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完善
处分原则的内容包括哪些
处分原则的内容包括哪些由于现代社会的告诉发展,协作体系也越来越复杂,⼈与⼈之间的关系不可避免的会产⽣⽭盾,我国有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以规范这些⾏为,那么关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民事诉讼需要遵守哪些原则,店铺⼩编带您了解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有哪些。
处分原则的内容包括哪些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的意愿⽀配⾃⼰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决定是否⾏使或如何⾏使⾃⼰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包括以下⼏点内容:(⼀)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
当事⼈是与案件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的过程及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只有当事⼈才是处分权的享有者。
(⼆)当事⼈处分权⾏使的范围包括对程序利益的处分和实体利益的处分。
1、在程序⽅⾯,当事⼈对诉讼的进⾏和终结有决定权。
2、在实体⽅⾯,当事⼈⾃主决定审理的对象和范围。
处分原则的适⽤(⼀)当事⼈⾏使处分权的⽅式,表现为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
原告提起诉讼、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被告承认原告的请求、提起反诉等,都是⾏使处分权的积极形态。
⼀审判决后,当事⼈不提起上诉、执⾏时效期内不申请强制执⾏,都是对⾃⼰权利的消极处分。
(⼆)处分权的⾏使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当事⼈都有权处分其权利。
1.当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争议或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主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式解决纠纷;2.诉讼开始后,当事⼈有权以撤诉的⽅式结束诉讼。
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提出反诉;3.⼀审的判决作出后,当事⼈有权决定是否启动⼆审程序,并确定上诉审理的范围。
⼆审程序开始后,当事⼈也可以撤诉的⽅式终结诉讼;4.当事⼈在诉讼中还可以通过和解的⽅式和申请法院调解的⽅式解决纠纷;5.法院作出的裁判⽣效后,在义务⼈拒不履⾏⽣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通过执⾏程序来加以实现,原则上也由当事⼈决定。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是指,有关当事人在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民事责任等方面发生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考虑权利主体之间利害关系,在不违反公平正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民法总则以及具体法律,适当分配责任,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它是法律执行过程中,对事实进行认定的重要基础,为有关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提供了依据。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主要包括归责原则、量轻责重原则、加重责任原则等。
一是归责原则。
该原则的宗旨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来确定责任,不仅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民事约定,还要考虑行为人为以何种方式违背约定,还可能考虑行为本身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等。
二是量轻责重原则。
在审理案件时,如果被告犯错误的行为为无过错,而原告的行为又未能达到完全的正当理由的程度,那么可以采取量轻责重的原则,即判定当事人受到的责任应适当减轻,使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相当。
三是加重责任原则。
当任何一方有重大严重过错时,应加重责任,以维护公共利益,表示不容许违反民事约定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使违法者付出教训。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从根本上保障了权利主体之间弥补公平正义,也是人民法院在处分过程中维护公正秩序的重要准则。
只有准确认识该原则,才能准确地审理案件,维护正义,体现正当理由。
我国民事诉讼辩原则缺陷和完善论文
论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缺陷和完善摘要: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在实践中辩论原则却没有发挥其实际功能。
本文通过分析辩论原则的基本内容,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应用辩论原则时的缺陷,提出辩论原则的改革和完善构想,以实现辩论原则应有的功能。
关键字:辩论原则缺陷完善一、辩论原则概述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及其理论中,又将辩论原则称之为“辩论主义”。
其含义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诉讼资料,应当由当事人提出,法院只能以当事人提出的并经过充分辩论的资料为基础进行裁判。
一般认为,辩论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主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辩论中体现,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第二,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作为判决的依据,不仅没有必要以证据加以证明,而且一般也不允许法院做出于此相反的认定,换言之,就是法院应当接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第三,法院对于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不允许法院再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二、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缺陷我国的民事诉讼继承了前苏联的理论,构建了独特的职权主义模式,并确立了与西方辩论主义形似而神不似的“辩论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这就初步界定了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界定主要是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辩论权,而不涉及依据辩论原则来界定当事人和法官在诉讼中的角色、地位,也没有就如何保证双方当事人对等的、公平地予以辩论,如何约束法官的行为以及如何确保其中立性、公正性以及如何通过辩论程序的设置和运作来促使裁判结果的正当化等这些问题进行认定,可见,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还存在很多弊端。
(一)辩论原则内容空洞化诉讼资料应当由当事人提出,并且必须经过双方的充分辩论才能作为法院的裁判依据,这种辩论程序的设置反映了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要求,但是在实践中,辩论原则只是流于形式,根本不具有基本原则的指导性。
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是调整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相互关系的准则。
其含义包括意思自治和权力制约,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处分权。
处分权建立在人的主体性的基础之上,处分权作为人性要求和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有管理和处置的自由,并通过处分权的行使约束法院审判行为。
因此,适当扩大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加强对处分权的保障,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人权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促进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是联合国基本宗旨之一。
以宪法形式保护人权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因而各国宪法一般都有关于人权保障的内容。
我国宪法第二章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又于2004年3月14日,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显示出我国维护人权的姿态和决心。
有关人权的司法保障问题,各国亦有丰硕的研究成果。
但依笔者愚陋之见,这些成果大多是从刑事司法程序上谈人权保障。
因为刑事诉讼比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更直接地涉及生命权和自由权等基本权利,所以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特别是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倍受重视,而很少从民事诉讼角度关注人权保障问题,从当事人诉讼处分权的视角研究人权保障的成果更为鲜见。
笔者认为,人权是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和。
诉讼人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也应包含民事诉讼中的人权。
人权的维护和实现离不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保障。
在权利受到侵犯而无正当程序进行救济的情况下,即使有人权规定也徒有虚名。
如果不从解决纠纷的角度探讨当事人的人权保障,那么就不可能实现全面的人权保障。
因此,人权保障应该是现代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
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下)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下)三、民事诉讼处分权的保障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理顺几种关系1、民事诉讼处分权与诉权及诉讼权利关系简析我国传统理论一般认为处分权是一项诉讼权利,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诉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处分权在诉讼中的表现。
从这个意义上看,处分权似乎是诉权的子权利。
但笔者认为,诉权与处分权都本源于人权,处分权与诉权及诉讼权利有密切联系。
民事诉讼处分权始终伴随诉权和诉讼权利而存在,并非诉权的子权利。
二者的相对独立性主要体现为不同的功能:处分权是诉权和诉讼权利的一种动态的保护性机制,诉权和诉讼权利强调的是一种可能性,诉权是当事人寻求公权力救济的机会或权能,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之后享有的权利,是诉权在民事诉讼各阶段的具体体现。
而处分权是一种现实性,它强调的是当事人意志自由和行为选择权或支配权,它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诉权和诉讼权利,使诉权与诉讼权利成为现实。
从这种意义上说,诉权、诉讼权利实际上是受处分权支配。
现代的诉权理论所要回答的是“为何可以提起诉讼”,即当事人提起诉讼究竟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源于其他因素?因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而形成了不同的诉权学说。
早期的私法诉权说认为诉权是私法权利的延伸或变形,原告对本该享有的私法上的权利得不到满足时,即产生诉权。
这种实体法说认为诉权本身是实体请求权的延伸或派生。
公法诉权说认为诉权是一种公法上的当事人对国家的请求权,不同于私法关系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当事人对国家享有的公法意义上的权利。
在原告提出自己享有判决请求权后,法院将对原告该项主张是否具有作为实体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保护要件”进行认定。
着重于当事人程序主体权利的独立,着重于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护。
现代民事诉讼大多从公法意义上认识诉权,其含义包括: (1)诉权赋予了当事人救济的权利(所谓有诉才有救济); (2)诉权的依据在于公法的规定; (3)诉权是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基础。
处分原则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对何人起诉、以及起诉的内容、范围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不能干涉。
其包括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两个方面的处分权。
实体权利方面主要是指法院只能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变更、撤回和追加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就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
在诉讼权利方面主要是指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终结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法院不能自己启动诉讼程序,要严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处分原则来源于传统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实体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程序法中的自然延伸,因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必须通过实施特定的行为来实现,所以只有赋予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诉讼程序的处分权,才能保障当事人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权、支配权。
处分权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完全的处分权,即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另一种是相对处分权,即指在承认当事人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享有处分权的前提下,给予当事人的处分权一定范围的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处分原则的直接规定,由此可知,我国采用的是相对处分权原则,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法律规定的范围”并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所以导致“法律规定的范围”往往被狭义的理解为法律中某几条明文规定的具体权利,这就使得在诉讼实践中国家权力过度地干预当事人的处分权,使得当事人并没有真正享有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某些程序的启动主体,不仅仅是当事人,如法院有权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执行程序,对于再审程序,检察院也有权启动;第二,协议管辖仅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还对可选择的法院进行了限制;第三,法院享有对证据材料的调查收集权;由此使得法院的裁判依据超出了当事人所主张的范围;第四,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可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并有可能判决其承担责任。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重新审视及其完善
实体的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 , 而民事实体 的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的。正是这种特殊性 , 使得 民
进程上讲 ,处分人既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行使处分
权, 也可 以在第二审行使处分权 , 还可 以在审判监督
程序以及执行程序中行使处分权。 从处分权利对象种
二、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法理基础 如前所述 , 由于民事诉讼大部分解决的是 因民事
类上讲 , 既有实体权利 , 也有诉讼权利。 从具体 的规定 上讲 , 诉讼的开始和结束 、 审判的范围、 形态及 限度等
民事 行政 检 察专栏 青 海检 察
讼 中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 处分 的对象是 民事 权利和诉讼权利 , 而且这种权利受法律保护。毫无疑 问,这些都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所应包含的内容 , 这 些观点都有一走 。然 J , 俺1 1 j 忽略丁 事 凡 +
意思 自治这 一处 分 原则 的基 础性 的内容 。换
事诉 讼 与刑事 诉讼 和行政 诉讼 区分 开来 。 处 分原 则 的 确立 , 是 基 于对 主 体 “ 私权 ” 的 尊重 、 解 决 纠 纷 的需 要
以及简化诉讼程序 、 提高诉讼效率、 实现诉讼经济 ( 效
益) 的考虑 。
讼法第 1 3 条第 2 款规定的“ 当事人” 在此应 当做广义
2 0 1 2 年新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虽然也明确规定 了处 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 但有些所谓 的处 分权并无实际意义 , 有些甚至与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 本质要求相背离 , 也不符合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和要 求。因此 , 对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进行重新审视并
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It is important to formulate the right strategy, but more important is the execution of the strateg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所特有的原则。
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之间和人身纠纷和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所发生的碰撞的利益是纯粹的个人私利。
由于私利根本不影响国家的公共利益,因此个人是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利益进行处分。
【为你推荐】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证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基础。
其中有很多概念比较难理解,比如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那么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其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下面我们通过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所特有的原则。
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之间和人身纠纷和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所发生的碰撞的利益是纯粹的个人私利。
由于私利根本不影响国家的公共利益,因此个人是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利益进行处分。
可以主张利益,也可以放弃利益。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当中特有的原则。
而所存在的根据是民事诉讼法所解决的是个人利益的问题,而不是公共利益的问题。
二、处分原则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1、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而开始,因当事人自主的撤诉行为而结束;2、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项法院不能对其做出裁判;3、当事人可以一在诉讼中变更、放弃和追加诉讼请求;4、原告可以放弃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诉讼中就民事争议的解决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解。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法作为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是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需要遵循的诉讼程序和处理流程。
民事诉讼法有一系列的处分原则,一般来说,这些原则对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着重要的作用。
必须提到的原则是“公平正义”原则。
这个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核心,也是最重要的处分原则。
它要求法庭要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争议,公正处理。
这意味着法庭要公正地评估双方提出的证据,并且在确定最终判决之前,要充分考虑双方的诉求。
民事诉讼法还有一个“实质公正”原则,它强调的是原告的实质性利益的保护。
这个原则要求法庭要在确定最终判决之前,要正确地评估双方的实质性利益,并以此来判断最终的结果。
也就是说,法庭在处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要根据实质性利益来处理,而不是根据某一方的意见或偏见。
另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公正适当”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法庭在处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客观事实,合理地确定处罚标准,同时保证双方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保护。
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要求当事人要做到公平正义,而且要保护实质性利益,并且在处理纠纷时要以公正适当
为准则。
只有按照这些原则来处理,才能确保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得到公平的处理,也能保证双方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2020年山大网络教育法学民事诉讼练习题
一、多选题(30分1、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B、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C、甲区法院受理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这属于管辖权的转移D、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选择管辖学生答案:ABCD√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D、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学生答案:BCD3、下列属于法院裁定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的有?A、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B、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C、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D、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学生答案:ABC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况包括?A、被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B、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到庭的C、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D、原告虽到庭,但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学生答案:CD5、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A、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B、追索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C、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D、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学生答案:ABCD6、财产案件的当事人,除了交纳案件受理费之外,还可能交纳的其他费用有?A、勘验费B、鉴定费C、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差旅费和误工补贴费D、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费用学生答案:ABCD7、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合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
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是有很多规定的,从案件的起诉、⽴案、审理都需要遵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是有⼀定权利的,那么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有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处分原则有什么含义和内容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配⾃⼰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其⼀,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其他诉讼参与⼈不享有处分权;
其⼆,当事⼈⾏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七条 ⽆诉讼⾏为能⼒⼈由他的监护⼈作为法定代理⼈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民法院指定其中⼀⼈代为诉讼。
第五⼗⼋条 当事⼈、法定代理⼈可以委托⼀⾄⼆⼈作为诉讼代理⼈。
下列⼈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作者;
(⼆)当事⼈的近亲属或者⼯作⼈员;
(三)当事⼈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处分原则有什么含义和内容”问题进⾏的解答,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配⾃⼰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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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原则之处分原则
二、处分原则的内容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处分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的 内容构成: (一)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享有处分权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 享有处分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也不享有处分权,但在 一定条件下可以经当事人授权代替当事人实施处分行 为。 (二)处分权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包括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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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机械公司与乙加工公司签订一份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因甲机械公司供应的机械存 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乙加工公司遭受原材料损失10万元,双方就该损失赔偿问题 发生争议。此时,当事人可以基于其处分权而引起并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具体体 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否起诉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乙加工公司自行决定。当然,乙公司的 起诉行为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条件的规定,否则,人民法院将行使 审判权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乙加工公司如何提出诉讼请求、是否变更、放弃 诉讼请求以及被告甲机械公司是否承认或者反驳原告乙加工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以 及是否提出反诉,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然,双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需在法定期 间内并且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第三,对该争议案件是否进行调解,是否以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由双方当事人 决定。当然,双方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需经法院审查是否合法。 第四,对于调解不成或者没有经过调解的争议案件,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 决后,是否上诉引起二审程序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第五,法院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该生 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外,还可以向检 察院、人大等机构申诉。 第六,假如法院判决责令甲机械公司赔偿给乙加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 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甲机械公司拒绝支付,是否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由当事人自 行决定。 第七,在执行程序中,究竟是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现乙加工公司的实 体权利,还是双方当事人通过执行和解行为实现乙公司的实体权利,可以由当事人 再行处分。当然,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和解协议需经法院的认可。
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
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一、处分权原则的含义分析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特有的基本原则。
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采取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都将当事人处分权确立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也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决定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处分权,即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
其含义包括:其一,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首先,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当事人是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诉讼的过程和结果一般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只有当事人才是处分权的享有者;其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一般是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的,即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要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就需要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其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应依法进行,即处分权是相对的、有限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不是当事人绝对的自由处分。
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超过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其处分就是无效的。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自由是做法律所民事诉讼活动中,两者具有密不可分的共生关系。
整个诉讼程序包括这样几个阶段(那么我们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来复习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1财产保全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民诉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从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或者说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对启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完全决定权虽然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并没有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启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有完全决定权,但是从《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具体适用来看,当事人对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启动有绝对性的决定权,这主要表现在:(1)我国民事诉讼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即原告不主动起诉的,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提起一审程序。
(2)《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当事人对是否维持已启动之审判程序的相对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由以上规定观之,当事人对是否维持已启动之审判程序的决定权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因为权利行使能否达到目的是要受法院限制的。
(三)当事人对救济方式、范围以及程度有一定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事实和理由”是当事人之诉讼主张得以成立并最终实现当事人之实体权益的基础,而诉讼主张作为当事人请求法院对自身之合法权益给予司法保护的根据,它必然要包含着明确的救济方式、范围以及程度,因为这些问题都与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以及该目的的实现程度息息相关。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进行审查、认定,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基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法院既有可能只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一部分作出认定,也有可能在当事人诉讼主张范围之外作出认定,从而导致当事人诉讼主张并不必然得到法院认可并对法院之审判活动产生约束力情况的发生。
论当事人处分原则
论当事人处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此规定学理上被归纳为当事人处分原则。
当事人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被各国立法和司法所普遍确认和采用,以体现意思自治(自己决定)和程序(主体)自由的法律价值,确保程序公正得以实现,促进程序平等权的行使。
民事诉讼模式有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之对立。
早期的民事诉讼法基于保护私法,维护私法秩序的民事诉讼目的,将经济上自由放任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意思自治(私法自治)沿延到民事诉讼领域。
“一切诉讼程序任由当事人以自己的自由意志去决定,国家尽量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只有十分必要的情况下才加以干预”。
①19世纪以后,由于西方国家日益加强对经济的干预,民事诉讼法中也日益渗入职权主义的干预因素,但始终未排除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应具有的自由权、平等权、获得公正裁判的权利,同时,当事人处分原则作为法官行使裁判权的中立性和公正性的制约因素,对立统一于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
本文试图从较开阔的视野,探讨民事诉讼价值论、目的论、民事诉讼行为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诉讼模式和程序保障与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关系,并分析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历史进程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扩张,提出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若干建议,以期当事人处分原则能在民事诉讼中进一步得到体现和贯彻。
一民事诉讼价值论与当事人处分原则民事诉讼价值论问题涉及到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私法)的关系和民事诉讼的独立存在价值问题。
从权利的救济角度上看,私权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自力救济到国家救济的历史过程,但即使在现代法治国家,合理性的自力救济仍未泯灭,民事诉讼只是在私权无法自力救济时,求助于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制度安排。
因此,通说认为:实体法是内容和目的,诉讼法是形式和手段。
“程序法是作为实体法的保护法和辅助法而存在的,离开实体法,程序法并无独立的存在价值,不能独立地发挥功能和作用”。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
作 者简介 : 何文然(93 )女 , 14 一 , 湖北钒竹溪人 ,I 大 : { I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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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但我国在理 论和实务 中对 处 分原 则含 义的认 识上
法律 禁止性规 定 , 就应视 为合法 。否 则 , 会给 当事 人行使 就
保障的内容。我国宪法第二章 中规定 了公 民的基 本权 利 , 叉
于 20 04年 3月 1 日, 宪法 修正 案中增加 了“ 4 在 国家 尊重 和 保障 人权” 条款 , 显示 出我 国维 护 人权 的 姿态 和 决心 的 这 有关 人权 的司法保 障问题 , 各国亦有丰硕 的研究成 果 。佩 依 笔者愚陋之 见 , 这些成果大 多是从刑 事 司法 程序上 谈人权保 障。因为刑事诉 讼 比民事诉 讼 和行政 诉 讼更直 接地 涉及
的体现, 意味着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民事权利阳诉讼权
利有管 和处置 的 自由 . 并且通 过当事人处 分权 的行使约束 法院的审判行 为。因此 , 当扩 大 处分权 的内 容, 适 加强 对处 分权的保障 , 实际上就是 民事诉 讼对当事人 的人 权保障。本 文正是从 民事 诉讼处 分权的 角度探 讨 民中: 讼 中的 人权保 诉 障. 希望通过分析处分权的 含义 及其 与人权 以及 相关权利之
民事诉 讼 因而对 当事人的人权 保障理应 成为研究 的重 点。
而处分权是现代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赋予当事人的~项重要
诉 讼权利 01 _ 。民事诉讼处分权与人 权有密切 联系 , 处分权 建立在人的 主体 性 基础之 上。人 的主 体性决 定了 当事人的 程序 主体地位 , 处分权作为人性 要求 和 当事人程 序主体地位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重述
还体现在许多方面。
1.在民事诉讼的一些子程序甚至主程序的启动
方面,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很大的限制。在这些程序
中,法院可以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就可以启
动。《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
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
提出的问题,并试图问答这些问题。
二、学界对处分原则的既存认识
在揭示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呈示和梳理一下我
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处分原则的认识。依照民事诉
讼法学界通常的认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就是
在处理民事案件或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和在民事诉
讼的主要阶段上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它对民事诉
讼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体现本法律的精神实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并没有充分或真
正发挥其作为原则的作用,在许多方面,由于对当事
人处分权的限制,实际上使处分原则一直处于“非原
则”或“半睡眠”状态。因此,我们势必追问:这些限制
是合理的吗?这样限制的根据能够成立吗?为什么
会提出这些限制呢?究竟应当如何来认识和理解民
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才是正确的呢?这正是笔者本文
展开。《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人对处分原则的进一步阐释,主要包括以下几
点:1.只有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才能享有处分
权。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中行使处分权,必
须通过自己的法定代理人才是有效的。委托代理人
只能在当事人特别授权的范围内代为行使当事人的
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实务中也得到了具体的体现,但
处分原则的完善
处分原则的完善[内容摘要]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的私法性质。
对处分原则进行深入的分析,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提出针对性建议,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本文便以此为出发点,总结了我国处分原则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和完善处分原则的一些建议。
完善处分原则,是对我国民事诉讼原则的进一步完善,体现了对人权的完善和保障,具有重大的制度参考价值和深远的社会意义。
[关键词]处分原则处分权民事诉讼完善Principle of disposition of the perfect [Abstract]Action principle is a basic principle of civil action, reflects the nature of private law civil proceedings. On the principle of disposition depth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principles of Civil Procedure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recommendations which has a positive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his will be the starting point, summed up the problems in our action principle and the principle of this proposed action and improve some of the recommendations.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action principle, the principle is the further improvement of China's civil action reflects the improvement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the system is of great reference value and far-reaching social significance.Keywords:Action principle;Right action;Civil action;Perfect一、目前我国处分原则的现况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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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处分 原则 的 内涵
处分原则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 的一项基本原则 , 我国 在
民事诉讼 的各个阶段都可能有所体 现。 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
到侵犯 , 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 利和义务争执 时,是否 诉诸 法院解决 ,由当事人决定 ; 诉讼开始后 , 原告 变更或者放弃 诉讼请求与否 , 被告是否承认或者反驳原告 的诉讼请求 , 均 由其 自己决定 ; 诉讼进行阶段 , 双方当事人是否和解或者达 成调解协议 ,以结束 诉讼 ,由他们 自己决定 ; 对第一审法 院 做出 的裁判 , 依法可 以上诉 的,是否提出上诉,由他们 自己 决定 ;对诉讼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中,有执行内容 , 以申 可 请执行的 , 是否 申请 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 由权利人 自己决定 。
的切身权益 , 故享 有处分权 的人必须与该诉讼结果存在较为 密切 的利益 关系 。 通常认为 , 只有 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 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是
我 国民事诉讼法对处分原 则的直接规定 。 具体 的诉讼制度 在
中,也有一些体现处分原则 的条文 。但总 的来 看 ,我国民事
以放弃 或者变 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 以承 认或者反驳 诉讼请
求, 有权提起 反诉 ;双 方可 以 自行和解 。其三 ,是否提起上 诉 ,由当事人在上诉期间 自己作决定。其 四,执行程序是否 开 始,由当事人决定 。
相同的处分权 ,也有不同的处 分权 。 ( )享有 处分权 的主体 一
第 3 卷 第 l 期 2 1
2 1 年 1 月 01 1
湖 南科技学院学报
J u n l f n nUnv ri f ce c n n i e r g o r a Hu a i e s y o in ea dE g n e i o t S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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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是当事人对 自己权利 的处分 , 不同的当事 人在诉讼上有
处分权 的内容是指权利主体行使处分权 的具体方式 , 这 当然离不开处分权 的客体 。 言之 , 换 它是指 当事人如何对实 体权 利、诉讼权利和诉讼资料进行处分 。 按照诉讼程序 的先 后 ,我们大概可 以把处分权的 内容分为以下几种 :其一 ,当 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 或者发 生民事纠纷时 , 是否 向法院 起诉 ,由当事人 自己决定 。其 二,进 入诉讼程序后 ,原告可
途径 。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处分原则;处分权 ;诉讼权 利;实体权 利
中图分类号 :D 2 . 9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1 7— 2 9 (0 1 10 1- 2 3 2 1 2 1 )1- 1 50 6
处分原则是 当事人对 自己诉讼权利 和实体权利支 配, 贯 穿诉讼 的全过程 ,对诉讼的开始、进行、终了起着重要 的作 用, 是建 立在权利主体对其权利 的控制和支配基础 上的一项 诉讼原则 。 权利主体对其权利是主张还 是放 弃,是处分 的主 要表现形式 ,也 是贯穿诉讼全过程 的一项诉讼原则 。处分 原则是民事诉讼法 的基本原则之一,这少有争议 。但是 , 处 分原 则的 内涵 和外延该如何界 定呢?在立法 和司法实 践中
处分权 的主体即为在 民事诉讼 中实 际享有处分权 的人 。
但 并非所有的民事诉讼参与人都享有处分权 。 由于处分权 的
行使 , 导致诉讼结 果的不同, 会 会直接影响到有关诉讼主体
二
处 分原则 在我 国 民事诉讼 中的局 限性
我 国现行 民事诉讼 法 第 1 条规定 : 当事人有权在 3 “
收稿 日期 :2 1一O 一l 01 6 8
诉讼的处分原则具有诸多与他国不同的特点, 存在一定的局
限性 ,主要表现为 :
( 94 ) 18 - ,男,湖南永州人,湖南
科技学院讲师 , 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 研究生,研究方向为 民 事诉讼法与劳动法 。
民事诉讼法 >第 19 ) 1 条规定 :“ 必须共 同进行诉讼 的
1 1 5
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 ,人 民法院应 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 ”
根据此条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 在必要的共同诉讼 中, 原 告、被告 ,还是第三人 ,在 当事人不起诉的情形下 ,人民法 院都可 以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 并可 以判决其享有权 利或 者承担一定的义务 。 这一立法规定 ,明显与处分原则的尊重
论 民事诉讼 中处分原则 的完善
陈安民
( 湘潭大学 法学 院,湖 南 湘潭 4 15 1 0 ;湖南科技学院 招生就业处 ,湖 南 永州 4 5 0 ) 1 2 10
摘 要: 处分原则是 民事诉讼 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 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对我 国民法 中的处分原 则研 究不足 , 导致我 国民诉 中的处分原则存在很 大的局限性。丈章 以此 为出发点 , 总结 了我 国处分原则的不足 , 并对此提 出完善和充 实处分原则的一些
该怎样落实?我们又应如何完善该原则 ?
才能享有处分权 利 , 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 有处分权 利。法定
代理人 , 处于类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 可以代理 当事人处 他
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 利 ; 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 特别授权
范围 内行使处分权 利。
( )处 分 权 的客 体 二
处分权 的客体是 针对主体 而言 的, 即是当事人 处分行为 所指 向的对象 。 我们可以将处分权 的客体 分为三类 : 实体权 利、诉讼权利和诉讼资料 。实体权利是指民事权利 , 分为财 产权与人身权 ; 诉讼权 利是 指根据诉讼法规定 的,当事 人在 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 中所享有 的一些列权利 ,如和解、 撤 诉等 ; 诉讼资料是指 具体 事实主张和证据资料 。 处分权 的 行使 ,主要是通 过对 上述三种客体 的处分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