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有关规定

合集下载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新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管理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矿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所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煤矿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煤矿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等10个类别。

第四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工作,具体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审核发证工作。

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和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所监管煤矿企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负责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及《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报批、制证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六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并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四)具有2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煤矿防突作业须具有3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号令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2年5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安监总局令[2018]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安监总局令[2018]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完整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

完整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

完整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安全技术培训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内容应当包括特种作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等方面。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培训机构或者特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并由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出具培训证明。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周期不得超过三年。

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周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率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安全技术考核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考核机构或者特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并由安全技术考核机构出具考核证明。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应当包括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内容应当与安全技术培训内容相适应。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应当定期进行,考核周期不得超过三年。

特种作业人员在考核周期内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四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放和管理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通过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二)符合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由特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机构向特种作业人员发放,并由发证单位加盖公章和安全技术考核机构的章。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特种作业人员在有效期内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重新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由特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机构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复审,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收回并报告发证单位。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一、前言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特种作业人员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他们需要具备专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以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对于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至关重要。

二、培训大纲1. 培训对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井下设备操作人员、有限空间作业人员、高空作业人员等。

2. 培训内容:2.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在培训中,首先需要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系统的讲解,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煤炭安全生产规程等。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以及对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要求。

2.2 事故案例分析通过事故案例的分析,特种作业人员可以深刻认识安全事故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而引起他们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

2.3 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工作内容,进行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包括操作流程、安全注意事项等。

2.4 应急救援知识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具备基本的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以保障在突发事故中的自救能力和互救能力。

2.5 安全设备使用与维护介绍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关于安全设备的选择、使用和维护等技术知识,保证安全设备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3. 培训方式: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包括理论讲解、案例分析、操作演示、模拟考核等。

培训方式灵活多样,确保培训效果。

4. 培训周期:根据不同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内容和难度,制定不同的培训周期。

一般来说,培训周期不少于48小时。

三、考核要求1. 考核内容:考核包括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1.1 理论知识考核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政策、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的考核,考察其对安全技术知识的掌握情况。

1.2 实际操作考核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实际操作考核,考察其在实际工作中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2. 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包括书面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是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规范,旨在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

该规定是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如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包括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以及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负责机构。

XXX负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第七条还规定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负责机构。

山东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东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为规范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明确我省煤矿特种作业类别及工种,保证安全培训质量,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0号)的贯彻和实施工作,现将《山东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实施细则》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山东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0号)的贯彻和实施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煤矿井下55周岁);(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委托山东省煤矿培训中心负责对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关于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有关规定

关于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有关规定

关于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有关规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煤矿中从事高风险、特殊作业的人员,其工作需要具备特定的知识和技能,以确保煤矿作业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为了提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相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的培训规定。

本文将对关于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有关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培训对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对象主要为以下几类人员:1. 井下救护人员:负责井下事故现场救护和紧急处理工作的人员;2. 注水负责人:负责井下注水设备操作和维护的人员;3.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排水工作人员:负责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排水的人员;4. 运输设备司机:负责井下运输设备的驾驶员;5. 井下火源管理工作人员:负责井下火源管理和防爆工作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包括理论和实践两个部分。

理论培训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事故案例分析等方面的内容,旨在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对煤矿安全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实践培训主要包括装备操作、救护技术、火源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实际操作训练,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

培训时间和形式根据不同类别的特种作业人员而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培训时间为30个工作日,其中理论培训占20个工作日,实践培训占10个工作日。

培训形式包括课堂讲授、实地培训和模拟演练等。

三、培训考核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结束后,需要进行培训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个方面。

理论知识考核主要通过书面测试的形式进行,考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掌握了相关知识;实际操作考核则通过实地操作和模拟演练等方式进行,考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能够熟练运用所学技能进行作业。

考核合格后,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将获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该证书是从事特种作业的合法凭证,也是其工作的必备证件。

四、继续教育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证书后,并不意味着培训的结束,相反,继续教育对于特种作业人员来说同样重要。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定期参加更新培训,以了解最新的作业规范、安全技术和事故案例,不断提升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以下类别:(一)电工作业;(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三)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四)高处作业;(五)制冷与空调作业;(六)爆破作业;(七)矿山安全作业;(八)矿山应急救护作业;(九)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十)烟花爆竹生产涉药作业;(十一)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押运作业;(十二)锅炉作业;(十三)压力容器作业;(十四)起重机械作业;(十五)电梯作业;(十六)客运索道作业;(十七)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十八)压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十九)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经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归口负责、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并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人员,下同)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并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煤矿安全培训时间规定(3篇)

煤矿安全培训时间规定(3篇)

第1篇在煤矿行业,安全培训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煤矿安全培训时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培训对象及时间要求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初次培训时间: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 复训时间: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 合并培训:对于煤矿矿长资格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合并培训的情况,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4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2. 班组长及其他从业人员- 初次培训时间: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以及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 复训时间: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 特殊岗位- 重新上岗: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新设备: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培训内容与方式1. 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 煤矿事故案例分析- 应急救援知识- 安全操作规程- 个人防护用品使用2. 培训方式- 理论培训:通过课堂教学、讲座、研讨等形式进行。

- 实操培训:通过现场操作、模拟演练等形式进行。

- 网络培训:通过在线课程、远程教育等形式进行。

三、培训考核与证书1. 考核方式- 理论考核:通过笔试、口试等形式进行。

- 实操考核:通过现场操作、模拟演练等形式进行。

2. 证书发放- 通过考核的学员,将获得相应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四、培训管理与监督1. 培训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机构、培训人员、培训经费等。

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最新版】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最新版】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条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抽查抽考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第四十一条培训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二)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支付学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情况;(三)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单位的培训条件;(四)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情况;(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情况;(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七)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八)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第四十二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废止已颁发的考核合格证。

发生一般事故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四十三条培训监管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三)考核合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四条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五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抄送培训监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培训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举报,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给实名举报人。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相关法规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相关法规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相关法规要求(重要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煤矿关于安全培训的规定(3篇)

煤矿关于安全培训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矿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矿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直接从事煤矿生产、建设、运输、维修等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本矿安全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员参与,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二)培训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注重实效;(三)培训内容与岗位需求相匹配,确保针对性;(四)注重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果。

第二章安全培训内容第四条安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事故案例分析;(四)煤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五)煤矿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六)职业病防治知识;(七)消防安全知识;(八)心理健康教育;(九)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知识。

第五条安全培训应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工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内容与岗位需求相匹配。

第三章安全培训组织实施第六条本矿成立安全培训领导小组,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安全培训实行归口管理,由安全培训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安全培训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内容、时间、地点、师资等;(二)组织实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三)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四)建立培训档案,对培训情况进行记录和跟踪。

第九条安全培训师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具有丰富的煤矿安全生产实践经验;(三)具备良好的教学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安全培训考核第十一条安全培训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律规定(2023年)

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律规定(2023年)

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律规定一、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有哪些法律法规要求?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五款,把“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七)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5.《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7.《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其中第(二)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什么是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符合哪些基本条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特种作'也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 .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瘠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体检证明,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3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 .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 .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52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52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2年5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有关规定
一、十大工种:井下电气工、井下爆破工、安全监测监控工、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提升机操作工、采煤机操作工、瓦斯抽采工、防突工、探放水工。

二、A类安全人员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长。

三、B类安全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负责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

四、煤矿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认证培训:A类安全管理人员在被任命为主要负责人时,需要重新进行培训,并颁发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五、各类从业人员的持证规定:
煤矿矿长持《煤矿矿长资格证》与《安全资格证》
矿长以外的其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安全资格证》;
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
其它人员持《培训合格证》
六、变更规定:
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如服务单位与证书载明的工作单位不一致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每年1月中旬、4月中旬、7月中旬、10月中旬统一受理证件变
更业务。

七、适用范围
《安全资格证书》与《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煤矿矿长资格证》全省范围内有效;
《培训合格证》在本企业范围内有效。

八、A类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学历,具有煤炭专业背景的大专以上学历。

工作经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矿长任职还必须具备2年以上安全技术、管理经历。

九、初次培训领证人员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资格审查表》三份;
2、任职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三份(在非生产单位(无《采矿许可证》)任职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4、相关学历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5、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6、煤矿主体企业的申请文件。

以上资料,统一加盖煤矿企业与县煤炭局公章。

十、晋城市关于A类安全管理人员初训的有关规定:
后备管理人员初训不再进行,现任A类管理人员初训时需提供由煤炭局证明的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文件。

十一、晋城市A类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不再到省里领取。

由煤矿企业出具介绍信,到市煤炭工业局人教科领取。

十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与发证规定
每月月底前组织进行考试,三天后公布成绩。

录入学员培训信息,考试完毕半个月后可以领证。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经历证明上必须载明:
该同志无违章操作行为,无违法作业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