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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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复习知识点
第一章避难
日本防灾中“避难”一词含义
灾害对策基本法、防灾基本规划、域防灾规划、其他有关法律等
①躲避危险
②因住处的消失收容避难
避难的普通模型
对危险的认知
尤其是对灾害警报的反应(气象警报、避难劝告等)
避难的普通模型---缺点
对危险的认知是除了灾害警报,还通过灾害前兆或实际受灾后进行。
避难行动不能只局限于个人的意思决定过程,还需要考虑其他社会要素。
普通模型是以连续性的意思决定过程为前提,但实际上有时会跳过意思决定阶段或没有做出明确的意思决定。
日本避难行为特性
1.避难路经选择的心理特性
2.人群避难行为
3.选择避难地原因
4.了解避难地的容许密度
5.了解要避难人员的实际情形
避难信息
避难信息类型(紧急程度:低——高)
避难准备信息(要援護者避難):催促老年人等避难时花费时间的群体前避难。
避难劝告:催促可以避难行动的普通人群避难
避难指示:危险逼近,催促紧急避难
调查海啸避难时的着眼点
决定避难要素
大海啸警报、周围的催促、防灾训练、风险地图
防灾教育、平时的危机感、地震大晃动、避难的容易程度
耽误避难的要素
没听见无线防灾广播
因停电未能使用平时的信息源
必须照顾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基于过去的经验认为自己在安全的地方
以为防波提可以阻止海啸
为了与家庭成员会合
警报初期的海啸高度低
避难失败的要素
因第一波海啸退潮,回到家
开始避难延迟
开车避难遇到交通堵塞
临时避难场所高度低
避难路径不确切
因防波提阻止了第一波海啸,回到家
第二章避难场所
我国应急避难场所定义
是指在预警信息发布或突发事件发生后,城镇居民躲避灾难、临时生活和暂时避险的场所。一般建设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平坦空旷地上,如公园、公共绿地、广场、体育运动场等;设有
各类应急功能区,配套相应应急救助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避难疏散场所的类型(教材)
紧急避难疏散场所、固定避难疏散场所、中心避难疏散场所、防灾据点、防灾公园、指定避难所
避难场所类型
长期避难场所、中期避难场所、短期避难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划分依据都有哪些?
面积、职能、安置人员数量、服务半径、应急物资配置、配套设施等
日本避难场所的类型
避难场所:大规模灾害等发生时,具有可以保护避难者生命所需要的面积,并且具有可以作为指定避难所所利用的设施的场所。(包括校园在内的学校等)
临时避难场所:灾害发生时为了确保人的生命安全,暂时避难的场所。
主要的作用是灾害时近邻居民自主地聚集,之后引导到最近的避难场所。(公园等)
指定避难所:对灾害时因房屋被烧毁、倒塌等原因失去生活的地方的灾民进行收容保护,并具有可以提供暂时的生活条件功能的设施。
优先避难所:以灾害弱势群体为优先的指定避难所。(公民馆、疗养院等)
二次避难所:灾害发生后不立即开放,它是指定避难场所继续收容避难者困难时利用的设施。(社区中心等)
福祉避难所:主要是对避难者中老年人、残疾人等需要特别关怀的人,实施特别关怀的避难设施。
临时滞在设施:为了暂时的收容回家困难者而开放的设施。以主要车站附近的大规模收容设施(公共设施,民间设施)为中心。
临时集合场所:区域自主防灾组织等,为了开始防灾活动而集合的地方。它还具有灾害时区域居民暂时躲避灾难的功能。
广域避难场所:因应大规模地震后发生延烧之大规模火灾,而提供给灾民的大型规模之公园、绿地给予避难者安全停留的避难空间;
日本避难场所的避难对象
灾害救助法所规定的人员
①因灾害现在受灾的人员
a因房屋受损失去住处的人;b现受灾的人员(包括住宿者、来访者、行人等)②因灾害,现有可能受灾的人员
a避难劝告的对象;b虽未发出避难劝告,但需要紧急避难的人员
日本避难场所的功能
安全、放心、生活:确保安全,提供水、食料、生活物资,提供生活场所
保健医疗卫生:确保健康,提供厕所等卫生的环境
信息社区:提供、交换、收集信息,维持和形成社区
第三章避难场所规划
为什么需要规划与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中国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依据
1、《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
第四章地震灾害预防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地震应急救援第五十条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七十五条
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03)第九条
4、《“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2006)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九条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第四十九条
6、《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
第二章救助准备第十一条
第三章应急救助第十一条
7、《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2004)
8、《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
9、《城市建设综合防灾“十一五”规划》(2006)
10、《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2008)
11、《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2010)
12、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
13、《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
14、《北京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1997)
1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01)第二十条
16、《北京市公园条例》(2002)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17、《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03)第九条
日本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依据
《灾害救助法》(1947)第二章救助第二十三条
《灾害救助法实施细则》(1947)第二条
《灾害对策基本法》(1961)
《防灾基本规划》第42条
《地域防灾规划》
避难场所规划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