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干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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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SHYK0003S-2017

蔬菜干制品

2017-09-18发布 2017-09-30实施

上海贻坤农产品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结构和格式按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制。

本标准参照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行制定。

本标准由上海贻坤农产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贻坤农产品有限公司、上海贻坤农产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俊伟、周新梅。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蔬菜干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蔬菜干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及保质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鲜蔬菜为原料,经过挑选,自然晾干或人工加工烘干,分装而成的蔬菜干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贺志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物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14553 粮食、水果和蔬菜中有机磷农药测定的气相色谱法

GB/T 8855 新鲜水果和蔬菜取样方法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NY/T 1081 脱水蔬菜原料通用技术规范

NY/T 761 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要求

3.1 原料要求

蔬菜干制品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 及其他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规定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3.5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取适量样品放于光线充足的地方,凭目测、鼻嗅、口尝的方法进行评定。

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总砷

按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铅

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镉

按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总汞

按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 二氧化硫

按GB 5009.34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净含量

按JJF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和抽样

6.1.1 组批

同一品种、同一批原料、同一规格、同一班次及同一生产线的产品为一批。

6.1.2 抽样

在整批货物中,随机抽取所需样品。每次随机抽取样品1000g,其中500g 作为检样,500g 作为存样。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6.2 检验分类

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 出厂检验

6.2.1.1 每批产品应由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

可出厂。

6.2.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 2. 2 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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