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_6861
公务人员出差培训费用报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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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方法所称所属机构,是指与财政部门存在经费领拨关系的二级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那么,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方案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方案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培训费实行预算管理。
年度培训方案一经批准,原那么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方案应于每年3月1日前报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根据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关于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历培训报销问题的通知》×××[×××]×号、《关于印发〈×××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的通知》×××[×××]×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有关学习培训经费报销事项作如下规定一、学习培训经费报销范围一由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和批准参加省、市、区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专业培训班。
二经单位同意,参加正规考试,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自学考试、电大、函大、夜大、业大等大专、本科学历学习。
三经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考取各类高等院校,脱产就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提高学历学习。
四经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不脱产报考大学本科第二学历具有本科学历再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提高学历学位学习。
二、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项目及额度一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街道领导批准参加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专业学习培训,学习期满凭相关的学习培训文件,按规定给予报销培训费、教材费。
二考取各类高等院校脱产就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待学习毕业,凭有效毕业文凭和学位证书,给予报销学费60。
三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自学考试、电大、函大、夜大、业大的学员,学习毕业取得大专、本科学历,凭有效毕业文凭给予全额报销学费。
四不脱产报考大学本科第二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学员,学习毕业凭有效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给予报销学费60。
三、培训经费的报销程序一专业培训凭相关的学习培训文件,按街道财务报销程序审批。
机关干部学习培训管理制度

机关干部学习培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业务水平,鼓励干部职工积极参加自学考试、党校学习和一些培训班。
现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对参加再教育考试、职称考试和专业培训等费用的报销作出如下规定:
1、学历教育
①专业对口学习。
鼓励机关干部参加学历教育,干部职工再教育专业与其所在岗位专业对口,根据本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审批报名参加学习、考试的,学习、考试所需的时间按公假手续办理。
学费、考试费待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给予报销。
第一次参加学习的报销50%,第二次参加学习的报销30%。
②专业不对口学习。
干部职工再教育专业与其所在岗位专业不对口,但经领导同意的学习考试时间按事假手续办理,所有学习考试费用本人自理。
2、职称考试、评定
由本人申请、领导同意并参加本岗位专业职称考试的机关干部,考试合格后,报名费、考试费用按实报销,考试时间视为公假,报名费、考试费以外的其它学习费用自理。
考试不合格者一切费用自理,考试时间按事假办理。
3、学习培训和考察
因工作需要,区级及区级部门(以文件为准)、本单位委派机关干部职工参加专业培训的学习费用按实报销;区级及区级部门(以文件为准)组织外出考察,根据本单位实际,严格掌握,由主要领导审批,原则上一年一次。
考察费用一般干部1500元以内,中层干部2000元以内。
学习期间按出勤处理,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报销费用。
4、其他规定
未经领导批准的考试和学习费用由本人自理,学习考试时间按旷工处理。
2024职中教职工进修培训费用报销规定

2024职中教职工进修培训费用报销规定根据2024年职中教职工进修培训费用报销规定,以下规定可能适用:
1. 费用范围:报销范围包括教职工参加与岗位职责相关的进修培训所产生的费用,如培训学费、教材费、差旅费等。
2. 报销限额:报销限额可能根据具体的进修培训项目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费用报销应符合合理、经济、实际需要以及符合规定的原则。
3. 报销条件:教职工需要提供与报销相关的必要材料,如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费用发票、费用结算证明等。
此外,教职工可能需要通过考核或评估等方式获得相关的进修培训资格。
4. 报销程序:教职工需要按照学校或教育局规定的程序提交报销申请,包括填写报销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并经过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费用报销。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报销规定可能因地区、学校、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教职工与所在学校或教育机构的相关部门进行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报销规定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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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培训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职工培训费用报销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职工培训费用的报销管理,确保费用报销的公开、公正、公平,提高培训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职工培训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职工的培训费用报销管理。
三、定义1. 培训费用:指公司职工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培训费等费用。
2. 报销申请:指职工通过提交报销申请单,申请公司报销其培训费用的行为。
四、报销申请流程1. 职工在培训结束后,须及时向所在部门提出报销申请。
2. 职工填写《培训费用报销申请单》,并附上相关的费用凭证、培训证书等必要证明材料。
3. 报销申请需经过所在部门主管审核,确认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4. 经所在部门主管审核通过后,报销申请将转至财务部门进行审批。
5. 财务部门对报销申请进行审批,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并进行费用核算和登记。
6. 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将费用核算结果及相关文件反馈给所在部门和申请人。
7. 报销申请流程结束,报销款项将在合理时间内转账到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费用标准1. 差旅费用标准:按照公司差旅费用报销管理制度执行。
2. 培训费用标准:不超过每次培训费用预算的80%。
3. 其他费用标准:按照公司相关政策执行。
六、其他注意事项1. 报销申请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或夸大费用。
2. 职工需要保留好培训费用的相关凭证和证明文件,以备查验。
3.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培训费用标准或流程,需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4. 职工有义务配合公司对培训费用报销进行监督和审计。
5. 职工在报销申请过程中如有违规行为,公司有权追回已报销的费用,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件1. 培训费用报销申请单格式2. 培训费用凭证示例以上即为《职工培训费用报销管理制度》的内容。
请所有职工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手续,确保报销流程的规范和财务操作的合规。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所在部门或财务部门联系。
关于员工培训学习费用报销的管理规定

关于员工培训学习费用报销的管理规定关于员工培训学习费用报销的管理规定1、总则1.1为规范员工培训管理,激励员工更好的学习技能、服务企业,现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员工培训学习费用报销的事宜进行了规定。
1.3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推荐到集团公司教育培训中心培训的员工。
2、规定2.1办理培训。
2.1.1今后凡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由公司推荐员工到集团公司教育培训中心进行培训,由公司统一编制培训计划并加盖公司公章,一式两份,报集团公司教育培训中心。
2.1.2纳入公司培训计划的员工培训费用依照集团公司对内部生产厂员工的培训收费标准和程序办理,集团公司教育培训中心在注明员工培训的市场常规收费额度和实际收费额度后,报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审批签字,然后具体办理培训事宜。
2.1.3公司建立每位员工的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员工培训次数和每次培训实际收费额度和市场常规收费额度。
2.2证书管理。
员工在集团公司培训中心培训完毕取得的证件,一律交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建档保管。
2.3费用报销。
2.3.1原到集团公司教育培训中心培训取证的自己垫付费用的,按发证之日起计算,在本企业工作满三年时,可由本人到财务部门领取并填写《培训费用报销申请表》(附后),申请报销向集团公司教育培训中心交纳的全部培训费。
2.3.2财务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然后报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对实际交纳的培训费用全额报销,并登记备案。
2.3.3纳入公司培训计划因个人原因未如期取得相应证件或达到培训标准的,再培训达标产生的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公司概不负责。
2.4费用收回。
2.4.1公司已经报销培训费用的,如本人要离开企业的,须先填写《培训费用退回审核表》,并向财务部门交齐历次培训全部应交纳培训费,方可退给培训取得的证书。
2.4.2全部应交纳的培训费按照当时确定的市场常规收费额度计算,既包括培训时实际收费额度,也包括按照集团公司有关标准所享受的折扣额。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中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部、公务员局: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2016年12月27日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费用报销规定

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费用报销规定(科协学服综字﹝2009﹞9号)为鼓励中心职工积极参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政治、业务水平以适应工作岗位需求,进一步提高中心干部队伍素质,根据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科协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职工参加在职继续教育、培训的费用给予部分报销,具体规定如下。
一、中心编制职工转正定级后,参加国家承认的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在职学历或学位教育,经本人申请、处长同意并报中心分管主任批准,毕业后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并经人事处审核,报销报名费及学费的90%。
除单位安排外,原则上不允许个人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习。
二、中心职工参加与本岗位相关职业培训,如职业资格考试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等,经中心分管主任批准、通过考试获得相关证书后,并经人事处审核,只报销一次报名费、培训费。
三、中心职工参加与本岗位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经本人申请、处长同意并报中心分管主任批准,结业后可报销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由组织安排的各类培训学习可报销相关费用。
五、中心职工参加单位组织或个人申请的各种学习培训,经中心分管主任审批后,须将《学会服务中心继续教育、培训审批表》报人事处备案。
六、上述各项教育、培训经费报销后5年内,职工如提出调离或辞职要求,则须按每年递减20%退回报销费用。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学会服务中心继续教育、培训审批表》— 1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2 —附件学会服务中心继续教育、培训审批表填表时间:年月日本人签字:说明: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学习类型,如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执业资格考试培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培训、岗位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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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直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使用其他性质的资金举办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直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审批管理第四条市直单位举办培训实行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分类审批:(一)市直单位举办各类内部业务培训。
由单位培训部门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二)市直单位根据部门职能举办的跨干部管理权限的业务培训。
培训对象主要为在职在编人员的,实行年度报批制。
由市直单位年初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列入年度统筹培训计划,列入年度统筹培训计划的项目所需经费报市财政局审批。
年度统筹培训计划一经审核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计划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培训对象主要为非在职在编人员的,由市直单位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报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市直单位所需培训费从原经费渠道解决。
由财政供给的市直单位经费安排原则如下:(一)市直单位举办各类内部业务培训,原则上在市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中开支,财政不另行安排专项经费。
学习教育培训报销规定

学习培训相关费用报销规定为充分调动企业职工在生产经营实际中继续学习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文化水平,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职工特别是管理或技术人员进行内部及外部培训,同时鼓励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各项与企业或本岗位相关的科学技术知识,现就有关费用报销政策规定如下:一、范围:公司在职在岗的正式职工。
二、经企业同意的外出培训(含长期、短期培训),学习培训的费用报销比例由公司领导在批复上明确。
同时视培训的时间及费用明确是否与企业签订《教育培训合同》(附件一)。
三、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成人高考、自学考试、职称考试、从业资格考试。
1. 职工进入企业后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的,应在报名后到办公室备案,考核合格并拿到相关证书,经办公室审核后企业承认学历,从次月起档案工资按公司所规定的相应学历补贴执行,同时一次性给予200元奖励,企业不再报销其他任何费用。
2. 职工进入企业后参加各类职称评定,应提前报综合部备案,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通过考核评定拿到人事部门颁发证书的,企业给予报销评审费用。
3. 职工进入企业后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目前所从事岗位相关的职称考试,应提前报办公室备案,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通过考核拿到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初级职称200元,中级职称300元,高级职称500元,企业不再报销其他任何费用。
4. 职工进入企业后利用业余时间参加非目前所从事岗位相关各类从业资格考核或评定,企业不报销任何费用。
职工进入企业后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与目前所从事岗位相关各类从业资格考核或评定,应提前报办公室备案,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通过考核拿到证书的,企业报销评定费用。
此规定薯乐滋食品有限公司20 年月附件一:教育培训合同甲方:薯乐滋食品有限公司乙方:培训教育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培训教育地点:培训教育内容:培训教育费用: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第一条乙方接受培训教育,考核成绩达到培训要求后,甲方为乙方承担%的培训费用;如乙方未达到培训要求,甲方不负担培训费用。
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直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使用其他性质的资金举办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直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审批管理第四条市直单位举办培训实行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分类审批:(一)市直单位举办各类内部业务培训。
由单位培训部门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二)市直单位根据部门职能举办的跨干部管理权限的业务培训。
培训对象主要为在职在编人员的,实行年度报批制。
由市直单位年初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列入年度统筹培训计划,列入年度统筹培训计划的项目所需经费报市财政局审批。
年度统筹培训计划一经审核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计划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培训对象主要为非在职在编人员的,由市直单位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报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市直单位所需培训费从原经费渠道解决。
由财政供给的市直单位经费安排原则如下:(一)市直单位举办各类内部业务培训,原则上在市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中开支,财政不另行安排专项经费。
中央机关培训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机关培训费用管理,规范培训活动,提高培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培训费用管理。
第三条培训费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二)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三)勤俭节约,防止浪费;(四)权责明确,责任到人。
第二章培训计划与审批第四条中央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方式、培训经费预算等。
第五条年度培训计划应当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培训计划应当明确培训目标,确保培训内容与实际工作需要相结合,提高培训质量。
第七条培训计划中的培训经费预算应当合理编制,不得超出年度预算总额。
第八条培训计划审批流程:(一)各部门制定培训计划;(二)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三)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四)将批准后的培训计划下达各部门执行。
第三章培训组织实施第九条培训组织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培训计划进行,确保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十条培训组织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或专家,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培训费用支出应当符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改变培训内容、时间、地点等。
第十二条培训组织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培训效果的评估,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第四章培训费用管理第十三条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资料费、其他费用等。
第十四条培训费用预算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培训计划编制,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五条培训费用支出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培训费:按照培训合同约定支付,不得超出合同金额;(二)住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不得超标准支付;(三)交通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不得超标准支付;(四)资料费:按照实际需要支付,不得超出预算;(五)其他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支付。
第十六条培训费用支出应当及时报销,不得拖欠。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2017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关于中央级党政机关干部教育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关于中央级党政机关干部教育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正文:---------------------------------------------------------------------------------------------------------------------------------------------------- 关于中央级党政机关干部教育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日财政部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干部教育工作的决定》,是实现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一项重大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中央级党政机关都应本着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采取多样化的办学形式,努力搞好各类在职干部的教育和训练工作。
为了支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这一伟大历史任务的圆满实现,现根据《决定》的要求,对中央级党政机关干部教育经费开支暂作如下规定:一、经费来源和开支渠道(一)由中央党政机关各部委开办的干部走读培训班(含中专班和大专班两种)、各部委所属干校开办的干部培训班和干部进修班、各部委单独或联合举办脱产或业余的文化补习学校、中央党校各部委分部,其所需经费凡是培训本部委机关干部的,在各部委的“职工教育经费”内开支;凡是培训本系统干部的,在各部委的"干部训练费"内开支。
几个部委联合举办的,由联合举办单位协商分担,分别按上述原则,在“职工教育经费”或“干部训练费”内开支。
委托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干部专修科、干部培训班,按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在高等学校进修人员经费开支等有关问题的规定》和一九八0年八月三十日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训班暂行办法的通知》,由派遣单位缴纳进修培训费,在各自的“职工教育经费”内开支。
“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工会经费中按照规定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部分,也应当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统筹安排使用。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_6861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_686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_686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根据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关于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历培训报销问题的通知》(×××[×××]×号)、《关于印发〈×××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的通知》(×××[×××]×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有关学习培训经费报销事项作如下规定:一、学习培训经费报销范围(一)由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和批准参加省、市、区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专业培训班。
(二)经单位同意,参加正规考试,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自学考试、电大、函大、夜大、业大等大专、本科学历学习。
(三)经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考取各类高等院校,脱产就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提高学历学习。
(四)经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不脱产报考大学本科第二学历(具有本科学历再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提高学历学位学习。
二、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项目及额度(一)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街道领导批准参加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专业学习培训,学习期满凭相关的学习培训文件,按规定给予报销培训费、教材费。
(二)考取各类高等院校脱产就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待学习毕业,凭有效毕业文凭和学位证书,给予报销学费60%。
(三)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自学考试、电大、函大、夜大、业大的学员,学习毕业取得大专、本科学历,凭有效毕业文凭给予全额报销学费。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范文)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规章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培训经费规定学习参加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机关×××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根据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关于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历培训报销问题的通知》(××××号)、《关于印发〈×××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的通知》(××××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有关学习培训经费报销事项作如下规定:一、学习培训经费报销范围(一)由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和批准参加省、市、区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专业培训班。
(二)经单位同意,参加正规考试,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自学考试、电大、函大、夜大、业大等大专、本科学历学习。
(三)经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考取各类高等院校,脱产就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提高学历学习。
(四)经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不脱产报考大学本科第二学历(具有本科学历再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提高学历学位学习。
二、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项目及额度(一)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街道领导批准参加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专业学习培训,学习期满凭相关的学习培训文件,按规定给予报销培训费、教材费。
(二)考取各类高等院校脱产就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待学习毕业,凭有效毕业文凭和学位证书,给予报销学费60%。
培训报销制度

学习培训费用报销制度为鼓励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各类在职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局所有干部职工都有接受在职学习培训的权利。
参加在职学习培训应以能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为前提。
第二条局在经济上资助参加在职学习培训的人员。
各科室在安排工作时,应对参加在职学习培训人员的时间、工作量等给予适应照顾。
第三条学习培训费用报销范围及标准(一)省财政厅或我市有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安排的学习培训,由局安排参加人员并核销有关费用。
(二)个人自行选择参加的各种课程进修班、学历班学习,原则上应高于本人现有最高学历.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报销学费50%;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报销学费70%;获得硕士学位证书的,报销学费90%;获得博士学位证书的,报销学费100%.如个人选择参加的课程进修班、学历班学习,不高于本人现有最高学历的,学费报销按以上标准降低20%执行.(三)个人参加学习并获得国家统一的从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全额报销考试报名费和不多于400元的学习资料费。
第四条学习培训费用报销的审批,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科室做出意见,报经局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审批后转办公室办理。
第五条学习培训费用报销情况由办公室分设台帐,每年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隆顺榕员工培训费用报销奖励制度一、目的:为提升企业的竞争力,适应企业的发展战略,实现员工素质与企业经营战略的匹配.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在职人员.三、责任人:人力资源总监。
四、内容:1。
原则:1。
1所参加的培训与本岗位工作内容相一致。
1.2个人发展需要与企业发展需要相一致。
1。
3在出色完成本岗位工作前提下,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完成学习。
1.4所有在培训过程中发生的食宿费及交通费不在报销范围内。
2. 报销细则2。
1学历教育(企业培养)培训范围:经总监会议研究批准的副总监以上中高层管理人员。
培训条件:进修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与企业签订毕业后继续为企业服务五年以上的培训协议。
义乌市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规定

义乌市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使用和管理,根据《浙江省省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应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第四条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干部教育培训质量。
第五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编制和审批制度。
按干部教育培训目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等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报单位领导集体决策批准后施行。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任务需要确需临时增加教育培训项目的,需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从严控制本单位人员参加收费培训,对确需参加的,由个人申报经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在单位内部公示。
第七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列支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或参加以下教育培训活动:(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二)党的基本理论、党性教育和党章党纪党规专题培训;(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五)履职必需的岗位培训;(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七)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八)其他教育培训活动。
第八条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实行年度经费限额控制,在单位机关干部全年工资总额的2%以内限额使用。
经费从原渠道列支,列“日常公用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培训费”科目。
第九条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上述培训活动(不包括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及标准按《义乌市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义财预〔2014〕31号)和《义乌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的通知》(义财行〔2018〕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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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_6861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
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
根据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关于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历培训报销问题的通知》(×××[×××]×号)、《关于印发〈×××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的通知》
(×××[×××]×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有关学习培训经费报销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学习培训经费报销范围
(一)由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和批准参加省、市、区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专业培训班。
(二)经单位同意,参加正规考试,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自学考试、电大、函大、夜大、业大等大专、本科学历学习。
(三)经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考取各类高等院校,脱产就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提高学历学习。
(四)经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不脱产报考大学本科第二学历(具有本科学历再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提高学历学位学习。
二、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项目及额度
(一)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街道领导批准参加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专业学习培训,学习期满凭相关的学习培训文件,按规定给予报销培训费、教材费。
(二)考取各类高等院校脱产就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待学习毕业,凭有效毕业文凭和学位证书,给予报销学费60%。
(三)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自学考试、电大、函大、夜大、业大的学员,学习毕业取得大专、本科学历,凭有效毕业文凭给予全额报销学费。
(四)不脱产报考大学本科第二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学员,学习毕业凭有效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给予报销学费60%。
三、培训经费的报销程序
(一)专业培训凭相关的学习培训文件,按街道财务报销程序审批。
(二)学历培训凭单位同意报读的相关证明、毕业文凭,按街道财务报销程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