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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0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17年7月1日

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设备的使用单位

适用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备案(即审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

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四、受理机构

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分局

五、决定机构

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具有法定资格,应持有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仅限个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除外);

(二)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的特种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设备,已经有资格的检验单位监督检验合格;

(四)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固定的机动车有行驶证、与车用气瓶固定的机动车有登记证书;

(五)锅炉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合格证明。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登记方式:(一)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需要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二)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一)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提交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除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外,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二)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提交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三)变更登记

1.改造变更提交资料:

(1)原使用登记证;

(2)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3)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

2.在登记行政区域内移装变更提交资料:

(1)原使用登记证;

(2)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3)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

3.跨登记行政区域内移装变更提交资料: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由原登记机关出具);

(2)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

(3)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

4.单位变更新使用单位提交资料: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由原登记机关出具);

(2)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

(3)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5. 更名变更提交资料:

(1)原使用登记证;

(2)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

(3)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6.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提交资料:

(1)原使用登记证;

(2)检验或安全评估报告;

(3)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签批手续。

7.停用(拟停用1年以上)提交资料: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8.报废提交资料:

(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2)使用登记证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企业申请--审查受理--审核备案—结果送达

(一)企业申请

向各区、县(市)局或直属分局提交材料

(二)审查受理

受理人员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及复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时出具《备案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即时出具《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明确应补正的内容。

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备案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制作《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予以登记。

(四)结果送达

受理人员当场制作并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即办(数量多时5天)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准予使用登记决定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不予登记的制作《不予使用登记决定书》,准予使用登记、变更、停用、启用、注销的决定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与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

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及办理情况查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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