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
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
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在谈到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时候,人们一般是将其作为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来讨论的,而要约邀请的作用,更多的时候体现为理解要约这一概念的辅助概念,所以,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大多数时候出现在合同成立的环节,通过讨论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
而在谈到合同效力的时候,人们一般将合同的成立作为节点进行讨论和研究,也即合同成立之后才产生法律效力问题。
所以,对于缔约过程之中、合同成立之前的行为,特别是要约和要约邀请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法律效力,理论研究并不多.事实证明,要约和要约邀请并非是没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相反,随着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确立以及实践中商业广告、招投标行为的日益增多,要约和要约邀请作为合同磋商的主要方式和行为,其在法律上的意义显得日益重要.因此,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厘清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一、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合同法实施十余年来,理论及实务界几乎都不讨论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虽然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但学说上基本一致的观点是要约邀请不是意思表示,而是事实行为,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不发生法律上的效果.更有学者认为,要约邀请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也不是合同订立中的必需环节,只是民法理论对交易实践中要约前置环节的归纳总结,研究要约邀请的目的是为了将要约与其区分开来以便更好的确定要约的内容,因此,在合同法中,要约邀请仅具有工具性作用,并非一项法律制度。
尽管也有学者认为,要约邀请人撤回其要约,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表达出了并不绝对否认要约邀请的效力的观点,但也未进一步指出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究竟何在.虽然理论上都不承认要约邀请具有法律意义,合同法也未规定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但要约邀请这一行为会对交易双方的民事权利产生影响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
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招投标中要约、邀请和承诺是指在招标和投标过程中,涉及到各方
之间的邀请、承诺和约定。
在招标过程中,各方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确保整个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首先,要约是指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邀请函或者公告,表明
其意愿达成招标合同。
要约通常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参与条件、提交要求、截止时间等内容。
在收到要约后,投标人可以根据要约的
内容来决定是否参与投标,以及如何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
其次,邀请是指招标人主动邀请特定的投标人参与招标活动。
招标
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考虑,邀请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以确保招标项目能够得到最合适的投标响应。
邀请函通常包括邀请的
理由、要求、条件、时间等内容,受邀的投标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作
出决定并提交相关文件。
最后,承诺是指投标人在参与投标过程中对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要
约作出的明确表示和承诺。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需要确保文件
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诺能够按照要约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招标人也需要保证在评标和决标过程中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
投标人,并最终选择最合适的投标方。
综上所述,招投标中的要约、邀请和承诺是保障招标活动顺利进行
的重要环节。
各方需要遵守约定、确保信息透明、遵循公平原则,以
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合作关系。
只有通过遵循相关规定和原则,招
投标活动才能顺利进行,达到双方的合作目的和利益最大化。
要约 要约邀请 要约人 受要约人 承诺 基本概念举例分析
例题一A因建造大楼急需水泥,遂向本省新华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均先后回复函电告知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
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同时即派车给被告送去50吨水泥。
回答:题目中A的函电应该是要约邀请,因为没有约定价格,本意不具有签订合同的意思。
水泥厂的回复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即在承认原来函电的情况下,约定了价格,对方接受即为合同成立。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
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
例题二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人;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例如:甲建筑公司因施工需要于2010年3月6日向乙水泥厂发去购买水泥的电报,“要求以500元/吨的价格,标号为325#,数量为100吨,并于2010年3月7日13点前送到甲建筑公司的XXX工地”;乙水泥厂于2010年3月6日回电说:“完全同意甲建筑公司购买水泥的要求”;到此为止,双方要约与承诺已经结束,合同就此成立;解释:题中甲建筑公司——要约人,乙水泥厂——受要约人;购买水泥的电报——要约,水泥厂于2010年3月6日回电——承诺;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题中,甲建筑公司购买水泥的电报(要约)经水泥厂于2010年3月6日回电(承诺),那么水泥厂按价、按质、按时送到甲建筑公司的XXX工地时,甲建筑公司必须完全接收该水泥,不得少收或拒收(这就是所谓的“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追问: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呀,在做题中如何区别?回答: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及承诺
要约与要约邀请及承诺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出价或者发盘、报盘。
发出要约的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承诺人。
要约是合同订立所必须经过的一个阶段。
要约要具备法律效力必须符合规定的有效条件,不具备这些要件,要约不能成立,也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要约的有效要件也称为要约的构成要件。
一项有效要约应当具备下列几个要件: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三,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第五,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如商店柜台里陈列的标价商品、自动售货机、市内公共交通运输、悬赏广告等。
第六,要约必须能够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撤回要约。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也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在于,前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后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而两者的共同点则是都发生于承诺生效之前。
承诺生效之后,合同即告成立,这时要约人便不能撤回或撤销其要约。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不再受其拘束。
它的法律意义在于:对要约人而言,是解除要约人必须接受承诺的义务;对受要约人而言,是终止其承诺的权利,即使受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使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当事人邀请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主要有:第一,二者的性质不同。
要约邀请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投标文件是不是要约
投标⽂件是不是要约在⼀些⼤型的⼯程中,关于材料等的采购都是要进⾏招投标进⽽确定供应商的,那么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我们的供应商是要交⼀份投标⽂件的。
那么这个投标⽂件是不是要约呢?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投标⽂件是不是要约投标⽂件是要约。
要约是订⽴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的,要约作为⼀种订约的意思表⽰,它能够对要约⼈和受要约⼈产⽣⼀种拘束⼒。
尤其是要约⼈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
1、要约与要约邀请、承诺的区别(1)要约邀请是指⼀⽅邀请对⽅向⾃⼰发出要约,⽽要约是⼀⽅向他⽅发出订⽴合同的意思表⽰;(2)要约邀请不是⼀种意思表⽰,⽽是⼀种事实⾏为。
要约是希望他⼈和⾃⼰订⽴合同的意思表⽰,是法律⾏为;(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向⾃⼰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4)承诺是指受要约⼈同意要约的意思表⽰,即指受要约⼈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订⽴合同的意思表⽰。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法律效⼒在于,承诺⼀经作出,并送达要约⼈,合同即告成⽴,要约⼈不得加以拒绝。
承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
2、在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承诺分别代表什么招标是要约邀请⾏为,投标是要约⾏为。
承诺,是指受要约⼈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
即确定中标⼈。
3、要约功能:《民法典》第四百七⼗四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时⽣效。
”⾃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时,要约即发⽣法律效⼒,要约⼈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需明确⼀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处即可,⽽不管受要约⼈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
招标是否等于要约邀请
招标是否等于要约邀请招标⽂件是规范整个招标过程,确定招投标双⽅当事⼈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招标⼈应当根据招标项⽬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件。
招标是否等于要约邀请?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招标是否属要约邀请属于,对于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般都认为属于要约邀请,不是要约。
⽽投标是要约,招标⼈选定中标⼈,为承诺。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件截⽌时间的同⼀时间公开进⾏;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五条开标由招标⼈主持,邀请所有投标⼈参加。
第三⼗六条开标时,由投标⼈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误后,由⼯作⼈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在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的截⽌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七条评标由招标⼈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的专家组成,成员⼈数为五⼈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作满⼋年并具有⾼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平,由招标⼈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般招标项⽬可以采取随机抽取⽅式,特殊招标项⽬可以由招标⼈直接确定。
与投标⼈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相关项⽬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条招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法⼲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对投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举例说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合同
举例说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合同
要约邀请:
-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邀请,希望对方接受自己的建
议或提议。
- 举例:A公司向B公司发出邀请,希望B公司合作开展一项新项目。
这个邀请就是一个要约邀请。
要约:
- 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明确的意愿,希望对方接受自己的
建议或提议。
- 举例: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提议合作开展一项新项目,并明确了合作方式、时间、费用等细节。
如果B公司接受了这个要约,那么
双方就可以开始合作了。
承诺:
- 承诺是指一方向另一方保证自己会履行某种义务或承担某种责任。
- 举例:A公司向B公司承诺,会按时交付合作项目,并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如果A公司没有履行承诺,那么B公司可以要求赔偿或解
除合同。
合同:
- 合同是指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的一种法律
文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举例: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了合作项目的具体内容、时间、费用、责任等。
如果双方都遵守了合同,那么合作可以顺利进行,如果有一方违反了合同,那么另一方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
的权益。
如何区分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如何区分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是合同法中⽐较重要的内容,所以理解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对合同法的应⽤有很⼤的帮助。
那么,如何区分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这⼀问题你知道吗?下⾯店铺⼩编将为⼤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区分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缔约⼀⽅以缔结合同为⽬的⽽向对⽅当事⼈作出的意思表⽰。
关于要约的形式,联合国的《电⼦商务⽰范法》第11条规定:除⾮当事⼈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以通过电⼦意思表⽰的⼿段来表⽰,并不得仅仅以使⽤电⼦意思表⽰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执⾏性。
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的,也可以是默⽰的。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项要约要发⽣法律效⼒,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的特定⼈做出的意思表⽰。
2、要约必须具有订⽴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在电⼦商务活动中,从事电⼦交易的商家在互联⽹上发布⼴告的⾏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在该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种观点认为是要约邀请,他们认为这些⼴告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发出的。
另⼀种观点认为是要约,因为这些⼴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其包括了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
要约⼀旦做出就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是撤回,否则要约⼈必须承担Υ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时⽣效”。
由于电⼦交易均采取电⼦⽅式进⾏,要约的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络上传播,往往要约在⾃⼰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计算机⼏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观念,为了明确电⼦交易中何ν要约的到达标准,《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数据电⽂形式订⽴合同,收件⼈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的,该数据电⽂进⼊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δ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进⼊收件⼈的任何系统的⾸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
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招标投标作为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没有超出合同缔约的范畴,具有很强的民事行为属性,因此要从民事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来理解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
要约与承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向特定的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有效的条件是完全同意要约的条件,而不能对要约做出实质性的改变,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
要约邀请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需经过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特点是:要约邀请的对象不特定,存在广泛性。
内容不明确,不具有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约邀请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如果是要约,它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须受到约束;如果是要约邀请,则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该要约邀请所提出的条件,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仍不受约束。
招标是要约邀请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
首先,招标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布招标通知书或投标邀请书,从众多投标人中寻找最佳合作者,《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以废标。
其次,招标人发布招标通知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而不是直接与受邀请人签订合同,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当然要订立合同。
虽然招标文件对招标项目有详细介绍,也提出了一系列条件,但它缺少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比如说价格,这些有待于投标者提出。
再次,如果投标人投标,招标人不同意投标人的条件,可以拒绝投标,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实际上是邀请投标人来对其提出要约(合同成立的一些主要条款)。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概念与分类
名词解释建筑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工程发布公告,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
概述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建设工程招标是要约邀请,而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我国《合同法》也明确规定,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
也就是说,招标实际上是邀请投标人对其提出要约(即报价),属于要约邀请。
投标则是一种要约,它符合要约的所有条件,如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一旦中标,投标人将受投标书的约束;投标书的内容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等。
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则是招标人同意接受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条件,即同意接受该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属于承诺。
建设工程招标的种类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多种多样,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分类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可以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分为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招标投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投标。
(1)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招标投标,是指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任务进行的招标投标。
投标方一般为工程咨询企业。
中标的承包方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方提供拟建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其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承包方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获得发包方的认可。
认可的方式通常为专家组评估鉴定。
项目投资者有的缺乏建设管理经验,通过招标选择项目咨询者及建设管理者,即工程投资方在缺乏工程实施管理经验时,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专业的管理经验工程咨询单位,为其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开发建设方案,并组织控制方案的实施。
这种集项目咨询与管理于一体的招标类型的投标人一般也为工程咨询单位。
(2)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招标指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择优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的招标。
勘察和设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可由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分别完成。
勘察单位最终提出施工现场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地质、水文等在内的勘察报告。
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
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合同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成立。
有时当事人发出了订立合同的要求,对方作了承诺,但是合同并不成立,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当事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要求并不是一个真正的要约,可能只是要约邀请。
那么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呢?接下来就跟我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我能够帮助到您。
一、什么是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一般说来,要约成立的要件有四个: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
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
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
因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相对人不确定,则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一定成立。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
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
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
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会采用诸如“如果承诺合同就成立”这样明确的词语来表示,所谓“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确的词语进行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
所谓确定的是要求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
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及承诺
招标招标作为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没有高出合同缔约的范围,拥有很强的民事行为属性,所以要从民事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来理解招标招标的法律性质。
要约与承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别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类意思一定具备以下条件:向特定的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一定明确、必定,即应当包含足以使合同建立的主要条件。
要约一定说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
而承诺是受要约人赞同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有效的条件是完整赞同要约的条件,而不可以对要约做出实质性的改变,承诺一旦抵达要约人,合同即建立。
要约邀请有些合同在要约以前还需经过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特色是:要约邀请的对象不特定,存在宽泛性。
内容不明确,不拥有合同建立的主要条件。
要约邀请不过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对行为人不拥有合赞同义上的拘束力。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最主要差别在于:假如是要约,它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须遇到拘束;假如是要约邀请,那么即便对方完整赞同或接受该要约邀请所提出的条件,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仍不受拘束。
招标是要约邀请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
第一,招标人向不特定的人公布招标通知书或招标邀请书,从众多招标人中找寻最正确合作者,?政府采买法?规定,在招标采买中,“切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许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缺乏三家的〞应予以废标。
其次,招标人公布招标通知或招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招标人招标,而不是直接与受邀请人签署合同,招标人招标以后其实不自然要订立合同。
固然招标文件对招标工程有详尽介绍,也提出了一系列条件,但它缺乏合同建立的主要条件。
比方说价钱,这些有待于招标者提出。
再次,假如招标人招标,招标人不一样意招标人的条件,能够拒绝招标,而不用担当法律责任。
因此,招标行为不过是要约邀请,其实是邀请招标人来对其提出要约(合同建立的一些主要条款)。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合同实务中,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邀请另一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
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寄送价目表的、招股说明书、商业公告、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虽然有本质的不同,但在实际生活中,区分这两者并非很容易的事情。
下面拟举几种实践中的典型行为予以进一步说明:(1)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常以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作为判断一项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主要标准。
也就是说,如果广告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提出了名称、价款、型号、性能等内容,应视为一种要约;如果没有具备合同主要条款,则认为只是要约邀请。
例如,广告中声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5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或者在广告中声称保证有现货供应,都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将广告视为要约。
但是应当指出的是,仅仅以广告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作出区分是不够的,即使要约人提出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如果他在提议中声明不受要约的拘束,或提出需要进一步协商,或提出需要最后确认等,都将难以确定他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因此不能认为该广告是要约。
(2)价目表的寄送。
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推销某种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些商品的价目表。
此种发出价目表的行为,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由于从该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因此,该行为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举例说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合同
举例说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合同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和合同是商业和法律中经常遇到的概念和实践。
以下是这些概念的相关参考内容的举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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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期待您的支持和参与。
谢谢。
诚挚地,(您的姓名)(您的职位)(公司名称)2. 要约:我(乙方姓名),在此向(甲方姓名)提出要约。
根据我们之间在(日期)达成的口头协议,我愿意以(金额)的价格购买您名下的(物品)。
此要约有效期为(日期)。
如果您同意此要约,请在有效期内向我发出确认书,并提供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交货方式和支付方式。
本要约并不构成法律合同,仅是一项建议性的邀请,以启动进一步的谈判。
双方同意在谈判过程中遵守诚实和诚信原则。
期待尽快收到您的回音。
(乙方签名)(日期)3. 承诺:本人,(姓名),郑重承诺向(收件人姓名)提供以下服务:在(日期)之前,为其设计和开发一个专业的公司网站。
我将根据(收件人姓名)的需求和具体要求,提供高质量的网站设计和开发服务。
我将确保网站符合现代设计标准,并在(日期)前完成。
作为承诺的一部分,我将提供免费的维护和技术支持期限为(日期)之前。
并承诺在交付后的(日期)内进行任何必要的修复和改进。
请您确认接受本承诺,并在(日期)之前支付(金额)的预付款,以便我能正式开始工作。
感谢您对我的信任,期待与您的合作!诚挚地,(您的姓名)(您的联系方式)4. 合同:合同编号:(编号)签订日期:(日期)甲方:(名称)地址:(地址)联系方式:(电话/电子邮件)乙方:(名称)地址:(地址)联系方式:(电话/电子邮件)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1. 范围:乙方将为甲方提供(产品/服务)的设计和制造。
建设工程法规案例及答案
案情陈述:开达公司决定兴建建筑物“世纪曙光”,董事会对建筑风格和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公司决定由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晓光负责相关事宜。
张晓光在咨询了开达公司法律顾问,得知该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不必采用招投标形式”后,与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
此后不久,张晓光采纳开达公司董事长个人建议,把“世纪曙光”工程设计委托给通然设计,并于三日内签订合同。
第四天,隆盛设计谈判代表赶到开达公司,被告知该工程设计工作已委托通然设计。
隆盛设计代表要求开达公司赔偿往返路费及相关损失。
张晓关以双方并未就该工程达成任何协议,拒绝赔偿。
双方因协商不成,隆盛设计向法院起诉开达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开达公司和隆盛设计,开达公司并未与隆盛设计签订任何协议,但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和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张晓关与河北省隆盛工程设计院(以下简称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并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这一行为,认为他们之间为要约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1、开达公司“世纪曙光"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需不需要采用招投标形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案例中凯达公司董事会对建筑风格和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虽然项目可以不招标,但必须以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为前提.2、开达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和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开达公司和隆盛设计虽有合作意向,但双方并没有缔结合约,形成合同关系,因此开达公司并没有违约。
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招标⽂件与投标⽂件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招标⽂件与投标⽂件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对于这个问题,店铺⼩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如果您在实践中遇到了招投标这类的难题,想要弄清楚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那么就请你跟着⼩编⼀起往下看,相信看过之后的你,对于这个问题⼀定会有所了解。
招标⽂件与投标⽂件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招标投标的整个过程是⼀个签订合同的过程。
招标代理则是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委托为招标⼈找⼀个完成招标项⽬的⼈,即选⼀个既有能⼒⼜经济的合同伙伴。
既然是签订合同的过程,就应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事。
《民法典》中的“要约承诺”是合同的基本过程,是受法律保护的,⼀旦要约成⽴(即到达受约⼈处),发出的⼀⽅即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同样,承诺成⽴,发出承诺的⼀⽅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下⾯分析⼀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阶段与“要约-承诺”之间的关系。
⼀、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是⼀个“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引诱他⼈向⾃⼰发出要约,不是意思表⽰,是事实⾏为,不是法律⾏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引诱的不是⼀个,⽽是不少于三个,所以应⼴⽽告之。
要约邀请不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你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这个活动,如果你有兴趣,可以按照我要约邀请中的规定(这⾥使⽤“规定”这个词⽽不是“协商”,还不是因为现在是买⽅市场)来了解如果参加,还需要多知道那些内容。
我在要约邀请中规定了购买招标⽂件的时间和地点,规定了什么样的⼈可以向我发出要约。
⼆、编制和发售招标⽂件编制、发售招标⽂件,招标⽂件中对项⽬情况进⾏详细阐述,并初步规定(这⾥⼜是规定,不是协商)了双⽅的责任和义务。
使发出要约的⼈了解更多的项⽬情况。
三、递交投标⽂件递交投标⽂件、开标。
其实递交投标⽂件的截⽌才是⽐较重要的环节,因为要约⼈的所有法律责任在这⼀时刻成⽴,递交投标⽂件截⽌时(包括投标⽂件的修改和撤回均应在这⼀时刻之前),即要约成⽴。
招标文件的要约邀请
一、招标公告1. 招标单位:XX有限公司2. 招标项目:XX项目3. 招标内容:本项目为XX项目,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4.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5.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招标文件截止时间止6.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XX有限公司招标办公室7.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份,售后不退。
8. 投标截止时间:招标文件截止时间止9. 投标地点:XX有限公司招标办公室10. 开标时间: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后3个工作日11. 开标地点:XX有限公司会议室二、要约邀请1. 招标单位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就XX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特邀请具有相关资质、能力和良好信誉的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参与投标。
2. 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2)具备与本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3)具有类似项目施工经验,并在近三年内完成过至少1个类似项目;(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7)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至招标办公室。
4. 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得有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5. 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有串标、围标、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6. 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予以拒收。
7. 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方面进行考察,考察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
8.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9.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不得随意更改投标文件内容。
举例说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合同
举例说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合同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和合同是商业和法律交流中常见的文件和行为。
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1. 要约邀请:尊敬的先生/女士,我代表XYZ公司,诚挚地邀请您参加我们即将举行的产品发布会。
此次发布会将于XX年XX月XX日在XX地举行。
我们非常赞赏您在我们的产品中表现出的兴趣,所以我们希望能亲自向您展示我们的最新产品。
我们的产品发布会将为参与者提供难得的机会了解我们的产品优势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此外,我们还将提供机会与其他与会者交流并建立新的商业联系。
我们非常期待您的参与。
请您回复此邮件以告知我们您是否能参加,以便我们为您预留座位。
请注意,此邀请函仅适用于您个人参会。
如果您需要带同事或嘉宾,请在回复邮件中注明他们的姓名和职位。
谢谢您的关注,我们期待在活动中与您见面。
2. 要约:尊敬的先生/女士,我代表ABC公司,谨以此函与您洽谈我们最近收到的一项商业机会。
根据我们的市场调研和您公司往昔的合作表现,我们相信我们的两家公司能够在XX领域建立合作关系,实现双赢。
我们希望能邀请您安排一次会面,以进一步讨论合作的细节和条件。
我们准备好与您的团队商讨各种合作模式,并根据双方的共同利益制定详细的合作计划。
请您告知我们最适合的时间和地点,以便我们协商安排会议。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信息,请随时联系我们。
期待与您的会面,共商合作事宜。
谢谢您的关注和时间。
3. 承诺:尊敬的先生/女士,我们收到了您最近对我们公司的产品的询问,并感谢您对我们产品的兴趣。
我想向您确认,我们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准则是我们公司的首要重点。
我们承诺,我们的产品符合国际质量标准,并且在生产过程中将遵循最严格的品质管理措施。
我们将确保所有产品都经过严格的测试和检查,以确保其可靠性和耐用性。
此外,我们致力于为您提供卓越的售后服务和支持。
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产品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我们将提供及时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以确保您的满意度。
一建考试工程法规考点:合同的要约邀请
一建考试工程法规考点:合同的要约邀请一建考试工程法规考点:合同的要约邀请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是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的考点,店铺整理了其相关内容,一起来复习下吧:知识点:合同的要约邀请【考频指数】★★★★一、要约邀请(招标文件)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
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如果自己承诺才成立合同。
因此,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
2.要约邀请的应用要约邀请内容不完善,需要对方进行补充,才能使合同生效。
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它邀请投标人通过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工期、报价),向自己发出投标文件(要约),如果招标人认可投标文件,合同成立。
如果投标人未补充实质性内容,合同不能成立。
二、要约(投标文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
1.要约成立的条件有:(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有效期间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
要约人如果在要约中定有存续期间,受要约人必须在此期间内承诺。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要约的应用投标文件是要约。
在投标文件中有具体的投标内容(工期、报价),不需要招标人补充,一旦同意,投标人即可按照投标文件内容与其签订合同。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要约与承诺辨析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要约与承诺辨析摘要: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确保特定经济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招标人、投标人要严格遵守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有关要约、承诺内容及时限要求,为合同正常进行履行必要义务,以便交易达成。
关键词:招标投标要约要约邀请承诺一、招标投标概述(一)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活动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国际工程、物资、服务交易中普遍存在。
招标投标活动集应用技术、经济方法和市场经济竞争机制于一体,以择优成交的方式有组织开展。
开展招标投标工作,对于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防止不正当竞争、促进工程质量提高、落实施工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意义重大。
招标投标工作具有组织性、公开性、一次性和公平性的法律特征。
(二)必须招标范围。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指出,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三)招标投标程序。
招标投标一般包括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以及终止招标等。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属于一般法,招标投标法属于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要约、要约邀请、承诺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和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属于合同订立一种特别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正确理解要约和承诺内涵、遵守合同法关于要约和承诺的法律规定,对于把握招标投标工作各阶段工作要点、合法合规履行合同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所以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必须对要约与承诺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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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
招标投标作为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没有超出合同缔约的范畴,具有很强的民事行为属性,因此要从民事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来理解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
要约与承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向特定的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有效的条件是完全同意要约的条件,而不能对要约做出实质性的改变,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
要约邀请
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需经过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特点是:要约邀请的对象不特定,存在广泛性。
内容不明确,不具有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约邀请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如果是要约,它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须受到约束;如果是要约邀请,则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该要约邀请所提出的条件,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仍不受约束。
招标是要约邀请
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
首先,招标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布招标通知书或投标邀请书,从众多投标人中寻找最佳合作者,《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以废标。
其次,招标人发布招标通知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而不是直接与受邀请人签订合同,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当然要订立合同。
虽然招标文件对招标项目有详细介绍,也提出了一系列条件,但它缺少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比如说价格,这些有待于投标者提出。
再次,如果投标人投标,招标人不同意投标人的条件,可以拒绝投标,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实际上是邀请投标人来对其提出要约(合同成立的一些主要条款)。
招标行为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实际上,各国政府采购规则都允许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
但是,由于招标行为的特殊性,采购机构为了实现采购的效率和公平性等原则,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时也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各国政府采购规则都规定,修改应在投标有效期内进行,应向所有的投标商提供相同的修改信息,并不得在此过程中对投标商造成歧视。
但这种约束力不是合同约束力。
投标是要约
投标行为的性质是一种要约,投标符合要约的所有条件:它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投标人投标就是为了和招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文件中包含将来订立合同的具体条款,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条件提出自己订立合同的具体条件,只要招标人承诺(发出中标通知书)就可签订合同;作为要约的投标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投标是一次性的,同一投标人不能就同一投标进行一次以上的投标;各个投标人对自己的报价负责;在投标文件发出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撤回投标文件;一旦中标,投标人将受投标书的约束。
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
采购机构一旦宣布确定中标人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就是招标人同意接受中标投标人的投标条件,即接受该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属于承诺。
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机构和中标人各自都有权利要求对方签订合同,也有义务与对方签订合同。
综上所述,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确定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后,对招标投标中的许多做法便可以理解了,比如说招标人可以拒绝所有投标重新招标;投标时应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