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若干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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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⑴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必须具备如下条件: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②犯罪未得逞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⑵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如下条件:①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②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③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⑶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犯罪没有完成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与着手实行犯罪后的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

(一)正当防卫:(刑法20 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叫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构成条件①起因②防卫时间③防卫意图④防卫对象⑤防卫限度(防卫是否必须,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的程度应当相当) 2.无过当防卫如果一个人面临行凶,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则防卫无过当。

3.偶然防卫斗殴是间接故意伤害,不是正当防卫(二)紧急避险:当合法权益面临危险,行为人不得意为之,牺牲无辜第三人的权益来保全其合法权益属于紧急避险。

1.条件:①起因(合法权益面临危险)②时间(危险正在发生)③对象(无辜第三人的利益)④主观上具备避险意识⑤限制条件(不得已而为之)⑥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七共同犯罪一、条件:1.2 人以上2.共同犯意①意思连用②共同认识到结果③决定共同参与3.共同行为举例:1.甲、乙工友,甲去喝酒准备提前走,乙晚来,锅炉炸了。

-------------不属于犯罪,属于过失2.甲、乙约定教训丙,甲打伤,乙趁此干掉,结果把乙杀了。

-----不是共同犯罪,没认识到共同犯罪结果3.甲、乙同时开枪打丙,甲打中了,乙没打中,甲、乙之间相互不认识。

---------------不属于共同犯罪二、间接犯是否属于共犯。

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

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

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我国对于有三种规定,,,。

很多人并不能分清楚这三种犯罪状态,那么要如何区分这三种犯罪状态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犯罪形态要区别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我们首先要了解犯罪的四种形态,即:、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1、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犯罪预备的特征:(1)、主观上为了犯罪。

为了犯罪是指为了自己实行犯罪和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实行犯罪工具与制造一切为实行犯罪的条件(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预备行为没有完成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和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两种情况。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

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4)、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如何有效区分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既遂

如何有效区分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既遂

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则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判定犯罪是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备的则不是既遂.
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是其有自动性,即由于主观意志因素的放弃或防止导致犯罪未完成。

自动(视为中止)的表现:接受劝说;害怕法律制裁;虽然客观失败,本人主动放弃。

被动(视为未遂或预备)的表现:自然力等外界障碍;自身能力如体力、技巧;错误、错觉、幻觉。

而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则都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未完成,区别在于是否着手实行行为。

A和B预谋要杀害C
犯罪预备:A和B在犯罪前进行了一系列的准备比如观察C的居住地准备了杀人凶器等
犯罪中止:A在准备杀害C之时突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就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
犯罪未遂:B在杀害C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使犯罪行为继续,被迫放弃犯罪行为而非主动放弃如被害人高呼救命有人发现打雷吓坏他和他的小伙伴等
犯罪既遂:B成功杀害了C。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有哪些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有哪些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attemptofcrime)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三、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有哪些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2、必须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3、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生。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是犯罪未遂,不属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或未得逞的是犯罪中止。

总而言之,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

一、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犯罪预备: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

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

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三、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以行为的实行客观上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实际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态。

如甲用枪向乙射击,意欲打死乙,但由于其枪法不准,未能击中乙,乙见状得以逃脱。

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但由于其行为的性质,致使其行为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态。

在不能犯未遂中,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即实际上不能完成犯罪而行为人却认为可以完成犯罪。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是怎样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是怎样

一、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是怎样1、发生的时间不同。

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

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

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刑事责任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4、行为结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

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中止处罚在英美法系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处理,在处罚上也不作任何特别考虑。

对于中止犯,各国刑法的规定几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减轻其刑。

例如,《日本刑法》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24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主动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处罚。

如该犯罪没有中止的行为也不能完成的,只要行为人主动努力阻止该犯罪完成,应免除其刑罚”。

《意大利刑法典》第56条规定“如果犯罪人自愿中止行为,只有当以完成的行为本身构成其他犯罪时,才处以该行为规定的刑罚”,“如果自愿阻止结果的发生,仅处以犯罪未遂规定的刑罚并减轻三分之一至一半”。

也谈《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也谈《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也谈《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引言犯罪行为是现实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任何国家或地区都对打击犯罪行为有着高度的重视。

在刑法中,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这两个概念经常被提及。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是犯罪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们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分别从定义、要件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探讨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

一、定义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未经完成,即未达成犯罪的预定结果。

该犯罪行为人的意图明确,且已经开始犯罪行为的实施,但由于某些原因未能达到犯罪的预定结果。

犯罪未遂具有犯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某些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目的。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行为人已经开始了犯罪行为,但在犯罪行为完成之前,自行停止了犯罪行为。

这种情形下,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并未达到构成犯罪的要件,因此不属于犯罪行为的范畴。

二、要件1、犯罪未遂的要件犯罪未遂具有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未遂的要件一般包括“主观方面的犯罪意图和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实施”两个方面。

犯罪意图是指犯罪行为人有犯罪的预定目的。

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尚未实现,他预期将实施犯罪行为。

同时,必须证明犯罪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在犯罪未遂中,犯罪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未能达到构成犯罪的要件,其犯罪行为的程度一般不如完全犯罪,但仍具有犯罪的危险性。

2、犯罪中止的要件犯罪中止的要件一般包括“犯罪行为实施和犯罪行为停止”两个方面。

在犯罪中止的情况下,犯罪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在犯罪行为完成之前,自行停止了犯罪行为。

仅有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和一定程度的犯罪行为,并未达到构成犯罪的要求。

犯罪中止行为证明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意识到错误并主动停止了犯罪行为,减轻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三、法律责任1、犯罪未遂的法律责任犯罪未遂行为具有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承担犯罪未遂行为的法律责任。

但是,犯罪未遂行为的危险程度并不如完成犯罪的行为。

为此,法律对犯罪未遂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刑法解读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分

刑法解读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分

刑法解读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分犯罪未遂与中止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在犯罪行为中具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和后果。

本文将对犯罪未遂与中止进行解读,并对二者进行区分说明。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点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人明确形成犯罪意图,采取了实施犯罪行为的准备或部分实施行为,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犯罪的结果。

犯罪未遂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犯罪意图明确:犯罪未遂的行为人必须明确具备犯罪意图,即有意识地打算要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而不是出于无意或意外。

2. 实施程度不同:与已完成的犯罪行为相比,犯罪未遂的实施程度较低,可能只是犯罪行为的准备或部分实施,尚未达到完整的犯罪过程。

3. 意图未得逞:犯罪未遂的最显著特点是犯罪意图未能成功实施,未达到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并不构成犯罪。

二、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点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犯罪行为人自行放弃犯罪,或由于外部原因而停止犯罪行为,导致犯罪未能完成的情形。

犯罪中止的特点如下:1. 自愿放弃犯罪:犯罪中止是由于犯罪行为人自己的意愿而停止犯罪行为,放弃完成犯罪,不是被迫或被制约的结果。

2. 中止原因:犯罪中止可以由于犯罪行为人对犯罪后果的思考与担忧,或是遇到了突发情况、干扰因素等外部原因而中止。

3. 后果不同:与犯罪未遂不同,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行为人主动中止犯罪行为,因而并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法律惩罚。

三、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在实质上和后果上存在明显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是指犯罪意图未能成功实施,而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已经开始进行时自愿放弃犯罪或被外部原因打断。

2. 后果责任不同:犯罪未遂者与已完成犯罪者不同,后者构成犯罪并要负刑事责任,而犯罪未遂者因为未达到犯罪结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3. 原始动机有别:犯罪未遂者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或制约,导致未成功完成犯罪,而犯罪中止则是由于犯罪行为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

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若干因素分析

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若干因素分析
中 图分类号 : 941 D 2.

、 文献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90—9.2 10.522 0)6080
主观 上停止犯罪应持辨证 的观点。即看外界的阻力是否使行 为人有 条件继续进行犯罪: . 1如果外界的阻力使行 为人无条件继续犯罪、 行 为人主观上停止犯罪是被迫的 , 这种情况无疑属犯罪未遂: . 2 如果行 为人虽然受到了外界阻力, 但这种阻力并不足以使犯罪继续进行丧失 条件 , 犯罪行为人在此情况下停止犯罪, 应认 定为犯罪中止 。 因为该 0 情况符合了犯罪中止的条件 , 即行为人主观上 自动停止了犯罪 。 虽然 这种 停止的初始原因是行为人 意志以外的阻力, 但这种阻力 尚不足 以 制止犯罪的继续进行, 关键也是最终的原因是行为人经过心理斗争、 权衡利弊而最终自动彻底地放弃 了犯罪意图。 ( ) 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 区别点 二 犯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未遂犯 的概念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上 使用 。 广义 的未遂犯是指着手于犯罪的实行而不遂的情况 : 而狭义的 未遂犯是指着手于犯罪的实行 , 不是 由于 自己的意思而不遂的情况 。 所 以, 在大陆法 系国家刑法中称 为障碍未遂和中止未遂 的比较研 究。 两种未完成形态本质 的区别在于未完成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方向 不 同, 概括为两句话 , 对于行为人来说 , 犯罪中止属于“ 能为而不欲 ” , 犯罪未遂属于“ 为而不能” 欲 。0 1犯罪中止是“ . 能为而不欲 ” 。即行为人 自认为还能够把 自己的 犯罪行 为继续进行下去 , 或者行为终了后任事态 向既遂形态发展, 但 出于 自 身意志 因素的某种考虑 , 而主动 自愿地放弃 了犯罪或阻断了犯 罪的既遂 。这里需要 明晰的 问题是行 为人 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 与完成犯罪 , 亦即“ 能为” 是行为人 自己的判断, 而不是对客观实际情 况的描述, 这是认定犯罪 中止的前提条件 。 但涉及主体主观对客观的 判断时,就必然存在主观对客观反映的是正确 的还是错误 的一种分 别。 当主观正确反映客观的时候 , 即行为人判断为还能继续实施与完 成犯罪, 而客观上也确实能够继续和完成犯罪的情况下 , 行为人放弃 了犯罪, 自然毫无疑问成立犯罪中止: 容易发生问题 的是当主观对客 观的反映发生错误的时候 怎么认定 。 如行为人误以为还能继续犯罪 。 而事实上 由于某种原因该犯罪在客观上不可能完成 的情况下, 易与 容 犯罪未遂相混淆 , 比如行为人误把 白糖当成砒霜 意图毒杀仇人 , 但下 毒前的一瞬间因害怕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决定停止了犯罪, 时即使行 此 为人继续进行下去也会因为手段的错误而不能实现 既遂, 由于行为 但 人放弃下毒行为是主动的, 是在他 自 认为还可能将犯罪完成 的时候而 因不想完成使犯罪停下来即“ 能为而不欲”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的 , 犯罪 中止: 还有一种错误就是犯罪在实际上 尚可继续实施与完成 , 但 行为人却误认为犯罪 已不可能进行 , 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中 止, 因为犯罪的停止不是行为人主动 自 愿的选择 , 而是一种被迫停止, 犯罪停下来即“ 欲为而不能”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 2 犯罪未遂是“ . 欲为而不能” 即行为人想继续将犯罪进行下去, 。 但 由于意志 以外的原因使犯罪在 客观上不 能实现既遂。在实践中由 于导致犯罪停止的原因是以各种方式和强度作用于主体身上的, 如何 分析其属于意志 以内还是意志 以外的性质 是一个操作上的难题 。与 犯罪中止进行对 比性研究, 导致犯罪未完成的因素的强制性达到使行 为主体除 了放弃犯罪以外别无选择的程度时 , 就是犯罪未遂, 否则, 即 使出现 了意志以外的因素对犯罪的完成发生 了不利影响, 但尚未达到 足以阻止行为人犯罪的程度 时, 亦即行为人在具体行为环境下还可 以 有选择是否继续犯罪的相对意志 自由, 而行为人在继续犯罪与否两种 可能性中选择一种并且选择放弃的时候, 成立 犯罪 中止, 而不是犯罪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两点论)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两点论)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在刑法理论上,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作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它们并不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因而刑法总则对这些犯罪形态的成立要件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使之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对行为进行正确地定性和量刑。

一、犯罪未遂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多重结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已开始)所谓实行犯罪,就是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因此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当以刑法分则为依据。

但由于刑法的规定只是抽象的、原则的,因而在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还必须结合各个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来考虑。

例如,持刀杀人、当行为人未看到被害人以前,很难说已着手实行杀人,投毒杀人,就不需要亲眼看见被害人,只要开始将毒药放入被害人的食物时,就是着手实行杀人。

尽管如此,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还是可以概括出如下特点:1、开始侵害犯罪客体;2、行为本身能够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出现,而让它无阻碍地发展下去,该种犯罪就会完成。

(二)犯罪未得逞(结果)对此,我国刑法界有不同理解:1、犯罪目的达到说。

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没有达到犯罪目的。

2、犯罪结果发生说。

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没有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

3、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

笔者同意最后一种观点。

因为它与犯罪既遂的概念相对应,并且能适用于结果犯、危险犯以及目的犯等各种犯罪。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不是由于受侵害者原因)所以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违背犯罪分子本意,使其客观上不能完成或主观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原因。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辨析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辨析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辨析【摘要】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辨析,主要是从处罚依据、着手以及自动性的认定上进行得。

关于处罚依据,犯罪未遂支持实质的客观说,犯罪中止支持违法性减少说、责任减少说与政策说。

着手的时间,主张实质客观说,即侵害法益的危险达到紧迫的程度。

【关键词】客观说;主观说;着手;被迫性;主动性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在我国刑法中属于犯罪停止形态的问题。

我国刑法明确的规定了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但对于犯罪未遂只规定了已经着手,何谓着手,并不明确。

自动性是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键,关于自动性的认定形成了各种学说。

本人拟在各种相关学说进行全面梳理与评析的基础上,就我国刑法理论中所涉及的中止犯自动性问题展开全面思考。

一、处罚依据上的辨析(一)未遂犯处罚的依据为了更好理解未遂犯的特征,有必要弄清楚处罚未遂犯的理论依据。

目前主要的学说是主观未遂论与客观未遂论。

刑法所要保护的是法益,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是法益,所以刑法处罚的是行为。

而主观未遂论认为,刑法处罚的是行为人,犯罪的意思是未遂犯处罚的依据。

所以主观未遂论是明显站不住脚得。

形式客观说扩大了处罚的范围,将可能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也作为未遂犯处理。

因此本人是赞成实质的客观说。

(二)关于中止犯处罚的依据为了更好的理解“自动性”理论,必须要明白为什么要惩罚中止犯。

目前主要有从刑事政策中寻求理由的“刑事政策说”和从行为自身的法律性质中寻求理由的法律说。

法律说又分为违法减少说和责任减少说。

责任减少说认为,根据自己的意思而没有完成犯罪结果的行为,在责任上,比未遂犯的场合要轻。

[1]但按照这种学说,就自然会要求行为人在任意性的内容上,有规范意识的觉醒,但是这样,会缩小中止犯的成立范围。

本人支持违法性减少说、责任减少说与政策说,下面分析原因:首先分析中止犯的比较对象。

在日本刑法中,未遂犯分为中止未遂与障碍未遂,因此中止犯属于未遂犯的下位概念,中止犯是与障碍未遂进行比较的。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有哪些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有哪些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有哪些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有发生的时间不同、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行为结果不同、刑事责任不同。

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一、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有哪些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有以下几点:1、发生的时间不同。

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

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

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行为结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

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刑事责任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二、处罚原则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异同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异同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异同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异同犯罪是社会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在法律范畴中,犯罪的形式很多,其中又充斥了许多细节情况,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就是其中的两个非常特殊但也非常常见的犯罪形式。

在实践中,这两种犯罪行为都属于已经出现但尚未达到最终结果的状态,但其内在的区别和联系却有着很多的不同点。

这篇文章将从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定义、刑事责任、成因等方面出发,探讨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异同。

一、定义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没有达到完全实行的状态。

犯罪中止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活动时,在尚未完成犯罪的全部情节之前,自行中止犯罪行为的行为。

这种中止必须是在犯罪的在逃期,也就是逃离犯罪现场在未被抓获之前自己放弃犯罪。

如果中止是在案发之后,那么就无法被认定为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指根据犯罪分子的故意及所用手段,虽然实行的行为符合所故意的结果,但因某种原因未达到完全实行的状态。

这种状态下的犯罪分子已有了明确的犯罪计划,已经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情节,但最终并未得逞。

犯罪未遂的实施部分已经违反了刑法规定,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二、刑事责任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都有可能遭受刑事责任的追究,但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中止会列入自首的范畴,如果犯罪人可以主动向执法机关投案自首,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且其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那么可以酌情从轻或豁免其处罚。

而犯罪未遂则不能采取自首的救赎,由于其故意违反刑法规定,已经造成了违法的结果,有明确而完整的犯罪预备行为、危险状态和犯罪实践行为,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所以,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是犯罪人能否主动自首。

三、成因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都是在犯罪分子的某种原因下中断的行为,但其成因却有所不同。

犯罪中止的成因主要源于犯罪分子内部心理的改变,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自己能够承受的范围,或已经失去了达到原本预测目的的机会,因此采取了中止行为。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概要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概要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2000年4月高某与其前妻尤某离婚,后高某多次要求复婚遭尤某拒绝,遂生杀害尤某之念。

8月29日晚高某见尤某单独一人在房内,遂悄悄至尤某身后,乘其不备用电视天线往尤某颈部迅速绕两圈,用力向后勒紧至尤某昏迷,尤某在被勒倒地瞬间大呼救命,隔壁尤某的侄女吴某听见赶来。

高某见吴某入房就将勒住被害人的手松开,离开现场,后经鉴定尤某伤情为轻微伤。

本案中高某因其复婚要求遭拒绝而实施剥夺他人生命之行为虽未造成重大伤亡,但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笔者对此不持异议,但认为本案应为犯罪中止。

所谓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情况来看虽然是多种多样的,但基本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被害人的反抗或抵制;2第三者的阻拦;3犯罪行为人使用的方法不能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4犯罪行为人认识错误;5自然力的阻碍。

而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1两者所处的阶段不完全相同。

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阶段,而犯罪中止还存在于犯罪预备阶段;2两者的主观态度不同。

犯罪未遂是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能得逞,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意图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犯罪中止应该比照既遂减轻、或免除处罚。

从表面上看这三个“不同”均可以判定犯罪是未遂还是中止,特别是在无任何外力作用之时。

但如果犯罪行为受到了外界阻力的作用,该外界阻力是否认定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就显得格外重要。

实践中有一种误区,只要行为人是受外界阻力的影响而停止犯罪的就是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笔者认为,对外界阻力与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停止犯罪应持辨证的观点(因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属犯罪停止,故在区分二者之前用“停止”一词)。

即看外界的阻力是否使行为人有条件继续进行犯罪:1如果外界的阻力使行为人无条件继续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停止犯罪是被迫的,这种情况无疑属犯罪未遂;2如果行为人虽然受到了外界阻力,但这种阻力并不足以使犯罪继续进行丧失条件,犯罪行为人在此情况下停止犯罪,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略论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

略论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

略论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的两种未完成形态,非常容易混淆。

正确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主要从立法和心理因素区别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并着重介绍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竞合情况下的区别。

一、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立法区别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在立法上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性质不同犯罪未遂中,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是障碍未遂,其实质是希望或者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

而犯罪中止中,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因为主观方面的原因而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中止未遂,其实质是积极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成立條件不同1、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范围不同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范围比犯罪未遂成立的时间范围要更广。

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之后。

而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之后后即实行阶段和实行终了之后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尚未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即预备阶段。

2、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不同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①”;而犯罪中止是”能达目的而不欲②”。

犯罪未遂中,犯罪分子的主观愿望和意图是希望造成法定侵害结果,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这表明了犯罪分子主观上的被迫性,”欲达目的而不能”。

而犯罪中止中,犯罪未完成或者没有造成法定侵害结果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是行为人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的,这表明了行为人的主观上的主动性,”能达目的而不欲”。

浅析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浅析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浅析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一直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两个容易相互混淆并引发争议得概念.一、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得概念与特征1、犯罪未遂得概念: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之外得缘故而未得逞.犯罪未遂特征:(1)、行为人差不多着手实行犯罪,即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得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得行为;(2)、犯罪没有得逞,即犯罪得直截了当有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得全部构成要件;(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得缘故,即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者不能操纵得主客观缘故.2、犯罪中止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中止得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有中止犯罪得决意,即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接着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得情况下,自动作出得不接着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得选择;(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得行为,即:a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得行为,是使正在进行得犯罪中断得行为.b中止行为既能够作为得形式实施,也能够不作为得形式实施.c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得和行为所必定导致得结果.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个地方得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得过程,实施犯罪得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得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中实施得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幸免了危害结果,即a预备中止和实行中止;b实行终了得中止和未实行终了得中止.为了讲明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得概念,仅举一例:李某在效外某偏僻外看见他认识得小学女教师王某路过,顿生强奸歹念.因此,李某用毛巾忽然将王某得眼睛蒙上,并把王某按倒在地上,掀开王某得上衣.尽管王某大声呼叫,但周围没有人.王某奋力抵抗,将蒙在脸上得毛巾拉开,并抬起一身.李某没有料到王某得抵抗会如此强烈,因此用手捂住自己得脸,意欲躲避.不断王某一把抓住李某,并喊出他得名字.李某无法脱身,便跪在地上讲:"自己一时糊涂",请求王某宽恕. 从案例中能够看出,李某差不多着手实行犯罪,但没有构成犯罪既遂,对此,一般没有异议.但李某得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依然犯罪中止,却存在着不同得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得行为属于强奸未遂.理由:李某不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是由于王某得强烈抵抗以及被王某认出等意志以外得缘故而被迫停止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得行为属犯罪中止,即:王某得抵抗程度以及被王某认出等李某意志以外得缘故并非《刑法》规定得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得缘故.李某意志以外得缘故在本案中只提供了李某停止犯罪得可能性,而非必定.决定李某放弃犯罪得不是王某得强烈抵抗等缘故,而是王某在上述缘故得推动下产生得放弃犯罪得主观意志.我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李某得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区别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标志

区别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标志

区别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标志,是看罪犯是否自动放弃犯罪。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虽同属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但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即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能达目的而不欲的是中止,但对于能达目的而不欲中的“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也不同时根据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进行判断。

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以继续实施犯罪或可能既遂而不愿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也是中止,反之,只要行为人认为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不可能既遂而放弃的,即使客观上可能,也是未遂。

属于强奸未遂还是强奸中止,关键就是看外界的障碍因素是否使林军认为足以阻碍其完成犯罪。

林军采用骑压的手段控制被害人李梅身体,李梅作为女性,虽然一直反抗,而且时间也很长,大约持续了一个小时,但李梅的反抗行为并没有让林军停止犯罪行为,只要林军加大施暴力度继续骑压李梅,完全有能力、有条件、有时间继续实施强奸行为。

林军在李梅极力反抗与哀求下,以及接到妻子的电话后就放弃了暴力行为,表明林军在主观上已放弃了继续强奸的意图。

倘若把此时林军的停止行为看作是意志以外的原因,但这些外因根本不足以切实有效地阻止林军继续实施犯罪,李梅的反抗和哀求以及妻子的电话都要经过林军自己主观上的思考,显然林军考虑以后,认为自己完全有条件继续实施犯罪,再继续下去也没意思,出于本人的意志,停止了犯罪。

在我国强奸的既遂是以插入为标准的,如果对方采取了强制胁迫的方法希望达到违背被害人意志发生性行为的行为,那么就算是强奸未遂,要负刑事法律责任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犯罪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

男性不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2.客观要件(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主要是什么?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是发生的时间不一样,未完成犯罪的原因,行为结果和刑事责任等都是不同的,首先,犯罪中止是因为当事人在实施犯罪以后,出于自己的本意而停止了犯罪行为,但是犯罪未遂并不是出于本意,可能是因为有他人的介入而没能得成。

▲一、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主要是什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异同点:1、发生的时间不同。

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

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

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行为结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

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刑事责任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二、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我国《刑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对中止犯必须从宽处罚,是我国刑法关于处罚中止犯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原则。

因此,不论犯罪行为的性质如何,也不论犯罪行为造成的现实危害怎样,只要构成中止犯,就必须对其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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