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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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制
一、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责是:为聘请方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代为处理非讼法律事务,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解答法律咨询,就聘请方业务上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应聘请单位的要求草拟、审查或修改法律事务文书、法文件
.参与涉外的或标的较大的,或条款复杂的经济合同谈判及其它重大商务谈判
.为聘请单位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聘请单位对外发生纠纷和诉讼,作为代理人,参与纠纷调解,仲裁或参加诉讼活动
.参与聘方的重大经营管理决策
.其它需要法律顾问处理的事项
三、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原则上每年签一次合同
四、聘请法律顾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规定以下内容
.法律顾问的工作任务
.法律顾问履行各项职责的不同权限和义务
.聘方应承担的义务和物质保证
.工作时间和方式
.付酬方式等
.其他双方认为应规定在合同中的事项
五、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年度期间届满后,应向本所及顾问单各提交一份“法律顾问年度合作总结报告”,由本所办公室审核通过走访、电话信函、传真等方式了解顾问单位的反馈信息
六、律师担任顾问单位年度最后两个月酬金须待办公室得到条所指较为满意的反馈信息后才能领取。如顾问单位对律师的年顾问工作极为不满的,经本所调查、了解后,再行处理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