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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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界对“基本管理制度”的不同解释

在实务中,学者、《公司法》研究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管理咨询从业者对《公司法》中的“基本管理制度”众说纷纭,主要的见解有以下几点。

1、“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制度

这个说法存在两个问题:

(1)立法主体问题。众所周知,《公司法》的立法主体是国家,公司《章程》的立法主体是股东会/股东大会,而“基本管理制度”是由董事会“制定”。

对于“制定”,按照笔者对《公司法》的理解,应当是“最终决定”的意思,其理由是:

——如果做为“拟定、起草”的意思,必然应当在股东会的职权中明确“审议批准(基本管理制度)”,如同“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般;

——按照《公司法》的立意,所有权与经营权应当分离,因此董事会应当履行经营的职责,对公司起到经营管理的责任,因此应当有权限在《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范围内“最终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制度内容问题。既然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已经明确了的内容,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再制定个“基本管理制度”?

由此可见,“基本管理制度”应当是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内容有所不同的制度。

2、认为“基本管理制度”这个提法太泛

有些学者认为,企业的基本管理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采购、生产、销售、投资、财务、薪酬、劳动等等各方面都挺“基本”的,因此不好界定“基本管理制度”究竟是指哪些制度。

笔者认为,《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总经理的是“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身份是“最高决策机构”(也有说是“日常权力机构”),赋予总经理的是“最高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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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理解,“基本管理制度”应当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各个方面一些原则性强、意义重大、覆盖面广的制度;而“具体规章制度”则应当是针对经营管理工作中某一具体环节、业务、岗位的制度,具有详细、具体、微观、局部的特点。

二、对“基本管理制度”的界定

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很多种划分方法,但最基本的划分方法是按照人、事、财三类对象进行划分。

(一)关于“人”的基本管理制度

按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般流程,即招聘、培训、使用、离职等,关于“人”的基本管理制度一般有:

1、员工招聘培训制度。主要是规范企业的招聘与培训流程,明确各类岗位的招聘条件,规范企业的培训工作。

2、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主要是明确员工试用期时间和待遇、劳动合同的签订和保管、员工福利的内容和条件、员工岗位的性质和待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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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薪酬绩效管理制度。主要是明确企业的薪酬构成、薪酬模式、考核内容、绩效评价等内容。

4、劳动安全保护制度。主要是明确劳动纪律约束、安全保护措施、卫生条件提供、员工基本守则,等等。

5、保密与竞业限制。主要是明确员工对企业各项重要技术的保密责任、义务,包括员工离职后所从事工作的限制。(二)关于“事”的基本管理制度

按照企业业务经营的一般流程,“事”主要分为采购、生产、营销,以及对其提供直接支持工作的合同管理、客户服务等,因此关于“事”的基本管理制度一般有:

1、采购管理制度。明确供应商的选择、采购审批流程、原材料品质控制等。

2、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的质量管理控制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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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销管理制度。明确市场划分、产品定位、渠道建设、客户服务等营销工作的管理办法。

4、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拟定、合同签订、合同保管、法律咨询等工作的管理办法。

(三)关于“财”的基本管理制度

按照企业财务工作的内容划分,“财”主要分为预算、会计、审计、投资等工作,因此关于“财”的基本管理制度一般有:

1、预算管理制度。主要是明确预算管理的内容、预算制定的流程、以及各职能模块(包括总经理层)在预算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划分,等等。

2、会计管理制度。主要是明确帐务处理、报表填制、资产管理等工作办法。

3、审计工作制度。主要是明确内部审计原则、前提、办法、流程,以及外部审计的配合、接待等工作办法。

4、投资管理制度。主要是明确投资权限、风险控制、投资渠道、投资方向等与企业投资有关的工作。

(四)关于“具体规章制度”的理解

总经理负责制定的“具体规章制度”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的细化,一般包括基本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部门规章、业务流程管理、岗位管理、物资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理等日常事务性管理。

如前所述,《公司法》没有明确什么是“基本管理制度”。这既为企业在一定条件下的充分自治提供了机会,但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权责模糊。为有效规范企业的制度管理工作,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完善的制度体系保障,建议公司在制定《章程》或《董事会工作条例》、《总经理工作条例》等法人治理制度时,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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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论语•阳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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