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文件

合集下载

森林公安机关行使森林法行政处罚权释义

森林公安机关行使森林法行政处罚权释义

森林公安机关行使森林法行政处罚权释义2019年12月28日修订,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七十三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占用林地 (1)一、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FU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法律责任 (1)(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情形 (1)(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法律责任 (2)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2、罚款 (3)二、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FU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法律责任 (3)(一)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经县级以上人民政fu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违法情形 (3)(二)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超出标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形 (4)(三)擅自占用林地的行政法律责任 (4)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 (5)2、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林地原状 (5)3、没收非法财物 (5)4、罚款 (5)5、处分 (6)(四)擅自占用林地的刑事法律责任 (6)三、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6)(一)违法临时使用林地的情形本法第38条规定,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6)(二)违法临时使用林地的法律责任考虑到临时占用林地往往造成植被和土壤的损毁,恢复成本极高 (7)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7)2、罚款 (7)第七十四条非法开垦、采石、采砂等毁坏林木、林地行为以及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 (7)一、非法毁坏林木的情形和法律责任 (8)(一)造成林木毁坏的违法情形 (8)1、非法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活动,毁坏林木的行为 (8)2、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的行为 (9)(二)造成林木毁坏的法律责任 (9)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9)2、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 (9)3、罚款 (9)二、非法毁坏林地的法律责任 (10)(一)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情形本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10)(二)造成林地毁坏的法律责任 (10)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0)2、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11)3、罚款 (11)4、刑事责任 (11)三、向林地排污的法律责任 (11)具体适用 (12)1、责令改正 (12)2、罚款 (12)3、行政拘留 (13)4、没收违法所得 (13)5、刑事责任 (13)第七十五条擅自移动或毁坏森林保护标志 (14)第七十六条盗伐、滥伐林木 (14)一、采伐林木应当区分的情况 (15)(一)采伐林地上的林木 (16)(二)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 (16)(三)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16)(四)更新采伐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 (16)(五)采挖移植林木 (16)二、盗伐、滥伐的行为 (16)(一)盗伐林木 (16)(二)滥伐林木 (16)三、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需注意的问题 (17)第七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17)第七十八条收购、加工、运输非法来源林木 (19)一、可以视为应当知道的情形 (20)二、处罚层次 (20)第七十九条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21)第八十二条 (21)一、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 (21)二、关于治安管理处罚 (23)(一)本法中涉及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 (23)1、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fu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3)2、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以及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23)3、盗伐林木的,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或者林地毁坏的24三、关于刑事责任 (24)(一)刑事责任 (24)1、主刑的种类 (24)2、附加刑 (24)(二)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形 (25)1、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故意造成林木或者林地毁坏的,以及故意毁坏林业基础设施,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5)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fu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53、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25)4、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25)5、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 (26)6、毁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 (26)7、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或者巨大的,以及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 (26)8、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7)9、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 (27)第七十三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占用林地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fu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fu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3.12.18•【文号】林安字[2003]234号•【施行日期】2003.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2003年12月18日林安字[2003]234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森林公安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做到从严治警、执法为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任务1.森林公安工作面临的形势。

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林业、公安部门的领导下,森林公安机关和广大森林公安民警忠实履行法律职责,有力地打击了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把生态良好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为新世纪林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在林业实施六大重点工程,推进历史性转变,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进程中,森林公安队伍既是建设者,更是建设成果的守护者,肩负的任务越来越繁重。

新时期,中央领导同志对加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抓住队伍建设这个根本,坚持从严治警,做到执法为民,对公安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新世纪新阶段公安工作的奋斗目标。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省级统一招录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省级统一招录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省级统一招录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23•【文号】办安字[2004]53号•【施行日期】2004.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省级统一招录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安字〔20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建设高素质的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是依法治林,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保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精神,落实《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林安发〔2003〕234号)的有关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省级统一招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级统一招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省级统一招录森林公安民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规定,精心组织安排,确保招录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在统一招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森林公安局。

附件:《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省级统一招录暂行办法》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省级统一招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规范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严把进人关,建设高素质的森林公安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和《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人发〔2000〕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森林公安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文件林公治〔2006〕2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安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森林公安局,内蒙古大兴安岭、黑龙江森工、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9日通过,并于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

现就执行《解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迅速组织学习,全面掌握《解释》精神。

《解释》是森林公安机关办理非法占用林地等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全体执法民警认真学习,掌握《解释》的具体规定,吃透精神,确保《解释》的正确运用和有效执行。

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说明。

(一)非法占用林地刑事案件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具体立案标准我局将与公安部法制局协商一致后共同发布。

(二)《解释》未对林地的范围进行界定,对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否属于林地,应当依据《森林法》第3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相关规定确定。

(三)行为人非法占用林地同时又有盗伐、滥伐林木以及其他造成林木破坏行为的,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全面侦查,查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事实和情况,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5号),《刑法修正案(二)》施行之日(2001年8月31日)起、《解释》实施前行为人非法占用林地,达到《解释》规定的追诉标准的,如《解释》施行时案件已经办结,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如《解释》施行时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依照《解释》规定办理。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六年一月十一日主题词: 森林公安执法司法解释通知抄送:公安部法制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已于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王志宝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它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1998年06月26日实施日期:1998年07月01日(中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查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四条《条例》所称的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9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管辖范围)

1、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管辖范围)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法[2008]18号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你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 请示》(林公治[2007]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的确定问题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 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 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 的“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 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公安机关。 二、关于森林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管辖分 工问题 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性较大,各地林区公安机关的 设置情况不一,有关森林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 的管辖分工,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 定。(公安部印)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林业行政稽查队伍建设。林业行 政稽查队伍负责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巡逻 护林,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所辖林区社会治 安秩序,依法行使森林防火管理权,保护所 辖林区内的森林资源,对可能造成森林火灾 隐患的,有权制止和依法要求限期整改,根 据国家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处 罚权。——2000年《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 例》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或者森林公安机关处罚: (一)侵占、非法利用国有、集体森林、林木、林地进行旅游开发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 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二)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 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树木; (三)进行开垦、采石、挖砂、采土、采种、挖苗、挖根、采松针等活动,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 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限期恢复 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占用林地修筑道路、架设线路、埋设管线,致使森林、林木受 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五)在林区县(市、区)、省直林局辖区、自然保护区非法收购明知是 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 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购物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001年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安“三基”工程建设的通知-林安发[2007]17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安“三基”工程建设的通知-林安发[2007]17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安“三基”工程建设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安“三基”工程建设的通知(林安发〔2007〕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近期,公安部相继召开了全国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北片、东片和南片座谈会,XXX国务委员发表了重要讲话,对继续深入推进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再次提出明确要求。

国家林业局党组也就全面加强森林公安“三基”工作作出重要部署。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三基”工程建设片区会精神和国家林业局党组部署,深入推进森林公安“三基”工程建设,特通知如下:一、深入学习,深化认识,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家的重大部署上来2006年初,公安部在科学判断、准确把握公安工作发展态势的基础上,做出“三基”工程建设战略部署,并相继出台一系列具体措施,强力推进工作落实。

国家林业局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以雷加富副局长为组长,局办公室、公安局、政法司、计资司、科技司和宣传办为成员单位的全国森林公安“三基”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实施了《全国森林公安机关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方案》,确立了“2006起步年,2007推进年,2008提升年”的三步走战略目标,对全国森林公安“三基”工程建设进行了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

当前,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基层民警真心拥护、广大群众积极评价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形成了浓厚的工作氛围。

各地通过抓“三基”,有力地促进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警民关系进一步密切,确保了社会大局稳定和治安秩序平稳。

2008.119号 国家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

2008.119号 国家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

陕西省森林公安局文件陕林公发〔2008〕119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发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的通知各市森林公安局,省直属分局:现将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主题词:转发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通知抄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省林业厅,省公安厅抄送:林业厅张厅长、王总工程师,公安局领导,档(二)陕西省森林公安局2008年8月28日印发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文件林公刑〔2008〕54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安局,内蒙古大兴安岭、黑龙江森工、大兴安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森林公安局,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长春林业公安培训中心:为依法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三)、(四)、(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现将规定中涉及破坏森林、林地和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摘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摘录)二OO八年八月十三主题词:转发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2008年8月13日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摘录)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2002年森林公安和森林防火工作要点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2002年森林公安和森林防火工作要点

的 全 面 启 动 , 志 着 林 业 建 设 由 此 进 入 了一 个 崭 新 的 标 发 展 阶 段 。因此 , 新 的 一 年 里 , 好 森 林 公 安 和 森 林 在 做
防火工 作 , 力维 护林 业工作 大 局和林 区社 会 、 治 、 努 政
公 安 和 森 林 防火 工 作 的综 合 能 力 , 为保 护 森 林 和野 生
一 林安 { 鳖 森 公 堕
维普资讯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国赫 家
笨 森
2 0 年 是 具 有 重 要 历 史 意 义 的 一 年 , 国 共 产 党 02 中 持 打 ” 治 方 针 , 查 处 大 要 案 件 为 切 人 点 , 强 林 严 整 以 加 区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 持 “ 严 治 警 ” 针 , 立 长 效 管 理 坚 从 方 建
动 植 物 资 源 作 出 新 的 贡献 。

治 安 秩 序 稳 定 , 实 加 强 对 森 林 和 野 生 动 植 物 资 源 的 切
保护 , 有尤 为重 要的意义 。 具 2 0  ̄ , 是 森 林 公 安 和 森 林 防 火 工 作 任 务 十 分 繁 0 2r - 重 的 一 年 。 随着 林 业 六 大 建 设 工 程 的 启 动 , 情 况 、 新 新 问 题 不 断 出 现 . 要 不 断 地 研 究 、 索 , 出 新 的 对 策 需 探 找 近 几 年 来 虽 然 加 大 了 打 击 力 度 ,但 林 区 治 安 形 势 仍 很 严 峻 . 破 坏 森 林 和 野 生 动 植 物 资 源 的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屡 禁 不 止 , 的 地 方 还 相 当 猖 獗 ; 国森 林 防火 工 作 总 体 有 全 上 保 持 了 平 稳 的 态 势 , 林 区可 燃 物 积 累越 来 越 多 . 但 气 候 条 件 不 利 , 险 等 级 居 高 不 下 , 外 火 源 管 理 的 难 度 火 野 很 大 , 个 别 地 方 接 连 不 断 发 生 森 林 火 灾 , 一 定 程 度 有 在 上 千 扰 了林 业 大 局 和 地 方 工 作 的 总 体 安 排 森 林 公 安 和 森 林 防 火 工 作 中 带 有 全 局 性 的 问 题 还 没 有 得 到 根 本 解 决 , 定 程 度 上 制 约 了 工 作 的 纵 深 开 展 森 林 公 安 和 一 森林防火工 作 面 临的形势 要求 我们 进一 步振奋 精 神 , 坚 定 信 心 , 难 而 上 , 力 开 拓 , 头 苦 干 , 实 工 作 迎 努 埋 扎 2】2 森 林 公 安 和 森 林 防 火 工 作 总 体 思 路 是 : 以 江 泽 (]年 ( 民 总 书 记 “ 个 代 表 ”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 真 贯 彻 全 国 三 重 认 林 业 厅 局 长 会 议 和 全 国 公 安 厅 局 长 会 议 精 神 , 以 服 务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05.09•【文号】•【施行日期】2001.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十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4月8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议、登记、编号、发XXX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林业和草原系统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原文转发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具体事项的通知和通报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的原则。

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安部、林业部关于划分森林消防监督职责范围的通知-国森防[1989]13号

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安部、林业部关于划分森林消防监督职责范围的通知-国森防[1989]13号

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安部、林业部关于划分森林消防监督职责范围
的通知
正文:
---------------------------------------------------------------------------------------------------------------------------------------------------- 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安部、林业部关于
划分森林消防监督职责范围的通知
(国森防[1989]13号1989年7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公安厅(局):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现对森林消防监督职责范围作如下划分:
一、城市市区以外的一切森林、林木、林地的森林防火工作,不论是国有、集体或个体的,统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市区园林的消防工作,由当地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二、市区外寺庙、宾馆、饭店、仓库等建筑物及其周围三十米内的林木的消防工作,由当地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三、林区内林业城镇和职工聚居点的消防工作,除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由当地林业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外,其他仍由当地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通过研究协商,明确职责范围,做好交接工作。

——结束——。

严格落实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权限

严格落实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权限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四)行政复议和诉讼 2.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
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四)行政复议和诉讼 3.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
队以自己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 是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省(区、市)森林 公安局、市(地、州、盟)森林公安局直属的 森林公安局(分局)以自己名义实施林业行政 处罚的,复议机关是设立该直属森林公安局( 分局)的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市(地、 州、盟)森林公安局。
安机关不得使用治安、刑事强制措施。 森林公安民警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案件 时,应当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 业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二)林业行政案件办案权限 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森林公安机
关必须立为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 代替刑事处罚。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的刑事案件经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 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 判决的,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 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森林公安执法权限依据
6、《关于办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及辖 区内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 题的通知》甘林发〔2012〕3号
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 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森林和陆生野生 动物及辖区内刑事案件,并对管辖的刑 事案件行使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 、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 全部刑事侦查权。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二)级别管辖 3.省直属森林公安局(分局)管理所属的森
林公安派出所,可以直接办理辖区内有 较大影响、上级交办或者下级森林公安 机关办理确有困难的案件。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二)级别管辖 4.几个森林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森林刑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安发[2009]5号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安发[2009]5号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安发[20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公安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现将《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林业局公安部二00九年一月六日附件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全国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指导意见》等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林业和公安部门双重管理,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方)管理为主,本级地方公安机关和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协管方)协助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主管方在任免、调动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前,要与协管方充分沟通酝酿。

主管方在任免、调动森林公安机关正职领导干部前,必须事先征得协管方同意;森林公安机关副职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必须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然后再作出决定或报上级党委审批,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森林公安人员过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林安发[2008]52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森林公安人员过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林安发[2008]52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森林公安人员过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森林公安人员过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林安发〔2008〕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解决森林公安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部署精神,以及人事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全国森林公安机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后人员过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8〕15号,以下称两部局15号文件)要求,做好森林公安人员过渡等有关工作,经征得人事部有关部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森林公安人员过渡等工作的领导森林公安人员过渡工作是落实编制、经费的重要环节,是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前提和保障,关系到每一位森林公安民警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诸多历史问题,情况复杂,难度很大。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它作为当前林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研究部署,抓实抓紧抓好。

一把手要亲自负责,分管领导要具体落实。

要统筹规划森林公安“编制核定”、“人员过渡”以及下一步“经费落实”等各项工作,本着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配合当地编制、人事行政等部门,尽快完成编制核定工作,制定森林公安人员过渡方案。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把人员过渡工作当作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

在这一特殊时期,要更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严格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和“九要九不要”,采取更周密措施,严格枪支弹药管理,确因执行任务需要的,由省级森林公安机关统一审批,确保不发生涉枪问题,维护队伍稳定,保证人员过渡工作顺利完成。

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川林发[2005]74号

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川林发[2005]74号

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
(川林发[2005]74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公安局:
为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04〕3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通知如下:
一、盗伐林木案。

立案起点为3立方米或者幼树150株;盗伐林木30立方米或者幼树15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件起点;盗伐林木150立方米或者幼树7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二、滥伐林木案。

立案起点为15立方米或者幼树7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此立案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四川省林业厅公安厅关于贯彻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川林公〔86〕72号)同时废止。

二OO五年三月八日
——结束——。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05•【文号】林安发[2013]20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13〕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进一步发挥森林公安机关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以其归属的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的名义办理林业行政案件。

二、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使用治安、刑事强制措施。

森林公安民警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当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森林公安机关必须立为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经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三、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或者指定其他森林公安机关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

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

令行于前 禁在于心

令行于前  禁在于心

令行于前禁在于心——学习五条禁令之心得鲁迅说:“单是说不行,要紧的是做。

”通过对鄂森公督[2012]63号文件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关于第一季度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的通报》的通知的学习后不禁从另一个角度开始思考,不管什么事,单靠硬性的约束和规则条款的管制是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目的的,因为哲学上说,事物的发展是由内外因共同作用形成的,内因才是根本,外因只是条件。

内因决定着事物的根本属性,外因只是推动发展。

所以,想要令行禁止,除了在外因上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需要我们每个公安干警从内心上认识到这些法律法规的真正内涵和意义,从而自觉自愿遵守,心甘情愿服从,而不是带着一种感觉被钳制的逆反心理去工作。

也有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其实有了规矩也未必就能成方圆,因为还得看规矩是不是有人尽力的遵守,看规矩是否具有刚性的约束力度。

据调查,“五条禁令”颁布半个多月时,各地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但仍有一些顶风者触到了“高压线”,不断受到查处。

这就是他们没有从心理上对此引起高度重视,甚至认为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管束,所以以身试法,自食其果。

作为一名资历尚浅的新警,除了向老民警认认真真的学习林业知识和案件办理,就是严格遵守“五条禁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无论是从言行举止上还是思想行动上都严格的要求自己,生怕因自己的轻心而犯错,从而让父母失望,给单位蒙羞,这是我加入到人民警察队伍之后的自我成长,是完成从学生到执法者身份转换之后的收获。

可是对很多人来说,这样的遵守只是一种对法律威严的敬畏,是一种利弊的权衡,而不是价值观和思想上的认同,所以,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学习,转变思想,把自己的血肉和警察身份融为一体,荣辱与共,那么就不会有思想上的懈怠,就不会放纵自己将自然人的身份和警察身份分离开来,就不会违规使用枪支,不会工作时间饮酒,不会去赌博,也不会酒驾,以身作则,那么,人民也就会越来越相信我们,警民关系也就会越来越和谐,社会治安也就会越来越稳定依法从严治警,是公安机关长期实施的队伍管理的根本方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2004-2006年度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名单(共120个)北京市(2个)昌平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门头沟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河北省(3个)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蔚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平山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山西省(2个)晋城市森林防火办公室中条山国有林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10个)自治区森林防火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绰尔林业局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甘河林业局呼伦贝尔市巴林林业局兴安盟五岔沟林业局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政府—1 —鄂尔多斯市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海拉尔航空护林站武警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总队辽宁省(3个)铁岭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清原满族自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省武警总队朝阳市支队吉林省(8个)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延边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敦化市人民政府桦甸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露水河林业局通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长白山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武警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森林支队黑龙江省(16个)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林业局大兴安岭地区呼中林业局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办公室北安市人民政府—2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省森林工业总局伊春林业管理局沾河林业局鸡西市人民政府加格达奇航空护林站嫩江航空护林站黑龙江省森林保护研究所东北林业大学林火生态与管理教研室武警黑龙江省森林总队江苏省(1个)国营常熟市虞山林场浙江省(3个)磐安县人民政府绍兴市汤浦水库管理局森林防火指挥部庆元县林业局安徽省(3个)黄山市林业局庐江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南陵县国有戴公山林场福建省(5个)—3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光泽县人民政府明溪县人民政府武警莆田市支队直属大队第一中队江西省(4个)广丰县人民政府南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赣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余江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山东省(3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临沂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淄博市鲁山林场河南省(3个)登封市林业局辉县市人民政府济源市林业局湖北省(3个)宜昌市林业局襄樊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神农架林区护林防火指挥部—4 —湖南省(4个)资兴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衡阳市南岳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汨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广东省(4个)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云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东源县康禾镇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4个)南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岑溪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合山市专业森林消防队贵港市平天山林场海南省(1个)五指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重庆市(1个)城口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四川省(7个)会理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武胜县林业局—5 —平武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茂县林业局雅江县林业局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武警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支队贵州省(3个)黔东南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贵阳市森林消防队云南省(7个)曲靖市人民政府楚雄彝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指挥部保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昆明市盘龙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大理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梁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武警云南省森林总队西藏自治区(3个)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洛扎县林业局武警林芝地区森林支队陕西省(3个)—6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延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安康市林业局甘肃省(1个)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青海省(1个)门源回族自治县森林防火办公室宁夏回族自治区(1个)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个)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武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总队国家林业局(9个)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森林消防研究室东北航空护林中心赴火场第一梯队西南航空护林总站航空护林处西南航空护林总站百色航空护林站森林防火杂志社中国林学会森林防火专业委员会—7 —附件22004-2006年度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先进个人名单(共258人)北京市(5人)牛有成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徐海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张俊辉市十三陵林场场长吴卫星延庆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韩永忠石景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天津市(1人)刘山蓟县林业局副局长河北省(7人)张宏明隆化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宋建军赤城县林业局局长张绍林抚宁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才立民迁西县国营大峪林场场长张顺利唐县林业局副局长陈金魁临城县林业局局长范爱保邯郸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山西省(4人)张润省交通厅副厅长双志义交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8 —张宜谦介休市林业局局长王润生太原市国营林场护林员内蒙古自治区(18人)高锡林自治区林业厅厅长于晓君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信息中心科长孙扎根大兴安岭林管局局长田国庆大兴安岭林管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副主任高希明根河林业局局长李英毕拉河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周建波库都尔林管局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李涛绰源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孟岩呼伦贝尔市森林草原防火扑火指挥部办公室科长柳振江阿荣旗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甄光额尔古纳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陈国才兴安盟行政公署副盟长张文炳锡林郭勒盟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张瀛呼和浩特市林业局局长范布和阿拉善盟林业治沙局局长王忠宝根河航空护林站站长张忠国武警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总队参谋长程寿斌武警呼伦贝尔市森林支队参谋长辽宁省(6人)王文权省林业厅厅长—9 —李玉强沈阳市林业局局长于兆明本溪市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赵喜鹏瓦房店市林业局局长冯臣凌海市红旗林场场长佟义勇葫芦岛市龙港区林业局局长吉林省(12人)杨庆才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刘延春省林业厅厅长李香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杨永清安图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李国旗红石林业局副局长王新生通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马立信白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付海山辽源市林业局副局长侯广忠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维东管理站站长任红玲省气象科学研究所高级工程师任志平武警吉林省森林总队总队长王春太武警吉林省森林总队参谋长黑龙江省(23人)韩连生省林业厅厅长赵生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吴玉波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林管局副局长赵政宏漠河县森林防火办公室护林队队长—10 —程小奇图强林业局贮木场场长刘明伟加格达奇林业局森林消防专业队队长段革韩家园林业局椅子圈机降扑火队队长张文秀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王洪烈绥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周可华牡丹江市林业局局长李万海大庆市林业局副局长康晓峰鹤岗市林业局局长徐玲七台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潘贵凯省森林工业总局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杨国栋伊春林管局副局长刘延华牡丹江林管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副主任徐滨松花江林管局护林防火办公室主任王正勋合江林管局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韩兆恩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卞大武幸福航空护林站站长姚庆学黑龙江省森林保护研究所所长高颖利武警黑龙江省森林总队副总队长秦伟武警黑河市森林支队支队长上海市(1人)张建英松江林场场长江苏省(3人)陈增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高级工程师—11 —蒋小弟苏州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沈键连云港市林业局副局长浙江省(6人)陈铁雄省林业厅厅长贾伟江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科员廖秀枢温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楼涛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袁进宁波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唐根耀湖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安徽省(5人)杨兴强滁州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副主任任启平宣城市林业局局长朱汉明池州市林业局副局长晋学成宿州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冯良沂舒城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福建省(10人)刘德章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吕月良省林业厅副厅长郑孙登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科员王兴旺南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康文艺永春县林业局副局长陈建南漳浦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林胜屏南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12 —曾水庆厦门市同安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谢绍棋尤溪县西城三车护林联防协会会长钟有亮武警龙岩市支队副支队长江西省(9人)刘礼祖省林业厅厅长廖光铁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胡建铭南昌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曹光亮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政府区长吴卫东万载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潘熙宁星子县县委书记刘礼河遂川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张产田浮梁县兴田乡党委书记晏腾平新余市渝水区专业森林消防队队长山东省(7人)孙传庆省林业局局长赵德奎省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副主任周树芳莒县林业局局长朱昌礼新泰市林业局局长刘明佳青岛市崂山区农林局局长李树山济南市历城区林业局公安科科长姜占太烟台市昆嵛山林场场长河南省(5人)柴明清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科员—13 —冯炜省财政厅农业处副处长李君信阳市林业局副局长张勤洛阳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张宏宪南阳市林业局副局长湖北省(6人)陶磊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刘建国武汉市林业局副局长姜胜启十堰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李泽玉恩施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涂朝辉咸宁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王文荆门市森林消防专业队队长湖南省(9人)葛汉栋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刘青山湘潭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王松云怀化市林业局局长谭景长浏阳市林业局局长卢解栋益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龙二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科员虞文炎桃源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邓和平双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邹放明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广东省(8人)邓梦柏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14 —孙金龙广州市林业局副局长陈就和惠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胡炽海东莞市林业局副局长唐乾坤韶关市林业局副局长陈开富江门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王健华兴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李绍强阳东县林业局副局长广西壮族自治区(9人)黎梅松自治区林业局局长农定华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莫卯生桂林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蓝诚坤河池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冯柱新梧州市林业局副局长杨耀军贵港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丘百生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梁耿北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刘长空昭平县专业森林消防队队长海南省(3人)吴伟雄海口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李恩杰省林业局主任科员杨树岷定安县人民政府县长重庆市(3人)夏祖相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15 —杨富权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李渝九龙坡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四川省(12人)唐荣辉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李泽民省财政厅农业处处长马伍达凉山彝族自治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罗斌会理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刘先鹏开江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李祖福米易县林业局局长李兴岷珙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龙明富阿坝州林业局副局长陈逢高德格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向永宗广元市朝天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张京科武警四川省森林总队总队长尚德海武警凉山州支队木里大队大队长贵州省(7人)张礼安省林业厅副厅长张冬山宽阔水省级自然保护区中心管理站站长尚武铜仁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陈述文遵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刘治美毕节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董忠远瓮安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王春雨龙里林场副场长—16 —云南省(12人)王德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林向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曾勇昭通市林业局森林防火科科长李洪云玉溪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倪伟红河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李康文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李强思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王亚红迪庆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陈体尧临沧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杨兆生丽江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盛志行武警云南省森林总队参谋长杨运贵武警丽江县森林支队参谋长西藏自治区(8人)黄正秋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挂职)拉巴次仁自治区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调研员何丽萍错那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格桑波密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友多江达县林业局汪布顶乡林管站护林员旦巴塔杰亚东县林业局副局长张毅武警西藏自治区森林总队副总队长郭云山武警林芝地区森林支队支队长陕西省(6人)—17 —赵志荣商洛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李军咸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陈涛宝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刘明时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姜经济渭南市林业局副局长贺仲岐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副局长甘肃省(3人)骆洪元省林业厅副厅长杨永宁定西市林业局局长王文红临夏回族自治州林业局局长青海省(2人)马永珍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林业局局长赵昌宏互助土族自治县北山林场副场长宁夏回族自治区(2人)张青军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科员兰广成六盘山林业局二龙河林场副场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人)穆汉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王茂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九师林业局副局长王新阿勒泰地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王立伟武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森林总队副总队长朱宁力武警伊犁州森林支队支队长相关单位(28人)—18 —吴晓松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副司长王心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处长梅长涛黑龙江省消防总队呼玛县消防大队大队长姜海涛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张晓宁民政部救灾救济司救灾处处长褚利明财政部农业司副司长刘洁财政部农业司处长郭竹学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副主任吴春耕交通部公路司公路管理处副处长张迎宪信息产业部战备办公室主任宋中山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处长李梅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主任科员李宗达国家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副司长张金艳中国气象局国家气象中心高级工程师宋文玲中国气象局国家气候中心气候系统诊断预测室高级工程师赵长海国家卫星气象中心遥感应用室环境监测科科长刘钧军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作战部应急办参谋白自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动员部副部长姜继宝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陆航四团飞行二大队中队长程建国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部警种部副部长李文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森林指挥部副主任朴东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森林指挥部参谋长王月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森林指挥部司令部作训处参谋—19 —李志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森林指挥部后勤部军需处处长张玉君中国飞龙专业航空公司机长董峻新华社中央新闻采访中心记者白中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肖振生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新闻采访部副主任国家林业局(13人)郝育军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副处长崔永环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副主任刘萌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副处长闫振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处长张志刚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副处长金志成国家林业局宣传办公室副主任王新岩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主任科员田祖为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热带林业实验中心副主任白胜文东北航空护林中心主任郝佩和西南航空护林总站站长周玉良西南航空护林总站西昌航空护林站站长张思玉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教授敖孔华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副处长—20 —附件3全国森林防火工作纪念奖章获得者名单(共1713人)北京市(23人)宁晋杰杜胜元于占宇马小力贾辉郭佾张庆山李正春张新顶郝继山郭德水贾希昌张小冬安金如陈有付安桂生李金章张富财刘浩潘志华谢晓利刘启祥张全天津(1人)赵连和河北省(10人)姜忠民高秉全苗英李兆明李波吕凤李坤联杨庆友赵红群夏焕新山西省(20人)李秀丽赵银生郭爱国张前林袁二海曹玉忠赵永刚王水清崔晋川安永芳石金双李伟张健保王建刚许清河仝英杰李金和李凯锋刘润贵王希珍内蒙古自治区(453人)陈桂兰陈中雨王云飞包玉桩王新宫前进陈海泉靳士君包福成侯彦峰白和平梁淑杰吕战宏王国平—21 —王宪军张景会郭春生张维明赵云祥富湘林杨国明崔爱萍吕传义强宝贵湛兆斌关允武包艳玲莫德格潘育红薛洪祥白古拉杨福春栾文明李洪山户德山金光王明泉卜庆华王永庆吕奎宫玉梅王玉云周志梅刘金辉王忠林陈淑芝李福江王玉芬王贵华左晨王玲郑秀艳王德福杜刚张文友孙力孙永生王胜林苏彬冯红亮吴立宏于清蔡建胜高勇张国栋包志民乌日塔曲广有李宝华丛作才刘立金李臣张明于晓东包宇孟根其其格娜仁花曼丽陈翠花苏宁于栋森韩布和苏乙拉阿日德那吉日木图赵日格图阿拉腾花刘全雄图布兴刘晓飞苏布达张生水李合武吴格平乌拉好斯巴雅尔苏和巴特尔钱翠兰达古拉其其格许桂兰赵胜利都日斯哈拉图包爱民巴图包海涛杜全新刘占全于金海刘春燕呼吉图梅花于亚飞宝力道阿荣塔娜吴松林格日勒图绍文华巴雅斯古楞萨如拉乌恩其付长春娜仁张照毅苏义拉图佟丽嘎郭利平王金德杨栋云达布希拉图朝克图韩玉柱斯琴高娃青格勒图呼格吉勒图娜仁格日乐马继平郭凤芝王万军宝玉王成李长旭李长弟金锁张国华钢特木勒布和包丽清吴卫宏赵秀枝王金鱼格日勒图韩国祥马建国陈保存王晓哲王治峄刘福国刘晓敏苏雅拉图钱宏远王树军王永存王广山王广忠谭志功吴晓燕向晓飞—22 —林铁金向奇武朱振兴胡长海石恒伟郑天罡姜延校姜延林刘兴华韩月良宋维义孙奎君高庆源姜春花王保林王洪德杨子清刘金董世珍董传仁李文才刘强李井才张德臣白喜顺邢毅崔胜林马胜利唐喜周刘鹏王建文王燕郭永新王勇齐王洪波安德文陈志伟程占林李景贵王介合王利波王连玉项树才张景云张士季赵士强王玉华樊守彬王永红高太金戈洪国顾奎山郭长柱姜文军解爱民荆树才康海林李太平李万龙刘贵彬刘国军刘海武卢万友马宝忠彭胜军沈东林王海良王树明王玉华王兆乾修志刚修志强徐海志杨树清殷德刚张炯辉赵玉林朱宝志赵常海杨中华吴玉柱张扩海危玉山刘忠元苏长利孟宪词杨庆伟赵文喜梁淑英杜海林李国庆何思前高晓辉黄广玉毕殿强徐广林郭艳祥赵文君尹兆军杨春久刘玉民韩松岭包国柱王志刚杨士霞王胜全赵海云王静杜金祥秦光耀陈少彬刘俊生张礼堂李金朱立权周建波刘少杰杜光王震张俊才江林君刘兴春王立刚曹军李淑荣刘海军高丽娟毛桂杰曲富刘长春尹静苏林生周晓赤牛玉林王秀刚许运明徐宗英刘宪文董鸿儒王全贵曲晓力代庆忠刘启强林立波周爱林孙锡利马平李勤闫成发唐基茂韩云库马秀琴初忠义孙贵富—23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