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税收公平原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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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税收的公平

班级 商A1043班 学号 23号 姓名 万坚坚

一公平正义:税收公平的精神内核

从税收公平原则的发展历史来看,税收公平经历了一个从绝对公平到相对公平,从社会公平到经济公平的发展过程。税额的绝对公平,即要求每个纳税人都应缴纳相同数额的税。税收公平就是要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纳税能力大的,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小的则少纳税,它要求税制应实行累进税率。如今,在理论上,相对公平又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在西方税收中,公平通常是指社会公平。而在现实中,税收原则事实上不仅包括社会公平,还包括经济公平。税收的经济公平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首先是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其次是对于客观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以创造大体同等或说大体公平的客观的竞争环境。同时,税收公平原则在发展的过程中兼顾了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税收的形式公平从抽象的法律人格的意义上来要求国家平等地对待一切纳税人,而税收的实质公平则要求在税收的制定与实施中国家要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追求个案的公平。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公平正义是形式的,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后,形式的平等带来了强势经济群体与弱势经济群体在利益分配上的极大失衡以及弱势经济群体在意思表达上的阻碍,即形式上的公平正义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此时,人们开始通过推进实质上的公平正义对形式的公平正义加以修正和限制,税法上的实质课税原则可谓实质公平正义对形式公平

正义的修正。当然由于自由是法的首要价值,而形式上的公平是与自由相连的,因而在税收的形式公平与税收的实质公平关系上,税收形式公平是处于主导地位的,税收的实质公平是处于辅助地位的。

由此可见,在税收公平原则的发展过程中,“公平正义”的内涵虽然不断丰富和完善,但是其精神内核的地位是从未改变的。

 二诚实信用:税收公平的现实要求

就诚实信用的本质而言是为了维护某种秩序,这种秩序体现为一定的利益平衡,或体现为一定道德基础的可供依赖,其核心是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诚信契约,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私法的重要原则也被引入到公法领域,成为对社会利益保护的重要原则。诚信原则的重要法理在于不能背叛对方对自己言行的信赖,将其引伸到税法领域可以认为是一种合理期待原则,即只要纳税人对政府有一种出于自然正义的合理期待,那么政府就不得随意变更或剥夺这种信赖,同样道理,政府获得纳税人诚实信用的对待也是政府的一项权利,政府可以依据这项原则排除追求不正当利益的纳税人的行为。可见,在税法领域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是诚实信守税法,征税机关在征税时要严格地按照其法定权限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做出征税行为,纳税人则应诚实守信,心存善意,自主自愿纳税。总之,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以税收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共同遵守诚信义务为前提,惟有此,形式上的公平正义才能得到彰显,偷税、漏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才能在源头上得以阻却,社会公共利益才能得以实现。

三构建和谐社会与我国税收公平原则的完善

税收公平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贯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 对照构

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我国税收公平原则仍有待完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税收的横向公平与税收的纵向公平是税收公平的最为基本分类,这两类税收公平在贯彻过程中是交互作用,相辅相成的。但是,在我国税收立法中存在顾此失彼的现象,比如对内资企业征收所得税是按照固定税率而不是按照累进税率而征收,可谓考虑横向公平有余,考虑纵向公平不足;而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被设计为从5%到45%,这种税率设计则照顾到纵向公平,忽视了横向公平。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利益分配均衡,社会富有激励机制,因而在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的贯彻上需要将两者兼顾。第二,在强调税收的形式公平的基础上,我们应注意到实质公平在税法中的要求,即实质课税原则对税收法定主义所体现的形式公平的修正。征税机关在适用实质课税原则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不要因为税收实务中存在税收要素的不明确、不确定而放弃对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造成税款流失;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对实质课税原则的滥用,避免对纳税****益造成侵害。

第三,现代法的合法性基础是程序理性,因而我们不能仅仅讨论税收的实体公平,更要看重税收的程序公平。但是,在现实的税收执法中,征税机关常常采取程序虚无主义或程序工具主义的作法,滥用税收自由裁量权,严重地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要树立纳税****利意识之外,关键在于要建立起征税机关税收程序合法性的监督机制,并把诚实信用原则引入到税收程序中,从而实现法律与道德的双重调节。

综上所述,和谐社会需要稳定充足的税收来源,更需要公平的税收环境,因而在税法的立法与实践中贯彻税收公平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

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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