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与共享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与共享工作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新要求,积极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就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共享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8家部委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甘肃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建立各有关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信息、注册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与互通共享机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信用甘肃”网站向社会公示,并依托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实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达到信息共享、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共筑诚信的目的。

二、重点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加强系统的规范化建设。坚持“统一建设、资源共享,

统一管理、保障安全,统一服务、注重成效”的原则,集中力量加快推进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通过优化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实现市场主体各类信息的全省集中、关联整合和统一公示。做好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信息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甘肃”公示信息的兼容工作,确保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企业相关信息能够完整地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甘肃”对外公示。发展改革和工商部门要按照建设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总体要求,加强沟通衔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的技术规范,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限,对现有网络进行升级改造,确保实现网络互通、信息共融和资源共享,夯实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监管的平台基础。

(二)加快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要按照“谁审批、谁公示,谁处罚、谁公示”的原则,切实履行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职责。工商部门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的部署要求,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既要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还要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其他有关部门要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各部门要坚持依法公示,对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严格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

(三)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共享。要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工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工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后,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要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要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监管”的要求,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在部门信息系统项目审批和验收环节,进一步强化对信息共享的要求。要加快建立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确保实现注册登记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四)建立企业信用约束机制。要严格贯彻执行《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真正实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的严管目标。要加大对违法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要加快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查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增强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与共享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和经费保障,切实保障企业信用信息的互通互联与共享应用。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大局意识,按照任务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进一步研究细化量化各项工作措施,尤其对已经明确时间节点的任务,要倒排时间表,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按时完成。要及时掌握和研究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指导,鼓励探索,协调推进。

(三)发挥信用监管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加强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重点将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有效利用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上来,努力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加快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加强跟踪问效。发展改革部门、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

部门强化对工作落实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都能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加大对设置许可项目、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等方面的审计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效能问责力度,对工作推进迟缓、协调配合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问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