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解]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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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建立健全中国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XX)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标准及其他要求,结合中国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XX境内所属实体企业(中国XX为控股股东或为实际控制人的实体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
境外实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实体企业不符合国家或者所在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不符合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中国XX或实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管理上的缺陷以及自然灾害等。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A类)和一般事故隐患(B类)三类。
(一)重大事故隐患:1.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危害和整改难度极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事故隐患;2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x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重大事故隐患;3.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各级质检、建筑、交通、铁路等主管部门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4.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实体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A类):可能造成1次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短时间内能够治理消除的事故隐患。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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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随着国家电网公司的业务不断扩展和发展,大量的电力传输和供应网络得以建设和运营,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也带来了安全隐患问题。
为了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的管理行为,确保电网公司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本文将探讨国家电网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一、国家电网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必要性电力系统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先进性,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安全隐患。
在电力系统运行中,任何一个错误或故障都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如停电、火灾等事故。
为了避免这些事故的发生,需要对国家电网公司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国家电网公司是国家电力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电力供应,因此必须严格排查安全隐患。
只有通过对电力设备的检查、维护和更新,才能保证国家电网公司的电力安全,提高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办法1. 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制国家电网公司应树立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理念,建立健全责任制。
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确定责任人、明确职责、明确工作权利和纪律处分,让每个人参与到建设安全和发展的责任中来,形成合力。
2. 安全隐患排查流程安全隐患排查是在工作中唯一可控的环节,为此必须经过严格的流程。
首先,明确排查目标,包括安全隐患排查的区域、内容、方法和步骤。
其次,定期排查工作需要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每个人都要负责自己的工作。
然后,将排查结果反馈给参与排查工作的人员以及上级领导,及时修复查到的安全漏洞,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3. 系统化信息管理国家电网公司应该建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历史记录、维护情况、问题反馈、设备日常维修和调试数据记录等,定期对系统进行更新和维护。
4. 建立安全培训及信息宣传制度为了提高国家电网公司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公司应当针对电力安全事故要素和安全隐患排查方法、技巧等内容开展专业培训,以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此外,还可以通过安全报告、安全通知、安全检查等形式开展安全宣传和教育,让所有员工充分了解、知晓公司安全政策和安全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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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根据网省公司的安排, 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控制、 治理 等相关工作,并负责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二) 负责事故隐患的评估定级。 对评估为重大等级的事故 隐患,及时报网省公司核定。
(三)受 网省公司委托, 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报送 网省公司审查。
第五条 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 “事故隐患” )是指安 全风险程度较高,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 设备及设施的 不安全状态、 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 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 理方面的缺失。
第七条 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 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第二十九条 事故隐患治理应结合年度基建、技改、大修、 专项活动等进行,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 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应统一纳入投资计划和综合计划。
第三十条 未能按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重新评估仍 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须重新制定治理方案, 进行整改。 对经过 治理、 危险性确已降低、 虽未能彻底消除但重新评估定级降为一 般事故隐患的,经网省公司核定可划为一般事故隐患进行管理, 在重大事故隐患中销号,但网省公司要动态跟踪直至彻底消除。
第三十五条 由用户原因造成的供用电事故隐患,地市公司 负责以事故隐患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产权单位, 提出整改要求, 告 知安全责任, 做好签收记录, 同时送政府有关部门, 积极督促整 改。
第五章信息报送
第三十六条 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明确一名 专责人,负责事故隐患的汇总、统计、分析、数据录入、信息报 送等工作。 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 负责专业范围 内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信息报送等工作。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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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是指为了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治理和有效管理的一套规范和措施。
下面是一个简要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内容:
1. 组织机构和责任: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隐患排查:定期组织对工作场所、设备设施、作业过程等进行全面排查,识别出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隐患。
3. 隐患治理: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治理已经发现的安全隐患,并记录治理过程和结果。
4. 隐患管理:建立安全隐患管理台账,记录隐患排查、治理和复查情况,并跟踪整改进度。
5. 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责任人,设定整改期限,并监督整改工作的进行。
6. 审核评估:定期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审核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措施。
7. 培训教育:加强安全意识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视和能力。
8. 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以上是一个简单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以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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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各类生产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重点监管”的要求,建立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项目经理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安全总监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各自主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
第七条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定期检查、分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实际成效。
第八条安全环保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工作,要认真做好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策划、实施、重大隐患的上报以及对事故隐患治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其他部门要按照业务分工,开展对本专业范围内的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对隐患整改提出有关专业方面的治理措施或方案。
第十条进行工程分包或将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租赁、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一条项目部全体员工发现事故隐患时,均有向安全环保科报告的义务,安全环保科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予以核查并处置,重大事故隐患需向项目领导和上级安全环保科报告。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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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了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保障生产运营的平稳进行,我公司制定了以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一、概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是我公司为确保生产安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
该办法旨在有效地识别和处置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员工及企业财产的安全。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1. 组织机构(1)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组,明确组织人员职责和工作要求。
(2)工作组由安全生产部负责人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每季度进行例会,对已排查出的隐患进行落实整改情况的评估。
2. 排查范围(1)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综合排查,涵盖办公场所、生产车间、仓储场所、设施设备等各个方面。
(2)对设备设施、用电用气、安全防护、生产工艺等关键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排查。
3. 排查方法(1)制定排查表格,明确排查内容和要求。
(2)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排查,注重实地勘察,查找隐患根源。
(3)排查过程中,要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鼓励发现问题和隐患,提供相应的奖励。
4. 排查内容(1)设备设施:包括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态、设备周边环境等。
(2)用电用气:检查电力线路、电源插座等是否安全可靠。
(3)安全防护:检查生产厂区的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效。
(4)生产工艺:检查工艺流程是否合理,操作规范是否到位。
三、隐患治理和整改1. 隐患排查报告(1)对每次排查出的隐患,填写相应的排查报告,记录隐患的具体情况、原因和处理意见等。
(2)报告需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后,上报安全生产部。
2. 隐患整改(1)安全生产部根据排查报告,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截止日期。
(2)整改责任人应按时按质完成整改任务,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给安全生产部。
3. 整改验收(1)安全生产部会对已整改的隐患进行验收,确认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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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五)《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六)《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发电企业、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以及修造企业、试研院、培训中心、公司系统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多经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等(以下简称“地市公司”)。
第五条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七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3篇)
![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a15fcad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623e509.png)
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电力安全生产,依法保护电力生产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电力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电力生产、输送、配电等环节。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是指通过对电力设施、设备和工作环境进行全面、系统的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确保电力生产安全。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整改到位”的原则。
第五条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电力生产的隐患排查工作由电力企事业单位负责,电力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委派专人负责隐患排查工作。
第七条电力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应持续关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结果进行审查、批准,并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电力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隐患排查和评估第九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制定隐患排查计划,并将其报送至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隐患排查应根据电力生产的特点和工作环境进行,包括对电力设施、设备和工作场所的全面检查。
第十一条隐患排查应注重细节,对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安全性能、维护情况等进行全面了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记录。
第十二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排查结果,评估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并制定整改方案。
第十三条隐患排查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排查过程中的安全和有效性,如穿戴防护装备、使用专业工具等。
第四章整改措施与验收第十四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整改方案,针对隐患进行整改,并制定整改时间表,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确保整改质量。
第十六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完成整改的隐患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记录。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12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1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ac876699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e2.png)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123号)各派出机构,各有关电力企业:为了有效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风险,建立以科学防范为导向,流程管理为手段,全过程闭环监管为支撑的全面覆盖、全程管控、高效协同的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2014年3月19日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风险,建立以科学防范为导向,流程管理为手段,全过程闭环监管为支撑的全面覆盖、全程管控、高效协同的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在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中负主体责任,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应当高度重视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定期梳理电网安全风险,有针对性地做好风险识别、风险分级、风险监视、风险控制工作,以便及时了解、掌握和化解电网安全风险。
第二章电网安全风险识别第四条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组织进行风险识别,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当配合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做好风险识别工作。
风险识别工作在于合理确定风险防控范围。
风险识别应明确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查找风险原因、判明故障场景。
第五条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由各级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的标准,结合本地电网的实际情况确定,可以选用电网减供负荷、停电用户的比例或对电网稳定运行和电能质量的影响程度等指标。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安监[2009]575号)-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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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安监〔2009〕575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总部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全面加强公司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常态机制,深入、持久、规范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公司组织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 1 —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二○○九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2009年6月11日印发— 2 —。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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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臵监督管理的意见》(五)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六)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发电企业、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以及修造企业、试研院、培训中心、公司系统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多经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等(以下简称“地市公司”)。
第五条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七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第八条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a5b1428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3b.png)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10.30•【文号】•【施行日期】2024.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有关电力企业:为了有效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风险,建立以科学防范为导向、流程管理为手段、全过程闭环监管为支撑的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机制,保障新型电力系统安全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做好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各方面工作,切实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国家能源局2024年10月30日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风险,建立以科学防范为导向,流程管理为手段,全过程闭环监管为支撑的全面覆盖、全程管控、高效协同的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其他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在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中负主体责任,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应当高度重视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定期梳理电网安全风险,有针对性地做好风险识别、风险定级、风险监视、风险控制、风险治理工作,以便及时了解、掌握和化解电网安全风险。
第二章电网安全风险识别和定级第四条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组织风险识别,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其他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风险识别工作。
风险识别应当明确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查找风险原因、判明故障场景。
第五条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主要包括电网减供负荷或停电用户的比例,以及机组故障停运、其他并网主体无序脱网、重要电力用户停电等对电网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影响程度等指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c71503e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ce.png)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14•【文号】电监安全[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安全〔2013〕5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行业安全隐患监督管理工作,我会制定了《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监会《关于实行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告的通知》(办安全〔2012〕70号)同时废止。
2013年1月14日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电力行业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级分类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电(含核电厂常规岛部分)、输变电、供电企业和电力建设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和电力监管机构对隐患实施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二章分级分类第四条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五条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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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厂内部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
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工作,制定相应的措施,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实施,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考核和监督,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五条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与其他管理制度相配合,形成合力。
与政府、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单位建立联系和协作,形成合力。
第二章排查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要重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其纳入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合理安排人员和时间,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排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技能和知识水平。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排查工作的全面、准确、及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机制,鼓励积极参与,惩处违规行为。
第三章排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明确组织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现场设备和工艺的检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员工的安全生产能力。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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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防范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企业(含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导致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不良的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核安全隐患除外。
第三条电力企业负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本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负隐患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对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重大隐患进行督办。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
其他隐患判定由电力企业负责。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第五条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二)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三)重大隐患以外的其他隐患判定标准;(四)隐患的治理流程;(五)重大隐患治理结果评估;(六)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培训;(七)资金、人员和设备设施保障;(八)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根据《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等电力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标准、规程排查本单位的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进行登记。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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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笫一条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关于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单位。
笫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国家或者所在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不符合公司或者本单位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有害因素、管理上的缺陷以及自然灾害等。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1级)、一般事故隐患(2级)和一般事故隐患(3级)和一般事故隐患(4级)四类。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一)可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险肇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公司多部门合作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二)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2级)是指:能够在二级单位内协调解决,较短时间内能够治理排除的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3级)是指:二级单位的工区、车间发现的危害,本车间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4级)是指:班组发现的隐患,整改难度较小,班组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笫五条公司及各单位行政正职全面负责公司及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其他副职及党、工、团主要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级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报送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公司安全环保部是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丄作的管理制度,对各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丄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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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五)《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六)《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发电企业、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以及修造企业、试研院、培训中心、公司系统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多经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等(以下简称“地市公司”)。
第五条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七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第八条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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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管,有效防范和杜绝事故,切实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危险作业环境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隐患排查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推动安全技术进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第五条公司及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单位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七条公司及各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八条公司及各单位、项目部定期组织排查隐患。
对排查出的隐患,登记并建立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九条鼓励员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条与合格供应商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各单位对项目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安全部定期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总公司安全、科技与质量管理部。
各单位统计分析并上报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各项目部统计上报项目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相关责任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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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安监/3)481-2014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覆盖、勤排查、快治理”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做好全过程闭环管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公司系统承包建设的境外项目、管理的境外电网以及驻外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四条安全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电网运行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五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安全隐患分为Ⅰ级重大事故隐患、Ⅱ级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事件隐患四个等级。
本办法所述“安全隐患”指“Ⅰ级重大事故隐患、Ⅱ级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事件隐患”的统称(“Ⅰ级重大事故隐患和Ⅱ级重大事故隐患”合称“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隐患分级如下:(一)Ⅰ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以下后果的安全隐患:1. 1-2级人身、电网或设备事件;2. 水电站大坝溃决事件;3. 特大交通事故,特大或重大火灾事故;4. 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
(二)Ⅱ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以下后果或安全管理存在以下情况的安全隐患:1. 3-4级人身或电网事件;2. 3级设备事件,或4级设备事件中造成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设备事件,或造成水电站大坝漫坝、结构物或边坡垮塌、泄洪设施或挡水结构不能正常运行事件;3. 5级信息系统事件;4. 重大交通,较大或一般火灾事故;5. 较大或一般等级环境污染事件;6. 重大飞行事故;7. 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等。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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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分公司。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及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部门和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查。
第六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制度、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
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明确其职责:(一)定时或不定时地组织隐患检查,掌握公司或部门重大危险源及安全隐患的分布,分析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资金,并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对隐患进行整改。
(六)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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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五)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六)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发电企业、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以及修造企业、试研院、培训中心、公司系统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多经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等(以下简称“地市公司”)。
第五条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七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二)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第八条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
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为事故隐患。
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的评估,分别按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第九条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及各单位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
第十条上述第六至九条所称“事故”,人身事故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判定,电网和电力设备事故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判定,交通、消防及煤矿等非电力生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判定。
第十一条事故隐患划分为输电、变电、调度及二次系统、发电、配电、电网规划、信息、施工机具、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一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管理及其它隐患。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二条根据“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要求,公司系统建立公司总部、网省公司、地市公司组成的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规划设计、人力资源、生产、调度、基建、营销、农电、信息、保卫和辅业多产等专业职能部门是本专业事故隐患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闭环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督办、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
第十六条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组织制定公司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 督促指导网省公司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汇总、统计、分析公司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三) 各专业职能部门对分管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有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网省公司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四) 组织跨区电网建设、运行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保证资金投入。
(五) 对网省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六) 遇有重大问题时,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行业单位,促进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网省公司的主要职责是:(一) 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二) 贯彻执行政府部门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投入。
(三) 核定所属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审查批准治理方案,监督、协调治理方案实施,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
(四) 对由于主网架结构性缺陷,或主设备普遍性问题,以及重要枢纽变电站、跨多个地市公司管辖的重要输电线路处于检修或切改状态造成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评估、定级,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
(五) 按照公司总部委托范围,具体负责受委托运行维护的跨区电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六) 检查所属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所属单位在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事故隐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活动。
(七) 汇总、统计、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国家电网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八条地市公司的主要职责是:(一) 根据网省公司的安排,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治理等相关工作,并负责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二) 负责事故隐患的评估定级。
对评估为重大等级的事故隐患,及时报网省公司核定。
(三) 受网省公司委托,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送网省公司审查。
(四) 根据网省公司指导和安排,具体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预验收并向网省公司申请验收。
第十九条各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四章排查治理第二十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日常工作中,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
(见附件1)第二十一条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结合各部门、各专业的常规工作、专项工作和监督检查活动进行,其主要工作方式有:电网年度和临时运行方式分析;各类安全性评价;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专项督查;设备的日常巡视、检修预试;已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
第二十二条事故隐患的等级由事故隐患所在单位评估确定。
第二十三条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进行评估,按照预评估、评估、核定三个步骤确定其等级。
网省公司、地市公司还应开展定期评估,全面核定各级各类事故隐患等级。
定期评估周期一般为地市公司每月一次,网省公司至少每季度一次,可结合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等进行。
第二十四条地市公司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包括本单位发现的、各项专业检查发现的和上级检查发现的各种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见附件2、附件3)。
网省公司对主网架结构性缺陷、主设备普遍性问题,以及由于重要枢纽变电站、跨多个地市公司管辖的重要输电线路处于检修或切改状态造成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第二十五条地市公司评估判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应按照管理关系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立即报告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跨区电网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受委托的网省公司应立即报告国家电网公司总部有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二十六条地市公司评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于24小时内报送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核定。
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应于三天之内反馈核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事故隐患一经确定,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治理方案。
地市公司负责制定、审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措施或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或网省公司委托地市公司编制,网省公司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编制,网省公司批准。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防止隐患进一步发展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应根据事故隐患具体情况和急迫程度,及时编制、审批治理方案。
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在确定隐患后十五天内完成。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在网省公司核定后三十天内完成编制、审批。
第二十九条事故隐患治理应结合年度基建、技改、大修、专项活动等进行,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应统一纳入投资计划和综合计划。
第三十条未能按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重新评估仍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须重新制定治理方案,进行整改。
对经过治理、危险性确已降低、虽未能彻底消除但重新评估定级降为一般事故隐患的,经网省公司核定可划为一般事故隐患进行管理,在重大事故隐患中销号,但网省公司要动态跟踪直至彻底消除。
第三十一条未能按期治理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重新进行评估,评估后仍为事故隐患的需重新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新编号,原有编号销除。
第三十二条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隐患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申请验收。
地市公司组织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网省公司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和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事故隐患进行验收。
验收后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有书面验收报告。
事故隐患治理结果验收应在提出申请后十天内完成。
第三十三条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对已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销号,整理相关资料,妥善存档。
第三十四条建立电网运行隐患预警通告机制。
因检修、故障等使电网运行方式变化而引起的事故隐患风险,应由相应调度部门发布预警通告,相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
电网运行方式变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电网调度部门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告同级安全监察部门。
第三十五条由用户原因造成的供用电事故隐患,地市公司负责以事故隐患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产权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告知安全责任,做好签收记录,同时送政府有关部门,积极督促整改。
第五章信息报送第三十六条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负责事故隐患的汇总、统计、分析、数据录入、信息报送等工作。
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负责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事故隐患信息报送执行零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依托信息化手段,公司在“SG186”安监管理业务应用中统一开发部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模块,实现自上而下、动态跟踪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