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东海划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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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东海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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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洋划界的原则论中日东海划界问题发布时间:2008-8-26陈聪清1 东海争端背景中日东海海域的边界一直是模糊不清的,但在联合国能源署公布那份报告(1969年出版,简称埃默里报告)前,日本对于东海的海域划分相当得没有兴趣,对于中国在东海的一些举动也仅仅是默默观察。

而在联合国公布了这份调查报告后,日本对东海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浓厚兴趣。

因为该份报告称,东海,将是第二个波斯湾!这与中国地质学界泰斗李四光先生生前的预言如出一撤:“中国海上石油的远景在东海。

”而我国也早在1958年开始起就对东海海域进行了全面的地质调查。

东海位于东经130°~135°,北纬34.5°~35.5°,是一片由中日韩三国包围的半封闭海域。

其北连黄海,东至琉球群岛,西接我国大陆,南临南海。

南北长约1300公里,东西宽约740公里,海域面积70多万平方公里,平均水深350米左右,最大水深处有2719米。

东海海水透明度较大,能见到水下二三十米。

海域开阔,大陆海岸线曲折,港湾众多,岛屿星罗棋布,我国一半以上的岛屿分布在这里。

东海最让人眼红的当然是那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

美国伍德罗•威尔逊研究中心的东海问题专家哈里森相信,中国宣称拥有开发权利的大陆架上的天然气储量大概在5万亿立方米,至少是沙特阿拉伯发现天然气储量的8倍,是美国天然气储量的1.5倍。

而这一大陆架的原油储量则大概为1000亿桶,要知道,沙特的原油储量只有2671亿桶,而美国的原油储量则只有220亿桶啊。

而东海最为富裕的油气产地有两处,一个位于冲绳海沟,在中国大陆架延伸的最东端,拥有一个沉积许多个世纪的矿床。

另外一个则位于钓鱼岛附近,据哈里森分析,在它南边和西北边的海床里,蕴藏着大约945亿桶原油。

2中日两国划界主张2.1日本的划界主张日本认为,应当以“中间线”来划分东海大陆架,坚持200海里的大陆架范围,同时宣称“中间线(等距离)规则”是海域划界的习惯法。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端及解决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端及解决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端及解决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议由来已久。

双方的主要分歧在于是按照公平原则依自然延伸标准划界,还是依等距离标准按中间线方法划界。

双方分歧中不容忽视的两个焦点问题就是冲绳海槽的划界效力以及钓鱼岛的归属及其划界效力。

本文通过剖析双方观点和问题焦点,提出在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谈判与协商的政治方法和司法方法来处理东海海域划界争端,而目前最为可行的方法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

中日韩东海大陆架划分ppt课件

中日韩东海大陆架划分ppt课件

日本的上述主张存在着下列问题:
第一,缺乏国际法的基础和国际法院的支持。虽然《大陆 架公约》中正式规定了等距离中间线的原则,但是正如国际法 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划界案”中判决的那样,“等距离方 法的使用不是强制性的,也不存在任何其使用在所有情况下都 是强制性的其他惟一划界方法。”
三、韩国的划界主张
中韩两国在东海还有12万平方公里的争议区。中国 主张按自然延伸原则与其划界,而韩国则主张按和划分 黄海大陆架相同的中间线划分东海大陆架,两线之间便 形成了12万平方公里的争议区。1974年1月30日,韩国 与日本政府签订东海《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开发石 油和天然气等。中国政府曾发表声明,指出上述协定是 非法的、无效的。
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书中,国际法院进一步 确立了公平原则在大陆架划界理论和实践中的地位。法院的判 决指出,公平原则“从一开始就反映了划界问题上的法律确 信”,“在公平和诚意这些最普遍的箴言基础上,包含着指导 大陆架划界的实际法律规则,这种规则在所有的划界上都对国 家具有约束力。”“这不是把公平简单的作为抽象的公正来适 用的问题,而是按照那些大陆架法律制度在这一领域里发展的 思想适用一项其本身要求适用公平原则的法律规则的问题。”
5、协商原则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了协 商原则,“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划 界,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确定,以便得 到公平解决。有关国家如在合理的期间内未达 成任何协议,应选择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在达 成协议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与合作的精神, 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 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 种安排不妨碍最后界线的划定。”
3、公平原则(equitable principle)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由来已久,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东海大陆架被认为是世界上油气储藏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后,日本就开始了对东海的勘探和测量活动"中国政府对日本的行为提出了强烈抗议"1974年日韩两国签定5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6,将东海海域片面地划定了大面积的大陆架,作为日本和韩国的/共同开发区0,日韩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遭到了中国坚决反对"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以法律形式向世人宣布了中国对行使有关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主权和管辖权的原则和立场"近几年,中国在东海的测量和勘探取得了明显进展,相继发现了多个油气田,并进行了开采"这引起了日本毫无理由的不满和反对"2004年6月以来,日本针对中国东海/春晓0油气田的开发,频频制造摩擦并使之不断升温"日本要求中国提供勘探资料,而后又拟授权民间公司对东海大陆架进行开发,中国予以断然拒绝和反对"同时,日本国内的右翼势力也积极要求日本政府采取行动以维护日本海洋权益,在这种背景下,日本政府官员的行为也逐步升级,2004年6月23日,日本经济产业大臣中川昭一乘直升机飞到东海上空对中国的/天外天0!/平湖0和/春晓0三个油气田进行了约一个小时的/视察0,并认定中国侵犯了日本的海域经济权益"在时隔不久举行的中日两国外长会谈中,时任日本外相的川口顺子向中国外长表示,日本希望中国能提供开发区域海底的地质构造数据,这一野蛮要求遭到中国拒绝"自此,中日两国的东海划界纠纷正式进入前台"二!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实质首先,资源贫乏的日本垂涎于东海丰富的自然资源"东海海域中埋藏着价值几十万亿日元的石油!天然气和矿物资源,对日本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据统计,埋藏在东中国海的石油和天然气相当于黑海油田的蕴藏量,为72亿吨0-另外,在东海大陆架地层中蕴藏有航空航天产业!高精度机床等高科技产品所需的钻!锰!镍等稀有金属,还发现了大量的可燃冰!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这必将引起资源贫乏的日本的极大贪欲,刺激其与中国争夺资源的野心"其次,是遏制中国复兴的需要"历史上,中国和日本从来没有同时处于强盛的状态"一般来说,当中国处于强盛时期,日本则都处于弱小的状态;当日本处于强盛时期,中国则处于贫弱状态"从十九世纪中叶到新中国成立的一百年间,中国处于被帝国主义列强侵略!欺凌的屈辱中,而同时期日本是一个帝国主义的强国,长期以来它已习惯于面对一个积贫积弱的中国"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近些年的持续快速发展使中国的国力极大增强,国际影响力日趋提高"面对一个日渐强大的中国,-日本无法接受这一现实,导致民族心理失衡和其国内右翼势力的崛起,使得中日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东海划界问题就是其中之一"日本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日趋强硬也就配合了其遏制中国的战略需要"最后,是日本迈向政治!军事大国的需要"二战结束后,美国出于对抗东方社会主义阵营的冷战需要,在亚洲大力扶持日本,使得日本的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就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但由于日本是二战的战败国,其在国际上的政治和军事影响力却微乎其微,这对于野心勃勃的日本是无法接受的"因此,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日本就在国际上竭力追求政治!军事大国的目标"它认为,/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如果日本没有更加强烈地意识到实现自我应明确的国际责任,就不能在世界上实现自身的安全!独立与生存0"5正是为了实现/军事大国0和/政治大国0的梦想,日本不顾一切地争取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加强日美安保军事同盟,积极充当美国在亚洲的马前卒;修改和平宪法,重整自卫队军备并努力将之变成一支正规军,加速向海外派兵"正是在这样的目标诉求下,日本在东海划界问题上才不惜恶化中日关系,摆出强硬姿态"它认为,这样可以改变以前经济大国!政治侏儒的形象,树立起政治!军事大国的国际形象"公约东海划界包括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两个不同性质海域的划界问题"根据5公约6,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在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是指海岸向海洋延伸所形成的比较平坦的海底区域"大陆架之外坡度急转直下水深可达3000米左右的区域称为大陆坡,在大陆坡脚覆盖着大量沉积物的地方是大陆基"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基三个区域在地质地理学上称为大陆边"法律上的大陆架除包括地质地理学上的部分大陆架外,还包括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坡和大陆基,延伸到了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区别是很明显的"首先,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权力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依据其对大陆架的占领或宣布,而是根据存在的事实"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则不同,除非沿海国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海"其次,它们的范围有所不同"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是200海里,但对于大陆架来说,200海里却是它的最小宽度"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然可能拥有大陆架"最后,沿海国在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沿海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所有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都有主权权利,而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则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因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各有不同的制度,又有密切的联系"根据5公约6规定,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由于东海的大部分海域东西宽度不到400海里,中日双方相向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主张出现部分重叠"而沿海国的大陆架是在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6由于中日双方的划界原则不同,导致了双方在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主张相互对立"中方中方立场1971年10月,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加入了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并积极参与5公约6的起草和审议工作"1972年中国政府代表在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平等协商的海洋划界原则"1978年4月,当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围绕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是采取公平原则还是中间线原则而陷入争执时,中国代表指出: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中国政府在.1982年12月签署5公约6后,相继制定了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方面的法律法规"1992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6,首次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纳入该法律条文"1998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0".关于划界原则,该法进一步强调了中国在海洋划界问题上坚持公平原则的主张"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无论从地形!地貌还是地质上都与中国大陆有着连续性,是中国大陆在水下的自然延伸,而水深达2717米的冲绳海槽东西两侧地质构造截然不同:东侧为琉球岛弧,地壳运动活跃,西侧为一个稳定的大型沉降盆地,因而构成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岛架的自然分界线"为此,中国主张以冲绳海槽作为中日东海海域划界的天然分界线"日方立场日本是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参加国,但它并未签署5大陆架公约6,主要原因是该公约规定的/定居种的生物0属于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会影响日本的松叶蟹捕捞"然而,到了20世纪60年代,东海海域可能蕴藏石油资源的消息传开后,日本又表示赞同5大陆架公约6"81974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讨论大陆架的外部界线时,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会导致不公平结果,因为这意味着国际海域的减少,因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在划界问题上坚持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日本在5关于渔业水域的临时措施法6中宣布建立宽度为200海里的渔业水域"1996年6月14日,日本国会通过了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该法规定:-旧本的专属经济区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为200海里的线以内的区域,包括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不包括领海)"如果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中间线或者是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屯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一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者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一条线0".就中日东海划界问题,日本认为5公约6的有关规定是以大西洋的地形地貌为参照而制定的,并不适用于地形复杂的东海及太平洋海域"琉球大学教授木村政昭认为,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属于共同大陆架,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能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因此,日本主张中日东海划界应忽视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中日博弈(一)日本的权利主张缺乏充分的国际法依据第一,中间线方法并非一项独立的划界原则,它必须以公平原则为前提"1958年5大陆架公约6提出了等距离中间线仅是一种划界方法,并没有赋予一般国际法原则的地位"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详细地论述了这一方法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地位"法院不否认这是一种简便的方法,必要时,任何制图家都会在适当的地图或海图上绘制这样一条分界线"但是,这并不足以将一种方法转变为法律规则,强制各当事国接受,相反,法院指出,如果不顾实际情况,硬要把等距离方法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可能导致不公平"根据5大陆架公约6对大陆架划界的规定,首先,大陆架划界要由有关国家协商或协议决定;其次,要考虑大陆架的特殊情形;最后,在考虑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后,刁一是等距离中间线"中间线方法既不是首要的方法,也不是孤立和唯一的方法"从5大陆架公约6实施到20世纪60年代末,国际上虽有多起大陆架划界问题采用了中间线方法,但其国际司法与仲裁实践都表明中间线方法只是诸多方法中的一个比较便利的方法,它不足以使该方法成为一条法律规则,它不是实在法也不是正在出现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且问题的当事国也并不认为它必须受中间线方法的约束"0这说明无论是在划界实践中还是在国际公约中,中间线方法从来没有真正上升为法律原则,国际法也从来没有确认其为一种划界原则,它只是从属于公平原则并受公平原则支配的一种划界方法"因此,5大陆架公约6并未给日本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中间线原则提供充分的依据,中国没有任何义务接受这一方法"第二,日本权利主张的各法律依据相互冲突"日本参加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讨论大陆架的外部界线时,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会导致不公平结果,因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然而,日本最终还是签署了1982年的((公约6,并于1996年6月2日批准了该公约,因为日本认为公约将会产生稳定效果并能满足日本和其他国家的长期利益"-2在签署公约后,国会批准前,日本正式颁布了本国的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指出根据公约第76条的规定,-旧本的大陆架,,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将代替那一条线0"还规定,日本政府将另行规定200海里以外的海域的海床和底土"但是,只要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日本的上述规定既不符合公约的基本精神又前后矛盾"首先,按照日本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采取所谓中间线方法划分大陆架是根据5公约6的规定,但遍查该公约的所有条款,特别是专门规定大陆架的第76条到第85条,没有一条一款是确认中间线为划界原则的"其次,日本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称根据5公约6第76条规定,日本政府有权另行规定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公约6第76条专门讲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而且主张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这个200海里是沿海国领土全部自然延伸的结果,是在不妨碍其他国家领土自然延伸的情况下,由本国决定的"这样一来,似乎日本又是主张以自然延伸来划分大陆架的"其实不然,联系前后两项规定可以看出,日本在按5公约6划分大陆架对其不利时,就主张采用日本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中间线方法划分"在对其有利时,则主张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划分"一个国家的一部法律,如此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前后矛盾!无视国际法的权威性,充分反映了其极端自私的国家利益和狭隘的民族主义"最后,从日本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与5公约6的关系上看,日本签署公约在前,颁布国内大陆架法在后"按照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日本既应善意履行海洋法公约又不.得以制定或援引其他国内法为由不履行公约"根据日本宪法规定,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国际习惯都不必经特别立法程序就当然具有日本国内法的效力"日本以国内立法歪曲5公约6是对国际法的挑衅,其完全没有权利和资格将其国内法规定的所谓中间线方法强加给中国"(二)中国的权利主张符合公约的规定和国际司法实践首先,自然延伸原则是5公约6明确规定的主要的!基本的也是最符合公平原则的客观标准"所谓自然延伸原则是指根据地质学上/大陆架是国家陆地向海下的自然延伸,海下陆架和大陆在形态上和地理上构成一个单一体0的自然事实,因而从法律上确认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一部分,从而理所当然地属于沿海国的管辖范围"从法律上讲,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家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力的根据,是大陆架法律权利的基础"-3将东海大陆架视为我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是有着充分的科学依据的"东海大陆架的地貌反映了我国大陆的连续性,东海大陆架是同我国大陆平原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并且,我国大陆上的碎屑物质从第三纪以来,就通过河流和海洋源源不断地带入东海盆地,形成辽阔的东海大陆架"东海大陆架的海底区域铺盖着大量沉积物,厚达2000一3000米以上,这些陆架沉积物甚至扩散到冲绳海槽"/总之,从地形特征或沉积物的分布上看,东海大陆架和我国大陆是一脉相承的,东海大陆架是我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5公约6设定了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两项确定大陆架权利的标准"其意义体现在两方面:(1)从某个国家单方面行为看,自然延伸与距离标准是彼此独立的,也就是说它可以采用任何一个标准来主张大陆架权利范围"(2)在两个标准的彼此关系上,自然延伸标准是主要的!根本性标准,而距离标准则是次要的!辅助性标准"它只有在一国大陆架按照自然延伸标准,其外部界线距离领海基线不到200海里时刁-应适用,且不应妨害自然延伸标准"中日之间没有缔结任何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双边条约,但两国都批准了5公约6,因此两国东海划界应适用5公约6的规定"虽然日本也依照该公约提出,其大陆架的外缘不到200海里时应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但是,日本的主张不符合5公约6的整体意思"因为该公约首先肯定的是/全部自然延伸0,如果这种/自然延伸0不足2()0海里,在不影响邻国陆地领上全部自然延伸的前提下,才可.以扩展到200海里"如果一国大陆架延伸己经被天然的海槽!海沟所隔断,就不能把本国的大陆架扩展到200海里,否则自然延伸原则就等同虚设,就体现不出真正的公平".3从东海大陆架的地形地貌特征来看,东海大陆架由西向东平缓入深,平均水深约70米,最深处为130米"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划分,冲绳海槽以西地区虽然距离琉球群岛较近,但在地理构造上却和中国大陆连成一体,因而是中国大陆自然延伸的部分"所以,中国主张中国大陆架应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这是完全符合国际法准则的"其次,自然延伸原则符合国际司法判例确立的大陆架划界基本规则"从5大陆架公约6的签订到5公约6的正式生效,国际上发生了多起大陆架划界问题"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这些案件过程中,对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做了详细阐述,自然延伸原则被确认为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1969年国际法院对于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尤为典型"在判决书中,国际法院基于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延伸的自然事实,认定自然延伸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并得出结论认为大陆架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定进行,以便使每一方尽可能地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和海下的自然延伸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方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0".6针对荷兰!丹麦两国关于等距离方法能够使沿岸国取得靠近其领土的大陆架的诉讼请求,国际法院认为,沿岸国大部分的大陆架是靠近其大陆的,但不能以/令肠近性0作为大陆架划界的标准"海底区域不一定仅以邻近的理由而属于某个国家,也不能以邻近性来确定它的边界"大陆架的法律基础是自然延伸而不是邻近性"某块海底区域如果不是最邻近的国家领土的自然延伸,即使很靠近该沿海国,也不能成为该国的大陆架"-,国际法院在上述判决中提出的自然延伸原则己形成习惯规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被众多国家所接受"正如5奥本海国际法6所指出的:/司法判决已经成为国际法发展中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而且司法判决的权威和说服力有时使它们具有比它们形式上所享有的更大的意义0".日因此,我们有充分的法理依据认为,国际法院对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中所提供的并被以后的国际实践所采用的自然延伸原则是完全适用于解决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三)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从东海大陆架地形地貌看,冲绳海槽是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天然分界线,是一个特殊的地理单元"整个东海海床和底土自西向东,可分为东海陆架盆地!陆架边缘脊!冲绳海槽!琉球岛弧和琉球海沟五大地质单元"海槽南北长1100公里!最宽处巧0公里!最窄处30公里,面积约10万平方公里"海槽北浅南深,北部水深1350米左右!中部水深1850!2050米!南部最大水深2719米"冲绳海槽在地理!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性质上都有把东海陆架!陆坡与琉球群岛分开的明显特征,中日两国不共大陆架"这一事实对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具有重大影响,如果不存在冲绳海槽,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适用等距离中间线方法,即以等距离作为划界的出发点,然后考察是否存在需要调整或修改等距离中间线的特殊情况"若以中间线为界,我国将只能获得140一180海里宽的大陆架,而日本将获得冲绳海槽以西最具石油储藏前景的大部分海域".9冲绳海槽的存在使等距离中间线方法不再适宜中日大陆架划界,因为中间线只平分了两国海岸间的距离,而没有平分两国的/权利重叠区域0,即冲绳海槽轴线和日本200海里界限之间的区域"事实上,海岸中间线将位于/权利重叠区域0中线的中国一侧,这样,以海岸中间线为开始步骤就不是对两国海岸向海扩展的权利给予平等限制,而是否定了中国有主张直到冲绳海槽的构成其领土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的权利"正是由于冲绳海槽是中国大陆架自然延伸与琉球群岛岛架的天然分界线,决定了该海槽在东海划界中特殊的法律地位"中国主张以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以及冲绳海槽的存在作为划分东海大陆架的标准和界线,这不仅符合5公约6的规定,也符合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所有情况,合情!合理!合法"如果不考虑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而采用中间线来划界,显然是违背公平原则的"综上所述,在东海划界分歧中,日本的主张明显违背了5公约6和国际司法实践,其主张的中间线方法只是海洋划界诸多方法中的一种,而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是海洋划界的基本原则,公平合理是海洋划界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如果机械地采用中间线来划分东海,就会割裂我国陆地领土与东海大陆架的整体性,而把其向海自然延伸的一部分划给日本"换句话说,假如东海划界忽视该大陆架是我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这一基本事实,划界结果。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各自所持原则的评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各自所持原则的评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各自所持原则的评析孙汀摘要自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出台以来,中日两国针对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争端不断。

1968年发表的《埃默里报告》更是为两国对于能源安全的角逐增添了一条导火索。

日本坚持以“中间线原则”划分我国东海大陆架,而中方则坚持“公平”、“自然延伸”等原则。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出台,以及国际法庭针对其他相似案例的评判,都彻底打破了日本平分我国东海大陆架的妄想。

关键词国际法大陆架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中间线原则作者简介:孙汀,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环境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156-02东海总面积约77万km2,是位于中国、韩国、日本三国陆地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域。

而在东海海水掩盖下的东海大陆架,作为世界上较为宽广的大陆架之一,面积约为54万km2。

1982年出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一款对大陆架所做的定义是“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架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东海大陆架的归属问题,自《大陆架公约》于1958年出台以来,在中日双方引起的纷争从来没有停止,且随着《埃默里报告》的出台不断升温。

对于中国和日本来说,这份报告所提供的最为重要的信息是,在台湾与日本之间的海域可能蕴藏着大规模的石油。

除此以外,钓鱼岛主权的归属也是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纷争中的焦点问题。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过程中,公平原则和中间线原则各有其拥护者。

坚持公平原则的国家一致认为,大陆架的划界主要通过协定的方式,在顾忌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考虑中间线原则;而拥护中间线原则的国家则认为中间线是划界的唯一的合理原则。

一、中方一贯坚持的原则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在东海的争端中,中国主张公平原则以及与之相应的自然延伸原则。

中日东海划界谈判简单演示

中日东海划界谈判简单演示
中日东海划界谈判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第76条规定 条规定 •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 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由陆架、 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由陆架、陆坡 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 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但不包括深海海底及 其洋脊。 其洋脊。在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 200海里时,沿海国可享有 海里时, 海里的大陆架。 海里时 沿海国可享有200海里的大陆架。如 海里的大陆架 果超过200海里,则最大为从领海基线起 海里, 果超过 海里 则最大为从领海基线起350海里 海里 米等深线100海里。 海里。 或2 500米等深线 米等深线 海里
简易示意图
油气资源的形成
基线走向
冲绳海槽的认定Hale Waihona Puke “春晓”油气田问题 春晓”
【中国外交部】 中国外交部】 平等协商达成互利双赢 外交部发言人姜瑜18日就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发表谈话。 外交部发言人姜瑜18日就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发表谈话。 18日就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发表谈话 谈话指出, 谈话指出,中日此次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并就共同开发第一步达成谅 是双方为落实两国领导人关于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 解,是双方为落实两国领导人关于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重 要共识而采取的重要步骤,也是双方本着求同存异的精神, 要共识而采取的重要步骤,也是双方本着求同存异的精神,通过平等协商 达成的互利双赢的成果。 达成的互利双赢的成果。 日外相】 【日外相】 两国关系的重大成果 日本外相高村正彦18日表示,日中两国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日本外相高村正彦18日表示,日中两国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18日表示 是双方无论在怎样困难的问题上都能通过对话加以解决的良好例证, 是双方无论在怎样困难的问题上都能通过对话加以解决的良好例证,也是 两国战略互惠关系的重大成果。 两国战略互惠关系的重大成果。

中日东海之争

中日东海之争

一、东海的地理情况
东海的海底地形比较复杂,基本上可 以分为两部分: 西部为宽阔的大陆架,成为东海大陆 架,占东海总面积的66.7%;东部为大陆 架,占东海总面积的66.7%;东部为大陆 坡。东海大陆架是世界上最宽阔的大陆架 之一,北宽南窄,平均水深72米,但是大 之一,北宽南窄,平均水深72米,但是大 部分海域的水深为60到140米,陆架外缘 部分海域的水深为60到140米,陆架外缘 在水深120到200米处。东海大陆架是我国 在水深120到200米处。东海大陆架是我国 大陆在海水下的自然延伸,直至冲绳海槽。
冲绳岛风光
一、东海的地理情况
东海是我国东部的一个边缘海,北起中 东海是我国东部的一个边缘海,北起中 国长江口北岸到韩国济州岛一线,南以广 东省南澳岛到台湾省本岛南端一线同南海 为界,东至日本琉球群岛,海域东西宽约 300至500公里,南北长约1300公里,总 300至500公里,南北长约1300公里,总 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 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上获得通过, 1984年12月 公约》 上获得通过,到1984年12月9日《公约》规定的签 字截止日期时, 159个国家和实体签了字 个国家和实体签了字, 字截止日期时,有159个国家和实体签了字,我国 政府也签署了该公约, 1993年11月16日 政府也签署了该公约,至1993年11月16日,已有 60个国家递交了批准书 个国家递交了批准书。 公约》中规定, 60个国家递交了批准书。《公约》中规定,“本 公约应自第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12 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12个月 公约应自第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12个月 生效” 因此《公约》已于1994 11月16日正式 1994年 生效”,因此《公约》已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 生效。 公约》 生效。《公约》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力量逐步壮大 的背景下出台的,力图在占世界面积2/3 2/3的海洋建 的背景下出台的,力图在占世界面积2/3的海洋建 立一套全新的法律制度, 立一套全新的法律制度,客观上维护了第三世界 国家的权益,也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 国家的权益,也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

日本划界案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摘要解读

日本划界案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摘要解读

日本划界案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摘要解读日本划界案,又称东海和平统一案,是日本同中国和韩国之间长期纠缠的岛屿划界纠纷的重要政治问题,是当前日中韩三边的一个热点话题。

2018年5月8日,由日本、中国和韩国三国成立的日本划界案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召开会议,成员发表“日本划界案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摘要”,涉及对钓鱼岛上、日本政府真正控制下的另三个小岛屿和东海附近地区的控制状况以及该地区气候、环境状况进行了梳理,并就领土划界和各自国家领海临近区域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双边的协议。

细读该文件,基本上可以将其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审慎确定岛屿划界,并正式确定毗连领海的边界线,日本应在中国和韩国之间实行中立,尊重每一国领土主权,尊重各国领海独立性,拒绝单方面放弃岛屿问题,不得以岛屿权及毗连陆海权问题影响中国、韩国和日本之间在和平、友好等共同原则上的合作关系;二是推动共同管治,日本和韩国在钓鱼岛上应当分享责任与开发的利益,主张在环境保护、进行和谐旅游等方面的“共同保护、共同发展、共同利用”;三是改善南海水域秩序,保证水域中的航行自由和安全,主张国家之间在和平、友好共处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军事冲突,加强双边协商解决办法,增加代表各国主权利益的对话沟通,促进共同的和平发展。

总的说来,日本划界案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摘要主要通过审慎确定岛屿划界,推动共同管治以及改善南海水域秩序等措施,从领土扩张、安全保障及长城经济发展等多方面考虑,旨在加强和促进中日韩三国就岛屿主权及其毗连领海临近区域问题进行磋商;促使日本和韩国就岛屿主权开展双边洽谈,尊重每国主权,拒绝单方面放弃岛屿;就南海问题,推动中韩及其他国家共同保护与发展,进而提高南海水域安全与维护各国海洋权益,力争构建一个持久稳定的东海和平统一格局。

中日东海油气田之争源于中日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分之争

中日东海油气田之争源于中日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分之争

中日xx油气田划界问题一、事件概述中日东海油气田之争源于中日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分之争。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岸国可以从海岸基线开始计算,把200海里以内的海域作为自己的专属经济区。

[1]专属经济区内的所有资源归沿岸国拥有。

中日两国之间的东海海域很多海面的宽度388海里,日本主张以两国海岸基准线的中间线来确定专属经济区的界线,即所谓的“日中中间线”。

但日方提出的中间线主张没有依据。

中方一直没有承认。

而东海海底的地形和地貌结构决定了中日之间的专属经济区界线划分应该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

中方考虑到存在争议,为了维护两国关系,一直没有在存在争议的海域进行资源开采活动。

对于东海划界问题上的争议,中方一贯主张双方应该通过谈判加以解决,多次强调,“主权归我,合作开发” 是解决东海问题的唯一正确选择。

二、吸管效应当日本媒体就东海问题对国民进行着越来越频繁的“视听轰炸”和日本政府越发强硬的进行着各种明里暗里的动作之时,很多人要问,日本方面从政府到民间缘何会有如此强烈的反映?这便可提到日方就春晓等油气田所提出的“吸管效应”以及在东海问题上日方所一直单方面强调的“中间线”原则。

根据“圣地亚哥宣言”的内容规定,由领土向外延伸200海里之内,属于所有国家的排他性经济区(经济专属海域),1960年之后的《国际海洋法条约》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也是如是规定。

但中日之间的海域宽度并不足400海里,最宽处也只有360海里,所以无法完全兑现这一规定。

日方借200海里经济专属区的概念以及旧“大陆架条约”第6条的规定,认为两国在划定距离不足400海里的经济专属区分界线时,要以双方等距离的中心线进行划分,就便是日方所强调的“中间线”原则。

日方早在1982年开始,曾数次向中国方面提出了此原则,希望正式界定两国的海洋经济专属区分界线。

中方显然一直不认同日方的说法,但当时因为邓小平访日的成功,两国关系正在进入全面发展期,日方对华的大量无偿援助和低息贷款正在源源不断的进入中国,两国的政治、经贸关系正处于后来被称之为“日中蜜月期”的良好发展阶段,为不使这种关系遭到阻碍和破坏,中方选择了回避的态度,在此问题上未给日方明确的答复,就连钓鱼岛也采用了“搁置原则”,而日本政府的理解是“中方默认了中间线原则”,这就为日后两国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产生的纠纷埋下了根源。

东海及南海问题

东海及南海问题
1978年,东海划界问题上表 示“搁置争议”,中国石油公司 始终在东海海域活动很克制。
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 多次否决日本石油公司申请,去 开发东海争议海域油气资源。
2003年8月19日,中 海油、中石油、英国壳 牌和美国尤尼科四家公 司,合作开发东海大陆 架“西湖凹陷”天然气。
2004年5月,日本媒 体开始大力炒作,中国 正向东海扩张,在中日 东海边界开采油气,会 霸占东海资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
东海西面是中国, 东面是日本的九州 和琉球群岛,北面 是韩国的济州岛和 黄海,南面与台湾 海峡与南海相通, 总面积约为75万平 方公里。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缘起
1961年,埃默里、新野弘发 现,东海的钓鱼岛周边可能蕴藏 石油资源。
1968年,“埃默里报告”, 明确指出“台湾与日本之间的大 陆架很可能是世界上最富饶的石 油储藏地之一”。
中日东海问题新的进展
东海军是摩擦不断 中日东海大陆架谈判几无进展 针对东海大陆架问题中国该怎么办?
中韩领海争端
韩国于1993年 至2000年间在 其上建立了平 台形状的“离 於岛综合海洋 科学基地”, 从事所谓“科 学研究”。资 料图:韩国在 苏岩岛上建立 的建筑














冲绳海槽南北长648海里,宽19-80海里,海槽 北浅南深,北部最深894米,中部1188米,而南部 深达2700米。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2500米深度是切 断大陆架的标准。
国际判例
• 1969年2月,联邦德国与丹麦、荷兰就北海 大陆架归属发生纷争。如果按中间线划分, 联邦德国所得大陆架最少,但事实上北海 大陆架多由联邦德国领土延伸出去。最后 国际法院判决联邦德国胜诉,从而确立了 领土自然延伸的原则。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第1期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第1期

摘要:近几年,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引起了各国广泛的注意,中日双方也在此问题上产生过不少争议,且各执一词。

所以对此问题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具有实际意义。

该海域丰富的石油资源使其成为相关国家争夺的焦点,冲绳海槽在划界中的效力问题以及确定中日双方权利主张正当性的核心问题。

中方的主张是以自然延伸原则来划分,日方的主张是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划分。

本文主要介绍双方的不同主张以及理由,探讨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借鉴类似先例来对此问题从国际法角度进行法律分析,以探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大陆架划界;自然延伸;等距离中间线;公平原则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由来(1) 东海概况东海,是中国三大边缘海之一,北起我国长江口北岸到韩国济州岛一线,与黄海毗邻,东北面以济州岛、五岛列岛、长崎一线为界,南以广东省南澳岛到台湾省本岛南端一线同南海为界,东至日本琉球群岛。

东海的面积大约是70余万平方公里,平均水深在1000余米,最深处接近冲绳岛西侧(冲绳海槽),约为2700米。

由于其处于交界位置,中日双方对其产生了权利主张的冲突。

(2) 争端的核心问题: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冲绳海槽在东海大陆架边缘,处于琉球群岛和钓鱼岛之间,是因琉球海沟的岩石圈扩展而形成的弧后盆地,大部分深度逾1000米,最大深度2716米。

冲绳海槽把中国的钓鱼台列屿和琉球群岛分开。

对于冲绳海槽法律地位的争议是:冲绳海槽能不能成为中日领土自然延伸的分界线?如果可以的话,其在中日大陆架划分中必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它如何影响中日在东海地区大陆架的划界呢?二、类似国际案例分析―北海大陆架案西德、丹麦与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也产生了与中日同样的争执。

西德反对用等距离原则来划分。

因为其海岸是内凹的,若以此方法划分西德所分到的大陆架区域十分有限。

而丹麦与荷兰坚持等距离原则。

1969年,此案被提交到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对挪威海槽的法律地位进行证明,最终论证了“应按照自然延伸为主,200海里为辅”的原则。

第八讲 中日东海划界之争

第八讲 中日东海划界之争
中日东海划界之争
一、春晓油田事件回顾
1969年,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等人所著的《东海 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一文发表, 文中 提出在东海中日韩大陆架交界处存在着世界上最 有希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资源。 1974年,日本和韩国不顾中国的反对,在中日韩三 国主张严重重叠的区域开发石油,并签订了《日本 和大韩民国关于确定邻接两国的大陆架北部边界 的协定》。但到目前为止,日韩在共同开发区域进 行的钻探尚未发现石油。
(一)日本的立场(中间线原则) 日本一直主张采用陆地间等距离中间线来 划分中日两国之间的东海大陆架。日方所 谓“本国大陆架”勘测的范围包括中国领 土钓鱼岛、日本与韩国有争议的独岛等海 域,总面积达65万平方公里,相当于日本 国土面积的1.7倍。
(二)中国的立场(自然延伸原则)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 中日间专属经济区的划分应该遵循“大陆 架自然延伸”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两 国海洋专属经济区分界线应在冲绳。
(三)国际法的解决原则 (1)公平原则是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应遵循的基 本原则。任何其他划界原则和方法,只有符合公 平原则才能适用。 (2)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法律制度的基础, 对东海岸划界将起着主导作用,为东海大陆架扩 展到冲绳海槽提供法律依据。 (3)等距离中间线不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规则。 等距离方法不适用于东海大陆架划界。 (4)成比例原则是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一个重 要因素。中国应当拥有同自己的海岸线成适当比 例的大陆架区域。 (5)冲绳海槽是中国大陆架与日本岛架的天然 分界线。
(二)中日东海的地理地貌 东海地区这一水域位于中国大陆与西太平 洋岛弧之间,是中、日、韩、朝四国领土环 绕的辽阔海域,东西宽大约150至360海里, 南北长630海里。东海水域最明显的一道天 然地质区隔界限就是冲绳海槽。在这些地 区,中国、日本和韩国单方面的权利主张在 很大程度上是重叠。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海洋法解读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海洋法解读
事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同时考虑其他具体的地理因素,以达到公平合理的划界效果。该
案确立的根据公平原则考虑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议解决的划界理念,在以后有关的国际实践
中反复得到确认。此后签订的20多个国际划界条约或协定②中绝大部分明确适用公平原则。
此后的多个重要的大陆架划界案③也将公平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加以适用。
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国坚持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划界的主张是坚持国际法
原则的具体体现。而日本依“等距离原则”擅自以“中间线”作为东海的“既定”边界线强
加给中国,显然违背了国际法的公平原则。(后文详加论述)
(二)冲绳海槽构成中日两国领土自然延伸的界限,应该作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考虑
中间线”铺路。钓鱼岛在整个东海划界中的重要作用也就不言而喻了。
以下引文:
摘 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东海的适用加剧了中、日之间的大陆架划界争议。
从海洋法角度而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遵循公平原则;冲绳海槽是中日领土自然延伸的界
限;日本主张的中间线不能作为东海大陆架界线;钓鱼岛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不应具有划界效
特征及有关国家的海域划界实践对这些问题做出了肯定的回答。
首先,冲绳海槽与其两侧大陆架具有迥然不同的地貌和地质特征。“冲绳海槽地貌以
的韩国、日本、台湾等东海周边各方纷纷在东海大陆架上单方面划定石油采矿区。东海大陆
架之争从此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之间展开。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加剧了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复杂性
中、日、韩三国均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均有权依据该公约主张
其在东海的大陆架权利。由于公约同时规定了“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两个对大陆

透视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

透视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

透视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自然延伸”还是“中间线”原则——国际法框架下透视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朱凤岚[内容提要]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症结在于:是按“自然延伸”标准采用“公平原则”划界,还是按“距离”标准采用“中间线”方法划界。

从长远来看,以国际法为依据,本着务实态度,承认客观存在的分歧,综合考虑各种相关情况,和平解决东海划界争议,是中日两国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 中日关系东海划界国际法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西接中国、东邻日本的九州和琉球群岛、北濒韩国的济州岛和黄海,南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总面积约为75万平方公里。

20世纪60年代末,东海大陆架及钓鱼岛周边发现蕴藏丰富的石油资源以来,中日两国间东海海底资源争端浮出水面。

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后,双方在东海海域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分歧日渐突出,争端愈演愈烈。

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缘起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近海海域的资源勘探开发备受瞩目。

1961年美国伍兹霍尔海洋学院地质学家埃默里和日本东海大学新野弘通过二战期间日美潜艇在钓鱼岛海域收集到的海底资料进行研究,首次暗示东海海域的钓鱼岛周边可能蕴藏石油资源[①]。

1967年,二人又在《朝鲜海峡及中国东海的地层与石油远景》研究报告中确认黄海、东海及南海大陆架藏有丰富的石油资源。

1968年在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的资助下,埃默里和新野弘等美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地质专家对东海和黄海进行了实地勘测,在其后发表的技术调查报告(“埃默里报告”)中明确指出“台湾与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很可能是世界上最富饶的石油储藏地之一”[②]。

一时间,国际石油资本纷纷聚焦东海海域,而石油资源极其短缺的日本、韩国等东海周边国家和台湾地区更是捷足先登,迫不及待地在东海大陆架上划定了石油采矿区。

到1970年9月底,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分别与美国等国际石油资本在东海海域设定了17块采矿区,其中仅有4块矿区未出现重叠[③],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随之浮出水面。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

中日东海划界问题之关键——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许硕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中州大学学报 2007年10月第24卷第4期 5-7页一、中日东海争端概况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西接中国,东面邻接日本的九州和琉球群岛,北面濒临韩国的济洲岛和黄海,南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

南北长约550至750公里,东西宽约260至520公里,总面积达752000平方公里。

东海海底地貌主要包括大陆架、大陆坡、冲绳海槽和琉球西侧岛坡等4个部分。

东海海底地势与中国大陆一致,由西北向东南逐渐倾斜,直至冲绳海槽,冲绳海槽以东为琉球西侧岛坡。

东海水域最明显的一道天然地质区隔界限就是冲绳海槽,在冲绳海槽以西的东海大陆架面积大约有54万平方公里,冲绳海槽本身的面积大约有21万平方公里,合计约为75万平方公里。

“在这些地区,中国、日本和韩国单方面的权利主张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

1968年10月,在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简称:ECAFE)新成立的“联合勘探亚洲近海海域矿产资源协调委员会(简称:CCOP)”赞助之下,以美国地质学家埃默里(K.O.Emery)为首的美、日、韩等国的12位地质学家,在黄海与东海进行了6周的地球物理测验。

测验报告称“台湾与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很可能是世界上油气储藏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

此后,东海以其惊人的油气储备被称为“第二个中东”。

丰富的油气资源可谓是导致东海争端的直接导火索,尤其是在20世纪末,随着中日两国对石油天然气资源的迫切需求,双方关于东海海底资源的主权归属问题互不相让,直接诱发了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议。

2004年5月,中国开发“春晓”油气田,2005年7月,日本经济产业省正式授权日本“帝国石油”公司在中日争议海域油气田的试开采权,中日之间东海争端激化。

在这场划界争端战中,我国主张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原则,坚持“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可侵犯的主权。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若干关键问题_王秀英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若干关键问题_王秀英

2007年11月第16卷第6期东北亚论坛N ortheast A si a Foru mN ov1,2007V o l116N o16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若干关键问题王秀英(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摘要]中日两国并非共大陆架是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首先明确的问题。

以此为基础,划界应适用并体现公平原则。

/中间线0由日本单方面提出,并非习惯法规则,且不符合东海实际情况,故不应成为划分两国大陆架的界线;钓鱼岛等岛屿面积小、主权存在争议且位于两国中界,依照国际实践,不应具有划界效力。

中日两国邻接东海的海岸线差异显著,因而/比例性0是公平划界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关键词]东海大陆架;公平原则;中间线;钓鱼岛;比例性[中图分类号]D8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411(2007)06-0078-(06)[收稿日期]2007-07-21[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际海洋法在解决中日海洋权益争议中的应用研究0(06XFX017)西北政法大学校级一般项目/从海洋法视角看中日东海海洋权益争议的解决0[作者简介]王秀英(1969-),女,陕西府谷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根据1982年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6的规定,每一沿海国至少可以拥有从测算其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大陆架。

这样,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的大陆架最大宽度不足400海里时,在这些国家之间就产生了大陆架划界问题。

中日两国隔东海相望,两国间的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为325海里,最小宽度仅为167海里。

这在客观上导致双方东海大陆架权利要求的重叠。

从海洋法视角澄清划界涉及的若干关键问题,有助于中国进一步认清日本的划界意图,及时地选择应对策略并最终和平解决双方划界争议。

一、中日两国是否共大陆架中日两国在东海是否共大陆架,是双方划界必须首先解决的第一个关键问题。

中方认为,中日在东海被冲绳海槽隔开,不共大陆架。

中国处在冲绳海槽以西、由本国领土自然延伸的东海大陆架上,日本则位于海槽以东的琉球岛架上;日方认为,中日两国共大陆架,东海大陆架止于琉球海沟,冲绳海槽是东海大陆架上的偶然凹陷。

中日东海划界之中间线方案_问题与评析

中日东海划界之中间线方案_问题与评析

第30卷 第2期 广东海洋大学学报 V ol.30 No.22010年4月 Journal of 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 Apr. 2010收稿日期:2009-12-24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国际法上的领土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NCET-08-0426) 作者简介:孙传香,男,1974年生,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海洋法究。

中日东海划界之中间线方案:问题与评析孙传香(武汉大学中国边界研究院,湖北 武汉430072)摘 要:中日东海划界历经旷日持久而未能解决,中国主张尊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大陆架之自然延伸原则,采取不同于专属经济区的方法对大陆架进行划界,而日本则始终坚持采用中间线对中日东海大陆架和经济专属区作一揽子划界。

无论从逻辑角度还是法理视角,日本主张在中日东海划界中适用中间线将混淆《公约》中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两种制度。

基于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地质与地貌特点以及公约对上述两种权利的不同规定,中日难以通过中间线对东海的海洋权益作出公平划分。

中日两国应以《公约》为依据,分别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作出安排,同时兼顾处理钓鱼岛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使中日东海划界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关键词:东海;中间线;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159(2010)02-0006-05The Median Line Scheme for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East China Sea:Defect and CritiqueSUN Chuan-xiang(China Institute of Boundary Studies , Wuhan University , Wuhan 430072, China )Abstract: The delimitation of East China Sea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still remains unresolved after the long-drawn-out negotiation . China advocates respecting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extens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established in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onvention" in this article), the method of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should be different from that of the EEZ. However, Japan has always been sticking to using the median line to get a package of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and the EEZ. From both the logical point of view and the legal perspective, Japan’s application of the “median line” delimitation of the Sino-Japanese East China Sea would confuse the concepts of EEZ with continental shelf which are prescribed in "the Convention". According to the geological and geomorphological feature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of East China Sea, it’s not right to delimitate the continental shelf with the median line. China and Japan should delimitate the EEZ and continental shelf respectively,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sovereignty of the Diaoyu Islands, to get a fair result.Key words: East China Sea; median line; the EEZ; the continental shelf.大陆架和经济专属区是国际海洋法中的两大重要制度,但无论是产生时间还是产生根据,两者都存在巨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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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东海划界案
大陆架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

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

它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

大陆架含义在国际法上,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岸国有权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其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大陆架有丰富的矿藏和海洋资源,已发现的有石油、煤、天然气、铜、铁等20多种矿产;其中已探明的石油储量是整个地球石油储量的三分之一。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核心是冲绳海槽的地位问题。

这一问题反映了双方在划界原则上的严重分歧。

中国主张“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是公平合理原则”,而“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

③1996年中国在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1982年公约)时声明:“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④而1998年颁布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法》同样规定“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⑤就东海大陆架划界而言,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而非日本岛屿的自然延伸,因为冲绳海槽构成了两国大陆架之间的天然界线。

而公平的划界结果就是要实现自然延伸原则。

因此,应当以冲绳海槽,而不是中间线作为两国的大陆架边界。

相反,日本是一个传统主张按照中间线划界的国家,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属于“中间线”集团,其1996年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如果日本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从日本基线量起的中间线,则中间线(或日本同外国议定的其他线)将代替外部界限的那一部分”。

⑥就冲绳海槽而言,日本认为它只是两国自然延伸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足以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因此主张以中间线为界。

不仅如此,日本在1974年1月30日同韩国签订的《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中单方面将其划定的中日假想中间线作为开发区朝向中国一侧的界限。

“中间线”与其他国际法原则的是相互冲突的:首先,中间线标准不符合专属经济区制度设立的宗旨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平划界基本原则;日本主张的实质是搞“平均主义”,明显违背了《公约》应根据实际情况公平划界的基本原则。

其次,中间线标准的主张有悖于现行国际法上通用的“海岸线长度与海域面积成比例”原则。

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
总的来看,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冲绳海槽的存在虽然不是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唯一的决定因素,但是他作为重要的不可忽视的地貌特征,的却应该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应为划界中应考虑的关键的因素。

冲绳海槽或者是作为划界的重要基础,或者是作为谈判的出发点,冲绳海槽的存在证明了日本所谓的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不适用两国东海大陆架的划界,他仅仅评分了两国海岸间的距离,而我们两国东海之间的权利重叠区域应该是自我国大陆架自然延伸的中断——冲绳海槽到日本200海里界限之间的区域。

如果按照日本现在主张所划定的中间线实际上位于真正的权利重叠区域中线的中国一侧,这样就否定了中国有主张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构成其领土的权利,而真是不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公平解决”的要求的。

有关海洋划界的国际法规则:
(一)海洋划界的最终目的是获得公平解决
中日两国都于1996年先后批准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⑧因此有关海洋划界问题应适用该公约的有关规定。

然而,由于海洋划界问题是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一个存在严重分歧的“核心问题”,为避免会议破裂,公约的有关划界条款“有意识地尽量避免含有实质性内容”。

⑨结果,1982年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划界的第74条和关于大陆架划界的第83条第1款都只规定,海洋划界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国际法院1985年在“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中评论说:“《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必须达到的目标,但未设计为达到这一目标可以遵循的方法”。

⑩然而,毫无疑问的是,海洋划界必须以获得公平结果为其最终目的,而且公平的划界结果“必须是有关国家间协议的产物”。

(11) 因此,“不顾其他国家的立场,企图用单方面行动确定国际海洋边界的行为是违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的”,(12) 同时当然也是违反公约上述要求的。

(二)公平原则/有关情况规则是海洋划界的习惯法
公平原则/有关情况规则主要是由国际法院在仲裁机构的帮助下通过判例发展起来的。

(13) 它要求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以期达到公平结果”。

(14) 该规则包含三个基本规范:一是和1982年公约一样强调结果公平;二是要求适用公平原则;三是应考虑一切与划界有关的情况。

就第二项基本规范而言,国际法院在其审理的第一起海洋划界案件——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就提出了一条重要的公平原则,即“协议不成时则应按照平分重叠区域的办法解决”。

(15) 国际法院分庭1984年在“缅因湾案”中重申了这一原则,认为其“本质上是公平的”,(16) 强调划界的“基本标准”是“在考虑案件特殊情况的同时,对当事国向海延伸的重叠区域,原则上要加以均分。

”(17) 这里的“重叠区域”指的是“权利重叠区域”,即有关各国依据国际法规定的权利基础所能主张的最大海域界限之间的重叠部分。

对专属经济区划界而言,其“权利重叠区域”一般为有关国家从各自海岸量起200海里界限之间的重叠海域。

(18) 但大陆架划界中的“权利重叠区域”比较复杂。

一方面,由于大陆架是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19) 因
此领土自然延伸原则是沿海国对大陆架最早的权利基础。

另一方面,由于受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出现的影响,如今沿海国可以对从其海岸量起直到200海里的大陆架提出权利主张,而不论自然延伸是否存在,这就是所谓的“距离标准”。

(20) 这一发展将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基础从之前唯一的自然延伸原则变为如今的自然延伸加距离标准。

就划界而言,距离标准的出现使得那些以前由于存在自然延伸的中断而不需要划界的大陆架区域如今也出现权利的重叠了,即由距离标准和自然延伸原则所引发的权利重叠。

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划界同那些完全由距离标准所引发的权利重叠或共处单一大陆架的划界是不同的,因为它需要均分的“权利重叠区域”是一国自然延伸界限和另一国200海里界限之间的区域,而不是从有关国家各自海岸量起的200海里界限之间的区域或是两国海岸之间的区域。

在划分此种大陆架边界时,为了确定是否存在自然延伸的中断以及自然延伸的界限,就必须要考虑地质和地貌因素这些“同大陆架法律制度有关”的情况。

(三)等距离不是划界原则,而只是一种划界方法
等距离是一种便利的制图方法,适用等距离方法所画出的线就是“等距离线”,它在海岸相向的情况下一般被称作“中间线”。

最早将等距离方法正式引入海洋划界的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

其第6条规定,如果有关国家不能就大陆架划界达成协议,“除因特殊情况应另定界线外”,海岸相向国家应“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间线为界线”(即海岸中间线),而相邻国家间的界线则应“适用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等距离原则决定之”。

很清楚,该条的意图绝非要规定一个独立的“等距离原则”,而是要规定一个受“特殊情况规则”限制的等距离规则,“即结合起来的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

(22) “由于特殊地理结构,适用等距离规则往往产生不合理和不公平的划界结果”,而“…特殊情况‟这个条件的作用是保证公平的划界”。

(23) 因此,只有当不存在“应另定界线”的特殊情况时,该规则才要求使用等距离方法划界。

而且,“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是一个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的条约法规则,由于中日两国均未参加1958年《大陆架公约》,因此两国间划界并没有义务适用这一规则。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解决方案之我见
(一)从努力的宗旨和原则的选择上看,以和平的方法解决东海划界问题理应成为我们的首选。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早已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管是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普遍性国际组织——联合国的《宪章》,还是联合国通过的一系列重要决议和宣言,都反复申明和确认了该原则。

(二)谈判协商是解决争端的唯一出路。

谈判是国际法赋予所有国家确定的以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法律义务。

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指出,谈判义务是一项法律原则,该原则是一切国际关系的基础,是《联合国宪章》第33条所承认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17]。

(三)具体方案分析。

笔者认为,争端的解决方案无非有正式划定边界线和临时安排两种:第一,冻结资源调查、勘探及开发活动。

争端所起便是因为双方在彼此有争议的区域内进行了单方面的资源调查、勘探及开发,所以,要平息争端就可以通过冻结上述行动,中日于协定期内不在重叠区域进行与海底资源有关的任何活动来实现。

但这显然只能暂时保持重叠区域的平静状态,既于双方无益,也不利于东海争端的真正解决。

第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采取先开发后划界的方案。

这是我国在解决有关主权、边界争端中的一贯主张,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认可和采用的一种功能性合作制度。

同时,它也是受到国际法理支持的一种可选方案。

北海大陆架案判决指出,在重叠海域,可“通过共同开发的协议来解决。

”杰瑟普法官认为“在争议但尚未划界而又有部分领土重叠的大陆架区域,共同开发原则…更为适用。

”[18]所以,在中日谈判协商过程中,日本应该搁置争议,不预设前提,以两国关系大局和东海地区稳定为重,力争东海争端的早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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