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血液项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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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血液项目价格的

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琼卫计[2011]44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9.13

【实施日期】2011.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血液项目价格的通知

(琼卫计[2011]44号2011年9月13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物价局,省直属医疗机构,省血液中心: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供血安全,满足临床用血需要,经研究,决定对我省血液价格进行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血液中心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血液中心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省血液中心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详见附件。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液中心供应供血价格、配血费、储血费。除此之外,不得自立项目收费。

配血费按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储血费按供血价格的10%收取。

三、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要制定用血计划,并储存一定数量的血液。血液中心按计划向医疗机构送血免收费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计划外临床用血送血费由医疗机构承担,送血费标准由医疗机构和血液中心协商确定,不得再向患者收取。省血液中心及其三亚、儋州、琼海三个分中心向所在市以外的、具备用血资质各乡镇卫生院及农场医院紧急专车送血的(由医院或卫生院征求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送血费由患者负担,送血费由双方根据送血成本协定。

四、血液中心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并自觉接受卫生、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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