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二章1-资料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所负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四)、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一)、法律冲突
(三)、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识别(定性)
(三)、外国法的查明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乙
丙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甲
乙 丙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一)、协商和调解
(二)、国际商事仲裁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二)、区际调查取证
(三)、内地对台湾民事判决的执行
(四)、涉澳相互执行判决
国际私法之中国实践冲突规范
区际司法协助。
国际私法(第六版)第二章
星蓝海学习网
第二章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国际私法学的发展历史
二、国际私法学的形成
国际私法学形成的标志,是14世纪初在意大利出现的“法则 区别说”和17世纪在荷兰出现的“国际礼让说”。
(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别说”(statutist theory)的创建人、评论法学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8
星蓝海学习网
第二章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二、现代形成中的国际私法
(一)古文明国家的国际私法踏步不前 虽然在中国最早出现了萌芽状态的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但
自此后历经宋、元、明、清初,中国的国际私法没有什么 发展。 (二)国际私法在现代资本主义的欧洲的形成 在欧洲,随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形成和发展,随着对外经 济扩张和殖民统治的需要,欧洲国家加快了制定国际私法 规范的速度。
三、国际私法学的发展
(一)现代国际私法学(1848—1917) 3.既得权说 4.法律社会目的说 5.法权独立自主说 (二)当代国际私法学(1917年至今) 1.对外政策需要说 2.比较国际私法学说 3.法院地法说(新属地主义说)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16
星蓝海学习网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3
星蓝海学习网
第二章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发展展望
三、中国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展望
(一)中国国际私法发展的展望 (二)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展望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1
星蓝海学习网
问题
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内容及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考研)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二)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 的解决
其三,对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不作内国国籍和
外国国籍之分,为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指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 系的国籍为准。例如,瑞士。 我国现行国际私法立法尚无关于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规定,但最 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对这个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国或与其有最密切 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这一规定没有涉及双重或多重 国籍者有一国籍为中国国籍的情况,这是因为我国国籍法不承认 中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一个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 了中国国籍。另外,就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二言,在确 定与其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时,其贯常居所所在地应该是优 先考虑的因素。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自然人 法人 国家 国际组织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
位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二、自然人的国籍 三、自然人的住所
四、自然人的居所
一、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是国际私法的基本主体。自然人
(一)法人国籍的确定
(二)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 我国在一些单行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对法人的
国籍的确定作过若干规定。从这些规定不难看 出,在今天正常的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我国主 张依据法人的设立登记地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例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第184条也规定:“外国法人以 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这一 规定进一步表明,我国在实践中是以法人登记 成立地国为其国籍国的。
国际私法课件第2章
二、欧洲大陆国家
(一) 欧洲大陆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说 毕耶(Antoine Pillet, 1857—1926)。 巴迪福(Henri Batiffol,1905—1989)。 齐特尔曼 (Ernst Zitelmann, 1852—1923)。 拉贝尔等比较国际私法学派(comparativ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school)的代表。 克格尔(Kegel, 1912—2006 )。
第二节 法则区别说时代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胡伯三原则 (1) 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 其臣民,而在境外则无效;(2) 凡居住在其境内的, 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 臣民;(3) 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 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们在内 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内国及其 臣民的权利或利益。 这三项原则的提出,实际上把普遍主义的观点完全 推翻了,并把国际私法纳入了特殊主义——国家主 义的轨道。
13
一、英美国家
(五) 里斯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他在改造传统冲突法体系的基础上,主持编纂了以最密 切联系原则作为理论基础的《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Conflict of Laws, 1971)。 首先,它实现了理论基础的彻底变革,以“最密切联系 原则”取代了“既得权”学说;其次,抛弃了硬性冲突 规则,以可供选择的系属公式代替了不变的单一系属公 式。 该《重述》第6条是它的核心条款,确定了“最密切联系 原则”所要求的具体内容,并指出了法律适用的一般原 则,提出了进行法律选择时应该考虑的因素,从而开创 了把“(法律选择的)规则”和“(法律选择的)方法” 结合起来加以规定的很好的范例,而且还表明冲突法所 追求的并不能局限于实现“冲突正义”,还应包括州际 和国际关系上的利益,法院州以外的其他州的政策和司 法的便捷的利益,等等。
高教社2023马工程国际私法学教学课件u2
代表人物:里斯(美国) 主张:选择法律时,哪个地方的法律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有
最密切联系,就适用哪个地方的法律。根据特定领域的具体 要求规定了多个连结因素,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灵活选择准 据法。
影响:改变了传统冲突法僵硬、机械的法律选择方式,赋予冲突规范 极大的灵活性和实用性;将外国法纳入更普遍的“公正和有效”判断 标准,不仅受到美国理论界和司法界重视,也被其他国家和一些国际 条约所借鉴。
划分依据:立足于现行法具体规定还是更合理的处理结果
利益分析方法(interests analysis approach) ➢ 内 容 : 透过法律冲突的表象,分析其背后 的利益冲突,然后根据利益冲突的情况决 定法律的选择。 ➢ 实质:将传统冲突规范中表示空间场所意 义的连结因素,变为以利益的有无、大小 作为法律选择的标准。 ➢ 代表学说: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方法、克 格尔的利益法学。
第二章
国际私 法
(八)法律直接适用理论(theory of loi d’application immediate)
代表人物:弗朗西斯卡基斯(希腊裔法国籍) 理论主张: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某些特殊的民商事关系的具有强
制力的法律规范在调整民商事关系时,不必援引冲突规范,可直 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关系。 影响:注重国家在国际民商事交往过程中不能放弃和不容减损的 核心利益,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引起学者和立法者 关注。
➢ 评价:发挥法官能动性,保证案件合理判 决;但分割过细,可能会加重司法任务。
第二章
思考题
1.比较法律关系本座说与法则区别说的主要差别。 2.比较政府利益分析说与利益法学的异同。 3.试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4.比较法域选择方法与规则选择方法的根本差别。 5.你对适用外国法的理由有何看法?
第02章 冲突规范概述-国际私法
既得权说
比尔主要观点:法官只有义务适用国内法,既不能直接 承认和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更不 能承认外国法在内国的效力,而只是将当事人根据外国 法或外国判决所取得的权利,作为一项事实予以保护。 美国1934年第一次《冲突法重述》:当法律产生一项权 利时,这个权利本身就构成一项事实,除非它被自己的 法律所改变,它应该在任何地方得到承认。 评价:承认权利,却不承认权利赖以产生的外国法在那 国的“域外效力”
政府利益分析说
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家的利益。如果 两个外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为无利益的第 三者,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依 自由裁量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评价:尽可能地适用法院地法,否定冲突法存在 的必要。
最密切联系说
产生时间和代表人物:现代 美国学者里斯等 主要观点:一国适用某一外国法是因为该外国法 与有关涉外案件或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 的联系。在法律适用时,哪一个法域与案件的事 实和有关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就适用该法域 的法律。 评价:给法律选择带来灵活性和生命力,是现代 国际私法中有重要影响的一种法律适用理论。
本地法说 (Local Law Theory)
产生时间和代表人物:美国学者库克(1942年, 在其《冲突法的逻辑与法律基础》中提出),是 在否定既得权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主要观点:法院适用外国法,只是采用了与涉外 因素所涉及的那个国家中的法律中相同或相似的 规则作为自己的规则,这样就将外国法规则“合 并”到“本地法”中,因而法院所承认和执行的 权利并不是外国的权利,而只是根据自己的法律 所创设的权利,即所谓的“本地权利”。
国际正常交往说
中国学者大多持这一观点 一国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承认并适用另一国 的法律,是国际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出现的 现象。从根本上讲,承认根据外国法产生的权利 或适用外国法,是一国主权范围的事,因此,它 只应由各国自行决定。但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中,只要外国法不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各 国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及本国人民能够同外国 进行正常的民商事交往的需要,应适用外国法。
国际私法学完整版课件
❖
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调整对象
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或者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或者称国
同侧面给国际私法下的定义。在比尔之后,又有各种各样
的新定义出现。
❖
从古今中外有关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可知,为了全面、
客观地理解和把握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的内
涵与外延,可从统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
范围的本质特点的角度将其定义为:
❖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 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 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 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与外延 ❖ 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 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实质 ❖ 四、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类型 ❖ 五、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定义
❖ 就我国目前大多数学者观点来看,通说主张使用国际私 法这一名称。
❖ 二、国际私法的内涵与外延
❖
由于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范围的理
解不同,中外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国际私法下过种种定义。
美国学者比尔(Beale) 1935年曾写了一本《冲突法专论》
(Treat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的著作,收集了不同学者从不
国际私法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渊源
2.本案应适用何国的法律?
案例3:飞宇公司诉神屋公司国际海上船舶 碰撞侵权损害赔偿案
案例3:飞 宇公司诉神 屋公司国际 海上船舶碰 撞侵权损害
赔偿案
【案情简介】
1994年7月10日14时,利比里亚飞宇航运公司所属的 “飞宇”轮与巴拿马神屋海外经营公司所属的“延讯” 轮在中国黄海东部的公海海面上发生碰撞(两船均在 巴拿马登记注册),造成“飞宇”轮机舱进水沉没, “延讯”轮首部和左舷船尾受损。“延讯”轮碰撞后 撞到停在近旁的一艘中国渔船,致使该渔船沉没,2 人死亡。1996年1月11日,飞宇公司获悉“延讯”轮 抵达中国大连港,遂向大连海事法院提出扣船保全申 请。大连海事法院准予该申请,扣押了船舶,并于被 申请人向大连海事法院提供了300万美元担保后,解 除了扣押。1996年2月12日,飞宇公司向大连海事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神屋公司赔偿损失。经调查,本案 碰撞中飞宇公司负有60%的过失,神屋公司负有40% 的过失。
白雪夕阳
【问题】1.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 2.本案原告起 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3.本案准据法应如何确 定? 4.依照我国《海商法》,本案两船的损失 应如何承担? 5.假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 渔船所有人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神屋公司,要 求其全部承担渔船和人身损失。法院将两案合 并审理,按照我国《海商法》,神屋公司是否 应该全部承担渔船损失和人身死亡损失?
第二,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 要渊源是成文法 。
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和态度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判例不是 法律的渊源,它只对具体案件具有法律 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其他案件的 法律依据。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 要通过三种方式发挥作用: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 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涉外民事关系 的立法或司法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所 作出的“解答”、“批复”等指示性司 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 具有拘束力。
国际私法示范法
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的目的是规范和协调各国之间的私法关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合作和互信。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合同、侵权、财产等私法关系。
第三条:各国应当互相尊重和认可彼此的司法主权,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跨国私法争议。
第二章:管辖权和适用法律第四条:跨国私法争议的管辖权由争议地法院认定,争议当事人可协商选择管辖法院。
第五条:争议地法院在决定管辖权时,应考虑诸多因素,包括争议双方的合意、争议与争议地的联系等。
第六条:适用法律应当根据国际公序法原则和争议与哪个法律体系的关联程度决定。
第三章:合同第七条:跨国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终止应当遵循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第八条:当合同条款涉及国际私法问题时,应当参照国际惯例和相关国际公约进行解释和适用。
第九条:在争议解决时,争议双方应当优先选择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选择合同约定的仲裁或国际仲裁进行解决。
第四章:侵权第十条:跨国侵权行为应当适用受害人或受害物所在国的法律。
第十一条:受害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受害人所在国法院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解决。
第十二条:跨国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财产第十三条:不动产的法律适用以该物所在地法律为准,移动财产适用法律以合同当事人协商为准。
第十四条:当财产发生受损、丧失等情况时,受损、丧失国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五条:争议双方应当尽力通过和解、调解等友好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六条: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方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国际司法协助第十八条:各国应当加强司法协助,包括证据交换、传票等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九条:司法协助应当遵循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法施行前已发生的跨国私法争议,适用争议发生时的法律。
国际私法-第二章
国际惯例在我国的补缺功能。
四、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
根据一些国家的传统或立法以及若干国际条约的 规定,一般法理(或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私法的一般 原则,公平与善良原则及特定的学者(或学派)的学说 等,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可作为解决国际私法实体问题 争议的依据。
在我国,目前都无允许在处理涉外民商事争议时, 可参考(更不用说可引用)某一人(或某一派)的学说或一 般法理或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判案的规定与判例。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与外延 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实质 四、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类型 五、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定义
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调整对象 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或者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或者称国 际私法关系(Relation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私法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
各国涉外民事诉讼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国际统一民事诉讼规范 程序性规范 各国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国际统一商事仲裁规范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其双重性,既具有国内法渊源, 包括国内立法与司法判例,又具有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与国际惯 例。有时候还包括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
国际私法课件(第二编英文)ppt
国 际 私 法
3、 Lega rights and capacity to act 4、International bankruptcy
国 际 私 法
act
2) Conflict of natural person’s capacity to act
Age of adult and minor Different legal system (Interdiction) 3) Application of law for natural person’s capacity to
1) Conflict of legal person’s capacity for rights and capacity to act 2) Application of law for legal person’s capacity for rights and capacity to act
国 际 私 法
Chapter 5 State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Section 1 State 1 Characteristics of State as the subject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2 Theories on State Immunity Section 2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 Characteristic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as the subject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2 The privilege and immunity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国际私法第二章
——这条规定被认为是最早的关于国际私法
的规定. 的规定.
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与理论唐朝后裹足不前 . 北洋军阀政府曾于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 年颁布了中国历史 北洋军阀政府曾于 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法律适用条例》 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 《法律适用条例》. 1953年6月6日中国台湾地区对《法律适用 日中国台湾地区对《 年 月 日中国台湾地区对 条例》修订后公布了《 条例》修订后公布了《涉外民事法律适用 现应适用. 法》,现应适用.
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不仅在形式上, 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 内容上有了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内容上有了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首先,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规定愈 首先,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 趋详明. 趋详明. 其次,增加了法律选择的灵活性. 其次,增加了法律选择的灵活性. 最后,在结构上,设有总则,分则,而且 最后,在结构上,设有总则,分则, 大都分别就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及外国法 大都分别就案件的管辖权, 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三个方面作出规定,大大 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扩大了传统冲突法的内容,提高了冲突法适用 扩大了传统冲突法的内容, 上的针对性,明确性和预见性. 上的针对性,明确性和预见性.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
国际私法的统一化是指国际组织, 国际私法的统一化是指国际组织,区域性国 际组织统一国际私法规范,包括冲突规范, 际组织统一国际私法规范,包括冲突规范,法院 管辖权规范和关于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等 法律规范的活动. 法律规范的活动.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区域性的国际组织. 区域性的国际组织. 为国际私法的统一化作了许多工作,特点 为国际私法的统一化作了许多工作 特点.
2024版国际私法学
2024版国际私法学合同目录第一章:前言1.1 编写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和术语第二章:合同主体2.1 委托方信息2.2 代理方信息2.3 法律资格确认第三章:服务内容与要求3.1 服务内容概述3.2 服务具体要求3.3 服务完成标准第四章:合同价格与支付条款4.1 服务费用确定4.2 支付方式规定4.3 费用调整条件第五章:合同履行5.1 履行地点5.2 履行期限5.3 履行方式第六章:知识产权6.1 归属原则6.2 使用限制6.3 侵权责任第七章:保密条款7.1 保密信息定义7.2 保密义务7.3 信息披露限制第八章:违约责任8.1 违约认定8.2 违约补救措施8.3 违约金规定第九章:不可抗力9.1 不可抗力定义9.2 通知义务9.3 法律后果第十章:合同变更与解除10.1 变更条件10.2 解除条件10.3 法律后果第十一章:争议解决11.1 解决方式11.2 适用法律11.3 管辖法院第十二章:附加条款12.1 特殊约定12.2 条款修改12.3 其他事项第十三章:合同生效13.1 生效条件13.2 生效时间13.3 合同期限第十四章:签字栏14.1 委托方签字14.2 代理方签字14.3 签订日期14.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 第一章:前言1.1 编写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委托方与代理方在国际私法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2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委托方委托代理方提供国际私法相关的专业服务。
1.3 定义和术语合同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和定义见附件一。
第二章:合同主体2.1 委托方信息委托方名称:______注册地址: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2.2 代理方信息代理方名称:______注册地址: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2.3 法律资格确认双方均声明具备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法律资格。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要求3.1 服务内容概述代理方将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国际私法咨询、代理诉讼、仲裁等服务。
最新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教学讲义ppt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 (二)意大利学派 ➢ 1、历史条件: ➢ (1)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统一意大利的思潮日益
高涨; ➢ (2)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出现了大批海外移民,
需要保护这些移民的利益。 ➢ 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 孟西尼:1851年《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 ➢ 孟西尼三原则:(1)民族主义原则;(2)意思自
➢ 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 ➢ 1898年《日本法例》 ➢ (三)变革阶段(参见第一章第三节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
的发展趋势)
第二节 国际私法立法史
➢ 二、国际立法史 ➢ (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1、1893年在荷兰举行了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2、1951年第七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海牙 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使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转变为 一个真正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中国于1987年成为其成员国 ➢ (二)泛美会议: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 ➢ (三)欧盟:1980年《关于合同法律义务法律适用 公约》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 一、国际私法的萌芽时期 ➢ (一)罗马法时代的“万民法” ➢ (二)种族法时代的“极端属人主义” ➢ (三)属地法时代的“极端属地主义”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 二、法则区别说时代 ➢ (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 ➢ 1、法则区别说首先在意大利产生的原因: ➢ (1)东西方经济贸易的发展促进了意大利北部资本
(行为法则)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 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 胡伯:《论罗马法与现行法》
➢ “胡伯三原则”:
➢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 但在境外无效;
➢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 为主权者的臣民;
国际私法第二章 (2)
例外:绝对依内国法
内国不承认的外国制度
2、国籍法说(孟西尼的三原则)(意大利学派)
孟西尼是意大利19世纪中叶的一位政治家兼法学 家。他于1851年在都灵大学发表了题为《国籍乃 国际法的基础》的著名演说,极力主张每个人都 适用其本民族的法律。认为国籍、当事人和主权 这三种因素的作用构成了法律选择的基础,而其 中国籍的作用尤为重要,任何法律关系所应适用 的法律,原则上都应以国籍作为连结因素,只有 在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或者在适用外国法违反本 国公共秩序时,才可以采用国籍以外的其他因素 来选择适用什么法律。
4、1896年《德国民 法施行法》
——是19世纪国内国际 私法立法的最高成就 的代表 ——首次系统规定民事 法律冲突问题的成文
法
内容: •当事人法律地位的确定
•法律行为的方式、
•侵权行为、
•婚姻家庭关系、
•继承关系、 •反致制度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三、现代和当代发展中的国际私法
(一)现代与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两个阶段
(3)对于“混合法则”,应适用属地法。
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 荷兰学派的主要代表有巴根多斯、约翰· 伏特和优利 克· 胡伯。其中,胡伯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则: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 但在境外则无效;(一国法律约束领土上的一切人,在域 外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 为主权者的臣民; (3)每一国家的法律己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 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 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其臣民的利益。 因此,这种理论被称为国际礼让说。
•法律的域内效力亦称属 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 法律的空间效力,即国 内立法对本国境内的所 有人、物和行为都有效 。
国际私法1-2章97-03资料
LOGO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 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 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规范和组成
国际私法由下列规范组成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二、冲突规范 三、统一实体规范 四、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利益的代表。达氏为法国封闭城市布列塔尼省的贵族,推崇封 建割据性的地方自治。
LOGO
4.内容 (1)杜氏: a.首创契约关系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b.赞成人法、物法的划分,但主张扩大“人法”的范围 (2)达氏: 法律大都是物法,只有少数例外情况下才具有“人法”性质。
“混合法”也属于物法。主张扩大物法的范围。 5.评价
LOGO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LOGO
一、国际私法渊源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 国际私法渊源是指国际私法的存在方式或者表现形式。 2.特点 (1)双重性,既有国际法渊源,又有国内法渊源。 (2)多样性,既有制定法,又有习惯法,还有国际私法理论和学说。 (3)差异性,各国对国际私法范围认识不同,对国际私法渊源的认定
杜摩兰首创的“意思自治”理论现已成为合同法律适用的普遍原 则,并有向其他领域扩展之势。
达让特莱坚持法院适用外国法是一种例外,回归属地主义,从整 个历史发展来看是后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国际私法学说史
2
国际私法立法史
3
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2020/7/30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法则区别说时代 二、近代国际私法学说 三、当代国际私法学说
2020/7/30
法则区别说时代(13-18世纪)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源自巴托鲁斯 • 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完善了法则
三原则 • 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适用,
并约 束202其0/7/30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
• 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长期居住的和 临时
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
• 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领域内有效 实施
的法律,处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境内保持其 效力,
只要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 2020/7/30
• 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问题,依属人 法
按照当时情况,能产生效力的契约,依契 约地法
关于法律行为方式,依行为地法
2020/7/30
• 关于行为的限制,依法院地法,但已指定 履行
地者,依履行地法
关于继承的冲突,可分为两种情况:(1) 无遗 嘱的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2)关于遗嘱执 行的方 式,依行为地法
2020/7/30
文句区别说
• 一个英国死者遗留在意大利的土地的无遗 嘱继承
• “不动产应归于长子”属于物法 不适用用 于意
大利土地 • 2020/“7/30 长子应继承财产” 属于人法 可适用于 9
法国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I:杜摩兰
• 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但 极力
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缩小“物法 ”的适
的,只有在极其例外的场合,才应赋予它们 “人法”
的效力,才可随人所至而及于域外。
2020/7/30
• 发展“混合法”概念,认为尽管混合法既 及于
物,又及于人,但更接近于物法。
• 在一个习惯不能确定是属“物”的还是属 “人”
的时候,应该把它看做是物法。
2020/7/30
荷兰国际礼让说
代表人物:胡伯
2020/7/30
• 意思自治原则 提出“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在契约关系
中, 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
即令当事人在契约中未作明示的选择,法 院应 推定其默示的意思,即根据整个案情的各种 迹象判 断202当0/7/30事人的意思之所在。
代表人物Ⅱ :达让特莱
• 认为只要有可能,一个法则就应该认为是 “物”
区别 说理论,并使其系统化。
2020/7/30
法则
• 物的法则 属地的,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
内适用
• 人的法则 属人的,只要不是“令人厌恶”的法则,
可以 2020/7/30
• 混合法则 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在法则制定者领 土内
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2020/7/30
冲突法规则
小结法则区别说
特点
• 以法则而不是以法律关系作为研究的出发 点,
将法则区别为不同的种类,而分别决定其适 用的范
围。
2020/7/30
• 公式 法则区别说:“××法用来解决××问题 ,是
否有域外效力(针对物或人)。
202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