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知识点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复习知识点

第一章避难

日本防灾中“避难”一词含义

灾害对策基本法、防灾基本规划、域防灾规划、其他有关法律等

①躲避危险

②因住处的消失收容避难

避难的普通模型

对危险的认知

尤其是对灾害警报的反应(气象警报、避难劝告等)

避难的普通模型---缺点

对危险的认知是除了灾害警报,还通过灾害前兆或实际受灾后进行。

避难行动不能只局限于个人的意思决定过程,还需要考虑其他社会要素。

普通模型是以连续性的意思决定过程为前提,但实际上有时会跳过意思决定阶段或没有做出明确的意思决定。

日本避难行为特性

1.避难路经选择的心理特性

2.人群避难行为

3.选择避难地原因

4.了解避难地的容许密度

5.了解要避难人员的实际情形

避难信息

避难信息类型(紧急程度:低——高)

避难准备信息(要援護者避難):催促老年人等避难时花费时间的群体前避难。

避难劝告:催促可以避难行动的普通人群避难

避难指示:危险逼近,催促紧急避难

调查海啸避难时的着眼点

决定避难要素

大海啸警报、周围的催促、防灾训练、风险地图

防灾教育、平时的危机感、地震大晃动、避难的容易程度

耽误避难的要素

没听见无线防灾广播

因停电未能使用平时的信息源

必须照顾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基于过去的经验认为自己在安全的地方

以为防波提可以阻止海啸

为了与家庭成员会合

警报初期的海啸高度低

避难失败的要素

因第一波海啸退潮,回到家

开始避难延迟

开车避难遇到交通堵塞

临时避难场所高度低

避难路径不确切

因防波提阻止了第一波海啸,回到家

第二章避难场所

我国应急避难场所定义

是指在预警信息发布或突发事件发生后,城镇居民躲避灾难、临时生活和暂时避险的场所。一般建设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平坦空旷地上,如公园、公共绿地、广场、体育运动场等;设有

各类应急功能区,配套相应应急救助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避难疏散场所的类型(教材)

紧急避难疏散场所、固定避难疏散场所、中心避难疏散场所、防灾据点、防灾公园、指定避难所

避难场所类型

长期避难场所、中期避难场所、短期避难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划分依据都有哪些?

面积、职能、安置人员数量、服务半径、应急物资配置、配套设施等

日本避难场所的类型

避难场所:大规模灾害等发生时,具有可以保护避难者生命所需要的面积,并且具有可以作为指定避难所所利用的设施的场所。(包括校园在内的学校等)

临时避难场所:灾害发生时为了确保人的生命安全,暂时避难的场所。

主要的作用是灾害时近邻居民自主地聚集,之后引导到最近的避难场所。(公园等)

指定避难所:对灾害时因房屋被烧毁、倒塌等原因失去生活的地方的灾民进行收容保护,并具有可以提供暂时的生活条件功能的设施。

优先避难所:以灾害弱势群体为优先的指定避难所。(公民馆、疗养院等)

二次避难所:灾害发生后不立即开放,它是指定避难场所继续收容避难者困难时利用的设施。(社区中心等)

福祉避难所:主要是对避难者中老年人、残疾人等需要特别关怀的人,实施特别关怀的避难设施。

临时滞在设施:为了暂时的收容回家困难者而开放的设施。以主要车站附近的大规模收容设施(公共设施,民间设施)为中心。

临时集合场所:区域自主防灾组织等,为了开始防灾活动而集合的地方。它还具有灾害时区域居民暂时躲避灾难的功能。

广域避难场所:因应大规模地震后发生延烧之大规模火灾,而提供给灾民的大型规模之公园、绿地给予避难者安全停留的避难空间;

日本避难场所的避难对象

灾害救助法所规定的人员

①因灾害现在受灾的人员

a因房屋受损失去住处的人;b现受灾的人员(包括住宿者、来访者、行人等)②因灾害,现有可能受灾的人员

a避难劝告的对象;b虽未发出避难劝告,但需要紧急避难的人员

日本避难场所的功能

安全、放心、生活:确保安全,提供水、食料、生活物资,提供生活场所

保健医疗卫生:确保健康,提供厕所等卫生的环境

信息社区:提供、交换、收集信息,维持和形成社区

第三章避难场所规划

为什么需要规划与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中国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依据

1、《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

第四章地震灾害预防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地震应急救援第五十条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七十五条

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03)第九条

4、《“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2006)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九条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第四十九条

6、《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

第二章救助准备第十一条

第三章应急救助第十一条

7、《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2004)

8、《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

9、《城市建设综合防灾“十一五”规划》(2006)

10、《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2008)

11、《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2010)

12、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

13、《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

14、《北京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1997)

1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01)第二十条

16、《北京市公园条例》(2002)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17、《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03)第九条

日本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依据

《灾害救助法》(1947)第二章救助第二十三条

《灾害救助法实施细则》(1947)第二条

《灾害对策基本法》(1961)

《防灾基本规划》第42条

《地域防灾规划》

避难场所规划基本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