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doc
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水利工程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理工作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立一套科学、完善、有效的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是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
一、监理单位的选择与职责1、严格的监理单位选择程序业主应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经验丰富、信誉良好的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具备水利工程监理甲级或乙级资质,并拥有专业的监理团队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2、明确监理单位的职责监理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具体包括: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质量检验;对施工工序进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组织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等。
二、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监理1、设计文件审查监理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设计文件中对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明确性。
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提出修改意见。
2、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进行审查,确保施工单位具备承担水利工程施工的能力。
同时,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
3、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经过监理单位的严格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施工工艺、施工方法、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等。
监理单位应提出审查意见,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完善,确保施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4、原材料和构配件的质量检验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原材料和构配件进行质量检验,要求施工单位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测。
对于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构配件,严禁用于工程施工。
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一、前言水利工程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目的与范围1. 目的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保证工程安全可靠,提高监理工作的效率与规范性。
2. 范围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水库、堤防、灌区、综合利用项目等。
三、质量管理体系1. 组织架构(1) 监理总监:负责整个监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对监理成果负主要责任。
(2) 监理经理:负责水利工程监理的具体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3) 监理工程师:负责具体监理工作,包括检查、审查、测试等。
2. 质量管理流程(1) 前期准备:包括与业主和设计单位进行沟通,明确项目要求和监理标准。
(2) 监理计划编制: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制定监理工作计划,明确各项任务和责任。
(3) 监理文件管理:建立监理文档档案,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图纸以及相关的技术文件。
(4) 施工过程监督:监测施工现场,对施工过程进行实地检查,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或建议。
(5) 质量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6) 质量报告编制:根据监理结果和验收情况,编制监理报告,提出评价和改进意见。
四、监理人员能力要求1. 专业技术要求(1) 监理总监:应具备水利工程相关专业的硕士以上学历,并具备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2) 监理经理:应具备水利工程或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并具备较强的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
(3) 监理工程师:应具备水利工程或相关专业的本科学历,并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技术能力。
2. 业务素质要求(1)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能够与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2) 具备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能有效组织和带领团队完成监理工作。
水利监理单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水利监理单位的管理,规范监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行业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理单位的基本职责1. 监理单位应依法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2.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水利行业管理规定和工程合同要求,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理。
3. 监理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监理人员素质,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监理单位的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监理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监理人员,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2)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3)监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2. 质量管理(1)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
(2)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的检验,确保工程质量。
(3)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工序和质量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3. 安全生产管理(1)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监理工作安全。
(2)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3)监理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
4. 合同管理(1)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合同,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2)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合同条款得到履行。
(3)监理单位应妥善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5. 文档管理(1)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监理档案的完整、准确、及时。
(2)监理单位应妥善保管监理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
(3)监理单位应定期对监理档案进行整理、归档。
四、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1.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理单位依法开展监理工作。
2. 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3. 监理单位应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工作情况。
水利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制度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工作要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科学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过程各个环节的监控,保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合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工作要做到全程监管、全程控制、全程质量管理,确保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五条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工作由监理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参与。
第六条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施工过程中质量监控有序进行。
第七条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工作中要注重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得到保障。
第二章质量监理组织第八条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监理组织包括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九条监理单位是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工作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建设单位是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工作的委托方,负责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是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工作的承包方,负责按照监理单位的指示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其他相关单位是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工作的配合方,负责对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协助和支持。
第三章质量监理制度第十三条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制度包括质量监控、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和质量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质量监控是指对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实时监测和跟踪,及时发现并处理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质量检查是指对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施工质量得到保障。
第十六条质量评定是指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和检验,根据评定结果对施工质量进行合理评价。
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保障工程的安全运行,提高工程监理的服务水平而制定的。
二、监理质量管理的目标1.确保水利工程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2.保障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3.促进水利工程的技术进步和发展。
三、监理质量管理的责任1.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理质量管理组织结构,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2.监理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监理人员,确保监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3.监理人员应对监理质量管理制度进行熟悉和执行,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4.建设单位应配合监理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四、监理质量管理的内容1.水利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和评估,确保设计合理性和可行性;2.施工现场的巡视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3.监督施工单位开展质量检测和试验,确保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要求;4.监督施工单位组织施工工序和施工计划,确保施工过程的协调和顺利进行;5.监理人员应及时报告工程质量问题和风险,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6.监理人员应参与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工作,对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价和确认。
五、监理质量管理的技术要求1.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确保监理工作的专业性;2.监理人员应熟练掌握相关的监理标准和规范,确保监理工作的准确性;3.监理人员应积极参与相关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4.监理人员应及时关注最新的技术动态和法规政策,及时调整和更新监理质量管理工作。
六、监理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监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考核制度,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2.监理机构应组织定期的内部质量管理审核,对各项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3.建设单位或相关部门可以对监理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4.对违反监理质量管理制度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一、引言水利工程的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灾害防控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水利工程涉及到大量的投资和复杂的工程技术,其建设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难以避免的风险和问题。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理质量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二、制度的意义与目标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并控制工程进度和成本。
这个制度不仅承担着监督和检查的功能,还具备风险评估和问题解决的能力。
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理制度,可以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有效降低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事故的发生率。
三、监理质量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规章制度制定水利工程的监理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工程监理的责任、权限和工作流程。
规定工程监理单位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明确各级监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此外,还应规定工程监理的工作制度、考核制度和奖惩措施,以确保各项规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2. 监理计划制定详细的监理计划,包括工程各阶段的监理目标、监理任务、监理方法和监理要求等。
监理计划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确保监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监理计划的编制需要充分考虑工程的特点和难点,合理安排监理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
3. 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是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的核心内容。
监理单位需要制定质量控制方案,明确质量控制的目标和措施。
这包括对施工工艺、质量标准、材料采购、施工过程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的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4. 进度管理通过制定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方案,监理单位对水利工程的建设进度进行管理。
监理人员需要定期检查工程的施工进展,及时发现并解决工期延误的问题。
在监理过程中,可以采用一些现代化的工具和技术来监控工程进度,如无人机巡视和项目管理软件等。
5. 成本控制制定合理的成本控制方案,有效监督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
监理单位需要对工程的预算和实际支出进行核对,及时发现和纠正超支或资金浪费的问题。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章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保障工程的安全和稳定运行,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工作,包括水库、水闸、水泵站、堤防、灌溉工程等类型的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留有相应的监理单位,并配备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和技术人员,承担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配合监理单位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配合,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严格执行监理合同,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制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现场施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整改,针对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找出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数据,确保质量监督的全程可追溯。
第二章施工前质量监督第十一条施工前质量监督是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第一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保证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二)审核施工单位的人员组织结构和技术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三)开展现场勘查和勘测工作,确保施工地点选址合理,工程施工条件符合要求;(四)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材料进行审查,保证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和材料合格可靠。
第十二条施工前质量监督应当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1. 背景介绍水利工程的建设对于国家和地区的发展至关重要,而监理质量管理制度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重点探讨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的设立、内容和实施。
2. 监理质量管理制度的设立2.1 制度目的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的设立旨在确保工程的质量,有效监控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指标,促进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完成。
2.2 制度范围监理质量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的监理活动,包括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过程监督等环节。
2.3 制度遵循监理质量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遵循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3. 监理质量管理制度的内容3.1 质量控制要求监理质量管理制度应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要求,包括材料的选用、工艺流程、工程验收标准等方面。
3.2 监理任务分工监理质量管理制度应明确各个监理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能够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3.3 质量检查和评估监理质量管理制度应规定质量检查的频次和内容,确保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4 变更管理监理质量管理制度应规定变更管理的流程和要求,确保任何工程变更都经过合理的审核和批准。
3.5 报告和记录监理质量管理制度应规定监理人员的报告和记录要求,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信息及时、准确地报告和记录下来。
4. 监理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4.1 培训和教育监理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确保他们熟悉制度内容和要求,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工作。
4.2 监督和验收监理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和验收,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实施效果。
4.3 改进和优化监理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进和优化,及时反馈问题和建议,以提高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4.4 持续改进监理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定期进行评估和审查,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持续改进和优化制度。
水利工程监理管理制度规范
水利工程监理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监理的效率和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监理管理工作,适用于水利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水利工程监理管理应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分级管理,有序推进。
第四条水利工程监理管理应坚持以科学、公正、规范为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水利工程监理管理应强化质量安全意识,提高监理服务水平,推动监理工作创新发展。
第六条指导思想: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严格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主要任务:加强监理队伍建设,制定监理标准,落实监理责任,推动监理工作健康发展。
第八条工作原则:依法依规,公正公平,信息公开,责任落实。
第二章监理机构第九条水利工程监理机构应具备监理资质,且监理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经验。
第十条水利工程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团队协作。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监理机构应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做好监理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监理机构应落实监理服务承诺,提供专业化监理服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监理机构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养,推动行业发展。
第三章监理职责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监理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监理应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监理应对工程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监理应对整个工程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监理应及时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协助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第四章监理管理第十九条水利工程监理应建立健全监理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监理应建立监理工作评价制度,对监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监理应建立监理工作考核制度,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水利工程监理应建立监理成果奖惩制度,对监理工作的优秀表现进行奖励,对不合格表现进行惩罚。
水利工程监理 工作制度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水利工程监理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遵守道德规范,紧密配合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监理工作应公平、公正、独立,维护监理工作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第四条水利工程监理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
第五条水利工程监理人员应遵守监理工作规范,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第二章监理工作机构第六条水利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监理工作所需的人员、设备和条件,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水利工程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理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明确监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八条水利工程监理机构应定期开展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水利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主管单位报告监理工作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水利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加强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推动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监理工作流程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监理工作应分为前期监理、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前期监理阶段应主要包括工程设计审查、合同准备和监理计划编制等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监理阶段应主要包括施工材料检验、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和施工质量把关等工作。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阶段应主要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和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评审等工作。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监理工作应遵循相关规定和规范,保证监理工作的公正、公平、独立和权威。
第四章监理责任第十六条水利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履行监理工作的职责,认真对待监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监理计划,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风险。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保护监理工作的权益,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得参与工程监理以外的其他活动。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水利工程是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基础设施之一,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人民福祉。
为有效控制水利工程建设中的质量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二、监督机构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并承担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
2.监督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制定监督方案,并对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三、监督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的建设、改造、维护和运营阶段,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渠、泵站等。
四、监督职责1.监督机构应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履行各自的质量管理职责。
2.监督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3.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质量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统计和分析有关工程质量的信息,并形成监督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送。
五、监督措施1.对违反质量管理要求的单位,监督机构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整改、吊销相关执照等。
2.对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优秀单位,监督机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激励其他单位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六、监督结果处理1.对于质量缺陷严重并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监督机构有权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停工整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对质量缺陷较轻的情况,监督机构应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并进行后续检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七、监督报告监督机构应定期编制监督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以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八、违规处罚对于不服从监督、不配合整改的单位,监督机构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对其进行违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整改、吊销执照等。
九、监督效果评估监督机构应定期进行监督效果评估,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完善。
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1. 概述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工程质量控制和项目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文件。
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旨在规范和优化工程监理质量管理流程,提高监理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工程施工质量。
2. 质量管理职责与权限2.1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职责监理单位作为水利工程施工监察和质量管理的第三方,承担着监督和检查建设单位所委托的工程施工工作的责任。
监理单位需建立质量管理审核团队,负责检查施工合同内容的执行情况、工程质量的检测,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同时,监理单位还需组织编制监理报告,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质量情况。
2.2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权限监理单位具有以下质量管理权限:- 对施工方的施工计划、工艺方案和材料选用进行审核和评估;- 对施工方的管理制度、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和备案;- 对施工方的质量检测、试验及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抽查;- 对施工方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进行整改和处理;- 对施工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3. 质量管理流程3.1 施工前期3.1.1 监理准备阶段在项目开始前,监理单位需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确定监理团队成员及其职责;- 制定监理工作计划和时间表;- 审核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施工合同和技术协议。
3.1.2 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审核施工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纸;- 审查拟采用的施工方法和技术;- 确定施工方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审核材料选用方案;- 制定施工监理计划。
3.2 施工阶段3.2.1 质量监督与检查- 监理单位对施工方的施工工艺、质量控制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理单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和抽查,检查施工方的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措施;- 监理单位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验收。
3.2.2 施工质量整改-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方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施工方进行整改;- 监理单位对施工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督促其完成整改工作。
水利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项目监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监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包括项目建设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管理、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的监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监理独立、公正、客观。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熟悉水利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五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理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监理队伍建设,提高监理队伍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六条项目监理机构需与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反馈问题,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维护监理工程师的权益,遵守保密法规,保护项目资料的安全。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不断完善监理工作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为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提供优质的监理服务。
第二章项目建设前期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第一条项目建设前期准备阶段监理工作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文件编制、监理单位选择等内容。
第二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监理工程师应当参与评审,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第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招标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核招标文件,确保其合法合规。
第四条监理单位的选择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监理工程师应当参与评审,选择合适的监理单位。
第五条项目建设前期准备阶段监理工作需形成监理报告,汇总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要求,供后续工作参考。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监理计划,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项目建设前期准备阶段监理工作需及时向业主单位提供建议和意见,保障项目建设的正常推进。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认真执行监理任务,保障建设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项目建设前期准备阶段监理工作需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并形成监理报告,供后续工作参考。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管理工作,提高监理质量,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专业、独立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员工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素质。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理管理质量体系,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监理范围第八条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理,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
第九条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方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审查,确保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和工程要求。
第十条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施工中的技术问题进行技术交底,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全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三章监理机构第十三条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管理机构应当经过相关资格认证,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工程监理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监理人员,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
第十七条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第四章监理流程第十八条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管理机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进行监理计划制定,明确监理目标和任务。
第十九条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理计划开展监理工作,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二十条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监理过程中的记录和整理,形成监理报告。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5篇)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____《质量振兴纲要(____年-____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符合相关规定,并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
二、监理责任1. 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配备合格的工程监理人员。
2.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施工符合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3. 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4.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评估,并及时向业主报告工程质量情况。
三、监理程序1. 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前进行前期工作的准备,包括但不限于编制监理计划、制定监理方案和监理任务书等。
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核,并向设计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和核实,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4.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和材料进行监督,确保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5. 监理单位应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向业主提出验收报告。
四、监理质量要求1. 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承担监理工作。
2.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3. 监理单位应建立监理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巡查记录、整改通知书、监理报告等。
4. 监理单位应及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整改,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5. 监理单位应与业主保持紧密的沟通,及时向业主汇报工程质量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五、监理投诉处理1. 监理单位应建立监理投诉处理机制,对收到的监理投诉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2. 监理单位对于核实属实的监理投诉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向投诉人进行及时反馈。
3. 监理单位应做好监理投诉的记录和归档工作,以备查证。
六、监理奖惩制度1. 监理单位应根据自身的业绩评定体系,对监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制度(三篇)
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建设活动,提高水利建设质量,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和参与水利建设的各方。
第三条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原则: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科学管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第四条水利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五条水利建设项目应当经过专业的设计、施工、验收机构的审核和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参与水利建设项目的各方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提供真实信息和数据。
第七条省、市、县级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水利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条本制度由水利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第九条水利建设项目应当设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水利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条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本项目的质量管理规定和细则;(二)组织质量风险评估和质量控制;(三)协调各方的工作,解决质量问题;(四)组织质量管理培训和考核;(五)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等。
第三章质量管理流程第十一条水利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质量管理工作:(一)项目前期准备: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和要求,进行质量管理方案的编制。
(二)项目设计阶段:按照设计文件编制计划、方案和施工图纸。
(三)项目施工阶段:按照施工图纸进行工程施工,参与人员按照施工技术规范执行。
(四)项目验收阶段: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
(五)项目运行维护阶段:组织运行维护人员对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质量管理要求第十二条水利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项目需明确目标和任务,确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方案;(二)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三)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四)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对施工进行监理和验收;(五)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参与人员的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六)建立质量档案,记录项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重要信息;(七)定期开展质量管理评估和改进,总结经验和教训,提高工程质量;(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doc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地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地职能,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我国境内地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必须实施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工程也应逐步实施建设监理.本规定中地“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工程、灌溉排水工程、水力发电工程、乡镇供水工程、给排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水利工程、水利系统地地方电力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以及外资、中外合资兴建地水利工程.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工程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地法律、法规和批准地工程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地管理.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地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地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地工作关系.第五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建设监理地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地资格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第七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司.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三、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批和注册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五、指导、监督部直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六、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水利部设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和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工作.第八条各流域机构协助水利部管理本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处(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地法规;二、负责本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三、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四、对在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地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五、指导、监督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六、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一般为建设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地法规,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四、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地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五、指导、监督地方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六、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第三章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第十条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须报请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格评审委员会审查,水利部批准.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批准地等级和核准地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十一条监理单位与工程法人之间是被委托与委托地合同关系;与施工单位(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地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工程法人和施工单位地合法权益.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地监理任务,组建工程监理组织,该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工程监理组织必须进驻施工现场.第十三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第十四条工程监理组织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地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地经营活动.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工程重大损失地,应承担一定地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水利工程建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所监理工程地工程法人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地合伙经营者.第十八条水利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组织履行监理合同地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地全部职责,全面负责工程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时,必须经工程法人同意,并通知设计、施工等单位.第十九条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地工程工程有关款项地支付凭证,工程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地指令.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地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工程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总监理工程师须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协调工程法人与施工单位地争议.第四章建设监理合同和监理程序第二十条工程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工程法人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理工程工程名称;监理地范围和内容;双方地权利、义务和职责;工作条件(如交通、办公场所等);保密内容及措施;监理费地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奖励和赔偿;合同生效、变更和中止;争议地解决方式;双方约定地其它事项.第二十二条监理费在工程概算中作为一级工程费用单独列支.第二十三条实施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实施建设监理;四、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工程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和档案资料.第二十四条工程法人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委托地监理单位、监理地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地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实施工程监理地管理办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与工程法人签订地工程建设合同规定接受监理.第二十六条工程法人与施工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地争议,须提交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总监理工程师接到调解要求后,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尽快作出公正处理,并书面通知双方.第五章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第二十七条国外公司、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地水利工程建设工程,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必须遵守中国地法律、法规,接受中国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管理和监督.中外合资兴建地水利工程工程,应当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国外贷款和赠款地水利工程工程建设,应由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第二十八条外资、中外合资兴建地水利工程工程地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六章处罚第二十九条工程法人违反本规定,由工程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二、聘用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从事监理工程师业务;三、超出批准地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四、转让或分包监理业务;五、承包所监理工程地施工或经营与所监理工程有关地建院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六、故意损害工程法人或被监理方地利益;七、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监理工程师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业务;二、一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三、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四、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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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1 监理工作基本制度
6.1 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开工前会同建设、设计、承包人进行施工图纸会审,广泛听取意见,避免差错和遗漏,并作出会审纪要(各方签字盖章)。
督促、协助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图纸的全面技术交底(包括设计意图、施工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措施等)。
6.2 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制度
承包人在单位工程或重要的分部工程开工前提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由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6.3 设备、材料和半成品质量检验制度
承包人对欲进场的材料、构配件提出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并附相应的出厂证明、材质证明、试(检)验报告、合格证、批号、型号、编号等,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选型或进场,监理工程师应按要求进行抽样、复查;未经认可的材料和设备,不得进场和使用。
如以发包人、承包人等方认可的样品为订货依据,监理还应要求各方在样品上做好签字认可标记,监理宜在监理工作期间保存好样品。
6.4 重要隐蔽工程、分部(项)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承包人在工作完成且自检合格后,负责填写报验申请并附自检评定资料,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检查,监理验收通过
后签认验收意见,承包人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如监理查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按要求整改,并自检合格后再填报验申请报监理工程师重新验收。
重要和有要求的隐蔽工程、分部工程和结构工程等应按规定会同勘察、设计、质监部门共同检查认可后方算验收工作完成。
6.5 关键工序质量控制制度
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在分部工程开工前确定关键工序。
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程中发现一般质量问题,应随时通知承包人及时改正并作好记录。
检验不合格时可发出“监理通知”,限期整改”不合格工程”。
如承包人不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上报发包人同意后发出《停工指令》,指令部分工程、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暂停施工。
待承包人改正后,报监理机构进行复验,合格后由总监签署发出《复工指令》。
6.6 单位工程、单项工程中间验收制度
所有的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单元工程、分部工程的划分进行中间验收。
对于泵站、水闸等单位、单项工程必须按规范进行水下验收等阶段验收。
6.7 设计变更处理制度
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监理机构审核后,下发承包人执行。
由承包人等方提出技术联系或工程变更单,经与发包人协商,由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提出方依据审定意见进行技术联系(涉及设计变更内容需经设计单位等部
门审核)。
联系审批完成后,承包人执行技术联系的内容。
所有变更的执行必须以监理机构下发的变更通知单为准。
6.8 工地例会、现场协调及会议纪要签发制度
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
各次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次工地会议。
应在合同项目开工令下达前举行,会议内容应包括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介绍各方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和授权内容;沟通相关信息;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
会议可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的负责人联合主持。
(2)监理例会。
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
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3)监理专题会议。
监理机构应根据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涉及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工程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专门问题。
(4)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会议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
(5)会议实行签到制度,会议记录由监理担任,会议纪要由监理编写。
(6)监理先提出纪要初稿,分别征求与会单位意见并进行会签,监理综合各方意见进行修改补充。
如各方意见不能统一且协调不成时,监理在征求发包人的意见后定稿。
(7)各单位的会签稿作为正式纪要的附件归档。
6.9 施工备忘录签发制度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存在的质量、安全等存在问题时,可以下发监理通知单、监理备忘录、监理工作联系单等指令性文件。
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指令性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并加盖监理机构公章。
同时在签发之前必须经过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6.10 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监理机构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
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指示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6.11 工程款支付签审制度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填报工程款支付申请及相应附表资料给监理工程师复核,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批意见,发包人按合同支付本期工程款。
监理应在权限范围内进行费用审批及办理签证。
6.12 工程索赔签审制度
承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合同规定时间内填报索赔意向、工程延期申请和费用索赔申请,由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
师批准签署并报发包人。
6.13 档案管理制度
(1)监理对外行文的批准权限及行文要求
1)在现场监理过程中涉及到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行文,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凡工程项目监理编制发放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文件都应主送或抄报给发包人。
3)监理对外文件发放时应盖有相应的公章。
4)监理文件应有统一格式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正式文件应由文头、编号、批准者、文眉线、标题、主送单位、正文、发文日期、抄报抄送单位、主题词等要素构成。
5)编制文件要严格责任制,在每个文件的文稿中应有拟稿、审核、批准人的签名。
(2)现场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1)监理机构内部设置专职信息及文件管理人员,并配置必要的文件保管设施。
2)文件管理人员负责文件资料的收集、发放、登记、保管和移交归档。
3)建立收文、发文记录,对每个文件进行登记并办理签收。
4)文件管理人员收到文件资料并登记后,应根据内容传递
给有关人员处理。
5)在日常应建立待办文件卷和已办文件卷,根据文件处理与否分别归入。
6)已办文件每月归档一次,分类立目、编号。
7)文件归卷时应将原稿附于正本之后,来文附在复文之后。
分类归卷重叠时可采用复印件。
(3)监理文件的移交及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