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与卖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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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赠方式的发票开具技巧

买赠方式的发票开具技巧

“买一送一”或“买一赠一”或“买物赠物”方式的发票开具技巧“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

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应如何开具发票?有两种开票方法:(一)参照四川省合贵州省的做法,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根据《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一条的规定,对纳税人“买物赠物”方式的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对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需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见附件)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对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有随同销售机动车赠送货物的,可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税合计”栏大写金额写明“(含赠品)”并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附件:《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销行为增值税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一条,购物赠物方式,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它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

纳税人采取购物赠物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实际收到的货款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赠品管理规定

赠品管理规定

赠品管理规定一、目的:为更规范的管理赠品,有效整合促销资源、减少赠品损失,提升赠品效率,特制定《赠品管理规定》。

二、赠品的定义及范围:1、赠品是指以促进成交为目的,以赠送的名义、和正常商品组合在一起销售给顾客的促销商品。

2、本赠品管理规定的赠品指业务采购的赠品,包含厂家提供的赠品。

三、赠品管理原则:1、赠品视同商品管理,进行正常的进、销、存管理。

2、赠品必须作为商品开票销售、出库;禁止内部领用出库。

1、赠品的保管实行统一入库、统一保管原则;2、所有赠品必须由卖场库、中心库收货入库;3、库管人员负责赠品入库管理(同正常商品),严格验货方可入库;4、门店库、中心库必需设置专门区域放置赠品;5、赠品入库后须在包装箱醒目处粘贴“赠品”字样标帖;6、财务后勤对入库赠品进行系统零售限价定义。

(二)赠品的销售开票1、各品类商品可以和赠品搭配销售,门店可根据销售指导方案或保证公司利润的前提进行赠品的搭售;2、开票时要把赠品和销售商品必需当天开掉,必需录入顾客信息;3、销售正常一件商品时,最多只能赠送二件赠品,如销售特价机、工程机则不得赠送;有特殊情况,可向门管申请,同意后方可赠送。

(三)赠品实物发放1、大件赠品由收银员建配送信息,物流统一配送。

2、小件商品由顾客凭提单到门店领取,门店按提单发货,收回提货联;(四)赠品销售退货1、商品发生退换货,附送的赠品必须同时退回原库区;2、高单价赠品已使用或套餐赠品无法全部收回或收回影响二次销售的,由销售人员计算扣款金额,公司财务审核登记赠品、购买商品明细表后方可退款;3、低值易耗赠品的可退货入库保存;4、赠品销售退货流程;(五)赠品盘点:赠品视同正常商品,按照商品盘点要求:1、盘点必需以物盘物,每月22-28日为盘点日,门店必须组织一次盘点;2、盘点数据以系统门店库数据为准,在盘点前让财务后勤把门店已售但未发货的货物进行审核出货。

3、盘点人员不得少于2人,门管或财务后勤为监盘人;4、盘完后表格必需由盘点人和监盘人签字,如发现差异,门店责任人必需在盘点表上说明原因并在7天内解决,如无法按时解决,门店责任人按赠品零售限价进行赔偿,并在3天内上交财务,如未按时上交,将直接从工资中扣除;5、盘点表格必须妥善保管,由公司财务进行保存;6、残损赠品转入残损库;(六)赠品申请审批流程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赠品管理相关规定作废。

赠品与卖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赠品与卖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正确开具发票是促销筹划的关键来源:作者:让利促销是商业企业在零售环节常用的销售策略。

常见的让利方式包括打折销售、购买商品赠送实物、购买商品赠送现金等。

促销方式不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不同,因而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不少财经类报刊都对促销方式的税收筹划进行过有益的探讨。

某考试用书,也通过实例说明采用不同促销方式不仅税收负担不同,而且对商家利润的影响也不同。

原文摘录某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适用税率25%.假定每销售100元(含税价,下同)的商品其成本为60元(含税价),购进货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拟采用以下三种方案中的一种:方案1:商品7折销售(折扣销售,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方案2:购物满100元,赠送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含税价);方案3:对购物满100元消费者返还30元现金。

假定企业单笔销售了100元的商品,试计算三种方案的纳税情况和利润情况(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少,因此计算时不予考虑)。

接着,依据上述材料,考试用书进行了分析。

其中方案2的分析如下:购物满100元,赠送30元商品。

根据税法规定,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的销项税由商场承担,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纳税及盈利情况如下: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赠送商品应纳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应纳增值税合计7.55元,商场需代顾客缴纳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额=30÷(1-20%)×20%=7.5元。

由于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代顾客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利润总额=100÷(1+17%)-60÷(1+17%)-18÷(1+17%)-7.5=11.30(元),应纳所得税额=[100÷(1+17%)-60÷(1+17%)]×25%=8.55(元),税后净利润为11.30-8.55=2.75(元)。

销售赠送、返点、返利

销售赠送、返点、返利

销售中返点返利怎么入账才合理合法销售返点、返利是一种常见的商业促销行为,企业为了激发下游经销商或客户的采购积极性,在经销商或客户购买产品数量或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后,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给销售商或客户。

返点返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现金返利、实物返利、价格折扣、未来的购买额度等。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分为两种:价格折扣以及实物折扣。

对于价格折扣的处理相对比较简单,存在商业贿赂的风险也较小。

如上所述,对于折扣的开具发票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在销货时与销售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另一种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折扣返还,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折扣返还,则可由卖方按发票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收入。

销售返点返利主要是后一种情况,需要卖方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反映折扣。

这个做法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实践中,企业经常将返点返利(折扣)与服务费混淆。

服务费和销售返利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常见为下游经销商向供应厂商提供一定劳务获得的收入,例如广告促销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下游经销商应将服务费作为销售收入入账,开具服务费发票,缴纳营业税。

供应厂商应当将支出的服务费作为费用入账。

如果企业将返点返利(折扣)与服务费用混淆,造成记账科目不对,或者发票开具错误,有可能被认为构成“账外暗中”而产生商业贿赂的风险,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类似行为被工商部门作为商业贿赂查处的案例。

实物折扣形式的返点返利在现实情况中可能更为常见,例如客户如果一年累计购买了十台设备免费送一台,或者买够一定金额的设备免费送耗材备件等等。

买一赠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买一赠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买一赠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工作中经常出现买一赠一的情形,作为企业财务人员的你对买一赠一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知道多少,下面从两方面来谈谈看法。

一、增值税:赠送的商品需要视同销售处理,按核定的价格,一般按市场销售平均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实际工作中一般会将销售商品和赠送的商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可开具折扣发票,将赠送商品的视同销售价格做折扣处理,赠送部分就不用缴纳增值税了。

二、企业所得税:赠品不属于捐赠,应按各商品的公允价值(一般指市场价)比例来分摊确认各自的销售收入。

下面举例说明,销售一件商品收款100元同时赠送1件价值25元的商品,企业所得税应如下计算确认收入:
区分市场价分摊比例确认销售收入
销售商品市场价100 0.8 80
赠送商品市场价25 0.2 20
合计125 1 100。

销售赠品开票增值税所得税问题

销售赠品开票增值税所得税问题

销售赠品开票一、均价处理销售商品时赠送客户免费的赠品。

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即将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

「例」某超市在进行促销活动,活动规定:当月购买洗衣粉买一送一,买500克洗衣粉A 送同一品牌洗衣粉50克。

500克大袋洗衣粉A和50克小袋洗衣粉B为一套捆绑在一起销售。

月末累计销售10 000套,单位售价5.85元/500g,0.5元/50g.单位成本3元/500g,在一套售价为5.85元。

税务与会计处理如下:1.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即将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85/(1+17%)×0.17×10 000=8 500(元)2.会计处理。

(1)确认收入时:借:库存现金58 500贷:主营业务收入——洗衣粉A 45 454.55——洗衣粉B 4 545.4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2)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洗衣粉A 30 000——洗衣粉 B 3 000贷:库存商品——洗衣粉A 30 000——洗衣粉 B 3000二、销售折扣处理1.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单独开票或者在一张发票上单独列示。

比如,你卖了一条烟,赠了一个打火机。

则,发票只开“烟”,而打火机作为销售费用处理。

销售折扣与折让的区别及相关会计处理

销售折扣与折让的区别及相关会计处理

销售折扣与折让的区别及相关会计处理销售折扣与折让的区别及相关会计处理1、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根据购货方采购数量、货款支付时间及商品实际情况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

销售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价目单原定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扣除。

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由于此种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买卖双方都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成交,所以会计上对其不需单独作会计处理。

又因为发票价格就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故可按发票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2)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按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债务扣除。

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计算销项税额时,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核算的方法有总价法、净价法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处理采用总价法。

【例1】某企业产品价目表列明:甲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件200元,购买200件以上,可获得5%的商业折扣;购买400件以上,可获得10%的商业折扣。

该企业对外销售甲产品350件。

规定对方付款条件为2/10,1/20,n/30,购货单位已于9天内付款。

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该企业应对销货业务作会计处理如下(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1)销售实现时:借:应收帐款 77805贷:主营业务收入(200×95%×350)66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05 (2)收到货款时(销货后第9天):借:银行存款 76475 财务费用(66500×2%)1330 贷:应收帐款 77805至于现金折扣按含税售价还是不含税售价计算,应根据买卖双方协商而定。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会发生一些向新老客户赠送礼品,或通过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方式,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活动。

那么,这些无偿赠送给相关人员和顾客的礼品,企业该如何进行会计与税收处理?赠送礼品企业在会计与税收上有哪些异同?笔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就企业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异同点作一些分析,以帮助企业单位规避税收风险。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赠送礼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属于非现金资产,按其来源可分为自制、外购、受赠等情况,礼品获利者既有单位也有个人,取得手段既有有偿取得也有无偿取得,取得方式主要包括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

对某一企业而言,有可能对外赠送礼品,也有可能接受外单位赠品。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对外赠送礼品虽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流出事项,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赠送礼品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

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一般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予以转账。

相应的,赠送礼品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项支出一般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或者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赠送礼品的税收处理企业对外赠送礼品,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不同的税种税收处理原则不尽相同。

一、增值税增值税法规定,对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按照上述企业对外赠送礼品的方式,其中,以折扣折让方式销售货物是企业促销业务中常用的方法之一,其处理原则是:折扣销售(会计上称之为商业折扣),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财税处理

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财税处理

"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财税处理买一赠一不是无偿,没有买一的行为就没有赠一的行为,因此赠品是建立在有偿的基础上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本质上属于折扣。

本节旨在介绍企业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的财税处理问题。

许多商家为了增强在市场中的竞争力,通常会使用“买一赠一”的促销手段来吸引更多的顾客,但是一些财税人员不了解该销售方式的正确财税处理方法,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鉴于这种现状,葛长银老师想给大家分享一下企业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的财税处理。

1、“买一赠一”销售的具体方式“买一赠一”销售的具体方式大致分两种:一是同类捆绑销售,所售商品与赠品属同类商品。

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

如买一赠一可视为销售两件产品,虽然单价降低了,但销售收入中已经涵盖了赠品的销售收入。

会计实务中按实收金额记收入,按两件结转销售成本;税法上对赠品视同折扣处理,但要求发票按两件开具,并注明一件为折扣;赠品未在发票上注明,或者另开红字发票的,则不得冲减收入,即赠品要视同销售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二是异类捆绑销售,所售商品与赠品不属同类商品。

如买皮鞋赠袜子,买冰箱赠微波炉等等,都是异类捆绑销售。

这种有偿赠送方式,会计上将赠品作为“销售费用——促销费”处理;但税法上视同折扣处理,但要求所售商品和赠品必须同开在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税务处理增值税规定的视同销售是指无偿赠送的食品,无偿是指从接受方那不会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但买一赠一不是无偿,没有买一的行为就没有赠一的行为,因此赠品是建立在有偿的基础上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本质上属于折扣。

但若是不直接销售商品而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给客户赠送一些纪念品、宣传品、样品,在企业实务中,所赠商品无论是购入取得,还是自制取得,领用时均按成本价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

赠品怎么开票

赠品怎么开票

赠品怎么开票商场的这种"满额送礼品'是商业企业常常采纳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要免掉促销商品(无偿赠送的礼品)的税收,企业可以合计将赠送商品的价格体现在商业折扣上。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假设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销售额的折扣额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1、将赠品和主货物开在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2、如果赠品不只一种,且价值不大,分摊麻烦,还可以采纳另外一种解决办法,将主货物和赠品在同一张发票开具外,还要在金额栏按各商品的公允价值分别填列,按赠品价值合计作为折扣额单独填列在金额栏。

两种开具方法虽然不同,但合计栏均为主货物和赠品的实际销售收入,金额相同。

也就是说,无论哪一种方法,销售的主货物及赠品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这是税收征管堵塞漏洞的必须要。

2退货怎么开票在企业的日常业务中,我们常常会碰到各种状况,如销售退货,那么销售退货应该怎么开票呢?关于销售退货怎么开发票,我们按实际状况分为两种,一种是对方收到发票,且已经认证,另外一种则是收到发票还未认证。

1、对方已认证如果对方已经认证,那么我们必须要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销。

操作方法:在税控系统中,点击红字发票填开,对应相应的金额即可,如果销售退回的是部分商品,按照退还商品的金额填开。

有偿赠送的增值税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_包华瑜

有偿赠送的增值税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_包华瑜

20 务机关也可理解为电池乃无偿赠送。而按税法规定,无偿赠送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80 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赠送的电池应按同类商品销售价格申
借:主营业务成本
2520
报缴纳增值税。
贷:库存商品— ——手机
2500
可见,同样是有偿赠送,由于发票开具方法不同,对税收
库存商品— ——电池
加速折旧方法计算折旧原理各不相同,不易理解和比较,并 式,我们可知:
!!!!!!!!!!!!!!!!!!!!!!!!!!!!!!!!!!!!!!!!!!!!!!!
1.假定手机、品牌电池均属于自制产品,若单独销售,手机
贷:库存商品—— —手机
2500
含税售价3510元,成本2500元,电池含税售价35.1元,成本20元;
年折旧率假设为T= 2 , n
2.假设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为V,i表示各使用年限,第i年 年初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折余价值)假设为Ai,
价减去预计净残值,而双倍余额递减法下折旧的计提基数
3.假设第i年实际年折旧率为Ti,年折旧金额假设为Pi。
为固定资产各年年初的账面净值(折余价值)。因此这两种
根据前述假设及目前双倍余额递减法下折旧的计算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520
开在一张发票上,则会计处理按上述方法进行;若企业在销售
贷:库存商品— ——手机
2500 只开具了手机的发票,而赠送的品牌电池没有开具发票,则按
库存商品— ——电池
20 上述方法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可能存在异议。

2.假定手机属于自制产品,品牌电池属于外购产品,手机成
首先,将手机与品牌电池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的做法,在
本2500元,电池的不含税采购成本20元,则相关会计处理为:

外购赠品促销如何避免视同销售

外购赠品促销如何避免视同销售

外购赠品促销如何避免视同销售外购赠品促销如何避免视同销售企业生产的产品一般需要经过多重经销商,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为了促销,部分厂家直接对终端客户(消费者)赠送外购的物品。

在税务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赠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为了避免赠品视同销售纳税,常见处理方法如下。

一、赠品通过经销商赠送给消费者1 、制作赠品包装捆绑销售厂家可以制作赠品包装,将产品和赠品作为一件产品进行包装、规定型号、定价,即将产品和赠品作为一个整体捆绑销售,不分别体现产品和赠品的销售额,一起接转成本。

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无偿赠送的争议,不需要视同销售纳税。

2 、实物折扣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承认实物折扣,比如大连、广州等地的税务机关。

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5 〕304 号)规定,纳税人与购买方约定购买指定货物或达到约定的购买金额、数量后赠送货物等与直接销售货物行为相关的赠送行为,是纳税人促销经营手段,是销售折扣的一种形式,纳税人可按取得的进货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按最终实现的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附带赠送货物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但前提条件是要在销售单据(发票)上填列销售和折扣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

3 、产品和赠品都作为折扣销售开具发票按产品和赠品的价格开具发票,并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

例如:买1000 元的冰箱送100 元的电饭锅,发票上开冰箱1000 元,折扣额90 元;电饭锅100 元,折扣额10 元。

经销商实际支付的还是1000 元。

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 号)规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另外,如商家不愿意在发票上体现折扣额,发票也可以这样开:冰箱910 元;电饭锅90 元。

实际支付1000 元。

上述三种方法在税务上可以避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实际操作中,由于以下原因,后两种方案往往难以实施:1)厂家担心赠品被经销商改变用途,比如卖了,或者用于其他产品的促销,不能到达指定类型的消费者手中,达不到促销的目的。

企业赠送礼品会计处理

企业赠送礼品会计处理

企业礼品赠送的类型和企业进行账务处理的科目1。

销售行为.企业采取购买货品就赠送实物(“买即赠”、“满就送”)等方式进行销售,是为了扩大份额、增加销量,费用一般在“销售成本”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2。

广告宣传.企业向待发展的、非固定的客户对象赠送纪念品,是为了提升形象、扩大影响力,费用一般在“广告宣传费”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3。

公关交流。

企业在公关活动过程中,向单位或个人赠送纪念品,是为了便于业务谈判、对外来往、公关接待等,费用一般在“业务招待费”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4. 无偿捐赠。

企业的无偿赠送行为(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和其他捐赠),是为了履行社会责任,而不是为了利润,费用一般在“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三、企业礼品赠送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一)理论处理1。

销售行为。

关于赠送的礼品,会计上不做礼品销售处理.如果作为销售费用,就允许据实税前扣除,如果商品和礼品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礼品不征收增值税,否则作为视同销售,礼品就要征收增值税。

例1:某商场五一购物节,甲顾客购商品满10 000元,可以得到电饭煲一台,商品含税价格为10 000元,购进成本为9 000元,电饭煲含税价格为200元/台,购进成本为180元/台。

商场不对赠品开具发票。

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10 000销售费用29.06贷:主营业务收入 8 547.0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482。

05借:主营业务成本180主营业务成本9 000贷:库存商品——电饭煲180库存商品——商品9 000需注意的是:甲顾客受赠的电饭煲,是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的同时送的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广告宣传。

企业单独赠送给客户的纪念品,无论是购入的还是自制的,视同销售货物,都要按成本价和应交税费记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科目。

例2:南昌某乳业公司(一般纳税人)在母亲节期间,为树立品牌形象,开展了赠送奶粉活动,活动期间共赠送奶粉6 000箱,每箱市场价格为105元,实际成本60元,另支付广告费4 500元。

销售业务财税合规要点

销售业务财税合规要点

销售业务财税合规要点第一、销售商品的同时提供服务L业务实质:是增值税销售商品的混合销售行为。

2、合规要点:签订销售合同时,不得将商品及服务拆分,即使拆分,也得统一适用销售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不得将服务业务单独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第二、销售商品因客户违约收到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L业务实质: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属增值税价外费用。

2、合规要点:收取违约金需开具发票,适用13%的税率,计入营业外收入;收取其他费用也应开具发票,适用13%的税率,计入营业收入。

第三、销售商品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L业务实质:销售商品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销售商品的混合销售行为,属兼营行为。

2、合规要点:销售商品同时提供安装劳务,价格可以分开,适用9% 的税率,也可实现简易征收,适用3%的征收率;安装服务费不应超过设备销售价格的2%-10%o第四、销售商品业务因客户提前回款支付的现金折扣L业务实质:现金折扣属于筹资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合规要点:无需向对方索取发票,可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

第五、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业务L业务实质:具有投资性质,对客户具有筹资性质。

2、合规要点:应按收款的现值确认销售收入、收款与确认收入的差异为未实现融资收益,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并按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企业所得税费用及应交企业所得税进行调整;未实现融资收益收回时,应计入投资活动收到的现金流。

第六、销售返利L业务实质:是对客户购货达到一定金额的奖励。

2、合规要点:商品返利应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确认相关的成本及负债,折让返利应开具销售红字发票、现金返利,不应要求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销售折扣L业务实质:客户购货给予的价格优惠。

2、折扣应与商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折扣以负数填列。

第八、销售折让L业务实质:客户购货后发生质量问题给予的补偿、累计销售达到一定金额给予的奖励、市场价格出现下降给予的补偿。

2、合规要点:需签订合同或根据合同,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浅议“买一赠一”销售方式增值税纳税处理

浅议“买一赠一”销售方式增值税纳税处理

浅议“买一赠一”销售方式增值税纳税处理作者:曾升科来源:《时代经贸》2013年第06期【摘要】随着产品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买一赠一”就从为企业常用的促销手段。

但是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不同的处理方式使企业承担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有很大不同。

“买一赠一”销售方式怎么缴纳增值税就存在很大的争议。

在探讨“买一赠一”销售方式实质情况下,如何按照现行增值税法规进行会计处理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

按照现在增值税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在实务中可以采用销售折扣和产品组合两种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关键词】买一赠一;产品组合一、“买一赠一”销售方式及其会计处理“买一赠一”是商家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采取的有偿赠送的促销方式。

按照赠送品与购买品的种类“买一赠一”又分为两种:即同类同种商品的附赠(如买一双袜子赠一双相同的袜子)和不同种类商品的附赠(如买衬衣时赠送一条领带)。

“买一赠一”的两种方式实质上都是给予消费者除所购之物以外的利益。

无偿赠送赠品是否缴纳增值税,这一问题税法是明确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企业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征增值税。

而“买一赠一”是无偿赠送,还是有偿赠送?有偿赠送赠品是否缴纳增值税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笔者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和归纳。

二、“买一赠一”销售方式是否缴纳增值税的争议观点一:“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视同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企业对赠送的商品作视同销售处理,同时计提相应的销项税额。

例:某从事衬衣的生产企业,为了扩大销售、提高市场占有份额,打算采取“买一赠一”的方式促销,即顾客买一件衬衣(市场价100元,成本70元),送一条市价10元的领带(成本价6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于赠送的台历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1)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 117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00(2)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贷:库存商品 7000(3)赠品视同销售借:销售费用 770贷:库存商品 6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观点二:“买一赠一”是有偿赠送,不属于税法界定的无偿赠送。

买一赠一的税务会计处理问题(电商财务会计必备)

买一赠一的税务会计处理问题(电商财务会计必备)

买一赠一的税务会计处理问题(电商财务会计必备)一、卖什么?送什么?影响涉税处理1、自产货物2、外购货物3、自己使用资产4、自己劳务餐饮行业招待自己的客户5,坐飞机赠送餐饮6,高铁票领一瓶水送什么?送自己的:买100辆车送一辆送外购的:买车送油购物返卷:买1000送100消费卷送积分:银行卡:双倍积分,积分可以换实物卖(增值税,营业税)送(增值税,营业税)1、卖增值税送增值税:卖车送油2、卖增值税送营业税:卖车洗车卡3、卖营业税送增值税:充话费送花生油4、卖营业税送营业税:充话费送话费二、买一赠一的增值税消费券、积分、兑换权、再来一瓶各地实践操作文件:(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

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二)江西省百货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买一送一、随货赠送、捆绑销售等方式销售货物,如将销售货物和赠送货物的各自原价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

未按上述规定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销售货物按其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按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

以购物返券、购物返积分等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货物时按其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

购买者使用上述返券(积分)抵顶部分或全部价款购买货物时,应在销售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原价和返券(积分)抵顶金额,按其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未按上述规定在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对使用返券(积分)兑换的货物,按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

赠送礼品会计分录处理

赠送礼品会计分录处理

赠送礼品会计分录处理1. 销售行为。

企业采取购买货品就赠送实物(“买即赠”、“满就送”)等方式进行销售,是为了扩大份额、增加销量,费用一般在“销售成本”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2. 广告宣传。

企业向待发展的、非固定的客户对象赠送纪念品,是为了提升形象、扩大影响力,费用一般在“广告宣传费”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3. 公关交流。

企业在公关活动过程中,向单位或个人赠送纪念品,是为了便于业务谈判、对外来往、公关接待等,费用一般在“业务招待费”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4. 无偿捐赠。

企业的无偿赠送行为(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和其他捐赠),是为了履行社会责任,而不是为了利润,费用一般在“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三、企业礼品赠送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一)理论处理1. 销售行为。

关于赠送的礼品,会计上不做礼品销售处理。

如果作为销售费用,就允许据实税前扣除,如果商品和礼品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礼品不征收增值税,否则作为视同销售,礼品就要征收增值税。

例1:某商场五一购物节,甲顾客购商品满10 000元,可以得到电饭煲一台,商品含税价格为10 000元,购进成本为9 000元,电饭煲含税价格为200元/台,购进成本为180元/台。

商场不对赠品开具发票。

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10 000销售费用 29.06贷:主营业务收入8 547.0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482.05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主营业务成本 9 000贷:库存商品——电饭煲 180库存商品——商品 9 000需注意的是:甲顾客受赠的电饭煲,是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的同时送的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广告宣传。

企业单独赠送给客户的纪念品,无论是购入的还是自制的,视同销售货物,都要按成本价和应交税费记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科目。

例2:南昌某乳业公司(一般纳税人)在母亲节期间,为树立品牌形象,开展了赠送奶粉活动,活动期间共赠送奶粉6 000箱,每箱市场价格为105元,实际成本60元,另支付广告费4 500元。

宣传品礼品及“买一赠一物品的税会处理

宣传品礼品及“买一赠一物品的税会处理

宣传品礼品及“买一赠一物品的税会处理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经常为宣传品、礼品、“买一赠一”销售方式涉及的赠品如何进行税务和会计处理而深感困惑,以上业务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业务本身并不复杂,但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对个别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在实务操作中难免有混淆之处。

针对宣传品、礼品及“买一赠一”物品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介绍相关的税务及会计处理,以期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一、宣传品涉税分析企业在广告、业务宣传时随机赠送宣传用品,因其无法与销售商品挂钩,一般被认定属于无偿赠送。

赠送宣传品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在此我们介绍相关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1.个人所得税关于企业随机赠送宣传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出台上述两个政策,说明税务机关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但这两个政策欠缺清晰性和准确性,造成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

税务总局于2022年下发文件《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50号),对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购物赠品如何开具发票有讲究(老会计人的经验)

购物赠品如何开具发票有讲究(老会计人的经验)

购物赠品如何开具发票有讲究(老会计人的经验)近期,有媒体报道部分商家销售商品时赠送的物品没有开具发票,导致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无法保修。

赠品要不要开具发票以及是否缴税,笔者对相关内容作如下简述。

商家赠送类别和发票开具规定商家的赠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同时的赠送行为,即购物赠品销售;另一类是企业向非直接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的客户进行的赠送,即无偿赠送。

“购物赠品”的赠予与一般的无偿赠送不同,属于利用消费者心理进行变相促销,这种赠予的前提是消费者付款购物才能得到赠品,赠品也应被视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的规定,商家销售商品都应开具发票。

购物赠品的涉税处理1.企业所得税处理购物赠品与企业销售行为直接相关,在销售商品同时赠送物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正常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的规定,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计缴所得税。

2.增值税因开票不同的两种处理增值税从整体价值链角度来看属于折扣销售行为,应以企业销售活动取得的收入为准征收增值税,不产生除取得收入以外的增值税负担,可以有以下两种开票方式。

一是将赠品实际价值与商品一同计价,再将赠品价格作为折扣,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销售额的折扣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买一赠一分摊公式

买一赠一分摊公式

买一赠一分摊公式
1.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的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销售收入。

2.增值税
(1)买一赠一以折扣销售的形式开具发票的:
商品与赠品都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且商品与赠品的销售额与折扣额都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里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例如,买衬衣送领带,买400元(不含税)的衬衣赠价值100元(不含税售价)的领带,将衬衣与领带都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且金额栏里分别注明衬衣销售金额400元,领带销售额100元,以及折扣额100元,应纳增值税=(400+100-100)*16%=64 (元)。

(2)没有以折扣销售方式的形式开具发票的:
商品以其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且赠品要视同销售的,以赠品的销售额来计征增值税;例如,买衬衣送领带,买400元(不含税)的衬衣赠价值100元(不含税售价)的领带,衬衣的发票备注栏里注明赠了一条领带,在此情况下,应纳增值税=400*16%+100*1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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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开具发票是促销筹划的关键
来源:作者:
让利促销是商业企业在零售环节常用的销售策略。

常见的让利方式包括打折销售、购买商品赠送实物、购买商品赠送现金等。

促销方式不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不同,因而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不少财经类报刊都对促销方式的税收筹划进行过有益的探讨。

某考试用书,也通过实例说明采用不同促销方式不仅税收负担不同,而且对商家利润的影响也不同。

原文摘录
某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适用税率25%.假定每销售100元(含税价,下同)的商品其成本为60元(含税价),购进货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拟采用以下三种方案中的一种:
方案1:商品7折销售(折扣销售,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方案2:购物满100元,赠送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含税价);
方案3:对购物满100元消费者返还30元现金。

假定企业单笔销售了100元的商品,试计算三种方案的纳税情况和利润情况(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少,因此计算时不予考虑)。

接着,依据上述材料,考试用书进行了分析。

其中方案2的分析如下:购物满100元,赠送30元商品。

根据税法规定,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的销项税由商场承担,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纳税及盈利情况如下: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赠送商品应纳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应纳增值税合计7.55元,商场需代顾客缴纳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额=30÷(1-20%)×20%=7.5元。

由于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代顾客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利润总额=100÷(1+17%)-60÷(1+17%)-18÷(1+17%)-7.5=11.30(元),应纳所得税额=[100÷(1+17%)-60÷(1+17%)]×25%=8.55(元),税后净利润为11.30-8.55=2.75(元)。

笔者认为,纳税人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税收负担的轻重,取决于是否开具发票,如何开具发票。

上例考试用书确认的税收负担,是针对销售的主货物及赠品没有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情况下而得出的结论,无疑是正确的。

笔者在这个结论的基础上探讨第二种情况:如果纳税人对所销售的主货物及赠品能够开具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其税收负担就会相应减轻。

发票开具的方法是,将主货物和赠品在同一张发票开具,并
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如果赠品不止一种,且价值不大,分摊麻烦,还可以采用另外一种解决办法,即除了将主货物和赠品在同一张发票开具外,还要在金额栏按各商品的公允价值分别填列,按赠品价值合计作为折扣额单独填列在金额栏。

两种开具方法虽然不同,但合计栏均为主货物和赠品的实际销售收入,金额相同。

也就是说,无论哪一种方法,销售的主货物及赠品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这是税收征管堵塞漏洞的需要。

如此开具发票的话,就会消除税企之间有关有偿还是无偿的认定分歧,上例就可以达到下面的节税效果:
第一随货赠送商品不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但是,随货赠送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购买商家的商品,才能领取赠品,没有购买商家的商品,不能领取赠品。

所以,随货赠送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无偿赠送。

《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为,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既然不属于无偿赠送行为,同时纳税人又提供了有偿赠送的证据(发票),也就不应该依据该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第二随货赠送的商品成本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也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五)用于对外捐赠”。

但这里所说的捐赠是指无偿捐赠。

无偿捐赠的商品成本及其按计税价格计算的销项税额在会计处理上计入营业外支出,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限定条件,符合规定条件并在限额以内的部分才允许扣除,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随货赠送行为适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税函[2008]828号的相关规定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也就是说,在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是将随货赠送视同捆绑销售看待的,该笔交易中,商家所取得的含税收入100元是“销售商品”与“赠与商品”总和,对应的含税成本78元,其中包括的赠品成本作为销售成本的一部分,且有赠品和主货物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证据,没有理由不让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商场不需代顾客缴纳随货赠送商品的个人所得税额。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但对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获得的赠品是否应该作为“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为没有更明确的规定,所以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征与不征意见并不统一。

笔者认为,税法列举的偶然性所得是个人在非正常情况下得到的不确定性收入。

符合这个定义的,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反之就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对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获得的赠品
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个人因参加企业有规定程序的有奖销售活动,如凭票抽中或摇中号码而获得的奖品,应按偶然所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第二种情况,如果商家对所有消费者采取统一销售办法,例如买一送一,是企业正常的促销活动,任何消费者只要购买指定的商品,就事先知道一定能获得某种赠品,不具有偶然性,也没有消费者会认为赠品是额外收获。

所以消费者获得的赠品不符合“偶然所得”的定义,且有赠品和主货物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证据,当然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因为赠品和主货物在同一张发票注明,可以证明随货赠送的商品实为有偿销售,其销售价格隐含在销售商品总售价中,因而不适用现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无偿赠送的相关规定,也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偶然所得。

应纳税款及税后净利润计算结果如下(为便于与原题解进行比较,这里也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因素):
应纳增值税额=100÷(1+17%)×17%-(60+18)÷(1+17%)×17%=14.53-11.33=3.20(元)
企业利润总额=100÷(1+17%)-(60+18)-(1+17%)=85.47-66.67=18.80(元)
应纳所得税额=18.80×25%=4.70(元)
税后净利润=18.80-4.70=14.10(元)
与教材的计算结果比较,由于纳税人将赠品和主货物在同一张发票注明,本例捆绑销售100元的商品,可以少交增值税=7.55-3.20=4.35(元),少交企业所得税=8.55-4.70=3.85(元),少交个人所得税=7.50-0=7.50(元),税后净利润增加=14.10-2.75=11.35(元)。

可见,纳税人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要达到不因为开展促销活动增加税负的效果,就必须正确开具发票。

最后,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针对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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