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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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84、《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下简称“三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企业和员工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主要职责一、财务部负责建立和健全三费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按规定提取和开支。

三费均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三费预算应当经过领导办公会审议后,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按规定执行。

二、综合管理部负责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开支,工会负责统筹规划工会经费开支。

三、稽核部负责三费管理的合规检查,并每半年公布公司三费开支状况,接受全体职工的监督,确保三费开支公开、透明。

第二章职工福利费管理第三条福利费的具体开支范围和标准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福利费具体开支要求,以集团要求为准。

一、全员福利(一)食堂支出: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由公司在每个工作日安排工作午餐。

(二)健康体检:公司每年度为员工安排健康体检,以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三)其他可以在福利费中开支的费用。

二、离岗退养、退休人员福利待遇(一)离岗退养人员按照集团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二)凡符合国家退休规定的员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员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生活费。

三、福利费支出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企业职工奖金、津贴和补助支出;(二)业务招待费支出;(三)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经费支出;(四)其他与福利费无关的各项支出;第四条福利费开支审批程序职工福利费由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审批程序为:经办人填单→部门负责人审批→会计审核→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总经理批准。

第三章工会经费管理第五条工会经费来源一、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预算和计提,40%上缴省总工会。

[财建〔2006〕317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财建〔2006〕317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06年6月19日财建〔2006〕317号为深入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推动“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深入开展,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更好地为实施“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人才保证,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深入持久开展,加速职工队伍的知识化进程,现就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性(一)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职工队伍,是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关键。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加快推进人才强国战略,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实施人才培养工程。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是开发人力资源,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基础工作,是提高职工职业技能和岗位能力,适应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如何计算计提比例是多少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如何计算计提比例是多少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如何计算计提比例是多少企业职工经费支出范围规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福利费都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然后进入当期损益。

今天要与大家提供的消息是: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

具体内容如下,全文阅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从本钱(费用)中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作为负债管理。

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财建[xx]317号),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具体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当。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

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承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

职工教育经费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自主支配使用,任何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不得以统筹的名义,直接向企业收取职工教育经费。

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根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完整版)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完整版)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职工教育经费(以下简称职教经费)管理, 提升职教经费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 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教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坚持" 按规定比例足额计提、先提后支、提支平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 的原则。

第三条职教经费的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职教经费提取第四条职教经费是职工教育培训活动正常开展和顺利进行的保证,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必须作好记录和评价,定期检查、监督。

集团公司职教经费提取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各单位应按照规定比例及时足额提取。

第三章职教经费的使用第五条职教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应根据职工教育培训计划面向全体员工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六条职教经费的列支范围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包括:(一)上岗和转岗培训;(二)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三)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五)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六)单位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七)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八)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九)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十)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十一)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第七条经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能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从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学历教育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不得挤占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第九条不属于培训性质的工作研讨、业务会议等,不得收取培训费;未经同级企业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同意,自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一律不得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项目中列支。

第十条加培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销任何费用:(一)参加各类培训,无正当理由自动退学、停学或未完成学习任务者;(二)参加各类培训,成绩不合格,未获得结业证(毕业证)者;第十一条员工参加单位组织或派送的各类培训的培训费、教师的授课费、与培训直接相关费用在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期间差旅住宿等费用不能在教育经费中列支。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1.05.08•【文号】•【施行日期】198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1982年3月24日实施日期:1982年1月1日)修改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财政部颁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现对职工教育经费的管理和开支范围,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都要本着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按照《决定》的要求,积极办好各种类型的在职干部、职工教育。

可以办短训班,也可以办职工学校、广播电视大(中)学、函授大(中)学、夜大学等各种形式的职工教育。

可以办业余教育,也可以组织脱产,半脱产学习。

可以由一个单位单独举办,也可以几个单位联合举办,或选送教育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其他兄弟单位举办的各类学校代为培训。

二、上述各种形式的职工教育所需经费,都应当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经费来源,在职工教育经费内开支。

联合办校的经费,由办学单位合理分摊。

三、经费来源:1.企业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目前职工教育的开展情况和国家财力的可能,企业单位和统一核算的公司(包括施工企业),可在工资总额1%的范围内掌握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本(流通费)。

还可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接余或税后留利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职工教育。

工会经费中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支出,仍按企业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25—37.5%掌握使用。

原规定由企业成本或营业外开支的有关职工教育的经费,都改在工资总额1%范围内开支,营业外不再列支。

基本建设单位举办职工教育的经费,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

关停企业和基本建设停缓建单位举办职工教育的经费,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和停缓建单位的维护费中开支。

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的规定-[93]京成教字第038号

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的规定-[93]京成教字第038号

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的规定正文:---------------------------------------------------------------------------------------------------------------------------------------------------- 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的规定(1993年5月8日(93)京成教字第038号、京财工(1993)8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章的规定,依法对本市职工教育经费进行管理,作以下规定,请按此执行。

一、市、区、县地方财政拨款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相应增长。

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证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常费用按核定职工工资总额不低于1.5%掌握使用,分别从企业成本和事业经费中列支。

使用范围按财政部《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执行。

对构成固定资产的不在此列支。

三、企业职工教育经费除按规定比例支付的日常费用外,不足部分,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可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属于其他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在企业税后利润或留用利润、包干结余中开支;为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个产品创优服务的培训费用(包括出国培训费用),可在项目中开支。

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不足部分可以在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等自有资金中开支。

四、无力单独举办职工教育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和开展职工教育很不得力的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可按隶属关系集中办学,所需经费由这些企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

五、职工学校、培训中心基本建设和购置大型教学设备的固定资产性支出由企业从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中解决,不得列入成本。

事业单位每年可从包干结余中的事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

财建[2006]317号-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财建[2006]317号-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财建[2006]317号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颁布时间:2006-6-19发文单位: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人事厅(局)、国防科工委(办)、国资委(经贸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联:为深入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推动“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深入开展,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更好地为实施“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人才保证,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二00六年六月十九日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深入持久开展,加速职工队伍的知识化进程,现就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性(一)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职工队伍,是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关键。

职工教育经费管理规定

职工教育经费管理规定

职工教育经费管理规定一、严格职工培训审批手续1、职工公司内培训㈠年度职工培训计划,由公司各单位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呈报职教部门审核汇总,经分管职教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方可分期分批实施。

㈡计划外各类适应性技术培训,由受培单位申请计划目的、时间、人数、工种、规模、培训开工等计划,报职教部门审核,经分管职教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方可实施。

㈢职工公司外培训⑴经有上级有关文件或规定,由本人填写《各类学习审批表》,本单位盖章,经公司职教部门、分管职教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方可外出培训。

⑵非煤系统下达的公司外培训计划,一般不派人员参加,特殊情况必须外出培训,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经单位负责人、职教部门负责人、分管职教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外出培训。

⑶群众团体、承包单独核算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必须由公司职教部门、分管职教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外出培训。

(4)学历教育,由本人申请,填写《矿业集团公司职工学历教育脱产学习审批表》一式三份,由本单位、职教部门、人力资源部、分管职教副总经理审批,方可外出学习。

二、职工教育经费管理1、公司内职教经费管理㈠兼职教师授课酬金由公司职教部门根据教师授课质量,按时核算,经办人盖章,职教负责人审核,分管职教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监督执行,其经费由公司职教经费列支。

㈡职教部门其它开支如:业务费、旅差费、仪器、图书费等由职教部门负责人审核盖章,分管职教副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报销,其经费由公司职教经费列支。

㈢职工公司培训凡是煤炭系统下达的指令性培训计划,经单位负责人、职教部门、分管职教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后,其经费由职教经费列支。

㈣非煤系统下达的外培计划,职工外出培训,经单位负责人、Z职教部门、分管职教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后,其经费由职教经费列支。

㈤学历教育:凡参加委培的职工,填写《矿业集团公司职工学历教育脱产学习审批表》,经本单位、职教部门、人力资源部、分管职教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其学费由个人支付30%,职教经费列支70%,其它费用一律不付,学习期间视出勤照发工资。

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使用规定

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使用规定

一、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使用规定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标准、使用范围、帐务处理,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范围: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草原牧歌各中心、各部门及各酒店。

第三条.名词解释:1、职工教育经费:指按照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5%逐月计提的,用于职工培训、教育活动费用、聘请外部人员授课费用、书籍资料费用以及职工自修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开支范围主要包括:A职工培训教育活动费:公司组织的职工教育活动发生的费用,新员工的培训费用(不包括新开酒店开业前组织的统一的实习和培训),如场地租用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B聘请外部人员授课费:包括公司聘请外部人员给职工培训上课的劳务费、餐费、交通费等。

C书籍资料费:购买的与公司职工培训教育活动有关的书籍资料费用。

D财务人员的继续再教育培训费:工龄满一年的财务人员按国家规定在从业期间因接受继续再教育而发生的培训费用。

(不包括学历教育、考试费用和各类考前培训费用)2、职工福利费: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逐月计提的,用于职工医疗卫生费用、职工集体活动费用、过年过节费用、职工困难补助以及职工集体宿舍生活用品购置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支出项目主要包括:A过年过节费:包括发放的物品、节日补助(不包含加班补助)、职工节日聚餐等;B职工活动费:包括旅游(春游、秋游)费、文体活动(含用品)费、员工联谊活动费(包括场地租用费、餐费、奖品等)等;C职工生活用品购置费:包括购买家具用具、炊具、灶具、燃气等职工集体宿舍必需的各种用品所花费的各项费用。

D其它费用:职工困难补助费、抚恤金、丧葬费、工伤医疗费、工伤补助费、探视费、慰问职工费、职工体检费等;凡不在上述开支范围内的费用,一律不允许通过“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而应按照发生费用的性质计入相关科目。

第四条、职责:1、公司人资部为“职工教育基金”和“福利基金”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职工教育基金”和“福利基金”的审批和公司“教育基金”和“福利基金”预算及使用的总体规划工作。

职工教育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国家、中电投)

职工教育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国家、中电投)

职工教育经费管理规定一、国家规定(一)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有关要求1、计提: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列支范围(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3、其它要求(1)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2)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3)企业工会经费中,应有一定部分用于职工教育与培训。

(4)大型企业集团提取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可与二级单位划分一定的比例分别管理与使用。

二、中电投集团的有关要求(依据:2007年第32号)1、计提:培训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在成本中列支。

2、列支范围(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7)有关员工培训的其他开支。

3、其它要求(1)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2)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3)企业工会经费中,应有一定部分用于职工教育与培训。

(4)企业新建项目的培训费在项目投资生产准备费用中列支。

某矿务集团职工教育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某矿务集团职工教育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某矿务集团职工教育经费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职工教育经费是保证企业职工获得良好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素质,保证企业发展所必需的经费。

为规范某矿务集团职工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教育经费的来源和用途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企业利润、折旧等自有资金,按照规定比例提取。

教育经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各种培训、进修、学术交流等,以提高职工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三、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制度,明确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确保教育经费的专款专用。

教育经费的使用应当优先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需求,注重实效性和针对性。

企业应当根据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实际情况,合理提取和使用教育经费,避免浪费和违规使用。

企业应当建立培训档案,对培训内容、时间、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进行记录和管理,确保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企业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

企业应当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对于临时性、紧急性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调整培训计划。

企业应当鼓励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同时,应当注重培养内部培训师和专家人才,建立企业内部的培训资源库。

五、教育经费的监督和检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的内部审计和监督制度,对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企业应当及时公布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和相关账目,接受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对于违规使用、挪用、浪费教育经费等行为,企业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及财务违规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某矿务集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规定与原有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对于本规定的未尽事宜,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太原铁路局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太原铁路局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管理,提高职工教育培训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太原铁路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和路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集中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经费来源和管理第四条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用于除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集中组织培训外的培训工作,需要提高提取标准(超过1.5%)的报总公司批准。

计提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

第五条新建项目和引进、技术改造项目,应充分考虑岗位技术技能要求、设备操作难度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在项目投资中列支技术技能培训费用,并纳入路局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一使用管理。

第六条工会经费中列支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单位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失业保险管理机构返还的失业保险金,作为职工在岗培训补贴纳入职工教育经费统一管理,并根据路局及参保地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使用、管理,主要用于在岗职工知识更新、技能升级等工作岗位变化及有关就业、失业保险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第八条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在预算额度和规定范围内开支,确保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足额提取和专款专用。

第九条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根据培训计划合理安排使用。

路局及所属法人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当年结余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各运输站段、运输辅助单位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当年结余应全额上交,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条职工教育培训实行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路局年度职工培训计划的编制由职工教育处牵头组织。

每年年底由各业务处室向职工教育处、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提出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建议书(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等),职工教育处、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根据各部门提出的建议,共同制定路局年度培训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审核通过后实施。

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及账务处理

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及账务处理

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及账务处理展开全文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是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

一、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列支些什么费用呢?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如下:1.上岗和转岗培训;2.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3.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7.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以上是可以开支的范围,那不可以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又有那些呢?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二、职工教育经费的账务处理1、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借:生产成本(生产工人)制造费用(车间管理人员)管理费用(行政管理人员)销售费用(销售人员)在建工程(基建人员)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费用化支出(研发人员)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2、支出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时,取得专票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收款(备用金)等注:员工参加培训的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发票都可以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不仅仅只可以列支培训费发票。

工会经费工会经费,顾名思义就是工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所需要的经费。

一、工会经费的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的经费来源如下: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工会会员每月缴纳的会费的标准为会员月基本工资的5‰);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4.人民政府的补助;5.其他收入。

职工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职工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控制额度开支职工教育经费,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培训效益,根据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教育经费是提供职工教育活动正常开展和顺利进行的经济保证,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必须定期检查、监督,确保教育经费的足额提取与合理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来源,教育经费的管理,教育经费的开支范围,教育经费的使用,教育经费的考核与监督以及职工参加培训发生费用后要与公司签订服务期限等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劳动人事部1、负责日常职工教育经费使用的审批;2、会同职工学校编制公司年度培训预算草案;3、负责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

第六条职工学校1、负责日常教育经费报销的审批;2、负责监管公司教育经费的使用。

第三章职工教育经费来源第七条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精神,公司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比例定为企业职工核定工资总额的2.5%。

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由公司劳动人事部会同财务处统一提取。

第八条公司各基层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比例定为各基层单位职工核定工资总额的2.5%,公司劳动人事部和财务处根据各单位培训计划,严格审批教育经费的使用。

第四章职工教育经费的管理第九条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凡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培训班,各单位(部门)在提出培训需求时应一并提出培训项目的经费预算。

由劳动人事部收集汇总,会同职工学校编制公司年度预算草案,依照有关程序列入财务部门用款计划,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使用。

计划外需增加的培训项目经费,申请单位(部门)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审批权限交由领导批准后方可开支。

用于培训的设备购置费、办公资料费、办班费用中单笔超过1000元的要经公司主管教育培训领导、劳动人事部审批后方可列入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第十条坚持“专款专用、节约使用、节余上交”原则。

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制度

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整体素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及实习生。

第三条公司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照国家规定,从公司工资总额中提取,用于职工岗位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继续教育等各项职工教育培训活动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经费提取与使用第四条公司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5%,具体提取比例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条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后,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1. 上岗和转岗培训;2. 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 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 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 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 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 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 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 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第七条职工教育经费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 合理分配,确保培训效果;3. 节约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审批和监督。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九条公司设立职工教育经费专户,用于职工教育经费的收缴、支出和管理。

第十条职工教育经费的收缴,由财务部负责,按月从工资总额中提取。

第十一条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需提交以下材料:1. 培训计划;2. 培训费用预算;3. 培训人员名单;4. 培训费用结算单据。

第十二条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支出,不得超过预算,如需调整,需经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及公司领导审批。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公司定期对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合理。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挪用、侵占职工教育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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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
财企字[1981]212号
颁布时间:1981-5-8发文单位:财政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对职工教育经费的管理和开支范围,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都要本着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按照《决定》的要求,积极办好各种类型的在职干部、职工教育。

可以办短训班,也可以办职工学校、广播电视大(中)学、函授大(中)学、夜大学等各种形式的职工教育。

可以办业余教育,也可以组织脱产、半脱产学习。

可以由一个单位单独举办,也可以几个单位联合举办,或选送教育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其他兄弟单位举办的各类学校代为培训。

二、上述各种形式的职工教育所需经费,都应当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经费来源,在职工教育经费内开支。

联合办校的经费,由办学单位合理分摊。

三、经费来源:
1.企业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目前职工教育的开展情况和国家财力的可能,在统一单位和统一核算的公司(包括施工企业),可在工资总额1%的范围内掌握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本(流通费)。

还可以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税后留利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职工教育。

工会经费中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支出,仍按企业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25-37.5%掌握使用。

原规定由企业成本或营业外开支的有关职工教育的经费,都改在工资总额1%范围内开支,营业外不再列支。

基本建设单位举办职工教育的经费,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

关停企业和基本建设停缓建单位举办职工教育的经费,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和停缓建单位的维护费中开支。

2.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

没有工会组织的单位,可在本单位经费中调剂解决。

少数基层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各级财政研究解决。

3.教育部门办职工教育的经费。

各级教育部门举办的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夜大学和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附设的函授、夜大学,业余文化学校,初等、中等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和扫盲教育,教师进修学校(院)、师资培训班及其附属的函授教育和利用假期集中举办的师资训练班的培训经费等,均在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有关项的经费内开支。

四、经费开支范围:
举办职工教育的企业、基本建设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按下列范围开支职工教育经费:
1.公务费。

包括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差旅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等。

2.业务费。

包括教师教学实验和购置讲义、资料等费用。

3.兼课酬金。

是指聘请兼职教师的兼课酬金。

酬金标准按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和教师编译教材暂行规定》执行。

4.实习研究费。

学员在本单位生产实习和经批准到外单位实习研究,以及毕业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如有生产实习产品收入的,应以收抵支。

5.设备购置费。

主要是指购置一般器具、仪器、图书等费用。

6.委托外单位代培经费。

是指本单位职工选送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代为培训,按国家规定应支付的进修培训费。

7.其他经费开支。

是指其他零星开支。

下列各项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应按有关规定开支。

(1)专职教职员工的工资和各项劳保、福利、奖金等,以及按规定发给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由本人所在单位按规定开支。

(2)学员学习用的教科书,参考资料、计算尺(器)、小件绘图仪器(如量角器、三角板、圆规等)和笔墨、纸张等其他学习用品,应由学员个人自理,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3)举办职工教育所必需购置的设备,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分别由基建投资或企业更新改造资金、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不列入职工教育经费。

(4)举办职工教育所需的教室、校舍、教育基地,应按因陋就简的原则,尽量在现有房屋中调剂解决。

必须新建的,老企业可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新建单位在设计时就要考虑职工教育必要的设施,所需资金在新建项目的总投资之内解决。

五、加强职工教育经费的管理。

1.职工教育经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控制额度开支。

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对职工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加强监督,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2.基层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加强职工教育经费的管理,总结管理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六、本规定适用于国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执行。

七、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规定的原则,在不扩大开支范围、不提高开支标准、不突破控制总额度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作具体的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八、本规定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财政部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财企字[1982]37号
为了支持职工教育事业的恢复和发展,经商得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和全国总
工会同意,现对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
围的暂行规定》中第三部分经费来源修改如下,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企业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单位和统一核算的公司(包括施工企业),可在工资
总额1.5%范围内掌握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本(流通费),实报实销,不提取基金。

如果工资总额1.5%不敷需要,可以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税后留利中
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职工教育。

原规定由企业成本或营业外开支的有关职工教育的经费,都改在工资总额1.5%
范围内开支,营业外不再列支。

基本建设单位举办职工教育的经费,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

关停企业和基本建设停缓建单位举办职工教育的经费,可在工资总额1.5%的范
围内,由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和停缓建单位的维护费中开支。

2.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可在标准工资1.5%范围内,由行政、事业费
开支。

3.工会经费中的职工业余教育费,仍然用于职工业余教育方面。

基层工会一般可
在其留成经费(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60%部分)的25%范围内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

4.各级职工教育办公室属于行政机构,其本身经费应由行政费开支。

职工教育办
公室或主管部门为基层举办职工培训的经费,除应由学员个人负担的书籍、资料等费
用外原则上由学员所在单位分担,在本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内开支。

如果财政部门对
职工教育办公室或主管部门已拨了职工培训经费,原则上不应再向送培单位收取培训
费用。

5.教育部门办职工教育的经费。

各级教育部门举办的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夜大学和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附设的函授、夜大学,业余文化学校,初等、中等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和扫盲教育,教师进修学校(院)、师资培训斑及其附属的函授教育和利用假期集中举办的师资训练班的培训经费等,均在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有关项的经费内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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