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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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划还应包括本行政区域的村庄发展布局。
2.2.2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权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 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 工作。 ① 有法人资格; ② 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③ 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④ 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⑤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2001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规定》,城乡规划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
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 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同时强调: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 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 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 灾等内容,应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 容。
2.2.1 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
3.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 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 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天。
在城乡规划进入审批程序后,应由专家和有关部门的参与。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 的材料中附有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2.1.5 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2.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有侧重。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是处理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的关系,以保护基本农田和 耕地为原则,侧重于对建设用地的总量进行控制和基本农 田的保护;而城乡规划主要是从城乡各项建设的空间布局 进行考虑,在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调整土地的空间 利用,侧重于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和对建设活动的引导控 制。编制城乡规划一定要考虑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体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基本农田的基本原则, 这既有利于城乡建设的发展,又能够保护现有耕地不被移 作他用。
2.2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审批
2.C2l.i1ck 城to乡a规dd划T体it系le和编制的内容
(一)城乡规划体系 (二)城乡规划的编制内容
2.C2l.i2ck 城to乡a规dd划T的it编le制与审批权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 (二)城乡规划的编制权限和审批权限 (三)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
2.3.2 城乡规划实施应遵守的原则
1.城Cl乡ic规k 划to应a当dd遵T循it的le原则 2.城Cl市ic的k 建to设a和dd发T展it应le当遵循的原则 3.镇Cl的ic建k 设to和a发dd展T应it当le遵守的原则 4.乡Cl、ic村k 庄to的a建dd设T和it发le展应当遵循的原则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 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 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规划期限一般为 5年。
2.2.1 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
详细规划是指依据城市或镇总体规划,对城市、镇近期 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做出具体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 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 制性详细规划。
2.1.3 城乡规划法的立法概况和适用范围
1.城乡规划立法概况
50年代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78年《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 84年《城市规划条例》; 1989.12.26,《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条例》; 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7年10月通过《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 规划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 施工的规划设计。
2.2.1 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
2.城乡规划编制的内容
(3)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
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 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 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保护、防灾减灾的具体安排。
(2)城市规划、镇规划: 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镇总体规划是指从宏观上控制城市、镇土地利用 和空间布局,引导城、镇合理发展的总体布置。
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对城市更长远 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 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 计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计划。
重要的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城乡规划法》第13条的 规定,在编制时应包括以下内容: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 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 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除此以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 当包括的内容还有:
共10条,略。
2.2.1 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
2.城乡规划编制的内容
(2)城市规划、镇规划: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镇发展布局,功能
2.1.2 城乡规划概述
1.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区的概念
(2)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是指组织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并依法对城市、
镇、乡、村庄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的安排实施控制、指 导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活动。 (3)规划区
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 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建成区,即实际已经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 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二是尚未建成但由于进一步发展 建设的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 政府审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2.2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权
2.城乡规划的编制权限和审批权限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 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 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2.2.2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权
2.2.2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权
2.城乡规划的编制权限和审批权限
《城乡规划法》规定我国的城乡规划实行分级编制。并 具体规定了各级政府的编制权限。各类城乡规划应由相应各 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写,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 批。
城乡规划法人的适用范围是,凡与城乡规划的用编制、审批、 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适于该法。具体包括: ①负责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 ②具体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生产、科研、教学、设计单位 及其有关人员; ③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企业、其他相关单位及其上述单位的有关人员。
2.1.2 城乡规划概述
2.城乡规划立法目的 新的《城乡规划法》将全部城乡规划法统一纳入一个
法律管理,目的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 布局,改善人民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 发展。具体是: ①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法的直接目的; ② 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是城乡规划法的
另外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 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3)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
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2.2.1 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
2.城乡规划编制的内容
(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涉及的城镇包括市、县城和其他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第二章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2.1 城乡规划概述 2.2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审批 2.3 城乡规划的实施 2.4 城乡规划的修改 2.7 案例
2.1 城乡规划概述
2.1C.l1ick城t乡o 规ad划d 法Ti立tl法e背景 2.1C.l2ick城t乡o 规ad划d 概Ti述tle 2.1.3 城乡规划法规的适用范围 2.1.C4lic城k 乡to规a划dd制T订it实le施的一般原则
2.3 城乡规划的实施
2.3.1 城乡规划实施概述 2.3.2 城乡规划实施应遵守的原则 2.3.3 城市新区开发 2.3.4 城市旧区改造 2.3.5 选址意见书制度 2.3.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 2.3.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
2.3.1 城乡规划实施概述
1.城乡规划实施概念
城乡规划的实施是指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生效后,即 具有了法律效力,在城乡规划区内的任何土地利用及各项建 设活动,都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满足城乡规划的要求,使生 效的城乡规划得以实现。
2.3.1 城乡规划实施概述
2.城乡规划公布制度
城乡规划公布制度是指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就应向社 会公布。
一方面使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城乡规划内容,以 其作为各项建设活动的准则,自觉规范自己的建设行为, 即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活动;
另一方面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检查。民众对各类 违背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应及时进行监督和举报。
2.3.2 城乡规划实施应遵守的原则
1.城乡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① 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 ② 量力而行原则; ③ 尊重群众意愿原则; ④ 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原则。
2.1.4 城乡规划法制定与实施的一般原则
1. 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 2. 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3. 环保节能原则。 4. 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原则。 5. 体现地方特色,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风貌原则。 6. 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
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的原则。
2.2.1 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
1.城乡规划体系
(1) 城镇体系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从宏观上控制城镇规模、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空间布 局,引导城镇合理发展的总体布置。
2.2.1 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
1.城乡规划体系
根本目的; ③ 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城乡
规划法的终极价值目标。
2.1.2 城乡规划概述
3.城乡规划综合调控地位和作用
《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就从法 律上明确了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 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 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 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 势。
2.1.3 城乡规划法的立法概况和适用范围
2.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
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地域适用范围和人的适用范围 两方面。
城乡规划法地域适用范围指规划区,即城市、镇、乡、村 庄的建成区以及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需实行规划控制的 区域。
2.1.3 城乡规划法的立法概况和适用范围
2.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
2.1.5 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1. 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关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我国国家计划最重要的表现
形式,是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的保障和前提。城乡规划的 制定必须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重要依据,这是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顺利完成的重要方面与途径。
2.城乡规划编制的内容
详细规划——主要包括规划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规 划建设密度和高度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 规划和竖向规划等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 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 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 务院审批。
2.2.2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权
2.城乡规划的编制权限和审批权限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
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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