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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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3740篇)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3740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下列案件可以适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是:( )A、张某因盗窃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B、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无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C、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D、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犯罪过程中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3章>第2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没收对象【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2条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所以只有C符合适用条件。

2.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

关于对田某的通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省乙市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B、甲省丙市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C、甲省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D、甲省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2章>第2节>通缉【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通缉。

《高检规则》第269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在本题中,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通缉田某,但由于田某已逃至甲省丙市,超出乙市检察院的辖区,故甲省乙市检察院不可以直接决定通缉,有权决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是甲省人民检察院?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1款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2348篇)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2348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某甲和某乙涉嫌共同犯罪,某甲在逃。

崔律师为某乙担任辩护人。

案件判决生效后,某甲被抓获并被起诉。

关于崔律师可否担任某甲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崔律师不得担任某甲辩护人B、如果某甲系法律援助对象,崔律师可以担任某甲辩护人C、如果被告人某甲同意,崔律师可以担任某甲辩护人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崔律师可以担任某甲辩护人>>>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2节>辩护人的范围与人数【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辩护。

根据《刑诉解释》第38条规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2.某市检察院对卢某涉嫌贿赂案进行立案侦查。

掌握有关证据后,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卢某进行传唤。

卢某闻讯逃匿,去向不明。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30题,单选)A、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公安机关作出通缉的决定B、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检察院作出通缉决定C、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发布通缉令D、不符合通缉条件,检察院发布协查通报>>>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2章>第2节>通缉【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通缉的程序和要求。

关于通缉,考生必须明确两点,第一,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检察等)都有权作出通缉决定;第二,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

本题中贿赂案件的侦查机关是检察院,公安机关无权作出通缉决定,所以首先排除A;而且,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所以同时排除C。

《最高检规则》第269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本题中卢某去向不明,可能需要在本市以外通缉,所以需报有关的上级检察院决定。

2020年新刑事诉讼法真题答案及解析更正:侦查

2020年新刑事诉讼法真题答案及解析更正:侦查

2020年新刑事诉讼法真题答案及解析更正:侦查03/5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实行鉴定或者出具证明文件?A.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B.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实行鉴定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审需要鉴定,但是不需要省级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监外执行【答案】D(原答案为ABD)【原解析】依刑诉法第120 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实行。

鉴定人实行鉴定后,理应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故选 A、B 项。

依刑诉法第 214 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暂予监外执行: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相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理应即时收监。

故选 D.【新解析】2020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实行鉴定后,理应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其把“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实行。

鉴定人实行鉴定后,理应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给删除了。

所以AB不在入选,本题只选D项。

【综合分析四个选项】依据原刑诉法内容,本题考查了刑诉中所有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实行鉴定的情形。

这意在告诉考生,复习时,单纯记住零散的知识点是不足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司法考试,前期打基础、记忆掌握零散的知识点,是为后期综合复习做准备和铺垫的,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4850篇)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4850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在第二审案件的裁判中,下列哪一个表述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A、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被告人的父亲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被害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也提出上诉,法院第二审判决对被告人加刑B、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在不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抢夺罪改为抢劫罪C、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但量刑偏轻,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对被告人加刑D、第一审判处被告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对盗窃罪量刑偏轻,而对故意伤害罪量刑偏重,故在数罪并罚执行刑期不变的情况下,增加盗窃罪的>>>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6章>第3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

《刑诉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本题中,二审法院不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第(3)项规定,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2.我国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美国人华盛顿故意杀人一案时,发现案件的重要目击证人美国人凯西已经回国,该中级人民法院欲请求美国当地的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

假设中国和美国之间已经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定,则请求美国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应当经过下列哪种程序?( )A、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A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B、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C、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外交部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D、由A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的方式请求>>>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5章>第2节>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案件的司法协助程序。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法考大纲精讲刑诉讲义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法考大纲精讲刑诉讲义

法考新大纲解读刑诉授课讲义一、概述今年新增6部法规:1、《认罪认罚指导意见》(2019);2、《社区矫正法》(2019);3、《人民陪审员法》(2018);4、《最高法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5、《最高法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2019);6、《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

修订1部法规:《高检规则》(2019)。

删除的3部法规,不必关注。

总体来说,比较平稳,《高检规则》、《认罪认罚指导意见》、《人民陪审员法》三部最为重要的法规已经融入教材、真金题解析和讲义,剩余几部法规内容不多,容易掌握,以下分别进行解读。

二、社区矫正法机构人员(1)决定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2)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

决定接收(1)社区矫正执行地居住地为原则: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

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2)十日报到或移送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监督管理(1)迁居批准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

(2)变更执行地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

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目录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目录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目录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目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本章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原理,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等方面。

这些原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本章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法治社会建设水平、完善法治体系等方面。

这些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途径。

第三章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本章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包括加强党的领导、建设法治政府、加强司法保障、推进依法治军等方面。

这些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要条件。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本章介绍了法的本体问题,包括法的定义、法的属性、法的本质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是理解法的本质和特点的关键。

第二章法的运行本章介绍了法的运行问题,包括法的效力、法的适用、法的解释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是理解法的实际运作和适用的关键。

第三章法的演进本章介绍了法的演进问题,包括法的历史演变、法的现代演进、法的未来发展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是理解法的演进和发展的关键。

第四章法与社会本章介绍了法与社会问题,包括法与社会关系、法的社会功能、法的社会影响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是理解法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关键。

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本章介绍了宪法的基本理论,包括宪法的定义、宪法的性质、宪法的地位等方面。

这些内容是理解宪法的基本理论和概念的关键。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本章介绍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包括国家机构的组成、国家权力的分立、国家的决策程序等方面。

2023法考各科新增法考大纲

2023法考各科新增法考大纲

2023法考各科新增法考大纲
【最新版】
目录
1.2023 法考时间和考试科目
2.法考大纲的作用和重要性
3.2023 法考各科新增内容概述
4.法考备考策略和建议
5.结论
正文
2023 年法考时间已确定,考试科目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等。

对于备考法考的考生来说,了解并掌握法考大纲的内容和要求至关重要。

法考大纲是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它对考生备考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法考大纲详细列出了各科目的考试内容和要求,帮助考生明确复习重点和方向,确保复习效果和质量。

因此,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应该认真研读法考大纲,确保自己对各科目的考试内容和要求有清晰的认识。

据了解,2023 年法考各科新增了一些内容,具体包括:民法钟秀勇、刑法柏浪涛、民诉法戴鹏、韩心怡、刑诉法向高甲、左宁、商经法郄鹏恩、鄢梦萱、张海峡等。

这些新增内容可能会对考试产生一定的影响,考生需要及时关注并做好相应的复习准备。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需要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确保自己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复习各科目的内容。

同时,考生还可以参加培训班或交流群,与其他考生互相督促和鼓励,共同进步。

在复习过程中,考生还应该注意做
笔记和整理复习资料,以便随时查阅和巩固。

总之,2023 年法考各科新增内容已经公布,考生需要及时关注并做好相应的复习准备。

同时,考生还应该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提高复习效率和质量。

民诉法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民诉法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2019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2020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诉讼第一节民事诉讼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12019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2020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二节基本制度第二节基本制度第三章主管与管辖第三章主管与管辖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第二节管辖概述第二节管辖概述第三节级别管辖第三节级别管辖第四节地域管辖第四节地域管辖第五节裁定管辖第五节裁定管辖22019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2020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第六节管辖权异议第六节管辖权异议第四章诉第四章诉第一节诉的概念与特征第一节诉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诉的要素第二节诉的要素第三节诉的分类第三节诉的分类32019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2020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第四节反诉第四节反诉第五节诉的合并与分离第五节诉的合并与分离第五章当事入第五章当事入2019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2019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第一节当事人概述第一节当事人概述第二节原告与被告第二节原告与被告第三节共同诉讼第三节共同诉讼第四节诉讼代表人第四节诉讼代表人42019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2020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诉讼代表人概述(代表人诉讼的概念诉讼代表人的概念)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产生诉讼代表人的权限诉讼代表人的更换)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程序(公告登记费用的效力)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起诉主体)诉讼代表人概述(代表人诉讼的概念诉讼代表人的概念)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产生诉讼代表人的权限诉讼代表人的更换)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程序(公告登记裁判的效力)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第第第六章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诉讼代理人2019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2020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第一节诉讼代理人概述第一节诉讼代理人概述第二节法定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法定诉讼代理人52019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2020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第三节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节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七章民事证据第七章民事证据第一节民事证据概述第一节民事证据概述第二节民事证据的种类第二节民事证据的种类62019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2020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书证(书证的概念与特征书证的分类书证的提出书证的效力)物证(物证的概念与特征物证的提出物证的效力)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的概念与特征视听资料的效力)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的概念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区别)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概念与特征证人资格证人证言的提出证人证言的效力)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当事人陈述的效力专业人士的出庭)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概念与特征鉴定意见的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签定意见的效力)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的概念与特征勘验笔录的形成勘验笔录的效力)书证(书证的概念与特征书证的分类书证的提出)物证(物证的概念与特征物证的提出)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的概念与特征)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的概念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区别)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概念与特征证人资格证人证言的提出)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专业人士的出庭)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概念与特征鉴定的启动鉴材鉴定书的作出当事人鉴定异议的处理鉴定人出庭鉴定意见的撤销)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的概念与特征勘验笔录的形成勘验笔录的效力)第三节民事证据的分类第三节民事证据的分类72019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2020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第四节证据保全第四节证据保全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第一节证明对象第一节证明对象第二节证明责任第二节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概念证明责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证明责任的概念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证明责任特殊分配的具体情形)第三节证明标准第三节证明标准第四节证明程序第四节证明程序82019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2020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举证时限(举证时限的概念举证时限的确定“新证据”的界定)证据交换与质证人民法院调査收集证据认证(概念要求方法注意事项)举证时限(举证时限的概念举证时限的确定)证据交换与质证人民法院调査收集证据认证(概念基本要求方法注意事项)第九章期间、送达第九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二节送达第十章人民法院调解第十章人民法院调解第一节人民法院调解概述第一节人民法院调解概述第二节人民法院调解的原则第二节人民法院调解的原则92019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2020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第三节人民法院调解的程序第三节人民法院调解的程序第四节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第四节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第十一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一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节保全第一节保全第二节先予执行第二节先予执行第十二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二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第一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第二节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第二节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102019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2020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第三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第三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11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2019年民诉法大纲2020年民诉法大纲第十三章普通程序第十三章普通程序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程序阶段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程序阶段第三节撤诉和缺席判决第三节撤诉和缺席判决撤诉(申请撤诉的条件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延期审理的法律后果)诉讼终结(诉讼终结的情形诉讼终结的法律后果)撤诉(申请撤诉的条件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延期审理的法律后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情形)第四节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第四节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12第十四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简易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第一节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第三节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节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第二节上诉的提起与受理第二节上诉的提起与受理第三节上诉案件的审理第三节上诉案件的审理第四节上诉案件的裁判第四节上诉案件的裁判13第十六章特别程序第十六章特别程序第一节特别程序的概念特点和适用范围第一节特别程序的概念特点和适用范围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第四节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第四节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第五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第五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第六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第六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第七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第七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第八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第八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14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第二节给予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第二节给予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第三节基于检查监督权的抗诉提起再审第三节基于检查监督权的抗诉提起再审第四节基于诉权的申请再审第四节基于诉权的申请再审第五节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第五节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第十八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督促程序第一节督促程序概述第一节督促程序概述第二节支付令的申请、审查和发出第二节支付令的申请、审查和发出15第三节对支付令的异议第三节对支付令的异议第十九章公示催告程序第十九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述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述第二节公示催告的申请和受理第二节公示催告的申请和受理第三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第三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第二十章民事裁判第二十章民事裁判第一节民事裁判的概念第一节民事裁判的概念16第二节判决第二节判决第三节裁定第三节裁定第四节决定第四节决定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执行程序概述第一节执行程序概述第二节执行开始第二节执行开始第三节执行措施第三节执行措施第四节暂缓执行、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第四节暂缓执行、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17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2019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2020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第三节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与送达第三节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与送达第四节司法协助第四节司法协助第二十三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第二十三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18第一节仲裁概述第一节仲裁概述第二节仲裁法概述第二节仲裁法概述第二十四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二十四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一节仲裁委员会第一节仲裁委员会第二节仲裁协会第二节仲裁协会第三节仲裁规则第三节仲裁规则第四节仲裁协议的效力第四节仲裁协议的效力第五节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第五节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第二十六章仲裁程序第二十六章仲裁程序19第一节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第一节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第二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申请与受理第三节仲裁保全第三节仲裁保全第四节仲裁庭的组成第四节仲裁庭的组成第五节仲裁审理第五节仲裁审理第六节仲裁中的而解、调解和裁决第六节仲裁中的而解、调解和裁决第七节简易程序第七节简易程序第八节仲裁时效第八节仲裁时效第二十七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二十七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第一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特征第一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理由第二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理由第三节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第三节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第二十八章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执行第二十八章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执行第一节仲裁裁决的执行第一节仲裁裁决的执行第二节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第二节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第三节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第三节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21。

【BT学院】2020年法考 刑诉法 第三章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BT学院】2020年法考 刑诉法 第三章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2.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国家安全机关在各自的权限范
(1)上级发现下级有错误,有权予以撤 围内行使类似于公安机关的侦
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纠正
查权

(2)下级对上级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 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警局
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 不可以行使技术侦查权。只有
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或国安机关能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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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天
简单解释今天学习内容: 本章解决了参加刑事诉讼的机关和参与人的问题。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这三大机关 分别在一个刑事诉讼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呢?又有哪些人参与了这个诉讼呢?这个部分就是 给大家解决这个疑惑的! 可能会遇到的难点: 本章难点在于理解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个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都各自扮演重要的角色, 这是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间最大的区别之所在。对于此部分的学习,一定需要转换思 维,不要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思维带到刑事诉讼中来,梳理清楚脉络,建立起清晰的 框架,有条理地解决这个难点。 另外根据新法修改,检察院的职权有了很大变化,同学们要注意甄别往年真题的更正答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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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学习框架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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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专门机关★★★★★
一机关、公检法职性权质
公安机关
侦查机关
组织体系
职权
1分.按局照(行派政出区表所划3不-设是1 立一公公级检安公法部安职、机权厅关一、)处览、表局
立案、侦查、执行 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警局
国家安全机关
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同公安机关的职权
海关缉私部门
海关走私案件,该部门属于公安部门
第一节 专门机关★★★★★

法考2023年新大纲变化

法考2023年新大纲变化

法考2023年新大纲变化
法考2023年新大纲的变化包括:
1、在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方面,对试卷题量进行了明确,同时对试卷内容比例进行了规定。

具体来说,试卷中各科目分值占比为:理论法约40分,刑法约53分,刑诉约42分,民法约59分,民诉约41分,行政法约41分,商法约45分,经济法约30分,知识产权法约30分。

2、在刑法方面,修改了部分罪名和增加了一些新罪名。

例如,将“信用卡诈骗罪”修改为“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将“保险诈骗罪”修改为“保险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将“虐待被监管人罪”修改为“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增加了“袭警罪”。

3、在民商法方面,变化较大的是公司法和保险法。

在公司法方面,修改了公司设立、出资、股东权利义务等内容;在保险法方面,修改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变更和终止等内容。

4、在程序法方面,民诉法修改了执行程序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刑诉法修改了辩护制度、强制措施、证据制度、审判程序等。

总体来说,法考2023年新大纲的变化不大,主要集中在一些细节和表述上。

考生可以通过系统学习新大纲的内容,全面掌握考试内容,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应试能力。

法考新旧大纲对比

法考新旧大纲对比

法考新旧大纲对比
法律考试(法考)旧大纲和新大纲在考试内容和题型上的主要区别如下:
1. 考试科目数量:旧大纲中共有8科,分别是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与民商法、刑法与刑诉法、经济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判例法、基本知识与英语。

新大纲中取消了国际法、经济法和基本知识与英语三科,新增了中国法制史。

2. 考试科目内容:旧大纲中各科的考试内容相对比较广泛,由于科目多且内容多,学生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点较多。

新大纲中取消了部分次要的专业法学科目,更加注重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基本原理的学习。

3. 题型变化:旧大纲中的选择题和案例题比例较高,多为单选题和案例分析题,以考察考生对法律条文和理论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新大纲中增加了案例分析题的题量,取消了一部分直接判断法条适用的题目,增加了对考生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的考察。

4. 重点内容调整:新大纲中对部分科目的考试重点进行了调整。

例如,新大纲中的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在于法律发展的历史脉络和法律制度的演变,而旧大纲中相应科目的考试重点在于各个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条文。

总体来说,新大纲相对于旧大纲更注重基础知识的掌握和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同时对一些次要的专业法学科目
进行了精简。

学生在备考时需要根据新大纲调整自己的学习计划和重点,全面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提高案例分析和综合判断能力。

名师谈刑诉特点总结七大热点法条问题

名师谈刑诉特点总结七大热点法条问题

考察任何⼀个法律部门的特点,都要和这个法律部门本⾝的特点相结合。

《刑事诉讼法》作为⼀个法律部门来讲是程序法。

程序法最注重对程序上基本理念的考察。

《刑事诉讼法》强调程序正义,强调对当事⼈的权利保障,同时强调程序上严格的权利保障机制,来实现对被告⼈、犯罪嫌疑⼈,甚⾄被害⼈的权益保障。

这种基本理念强化的学科特点,注定了司法考试注重对⼀些基本理念的考察。

这是第⼀个⽅⾯的特点。

第⼆个⽅⾯,近年来《刑事诉讼法》的发展体现这样⼀种趋势,就是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相融合,在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西⽅的⼀些国家,他们的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不进⾏严格区分,统称为刑事法律学科,由此导致了整个学科的发展有⼀体化的趋势。

近年来司法考试也⾛向这样⼀种趋势,即《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结合起来进⾏考察的趋势。

在这⼀发展趋势之下,司法考试也呈现出两个特点。

第⼀个特点,基础理论的考察程度不断提⾼,对法条的考察也越来越细致。

由于重基础理念和基础理论的考察,使司法考试中频频出现⼀些对刑事诉讼程序理念的考察,如程序正义、权利保障等,对这种理论问题考察程度的提⾼,并不代表对法条不再进⾏考察了,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具体规定,仍然是我们刑诉法的核⼼内容。

我们历年的司法考试还是要对重点法条进⾏严格考察,只是在考察的同时融⼊了《刑事诉讼法》的⼀些基本理念,由此做到全⾯考察,达到的考察效果。

第⼆个特点,对重点法条考察的重复率⽐较⾼。

这是由于《刑事诉讼法》的⽴法机制⽐较全⾯和完善。

主要有这样⼏个重要考点重复率⽐较⾼。

⾸先,就是关于侦查权和检察权的分⼯问题。

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使侦查权,公安机关是最主要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有部分的侦查权,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国家安全机关也在⾏使不同程度的侦查权。

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包括公诉权和检察监督权,都由检察机关统⼀⾏使。

另外,就是关于审判公开原则。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隐私的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如果当事⼈申请不公开审理,也应该不公开审理;已满14岁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也应该不公开审理。

(2021年)新旧《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内容对比

(2021年)新旧《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内容对比

新旧《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对照表注:1、红色字体表示新增内容,蓝色加删除线表示旧《刑诉法》司法解释被删除的内容。

2、对于仅变更描述方式、未实质性变更的部分视为没有修改,未作标记。

旧《刑诉法》司法解释(2012年)新《刑诉法》司法解释(2021年)第一章管辖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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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
2019年刑事诉讼法大纲2020年刑事诉讼法大纲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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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
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使
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
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讼
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
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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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第十一节认罪认罚从宽第十一节认罪认罚从宽第十二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二节诉讼参与人第二节诉讼参与人
第四章管辖第四章管辖
第一节立案管辖第一节立案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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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审判管辖第二节审判管辖第三节特殊情况的管辖第三节特殊情况的管辖第五章回避第五章回避
第一节回避的理由、种类与适用人员第一节回避的理由、种类与适用人员第二节回避的程序第二节回避的程序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辩护制度概述第一节辩护制度概述第二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二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三节法律援助制度第三节法律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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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刑事代理第四节刑事代理
第七章刑事证据第七章刑事证据
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第二节刑事证据的种类第二节刑事证据的种类
第三节刑事证据的分类第三节刑事证据的分类
第四节刑事证据规则第四节刑事证据规则
第五节刑事诉讼证明第五节刑事诉讼证明
第八章强制措施第八章强制措施
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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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拘传第二节拘传
第三节取保候审第三节取保候审
第四节监视居住第四节监视居住
第五节拘留第五节拘留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节附带民事诉讼概述第一节附带民事诉讼概述第二节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二节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第四节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第四节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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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期间、送达第十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第二节送达
第十一章立案第十一章立案
第一节立案的概念第一节立案的概念
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第三节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第三节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第十二章侦查第十二章侦查
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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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侦查行为第二节侦查行为
第三节侦查终结第三节侦查终结第四节补充侦查与补充调查第四节补充侦查与补充调查
第五节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第五节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第六节侦査监督第六节侦査监督
第十三章起诉第十三章起诉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
第三节提起自诉的程序第三节提起自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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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
第一节刑事审判的概念和任务第一节刑事审判的概念和任务第二节刑事审判的模式第二节刑事审判的模式第三节刑事审判的原则第三节刑事审判的原则第四节审级制度第四节审级制度
第五节审判组织第五节审判组织
第十五章一审程序第十五章一审程序
第一节第一审程序概述第一节第一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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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三节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四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简易程序
第五节速裁程序第五节速裁程序第六节判决、裁定和决定第六节判决、裁定和决定第十六章二审程序第十六章二审程序第一节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一节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第四节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四节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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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第五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概述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概述
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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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执行第十九章执行
第一节执行概述第一节执行概述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第三节执行的变更程序第三节执行的变更程序
第四节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第四节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第五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第五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与原则第二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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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与程序的具体规

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与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缺席审判程序第二十二章缺席审判程序第一节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与送达方式第一节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与送达方式第二节缺席审判中的辩护权与上诉、抗诉第二节缺席审判中的辩护权与上诉、抗诉第三节被告人到案后的救济程序第三节被告人到案后的救济程序
第二十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
得的没收程序第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
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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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
疗程序第二十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

第二十五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第二十五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删除的有:(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1998
年12月16H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
21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
员会第80次会议第二次修
订)高检发释字〔2012〕2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4年7月8日)公通字〔2014〕10号人民检
新增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1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4日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
施行)法释[201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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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
会第68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4次会议第二次
修订)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自2020年7月1日
起施行)
(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
第28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30日公布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高检发释字[2019]4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2019年10月24H)
(201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8日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
行)法释〔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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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
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5月4日)公通字〔2014]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年2月20H)海警〔2020〕1号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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