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行政问责机制的探索和思考

强化行政问责机制的探索和思考
强化行政问责机制的探索和思考

强化行政问责机制的探索和思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夏星雨

摘要:强化行政问责机制是我国发展民主政治的要求,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的职能由经济建设向社会服务职能开始转变,行政监督的重要性也日渐突出。本文以武汉市掀起的治庸问责风暴为例,探讨治庸问责对提升政府能力的效果,分析这项机制存在治庸问责监督缺乏长效机制、治庸问责的力度和范围较小、治庸问责的动力不足的问题,并且认为完善治庸问责制度体制、强化外部监督、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提升公职人员的素质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

关键词:治庸问责行政问责行政监督

一、问题的提出

行政问责制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深化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化和提升地方政府执行力方面均发挥着独特的作用。①政府的职能由经济建设向社会服务职能开始转变,行政监督的重要性也日渐突出。

行政问责萌发于对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这可以追溯到1979年“渤海二号”钻井船翻沉和1988年昆明开往上海的80次特快列车侧翻。②实践领域的展开追溯到2003年“非典”事件。“非典”疫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使得治庸问责被提上日程。也给政府和公民之间带来隔阂,所以必须采取行政问责的手段才能给公民一个交代。

结合武汉市掀起的“治庸风暴”,实施“治庸计划”。整理武汉市治庸问责工作的现状和取得的成效,进而分析这项机制存在的问题,并给出解决方案。已有的文献重点关注这项机制的理论性研究,很少结合具体的案例。本文从具体的案例入手,积极探索新的行政问责模式。

二、武汉市治庸问责机制的现状及成效

(一)武汉市治庸问责机制的现状

2011年4月6日,武汉市委召开十一届十一次全体(扩大)会议,会议决定在全市掀起“治庸风暴”,实施“治庸计划”。武汉市政府希望通过这次“治庸风暴”行动解决公共服务部门“庸、懒、散”的问题,进而能够优化武汉市的投资环境并未武汉市带来新的发展空间,并且使公职人员作风可以得到根本的转变。正是由于武汉市的治庸问责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成果并且使得武汉市治庸问责的先进经验被推广到湖北全省,与此同时“治庸”的工作也被写入湖北省2012 年度的政府报告中。治庸问责的这项计划得到了省级领导的高度关注,全社会也在响应,全省的企业和群众都对这次治庸问责工作大力支持,希望这项工作可以得到真正的落实,改变公务人员的工作作风,提高公共管理的效率,重建政府的公信力。

针对这次治庸问责,武汉市在第一时间迅速反应并且制定了《关于对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的暂行办法》,这个办法中明确的规定了若干问责情形,具体的问责方式和相关的问责程序。市政府下发《关于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推动武汉跨越发展的决定》,讲行政责任划分到每一个人使得每一个政府公务人员都提高警惕,并

①张润君,金锋.行政问责视域下地方政府执行力研究[J].理论探讨, 2014(6):143-146

②余凌云.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度之省思[J].法商研究, 2013(3):92-100

真正落实自己的责任。随后武汉市政府出台了《市编办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这套方案旨在完善职能的交叉问题,使得每个部门各司其职。各部门在开展这项工作的时候改进了原有的制度,提升公共部门的效率,公职人员的作风也得到了改善。

武汉市的监督形式多样,不仅采用电话问政的形式和新闻媒体的安放曝光,还有行政中心的办公投诉和来自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在多种的形式下,引起了各部门的高度重视,激发了各个主体监督的热情,充分体现了监督的作用,真正的将这项监督落到实处。

(二)武汉市政府实施治庸问责的成效

武汉市的治庸问责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些成效主要表现在公职人员的工作作风、降低行政成本和为社会和市场注入活力三个方面中

首先在工作作风方面。四年来,该市通过治庸问责行动共问责5499人,干部级别如表1所示。

表1 武汉市治庸问责干部级别、人数

四年来,武汉市对“文山会海”等26个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72个集中整改项目、30个专项整治项目已基本整改落实到位,市直单位2482个项目已全部整改完成,新建、修订、废止各类制度2200项。自此治庸问责迈入新常态,使得行政问责深入人心。政府公职人员的工作作风也得到转变,作风的转变提升了武汉市政府的形象,与此同时也提升了武汉市政府的公信力。

治庸问责工作不仅在工作作风上成效显著,在降低行政成本发面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治庸问责工作的开展极大的减少了公共资源的损耗,极大的降低了公共成本。促使武汉市各个公共部门在使用公共资源的时候进行权衡和思考,提高了公共资源的利用率,进而达到了提高了公共管理的效率的目的。合理的资源配置是公共部门在进行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治庸问责强化了公共管理部门的约束机制,促使政府的行为更加科学高效,减少了“庸、懒、散”的现象。

治庸问责工作的开展为社会和市场注入了活力。治庸问责工作通过对各部门职能的重新界定,完善职能体系,解决职能交叉的问题,提高各部门的配合,形成了一套有效的行政职能体系。通过一套完整的职能体系,政府与社会、市场的关系也更加明确,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为社会和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

通过以上举措,市民的监督渠道得到拓宽,公民的监督权、知情权得到落实,调动了公民参与监督的热情。

三、武汉市政府实施治庸问责的主要问题

(一)治庸问责监督缺乏长效机制

通过武汉市治庸问责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当前的这种行政问责活动仅仅只是依靠政府发布的文件来执行,试想一下如果没有这些文件的强制力,治庸问责行动又当如何开展?因此治庸问责除了靠文件的强制力外,更要建立一个健全的问责制度,进而为行政问责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保障。只有这样才能根本上杜绝公职人员的失职,用一个长效的机制制约公职人员。通过一个健全的长效机制不仅可以保证公职人员行使执行公务的权力,还可以确定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应该履行的职责,进而确保了行政效率的提升和公民权利的落实。因此建立治庸问责长效机制对武汉市的发展有着及其重大的意义。

(二)治庸问责的力度和范围较小

治庸问责的力度小。在实际的操作中,很多单位部门在执行的时候仅仅停留在表面,并

没有深入到绩效层面和公共管理者的能力层面,无论是从问责的深度还是问责的力度这都是远远不够的并且问责停留在违反工作纪律和制度的表面上并且仅对社会的热点问题进行治理。而武汉市治庸问责的问责对象还包括有工作效率低、工作的创新力不足和工作业绩没有突破之庸,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本次治庸问责工作并没有得到公职人员的足够重视。

治庸问责范围较窄。武汉市政府所开展的治庸问责行动主要集中在对上级领导的监督,而忽视了对基层干部的问责。虽然高层领导在公共管理部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日常的工作中并不是负有全部的责任。武汉市的治庸问责主要是对局级领导和处级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但是忽略了对科级领导这些中层干部的监督以及公职人员在开展日常工作中的懈怠绩效问题。因此本次的治庸问责的范围上比较狭窄,没有深入到基层干部中。

(三)治庸问责的动力不足

治庸问责的动力不足表现在内部动力不足和外部动力不足两个方面,治庸问责的动力还有待加强。

治庸问责的内部监督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行政机关,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监察、检查、督促和指导。然而我国的这种内部监督往往来源于监督主体,这种停留在监督主体的监督形式往往会动力不足,甚至会出现形同虚设的情况。治庸问责的内部监督主要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察、上级机关的监督等。一些公共管理部门在内部勤政监督上的主动性不强,主要靠从外部发现问题和揭露问题;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肢体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监察、检查、督促和指导。主要包括法制监督、政党监督和社会监督。伴随我过法治社会的健全,外部监督也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中,但是仍有很多不足的地方。究其原因,只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外部监督的独立性不强,导致监督达不到预期效果;新闻媒体及网络虽然在外部监督的作用上日益显著,但是往往只是停留在表面,针对深层次的问题无法触及到;企业在监督政府行为的时候,往往因为自身利益的问题不敢揭露出来。因此外部监督无法得到真正的落实,问责制度也无法达到最优点。

社会监督的缺失是我国行政问责的严重问题,缺少来自社会的监督和评价,群众的意见无法影响到公职人员的任免和升迁,群众的参与度也越来越低。政府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收到了社会舆论的制约,直接影响到行政问责的效果。武汉市的治庸问责虽然采取了电视问政的形式来提升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政府也做出了努力,但是这还是远远不够了。提升社会监督将会是武汉市治庸问责的工作重心。

四、改善治庸问责效果的建议

(一)完善治庸问责制度体制

治庸问责要得到真正的落实,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体制,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并完善规章制度,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治庸问责的顺利进行,将治庸问责真正落实。其次还应加强配套制度的建设,借助媒体和网络的力量,加快信息公开化,并加强问责的同名度,保障公民应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并且我国目前所实行的问责制度主要是依赖于中央下发的文件开展行动,所以要健全行政问责体系,从中央到地方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加快行政问责的立法工作,并且进一步明确问责的范围、效力等问题,明确政府的责任,使问责体系标准化、规范化。有了制度的保证,行政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建立行政问责的长效机制对我国的民主化有着深远的影响。建立治庸问责长效机制,同样要加大党政体制内的监督力度。纪检监察机关要担当起治庸问责的监督职责,应以武汉市“治庸问责”开展初期的雷霆手段、霹雳之势把内部监督深入执行下去,切实发挥内部的监督的应有作用。③

③陈露倩.公职人员勤政监督长效机制研究——以武汉市“治庸问责”为例[D].武汉:中南民族大学,2013

(三)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的信息公开,是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政府事务的重要途径,是人民群众实现知情权的重要方式。在信息化的时代,信息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政府的信息公开也势在必行。在新的时代下,政府也面对着新的挑战,只有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积极回应人民诉求、保持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热情,才能将政府和人民群众紧密联系在一起。保持民众与公共管理部门的互动交流,才能够保障公信力的实现。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基础,随着中国的发展,各级政府的信息公开也成为了一种趋势,必当全力推进。但是从实践来看,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很多问题,如信息公开的数据不够详细,信息公开不及时等问题。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时候,要注重政务的深度和范围,在人民所关心的问题上更应该着重的进行这项工作,进而提高人民参政议政的热情和积极性。各级政府加快政府信息公开,从根本上转变公职人员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三)强化内部、外部监督

加大体制内的监督力度是治庸问责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大内部监督主体应真正落实监督职责,将内部监督深入执行下去,使内部监督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把明察暗访作为行政问责的重要手段,真正了解组织内部的问题,并准确记录下来。对工作人员的勤勉负责进行表彰,并对慵懒现象进行惩处,只有这样内部监督才能真正落实,公职人员的工作态度才会根本转变。

政府也应该高度重视外部监督的作用。首先,充分发挥法制监督的作用。法制监督的主体是除政府以外的其他国家权力机关。法制监督的目的既是为了保障权利主体依法行政也是促进行政主体的尽心尽责。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三个部分出发,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促使行政主体以优良的行政管理服务于社会,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其次,充分发挥政党的监督作用,加强人大在行政问责中力度。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公民的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我国很少启动人大问责。因此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问责,能更有效的落实治庸问责的工作;最后,还应该高度重视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社会舆论、公民等社会行为主体的权利,对政府和官员进行监督。社会监督是最直接的表现民主的监督形式,是公民参政议政,维护自身权利的的主要形式。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没有一套健全的社会监督的体系,民主政治体制将无法落实。

参考文献:

[1].张润君,金锋.行政问责视域下地方政府执行力研究[J].理论探讨, 2014(6):143-146

[2].余凌云.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度之省思[J].法商研究, 2013(3):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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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民族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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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文行.构建公务员队伍长效激励机制的思考[J].甘肃科技纵横,2010(2)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552-36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问责原则 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条问责范围 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和交通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

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问责内容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第五条、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停职检查 3、调整工作岗位 4、留用查看

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

光华时报/2010年/9月/24日/第003版 建言立论 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 曹向阳崇义县政协委员 从2003年“非典事件”的官员问责起,引发了社会对行政问责制度的广泛关注,政府、社会学者加紧制定研究行政问责制度,群众在社会公共事件发生后,除了对事件本身的关注外,对社会被问责及问责内容也是格外关注。但7年过去了,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还停留在“风暴式”、“运动式”阶段。 一、行政问责制的社会土壤缺失 1、文化土壤缺失。行政问责制的灵魂是行政问责文化,行政问责的落实有赖于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问责文化”的氛围。一方面它通过行政思想、行政理想、行政道德、行政观念、行政传统、行政习惯等对政府及公务员进行“内在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其它主体的监督、质询对政府及公务员进行“外在控制”。长期以来,我们出了问题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进一步追究领导责任,则难上加难,“好人主义”泛滥,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并且在一些领导干邹中存在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认为部下出事,领导受追究是搞封建社会的株连制,领导受牵连不合情理,是代人受过,往往心慈手软,难以追究。因此,只有将问责文化内化于人们的潜意识中,才能使问责主体在日常工作行为中自觉地、主动地利用其问责的权力和机会,真正发挥问责的监督制约作用,才能使作为问责客体的政府及公务员更能积极面对社会的诉求和迅速回应公众的需要,真正为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 2、统一制度的缺失。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后,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如中共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各地也颁布了大量的地方性规定,如《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制问责制试行办法》等,但是,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规章制度、政策层面,没有上升为法律,尤其是没有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国外行政问责制比较成熟的国家大都从宪法的高度规定行政问责制,并作为宪政的一部分;然而我国的宪法中仅仅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而对政府公权力滥用后的责任承担则少有涉及。虽然《暂行规定》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问责”的统一立法问题,但该规定颁布的效力等级仍是比较低的,也没有处理好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冲突问题。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在现有的社会土壤中,要孕育出科学合理的问责制是有相当难度的,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制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之处。 1、权责不清。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有些单位的行政问责制,对行政失察、失职的行为或追究事项的规定太过于笼统,导致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对责任追究对象也过于模糊。 2、问责范围太小。时下的问责实践,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更多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化,而在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权利负责的努力上有所欠缺。从我国实施行政问责以来,追究了一大批行政官员,一些重大事故问责了相应的行政首长。但总的来看,我国的问责范围太小,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二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三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而不针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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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中的行政问责制研究 摘要: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也正在发生巨大变化。在此基础上,中国政府行政体制中的行政问责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文章简单介绍了我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中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产生原因以及研究的意义,并介绍了施行行政问责制应遵循的原则,重点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现存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为后续高效实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关键词:中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行政问责制、研究 1前言 1.1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界定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现在意义上的“问责制”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问责制最早出现英语辞典中,代表的是“accountability和responsibility”两个单词;其强调的是追究责任和承担责任,之所以会出现“问责制”是因为当时西方政治存在不民主的一些问题,某些官员肆意使用自己的权力,而他们并没有履行自己的责任,问责制则是对这些不民主行为的约束。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来源于委托代理理论,在委托代理理论中,将群众和政府的关系看作是一种经济委托代理关系;政府的权力来自公民,政府只是作为行政的主体,只有得到公民的认可有具有实质的意义,另外政府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自此,“行政问责制”开始在我们公共行政广泛的应用。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引发了国人关于行政问责制的关注。我们一般对行政问责的对象理解不够全面,行政问责的对象,从狭义上理解,是各级政府和政府的组成部门,以及各级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的授权部门;从广义上理解,行政问责的主要对象是国家公务员,即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与人员都应该成为行政问责的对象。 1.2行政问责制的产生及其原因 目前已经有很多专家学者对行政问责制进行研究,国外方面:美国著名学者杰·M·谢菲尔茨是最早提出行政问责制概念的。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目前处于较薄弱状况,急需完善的状态。当前中国政府行对政体制中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2) 二、实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3) (一)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3) (二)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3) (三)推行行政问责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4)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4)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状况 (4)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5) 1.与行政问责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5) 2.问责主体不明确 (5) 3.政府职能模糊,政务信息不透明 (5) 4.问责程序、范围、对象不明确 (6) 5.公共行政文化缺失,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薄弱 (6) 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 (7) (一)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法律法规,完善问责程序,确定问责范围,明确问责对象 (7) (二)明确问责主体,建立多元化问责体系 (7) (三)明确政府权责,公开政务信息 (8) (四)加强公共行政文化建设,增强公众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 (8) 结语 (9) 参考文献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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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认真履行职责, 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论, 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4.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并经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 6.工作态度冷漠、作风粗暴的; 7.对于重大复杂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 8.创业精神不强、不思进取、工作平庸造成不良影响, 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的; 9.未遵守保密工作制度, 泄露国家秘密及本局涉秘事项的; 10.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 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 五) 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限期整改;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免职; 8.年度公务员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下档次。 ( 六) 以上问责方式能够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程度和影响, 决定问责方式, 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或并用。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本局或报送纪委、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七) 行政问责机构负责行政问责的实施工作, 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由办事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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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1、行政问责的主体 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按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同体问责主体是指能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内部机构,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能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在我国,异体问责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相互问责,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人民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 2、行政问责的客体 行政问责的客体即行政问责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从理论上说,行政问责就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问责,根据责任行政的原则,任何一个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在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且手里的权力越大,身上的责任也就越重。因此,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客体应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和公务员三类。 3、行政问责的范围 行政问责的责任范围是政府行政过程中必须承担的全部责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形成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的良好氛围,形成执行顺畅、政令畅通的行政管理新局面,促使全乡工作人员按照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要求,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行政事项。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指示,特制定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一、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一)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镇直各站、所正副职和各办负责人,依照本实施细则对其进行问责。 (二)行政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平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10.监管不力、处臵不当。 (五)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 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10.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采用第6项至第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行政问责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以及局限性也逐渐暴露出来。文章通过阐述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分析目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现状;问题;完善对策 推行行政问责制,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是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一条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国政府秉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执政理念,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并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对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取得成就的同时,行政问责制建设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的内涵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问责的主体,既有同体问责,即行政系统自身层级的问责,也有异体问责,即行政系统以外的主体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公众等的问责。异体问责较之于同体问责,更具有约束力和公信力。其次,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即各级政府首长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以及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公务人员。第三,行政问责的范围和形式具有广义性,无论是行为人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还是社会范围内的行为,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性后果,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撤职、行政处分、司法处理等。 总之,行政问责制作为系统化的政府治理规范,明确权力、界定责任、健全程序和经常化、制度化的追究责任是其核心内容。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行政问责还没有专门的、完善的成文法 问责的主要法理依据主要是《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由于缺乏有力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

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省监察厅进行初步核实。 (一)省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组成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省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调查终结后,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

浅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浅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摘要 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和完善,对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建设责任政府,建立一套有效的权力运行和制约机制等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后,为了使问责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地探索新途径的同时,中央也在积极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化的步伐。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设已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但是,我国从目前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情况看,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思考和寻求完善对策,对责任政府的构建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历程,问题及建议

目录 绪论 (3) 一.行政的基本内涵 (3) 1.行政问责的主体 (3) 2.行政问责的客体 (4) 3.行政问责的范围 (4) 4.行政问责的程序 (4) 5.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 (5) 6.行政问责的后果 (5) 二: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历程 (5)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7) 1.问责主体不明确,应从主体问责为主向异体问责为主发展 (7) 2.问责范围的问题 (8) 3.问责救济的问题 (9) 致谢 (10) 参考文献 (11)

绪论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9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批评一些干部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群众生命安全麻木不仁。 9月20日,温家宝总理强调,决不能以损害人民生命健康开换取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并指出,要强化行政呢个问责制,出了问题必须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 中央领导话音未落,深圳特大火灾,黑龙江鹤岗矿难一级登封市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相继发生,造成了惨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这三起事故发生后三天时间内,相关责任领导人相继被问责,问责速度可谓迅速。 行政问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追究的规定正式实施,2003年“非典”期间,官员问责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此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快推进问责的制度化。 一:行政责任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1]行政问责意味着问责主体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并究责任,对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政府首长,行政领导,乃至普通公务员实施质询,罢免,引咎辞职,责令

中国行政问责制建设的现状_缺陷及完善

第8卷 第4期 2008年 12月 中国发展China Devel opment Vol .8 No .4Dec . 2008 收稿日期:2008-10-06 作者简介:陆彩鸣(1965-),主要从事党建、组织人事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徐小军(1976-),讲师,主要从事公共行政、农村经济方面的研究。E -mail:tzxxj76@t https://www.360docs.net/doc/51820055.html, 中国行政问责制建设的现状、缺陷及完善 陆彩鸣1 ,徐小军 2 (1.中共泰州市委组织部,泰州225300;2.中共泰州市委党校,泰州225300) 摘 要:中国行政问责制自“非典”时期正式走近公众视线,目前行政问责制建设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也面临着一系列现实难题与制度缺陷。该文从六个方面为根本上解决行政问责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尽快完成从人治问责向法治问责的转变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现状;缺陷;完善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404(2008)29-0033-06 行政问责制度是强化行政监督的有效形式,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设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问责成为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新亮点。 1 中国行政问责制建设的现状分析 1.1 中国行政问责制产生的背景及发展过程 “问责”自古有之。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失职官员的惩戒几乎从未间断。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有许多领导干部也因失职、渎职等受到追究。中国全面启动行政问责制始于2003年的“非典”时期。继而在中石油重庆开县“l2.23”特大井喷事故、北京市密云县迎春灯会特大伤亡事故、吉林市东百商厦特大火灾、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湖南“嘉禾违法拆迁”案、松花江污染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三鹿奶粉事件、襄汾县尾矿溃坝事故等一系列问题的处理中,其责任人均被追究相关责任。“官员问责”已司空见惯,从而给各级政府官员戴上了“紧箍咒”,同时也推动了对行政问责制理论的研究和实践的探索。 伴随着因重大突发事件引发的“官员问责”,为推进行政问责逐渐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一些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行政问责的 具体办法和规定。2003年8月,湖南省长沙市出台《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这是国内首个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继长沙之后,不少省区积极跟进。2004年1月,天津市颁布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16条条文具体规定了行政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以及行政复核等有关问题。同年7月,《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将重庆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以及参照执行的部门副职、派出和直属机构的一把手纳入问责对象范围,将效能低下、执行不力等18种情形列为追究责任依据。2007年11月,吉林省公布了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对没触犯法律或者违法但不构成刑事责任的,以及未构成违纪或者违纪了但不够处分标准的44种行政行为进行问责。2008年元月,新一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的第一个大动作便是颁布《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要让行政问责制度家喻户晓,让全社会都来监督政府官员和政府行为。”截至目前,云南、重庆、海 南、甘肃、山西、山东等10多个省(市)已全面启动行政问责制相关办法,先行试点或推行问责制的市、县级政府更多。江苏苏中地区的扬州、南通、泰州三市也于2007年3月、12月,2008年7月先后出台了《扬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南通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几乎贯穿了行政工作的全过程,对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复议及行政赔偿等12种具体行政行为的71种情形,作出了问责规定。同时,对于行政问责责任有了较为明确的 3 3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各办、局: 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发布实施以来,我市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贯彻实施中,仍有部分部门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学习宣传不扎实,工作找不到头绪等问题。为扎实推进四项制度工作的落实,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增强机关服务意识,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将进一步抓好四项制度贯彻落实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推行四项制度是省、州、市人民政府向各族群众和全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贯彻落实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自觉接受监督,建设法制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举措。我市作为州人民政府推行四项制度的重点联系和指导市,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对推行四项制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省、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对推行四项制度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检查,确保执行有力、落实到位、抓出成效。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健全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组织机构、专职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四项制度的开展。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实施“四项制度”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使全市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把握好四项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动员。一是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以学习宣传为突破口,通过层层召开动员会、征求意见、学习培训、信息简报、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公开服务承诺等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二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舆论监督作用,在市政务信息网、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设专栏,提高学习讨论、新闻报道、公开承诺、公开曝光的针对性,促进工作的有效深入开展。三是加大信息交流反馈力度。严格落实每个月两报的(14日、29日前)工作情况和信息制度,及时掌握点线面的工作进度,为全面推行四项制度的决策、指导提供参谋和信息服务。 三、强化培训,提高水平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四项制度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将四项制度的学习培训纳入干部培训教育规划,列为年

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各级政府秉承“权责统一,用权监督,侵权赔偿”的执政理念,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在强化政府责任、改善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是行政问责制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引起重视,加以解决。 一、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 行政问责作为一种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只要不流于形式并有足够的制度作为保证,无疑可以增强行政领导的工作责任心,增强公务员的公仆意识。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职责权限规定不清。行政问责的前提是职责明确,即不同级别、不同部门、不同职位之间有严格的责任划分,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由于目前各级党政关系错综复杂,公务员岗位设置及其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尤其是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职能交叉重叠、职责权限模糊,致使行政问责在操作层面存在不少难点。目前,职责不清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在现实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决策通常由常委会研究、党委书记“拍板”,出了问题则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二是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名义上是“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往往只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问责制在一些地方成了副职问责制。三是集体领导与个人责任界定不清。我国机关采取集体决策的原则,集体决策所造成的失职行为在责任承担方面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样,“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往往成为责任人事后推卸责任的借口。四是不同层级之间的责任界限比较模糊。一个地方出现了问题,究竟是追究同级领导的责任,还是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如果要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究竟应当追到哪一级领导才算合理没有明确的规定。 2、行政问责主体单一。一直以来,我国行政问责的主体总是局限于同体问责,如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首长(省长、市长)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而对于一种更有效、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异体问责主体的规定则十分缺乏,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对于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制、政协代表对政府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制)、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制等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的异体问责制度基本上没有涉及。这种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制度设计,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政府行政问责的公信力产生质疑。 3、行政问责范围不广。从当前地方政府的各类问责案例来看,问责范围多集中于公共安全事故和服务效能领域,侧重于对发生重大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和违反工作纪律的效能问责。而对不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对党的机关、人大、政协及团委、妇联等人民团体,对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对无为行为,对用人失察、失误,对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执行不力,对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决策失误,以及施政失败

集团行政问责制度

集团行政问责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行政问责制度 (试行) 潍坊元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3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引导集团公司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岗位不作为与不正确作为,确保集团公司重大决策、决定、计划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恪尽职守、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与追究机制,更好地实现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保障集团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工作计划失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公司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对象(即被问责人) 集团公司各类各级工作岗位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 第四条问责范围 集团公司所有决策、研发、工程、品质、采购、仓管、工地、销售、技术维修服务、行政、人事、安全等管理工作及保障服务活动。 第五条问责制坚持的主要原则 1、权责一致的原则 行使权力必须履行对等的责任,任何人不得将权力和责任分割开来,不得仅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谁主管、谁负责。 2、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3、公正、公平的原则 出现不作为、失职、渎职、贪腐行为的人员,将严格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实施问责。 4、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正确处理问责与促进公司经营管理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通过强化问责制达到改进和促进管理工作之目的。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在强化问责和实行绩效考核(时机成熟后进行)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相关培训和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控制。 第六条责任落实方式 采取召开分析会的方法落实责任。召开分析会的程序: 属某一部门责任的由该部门组织召开分析会;属于两个及以上部门责任的由公司副总主持、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分析会;属于公司部门经理责任的由总经理组织召开问责领导小组分析会。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七条职责划分 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工作负总责。 副总经理对直接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工作负总责,部门主管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 各工作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

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

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 摘要: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事后监督机制,能够在行政监察事前事后监察中都无效时进行补充,有效强化了行政监察的作用。在现实运行中行政问责制出现了重官言,轻民意、执行力度不够、重有错问责,轻无为问责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制度不完善,信息不公开,体制权责不清,问责不科学等。官员问责制度关系到党的公信力和执政能力,因此采取一系列措施完善问责法制和程序;建立责任评估体系;实施信息公开透明;加大监督力度,构建监督网络;加强官员素质教育,提升官员自身软实力等是势在必行的。 关键词:行政问责措施对策公权力制度体系 随着国家政治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入,行政问责制也在不断完善。行政问责制就是对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或者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进行定向追究的一种事后监督制度。它的根本目的是对行政失范行为的监督和预防,主要手段包括各种形式的行政和司法的追究,目前运行方式主要是撤职、引咎辞职、官员问责等。①但是问责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偏离了行政问责的本意。因此本文在找出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对策。 一、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一)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推动政治文明进程 政治文明建设的最主要在于民主政治的建设。人民群众通过监督权和罢免权充分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保证民主政治的优越性。行政问责制度将从制度和思想上推动政治文明进程。对以往“官本位”观念和人治思想造成很大的冲击,进而构建“民本位”理念和法治思想。 (二)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构建责任政府 当代政府不仅要打造高效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还要打造责任型政府。群众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可解政府职权的行使和监督政府行政行为,政府要对人民负

进一步加强工作纪律及行政问责管理办法

黑经院政字〔2011〕46号 关于印发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和 请假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和请假制度补充规定》已经2011年12月8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和请假制度补充规定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主题词:劳动纪律补充规定通知 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2011年12月16日发出 共印50份

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和请假制度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在实施《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和请假制度》(黑经院政字〔2009〕5号)和《学院教职工指纹考勤管理办法》(黑经院政字〔2010〕19号)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实际,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部门副职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假1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一周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一周以上由院长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由分管院领导审批,1天以上党群部门由党委书记审批、行政部门由院长审批,否则视为脱岗,事毕后销假。 二、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学院组织的各项会议及活动,参加人员不得迟到、早退、缺席(缺席按旷工1天计算)。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人员,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向学院召集人请假,任何部门不得用学生顶替。参加会议,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将手机调成静音或关机,会议期间,不随意走动。对不遵守纪律者,由会议承办部门进行统计,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 三、严格执行外出办事制度。院外出办事是指1个工作日内外出,外出办事要认真履行手续,当事人要在外出前填写“外出登记表”,“外出登记表”必须由本人填写,负责人签批。该表由部门考勤员保管,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外出未填表登记者视为漏岗,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四、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切实坚持和落实节假日值班制度,

我国行政问责法制化思考(1)论文

我国行政问责法制化思考(1)论文 【论文摘要】依法追究行政人员责任的行政问责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理基础是人民主权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目前行政问责制在全国各地积极推行,但存在缺乏统一的制度架构、问责程序设置简陋、责任方式配置不合理等问题。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构建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律制度,在行政问责事由、责任形式、问责程序、监督实施和被行政问责对象的权利救济等方面进行完善和制度创新,有助于发挥问责制度的功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建设法治政府。【论文关键词】行政问责;人民主权;权力制约;行政问质;法制化【正文】问责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健全、高效的问责制度,是衡量成熟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中央开始对重大责任事故负领导责任的官员实行问责之后,各地便迅速形成一股强势的行政问责风暴,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行政问责的文件。由于我国行政问责缺乏对制度的理性建构,全国没有形成系统化的统一制度,问责实践还存在一些问题。行政问责法制化有助于发挥问责制度的功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建设法治政府。一、行政问责的界定和法理基础分析国内学术界界定行政问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问责制是公众对政府进行问责的制度。行政问责制是指公众对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它包含明确权力,明晰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质询,弹劾,罢免等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化“吏治”规范:它不仅是指犯了错、违了法要追究,它的涉及范围还包括能力不足、推诿扯皮等看似有损“官体”的“小节”,还包括公众对政府行为以及政府本身的“合理怀疑”等方面。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问责是行政系统对行政干部的问责制度,属于同系统内部问责。他们认为:“所谓行政问责制,就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现行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实现追究的制度。”“行政问责是政府实现其行政责任的一种自律或自我控制,即行政自律机制,所谓行政自律机制,是政府凭借自身的行政权力所建立起的一种内部控制机制。”上述概念忽视了行政问责活动的法律属性。对行政官员的公权力行为或与公权行使有关的行为及造成的不良后果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实质是通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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