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辨识与监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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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管理职责 (1)
第三章危险源的辨识方法 (2)
第四章危险源的风险评价 (5)
第五章重要危险源的确定 (8)
第六章危险源的控制措施策划 (8)
第七章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策划的管理流程 (9)
第八章危险源辨识与评价的更新 (10)
第九章危险源辩识和风险评价结果的运用 (10)
第十章附则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源识别、评价及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提高对事故的防范能力和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力,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消除事故苗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金塔制梁场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危险源的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策划。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疾病的根源、状态、行为或其组合。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风险,是指危险事件发生或曝露其中可能性和由事件或曝露其中导致伤害或疾病严重程度的组合。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风险评价,是指评估采取了任何适当的控制措施后,危害因素造成的风险是否可以接受的过程。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安质部长
(1)梁场安质部长负责批准《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清单》;
第七条安全质量环保部
(1)负责组织各部门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
(2)负责组织梁场重要危险源的收集整理和对风险控制的策划;
(3)负责确认与更新梁场重要危险源和不可接受风险。
第八条其他部门
(1)负责对本项目及本部门范围内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
确认与更新;
(2)负责本项目及对本部门重要危险源风险控制的策划与实施。
第三章危险源的辨识方法
第九条危险源的辨识应考虑以下因素:
(1)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
(2)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包括合同方人员和访问者)的活动;
(3)人员的行为、能力及其他人为因索;
(4)来自工作场所外部会对工作场所内组织控制之下的人员造成不利于职业健康安全的危险源;
(5)来自工作场所周边、由组织控制下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产生的危险源;
(6)工作场所中的基础设施、设备和材料,不论由组织或其他部门提供;
(7)组织、组织的活动或材料的变化或已纳入计划的变化;
(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变更,包括临时的变化及其对运行、过程和活动的影响;
(9)任何与风险评价和必要控制方法的实施有关的适用的法定义务;
(10)工作场所、过程、装置、机械/设备、运行程序和工作组织的设计,包括其与人的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作业活动和场所的划分通常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