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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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贯彻落实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责任分工表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贯彻落实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责任分工表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贯彻落实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责任分工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8.22
•【字号】河府办〔2018〕39号
•【施行日期】2018.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贯彻落实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责任分工表的通知
河府办〔2018〕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贯彻落实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责任分工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公开。

各责任牵头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

市府办公室将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政务公开考评内容。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2005年实施十件实事总体方案的通知-河府[2005]23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2005年实施十件实事总体方案的通知-河府[2005]23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2005年实施十件实事总体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2005年实施十件实事总体方案的通知(河府〔2005〕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河源市人民政府2005年实施十件实事总体方案》业经市政府四届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措施,确保工作任务依期完成。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河源市人民政府2005年实施十件实事总体方案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密切政群关系,努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按照“强基础、快发展、增活力、添后劲、办实事”的工作要求,市政府决定于2005年实施如下“十件实事”:一是通行政村公路水泥硬底化建设完成1900公里以上;二是帮助1.2万农村贫困户搞好危房旧房改造,为1500户以上特困居民发放廉租房租金补贴;三是抓好市区8所中小学扩建、改造工作,新增学位2200以上;四是确保本年度全市常住农村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达到50%以上;五是新建、改造和完善30所以上乡镇敬老院,解决农村近5000户“五保户”应保未保问题;六是解决13.4万群众饮水难问题;七是帮助农村新增2万以上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八是完成1.5万亩市区周边景观林建设和改造任务;九是完成近13万平方米厂房的省属水库移民生产就业基地建设和招商工作任务;十是将城乡特困居(村)民最低生活救济标准每人每月由原来的35元和25元分别提高到50元和30元。

为确保完成上述目标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省委九届五次和六次会议、市第四次党代会、市四届二次人大会议精神,围绕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到2020年与全省同步实现小康社会的总任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有计划、分步骤地解决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08]102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08]102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08〕102号)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市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河源市市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为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住房货币补贴的原则(一)在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按职工不同职级,根据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确定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

(二)没有按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实行住房货币补贴。

(三)按现行职工工资供给渠道筹集和发放住房货币补贴资金。

二、住房货币补贴的范围和条件(一)补贴范围: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符合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企业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补贴条件:实行住房货币补贴单位的职工,夫妇双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住房货币补贴:1.未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2.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3.未领取过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

以家庭住房面积标准领取过政府或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的,夫妇双方均不能再申请住房货币补贴。

一方以家庭住房面积标准的一半领取过住房补贴的,则另一方可申请住房货币补贴。

三、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一)补贴标准1.职工个人住房货币补贴总额,按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单价与职工负担额之差,乘以职工本人住房标准面积的一半计算。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河府办[2014]4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河府办[2014]4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河府办〔20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8日河源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工作,提高检查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监〔2007〕82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印发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2004〕4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检查是指根据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管理性监督检查。

具体由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人民银行等部门(以下统称“检查单位”)联合或单独组织实施。

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对象为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执罚部门或单位、受托执收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及代理银行。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内容为一定会计年度或会计期间内的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资金管理和票据管理等情况。

检查采取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客观、完整、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出具检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4•【字号】河府办[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府办[2008]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7月24日河源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政府财政统筹调控能力,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而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

包括下列各项:(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三)罚没收入;(四)利用国有资产(资源)取得的收益;(五)土地、河流、矿区、场地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六)对公共资源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进行招标拍卖的收益;(七)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的非财政预算安排的收入(包括主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等);(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各种捐赠资金;(九)除上述所列项目之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十)上述各项资金的利息收入。

上述项目属应纳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为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21•【字号】河府〔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入分配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河府〔2015〕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完善初次分配机制,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以民生为重、成果共享、注重效率、维护公平、市场调节、政府调控为原则,以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为基础,以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为主要内容,以推进就业创业、民生保障、惠农富农、薪酬增长、分配公平透明为重点工作任务,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逐步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促进经济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目标。

1.城乡居民收入实现倍增,收入分配差距逐步缩小。

力争到2018年实现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中低收入群体收入增长加快,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和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城乡、区域、行业和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明显缩小,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贫困人口显著减少,橄榄型分配结构逐步形成。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27•【字号】河府办函〔2018〕115号•【施行日期】2018.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河府办函〔2018〕1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27日河源市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管理实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预算投资项目日常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本投资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明确用于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的中央预算基本建设投资指标(含省的补助资金)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中央资金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市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下达中央资金指标文件及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中央资金分配文件后,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及时下达指标文件。

第四条中央资金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有上级部门调整文件通知的除外)。

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调整预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拨付程序和权限第五条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下达的中央资金指标文件及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中央资金分配文件后,财政部门按文件要求拨付到项目单位,拨付程序如下:(一)中央资金须下达至县(区)的,市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资金指标文件及分配方案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转下达指标文件至县(区)财政部门。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30•【字号】河府[2009]94号•【施行日期】2009.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河府〔2009〕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促进我市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税收征管工作税收是我市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解决当前民生问题,实现科学发展的财力保证。

为加强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市政府决定建立税收征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协调财政和税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市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副召集人,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职责主要是负责税收收入形势分析,提出加强税收管理、解决税收征管问题的办法,营造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的高度,多谋培植税源之道,多思加强税收管理之策,发展经济,增加税收,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二、加强部门协作,营造良好征管环境各级各部门要共同维护国家利益,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通过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实现堵漏增收;要通过建立完善信息资源共享和传递协作机制,为税务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的涉税信息,形成全面、实时、动态的税源监控体系。

(一)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和拨付工程款的代扣税工作。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联合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财政票据管理的全面清理;对应纳税的收费项目,督促收费单位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在审批发放财政票据时,要按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明确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属应税收费项目的,统一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的发票。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2013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河府办[2013]14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2013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河府办[2013]14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2013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2013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河府办〔2013〕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2013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6日河源市2013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为进一步做好审计工作,切实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和审计署、省审计厅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署定项目继续开展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

根据《审计署关于2012年至2015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全市审计部门开展2013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进一步掌握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展情况和主要成效。

以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为主线,以目标任务分解完成、工程质量管理、保障性住房分配运行为重点环节,摸清情况、反映成效、揭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督促整改,保障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各项要求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审计对象为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的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

必要时,可延伸调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在开展保障性住房项目审计时,要关注省级地方债券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使用情况和市政府2012年“十件实事”任务中新增保障性住房4348套(其中市直715套)的工作落实情况。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22•【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以下简称《检查考核指标》)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部署,市府办公室组织开展了2024年第一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2024年第一季度,对照国务院办公厅《检查考核指标》,市府办公室对全市在运行的11家政府网站、70个政务新媒体进行了全覆盖检查。

从检查结果看,大部分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能够强化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有效保障政府信息发布安全,运行情况总体良好,符合检查指标要求,但仍有个别单位存在严重表述错误、空白栏目、整改不及时等问题。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一)个别政府网站监督管理不到位,信息内容建设仍需提升。

本季度检查发现,个别政府网站、网站栏目信息内容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先审后发制度,导致出现严重表述错误,如信用河源网网站,市水务局在市政府网站运维的栏目。

个别政府网站未做好栏目更新保障工作,出现多个空白栏目,如东源县政府网站。

此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适老化与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要求,政府网站应在2023年底前完成适老化与无障碍改造工作。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培育百家企业税收超千万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培育百家企业税收超千万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培育百家企业税收超千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5•【字号】河府办[2013]72号•【施行日期】201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培育百家企业税收超千万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13〕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培育百家企业税收超千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5日河源市培育百家企业税收超千万工作方案为提升我市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市政府决定从2013年起,加大对竞争性行业重点税源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力争到2016年底,全市竞争性行业年税收超千万元企业达到100家以上。

为确保工作落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做优做强存量、培育壮大增量”的原则,集中政策和公共资源,向高税收和发展潜力大的竞争性行业企业倾斜配置,培育一批税收超千万元企业,促进我市地方财税增收和经济发展。

二、目标任务巩固提升全市现有39家竞争性行业年税收超千万元企业的创税水平,全市培育新增竞争性行业年税收超千万元企业61家以上。

即到2016年底,全市竞争性行业年税收超千万元企业达到100家以上(各县区和市高新区具体目标任务分解见附件)。

本方案所称竞争性行业是指工业制造业、资源精深加工业、建筑业以及非政策垄断性的商贸、旅游、现代农业和其他服务业,资源开采业、水力发电业、房地产业除外。

本方案所指企业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不包括一次性税收。

三、工作措施(一)明确培育路径。

1.巩固提升现有重点税源企业。

加大对现有税收超千万元企业的指导和服务,鼓励其加强自主创新,深化产学研合作,以创新驱动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支持其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围绕主业积极向产业链上下游拓展,打造高附加值的产业链;引导其优化生产经营管理流程,探索生产经营与资本运营相结合的项目组织方式,推动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高端化发展,提升其龙头骨干地位。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涉财税源数据共享机制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涉财税源数据共享机制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涉财税源数据共享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6•【字号】河府办函〔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涉财税源数据共享机制的通知河府办函〔2020〕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推进财税与经济协调发展,解决涉财税源数据资源条块分割、“信息孤岛”等问题,促进涉财税源数据资源深度开发利用,提高政府财税治理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涉财税源数据共享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涉财税源数据共享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数据”增列为生产要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要求“发挥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有序共享”,进一步凸显了数据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随着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大数据在财税管理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建立涉财税源数据共享机制,强化涉财税源数据增值利用,是抓“六保”促“六稳”、推进“融湾”“融深”的重要基础,是挖掘财政增收潜力、提高财政收入质量的有力举措,是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提供财力支撑的必然要求,对政府提升财税治理能力意义重大。

各单位要从全市工作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大数据的资源优势,高度重视涉财税源数据共享工作。

二、切实建立涉财税源数据共享机制(一)常态化共享涉财税源数据。

各单位要按照《河源市涉财税源数据共享表》(见附件)所列的数据范围、提供时间、提供频度和质量要求,从2020年7月开始,常态化提供增量涉财税源数据(存量数据需求应在7月底前一次性提供)。

河源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源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源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河委发〔2009〕13号),设立河源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资历管理职责和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具体工作交给相关社会组织。

(三)将原市农业局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职责划入市财政局。

(四)将原市金融办的对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财政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协助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政策研究,提出有关建议;配合有关税收法规和制度的拟订。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

(三)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

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审核批复市级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制订全市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负责全市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负责市直范围契税、耕地占用税的直接征收工作。

(五)负责全市非税收入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承担市级非税收入收支管理工作;承担彩票收益分配,监督彩票发行和彩票市场;承担国土、矿产、彩票公益金等各项收入管理工作;管理政府债务、管理财政票据、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参与监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

(六)严格执行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负责市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的执行,监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增财力强保障”工作专班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增财力强保障”工作专班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增财力强保障”工作专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河府办函〔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增财力强保障”工作专班的通知河府办函〔2024〕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财政收入组织工作,坚持开源与节流两手抓,确保财政平稳运行,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增财力强保障”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聚焦财政增收,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稳步推进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矿产河砂出让、土地拍卖、资产处置、资源盘活、资金追缴等增收项目,力争今年市直实现大额收入超20亿元,实现财政平稳运行。

二、组织架构工作专班保持常态化狠抓财政收入态势,形成各县(区)、各部门收入组织合力,深入挖潜增收举措,巩固厚植本地财源,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落实措施和对策建议,及时协调解决大额收入项目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高效形成财政收入,缓解收支矛盾,有效降低财政运行风险。

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李勇平市长副组长:刘东豪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赵峰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市长谢春艳副市长孙锋副市长成员:谢劲辉市政府秘书长邝伟毅市政府副秘书长谢海航市发展改革局局长杨利华市教育局局长陈飞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黄亿芳市民政局局长李庆铎市司法局局长何远航市财政局局长刘涉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徐智敏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邵卫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马国波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张金城市水务局局长陈海青市商务局局长吴新国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郑新桥市国资委主任徐学章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杨威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局长庄广文市税务局局长何志锋市林业局局长蓝智慧市机关事务管理管理局局长谢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诸鸿伟市水资源办主任陈志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邓勇源城区区长刘大荣东源县县长张衍彪和平县县长朱以威龙川县县长邓红卫紫金县县长黄罡星连平县县长杨志江东新区管委会主任陈志中河源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邝伟毅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局长何远航担任副主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9.11
•【字号】河府[2013]69号
•【施行日期】2013.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河府〔2013〕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1日附件:
《河源市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5.17•【字号】河府办[2005]38号•【施行日期】200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府办〔2005〕38号)市府直属各单位:《河源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四届1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河源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保证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上级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是指市政府收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并授权市财政局统一管理的经营性资产,包括房地产、通用设备、一般设备。

第三条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经营收益及处置权归属市人民政府,管理权归市财政局,并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国资委负责管理。

第四条市国资委将市财政局委托的经营性资产选定经营公司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经营和管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市国资委和经营公司必须履行以下经营管理责任。

(一)市国资委必须履行的管理责任:1.负责监督、指导经营公司资产运营管理,并承担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责任;2.会同市财政局监管、考核资产经营业绩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3.向市政府和市财政局报告资产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经营公司必须履行的经营管理责任:1.履行资产经营管理职责,承担资产出租相关的各项工作管理,确保资产经营质量;2.承担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责任;3.负责物业维护管理,避免资产因安全隐患和人为因素而造成损失;4.负责按租赁合同的规定收取租金,确保租金依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5.向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报告资产运营和资产保全情况以及资产运营过程中一些重大事项。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30•【字号】河府办〔2018〕40号•【施行日期】2018.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18〕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河源市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市法制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30日河源市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5号)的部署要求,全面做好我市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职责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工作责任主体。

(一)市政府、县(区)政府(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政府(管委会)决定。

(二)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并对清理结果负责;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标准要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对清理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一)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的;(二)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三)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四)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五)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政府2021年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政府2021年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政府2021年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河府办〔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政府2021年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2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政府2021年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6日河源市政府2021年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方案为优质高效办好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市七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政府系统),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市政府办理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19件,均为会办件;办理市七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97件(政府系统),其中重点建议5件,涉及承办单位45个。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省人大代表建议会办件应在4月30日前将会办意见报省主办单位。

市人大代表建议主办单位应在市人大常委会选联任工委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办复,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办复;会办单位应在2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送主办单位。

二、市领导挂案领办代表建议重要的建议实行市领导挂案领办制度。

挂案领办市领导要亲自研究建议办理方案,抓好办理工作的落实。

(一)关于规范农村“五线”架设,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的建议(第20210028号)主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乡村振兴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主办单位责任领导:叶金镜挂案领办市领导:刘东豪(二)关于加快打造乡村精品旅游路线,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建议(第20210031号)主办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办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主办单位责任领导:梁伟光挂案领办市领导:庞启彪(三)关于加快市区重点路段人行天桥建设的建议(第20210046号)主办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会办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源城区政府主办单位责任领导:许西湖挂案领办市领导:何伟良(四)关于推进我市生物医药与健康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的建议(第20210080号)主办单位:市卫生健康局会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主办单位责任领导:黄春垒挂案领办市领导:庞启彪(五)关于建立健全便民机制提高医疗医保服务水平的建议(第20210070号、第20210074号、第20210075号、第20210087号、第20210091号)主办单位:市卫生健康局会办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主办单位责任领导:黄春垒挂案领办市领导:庞启彪三、工作要求(一)落实责任制,增强工作实效。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使用管理暂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使用管理暂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使
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河府办[2005]37号
【发布部门】河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17
【实施日期】200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府办〔2005〕37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四届1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河源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等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一)国有企业应上缴财政的利润;
(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
(三)有限责任公司中政府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
(四)市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财政的部分;
(五)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
(六)股份有限公司中政府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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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河府办[2008]92号
【发布部门】河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24
【实施日期】200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府办[2008]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24日
河源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政府财政统筹调控能力,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而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

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
(三)罚没收入;
(四)利用国有资产(资源)取得的收益;
(五)土地、河流、矿区、场地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六)对公共资源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进行招标拍卖的收益;
(七)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的非财政预算安排的收入(包括主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等);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各种捐赠资金;
(九)除上述所列项目之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十)上述各项资金的利息收入。

上述项目属应纳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为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基金、彩票收入、政府债务收入以及公安出入境收入等非税收入按现行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

执收单位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政府非税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征管。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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