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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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方案

放射性物品运输方案

放射性物品运输方案摘要:放射性物品是指具有辐射性的物质或物体,对人体和环境具有潜在危害的物品。

正确的运输放射性物品是确保公众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

本文将介绍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基本原则、运输方式、安全措施以及相关法规和国际标准,以提供一种基本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方案。

一、引言放射性物品是在核能领域、医学诊断、治疗和工业应用中广泛使用的物品。

这些物品中包含放射性同位素或散发射线的材料。

由于其具有辐射性,放射性物品的正确运输对于确保公众安全至关重要。

二、基本原则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原则是确保安全、保护公众和环境。

以下是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基本原则:1. 合规性: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国际相关法规和标准。

2. 安全性: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放射性物品的安全运输,以防止事故和泄漏。

3. 负责性:运输单位必须对放射性物品的安全负责,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避免对公众和工作人员造成伤害。

三、运输方式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方式通常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和运输距离来决定。

以下是常见的运输方式:1. 道路运输:适用于短距离运输,要求使用特殊运输容器,确保物品的安全性和防护措施。

2. 铁路运输:适用于中等距离运输,与道路运输类似,需要使用特殊容器和防护措施。

3. 水路运输:适用于长距离运输,要求使用特殊容器,在运输过程中防止物品的泄漏和污染。

4. 航空运输:适用于长途运输,需要使用特殊容器和密封措施来防止辐射泄漏。

四、安全措施为了确保放射性物品的安全运输,以下安全措施必须得到严格执行:1. 适当的包装:放射性物品必须使用特殊容器和包装材料进行包装,以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泄漏或污染。

2. 密封措施:放射性物品的容器必须采用高密封性材料,并在装卸过程中进行密封检查。

3. 标记和标识:容器必须正确标记和标识为放射性物品,并遵守相关标准和法规。

4. 监测和监控:运输过程中必须进行辐射监测,并确保放射性物品处于安全状态。

5. 培训和教育:运输单位必须进行员工培训和教育,以确保他们了解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放射性物品运输方案

放射性物品运输方案
-包装材料需选择耐辐射、耐腐蚀、防火、防水的材质,具备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包装容器应清晰标识放射性核素名称、活度、半衰期、运输等级等信息,并贴上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2.资质审查与许可
-运输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并提交相关的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等相关文件。
-审查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运输设备、人员资质和应急处理能力。
-避免通过人口密集区域,减少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
2.运输工具与设备
-选择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标准的运输工具,确保车辆具有良好的辐射防护性能。
-运输工具应配备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监控系统等设备,实现实时跟踪与监控。
3.运输时间安排
-合理安排运输时间,避免高峰时段和恶劣天气,确保运输安全。
4.辐射防护措施
(1)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应满足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标准,确保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泄漏、不破损。
(2)包装材料应选用防火、防潮、耐腐蚀、耐辐射的材料,且具有一定的强度和刚度。
(3)包装容器应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标明放射性核素名称、活度、半衰期、运输等级等信息。
2.资质审查
(1)运输单位应具备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审查内容包括运输人员、运输工具、安全防护措施等。
2.资料归档
将运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包括运输合同、运输许可证、培训记录、监控数据等。
本方案旨在为放射性物品运输提供一套合法合规的操作指南,运输单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确保运输安全。同时,本方案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更新,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2篇
放射性物品运输方案
(2)运输单位需提供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3.人员培训

危险品运输中的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要点

危险品运输中的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要点

危险品运输中的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要点放射性物质的运输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任务,需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介绍危险品运输中放射性物质的安全要点,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危害最小化。

一、放射性物质的分类与标识放射性物质根据其辐射强度和危害程度,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运输中,必须根据所运输的物质类别贴上相应的标识。

通常,这些标识包括带有国际放射性物质标志的标签和橙色方块,以及包含放射性危险品代码的文件。

二、容器和包装要求在放射性物质的运输中,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是至关重要的。

这些容器和包装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并且能够承受托运和运输过程中的各种应力和振动。

此外,它们还必须提供足够的屏蔽性能,以阻止辐射泄漏。

三、车辆和运输路线选择选择适当的车辆和运输路线对于放射性物质的安全运输至关重要。

车辆应配备防护屏蔽,以减少辐射泄漏的风险。

运输路线应考虑到人口密集地区和其他敏感地点的规避,以减少潜在的辐射暴露。

四、安全许可和培训从事放射性物质运输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许可证和培训。

这包括了解相关法规和标准、熟悉应急响应程序,并具备辐射监测和控制方法的知识。

通过培训和持续教育,可以提高运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五、事故应急准备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事故是无法完全排除的。

因此,必须事先制定应急准备计划,并为可能发生的事故建立响应机制。

这包括培训运输人员进行事故响应和应急处理,并确保正确使用和提取事故应急设备。

六、辐射监测和控制对放射性物质进行持续监测和控制是保证运输安全的重要环节。

监测设备必须能够及时检测和报告辐射水平,以便控制人员可以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此外,对于大规模运输,辐射监测站点也应设置在重要区域,以确保监督和控制的全面性。

七、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在放射性物质运输的安全方面,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起着重要的作用。

各个国家和相关机构应互通有无,共同制定和遵守统一的安全标准和程序。

通过共享经验和信息,可以加强对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的全球管理。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送规则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送规则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送规则放射性物质的安全运输是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因为它涉及到公众的健康和环境的保护。

为了保障放射性物质的安全运输,国际上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标准。

本文将重点介绍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则,并详细解释其中的要点和措施。

首先,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则要求确保运输装置的设计和构造适用于运输的放射性物质。

运输装置必须具备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泄漏。

其次,规则要求对运输装置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正常工作和安全性。

此外,还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泄漏进行事先预防和应对措施的制定。

其次,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则要求对运输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和教育,使他们具备处理放射性物质的知识和技能。

运输人员必须熟悉运输规则和标准,了解放射性物质的性质和危害,以及应急处置的方法。

此外,运输人员还必须具备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且在整个运输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操作程序。

再次,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则要求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防止物质的泄漏和扩散。

运输装置必须装备有效的封闭装置和密封装置,以防止放射性物质外泄。

在运输过程中,还需要对放射性物质进行监测和测量,及时发现和处理任何泄漏或事故。

此外,规则还要求建立一个监管机制,对运输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符合运输规则和标准。

最后,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则要求建立一个紧急应对体系,以应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或泄漏。

紧急应对体系包括建立一个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和训练;建立一个应急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协调;同时,还要建立一个事故调查和报告机制,对运输过程中的事故进行调查和评估,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总之,放射性物质的安全运输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则和标准。

在安全运输过程中,需要确保运输装置的设计和构造符合要求,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对运输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使其具备处理放射性物质的知识和技能;采取措施防止物质的泄漏和扩散,并建立一个紧急应对体系。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确保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和环境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工作。

第三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应当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安全许可不得从事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

第五条进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

第二章安全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二)具备相应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人员;(三)具备完善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四)具备相应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设备与防护手段。

第七条申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一)申请书;(二)企事业单位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证明;(四)安全管理人员的聘任合同或证明文件;(五)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的备案文件;(六)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设备与防护手段的备案文件。

第八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放射性物品的危险性和运输方式的不同,对申请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主管部门对申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一)运输安全设备与防护手段的规格和数量;(二)放射性物品的包装标志和标签的合规性;(三)运输过程中职工的防护措施和操作规范;(四)紧急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演练情况。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安全许可。

第三章安全许可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申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安全管理,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安全情况。

放射性物质储存运输及使用的安全规定

放射性物质储存运输及使用的安全规定

放射性物质储存运输及使用的安全规定1.放射性物质的储存:a.储存放射性物质的设施必须具备适当的防护措施,如防护屏蔽、气体泄漏检测设备等,以确保操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b.放射性物质必须储存在特定的容器或包装中,以防止泄漏。

这些包装必须符合国际和国内规定的标准,并经过定期的测试和检验,确保其完整性和功能的正常运行。

c.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区域必须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必须配备警示标志,以提醒人们避免靠近和接触这些物质。

2.放射性物质的运输:a.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必须符合国际和国内的法律法规,并遵循国际和国内标准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

b.运输放射性物质的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如防护屏蔽、紧急停止装置等,并经过定期的检测和维护,以确保其功能的正常运行。

c.在放射性物质的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的包装和隔离措施,以避免物质泄漏和事故发生。

运输车辆必须配备火灾探测器、泄漏报警器等设备,并有相应的应急预案。

3.放射性物质的使用:a.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必须符合国际和国内的法律法规,并在具备相应执照和资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b.使用放射性物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际和国内的标准,并在定期的检验和维护后方可使用。

c.在放射性物质的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和安全措施,如戴防护衣、佩戴防护眼镜等,以保护操作人员的安全。

4.废弃物的处理:a.放射性物质产生的废弃物必须经过安全处理,并按照国际和国内的法律法规进行储存或处置。

b.废弃物的储存地点必须遵循严格的安全规定,防止泄露和污染环境。

5.事故应急预案:a.储存、运输和使用放射性物质的相关单位必须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b.应急预案必须包括如何处理泄露、事故紧急停止、人员疏散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同时,必须组织定期的演练和培训,确保人员具备适应应急情况的能力。

通过遵守这些安全规定,可以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

放射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放射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放射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1. 引言放射物品是指具有放射性的物质,常见的放射物品包括核燃料、放射性同位素和医疗用放射性物质等。

由于放射物品的特殊性质,其运输需要符合一定的管理规定,以确保公众和环境的安全不受影响。

本文将就放射物品的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2. 放射物品分类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分类标准,放射物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类别 1:适用于特殊安全要求的高活度放射性物质,如乏燃料、高活度放射性同位素等;2.类别 2:适用于中等活度放射性物质,如工业用放射性同位素、医疗用放射性物质等;3.类别 3:适用于低活度放射性物质,如矿石和核废料等。

根据放射物品的类别不同,其运输管理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3. 道路运输许可根据放射物品的不同类别和危险程度,道路运输放射物品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

通常,放射物品的道路运输许可需向相关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信息:•放射物品的种类和数量;•运输车辆的条件和要求;•运输路线和计划;•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相关监管机构会根据申请的情况进行审批,并发放相应的许可证。

4. 运输车辆和包装容器要求放射物品的道路运输车辆和包装容器需满足以下要求:4.1 运输车辆要求•运输车辆应具备防火、防爆、防水等安全性能;•运输车辆应有专门的放射物品储存区域,并设有相应的警示标识;•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4.2 包装容器要求•包装容器应具备防震、防火、防水等保护性能;•包装容器应符合国家或国际相关标准,并经过合格的检测和认证;•包装容器应有明确的警示标识和标签,以确保正确识别和处理放射物品。

5. 运输路线和计划放射物品的道路运输需精确规划运输路线和计划,并确保符合以下要求:•避免经过人口密集区等高风险区域;•避免与其他危险物品运输路线重叠;•合理安排运输时间,减少运输中的等待时间;•确保运输过程中有足够的安全保障和监控措施。

6. 安全管理措施放射物品道路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系列安全管理措施来降低风险,如:•运输车辆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运输过程的监控和应急处理;•运输车辆应按规定速度行驶,并定期进行状况检查;•放射物品的装卸过程应在专门的区域或设施进行,确保操作人员和周边人员的安全;•定期进行放射物品的监测和评估,确保不超过安全标准。

放射性物品运输法规与标准

放射性物品运输法规与标准

国际海运组织(IMO)《放 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指南》(
GSR)
欧盟《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指 令》(96/29/Euratom)
其他国际组织标准
国内放射性物品运输标准
国家原子能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部《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国家核安全局《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程序》 其他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放射性物品运输法规 与标准
REPORTING
目录
• 放射性物品运输法规 • 放射性物品运输标准 • 放射性物品运输法规与标准的关联性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实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PART 01
放射性物品运输法规
REPORTING
WENKU DESIGN
国际放射性物品运输法规
要点一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放射 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未来放射性物品运输法规与标准的改进方向
01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02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放射性物品运输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共同应对全球性的挑战。
积极参与国际放射性物品运输规则的制定和修改,推动建立更
03
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
对行业发展的影响与展望
影响
1
2
完善的法规和标准体系将为放射性物品运输行业 提供更加稳定、可靠的法律保障和管理框架,推 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强化安全管理
随着放射性物品运输技术的发展,法规和标准将更加注重安 全管理,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
完善监管体系
法规和标准将进一步完善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管体系,加强 了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PART 04
放射性物品运输实例分析
REPORTING
WENKU DESIGN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4.24•【文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放射性物品的航空运输。

二、管理职责第三条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各种运输方式运输的放射性物品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审批和监督管理。

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的管理由民航局危险品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放射性物品在本辖区内的航空运输进行监管。

三、放射性物品运输操作第四条《条例》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详细分类内容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等单位联合编制的《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规定的分类办法是为了对种类繁多的放射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包装件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与《技术细则》对放射性物品包装件I 级、II级和III级的级别划分没有对应关系,因此,民航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技术细则》对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专用名称、联合国编号和放射性级别进行确定。

四、托运人责任第五条托运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和应急工作负责,对拟托运物品的合法性负责,并依法履行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将放射性物品交付航空运输时,除应遵守《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规定的托运人责任和《技术细则》规定的技术标准外,还应履行《条例》规定的下述责任:(一)资质证明1.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获取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的批复,以及持有所使用容器的设计、制造和运输批准书。

放射性物质包装与运输安全监管条例

放射性物质包装与运输安全监管条例

放射性物质包装与运输安全监管条例放射性物质是指具有放射性的物质,可发射出离子辐射并影响周围物质的稳定性。

这类物质在许多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医疗、能源、科学研究等。

然而,由于其潜在危险性,放射性物质的包装和运输安全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此,制定出了一系列放射性物质包装与运输安全监管条例。

放射性物质包装标准是指在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将放射性物质包装在符合要求的包装容器内,确保装载物品在规定条件内,减小辐射泄露和碰撞损坏的几率。

这样可提高放射性物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是保障人身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我国《放射性物质包装与运输安全监管条例》从2016年发布实施到现在,对于放射性物质包装和运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

下面是具体内容:一、运输形式及其管理《条例》规定了四种运输形式: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占了主导地位。

针对不同类型的运输,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二、包装容器及其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引进、制造、使用放射性物质包装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必须经过检测要求认证。

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必须对包装容器进行跟踪记录。

三、放射性物质的分类和标识《条例》规定放射性物质应当按照放射性同位素的放射性能力进行分类,标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同时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应连续跟踪记录。

四、运输组织《条例》规定运输组织者是指从事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包括运输组织的规划、组织、运行、监管等方面的工作。

运输组织者从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五、应急救援《条例》规定,任何运输单位都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遇到突发事件及时处置。

在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碰撞损伤等事故时,相关单位应该立即采取正确措施,保障人员的安全。

六、监管机构与管理职责中国原子能监督管理委员会是负责放射性物质包装和运输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全国放射性物质的储存、运输、使用、管理、控制等工作。

七、处罚和奖励《条例》在处罚和奖励方面也有相关规定。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的规范非常重要,因其直接影响了放射性物质的安全性和
环境的安全。

因此,我们必须恪守以下几条原则,保证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
第一条,必须遵守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法规,确保正确履行相应管理责任,尤
其是运输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和环境的安全。

在每一次放射物质的运输中,必须进行实时监测,确保放射源不出现滴漏。

第二条,要正确使用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包装,以确保运输安全,并避免环境
污染。

必须按密封运输标准安装室外和室内运输设备,以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放射性物质及时处理。

第三条,要认真审查运输申请资料,确保运输符合规范;在搬运过程中,这些
放射性物质应防止碰撞,以免发生意外;同时,搬运者必须按照安全搬运操作步骤,严格遵守安全搬运要求,确保搬运安全可靠。

第四条,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交付后,运输部门应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定期检测,以监测放射性物质的变化,发现任何可能危害的潜在因素,及时处理,保证运输安全和环境安全。

总之,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既要兼顾安全性,又要关注
环境安全。

我们应该认真遵守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共同促进运输安全性和社会环境安全性。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为了保证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保护国土和环‎境不受污染,保证运输人员‎和公众接受和‎辐射照射控制‎在可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与放射性物质‎运输有关的所‎有操作和条件‎,既包括包装的‎设计、制造和维护,又包括货包的‎准备、托、装卸、载运和中途贮‎存,货包最终抵达‎地的验收,以有载运和贮‎存情况下遇到‎的正常和事故‎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物质的‎陆地、水上和空中任‎何运输方式。

2. 引用标准GB 4075密封‎放射源分级3. 术语3.1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系指在不考虑‎周围屏蔽材料‎的情况下,其比活度等于‎或低于一定限‎值的放射性物‎质。

具体分为三类‎。

3.1.1 I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I)包括:a. 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如轴、钍)的矿及其铀或‎钍的浓缩物;b. 未经辐照的固‎体天然铀、贫化铀和天然‎钍,以及它们的固‎体或液体的化‎合物;c. A2(见附录A)值不受限制的‎放射性物质(但不包括可裂‎物质)。

3.1.2 Ⅱ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I)包括:a. 比活度低于是‎1 TBq/L(20Ci/L)的氚水;b. 不均匀分布时‎,平均比活度不‎超过以下限值‎的其他物质:对固体可气估‎不超过1×10-4A2/g,对液体不超过‎1×10-5A2/g。

3.1.3 Ⅲ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Ⅲ)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固估:a. 放射性物质均‎匀分布的密实‎的固体粘结齐‎内;b. 其中的放射性‎物质是比较维‎溶的,或实质上是在‎比较难溶的基‎质中,因此即使在货‎包失去包装的‎情况下,被泡在水中七‎天,每件货包由于‎浸出而损失的‎放射性物质不‎会超过0.1A2;c. 平均比活度(不计屏蔽材料‎)不超过2×10-3A2/g。

3.2表面污染物‎体(SCO)系指物体本身‎不属于放射性‎物质,但表面散布着‎放射性核素的‎固态物体,表面污染物体‎按可接近和不‎可接近表成的‎污染程度,分为如表1所‎列的两类。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为了保证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保护国土和环境不受污染,保证运输人员和公众接受和辐射照射控制在可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与放射性物质运输有关的所有操作和条件,既包括包装的设计、制造和维护,又包括货包的准备、托、装卸、载运和中途贮存,货包最终抵达地的验收,以有载运和贮存情况下遇到的正常和事故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物质的陆地、水上和空中任何运输方式。

2. 引用标准GB 4075密封放射源分级3. 术语3.1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系指在不考虑周围屏蔽材料的情况下,其比活度等于或低于一定限值的放射性物质。

具体分为三类。

3.1.1 I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I)包括:a. 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如轴、钍)的矿及其铀或钍的浓缩物;b. 未经辐照的固体天然铀、贫化铀和天然钍,以及它们的固体或液体的化合物;c. A2(见附录A)值不受限制的放射性物质(但不包括可裂物质)。

3.1.2 Ⅱ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I)包括:a. 比活度低于是1 TBq/L(20Ci/L)的氚水;b. 不均匀分布时,平均比活度不超过以下限值的其他物质:对固体可气估不超过1×10-4A2/g,对液体不超过1×10-5A2/g。

3.1.3 Ⅲ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Ⅲ)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固估:a. 放射性物质均匀分布的密实的固体粘结齐内;b. 其中的放射性物质是比较维溶的,或实质上是在比较难溶的基质中,因此即使在货包失去包装的情况下,被泡在水中七天,每件货包由于浸出而损失的放射性物质不会超过0.1A2;c. 平均比活度(不计屏蔽材料)不超过2×10-3A2/g。

3.2表面污染物体(SCO)系指物体本身不属于放射性物质,但表面散布着放射性核素的固态物体,表面污染物体按可接近和不可接近表成的污染程度,分为如表1所列的两类。

放射性物质运输方法和管理

放射性物质运输方法和管理

放射性物质运输方法和管理1. 引言放射性物质是指具有放射性特性的物质,具有辐射能力。

这类物质在医疗、工业、研究等领域广泛应用,因此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的管理和控制措施,以确保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本文将探讨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方法和管理。

2. 放射性物质运输方法放射性物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运输,下面将介绍常用的三种方法。

2.1 路面运输路面运输是最常见的放射性物质运输方法之一。

这种方法常用于短程运输,例如从医院到放射性检测实验室。

路面运输需要使用特殊的运输容器,确保放射性物质不会泄漏或被外界损坏。

运输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国际和国家标准,包括使用封闭式车辆、定期检查运输容器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2 空运空运是适用于长距离和紧急情况下的放射性物质运输方法。

由于航空货运的便捷性和迅速性,空运在放射性物质的运输中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空运需要符合严格的国际和国家法规,以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性。

航空公司和航空货运人员需要接受专门的培训,了解放射性物质的特性和运输要求。

2.3 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是适用于较长距离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方法。

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大量的放射性物质,例如从核电站运输核燃料棒。

水路运输需要使用特殊的船舶和运输容器,以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和稳定。

船舶和船员需要符合国际和国家的法规和标准,确保运输过程中没有任何泄漏或意外。

3. 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放射性物质的运输管理是确保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安全和稳定的重要环节。

下面将介绍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管理措施。

3.1 法规和标准的遵守放射性物质的运输需要遵守一系列的国际和国家法规和标准。

例如,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规定了放射性物质的包装、标记和文档要求。

此外,各国还有自己的法规和标准,运输人员需要熟悉并严格遵守这些规定。

3.2 专业培训放射性物质的运输人员需要接受专业的培训,了解放射性物质的特性和运输要求。

4类危险品运输操作规程

4类危险品运输操作规程

4类危险品运输操作规程危险品是指能够对人、物、环境造成损害或危害的物质或物品。

危险品运输是指对危险品进行运输或搬运的行为。

为了保障人员的安全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国际上制定了一系列危险品运输操作规程,根据危险品的性质和特点,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类:易燃物质运输操作规程易燃物质是指在一定的温度和压力下能够自发燃烧或者在与氧气接触时能够爆炸的物质。

易燃物质的运输需要严格遵守以下规程:1. 选择适当的包装容器,确保容器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和耐火性。

2. 运输车辆必须装备灭火器和泄漏处理设备,以应对突发情况。

3. 严禁将易燃物质与氧化剂、酸类或其他易燃物混装运输。

4. 在卸货过程中,要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必要的防火设施。

第二类:腐蚀性物质运输操作规程腐蚀性物质是指能够对金属、陶瓷等材料腐蚀或破坏的物质。

腐蚀性物质的运输需要严格遵守以下规程:1. 选择适当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确保容器能够抵御腐蚀物质的侵蚀。

2. 在装载和卸载过程中,要注意避免腐蚀物质与其他物质接触,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 运输车辆和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耐蚀性能。

第三类:毒性物质运输操作规程毒性物质是指能够对生物体产生毒作用的物质。

毒性物质的运输需要严格遵守以下规程:1. 选择适当的包装容器,确保容器能够有效隔离毒性物质和外部环境。

2. 运输车辆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以防止毒性物质残留。

3. 在运输过程中,要避免毒性物质的泄漏和扩散,必要时要采取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四类:放射性物质运输操作规程放射性物质是指能够放射出电磁波或粒子射线的物质。

放射性物质的运输需要严格遵守以下规程:1. 选择适当的包装容器,确保容器能够有效隔离射线和人员。

2. 运输车辆和设备应配备辐射检测仪器,定期进行辐射监测。

3. 在装载和卸载过程中,要注意避免放射性物质的泄漏和扩散,必要时要采取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受到的辐射剂量不超过限值。

总之,危险品的运输具有一定的风险,为了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运输操作规程。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输资质许可第三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第四章放射性物品运输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用于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作业过程。

第四条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放射性物品具体分类和名录执行。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范本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范本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物质管理法》,为了规范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保证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申请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风险控制、法定责任、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防止核辐射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

第五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申请、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申请与审批第七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申请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放射性物品运输人员资质证明;(三)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和设备的验收合格证明;(四)现场安全措施和应急准备情况的说明;(五)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保障计划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申请人应向地方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可以发放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可以申请续期。

续期申请应在到期前30日内提交,续期时应重新评估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保障计划和应急预案。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证持有人应按照许可证中的要求进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并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证持有人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运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危害扩散。

IAEA《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2012

IAEA《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2012
标准只有在实践中加以适当应用才能有效。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服务涵 盖设计安全、选址安全、工程安全、运行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物质的 安全运输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以及政府组织、监管事项和组织中的安 全文化。这些安全服务有助于成员国适用这些标准,并有助于共享宝贵经 验和真知灼见。
监管安全是一项国家责任。目前,许多国家已经决定采用原子能机构 的标准,以便在其国家规章中使用。对于各种国际安全公约缔约国而言, 原子能机构的标准提供了确保有效履行这些公约所规定之义务的一致和可 靠的手段。世界各地的监管机构和营运者也适用这些标准,以加强核电生 产领域的安全以及医学、工业、农业和研究领域核应用的安全。
© 国际原子能机构·2013 年 国际原子能机构印制 2013 年 1 月·奥地利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
国际原子能机构,奥地利,2013 年 1 月 STI/PUB/1570
ISIBSBNN97x8x–x9-x2x–-0x–-5x3x8x1x1x0-x–7 IISSSSNN 1x0x2x0x–-x5x8x5x3
伊拉克 爱尔兰 以色列
葡萄牙 卡塔尔 摩尔多瓦共和国
贝宁
意大利
罗马尼亚
玻利维亚
牙买加
俄罗斯联邦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博茨瓦纳 巴西
日本 约旦 哈萨克斯坦
卢旺达 沙特阿拉伯 塞内加尔
保加利亚
肯尼亚
塞尔维亚
布基纳法索 布隆迪 柬埔寨 喀麦隆
大韩民国 科威特 吉尔吉斯斯坦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பைடு நூலகம்
塞舌尔 塞拉利昂 新加坡 斯洛伐克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多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突尼斯
丹麦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 土耳其
多米尼克 多米尼加共和国 厄瓜多尔 埃及

放射性物质包装与运输安全监管条例

放射性物质包装与运输安全监管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与其包装容器的设计、制造,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第三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包装和运输中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视管理。

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视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与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具体分类方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与其包装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和包装容器安全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标准和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安全标准。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和包装容器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拟定,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二章包装容器的设计第六条放射性物品包装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放射性物品包装容器安全国家标准进展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七条放射性物品包装容器设计单位,应当通过试验验证或者分析论证等方式,对其设计的放射性物品包装容器的安全性能进展评价。

一类放射性物品包装容器的设计,应当编制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二类放射性物品包装容器的设计,应当编制设计安全评价报告表。

第八条放射性物品包装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如实记录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

第九条一类放射性物品包装容器的设计,应当在用于制造前取得设计批准书。

申请一类放射性物品包装容器设计批准书的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文件;〔二〕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三〕质量保证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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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 11806-89 为了保证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保护国土和环境不受污染,保证运输人员和公众接受和辐射照射控制在可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与放射性物质运输有关的所有操作和条件,既包括包装的设计、制造和维护,又包括货包的准备、托、装卸、载运和中途贮存,货包最终抵达地的验收,以有载运和贮存情况下遇到的正常和事故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物质的陆地、水上和空中任何运输方式。

2. 引用标准GB 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3. 术语3.1 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系指在不考虑周围屏蔽材料的情况下,其比活度等于或低于一定限值的放射性物质。

具体分为三类。

3.1.1 I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I)包括:a. 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如轴、钍)的矿及其铀或钍的浓缩物;b. 未经辐照的固体天然铀、贫化铀和天然钍,以及它们的固体或液体的化合物;c. A2(见附录A)值不受限制的放射性物质(但不包括可裂物质)。

3.1.2 Ⅱ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I)包括:a. 比活度低于是1 TBq/L(20Ci/L)的氚水;b. 不均匀分布时,平均比活度不超过以下限值的其他物质:对固体可气估不超过1×10-4A2/g,对液体不超过1×10-5A2/g。

3.1.3 Ⅲ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Ⅲ)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固估:a. 放射性物质均匀分布的密实的固体粘结齐内;b. 其中的放射性物质是比较维溶的,或实质上是在比较难溶的基质中,因此即使在货包失去包装的情况下,被泡在水中七天,每件货包由于浸出而损失的放射性物质不会超过0.1A2;c. 平均比活度(不计屏蔽材料)不超过2×10-3A2/g。

3.2 表面污染物体(SCO)系指物体本身不属于放射性物质,但表面散布着放射性核素的固态物体,表面污染物体按可接近和不可接近表成的污染程度,分为如表1 所列的两类。

表1 表面污染物体按可接近表面分类注:①表中所列取胜值是按货包表面任一300cm2的平均值,小于300cm2者取实际污染面积的平均值。

②Ⅰ、Ⅱ类表面污染物接近表面的非固定污染和固定污染,分别按该类的可接近表成的固定污染控制。

3.3 易裂变物质系指233U、235U、238Pu、239Pu、241Pu或这些放射性核素的任意组合物。

但不包括未辐照过或仅在热中子反应堆中辐照过的天然铀或贫化铀。

3.4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系指不弥散的固体放射性物质或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密封小容器。

3.5 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比活度大于70kBq/kg(2μCi/kg)的任何物质。

3.6 比活度单位质量内所含该放射性核素的活度。

3.7 A1与A2值A1指A型货包中容许装入的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的最大活度。

A2指A型货包中容许装入的除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以外的即其他形式放射性物质的最大活度。

3.8 货包供交付运输的装有放射性内容物的包装。

3.9 外包装系指箱子(盒子)或袋子之类的外壳,它不需要符合货物集装箱的要求,是为了发货人或承运者装卸、堆放和运输方便,而将一批托运货物中的两件或两件以上的货包组合成一个装卸单元所使用的。

3.10 豁免货包满足放射性物质货包的通用设计要求且仅装符合5.2.1中要求的内容物的货包。

3.11 A型货包满足通用设计和某些情况下的专门设计(或空运条件),且所装放射性活度不超过A1或A2值的包装、运输罐或货物集装箱。

3.12 B型货包满足通用设计和某些况下的专门设计(或空运条件上),且所装放射性活度超过A1或A2值要求的包半夜、运输罐或货物集装箱。

只须单方批准的货包为B(U)型货包,须多方批准的为B(M)型货包。

3.13 工业货包装有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或表面污染物体的包装、运输罐或货物集装箱。

3.14 货包的放射性污染货包表面沾染超过一定限值的放射性物质。

3.15 发货单位(人)将托运的放射性物质提交给承运单位(人)的单位(或个人)。

3.16 承运单位(人)使用任何运输手段承担运输放射性物质任务的单位(或个人)。

3.17 主管部门经指定或以其他方式认可的主管与本规定有关事宜的部门。

3.18 单方批准须经设计书产生国和发货方国家级主管部门批准外,尚须经中转、停留、经过和收货方国家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包括飞越)。

3.19 多方批准除设计书产生国和发货主国家级主管部门批准外,尚须经中转、停留、经过和收货言国家级主管中门批准(但不包括飞越)。

3.20 包容系统由设计者规定的,在运输期间保持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组合体的设备。

3.21 交通工具系指公路、铁路运输的任何车辆(箱);水路运输的任何船舶或任何船舱、隔间或船舶的限定舱面区;空中运输的任何飞机。

3.22 限定舱面区船舶的露天甲板、滚装船、集装箱船或渡船的可停放车辆的甲板,指定椎放放射性物质的区域。

3.23 专载运输工具包括一节车箱,一个货舱、隔间或一块甲板区,一架飞机或长度在6m以上的大型储装箱等,即由一个发货单位专用的一件交通工具。

3.24 集装箱装有便于操作的部件,内装多种货物,具有耐久的封闭性能,结构坚固,可当装使用,也可以履行外包装功能,在改变运输方式时不必重新装卸且可重复使用的一种运输设备。

任意一维外部尺寸不超过去1.5m或内部容积不大于3.0m3的包装称作小型集装箱,超过以上尺寸或容积的包装称作大型集装箱。

3.25 设计书系指能将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各类货包或包装等每个项目描述清楚的方件资料,可以包括规范说明书、工程图,表明遵守规程要求的报告及其他文件。

3.26 最大正常工作压力在正常运输环境所对应的温度和太阳辐射条件下,包容系统在一年内可能产生的高于标准大气压的最大压力。

3.27 非压缩气体盛于密封容器内其压力不高于周围大气压的放射性气体。

3.28 未损货包提交运输时满足设计状况的货包。

3.29 已损货包货包经受下述二个试验后呈现损害严重的货包。

a. 首先是附录E规定的试验,其次是附录F规定的试验,最后是附录G4规定的各种试验。

力学试验必须按照7.4.6的要求时行;b. 首先是附录E规定的试验,其后是附录F3水浸没试验。

3.30 质量保证运输放射性物质的有关单位执行的系统控制和临督计划,其目的是使人们充分相信各项安排已完全达到本规定的安全标准。

3.31 遵章保证由主管部门施行有系统的措施计划,以保证本规定的内容在实践中得到遵守。

3.32 辐射水平以mSv/h(mrem/h)为单位的相应的剂量当量率。

3.33 装运将一批托运货物从起运地输送至目的地。

3.34 特殊安排对不能满足本规定所有要求,而经主管部门特殊批准的货物运输。

3.35 运输罐系指罐状集装箱、可携带的运输罐、铁路槽车,或容量不低于450L 用于盛放液体、粉末、颗粒或浆液的贮槽以及容量不低于是1000L用于盛放气体的贮罐。

3.36 运输指数(TI)系指给货包、外包装、运输罐或货物集装箱,或无包装的Ⅰ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或Ⅰ类表面污染物体指定的一个数字,利用它同时对核临界安全性和辐射量进行控制。

具体确定方法风5.3.2。

3.37 未辐照钍既每克232Th中,232U质量不超过1×10-7g。

3. 38 未辐照铀既每克235U的质量超过1×10-6g,且每克235U中裂变产物总放射性活度不超过9MBq(0.25mCi)。

3.39 天然铀、贫化铀、浓缩铀3.39.1 天然铀化学分离方法得到的铀中,按质量计238U约占99.28%、238U 约占0.72%。

3.39.2 贫化铀含235U的质量百分数大于天然铀中235U的质量百发数。

3.39.3浓缩铀235U的质量百分数大于天然铀中235U的质量百分数。

4. 一般原则4.1 一切待运输的放射性物质货包的设计和装运,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执行。

4.2 承运单位要采取辐射防护措施,把辐射照射控制在可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

4.2.1 专载运输中辐射水平较高的装卸作业,可由发货单位或收贫单位负责,有关承运人员所受的剂量按国家规定的辐射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当量限值控制。

4.2.2 除专载运输以外的承运人员,所受年月效剂量不量限值按国家规定公众剂量限值控制。

4.3 对各类放射性物质的包装,必须考虑到正常运输条件和可能的事故条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制造和试验,确保货包的完好性。

4.4 承运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该根据具体需要建立健全辐射防护机构或设置专职(兼职)辐防护人员,开展辐射防护临测工作,加强安全教育与技能训练。

4.5 各放射性物质运输部门,应加强对辐射防护工作的邻导,根据本规定的标,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5. 货包和包装的分类、分类和放射性活度限值5.1 货包和包装的分类放射性物质运输中,货包分为害免货包、工业型贫包、A型货包和B型(分B(U)和B(M)型)货包四类。

相应的包装分为豁免型包装、工业型包装、A型包装和B 型(分B(U)和B(M)型)包装。

5.2 货包内容物限值5.2.1豁免货包5.2.1.1 豁免货包必须符合下列要求:a. 货包的设计满足7.1的要求;b. 货包外表面上任何一点辐射水平不得超过5μSv/h(0.5mrem/h),并且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应有放射物质从货包中泄漏;c. 豁免货包外表面上(含集装箱)的放射性污染水平,不得超过2中的限值;表2 装有放射性物质的货包和运输工具表面的非固定污染限值注:表中所列限值是按货包任何表面任一300cm2的平均值,小于300cm2者取实际污染面积的平均值。

1)低毒性α发射体系指天然铀、贫化铀、天然钍、235U、238U、232Th在矿石可物理、化学浓缩物中的228Th和230Th以及半衰期小于10d的放射性核素。

d. 货包的运输时的货运单上写明“豁免放射性物质”字样;e. 货包中内容物的放射性活度不超过表3中规定的限值;f. 必须在货包内贴有放射性符号(附录B1);g. 装有可裂变物质货包的豁免规定参阅第9章的规定。

5.2.1.2 带有放射性物质的仪表和制成物件,诸如钟表、电子管或含有放射性材料作为组成部分的器件,其货包可以作为豁免货包运输,放射性活度限值见表3。

此种货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a. 在距仪表或物件外表面上任意一点心10cm远处的辐射水平不得超过0.1m;b. 每个仪表或物件(除发光钟表或器件外)均应贴有放射标志。

表3 豁免货包的放射性活度限值注:1)对于放射性核素的混合物见5.2.4.2条规定,液态氚不受浓度限制。

5.2.1.3 利用天然铀、贫化铀和天然钍制成的物件,当外所装是非放射性的坚固金属材料包封时,可按豁免货包运输。

5.2.1.4 曾装过放射性物质的空包装,符合下列条件时可按豁免货包运输:a. 包装保养情况良好而且牢固封闭;b. 在其构件中的铀或钍的外表是用金属或其他坚材料制成的非活性包皮覆盖住的;c. 包装内部的放射性污染不超过表2所列污染限值的1000倍;d. 包装运输标志已经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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