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恐怖犯罪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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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恐怖犯罪概述
恐怖主义是实施者对非武装人员有组织地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通过将一定的对象置于恐怖之中,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行为,而民航恐怖犯罪又是各种恐怖犯罪中危害较大的。9·11恐怖袭击事件已经过去五周年,但恐怖主义犯罪越来越成为当代世界的一大突出公害,是全人类文明社会的共同敌人,严重危害世界和平与安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当前正值我国民航业大发展时期,民族分裂势力活动猖獗,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各种社会不公平现象加剧等等,这些因素都可能成为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的诱因,严重威胁我国航空安全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分别加入联合国和国际民航组织通过的反恐怖主义公约。L(来自超星电子图书)
惩治危害国际航空罪国际公约
危害国际航空犯罪,严重侵害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航班的经营,损害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任,甚至影响国家之间的正常外交关系,为世界各国人民所痛恨,也为有正义感和人道责任的政治集团所不齿。早在上个世纪,严厉惩治这种犯罪活动,已成为国际社会之共识。国际社会多次召开会议,商讨共同合作惩治与防范危害国际航空的犯罪活动,并签订一系列的国际公约。
1 东京公约
1963年9月14日,由61个国家参加的东京国际航空法会议上签订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该公约共7章26条,于1969年12月3日生效。其主要内容是:在航空器上实施任何触犯刑法之行为的任何人均适用本公约;确认航空器登记国对发生在航空器上的犯罪行为有优先管辖权;机长有权对机上犯罪者采取正当而必要的措施,以保证飞行安全;规定了非法劫持航空器的概念;规定航空器降落国有义务允许旅客与机组人员尽快继续其旅程,并将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交还给其合法所有人。
2海牙公约
东京公约虽然规定了非法劫持航空器的概念,但只是援引国际海洋法中关于海难救助的习惯法规则,重点不是惩治劫机犯罪,也没有规定对劫机罪行的特殊惩处规则。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对危害国际航空的犯罪行为起到遏制作用。相反,1969至1970年,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却达到历史上的高潮。最引人注目的是1970年9月6日巴勒斯坦人民阵线游击队在1天之内劫持了4架从欧洲飞往纽约的国际航班。单纯的劫机犯罪也扩大为在地面直接攻击民航器和民航设施,炸毁飞机、危害人质以及进行财物和政治敲诈。触目惊心的恐怖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严重关注,也直接促使77国外交代表于1970年12月1日在海牙召开特别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简称海牙公约。该公约于1972年2月24日生效。海牙公约由前言和14条正文组成。其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在内容上,明确规定了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要件,并宣布此种犯罪为国际罪行,各缔约国对劫机者享有普遍的刑事管辖权,实行“或引渡或起诉”的刑事追究原则。
3蒙特利尔公约
在危害国际航空的犯罪中,除劫机之外,还有毁坏航空器及航行设备,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行为。最典型的表现是在航空器上预先安置爆炸物,造成机毁人亡的惨重后果。这种行为在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也发展到严重的程度。例如1970年2月11日,就发生了瑞士和奥地利两架客机被炸事件,其中瑞士航空公司的客机在苏黎世起飞9分钟后在空中爆炸,机上47名人员全部罹难。国际民航组织在草拟海牙公约时,就准备制定惩治此类犯罪活动的国际公约。考虑到这种犯罪行为与劫机有所不同,便决定再单独拟定一个相应的公约。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于1971年9月8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召开了由60个国家参加的国际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该
公约于1973年1月26日生效。
蒙特利尔公约共有正文16条,旨在惩治除劫机之外的其他危害航行安全的犯罪行为。除其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有所扩大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司法管辖原则有所创新外,其他内容大都和海牙公约相同。因此,有人将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称为反劫机公约,而将蒙特利尔公约称为反毁机公约。
4《补充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的制止在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鉴于袭击国际机场的事件时有发生,1988年2月9日,国际民航组织在蒙特利尔召开了由8个国家参加的航空法会议,讨论并通过了该议定书。议定书是对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重点是惩治袭击国际机场的非法暴力行为。
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行为类型
根据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规定,本罪之客观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劫持飞机
根据海牙公约之规定,劫持飞机是指以暴力、暴力威胁或其他恐吓方式,非法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的行为。所谓“飞行中”,根据东京公约第1条第3项之规定,是指“从航空器为起飞而启动时起,到着陆滑跑完毕时止”的任何期间。后来为了扩大保护范围,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都对“飞行中”的涵义作了扩张的解释。海牙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均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在这期间实施劫机行为,均构成犯罪。这种扩张解释实乃同劫机犯罪作斗争所必需。另外,四个公约对“航空器”也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只是指民用航空器,而不包括供军事、海关或警察使用的航空器。这一限定,适用于危害国际航空犯罪中所有侵害航空器的场所。
2侵害航空器内人员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的暴力行为,亦构成本罪。
3危害使用中的航空器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这是指毁坏、损坏或在航空器内放置毁坏性物质,而致使该航空器无法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的所有行为。所谓“使用中”,是对航空器保护范围的界定。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2条第2项的规定:“航空器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为某一次飞行而进行航空器飞行前准备时起,到任何降落后24小时止,均被认为在使用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应包括本条甲款所规定的航空器在飞机中的整个期间。”即“使用中”的范围大大广于“飞行中”的外延。
4破坏航行设备、扰乱航行秩序
航行设备是指直接服务于航空器飞行的设施。在国际航空法中,航行设备均是指包括机场、无线电服务、气象服务等在内的几乎所有的地面服务设施。扰乱航行秩序,原来仅指扰乱通讯工作而言,从目前的形势看,也不排除扰乱航空港管理工作的行为。
5危害国际机场
这是蒙特利尔议定书中新确立的一种犯罪行为。行为人只要在国际机场上实施了足以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暴力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它主要是针对使用暴力袭击机场的恐怖活动。传递虚假情报
6 虚假情报,有可能直接导致飞行危险,或者改变原定航线,或者迫降于非预定地点,对航行安全构成威胁。美国、澳大利亚航空公司都曾遇到过用电话欺诈,谎称在机场或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