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豁免理论
论国家豁免原则
论国家豁免原则作者:徐龙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1期摘要: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共同课题,其理论基础源于国家主权原则以及由该原则引申出来的国家平等和独立。
关于国家豁免的适用范围,长期存在绝对豁免论和相对豁免论的争议。
本文拟对通过对该原则的内涵、理论依据、发展作简要概述,重点探讨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理论之争,在分析当前我国关于国家豁免理论现状的基础上,对国家豁免立法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在国际事务中保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关键词:国家豁免;主权平等;绝对豁免;限制豁免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158-02作者简介:徐龙(1988-),男,河北承德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助理检察员。
一、国家豁免概述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1]。
从概念分析,国家豁免的本质是解决主权冲突的一种妥协方式,是一国属地管辖原则的例外。
二、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的理论之争国家豁免理论发展具有历史性,当前存在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理论之争,但二者并非同时产生,绝对豁免论是最古老的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萌芽于13、14世纪,其认为主权国家之间是独立的,平等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所以,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无论其性质如何,均应享有豁免。
而限制豁免论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并已逐渐成为当前理论与实践的主流观点,该理论认为一国家的法院在处理国家主权豁免问题案时,应把国家行为依其性质或目的分为主权行为(亦称非商业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商业行为);把国家财产分为用于国家事务的财产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对于属于主权行为和用于国家事务的财产给予豁免,对于非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财产不应享有豁免[2]。
国家豁免理论的发展与中国的实践
国家豁免理论的发展与中国的实践作者:窦振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3期摘要本文对国家豁免理论的发展进行阐述,并对国家管辖豁免理论作出评价,明确提出限制豁免理论将会取代绝对豁免理论。
分析我国国家豁免理论的现状,最后对我国的国家豁免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国家豁免绝对豁免限制豁免作者简介:窦振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经济法方向。
中图分类号:D8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8-133-02一、国家豁免理论发展(一)国家豁免的理论基础目前,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国家豁免的理论依据是“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或者是“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即主权平等理论。
国家是独立的、主权的,国家之间应当是平等的,不因种族、宗教、经济等差异而出现不平等。
因此,一国的行为及其财产未经该国同意免受外国法律和外国法院的管辖。
除此之外,关于国家豁免理论依据还曾有治外法权理论、礼让理论和尊严理论等理论,但这些理论都因其自身都存在一定不合理性而没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二)国家豁免理论的两种立场: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1812年美国的“交易号案”是确立国家豁免的著名判例。
马歇尔大法官的判决成为国家豁免理论的经典表述:the jurisdiction of a state within its own territory was exclusive and absolute. 即一国在其领土内的管辖权必然是绝对的和排他的。
马歇尔大法官在该案的判决中还讲到:一个主权者在任何方面不服从于另一主权者,不受另一主权者的影响或受到其义务的约束而减损本国的尊严。
只有在获得明示的许可时,或者虽然没有明示的规定,但是确信另一主权者通过暗示保留其独立主权者的豁免,并延伸至主权者本人。
这段话表明,一国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的管辖,除非该国以明示或暗示放弃该豁免权。
国家豁免理论有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两种不同的立场。
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主权豁免:一国家主权豁免1 概述国家主权豁免,又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
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及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诉,该国在外国的财产也不得被扣押或强制执行。
虽然国家主权豁免作为一项一般国际法原则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但是,对于国家豁免的范围和内容却长期存在着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两种对立的理论和实践。
2 主权豁免的范围20世纪以前,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在外国均享有豁免,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
但是,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之后,国家大量地参与跨国贸易、金融、投资等商业活动,绝对豁免原则使得外国个人或法人在于国家进行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诞生了“限制豁免原则”。
该理论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管理权行为)和非商业行为(统治权行为),前者不享有豁免,而后者享有豁免。
目前,限制豁免的基本观点已经逐渐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学者的接受。
按照《国家管辖豁免公约》第二条第一款(b)项的规定,能够代表国家主张豁免的机关有:(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他们有权利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5)豁免的放弃。
3 对国家豁免主义的反思无论如何,“国家的主权行为可以得到豁免”是国际社会共同承认的规范,是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理论的交集。
但是,问题的焦点在于国家有资格享有豁免么这一问题要求我们进一步追问豁免的理论基础。
关于国家及其财产享受豁免的原因,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解释。
经过归纳,大略包括国际礼让说、国家主权说国家的独立平等、国家的尊严、治外法权说和国家间彼此互惠说。
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些原因都是站不住脚的,如果其中表达的是国际关系中的正价值,这些价值均可以不用豁免的方式来表达同时豁免也并不能充分表达这些价值。
简述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内容
国家主权豁免是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原则,是指国家根据主权平等原则所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权利。
除非一国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自愿放弃豁免权,他国司法机关就不能对其国家代表、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进行管辖。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与领事人员作为国家代表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他们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受他国司法机关的管辖,但国家主动放弃管辖豁免权的除外。
国家行为与国家财产也享有豁免权,但是其豁免原则(范围)有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之分。
绝对豁免原则是指凡是国家行为与国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外国司法机关不能对他们行使管辖权。
相对豁免原则是指国家的主权行为(也称为统治权行为、公法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国家财产可以享受豁免,国家的非主权行为(也称为管理权行为、商业交易行为、私法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不可以享受豁免。
也就是说,对于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他国司法机关有权进行管辖。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很多国家开始放弃绝对豁免原则,转而接受相对豁免原则。
相对豁免原则正成为一种越来越有力的世界性趋势,但还不能认为相对豁免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习惯。
主权管辖与主权豁免
从形式上具体表现为: • 刑事管辖 • 民事管辖 • 行政管辖
概念区分: • 领事裁判权 • 领事管辖权 • 治外管辖权 • 治外法权
• 域外管辖权(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在英美法中,是指 超越特定州或国家的实体界限的司法权力(Juridical power
2011年10月31日,中老缅泰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2011年11 月26日,中老缅泰四国将于12月中旬在湄公河开展联合巡逻执法。2012年04 月26日,糯康和另外7名嫌疑犯在老挝方面实施的一起突击行动中被逮捕。
2012年5月10日上午,被抓获的“金三角”地区特大武装贩毒集团首犯、湄公河 惨案首犯糯康由老挝依法移交中方。下午16时50分,糯康被押送抵京,在机 场,中国公安机关用中缅两种语言向糯康宣读了对其的逮捕令。10日晚23点 22分,糯康被押解押解至云南“10·5”专案组的工作基地。
• 1928年,泛美会议通过《关于外交官的公约》和《关于领事 官的公约》
• 1929年,国际法学会通过关于豁免权的决议 • 1932年,哈佛研究部,《关于外交特权和豁免公约》草案 •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 1969年,《特别使团公约》、《防止和惩罚对受国际保护人
3、湄公河惨案
2011年10月5日上午,中国籍“华平号”和“玉兴8号”两艘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 水域遭遇袭击。经多方核实,“华平号”上有6名中国船员,5人遇难,1人失 踪;“玉兴8号”上有7名中国船员,6人遇难,1人失踪。
中国驻泰国大使和使馆主要官员已多次向泰外交部等部门表达关切主权管辖与主权豁免
2016年12月19日俄罗斯大使卡尔洛夫(karlov)在画廊参加活动,发 表讲话
国际公法重点讲解
⼀、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国家主权的豁免。
之所以产⽣国籍主权的豁免,是因为平等者间⽆管辖权。
国家主权豁免中,我们要注意这⼏个问题:1、司法管辖豁免,司法管辖豁免是指在受案、程序、执⾏三⽅⾯都必须得到国家的同意,任何⼀⽅⾯国家的同意不得推定为对其他⽅⾯的同意。
2、国际上对国家主权豁免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我国采⽤绝对豁免原则,⽽西⽅⼀些国家采⽤相对豁免原则,相对豁免是指将国家⾏为加以区分,主权⾏为、管理⾏为可以得到豁免,⽽私⾏为、商事⾏为不能得到豁免。
3、豁免的放弃分为明⽰放弃和默⽰放弃两种,默⽰放弃是通过起诉、正式应诉、提起反诉、介⼊诉讼的⾏为来放弃豁免,注意只有这四种⾏为。
⼆、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承认的问题。
1、承认具有单⽅性、政治性、法律性。
2、承认的形式分明⽰承认和默⽰承认两种,默⽰承认是指通过建交、正式接受领事、缔结政治性条约和正式投票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四种⽅式。
3、国家承认是基于领⼟的变更,分为独⽴、合并、分⽴和分离,政府承认是基于剧烈⾰命和政变等导致的政府更迭,对政府承认的条件是有效统治原则。
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后果是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承担国际责任,除⾮该团体⾃⼰掌握国家政权,组建新政府。
三、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中国家的间接责任,这个知识点,往年考试中尚未涉及到,⼀般私⼈或私⼈团体本⾝对外国或外国⼈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承担责任,但如果国家对这种⾏为或其后果的发⽣有失职或纵容,则可能导致国家的间接责任。
四、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新发展。
1、双罚原则。
2、国际刑事法院。
3、国际赔偿责任,国际赔偿责任是⼀种国际法不加禁⽌的⾏为,注意两个⽅⾯:⼀是在核能利⽤上,采⽤双重责任制,国家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是在外空探索上,采⽤国家责任制。
五、空间法上关于界河利⽤的问题,这⾥要注意以下三点:1、两国以河流为界,可航⾏的,界线为主航道中⼼线,不可航⾏的,界线为主河道中⼼线。
2、可⾃由航⾏的,船舶可越过中⼼线,但不能随便到对岸靠港,除⾮遇难。
法学-从香港“刚果案”看国际法的国家豁免原则
从香港“刚果案”看国际法的国家豁免原则从香港“刚果案”看国际法的国家豁免原则摘要:近期发生在香港的"刚果案",使我们的视线又聚焦在国际法中的国家豁免原则之上。
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走向,以及国际经济的深入化和复杂化,应该也是时候对我国外交政策中的豁免原则进行重新思考了。
关键词:刚果案国际法国家豁免一,对"刚果案"的介绍和思考近期发生在香港的"刚果案",使我们的视线又聚焦在国际法中的国家豁免原则之上。
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走向,以及国际经济的深入化和复杂化,应该也是时候对我国外交政策中的豁免原则进行重新思考了。
"'刚果案'起诉者是美国对冲基金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该公司承接1亿400万美元(约1亿3100万新元)仲裁判决债项后,于2008年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在香港执行针对仲裁败方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判决。
基金公司要求,将中国中铁拟投向刚果的逾亿美元开采铜钴矿入门费抵债。
香港律政司介入诉讼。
"对于美国对冲基金的诉求,刚果方面以"自己是主权国家,享有豁免权"的理由进行抗辩。
如此使得这场诉讼的中心论点集中在了国际法中的"主权豁免原则"之上。
中国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对此事予以了特别的关注,在香港高院以及上诉庭审判之前,外交部就两度发出了信件强调了中央政府对此事的立场。
之后不久,外交部的第三封信件被评价为"内容详细,措辞强烈",对香港予以警告。
信中除重申中央政府的"绝对豁免原则"立场之外,还列举了香港一意孤行将产生的五大恶劣影响:1,不符合香港的特区地位;2,使得中国的国家外交立场收到质疑;3,受影响国家向中央政府交涉,影响国际间的友好关系;4,使得中国海外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5,妨碍了发展中的穷困国家减免债务。
总之,北京方面的要求就是:回归后香港的一切外交事务均须交由中央政府决定,香港应适用中国政府统一的外交豁免制度。
国家主权豁免的相对和绝对原则及合理性分析
2008年11月(总第18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1,2008(Cumulatively,NO.185)(一)国家主权豁免国家主权豁免是指任何一国国家行为和财产都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是主权平等的引申和体现和属地管辖权的例外。
即主权平等国家间无管辖权,所以任何一国不经同意都不得对他国行使管辖,特别是其法院不得对他国行使司法管辖权,除非他国愿意放弃这一豁免。
主权国家在相互享有豁免权的同时也承担了豁免对外国主权行为或财产的司法管辖义务。
国家主权豁免本质是解决主权冲突的一种妥协方式,以实现主张豁免国的国家人格域外效力与给予豁免国司法主权域内效力之间、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专题报告中指出“国家豁免原则是领土原则和国家人格原则相互作用的结果,两者是国家主权的两个方面,是国际法两个基本原则。
”[1]领土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领土范围内具有最高权,可对所有主体及行为行使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域内效力;国家人格原则是指国家作为主权人格者在其领土范围之外与其他国家具有平等地位,可以不服从他国管辖,是国家主权的域外效力。
国家豁免是在解决一国主权域内效力与他国主权域外效力冲突时,主权域内效力对他国主权域外效力的让步。
除自我或相互放弃管辖豁免外按照某些国内立法或国际公约对某些国家行为也不给予豁免。
围绕该问题出现了绝对和相对豁免主义争论。
首先,建立在绝对主权理论基础上的绝对豁免原则主张所有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都应享受完全和绝对豁免;相对豁免原则从主权相对性出发主张对国家行为进行分类后有选择地给予豁免[3];其次,绝对豁免论主张原则性排除所在国管辖权,而相对豁免论则主张非原则性排除所在国管辖权;最后,绝对豁免论认为国家是否享有豁免应该由主权国家自我决定,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否则外国不能对其行使管辖权,相对豁免论则将外国是否享有豁免交由国内法院决定。
(二)国家主权豁免相对和绝对原则的合理性分析国家豁免相对和绝对原则各有其优缺点,其合理程度和有效性随时代不同而有所变化。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doc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一)国家的管辖权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它以国家主权为根据,又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
管辖权是一国主权的具体行使。
一般地,各国总是在与其利益有关的人、物、事件方面,主张行使管辖的权利以保护自身利益。
由于国家间各个层面的交往和联系,国家间的利益存在日益广泛关联和重叠。
一国为保护其利益行使管辖权时,往往涉及他国的利益及他国由此主张的管辖权,因此管辖权问题成为国际法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管辖权方面,国际法尚未形成有关管辖权的详尽明确的法典。
一般认为,国内法规定国家实际行使管辖权的形式和范围;而根据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国际法设定国家管辖权的可允许限度和彼此接受的相互协调。
在国际法研究中,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原则或管辖权类型,从立法管辖权的角度,进行如下划分:1.属地管辖权。
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
它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以领土为对象,即国家对其领土各个部分及其资源的管辖权利;其二是以领土为范围,强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或事件的管辖权利。
属地管辖权是现代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普遍形式和首要依据,除非另有国际法规定,属地管辖权相对于其他管辖权类型被认为具有优越权。
同时,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受国际法及国家承担的相关国际义务的限制。
如属地管辖权不适用于领域内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或外国财产。
2.属人管辖权。
或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在其领土范围内还是领土范围外。
除自然人外,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获得国籍的特定物。
对具有国籍的人的管辖是属人管辖的最基本和主要的方面。
在属人管辖的依据方面,通常又分主动属人管辖和被动属人管辖两类:前者也称为加害人国籍管辖,它主张由加害行为实施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后者也称为受害人国籍管辖,它是指由加害行为受害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
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的主权豁免具体是怎样的
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的主权豁免具体是怎样的我们知道每一种案件是有管辖法院的,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那么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的主权豁免具体是怎样的?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的主权豁免具体是怎样的1、国家的管辖权概念:国家根据自己内部的法律,自主的对的人,物和时间惊醒管理和处置,并排除其他国家和组织的非法干涩。
具体说,分为以下情况。
理论上国家的管辖权分为:一、域外管辖和域内管辖二、对人管辖,对物管辖,对事的管辖三、立法管辖,司法管辖,行政管辖四、属域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A.属地管辖权。
以领土为对象对领土及资源管辖;以领土为范围,对领土内人、物、事管辖B.属人管辖权。
包括船舶、航空器、航天器等获得国籍的特定物C.保护性管辖权。
两个条件:①外国人在领土外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
②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管辖权。
两种方式:①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
②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
D.普遍性管辖权。
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补充,还包括:灭绝种族,贩卖毒品,种族隔离,实施酷刑,劫持航空期等犯罪。
2、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A.国内立法中采用多种管辖权相互配合制定冲突适用规则B.通过多边国际公约划定缔约国之间某此管辖权或协调管辖权冲突,包括确立有关国家专属管辖权。
C.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协商调整。
国家主权豁免A.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或免受他国管辖,“包括他国的司法,行政,立法管辖的豁免。
”通常的豁免是指司法意义上的豁免。
B.国家豁免权放弃。
国家可以资源地就其某中行为或者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对其中的某个方面或者某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
光华寮案例分析国家豁免
03 光华寮案例中的国家豁免 问题
国家豁免的适用范围
主体范围
国家豁免主要适用于主权国家,包括 国家元首、政府、立法机关、司法机 关等。
行为范围
国家豁免适用于国家在执行主权行为 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包括政治、军事、 外交等领域。
国家豁免的例外情况
01
02
03Biblioteka 人权例外在涉及严重侵犯人权的情 况下,国家豁免可能受到 限制,以便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追责。
确立了“代表性”标准
光华寮案例确立了“代表性”标准,即只有代表国家行事的政府官员才享有国家豁免,而 私人行为则不享有。
强化了国际法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
光华寮案例通过明确的判决,强化了国际法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使得各国在处理国家豁 免问题时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促进了国际关系的平等与和谐
光华寮案例分析国家豁免
目 录
• 国家豁免的定义和原则 • 光华寮案例概述 • 光华寮案例中的国家豁免问题 • 光华寮案例对国家豁免的影响 • 对国家豁免的未来展望
01 国家豁免的定义和原则
国家豁免的概念
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法中,国家享有的不受其他国家或其他 国家司法管辖的豁免权。这种豁免权通常用于保护国家主权 和独立,使其不受其他国家的法律诉讼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影 响。
国家豁免的发展趋势
国际条约和司法判例的影响
近年来,国际条约和司法判例对国家豁免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推动了对该原则的重新审视和改革。
限制豁免的趋势
一些国际条约和司法判例开始对国家豁免原则进行限制,以防止国 家滥用豁免权逃避国际法律责任。
豁免例外情况增多
随着国际社会对个人权利的关注增加,国家豁免的例外情况也逐渐 增多,以平衡国家利益和个人权利。
国家管辖豁免的名词解释
国家管辖豁免的名词解释国家管辖豁免(State Immunity)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指的是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免于受其他国家司法管辖的权利。
这一概念是为了给予国家特殊保护,使其不受其他国家的干预和侵犯,从而维护国家主权和独立。
国家管辖豁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联合国的前身,即国际联盟时期。
当时,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国家拥有豁免权,即不受其他国家司法管辖的权利。
这一原则也得到了《维也纳联合国条约关于特权和豁免的规定》的确认和进一步发展。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国家管辖豁免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执行国家和非执行国家。
执行国家是指国家在其领土上享有主权和管辖权的国家,而非执行国家则是指不享有执行国家管辖权的国家。
在国家管辖豁免方面,存在一些例外。
首先,国家不能借国家管辖豁免的权利来逃避其国际义务,这是一种原则性的例外情况。
虽然国家拥有管辖豁免权,但并不意味着它可以滥用这一权利来逃避犯罪责任。
比如,在国际犯罪和人权违反等严重情况下,国家依然可以接受国际刑事法庭或其他国际机构的调查和审判。
其次,国家管辖豁免的例外情况还包括民事和商事纠纷。
在这方面,国家通常只能享有有限的豁免权利。
国际法通常认为,国家在商业和私人事务方面应当与其他主体处于平等地位,因此不应完全豁免国家对第三方产生的合同或商业纠纷的法律责任。
一种常见的做法是,允许国家豁免其主权行为下的纠纷,但不享有对商业或私人关系产生的纠纷的豁免权。
最后,国家管辖豁免的例外情况还包括一些特殊情况,如海上事故、飞机事故等。
在这些情况下,国家通常无法通过国家管辖豁免来免除其责任,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维护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国家主权的尊严,国家管辖豁免在国际法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它确保了国家能够在不受其他国家司法干预的情况下履行自己的国家职能,保护国家免受无端指责和侵害。
然而,国家管辖豁免并非绝对的,它也存在一些例外和限制,以确保国家不能滥用其权利。
综上所述,国家管辖豁免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旨在维护国家独立和主权。
国家豁免理论问题的研究
国家豁免理论问题的研究作者:李盛聪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5期摘要:国家豁免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原则,其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限制豁免理论主要有四种理论基础,《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出台明确将限制豁免论确立下来。
近年来我国学界在此问题的研究上有一些新的发展。
我国关于国家豁免的相关立法在《公约》制定后也应当有所转变,方能进一步适应国际趋势。
关键词:国家豁免;绝对豁免;限制豁免一、国家豁免的内涵国家豁免又称主权豁免,其含义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国家豁免是一国的行为与财产免受另一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约束的多种情况;包括国家本身、国家代表和有关的行为者的某些行为不受他国惩罚的多种可能,比如国家元首的豁免、外交与领事的特权和豁免。
狭义的国家豁免则仅仅指国家及其财产的诉讼豁免,是国家在跨国的诉讼中享有优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特权。
①在国家豁免理论方面,长期存在两大相互对立理论。
一种是基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理论而主张的绝对豁免,即任何国家间相互平等,一国不得向另一国主张管辖权。
此理论在早期得到绝大部分国家的支持。
然而随着国家间交往日益增多,国家以私主体身份与他国进行商业性行为也越来越频繁。
传统绝对豁免论受到的挑战也越来越大,后来逐渐发展出限制豁免论,即国家如以私主体出现,其豁免将受到一定限制,尤其是商业性行为。
《公约》也确立起限制豁免原则,因此传统绝对豁免理论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变窄,限制豁免论成为主流。
二、限制豁免的理论根据19世纪绝对豁免理论在国际法理论界一度占据支配地位,到后来支持限制豁免理论的人越来越多,逐渐与之前理论分庭抗礼。
限制豁免确立明显优势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主要表现在国际法学会和国际法协会两个重要世界性国际法学术团体在战后对限制豁免理论的一贯支持。
时至今日,限制豁免理论已经成为学界主流,绝对豁免理论日益被动摇瓦解。
对于限制豁免的理论依据,通常包括国家双重行为理论、领土管辖例外论、当事人平等论、以及法的支配原则论。
中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和实践
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和实践一、我国的国家豁免立场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一直持有明确的立场,即主张国家主权和国家豁免原则。
国家豁免原则是指国家不受他国法院的管辖和裁决。
这一立场体现了我国对国家主权和国际法治的坚定信念,也是我国外交政策的一项重要原则。
在我国的立场中,国家豁免原则被视为国际关系和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我国认为,国家主权是不可侵犯的,任何国家都有权利面对自己的内外事务负责,不受其他国家干涉。
国家豁免原则被视为一种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国际法治和国际关系秩序的重要原则之一。
二、我国的国家豁免实践在实际行动中,我国一直积极维护国家豁免原则,努力维护国家主权和国际法治。
我国政府和外交部多次在国际场合上表达对国家豁免原则的坚定支持和维护。
我国也在与其他国家的交往中,坚持在国家主权和国家豁免原则方面的一贯立场,维护自身利益和国际法治。
在国际法庭上,我国也是国家豁免原则的坚定维护者。
我国政府多次表达对国际法庭在审理国家间纠纷时应尊重国家豁免原则的立场。
我国政府一直认为,国家间纠纷应该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而不应该通过国家的法院来裁决。
这一立场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和认可。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我个人认为,国家豁免原则是维护国际法治和国际关系秩序的重要原则,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尊重国家间平等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各国应该尊重彼此的国家主权和法律制度,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国际纠纷,在国际事务中遵守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共同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
总结回顾通过对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和实践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一直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和国际法治的立场,积极维护国家间的平等和友好关系。
国家豁免原则被视为我国外交政策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维护自身利益和国际法治的一项重要手段。
我希望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和认同国家豁免原则的重要性,共同努力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的局面。
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您对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和实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国家主权豁免理论
国家主权豁免理论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内外事务中独立自主的权力。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国家主权享有特殊的地位,例如在领土、国内事务、对外关系等方面都享有法律上的豁免权。
而国家主权豁免理论则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受到一定程度的豁免,使其免于受他国法律管辖或执行。
国家主权豁免理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国际法的早期发展阶段。
在此之前,国家主权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然而,随着国家间合作的增加以及各国的利益关系,国际法逐渐形成了一套关于国家主权豁免的原则和规则。
首先,根据国家主权豁免理论,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享有特权和豁免。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能对它进行司法追究或者执法。
例如,在国际关系中,一个国家的元首和外交官员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豁免权,不能被他国拘留或起诉。
其次,国家主权豁免理论还涉及到国有财产的豁免。
根据这一理论,其他国家无权对国家的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
这一原则的实施可以保障国家独立和稳定,防止其他国家利用司法手段来侵害国家利益。
然而,虽然国家主权豁免理论在国际法中被广泛认可,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
例如,当一个国家的行为违反了国际人权法或国际人道法时,国家的主权豁免权可能会被削弱或被剥夺。
这是因为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人权和人道法的保护具有普遍性和公认的道义原则,不应受到国家主权的绝对豁免。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家主权豁免理论也可能受到其他国家或国际机构的挑战。
例如,在处理国家间争端或国家间法律纠纷时,其他国家或国际机构可能会要求国家放弃部分或全部的豁免权,以便实现公正和公平的解决方案。
尽管国家主权豁免理论在国际法中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但不同国家和不同文化之间对于国家主权豁免的理解和适用也会有所不同。
有些国家可能更倾向于保护国家主权的完整性,而有些国家则可能更注重维护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公正与平衡。
综上所述,国家主权豁免理论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确保了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独立和自主性。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家主权豁免权可能会受到限制或挑战。
关于国家主权豁免两个基本理论的研究
关于国家主权豁免两个基本理论的研究作者:张静宜来源:《现代交际》2010年第03期[摘要]国家主权豁免问题是当代国际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
从各国的实践看,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为各国普遍承认,成为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包括绝对豁免原则和有限豁免原则两个理论。
应利用此原则充分协调不同观点和立场,尽力平衡主张豁免国家和给予豁免国家之间的主权冲突,维护世界各国的主权和国家利益。
[关键词]主权豁免绝对豁免有限豁免[中图分类号]DF[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549(2010)05-0096-02国家主权豁免是指一个主权国家未经其同意,免受另一国法院的管辖;外国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免受他国法院的管辖。
国家主权豁免包括他国的司法、行政、立法管辖的豁免,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在司法方面的豁免,即一国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诉讼。
一、国家主权豁免的理论在经济全球化以及各国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背景下,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能单纯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必须兼顾其他主权国家的需要、利益和意志,尊重国家主权平等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
从这一原则出发,平等主权国家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任何国家不得强行对他国行使司法、行政的管辖,否则就构成对他国主权的侵犯。
《国家管辖豁免公约》第二条第一款(b)项规定,能够代表国家主张豁免的机关有:(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在历史的沿革中出现两种不同的理论——绝对豁免和有限豁免。
20世纪以前,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在外国均享有豁免,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二战之后,国家大量地参与跨国贸易、金融、投资等商业活动,绝对豁免原则使得外国个人或法人在与国家进行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产生了“有限豁免原则”。
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
马⼯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名词解释1、国际强⾏法:⼜称强制法或绝对法,与任意法相对称,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不能以约定的⽅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完整、互不侵犯、互不⼲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3、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为,各国均有管辖权,⽽不问这些犯罪⾏为发⽣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4、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利益的犯罪⾏为⾏使管辖的权利。
5、永久中⽴国: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义务的国家。
6、双重犯罪原则:⼜称相同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的⾏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法律都认定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为,且此种罪刑能达到判处若⼲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
7、引渡:⼀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为。
8、庇护:⼀国对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来请求避难的外国⼈,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国的⾏为。
9、外交保护:⼀国对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本国法⼈)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法的侵害⽽得不到救济或适当救济时,通过外交途径向加害国进⾏交涉和寻求补偿的⾏为。
10、先占:⼜称占领,是指⼀国有意识地占有⽆主地并取得对它的主权的⾏为。
11、⽆害通过权: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连续不停地迅速地通过领海或为驶⼊内⽔或⾃内⽔驶往公海⽽通过领海的航⾏。
12、过境通⾏制: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的⽽⾏使航⾏和飞越⾃由。
13、平⾏开发制:在⼀区域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管理局提供两块具有同等价值的矿址,管理局在45天内选择其中⼀块作为保留区,留给管理局通过企业部或以与发展中国家协作的⽅式进⾏活动;另⼀块是合同区,可由缔约国或其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作为承包⽅进⾏开发。
浅议国家主权豁免的限制豁免
限制豁 免理论是进步 的, 合理 的, 也是可 以采纳 的, 问题只在于用 一个什 么样 的标 准来限制一个什么样
的 范 围 , 准 的客 观 性 决定 了这 一 理 论 的 可操 作 性 和 合 理 性 。 标
【 关键词 】 国家主权 主权豁免 限制豁免 绝对豁免 【 中图分类号 】 G 0 . 36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7— 4 72 0 )1 09 0 62 0 0 (0 91- 5 — 1
国家主权又简称主权 , 的是一个 国家独立 自立 处理 自己 指 内外事务 , 管理 自己国家 的最高权力。主权 是国家区别 于其他 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 , 国家的固有权利 。这表现为 : , 内 是 一 对 最高权 , 即国家对它领土 内的一切人( 享有外交豁 免权的人除 外) 和事物以及 领土外 的本 国人实行管辖 的权力 , 有权 按照 自 己的情况确定 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 。二 , 对外独立 为是否属于商业行为 , 例如 国家为救灾 目的而购买的粮食就应 排除这种属于商业交易行为 , 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主张此说 。最
性质 , 但如果合 同或 交易 的当事方 已达成一致 , 或者根据法 院
权 , 国家完全 自主地行使权力 , 即 排除任何外来 干涉 。三 , 自卫 权 , 国家为维护政 治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和威胁进 即 行防卫 的权力 。主权是 国家作为国际法 主体所必备 的条件 , 互 相尊 重国家主权是现代 国际法确认 的一条基 本原则 。丧失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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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的理论依据
理论上,学者们先后提出过,治外法权说,尊严说,国际礼让说和主 权平等说作为国家豁免得根据,但是主权平等说得到了最为广泛的支 持。 主权的两种属性: 对内最高权:对领土内的人和物具有排他的权力 对外独立:在国际交往中,具有独立自主,不受别国管辖,支配和干 涉的权力 基于这种独立权,国家是国际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 国家豁免中的主权平等说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 国家豁免中的主权平等说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这句古老的法彦 得来: 1 主权平等理论正确的反应了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平等地位,并且这 种平等地位是构成国家间关系得基础。 2 主权平等理论从法律上正确解释了国家豁免存在的原因。
绝对豁免原则遭到多数国家的抛弃
1976年美国公布了《外国主权豁免法》 1976年美国公布了《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对 于外国的商业行为不予豁免 类似比较典型法律还有: 英国1978年 国家豁免法》 英国1978年《国家豁免法》 加拿大1982年 国家豁免法》 加拿大1982年《国家豁免法》 澳大利亚1985年 外国国家豁免法》 澳大利亚1985年《外国国家豁免法》 1972年 欧洲国家豁免公约》 1972年《欧洲国家豁免公约》 至少在目前看来绝对豁免主义在国际实践中遭到 一般性抛弃。 一般性抛弃。
国家主权豁免相关理 论问题分析
内容提要
国家豁免的概述 国家豁免的历史 豁免主体问题 豁免范围及标准问题 我国的态度及应对措施 两个案例——”仰融案” 中航油案” 两个案例——”仰融案”和“中航油案”
国家豁免的概述
国家豁免泛指国家的财产和行为不受另一国的立 法,司法和行政管辖 通常是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 辖 ,即非经一国同意;任何他国法院 任何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国的行为或财产为标 的的诉讼 不得对于国家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国家及其政府各机关
国家元首 (其个人行为豁免在《国家豁免管辖草案》 (其个人行为豁免在《国家豁免管辖草案》 得到保留,交给各国在国际交往实践中把 握) 国家政府及其机关 理解为“国家之政府” 理解为“国家之政府”,“以及该政府的任 何部门” 何部门”一般指中央政府,如无特别授权, 地方政府是没有这种代表地位的
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
如美国的各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俄罗斯的 各加盟共和国 虽然在由国际法委员会在《 虽然在由国际法委员会在《国家豁免管辖草 案》二读中通过将“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 二读中通过将“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 列入豁免主体,但是在实践中,联邦成员 的豁免资格还要根据各国的国内法规定, 国际法委员会也认为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 是否被作为一个“国家” 是否被作为一个“国家”,还要取决于特 定国家的宪政惯例或历史背景。
国家行为及财产豁免的范围
在国家管辖权豁免问题上,国际上一直存在 两种不同的主张和实践,即: 绝对豁免——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论其性 绝对豁免——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论其性 质如何,均应享有豁免 限制豁免——相对豁免,根据国家行为和 限制豁免——相对豁免,根据国家行为和 财产的不同性质,由法院裁量是否豁免
国家豁免理论的相关问题 ——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豁免管辖 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草案》 草案》为线索 国家豁免的主体 国家行为及财产豁免的范围 国家行为及财产豁免的判断标准
国家豁免的主体
国家及其政府各机关 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 授权行为行使国家主权权力而行为的国家 政治区分单位 国家机构或部门和其他实体,只要它们授 权为行使国家主权权力而行为 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为的国家代表Biblioteka 国家机构或者部门和其他实体
草案中虽然规定了国家机构或者部门和其他实体 这样的概念,但是并没有给它下定义,龚刃韧教 授认为,“关于‘国家机构或部门’ 授认为,“关于‘国家机构或部门’还缺乏统一 的定义。尽管如此,我们这里多提及的国家机构 或部门仍然可以认为是一个一方面由国家设立, 所有和控制的,另一方面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 与中央政府机关相区别的其他国家实体或单独实 体。” 体。”相对于此,其他实体则理解为民间实体。 同样,根据《草案》 同样,根据《草案》的规定,国家机构或部门和 其他实体成为国家豁免主体是有条件限制的,即 它们被授权行使国家主权权力的行为享有豁免,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才有豁免得主体资格。
早期案例
美国 1812年:“交易号”案 1812年:“交易号” 英国 1820年:“普林斯.弗雷德里克号”案 1820年:“普林斯.弗雷德里克号” 法国 1825年 “巴尔盖里诉西班牙政府”案 1825年 巴尔盖里诉西班牙政府” 德国:19 德国:19世纪初法院不承认外国国家豁免,而德 19世纪初法院不承认外国国家豁免,而德 国政府主张外国国家享有豁免 1819年 福特诉拿骚政府案” 1819年“福特诉拿骚政府案”中,法院根据原告 的请求,扣押了拿骚政府的财产;但当法请求外 交部通知拿骚政府上述扣押令时,外交部拒绝了 法院的请求。此后,德国的法院也明确承认了国 家豁免原则。
两种理论的根本区别
绝对豁免——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论其性质如何,均应享有豁免 绝对豁免——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论其性质如何,均应享有豁免 这种主张自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交易号” 这种主张自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交易号”案的判决中 精辟论述之后,此案便长期作为国家享有绝对豁免权的先例而被援引, 表现在不但美国法院主张给与外国国家绝对豁免,而英国及其他欧洲 国家的法院也坚持绝对豁免的原则 限制豁免(相对豁免)——主张将国家的国家行为分为: 限制豁免(相对豁免)——主张将国家的国家行为分为: 主权行为(亦称统治权次年改为,公法行为和非商业行为) 非主权行为(亦称管理行为,私法行为或商业行为); 同样,把国家的财产分为: 用于政府目的的财产 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 则区别视之: 对于国家的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目的的财产给与豁免 对于国家非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不给与豁免
《奥本海国际法》中的表述 奥本海国际法》
《奥本海国际法》:国家在国际法前平等,是从国家国际 奥本海国际法》 人格平等中推引出来的一个特性,按照传统的学说,尽管 各国之间大小,人口,力量,文化程度,财富或者其他特 性是不平等的,然而,最为国际人格者,它们是平等的, 这种在现实已经在许多方面有所改变的法律上的平等,具 有下述四个重要的后果……. 有下述四个重要的后果…….国家平等的第三个后果是:按 照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的规则,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 个国家主张管辖权。因此,虽然国家能在外国的法院提起 诉讼,并且适用于间接的诉讼,例如外国国家占有的船舶 提起的物权诉讼。虽然法院在实行这个规则时有时以“ 提起的物权诉讼。虽然法院在实行这个规则时有时以“国 际礼让” 际礼让”为它们的判决根据,但是,主权国家免受其他国 家法院管辖的原则,在事实上已被许多国家视为一项国际 法规则。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家管辖豁 免草案》的态度——经历一种转变 免草案》的态度——经历一种转变
1980年国际法委员会报告曾建议“ 1980年国际法委员会报告曾建议“在决定贸易或 商业活动的性质时,应根据行为过程或者特殊交 易或行为的性质,而不是根据行为的目的来判 定。” 定。”但由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委员主张确定国 家商业行为时应考虑行为的性目的,于是在国际 法委员会1982年的报告中,提出就有疑问的案件 法委员会1982年的报告中,提出就有疑问的案件 或者敏感的国家行为方面,确定商业行为时也需 要参考目的标准。 国际法委员会在1986年和1991年通过《 国际法委员会在1986年和1991年通过《国家豁免 草案》 草案》一读和二读时均采用了性质标准为主,并 兼用目的标准的双重标准立场。
对于“ 对于“性质为主兼用目的标准的双 重标准立场” 重标准立场”的理解及其目的
对于此的理解,国际法委员会的解释是: 首先应根据合同和交易的性质,如果确定是非商 业性质或政府性的,则不必再进一步调查其目的 应用性质检验标准标明合同或交易属于商业性质, 则被告国可根据合同或交易的目的, 则被告国可根据合同或交易的目的,对这种检验 结果提出异议 这是为了充分保护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在它们努 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时候给予充分的保障和保 护。
限制豁免得范围和标准问题
虽然限制豁免已经为许多国家所接受,但 是在什么范围内限制,以什么标准来规范 国家不得援引豁免,在国际上并未达成一 致做法 通行的做法是将国家行为分为: 统治权行为(主权行为,公法行为)—— 统治权行为(主权行为,公法行为)—— 给与豁免 管理权行为(商业交易行为,私法行 为)——不给与豁免 为)——不给与豁免
国家的政治区分单位
如中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一级的政治 区分单位有时是可以被视为事实上的一个国家政 府的一部分,从而享有豁免。但是国家政治区分 单位享有国家豁免得主体资格是有条件的,即要 经过国家中央机关的授权而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 的行为才能享有豁免。体现在《 的行为才能享有豁免。体现在《国家豁免管辖草 案》中,同样,美国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 中,同样,美国1976年 外国主权豁免法》 也是将国家政治下属单位包括在“外国定义之内” 也是将国家政治下属单位包括在“外国定义之内” (下文中有关“仰融案” (下文中有关“仰融案”将详细提到)
国有企业的特殊问题
我国在实践中主张把国家和国有企业分开,它们 相互不负连带责任,不仅主张严格区别国有企业 和国家的不同地位,不赞成国有企业像国家一样 享有豁免,而且在实践中也是采取这种方式,对 于外国的国有企业不给与豁免。体现在《 于外国的国有企业不给与豁免。体现在《民事诉 讼法》中:“ 讼法》中:“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 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此条所称的外国企业组织包括外国国有企业和私 营企业(关于这个问题的分析,在下文“中航油” 营企业(关于这个问题的分析,在下文“中航油” 案会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