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城乡规划法规
8/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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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概述
•
城乡的概念:
城市是指一定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包括国家
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建制镇。 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 认由集市发展而形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 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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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镇的详细规划
• 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 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土地使用性
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
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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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在镇的总体规
划的基础上,依据镇总体规划所确定 的原则,对需要进行开发建设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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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规是我国城乡规划与
城市建设中的指导性法律文件,它是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
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
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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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标:
• 了解城乡规划的基本概念 • 掌握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原则,城
乡规划的编制内容
• 重点掌握城乡规划实施的有关内容
建设用地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确定建设用地 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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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
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 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 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乡规划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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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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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程序
选址申请 参加选址 选址审查 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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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 建设用地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确定建设用地 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
D.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的内容不包括( )。 A.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 B.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C.重点城镇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D.为重点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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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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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的原则
城乡统筹的原则 合理布局的原则 节约土地的原则 集约发展的原则 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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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规划管理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所谓集中统一是 指( )。 A.城乡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B.规划的管理权集中统一于城市人民政府 C.规划的编制权可下放,但审批权必须统一 D.规划由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但审批权可下放
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在立项过程中,上报的设计任务书 必须附有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关于建设项 目选在哪个方位的意见。
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 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 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中华人民中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实施日期】2019.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镇规划法律制度
第二章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城乡规划概述
1.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区的概念
(1)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经济和 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它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 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是政府指导、调控城市 和乡村建设的基本手段,是促进城市和乡村协调发展的有 效途径;也是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1993年11月1日实施)
弊端:其一,不利于城乡统筹均衡发展 其二,造成法律空白地带
统一的城乡 规划体系
《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国务院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城乡统一的法律体系
建设法规
• 不是简单的归并:
– 是对于城市与农村发展的统筹考虑,提高了对 于农村问题的重视程度。
– 把条例上升为法律,提升它的约束力,有助于 进一步规范村庄和集镇的建设行为。
• 分类: 大城市 (50万以上) 中等城市(20-50万)
小城市 (20万以下)
第二章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补充
建设法规
都市(metropolis)
都市可说是一地的经济、政治及文化中心。都市中有较多的、集中 居住的、不同职业身份的居民,大部分居民从事非农业劳动,某些 居民具有专业技能。都市具备市场功能、至少具备局部的调节功能 和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契约”功能。
第一节 概述
城乡规划管理的意义
各级政府可以依靠法律 的权威,运用法律的、经济 的、行政的手段,保证科学 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稳定 地、连续地、有效地实施城 乡规划,从而推动城乡经济 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模板范本】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一、引言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乡镇、农村等地区的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建筑设计等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以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是国家对城乡规划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的重要法规文件,本将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
二、国家城乡规划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城乡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编制-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城乡规划的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三、城市规划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城市规划的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城市房地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方式和监督机制,保障了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四、乡村规划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乡村规划的编制- 第三章:乡村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乡村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乡村规划的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权益保护等内容,为乡村规划和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五、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1:城乡规划编制指南- 附件2:城市规划实施方案模板- 附件3:乡村规划实施方案模板- 附件4:城市规划专家名录- 附件5: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宣传册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乡规划:指对城市、乡镇、农村等地区的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建筑设计等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的工作。
2. 城市规划:指对城市区域内的空间布局、用地分区、建筑设计等进行规划和管理的工作。
3. 乡村规划:指对乡村地区的空间布局、农业生产、农村建设等进行规划和管理的工作。
4. 城乡规划法:是对城乡规划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的法律法规文件。
城乡规划的内容
现场检查
管理人员进入有关单位或施工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 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不得阻挠或拒绝提供相关情况
竣工验收
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竣工资料 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1 概述
一、城市与城市规划
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直辖市
城市
市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镇
县以下建制镇
城
市
规
城市等级
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
模
特大城市
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镇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 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2.2 城乡规划的制定
五、城乡规划中的审批管理 (二)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
(三)审批程序
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2.2 城乡规划的制定
六、城乡规划的修改 (一)城乡规划修改的准备工作 (二)城乡规划修改的条件
案例 南京紫金山顶建“怪物”,两教师状告市规划局
17日下午,对待媒体的采访,中山陵园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观景台”问题较为 细致地向记者介绍了情况:这座建筑名为“观景台”,实则是“气象观测台”,因其建设 的出发点是江苏省气象局为了更为准确地预测南京地区的气象而要建一个高水平的气象观 测站,为确保观测预报效果,才选在了最高峰。在设计上当时进行了国际性招标,韩国、 中国香港、台湾及大陆共9家单位参与竞标,最终由华南理工大学设计院中标。当记者问, 当初在选址于头陀岭上时有没有考虑到会破环紫金山的自然风貌时,这位负责人回答说, 当时主要是考虑到气象观测效果,对这一点就没做太多的考虑,也没想到市民们会有这么 大的意见。最后,该负责人表示,由于诸多因素,“观景台”已经停工。
第二章_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 区中心的位置。
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审批
⑷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 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 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 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适用范围 主体:参与城市规划制定、审批、实施、管理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 地域:城乡规划区内的水、陆、空间
第一节 城市规划法概述 3.城市规划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1991年)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1991年)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征地
拆迁
报建 工程 发包准备 施工施工试生 产及 竣工 验收
房地产交易管 理法律制度
交付 使用
投资 项目 意向 建议
书
可行 性报 告
项目 设计 两证 决策 图纸 一书
拆迁 许可 证
招标
签订 合同
施工 许可 证
项目 验收 竣工 合格
前期阶段
准备阶段
实施阶段
竣工验收、 保修与后评
第一节 城乡规划法概述
体
系
中央事务 Vs 地方事务
规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划
内
容
总体规划 详 控制性详细规划 细 规 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
及
程
序
镇规划
乡规划
以此规划体系为基干 以各种非法定规划为补充
村庄规划
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审批
1.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概念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划定规划区,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与可能,深入研究城镇空间拓展的历史规律,科学预测城镇未来空间拓展的方向和目标,充分考虑城市与周边镇、乡、村统筹发展的要求,充分考虑对保障城乡发展的水源地、生态控制区廊道、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廊道等的保护要求,充分考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统筹兼顾各方需要,科学、系统地草拟方案,征求各方意见进行方案比选,并进行科学论证后最终综合确定规划区范围。
二、本条第二款对城乡规划体系作出了规定。
按照这一规定,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它不是指一部规划,也不是涵盖所有国土面积的规划。
城乡规划体系体现的特点是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下位规划不得违反上位规划的原则。
1.所谓城镇体系规划,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第2章 城乡规划法
④ 水源地和水系; ⑤ 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⑥ 环境保护; ⑦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 性安排。 (即对城市30~50年的发展进程和方向应做 出轮廓性规划安排,同时应提出近期建设计划,其 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并要求与国民经济发展五年 计划相协调。)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 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
国务院 国务院 由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审查同意后,报国 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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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城市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镇人民政府
南水乡特色的生态型现代化城市。
5
城乡规划法 广义:调整城市、镇及村庄规划制定、实施和管理 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2007 《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立法背景
城乡二 元结构 弊端:其一,不利于城乡 统筹均衡发展 其二,造成法律空白地带
一法一条例: 《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实施)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11月1日实施) 《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2.3 城乡规划的实施
城乡规划的实施,也就是经过法律程序批准的
城乡规划设计方案的实施过程。
1 城乡规划实施的原则
① 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实
施城乡规划的原则;
② 尊重群众意愿原则;
③ 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原则。
22
2 城乡规划公布制度
1) 概念: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 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 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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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权
2.城乡规划的编制权限和审批权限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 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 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2.2.2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权
2.1.3 城乡规划法的立法概况和适用范围
1.城乡规划立法概况
50年代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78年《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 84年《城市规划条例》; 1989.12.26,《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条例》; 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7年10月通过《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2.3.2 城乡规划实施应遵守的原则
1.城乡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① 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 ② 量力而行原则; ③ 尊重群众意愿原则; ④ 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原则。
2.1.3 城乡规划法的立法概况和适用范围
2.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
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地域适用范围和人的适用范围 两方面。
城乡规划法地域适用范围指规划区,即城市、镇、乡、村 庄的建成区以及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需实行规划控制的 区域。
2.1.3 城乡规划法的立法概况和适用范围
2.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 务院审批。
2.2.2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权
2.城乡规划的编制权限和审批权限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
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 批。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第二章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2.1 城乡规划概述 2.2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审批 2.3 城乡规划的实施 2.4 城乡规划的修改 2.7 案例
2.1 城乡规划概述
2.1C.l1ick城t乡o 规ad划d 法Ti立tl法e背景 2.1C.l2ick城t乡o 规ad划d 概Ti述tle 2.1.3 城乡规划法规的适用范围 2.1.C4lic城k 乡to规a划dd制T订it实le施的一般原则
2.2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审批
2.C2l.i1ck 城to乡a规dd划T体it系le和编制的内容
(一)城乡规划体系 (二)城乡规划的编制内容
2.C2l.i2ck 城to乡a规dd划T的it编le制与审批权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 (二)城乡规划的编制权限和审批权限 (三)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
2.3 城乡规划的实施
2.3.1 城乡规划实施概述 2.3.2 城乡规划实施应遵守的原则 2.3.3 城市新区开发 2.3.4 城市旧区改造 2.3.5 选址意见书制度 2.3.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 2.3.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
2.3.1 城乡规划实施概述
1.城乡规划实施概念
城乡规划的实施是指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生效后,即 具有了法律效力,在城乡规划区内的任何土地利用及各项建 设活动,都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满足城乡规划的要求,使生 效的城乡规划得以实现。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 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 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规划期限一般为 5年。
2.2.1 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
详细规划是指依据城市或镇总体规划,对城市、镇近期 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做出具体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 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 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 规划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 施工的规划设计。
2.2.1 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
2.城乡规划编制的内容
(3)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
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 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 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保护、防灾减灾的具体安排。
2.2.2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权
2.城乡规划的编制权限和审批权限
《城乡规划法》规定我国的城乡规划实行分级编制。并 具体规定了各级政府的编制权限。各类城乡规划应由相应各 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写,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 批。
2.3.1 城乡规划乡规划公布制度是指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就应向社 会公布。
一方面使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城乡规划内容,以 其作为各项建设活动的准则,自觉规范自己的建设行为, 即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活动;
另一方面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检查。民众对各类 违背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应及时进行监督和举报。
2.1.2 城乡规划概述
2.城乡规划立法目的 新的《城乡规划法》将全部城乡规划法统一纳入一个
法律管理,目的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 布局,改善人民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 发展。具体是: ①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法的直接目的; ② 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是城乡规划法的
2.1.4 城乡规划法制定与实施的一般原则
1. 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 2. 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3. 环保节能原则。 4. 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原则。 5. 体现地方特色,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风貌原则。 6. 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
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的原则。
城乡规划法人的适用范围是,凡与城乡规划的用编制、审批、 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适于该法。具体包括: ①负责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 ②具体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生产、科研、教学、设计单位 及其有关人员; ③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企业、其他相关单位及其上述单位的有关人员。
另外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 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3)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
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2.2.1 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
2.城乡规划编制的内容
(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涉及的城镇包括市、县城和其他
2.2.1 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
1.城乡规划体系
(1) 城镇体系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从宏观上控制城镇规模、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空间布 局,引导城镇合理发展的总体布置。
2.2.1 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
1.城乡规划体系
(2)城市规划、镇规划: 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镇总体规划是指从宏观上控制城市、镇土地利用 和空间布局,引导城、镇合理发展的总体布置。
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对城市更长远 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 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 计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计划。
乡规划还应包括本行政区域的村庄发展布局。
2.2.2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权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 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 工作。 ① 有法人资格; ② 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③ 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④ 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⑤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2001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规定》,城乡规划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
根本目的; ③ 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城乡
规划法的终极价值目标。
2.1.2 城乡规划概述
3.城乡规划综合调控地位和作用
《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就从法 律上明确了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 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 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 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 势。
2.1.5 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1. 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关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我国国家计划最重要的表现
形式,是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的保障和前提。城乡规划的 制定必须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重要依据,这是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顺利完成的重要方面与途径。
2.城乡规划编制的内容
详细规划——主要包括规划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规 划建设密度和高度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 规划和竖向规划等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 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 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2.3.2 城乡规划实施应遵守的原则
1.城Cl乡ic规k 划to应a当dd遵T循it的le原则 2.城Cl市ic的k 建to设a和dd发T展it应le当遵循的原则 3.镇Cl的ic建k 设to和a发dd展T应it当le遵守的原则 4.乡Cl、ic村k 庄to的a建dd设T和it发le展应当遵循的原则
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 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