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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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卷 第 l 期 2 1
2 1 年 1 月 01 1
湖 南科技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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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 日期 :2 1一O 一l 01 6 8
诉讼的处分原则具有诸多与他国不同的特点, 存在一定的局
限性 ,主要表现为 :
( )追加 当事人 一
作者简介:陈安民 (94 ) 18 - ,男,湖南永州人,湖南
科技学院讲师 , 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 研究生,研究方向为 民 事诉讼法与劳动法 。
的切身权益 , 故享 有处分权 的人必须与该诉讼结果存在较为 密切 的利益 关系 。 通常认为 , 只有 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 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是
我 国民事诉讼法对处分原 则的直接规定 。 具体 的诉讼制度 在
中,也有一些体现处分原则 的条文 。但总 的来 看 ,我国民事
论 民事诉讼 中处分原则 的完善
陈安民
( 湘潭大学 法学 院,湖 南 湘潭 4 15 1 0 ;湖南科技学院 招生就业处 ,湖 南 永州 4 5 0 ) 1 2 10
摘 要: 处分原则是 民事诉讼 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 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对我 国民法 中的处分原 则研 究不足 , 导致我 国民诉 中的处分原则存在很 大的局限性。丈章 以此 为出发点 , 总结 了我 国处分原则的不足 , 并对此提 出完善和充 实处分原则的一些
( )处 分权 的 内容 三

处分 原则 的 内涵
处分原则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 的一项基本原则 , 我国 在
民事诉讼 的各个阶段都可能有所体 现。 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
到侵犯 , 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 利和义务争执 时,是否 诉诸 法院解决 ,由当事人决定 ; 诉讼开始后 , 原告 变更或者放弃 诉讼请求与否 , 被告是否承认或者反驳原告 的诉讼请求 , 均 由其 自己决定 ; 诉讼进行阶段 , 双方当事人是否和解或者达 成调解协议 ,以结束 诉讼 ,由他们 自己决定 ; 对第一审法 院 做出 的裁判 , 依法可 以上诉 的,是否提出上诉,由他们 自己 决定 ;对诉讼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中,有执行内容 , 以申 可 请执行的 , 是否 申请 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 由权利人 自己决定 。
途径 。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处分原则;处分权 ;诉讼权 利;实体权 利
中图分类号 :D 2 . 9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1 7— 2 9 (0 1 10 1- 2 3 2 1 2 1 )1- 1 50 6
处分原则是 当事人对 自己诉讼权利 和实体权利支 配, 贯 穿诉讼 的全过程 ,对诉讼的开始、进行、终了起着重要 的作 用, 是建 立在权利主体对其权利 的控制和支配基础 上的一项 诉讼原则 。 权利主体对其权利是主张还 是放 弃,是处分 的主 要表现形式 ,也 是贯穿诉讼全过程 的一项诉讼原则 。处分 原则是民事诉讼法 的基本原则之一,这少有争议 。但是 , 处 分原 则的 内涵 和外延该如何界 定呢?在立法 和司法实 践中
以放弃 或者变 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 以承 认或者反驳 诉讼请
求, 有权提起 反诉 ;双 方可 以 自行和解 。其三 ,是否提起上 诉 ,由当事人在上诉期间 自己作决定。其 四,执行程序是否 开 Leabharlann Baidu,由当事人决定 。
相同的处分权 ,也有不同的处 分权 。 ( )享有 处分权 的主体 一
该怎样落实?我们又应如何完善该原则 ?
才能享有处分权 利 , 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 有处分权 利。法定
代理人 , 处于类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 可以代理 当事人处 他
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 利 ; 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 特别授权
范围 内行使处分权 利。
( )处 分 权 的客 体 二
处分权 的客体是 针对主体 而言 的, 即是当事人 处分行为 所指 向的对象 。 我们可以将处分权 的客体 分为三类 : 实体权 利、诉讼权利和诉讼资料 。实体权利是指民事权利 , 分为财 产权与人身权 ; 诉讼权 利是 指根据诉讼法规定 的,当事 人在 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 中所享有 的一些列权利 ,如和解、 撤 诉等 ; 诉讼资料是指 具体 事实主张和证据资料 。 处分权 的 行使 ,主要是通 过对 上述三种客体 的处分来实现 。
处分是当事人对 自己权利 的处分 , 不同的当事 人在诉讼上有
处分权 的内容是指权利主体行使处分权 的具体方式 , 这 当然离不开处分权 的客体 。 言之 , 换 它是指 当事人如何对实 体权 利、诉讼权利和诉讼资料进行处分 。 按照诉讼程序 的先 后 ,我们大概可 以把处分权的 内容分为以下几种 :其一 ,当 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 或者发 生民事纠纷时 , 是否 向法院 起诉 ,由当事人 自己决定 。其 二,进 入诉讼程序后 ,原告可
民事诉讼法 >第 19 ) 1 条规定 :“ 必须共 同进行诉讼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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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 ,人 民法院应 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 ”
根据此条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 在必要的共同诉讼 中, 原 告、被告 ,还是第三人 ,在 当事人不起诉的情形下 ,人民法 院都可 以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 并可 以判决其享有权 利或 者承担一定的义务 。 这一立法规定 ,明显与处分原则的尊重
处分权 的主体即为在 民事诉讼 中实 际享有处分权 的人 。
但 并非所有的民事诉讼参与人都享有处分权 。 由于处分权 的
行使 , 导致诉讼结 果的不同, 会 会直接影响到有关诉讼主体

处 分原则 在我 国 民事诉讼 中的局 限性
我 国现行 民事诉讼 法 第 1 条规定 : 当事人有权在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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