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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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
质权
1 质权的概念。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该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2 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禁止约定流质条款。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出质人未按与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质物,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实例演练
1 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
B 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
C 乙可对依法对抗丙的质权
D 乙对抗丙的质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质押的生效问题。甲与乙之间虽然签订了质押合同,但乙放弃了质物的占有,故乙的质权未生效。甲与丙之间签订了质押合同,且交付了质物的占有,故丙对该汽车享有质权。
2 甲乙(均为某村村民)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0万元,乙交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
B 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
C 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
D 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流质条款的效力问题。依担保法规定,流质条款不具有效力。但流质条款无效的,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担保合同的无效不能决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3 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包括质物以及质物的从物、孳息物、代位物等。但从物未交付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除质押合同另有规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物。
4 质权的善意取得。质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对于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实例演练
甲与乙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内,乙将该汽车质押给丙,后甲乙丙之间引起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乙有权将租赁物出质给丙
B 乙无权将租赁物出质给丙
C 丙对该租赁物享有质权
D 丙对该租赁物不享有质权
「答案」BC
「解析」本题涉及质押担保中质权的善意取得问题。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权处分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即出质人应为财产所有权人或财产经营管理权人。承租人不享有对租赁物的出质权,但善意第三人可因善意而取得质权。
5 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质权人对质物所产生的孳息享有收取权,但孳息的所有权属于出质人。收取的孳息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剩余部分用于偿还本金和利息。
实例演练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受孕母牛出质于乙,质押期间,母牛产下牛犊。对于该牛犊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牛犊所有权归甲享有
B 牛犊所有权归乙享有
C 甲可基于牛犊所有权享有牛犊占有返还请求权
D 甲对牛犊虽享有所有权,但不享有牛犊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案」AD
「解析」本题涉及质权期间所生孳息的权属问题。在质权期间,质物所生孳息,质权人享有收取权,但质物所生孳息的所有权仍为出质人享有,但因质权人享有收取权,质物的孳息与质物处于同等的地位,出质人的所有权受质权的限制,而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6 质权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对于保管质物支出的必要费用,质权人享有偿还请求权。
7 转质权。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享有转质权。但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进行转质的,转质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质权人对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实例演练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奥迪车出质于乙,乙又擅自将该车转质于丙,丙因违章驾驶该车造成该车灭失,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乙无权将该车转质
B 乙有权将该车转质
C 对该车的损失应由乙承担
D 对该车的损失应由乙丙负连带责任
「答案」AC
「解析」本题涉及质权人的转质权问题。转质分为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将质物转质他人,为承诺转质。《担保法解释》承认承诺转质的效力。责任转质是指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他人。《担保法解释》禁止责任转质。在责任转质的情况下,转质权人对质物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对出质人承担责任。
8 质权保全权。质物有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物,并就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实例演练
甲将自己的一批货物出质给乙,但乙将这批货物未放置在仓库里,而是放在露天,货物有毁坏灭失的可能,甲可以主张怎样的权利?
A 有权要求将该批货物收回
B 有权要求解除该质押关系
C 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D 有权要求将质物提存
「答案」CD
「解析」本题涉及质权人保管质物的义务问题。依担保法第69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导致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9 权利质权。权利质权通常以依债权证券的交付,或者以订立权利质押合同一并登记的方法发生对出质权利占有转移的效力。
10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质押。对此,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记载质押字样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公司债券出质,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领挂失,造成存款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1 股份、股票的质押。以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除签订书面合同以外,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股份转让的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但不及于股东人身权。
12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专利权质押。除签订书面合同以外,应向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质押合同自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上述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13 其他权利的质押。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的不动产收益权可以质押。
十一、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