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这10项税收优惠政策不享受你就亏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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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这10 项税收优惠政策不享受,你就亏大了!
时间不等人,很快,我们就要和2017 说再见了,展望2018,有没有什么让你期待的事情呢,其他的管家不清楚,但下面这10 项税收的优惠政策,你不能不知道!优惠政策1:月销售额 3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 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 万元(含本数)至 3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提醒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经营范围中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销售服务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也就是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9 万元)免征增值税;同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也免征增值税;
相当于月销售额6万元(按季纳税18 万元)以下免征了增值
税!提醒2:增值税免征了,附加税费也相应地减免了。
提醒3:
小微企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 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只缴纳城建税。注意:这项减免三个附加税费的优惠政策不仅仅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也同样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企业。
优惠政策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银行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77 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 年1 月 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优惠政策3:年所得不超50 万元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 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7 年1 月 1 日至2019 年12 月31 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 万元提高至50 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 万元(含5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 万元,从业人数
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 万元,从业人数
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
提醒:对于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 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优惠政策4: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 年12 月1 日至2019 年12 月31 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提醒1: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提醒2:
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 万元扩大到100 万元。优惠政策5: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按90%计入
收入总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
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第二条规定:“ 自2017 年 1 月1 日至2019 年12 月31 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 计入收入总额”。
优惠政策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每户每年减税8000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 号)第一条规定: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
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 12
x实际经营月数。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7 年 1 月1 日至2019 年12 月31 日。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 年12 月31 日未享受满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 年期满为止。优惠政策7: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人每年减税4000 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第二条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 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优惠政策8: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 号),明确“自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2019 年12 月31 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