现,是独立的司法机关通过体现民主精神的程序所进行的适度反映民意的审判活动,它以审判独立为基础,民众有权通过有效的途径参与司法和有效地监督司法。

这一过程强调程序公开、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程序法定、司法审查等原则与制度以彰显程序本身的民主性(P.19)。

这是对现代司法民主内涵的诠释。

而在古代专制集权政治体制之下并非没有司法民主可言,至少有司法的民主性因素萌芽状态存在。

有学者对中国古代的“廷议”也即“朝议”或“集议”制度做过专门思考,认为,“廷议制度作为中国封建时代的主要国家制度,体现了地主阶级内部最高层次的民主。

它较为有效地限制了君权的非正常行使,在相当范围内保证重大决策不发生或少发生失误,以推动国家机器和社会机体的正常运行。

”无疑,古代司法民主是存在的。

而会审是廷议制度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廷议制度几乎是会审制度的同义语,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上,由多个机关的多个行政官员与审判官员一起参与司法过程,这便是会审制度所显现的司法民主的特征,并且也形成了规范的程序。

浅析中国古代明清会审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明清会审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明清会审制度摘要在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中,法治文明一直是作为评判社会文明的一个标尺。

在法治文明中,我们可以把司法审判制度当做是一面镜子,从纵观中外古代的司法审判制度,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可以算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自中国古代法制开始初步形成之时,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往往很难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由一些朝廷或地方官员联合办案审理案件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体制慢慢衍化成定制,会审制度应运而生。

会审制度作为我国古代的历朝历代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审理的主要方式,它的形成是有着特殊的文化和政治背景的,中国古代经过儒家文化的千年熏陶,其慎刑思想已经融入到古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当中,同样,在古代中华法系的形成中也得到了非常好的诠释。

同时,会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我国在古代封建君主集权社会中体现司法萌芽状态的重要表征。

在现在看来,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平公正是当前公正理论体系中一个基本命题,那么我认为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就是古代追求司法正义和谋求社会公平公正的典型规范。

从现在的角度去看,会审制度在其特定的历史时期有其特殊的价值,对于今天的司法制度的改革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当今中国的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做法从其模式来看,实际上是对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在其价值意义上的继承和发展。

因此我觉得在此去写关于中国古代法制史尤其是会审制度有着十分特殊的意义。

本文将运用辩证的唯物史观和通过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从法律的研究角度出发,对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在历史长河中的纵观发展曲线和会审制度在明清时期形成定制时的横向纵向比较分析考察。

在文中,会试着分析历朝封建统治者或开创或完善会审制度的初衷和本意、以及会审制度随着在历史潮流中的递演嬗变。

最后,会根据会审制度在封建社会后期完善、湮灭的历史情况进行深度剖析试着去找出这样那样的社会历史原因。

本文试着通过对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起源及其发展直至形成一套相对完备的会审制度的这一完整过程进行论述,从而进而提出这样的思考:古代法制对于今天的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以及现在应如何开展对中华法系的研究和司法传承。

论“三司会审”制度

论“三司会审”制度

论“三司会审”制度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三司会审是我国古代审判史上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是明代三法司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使对全国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处理的制度,它源自唐代“三司推事”并在明代得到发展完善成为定制。

三法司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合作,共同辅助完成最高统治者的司法统治,是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三司会审制度的研究有利于现代刑事诉讼中对公检法三机关的定位思考和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

一、三司会审的渊源中国学者对三司会审制度的起源的观点有很多,如有不少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脉相承的,始于西周的“三刺制度”,或说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了会审制度的雏形了,也有学者认为会审制度滥觞于汉代的“杂治”,成制于唐代的“三司推事”,另有学者认为渊源于汉代始行的“录囚制度”。

但是笔者赞同的是比较普遍的一个观点,即唐代的“三司推事”开创了三法司联合审判之先河,为明代三司会审奠定了基础。

明朝正式出现三司会审的提法,明洪武十七年( 公元1384年)太祖下令“议狱者一归于法司”三司会审之名才开始存在。

可以说,真正意义上的三司会审制度是在明代开始形成的。

二、三司会审制度的概念三司会审是我国古代会审制度的一种,是专指由三法司以及三法司以外的某些特定的官员参与查明案件事实并进行案件审理的制度。

这个定义理解如下:首先,谁审?三司在明代指的是刑部、大理寺以及都察院,三者为中央常设司法机关。

三法司都有各自专门的职权分工,都有各自负责的领域,但是在遇到疑难重大的案件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使共同审理,即三司会审。

其次,审什么?三司会审的时候,审理的是,疑难重大的案件,但是什么才是”疑难重大”?却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三法司和皇帝都享有判断某个案件是否为疑难重大案件的权利。

最后,如何审?三司会审的启动程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由大理寺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发现重大疑难案件则向皇帝提请会审。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

明清的会审制度摘要:一、明清会审制度概述二、明清会审制度的发展历程三、明清会审制度的分类四、明清会审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五、明清会审制度的局限性六、总结正文:明清会审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制度之一,它的出现和发展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明清会审制度概述明清会审制度是指明清两代在司法审判中,通过多个部门共同审理,从而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

它是在中国古代传统的司法制度基础上,吸收了外来文化而形成的一种独特的司法制度。

二、明清会审制度的发展历程明清会审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唐代的三司推事制度。

到了明清两代,会审制度逐渐完善,形成了三司会审、小三司会审、王大臣九卿会审、热审、朝审等多种形式。

三、明清会审制度的分类明清会审制度根据审理案件的不同,可以分为三司会审、小三司会审、王大臣九卿会审、热审、朝审等。

其中,三司会审是明清会审制度的主要形式,它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个部门组成,共同审理重大案件。

四、明清会审制度的作用和意义明清会审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有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平,避免了个别法官的腐败和司法不公;其次,它有利于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提高了司法效率;最后,它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五、明清会审制度的局限性虽然明清会审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它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

首先,由于会审制度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审理,因此,它的审理过程比较繁琐,耗费时间较长;其次,由于各部门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因此,在会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部门之间的扯皮和推诿现象。

六、总结总的来说,明清会审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繁荣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明代的会审制度

明代的会审制度

明代的会审制度明代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会审制度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会审制度是指明代司法机关在审判犯罪案件时进行的一种集体讨论和决策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也为当时的司法体系带来了一定的进步。

在明代,会审制度主要由参议和参官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构成。

参议是指由一定数量的武职官员组成的参与会审的重要人物。

他们担任主要的审判工作,负责听取案情陈述、审查证据、提出问题,并以议定的形式参与审判决定的制定。

参官则负责辅助参议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知识。

参议和参官共同组成的会审小组在审判犯罪案件时,充分讨论、辩论,形成共识,并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

明代的会审制度有以下特点:1. 公开透明:会审制度要求会审过程的公开透明。

在会审过程中,一般会邀请有关各方的当事人、证人和公众观摩,以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

这种公开透明的做法有效地防止了官员滥用权力和胁迫执法的现象,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2. 集体决策:会审制度强调集体决策,即通过多方的讨论和辩论,以达到最大程度的公正公平。

在会审过程中,参议和参官们会对案件的各个方面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辩论,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看法,确保判决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3. 分工合作:会审制度明确了参议和参官的职责分工。

参议负责主持会审过程,审查案件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提出疑问和问题,并最终作出判决。

参官则负责协助参议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知识,确保审判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4. 约束权力:会审制度对参议和参官的权力进行了一定的约束和限制。

参议和参官在会审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他们不能滥用职权,不得随意制定判决,必须以公正、合法的方式行使他们的职责。

明代的会审制度虽然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参议和参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可能存在问题,但总体上对司法公正和民众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它促进了司法体系的进步和完善,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指在古代社会中,通过由官员组成的会审机构对某些特定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制度。

会审制度通常适用于刑事案件、土地纠纷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

会审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周朝时期的“会狱”制度。

周朝时期的会狱制度为后来的会审制度奠定了基础。

这一制度要求在处理案件时,相关的官员要集合在一起,共同审理案件,以确保公正和权威性。

在汉朝以后,会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会审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公开、公正和高效。

首先,会审制度要求所有参与审理的官员,包括主审和辅助官员,都必须在公众和当事人的面前进行审判,确保了审判的公开和透明。

其次,会审制度要求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质疑和证实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以避免错误和偏见。

最后,会审制度要求官员及时处理案件,确保秉公执法。

会审制度在古代中国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保证了公正的审判。

通过会审制度,不同官员可以提供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会审制度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

由于案件需要多位官员的参与和决策,它们的判决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此外,会审制度还能促进司法的效率。

通过多位官员的协作和努力,案件可以更快地得到审理和解决,减少了司法延误的可能性。

然而,会审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限制。

首先,会审制度在效率方面仍然有待提高。

如果不同官员之间意见分歧较大,审判过程可能会变得复杂和冗长。

其次,会审制度可能存在权力滥用和腐败的问题。

如果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加强对官员的监督和纪律,以确保会审制度的正常运行。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种公开、公正和高效的审判制度。

它在保证公正、增强法律权威性和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限制,但通过加强对官员的监督和纪律,可以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会审制度,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求。

浅议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浅议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浅议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浅议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摘要:司法审判制度是法治文明的镜子, 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指中国古代有关官署协同审判重大案件的制度,主要实用于大案、要案、疑案、死刑复核案等,以体现慎刑精神。

本文将追溯会审制度的形式、论述会审制度的价值以及对现实司法制度的思考。

关键词:会审三司推事朝审秋审一、会审制度的形式会审,广而言之,即指群体审议。

我国古代朝廷,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往往先由群臣各抒己见、群策群力,对案件审议提出建议,最后由最高统治者进行裁决。

究其根源,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早在《周礼》中就已经记载了“三刺”制度。

它是指当司法官遇到了重大疑难案件时, 就需要听取“一曰群臣、二曰群吏、三曰万民”的意见, 然后才能定案。

这应该是会审制度的一个雏形了。

它从程序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

随着时间的推移, 各朝代传承和发展了这一制度。

会审制度滥觞于汉代的“杂治”,成制于唐代的“三司推事”,到明代形成较大规模,主要有三司会审、九卿会审、朝审、大审、热审等形式。

清沿明制, 还创制了“秋审”这种新的会审制度。

总体上来说, 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脉相承的, 她始于周的“三刺”制度, 成于唐, 完善于明清。

(一)汉代遇有重大案件,皇帝会派若干官员会审,这也称为 "杂治",甚至大案或某些案件经审判官独任或杂治审讯,确认犯罪事实后,还常常由皇帝命令公卿大臣进一步 "杂议 ",主要讨论量刑问题,参加者可以就此各抒己见。

隋唐州县审理普通刑民案件通常采取独任制,遇有重大案件,特别是贵族谋反、人命的案件,皇帝指派若干朝臣进行会审即所谓的 "杂治 "。

这种会审不是固定的,是一种临时性的审判行为。

(二)有唐一代,形成了“三司推事”制度,中央或地方如遇到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判;至于地方案件不便递解中央的,则由皇帝指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前往鞫审,唐代三大司法机构既有所分工,又彼此监督制约,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以及皇帝对中央司法权的控制。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考析(下)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考析(下)

关键词: 会审制度/慎刑/行政兼理司法/价值评判内容提要: 会审是中国古代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审理的主要方式,自西周时期即已产生,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逐步成熟和规范,到明朝实现制度化。

它的形成是慎刑思想的典型体现及行政兼理司法的另类表现,同时,会审制度也是我国司法民主萌芽状态的重要表征。

作为中国古代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审制度适应了当时的专制政治体制的需要,具有自己的特点。

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会审制度有其特殊的价值,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会审制度的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对今天审判活动所产生的影响可谓根深蒂固。

(三)司法民主萌芽状态的独特表征与现今的合议制相类似,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在我国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方面,会审制度能够集思广益,克服法官个人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将可能出现的偏差减少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会审制度也是我国古代司法民主的独特表征,可以认为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萌芽状态。

按照当下的学界解释,司法民主是司法权属于人民的体现,是独立的司法机关通过体现民主精神的程序所进行的适度反映民意的审判活动,它以审判独立为基础,民众有权通过有效的途径参与司法和有效地监督司法。

这一过程强调程序公开、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程序法定、司法审查等原则与制度以彰显程序本身的民主性[1](P.19)。

这是对现代司法民主内涵的诠释。

而在古代专制集权政治体制之下并非没有司法民主可言,至少有司法的民主性因素萌芽状态存在。

有学者对中国古代的“廷议”也即“朝议”或“集议”制度做过专门思考,认为,“廷议制度作为中国封建时代的主要国家制度,体现了地主阶级内部最高层次的民主。

它较为有效地限制了君权的非正常行使,在相当范围内保证重大决策不发生或少发生失误,以推动国家机器和社会机体的正常运行。

”[2]无疑,古代司法民主是存在的。

而会审是廷议制度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廷议制度几乎是会审制度的同义语,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上,由多个机关的多个行政官员与审判官员一起参与司法过程,这便是会审制度所显现的司法民主的特征,并且也形成了规范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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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及其现代思考Ξ●敖 惠1,徐晓光2(1.西南民族大学,四川成都 610041;2.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摘 要:司法审判制度是法治文明的镜子,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在当时的朝代,会审制度也算得上是良法美制了。

而今,中国古代的一些法律制度得到了两种不科学、不公正的待遇,一是把它渲染成美不胜收,陶醉于中华民族数千年之“国粹”的美妙旋律中;一种是把它批驳得一无是处,视之为中华民族的毒疮,欲除之而后快。

这些,都是不可取的。

“知今须鉴古,无古不成今”,我们研究古代的法律制度,正是为了鉴古明今,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是为了继承和发扬古代的良法美制。

关键词:会审制度;集权性;附属性;慎刑性;“人本”主义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44(2005)01-0050-07 一、古代会审制度简述“律者,民命之所系也,其用其重而其义三精也。

根据大理民彝,称量于人情事故,非穷理无以察情伪之端,非清心无以祛意见之妄。

设使手操三尺,不知深切究明,而但取办于临时之检按,一案之误动累数人,一例之差,贻害数世,岂不可惧哉。

”[1]从这一段文字,我们可以读出法律的重要。

中国的法律的发展在许多方面都与其他文明的经历大相径庭。

公元前六世纪,礼崩乐坏,最终导致了旧的社会和政治秩序的解体,法律就是作为对付这种无序状态的政治工具而产生的。

因此,最早的法律基本上侧重于刑罚。

中国法从一开始就是纯粹世俗化的。

它在产生之初的确遭到很多人的厌弃,因为它隐含着沉重的伦理倾向。

在刑法公布的年代里,儒家与法家发生了激烈的争论。

儒家主张保留传统的不成文规范———礼,而法家希望用确定的成文法来代替礼,使人们一体遵守,并抑制私人特权,以有利于中央集权的政府。

秦国无情地实施了法家的理论,统一中国。

15年后,秦帝国崩溃了,在后继的汉朝里,儒家取代了法家,取得了正统地位。

结果,再以后的几个世纪中,法律逐渐儒家化。

这样中华帝国的法律就成了法家和儒家学说的混合物。

它保留了法家的法律样式和某些残酷性。

但也从儒家那里吸取了思想精粹,在不同层次上和谐地发挥着作用,构成了一个有序的整体。

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就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其历史可谓悠久。

早在《周礼》中就已经记载了“三刺”制度。

它是指当司法官遇到了重大疑难案件时,就需要听取“一曰群臣、二曰群吏、三曰万民”的意见,然后才能定案。

这应该是会审制度的一个雏形了。

它从程序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

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朝代传承和发展了这一制度。

如汉朝有“杂治”,即遇到重大案件时,御史中丞、廷尉等可组成特别法庭,联合进行审判,还有“录囚”制度。

唐朝有“三司推事”,即由人理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对中央和地方发生的重大案件,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

到明朝时,发展成为“三法司会审”。

明清两朝,会审制度已日趋完善,并达到了鼎盛,会审的形式也多种多样。

明朝除了“三法司会审”外,还有“九卿圆审”、“大审”、“朝审”、“热收稿日期:2004-05-03作者简介:1.敖 惠(1981-)女,贵州民族学院法律系2004年毕业生,西南民族大学2004级法理专业研究生。

2.徐晓光(1958-)男,贵州民族学院院长助理、贵州民族学院学报编辑部主任、法学院教授。

2005年第1期(总第89期)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Guizhou University for Ethnic Minorities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No.1Feb.2005审”。

清沿明制,还创制了“秋审”这种新的会审制度。

总体上来说,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脉相承的,她始于周的“三刺”制度,成于唐,完善于明清。

二、古代会审制度的特征及成因(一)集权性西周时期,中国的奴隶社会进入了全盛时期。

法制上,中华法系已初见端倪。

诉讼、审判制度得到了发展。

“三刺”制度,这一会审制度的雏形从表面看,是将重大案件的审判权交由了“群臣”、“万民”,看似分权,实则审判权还是由周王所掌握。

《礼记・王制》有记载:“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之。

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宥),然后制刑。

”这说明,对重大疑难案件,最终决定权仍由周王所控制。

大司寇的职责只是“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2]小司寇职掌“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3]到了汉朝的“杂治”,唐朝的“三司推事”和比较完善的明清的“大审”、“热审”、“九卿圆审”、“秋审”、“朝审”,其实一切都在王权、皇权的控制之下。

“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此律令以闻”,[4]从表面上看,各司其责,但最终将由皇帝作出终审判决,体现出集权性特征。

究其原因,是强化君权、加强集权的结果。

自周王东迁以后,诸侯权力集剧膨胀,因此,诸侯“问鼎之轻重者有之,射王中肩者有之”,致使国家“威分于陪臣之邦,国殄于后封之奏”,于是,“天下乖戾,无君君之心”、“周之败端其在乎此矣”。

[5]后为削弱诸侯的势力,推恩及于子孙,大权为周王所掌握。

法家认为“权者,君之独制也”,[6]君王应独掌国家大权,做到令行禁止,赏罚分明。

秦统一六国后,形成了封建君王独裁的专制政体,皇帝总揽一切大权。

“在法律权力方面,皇帝不仅掌握着最高立法权,而且牢牢控制着司法大权,成为实际上的最高审判官。

”[7]为了强化皇权,统治者利用了君臣、父子、夫妇这三种封建社会非常重要的伦常关系,宣扬“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并且将其纳入封建国家的法律,维护夫权、父权,进而成为巩固封建统治的得力工具。

用封建礼教来制造“顺民”。

为了适应皇权的专制和集权,作为维护皇权至上的法律也不得不为这一目标而努力,体现在审判制度上就是强烈的集权性,最终审判权由皇帝把持。

(二)附属性古代社会中,司法与行政是不分的。

“非司法官与司法官一起决定审判是其最大的特点。

”[8]正如意大利一位政治学家说的“在封建国家中,治理社会的所有政府职能———经济的、司法的、行政的、军事的都是由相同的一些人同时行使的。

”[9]古代中国,在作为中华帝国缩影的州县衙门中,司法行政是合一的。

而在省和中央则是司法从属于行政的。

在州县的长官同时也是司法长官。

“行省虽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其判决仍需要省行政长官批准。

”[10]以最典型的“九卿圆审”为例来看,它不单单是由司法机关来审理案件,而是由刑部、大理寺、督察院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长官通政使详审。

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审判是非专业化的,缺少独立性,往往与行政搅和在一起,附属于行政。

出现审判附属于行政,与中国古代长期存在的专制制度有关。

长期以来,统治者是以行政管理方式来管理司法审判的。

地方长官以行政职能为主,兼行其它如户籍、赋税、治安等职能。

司法,只是其职能之一而已,处于附带从属地位,突出的是行政权的主体地位。

并且,中国古代的经济基础是小农经济,统治者追求“无讼”境界,百姓以讼为耻,希望尽早“息讼”,最好的方式莫过于通过行政权来处理。

并且,宗法制度与小农经济相结合,家国一体。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一贯到底,反映了我国古代宗法、血缘社会结构和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对立法、司法、守法的影响。

出现“礼法结合”、“德刑并用”、“德主刑辅”,使道德与法律不分,司法与行政不分。

审判,不过是展示国家公权力的一个道具而已。

会审,也只是囊括中央有关结构高级官员的审判的一种仪式。

司法独立是根本没有的事,一切皆在皇权、行政权的控制之下,被垄断了。

(三)慎刑性会审制度对冤狱、滥刑的预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如“三刺”制度,本着兼听则明的思想,从程序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

而明朝集中国历代审判经验而形成的会审制度在慎刑上就表现得更加突出。

如明宪宗成化十七年(公元1480年)定制的“大审”,是由皇帝定期派出代表审录在押罪囚的制度。

具体是每隔五年由司礼太监一员代表皇帝,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在押罪囚中累诉冤枉或死罪“可疑”、“可矜”的待决囚犯。

地方上由刑部、大理寺派出官员会同巡按御史审理,审理结果及时上奏皇帝。

虽然,这种做法在时空上都是很有限的,但通过这些会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冤假错案和滥施刑罚,在当时是有进步意义的,对今天的社会也是值得借鉴的。

这种慎刑的司法审判制度与中国古代的“明德慎罚”思想是分不开的。

中国古代是人治和专制,推行以德治为主的治国方略,统治者追求的是“无讼”的境界,统治中国几千年的伦理法律文化体现在法律上,则是追求“慈父孝子”、“圣君顺民”。

西周夺取政权之初,面临复杂的政治局面,迫使他们从深层次考虑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问题。

商亡于暴政,毫不恤民,西周统治者在“以德配天”思想上,进一步提出“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

秦用法家思想来指导治国,用重刑,最终灭于其残暴统治。

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

”[11]“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

”[12]在频繁的朝代更迭中,这一思想被传承了下来。

要求统治者慎用刑罚镇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都必须反复思考,不可轻率从事。

也正是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统治者为了使其王朝的统治延续下去,除了他自身要勤政修德,宽以待民,施惠于民外,在法制上,更应该反对乱罚无罪,枉杀无辜,用刑既不“过”,又无“不及”,刑当其罪,才能使万民臣服巩固统治。

三、我国古代会审制度建立的目的及意义死刑,是所有刑罚手段中最严厉的。

中国古代社会在“明德慎罚”、“以德配天”的儒家思想的影响下,通过设置一些特殊的程序和特殊的赦免方式来控制死刑的使用。

如死刑复核的“三复奏”、“五复奏”、“录囚”制度和通过会审对“可矜”、“缓决”、“留养承祀”的死囚法外施思避免使用死刑等等。

古代的会审制度就是使用程序上的方法来控制使用死刑的一种司法制度。

建立这一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是有特定的目的和进步意义。

(一)通过会审制度防止错杀滥杀,体现“恤民”和“仁政”中国传统思想观念的基本理念是“天人合一”的天道人文精神。

“‘天人合一’的‘灾异’说认为人世间的刑杀无辜会干扰‘天道’的正常运行,从而产生灾变,所以要谨慎司法。

”[13]在这一传统观念的影响之下产生的法律制度,应是“随人情,通人性,合人道,应人心;而不应逆人情,悖人性,反人道,违人心”。

[14]夏朝之始,“夏后氏不杀不刑,死罪罚二千馔”。

[15]可见,夏朝可“以馔代刑”刑罚较轻,及至商纣王,溢施刑罚,终至灭亡。

西周总结商纣苛刑亡国之教训,创设了“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的三国三典政策,亦为后世慎用死刑提供了借鉴。

统治者施行“恤民”、“仁政”政策通过会审得以扩大。

“十恶”罪以外的死罪囚犯通过会审这一司法制度,使“可矜”、“缓决”、“留养承祀”的罪囚可能得到皇帝的法外施恩,得以生的希望,也使冤假错案得以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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