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与司法考试二审程序(上)——重点知识点
【司法考试】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两审终审制
【司法考试】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两审终审制加油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多做题,多看看教材,理解教材中的知识点,就有希望通过司法考试!以下资讯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两审终审制,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审级制度的概念1、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案件起诉后最多经过几级法院审判必须终结的诉讼制度。
2、我国的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
二、两审终审制1、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不能立即生效,只有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有上诉权的人没有提起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才能生效。
在法定上诉期内,如果有上诉权的人提起了上诉,或者检察院提起了抗诉,上一级法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判。
上一级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3、两审终审制的实质是允许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也最多只能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审级限制。
三、我国两审终审制有三种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例1】(2009-2-25)下列哪一选项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A、法官亲自收集证据B、法官亲自在法庭上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C、法庭审理尽可能不中断地进行D、法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证据调查与辩论答案:B【例2】(2009-2-32)关于两审终审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一个案件只有经过两级法院审理裁判才能生效B、经过两级法院审判所作的裁判都是生效裁判C、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对所作的裁判不能上诉D、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就不能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答案:C【例3】(2010-2-73)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集中审理原则的要求?A.案件一旦开始审理即不得更换法官B.法庭审理应不中断地进行C.更换法官或者庭审中断时间较长的,应当重新进行审理D.法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答案:ABC。
有关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规定
有关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规定(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在我国,由于实行两审终审制,所以有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称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和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而设置的。
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全部条文,都是针对审判上诉案件所作的规定。
所以第二审程序是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因此,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虽是两个审级不同的程序,但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有着密切的联系。
具体说,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即对同一民事案件继续进行审理,而不是开始审理另一个新的案件。
第二审程序发生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就要根据上诉人的请求范围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行审判程序上是否正确、合法,继续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明确,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
如果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或者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就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当然也就不需要经过第二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也都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然而提审、再审的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与上诉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是有区别的,比如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称谓不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一样、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范围也不完全相同。
综上所述可见,第二审程序是上诉人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合法,以上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诉讼程序;也是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有关内容进行检查、监督,使有错误的裁判在发生法律效力前得到纠正的诉讼程序。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上诉与抗诉,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A.上诉、抗诉均不需要理由B.上诉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C.抗诉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D.检察院针对一审未生效判决提出抗诉未必就能启动第二审程序正确答案:B解析:关于上诉的理由,《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上诉主体只要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引起第二审程序。
关于抗诉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可见,“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是抗诉的理由。
A错误。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口头与书状上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抗诉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必须制作抗诉书。
B正确,C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的规定,检察院针对未生效一审判决的抗诉必然会启动第二审程序,且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
故D错误。
知识模块:第二审程序2.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A.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反诉B.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C.与检察院协商,以确定是否允许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D.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以确定是否允许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正确答案:B解析:《高法解释》第332条规定:“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律师一审败诉二审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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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民诉法之第二审程序(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6.裁判的效力不同。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上诉期间,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结后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上诉状应写明以下内容:第一,当事人的姓名,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第二,原审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第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这一部分是上诉状的核心部分。上诉的请求是上诉人提起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上诉的理由是上诉人提出上诉的根据,是上诉人向上诉法院对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的适用法律方面持有异议的全面陈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决定着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范围。
3.审判组织不同。一审法院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合议制和独任制。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而二审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只能采取合议制,并且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不能有陪审员参加。
4.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诉讼程序是以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为基点展开的,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而第二审程序是以一审裁判为基点,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审理对象是一审法院的裁判。
一、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体现了第二审法院的职能。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缺席判决程序和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上)重点知识点
【壹】缺席审判程序概述| 「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对象」被告人出庭的对席判决是常态,缺席审判实际是作为被告人审判时应当在场的例外性规定。
我国第一次在刑事法律中规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为了确保公正对案件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
1.对在境外的被告人的缺席判决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对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告人的缺席判决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3.对死亡被告人的缺席判决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I 「缺席审判程序的重大意义」1.推动司法机关积极履职,丰富惩治犯罪的手段,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工作。
也可以使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及时固定证据,避免因为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情形的发生。
2.对外逃的犯罪分子及时作出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彰显我国的法治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3.在2012年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仅针对财产部分。
2018年修正后的刑诉法增设了缺席审判制度,是针对定罪量刑部分。
【贰】对境外的被告人的缺席审判程序|「审判管辖」1.地域管辖: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院指定的法院。
2.级别管辖:中级法院(原因:重大、复杂、域外,更便于与外国司法机关对接)。
3.审判组织:合议庭审理|「域外送达:保障知情权」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法考必背知识点
法考必背知识点法考是指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过程,是律师、公证员、法官等法律从业人员必须经历的一项考试。
在准备法考过程中,必须掌握一些重要的知识点。
本文将介绍法考的必背知识点,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考试。
一、宪法和行政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法考中常考的宪法知识点包括宪法的性质、立法程序和宪法的解释等。
行政法是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部分,常出现的考点有行政许可、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等。
二、民商法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是法考的重点部分。
民法主要涉及个人的权益保护,常考的内容有侵权责任、合同法等。
商法主要涉及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常考的内容有公司法、商业合同法等。
三、刑法和刑诉法刑法是指刑事法律规范,刑法知识点是法考的难点之一。
常考的内容有刑法的基本原则、各种犯罪和其构成要件等。
刑诉法是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常考的内容有起诉、侦查、审判程序等。
四、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主要涉及用工关系中的权益保护,常考的内容有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等。
社会保障法是指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的法律规定,常考的内容有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等。
五、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指行政争议的解决程序,常考的内容有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行政诉讼的程序等。
民事诉讼法主要涉及民事纠纷解决的程序规定,常考的内容有起诉条件、审判阶段等。
六、国际法和国际私法国际法是指各国之间的法律规范,常考的内容有国际法的原则、国际法的适用等。
国际私法是指解决国际私法冲突的法律规定,常考的内容有国际私法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等。
七、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经济法主要涉及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常考的内容有反垄断法、公司法等。
知识产权法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常考的内容有专利法、商标法等。
八、环境资源法和海商法环境资源法是指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法律规定,常考的内容有环境保护法、水法等。
海商法是指海上贸易和海上运输的法律规范,常考的内容有海商法的适用和效力等。
九、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伦理法律职业道德是指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常考的内容有律师职业道德、法官职业道德等。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第一审程序(下)—真题与解析
1.(单选题)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A. 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B. 需要重新鉴定的C.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长时间无法出庭的D.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参考答案】C【考点】中止审理;延期审理【解析】准确区分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
二者的主要区别包括:(1) 时间不同。
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 止审理适用 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2) 原因不同。
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 失 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 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 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3) 再行开 庭的可预见性不同。
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 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 往无法预见。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 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 庭,调取 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 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 申请回避而不能 进行审判的。
” 可知,ABD 属于延期审理的情形,所以ABD 项错误。
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 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 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 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 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 限。
”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长时间无法出庭的属于中止审理的法定事由, 所以C 项正确。
综上,本题选C 。
开庭的时间可 开庭的时间往 遇有下列情形2 (单选题)关于自诉案件的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不论被告人是否羁押,自诉案件与普通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都相同B. 不论在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中,在宣 告判决前,当事 人都可 和解C. 不论当事人在第一审还是第二审审理中提出反诉的,法院都应当受 理D.在第二审程序中调解结案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一审裁判【参考答案】B【考点】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的审理【解析】A 项,《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 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 本法第202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 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判。
第二审程序题库2-2-10
第二审程序题库2-2-10问题:[多选]下列案件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的是:()A.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案件B.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C.一审就不予受理作出裁定的案件D.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考查二审中径行裁判的情形,根据《民诉意见》第188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径行判决、裁定: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问题:[多选]C市D区人民法院对某离婚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夫妻共用的房屋、汽车、珠宝等为男方陈某婚前财产,归陈某所有,女方肖某提出上诉,认为汽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他财产则在上诉中未提及。
对此,上诉审人民法院应:()A.只就一审对该系争汽车的归属的事实认定予以审查B.对全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应进行审查C.围绕上诉人肖某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请求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除外D.告知肖某只能全案上诉考查上诉的审查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同时《民事审判改革规定》第35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问题:[多选]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因分手带来的精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乙不服,并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应当由法院受理,则二审法院对本案的下列处理中错误的是:()A.驳回诉讼请求B.驳回起诉C.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D.撤销原判,并驳回起诉考查上诉审对案件的审理方式,根据《民诉意见》第1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二审法院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ag电子竞技 /)问题:[多选]王甲和张乙同村,因借贷合同纠纷涉诉。
二审上诉流程
二审上诉流程在司法程序中,二审上诉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请求再审的程序。
二审上诉流程是司法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当事人来说,了解并掌握二审上诉流程,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应有的法律利益。
首先,当事人应当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应当书面提出,包括上诉状、上诉理由和证据清单。
上诉状应当载明上诉人、被上诉人、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同时应当附有原审法院的判决书。
上诉理由应当具体明确,针对原审判决的错误之处进行指摘,并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其次,上级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形式的上诉,法院将受理案件,并通知原审法院移交案卷。
在受理案件后,法院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上诉理由及证据进行审查,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随后,法院将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进行裁决。
如果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错误,将予以撤销,并作出新的判决。
如果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无误,将维持原判,并驳回上诉请求。
法院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法院的裁决,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二审上诉流程是一项严谨的司法程序,对于当事人来说,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准备充分的上诉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上诉。
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终,当事人应当尊重法院的裁决,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司法公正,实现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司考】考点之审判监督程序(星考点)
基本概念1.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指法院、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2.一事不再理原则(大陆法系):指对同一行为,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对行为人再行追诉和审判。
3.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英美法系):是指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或同一罪名受到两次或多次审判或处罚。
重点考点详解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一)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1.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无论是否已经执行完毕。
2.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即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
3.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
4.重新审判案件的法院和审理程序,因提起主体和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1.审理对象:申诉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上诉是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
2.提起的理由:申诉是因为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二审程序对上诉没有限制,对抗诉理由作了限制即一审裁判确有错误。
3.提起主体不同:最高院、上级法院、本院院长和审委会以及最高检、上级检察院都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二审程序只能由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或授权的辩护人、近亲属和与一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
4.审理程序不同: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原来是第一审案件还是第二审案件而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进行。
第二审程序只能按照二审进行审理。
5.审理案件的法院:审判监督程序可能是原审法院也可以是任何上级法院,二审程序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6.审理的结果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除检察院抗诉的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三)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我国刑诉法均未确立1.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前提是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主要功能是通过防止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前后矛盾的裁判,以维护司法的威信,保证法秩序的安定性。
刑分 第六章 二审程序
刑诉法第218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 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 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 答复请求人。(请求抗诉权,并不等同于抗诉,不能直接启 动二审程序)
二、上诉、抗诉的理由 上诉理由: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上诉权人只要不服,就可以提起; 抗诉理由:本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事实认定错误: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没有查清或者作了错误认定; 对与量刑有关的重要案件事实没有查清或作了错误认定;定案证 据不确实、充分
法律适用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错 误加重、减轻等 诉讼程序错误:回避、指定辩护、公开审判、诉讼期限、限制或 剥夺诉讼权利
三、上诉、抗诉的期限
二、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 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 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如何理解:
不能简单地认为第二审程序就是对同一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并不是审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除基层人民法院以外的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成为上级人民法院,都有 可能成为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 审查内容:
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第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的份数;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二、全面审查原则 刑诉法第222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 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 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 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二审与再审简答题
二审与再审简答题二审与再审:第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使用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诉讼案件审判程序的联系和区别: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案件所涉及的诉讼标的相同。
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而不对案件的重新审理。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① 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对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而发生的,第一审程序则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实施了起诉行为而发生的;② 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
起诉的理由是当事人的权利或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上诉的理由则是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③ 两者的职能有差别。
第一审程序中实现的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第二审程序中除了对案件的审判职能外,还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现监督职能;④ 两者的审判组织不同。
第一审审判程序的组织形式包括独任审判庭和合议庭两种;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包括由审判员和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两种形式。
而在二审程序中,案件的审理由合议庭负责,而且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审判员,陪审员不能参加;⑤ 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有差别。
在一审程序中,需要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都必须以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而在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开庭审理还是径行判决;⑥ 所作判决的法律效力不同。
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间为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一审的判决在二审期间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上诉与起诉:都是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理和裁判,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诉讼行为。
发生原因/诉讼时效与上诉期限/法院/引起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 上诉的要件:主体客体期限上诉状我国法院第二审案件的裁判有几种情况:(1)维持原判。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
2024年法考知识点总结
2024年法考知识点总结一、民法部分。
1. 总则编。
-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相关规定,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
-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法律后果。
- 代理:代理的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2. 物权编。
- 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制度(登记的类型、效力等),动产交付的方式(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 所有权: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权利义务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的内容)。
-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规定。
- 担保物权:抵押权(不动产抵押、动产浮动抵押等的设立、效力、实现),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特殊规定),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和行使限制。
3. 合同编。
- 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的规则,格式条款的规制。
- 合同的效力: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
- 合同的履行: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 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情形,解除权的行使和法律效果。
- 典型合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转租等规定)、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的特殊规则。
4. 人格权编。
- 人格权的种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的内涵与保护方式。
- 人格权的限制与保护: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与人格权保护的平衡。
5. 婚姻家庭编。
- 结婚:结婚的条件(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与法律后果。
- 家庭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父母子女关系(抚养、教育、赡养等义务)。
二审的程序流程
二审的程序流程二审是指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经过上诉程序转到二审法院进行再审的程序。
二审程序主要包括上诉受理、双方举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二审的程序流程。
一、上诉受理上诉受理是指二审法院受理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书并进行审查确认。
在规定期限内,上诉人必须向二审法院递交上诉书,要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复审。
同时,上诉人必须缴纳上诉保证金,才能使上诉成立。
二审法院同时会通知被上诉人,让其提出答辩。
二、举证举证是指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举证过程中应注意的是,证据应当具有与案件有关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应当足以推翻相反的证据或观点。
在举证过程中,法院也会调取相关证据以加深对案情的了解。
三、辩论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就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争执问题进行互相辩论、辩驳的过程。
在二审程序中,辩论的重点是对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的地方提出质疑,并就相应的依据进行辩论。
在辩论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尊重对方意见,避免过激争吵。
四、判决判决是二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对案件认定、适用法律、裁定民事赔偿或刑罚等的决定。
在进行判决之前,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并对当事人的诉求和辩论理由进行深入的审议。
判决无论是对上诉请求支持、驳回或改判,均应具有明确的法理依据和事实佐证。
综上所述,二审程序是一种法律程序,双方当事人在程序规定的各环节中进行证据、意见等的表述与交流,最终由法院作出判决,并在法律条款的保护下,实现公平正义。
这也正是二审程序的价值所在。
2024法考客观题高频考点表
2024法考客观题高频考点表
在2024年的法考客观题考试中,有一些知识点频繁出现,构成了考试的高频考点。
本文将对这些高频考点进行整理和归纳,以便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民法
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变
动。
2.合同: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终止。
3.物权: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
4.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二、刑法
1.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形态、共同犯罪。
2.刑罚:刑罚的种类、量刑情节、缓刑制度。
3.常见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等
常见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
三、商法
1.公司法: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公司解散和清算等。
2.保险法: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
3.票据法:票据的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和义务等。
四、民事诉讼法
1.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的概念、种类以及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2.诉讼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特别程序、执行程序等。
3.证据制度: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等。
五、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基本原则。
2.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条
件和程序。
3.辩护制度: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辩护的种类和程序等。
法考知识—二审中的撤诉: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法考知识—二审中的撤诉:撤回上诉+撤回起诉一、申请撤回上诉的案件1.申请撤回上诉的主体只限于提起上诉的上诉人、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被上诉人无权申请撤回上诉。
当事人仅享有撤回上诉的申请权,是否准许撤回,由法院享有最终的裁定权。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2.不同时间撤回上诉对一审裁判的效力影响也不同(1)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的,不得再次上诉,但判决是否生效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
(2)在上诉期满后的二审过程中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一审判决即生效。
3.撤回上诉的法律效果自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
(1)在对方当事人未上诉的情况下,二审程序终结。
当事人不得申请恢复二审程序,对于生效判决不能进行二审。
撤回上诉的当事人承担第二审的上诉费用,减半收取。
(2)在对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情况下,第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生效的一审判决。
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一事不再理。
二、申请撤回起诉的案件二审原则上不能撤回起诉: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三、总结与对比【总结】撤诉=撤回起诉(一审撤回、二审撤回)+撤回上诉(二审撤回)二审中既可以撤回起诉也可以撤回上诉,但是法律效果不同。
(1)撤回起诉(撤诉)指的是撤回一审的起诉是原告处分自己的起诉权,法院裁定撤回起诉应当一并裁定撤销原判,即案件并未经过法院实体处理,但二审撤回起诉后不能再次起诉。
(2)撤回上诉则是上诉人将上诉予以撤回是上诉人处分自己上诉权,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生效。
撤回上诉上诉期间二审程序中不得再上诉+原审裁判尚未生效如果撤回上诉的人是案件唯一的上诉人,则原审裁判生效一审中撤回起诉二审中撤回起诉再审中撤回起诉条件自愿合法+法院准许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三益”法律后果可以再起诉不得再次起诉四、真题与解析(单选题)甲公司诉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并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考与司法考试自然人重点知识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通常情况下的开始与终止」1.开始:始于出生(1)自然人出生时间的确定: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2)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或婚姻权利能力受国籍、年龄和性别的限制。
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外国人在我国不得充当引水员,我国同性间不得结婚。
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女(20岁)、男(22岁)之前的婚姻,无效。
2.终止:生理死亡死亡时间的确定:死亡证明——登记时间——其他有关证明。
【注意】生理死亡顺序的推定(1)继承法(一般法)①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无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保险法(特殊法)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终止:宣告死亡(后面详述)(1)一般情况下判决宣告之日视为死亡之日;但因意外事件被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之日。
(2)拟制主义:宣告死亡判决只有被撤销后才能不发生宣告死亡产生的法律效力。
如果自然人并未死亡,死亡宣告的判决不影响其于该判决作出之后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特殊人群的开始与终止」1.胎儿利益的保护(1)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①若胎儿活着出生,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②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胎儿溯及自受胎之时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立法目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仅限于为保护胎儿利益而享有民事权利,如继承权、受赠与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的资格,而不包括负担义务的资格。
2.胎儿利益的保护——遗产继承(1)胎儿出生时为活体,应留份归该婴儿,由其母亲监管。
(2)若出生时为死体,则其应留份按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
(3)若出生时为活体旋即死亡,应留份按该婴儿的遗产处理,归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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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和抗诉是引起第二审程序发生的两种不同的诉讼机制。
|「上诉与抗诉的主体」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上诉。
是否上诉,由被告人自己决定。
一般情形下,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
但在缺席审判程序中,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
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此程序中,被告人的近亲属有独立的上诉权。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
上诉的内容,只限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对刑事判决、裁定部分无权提出上诉,且不影响刑事判决、裁定在上诉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和执行。
4.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刑事判决不服,没有上诉权,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
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5.二审抗诉权主体是地方各级检察院。
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它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对它既不能上诉,也不能按照二审程序抗诉。
最高检察院如果认为最高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上诉、抗诉的理由」1.上诉的理由上诉主体只要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上诉,法院就应当受理,并引起第二审程序。
2.抗诉的理由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错误的;(6)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上诉、抗诉的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诉的期限确定。
|「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1.上诉(1)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
(2)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法院应当准许。
上诉主体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二审开庭后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2.抗诉抗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即必须制作抗诉书。
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第一审法院提交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检察院。
第一审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二审抗诉是向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但是向上一级法院抗诉。
(1)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听取意见后,仍然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2)下级检察院如果认为上一级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
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检察院。
(3)上一级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4)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法院不再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法院和当事人。
3.撤回上诉、抗诉(1)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2)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贰】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全面审查原则」1.既要对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2.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既要对已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既要对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
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
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裁定。
全面审查不等于所有被告人都要出庭,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出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
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审理和辩论。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5.第二审法院的审查包括对案卷材料的程序性审查以及对案件的实体性审查。
程序性审查是指第二审法院对第一审法院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上诉状或者抗诉书;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8份及其电子文本;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上述材料齐全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第一审法院及时补送。
实体性审查是指第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在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以上内容审查后,应写出审查报告。
|「上诉不加刑原则」1.第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
3.上诉不加刑原则没有例外: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时,不受该原则的限制。
但是,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没有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提起上诉的情形,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没有例外的。
4.具体规定:(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第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一审法院没有判处附加刑的,第二审法院判决改变罪名后,不得判处附加刑;第一审法院原判附加刑较轻的,第二审法院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7)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5.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