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犯罪的本质与功能
犯罪知识点梳理总结
![犯罪知识点梳理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b8163cbc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9026815.png)
犯罪知识点梳理总结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给社会带来危害并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
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涉及到各个方面的知识和因素。
本文将对犯罪的知识点进行梳理总结,包括犯罪的定义、犯罪类型、犯罪心理学、犯罪预防和犯罪社会学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犯罪的定义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给社会带来危害并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
犯罪的定义包括两个重要的要素:一是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即违法性;二是对社会产生危害,即危害性。
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是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也是区分犯罪与其他非法行为的重要标志。
犯罪行为的违法性是指犯罪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违法性是犯罪行为的首要特征。
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给社会、国家或他人造成的损害,危害性是犯罪行为的根本特征。
犯罪行为通常包括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犯罪的处罚结果,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指形成犯罪行为的各项条件和要素,犯罪的处罚结果是指犯罪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部分:犯罪类型犯罪类型是指在犯罪行为中根据不同角度、不同标准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的概念。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照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来分类,可以将犯罪行为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大类。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而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疏漏或者不满足特定的注意义务而造成的犯罪行为。
按照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分类,可以将犯罪行为分为轻罪、中罪和重罪。
轻罪是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低,侵害较小,处罚较轻;中罪是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侵害一般,处罚一般;重罪是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侵害较大,处罚较重。
按照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涉及的对象来分类,可以将犯罪行为分为一般犯罪和特殊犯罪两大类。
一般犯罪是指犯罪行为的性质普通,涉及的对象一般,不具有特殊性质;特殊犯罪是指犯罪行为的性质特殊,涉及的对象特殊,具有特殊性质。
第三部分:犯罪心理学犯罪心理学是对犯罪人的心理行为进行解释和研究的学科,它主要研究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心理动机、心理过程和心理机制等内容。
课件)-第四讲犯罪原因的社会分析
![课件)-第四讲犯罪原因的社会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1cba2a5d0740be1e640e9a1f.png)
h
8
文化本能论
犯罪的根源在于人类文化自身的天然缺陷,它具 体表现为人类社会的主体性需求与人类社会文化 的矛盾冲突。犯罪正是人类社会主体性需求与人 类社会文化矛盾冲突的产物。
人类社会创造了各种覆盖全社会的规范与制度, 却无法保证所有社会成员都能认同、接受和自觉 遵守这些规范和制度。犯罪说到底就是对社会的 规范和制度的违背和破坏,没有规范和制度,也 就谈不上越轨与犯罪问题。
相关因素只是在与原因结合时才发生作用。
h
3
中国学者对犯罪原因的解释
早期的观点
矛盾冲突论 控制弱化论 综合动因论
当前的观点
现代化后果论 理性选择论 社会紧张论
h
4
二、探索犯罪原因的基本途径
犯罪社会学的基本假设
没有天生的犯罪人 犯罪根源于现实社会 犯罪人是可以改造的
犯罪原因是一个系统
h
5
怎样认识人类的犯罪根源
生产方式根源论 本能异化论 文化本质论
h
6
生产方式根源论
以生产方式作为犯罪的根源说与人的犯罪 行为之间的“距离”显得过于遥远,不免 给人以“隔靴搔痒”之感。对于解释社会 犯罪现象,提出解决社会犯罪问题的思路 显得毫无意义。
h
7பைடு நூலகம்
本能异化论
“本能异化论”在解释人类犯罪行为的根源 问题上比较具体和直接,但它具有“本能 决定论”或“天生犯罪人”的嫌疑。
h
12
市场经济消极后果
市场经济最充分的发展,使社会的一切, 包括一切劳动产品和劳动力都成为商品, 甚至人的名誉、地位和良心都被赋予了商 品的内涵。
在这种社会里,金钱成了衡量一切价值的 尺度,自由竞争、适者生存、优胜劣汰成 为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则。
第四章 犯罪本质
![第四章 犯罪本质](https://img.taocdn.com/s3/m/5e1d9011a76e58fafab003f1.png)
• • • • •
2、犯罪行为性质类型 行为方式 行为对象 行为附随状况 3、犯罪的特殊类型
• 新型犯罪: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计算 机犯罪等。
第四章 犯罪本质
第一节 犯罪概念基本层次
• • • • • •
一、犯罪的形式标准 刑法学。 犯罪学:犯罪(刑法)、违法、越轨。 二、犯罪的本质意义 刑法学:危害性。侵害权益。 犯罪学:背离主流社会规范。
• 三、犯罪的应然界定 • 犯罪:严重侵犯一个社会绝大多数人共 同利益的行为。 • 四、犯罪的层次关系 • 犯罪(违反刑法) • 违法 • 越轨
•
犯罪学要研究犯罪的原因,探索预防犯罪 的措施,不仅要研究刑法中的犯罪,还必 须不良行为。
第二节 犯罪学的犯罪分类
• • • • 一、犯罪学犯罪分类概况 略P62 二、犯罪学犯罪分类结构 1、犯罪主体性质类型
• 主体性质的特殊性:青少年犯罪、学生犯 罪、职务犯罪等等。
犯罪概念课件
![犯罪概念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3624f46158fafab069dc024c.png)
应受刑罚处罚性的通常理解
应受与需受(第37条)的关系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 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 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 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 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思考:犯罪的本质特征
社会危害性(通说) 刑事违法性(刑法的禁止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陈忠林) 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张明楷)
李某和王某,夏天到别人家瓜地里偷了 几个西瓜,他们是否构成犯罪?
什么是犯罪,免除他人的痛苦实施安乐死是否构
成犯罪?
王某的母亲患有癌症,入院治疗。经过近两年治疗,花费了巨额
医疗费,病情也未见好转。该医院主治医师蒲某告知王某,其母 亲的病情已无法控制,无救治可能,生命只可能维持半年左右。 刘某因癌症的折磨,曾多次要求其子王某终止治疗或让医生注射
危害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基础
侵犯公民权利
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
(二)犯罪的法律属性: 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指行为违反刑法规范。 通说认为: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 前提和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 的法律表现形式。 刑事违法性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符合犯 罪构成就具有刑事违法性。
二、犯罪的实质定义
1、从犯罪侵害的社会性质出发,将犯罪归结 为是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行为。 (1)犯罪是侵害权利的行为 (2)犯罪是给社会造成的痛苦大于幸福的行 为 (3)犯罪是侵犯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的行为 (4)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行为
二、犯罪的实质定义
2、从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出发,将犯罪归 结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 (1)犯罪是侵犯了一般文明人所具有的 怜悯和诚实两种基本道德情感的行为 (2)犯罪是对刑法忠诚义务的违背
犯罪知识概述
![犯罪知识概述](https://img.taocdn.com/s3/m/9f524feb6294dd88d0d26b87.png)
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这个定义可以分析出我国刑法上的犯罪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的本质犯罪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社会现象。
犯罪的最根本的本质在于其阶级性,犯罪是独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一种斗争。
同时,犯罪还具有社会性,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
就犯罪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比较而言,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而犯罪的社会性则从属于犯罪的阶级性。
3.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符合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即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要件为以下四个方面:1)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就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极为广泛的,如领土的完整、财产的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等等。
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犯罪客体。
只有当这种社会关系既被刑法所保护又被犯罪所侵害,才是犯罪客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表明犯罪活动客观外在表现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因而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论刑罚的本质、功能、目的的内涵及其逻辑关系
![论刑罚的本质、功能、目的的内涵及其逻辑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1cf26381dd88d0d233d46a2b.png)
一 刑罚的本质 对于刑罚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多是以刑罚本身固 有的属性予以界定 ! 且争论也只是在惩罚意义下的
收稿日期 %"$,"-",
作者简 介 李 永 升 *$)/! #! 男 ! 安 徽 怀 宁 人 !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博 士 后 合 作 导 师 ! 刑 法 学 硕 士 ! 从 事 中 外 刑 法 学 + 犯罪学等研究 ) 冯文杰 "$))$ ,! 男 ! 河南项城人 ! 西南政法大学 %"$! 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 从事中外刑法学研究 (
$%&
争论 " ( 一 ) 刑法本质的概念 李斯特教授认为刑罚是对犯罪人的严厉惩罚 * $'& 但李斯特教授认为单纯的惩罚没有意义 ! 惩罚是为 了预防犯罪 * 牧野英一教授认为刑罚是对犯罪人自 身法益的剥夺 * $(& 宫内裕教授认为刑罚是国家施加于 犯罪人恶害的强制手段 * $)&我国学者对刑罚概念界定 的通说也是在惩罚的意义下界定刑罚概念 !& 刑罚是 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 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 %$*&由此观 之 ! 刑罚的概念在中外学者间的定义并无太大差异 ! 天马行空般的定义是不切合实际的 ! 但在国外作为 刑罚概念界定的问题在笔者看来恰恰可以作为对刑 罚本质进行研究的一种史料 ! 刑罚是什么与施以刑 罚为了什么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 实现二者良好衔接 的主体恰恰是最易被忽略的人 * 笔者认为刑罚是什 么与刑罚的本质是同一问题的不同阐释 ! 这也是笔 者依据汉语意思进行的界定 ! 刑罚的本质问题的厘 清 ! 关乎刑罚学的向度 * 唯有合理界定刑罚的本质方 得以认清刑罚的手段作用 ! 从而确定刑罚的制定 + 适 用以及执行的价值诉求 " 众所周知 ! 刑罚的本质在国
第四章 犯罪的概念与特征ppt课件
![第四章 犯罪的概念与特征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faa8572004a1b0717ed5dd27.png)
•
• 8、[案例分析]被告人郭某,女,云南人,在江苏常州某镇打 工,并与当地一青年相识结婚。郭某多次与好友王某 (女,24 岁,未婚)通信,说江苏生活条件好。于是,王某也想到江苏 来,写信要求郭某帮她找一合适人家,并要郭某之丈夫赵某到 云南接她。赵某在临去云南之前找来邻村男青年陈某,说要为 他从云南介绍一个媳妇,要求陈某提供500元作路费,陈某满 口答应,并给了赵某600元。回到江苏后,赵某将王某介绍给 陈某为妻。王某与陈某二人均对婚后生活很满意。
第四章 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副标题
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分类 • 第三节 犯罪的构成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 犯罪概念是要解决“什么是犯罪”的问题,也就是指犯罪的一 般概念,而不是指具体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放火罪等等 的具体概念。
• 外国学者和立法对于犯罪概念的表述多种多样,大致地加以归 纳,可以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三类。
• (2)普通犯罪:相对于国事犯罪而言,其他的犯罪都是普通 犯罪。(如分则第二章至第十章)
• (二)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 1、划分依据: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或者说危害性为区分依据
• 2、定义
• (1)故意犯罪: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
• 三、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 (一)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 • (二)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 • (三)犯罪构成是正确量刑的前提 • (四)犯罪构成是研究犯罪问题的13条规定的“但书”,即但是情节 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应理解为()
刑法总论-犯罪概说
![刑法总论-犯罪概说](https://img.taocdn.com/s3/m/33cb5dc8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ac.png)
刑法总论-犯罪概说刑法总论犯罪概说一、犯罪的基本特征根据《刑法》第13条以及相关规定,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是不法与责任,即被刑法类型化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有责性。
不法,是指符合构成要件并且违法,不法由事实与评价两部分组成。
从实质的观点进行考察,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犯罪:发生了违法事实(违法性)能够就违法事实进行非难(责任)不法是责任的前提,责任是对不法的责任,是针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的非难可能性。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刑法上的实质违法性,是指社会危害性或者法益侵犯性,包括对法益的侵害性与威胁性(危险性)。
(一)社会危害性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只有在故意或者过失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具有社会危害性。
换言之,社会危害性是由客观危害+主观恶性构成的。
客观违法性论的立场:只应从客观上理解和判断社会危害性或实质的违法性。
一方面,刑法禁止侵犯法益的行为,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与过失,侵犯法益的行为也是被刑法所禁止的;另一方面,行为是否违法,不以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故意、过失为前提。
对于合法行为以及所谓法律放任的行为,任何人都不能阻止、制止,但对于违法行为,任何人都可以阻止、制止。
概言之,应当承认“没有责任的不法”。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只有在可以就客观不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时,才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认定为)犯罪。
即只有当能够将客观不法行为及其结果归责于行为人时,才能认定该行为成立犯罪。
这既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决定的,也是刑罚的性质与目的决定的。
国民的自由以其具有预测可能性为前提。
只有当国民在具有实施其他行为的可能性的同时,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了法益侵害(危险)结果,才能以犯罪论处。
这一要求保障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进而保障了国民的自由。
刑法的手段主要是刑罚,犯罪是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不管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是报应,还是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都以行为人具有非难可能性(他行为可能性)为前提。
(二)非难可能性一、犯罪的基本特征从实质上说,犯罪是不法且有责的行为。
刑法讲义
![刑法讲义](https://img.taocdn.com/s3/m/d7023e482e3f5727a5e9623d.png)
第一讲刑法及刑法学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和功能一、刑法的概念形式意义上的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刑法。
狭义的刑法和广义的刑法:前者指刑法典,后者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二、刑法的性质和渊源(一)刑法的阶级性质(二)刑法的法律性质1.调整与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与其他部门法不同。
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3.强制性不同。
4.刑法是其他部门法得以实施的后盾与保障。
刑法的渊源包括:1、刑法典2、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4、国际条约三、刑法的功能(一)行为规制功能即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的功能。
(二)社会保护功能(三)人权保障功能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一、刑法典新中国成立以后30多年的时间里没有刑法典,只有极个别单行刑法条例。
即建国初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条例》、《惩治贪污罪条例》等。
(一)1979年旧刑法的制定过程建国初期中国开始了起草刑法典的工作,到1963年10月9日写出第33稿。
文革结束后,1978年10月开始重新对第33稿进行修改。
三中全会后进一步修改,先后写出五个稿本。
1979年5月29日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后,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进行审议,最终于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生效。
(二)1997年刑法立法机关从1982年提出对旧刑法进行修改。
1997年1月份拿出第四稿。
后来在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了该稿本。
新刑法共452条,6万多字。
其中总则101条,分则351条,附则1条。
(三)刑法的修正新刑法生效后,立法机关先后颁布了5个刑法修正案。
1.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3.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4.200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5.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6.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二、单行刑法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4第四章犯罪概述-课件-讲义
![4第四章犯罪概述-课件-讲义](https://img.taocdn.com/s3/m/f3afa11633d4b14e852468ee.png)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在理论上的分类
1 .自然犯与法定犯 2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3 .行为犯与结果犯 4 .实害犯与危险犯
下一页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除了上述分类以外,刑法学理论还 对犯罪进行了其他一些分类,比如以犯罪 次数或其他法定条件为标准,可以分为初 犯、累犯、再犯;以犯罪终了后不法行为 或不法状态当时具体情形为标准,可以分 为既成犯、继续(持续)犯、状态犯;以 犯罪时空条件为标准,可以分为同时犯、 同地犯与隔时犯、隔地犯;以犯罪人的犯 罪特性为标准,可以分为常业犯、习惯犯、 普通犯,等等
(三)法律后果:应受刑罚惩罚性
任何违法行为 都要受到相应 的惩罚 两种法定情况 除外: 1、有罪免罚 2、有罪不诉
返回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三、犯罪的阶级性
(一)犯罪是个历史的范畴,是阶 级社会特有的现象。
(二)在阶级社会里,犯罪是阶级 斗争的表现,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行 为。
(三)犯罪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 统治需要规定的。
下一页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犯罪在立法上的分类
1 .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2 .故意罪与过失罪 3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返回
第二节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二节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国外刑法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基 本标准 (一)违警即犯罪说。 (二)刑事违法即犯罪说。 (三)严重的刑事违法即犯罪说。
下一页
第二节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我国刑法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在犯罪概念里加以规定。 (二)在刑法总则的其他条文中,通过
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和排除犯罪性行 为加以规定。 (三)在刑法分则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 中加以规定。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04第四章犯罪概念-课件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04第四章犯罪概念-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ae7a39d3866fb84ae45c8dd1.png)
四、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
❖ 第13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 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 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 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 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但书的内容理解 2、关于但书的聚讼
行为性质+数量因素 3、立法适用 (1)立法体现:数额犯、情节犯 (2)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问题 4、司法适用:法条形式
方鹏讲义,版权所有
被判无罪的安乐死案:王明成、蒲连升故意杀人案
第一被告人(D1)
王明成
被害人夏素文的儿子 请求为其母实施安乐死
受害人(V)
夏素文
被告人蒲连升在王明成的再三请求下,亲自开处方并指 使他人给垂危病人夏素文注射促进死亡的药物,其行为亦属 故意剥夺公民的生命权利,但其用药量属正常范围,不是造 成夏素文死亡的直接原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 成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注:1997年刑法 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被告人蒲连升、王明成无罪。
方鹏讲义,版权所有
❖ 第263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 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范畴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范畴](https://img.taocdn.com/s3/m/b80733d83186bceb19e8bbd4.png)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范畴第一节.犯罪一.犯罪的本质:1.权利侵害说(德国,费尔巴哈,天赋人权)2.法益侵害说(3.义务违反说4.法益侵害+义务违反说5.社会危害说: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可能造成、已经造成的损害。
二.犯罪的定义:1.犯罪的形式定义:犯罪是违反了刑法的规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2.犯罪的实质定义:指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对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
3.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定义:一方面是指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另一方面又规定犯罪是违反了刑法规定的、应受刑法制裁的行为,前者是犯罪的实质特征,后者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即形式特征。
三.犯罪的分类1.自然犯和法定犯(自然犯既违反道德,又违反法律;法定犯不违反道德,只是法律规定。
两者界限不是很分明)2.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亲告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自诉案件可能公诉与亲告罪不同。
亲告罪五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虐待罪;没有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诽谤罪及污侮辱罪;普通侵占罪。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若是被迫不能告诉的,可以进行公诉。
)3.政治犯和普通犯(政治犯又称国事犯,其认定是应该以客观标准来认定,不能以主观来认定。
国际刑法规定,政治犯不引渡。
确信犯与政治犯相关,犯罪人处于利他的目的,法律对他的威慑作用效果不大,其服刑时应给予特殊待遇。
)第二节刑罚一.刑罚的概念: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惩罚犯罪而规定在刑法中的,由专门国家机关适用和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方法。
二.刑罚的特征:1.刑罚的内在特征:刑罚的惩罚性和谴责性的统一。
a.刑罚的惩罚性是指通过对犯罪人的某种权利或利益的剥夺而施加在其身上的一种痛苦,刑罚就是给违反刑法规范的人所施加的一种痛苦。
b.刑罚的谴责性,是指国家通过对犯罪人科处刑罚,表明国家和社会对犯罪人的否定性评价,并且从道义上谴责犯罪人。
2.刑罚的外在特征:a.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专升本刑法辅导课件4-10章
![专升本刑法辅导课件4-10章](https://img.taocdn.com/s3/m/4924029d10a6f524cdbf8556.png)
第四章犯罪概念一、犯罪概念:(一)犯罪一般概念:1 、形式概念:是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形成的概念。
“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 、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社会内容上描述犯罪形成的概念。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马克思。
3 、混合概念:前二者结合。
(二)我国采取混合概念:刑法第 13 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基本特征:1 、犯罪的本质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
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应以刑法规定为基础,结合行为侵害的客体的性质、行为方法手段、造成的后果、以及其主体和主观方面的一些因素综合判断是否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程度。
2 、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指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
应受刑罚处罚性三、犯罪分类:犯罪的理论分类:1 、重罪与轻罪;2 、自然犯与法定犯;3 、行为犯与结果犯;4 、实害犯与危险犯犯罪的法定分类1 、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2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3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4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第五章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概念1 、通说: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2 、特征:[1] 犯罪构成是主观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2] 犯罪构成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3] 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3 、意义:犯罪构成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的法律标准。
二、犯罪构成分类:1 、基本犯罪构成与修正犯罪构成基本犯罪构成:是指分则性条文就单独的既遂犯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介绍学习PPT教案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介绍学习PPT教案](https://img.taocdn.com/s3/m/cfb2c95ef524ccbff02184a6.png)
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罪过性
主观 要件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无罪过事件 事实认识错误
主观 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未达刑事责任年龄
阻却 犯罪
12岁的甲盗窃被抓,捅死保安。
甲杀死了保安,客观 上具有法益侵害性
杀人出于故意, 主观上有罪过性
具有非难可能性
(三)犯罪构成的意义
犯罪构成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犯罪构成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尺 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犯罪构成是刑法科学发展的基础
精 神 病 教师摔2004年8月16日精神22病时少35妇分杀,死家两住岁福儿集子镇青溪小区 的死男子王国兴精神病发作,在家用菜刀将其父亲王益 良学砍杀10余刀并劫为人质,扬言还要杀人 。后被武 警生泸州支队干警 制服。
法定性
犯罪构成的法定性是指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各个要件是由 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而并非任何个人主观臆造的产物。
总则性规范 一切犯罪的一般要件 分则性规范 某一犯罪的具体要件
(二)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指犯罪构成中所包含的各种构成要素。 作为犯罪构成的基本单元,它是犯罪构成整体的各个有机的组成部 分。
(263条抢劫的手段: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不成文的要件
法条没有规定,但实质上必须具备的要素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犯罪构成体系
犯罪构成体系是判断犯罪是否成立 的理论标准和思维过程。
旧理论:四要件说
犯罪客体 平 面 式
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观 Nhomakorabea面新理论:两层次说
两层次
客观层次 主观层次
一、犯罪的概念
讲稿
![讲稿](https://img.taocdn.com/s3/m/70c7e411581b6bd97f19ea40.png)
犯罪,是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说明。
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
中国刑法中额罪犯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
1.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是触犯刑律、具有形式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形式概念之所谓形式,是从法律规范的意义上界定犯罪。
因此,犯罪的形式又可以称为犯罪的法律概念。
法律相对于社会来说,是一种形式的东西,是对某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的认可。
弹法律这种形式又具有对于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的规范作用,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法定话。
在犯罪问题上,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是社会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予以否定评价的行为。
但在经刑法规定以前,这种行为尚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正是通过刑法的规定,一定的行为才由社会否定评价的行为转换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
由此可见,犯罪的形式概念具有实体的法律内容。
更为重要的是,犯罪的形式概念赋予犯罪以刑事违法性,从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这对于保障人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可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2.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社会内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的实质概念不满足于对犯罪的法律界定,而力图揭示隐藏在法律背后的社会政治内容。
犯罪的实质概念不是把犯罪当作一种单纯的法律现象,而是首先把它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与社会的关联上揭示犯罪的性质。
由于犯罪的实质概念突破法律形式理解犯罪,因而它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一种行为为什么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这一具有实质意义的问题。
犯罪的实质概念的确立,将犯罪置于社会的视野中进行考察,分析了犯罪与社会结构的关联性,揭示了犯罪之所以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根据,对于加深对犯罪这种社会现象的理解显然具有重要意义。
3.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即在犯罪概念的规定中,即揭示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又强调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征,使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和法律形式特征统一在同一个犯罪概念之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犯罪的本质与功能
一、犯罪的形式定义
犯罪:刑法明文规定科处刑罚的违法行为。 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对司法权的限制,刑法典都 规定犯罪的形式定义。
形式的犯罪定义自18世纪以来即成为通行的 犯罪观念,其最初的思想根基在于社会契约论 的国家观念。 当代的形式的犯罪定义的思想根基则是奠基于 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价值之上的罪刑法定。
法益理论与刑法的辅助保护原则:
法益理论另一方面又确认了刑法的辅助保护原则,即 刑法并没有保护所有应当保护的社会利益的功能与效 力,刑法只能在国家、社会或者个人以其他保护手段 无法有效地保护该利益而只能通过刑罚才能有效保护 的情况下才能利用,刑法在整个社会利益保护体系中 只具有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法益本身也就成为行为 犯罪化或者非犯罪化的本质根据。 法益侵害理论所确认的辅助保护原则符合刑法作为第 二次法的本质属性。
四:“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犯罪界定模式
外国刑法中对犯罪的界定包括“立法定性描述” 和“司法定量裁量”两个阶段: 先由立法定性规范可得刑法干预的刑事不法行 为的范围边界,再由司法定量裁判可得实际刑 罚处罚的刑事不法行为的程度边界,最终完成 定罪。
三、社会危害vs.法益侵害——犯罪本质的 界定
法益的立法论机能:
法益侵害理论的主要内容、地位和作用是在对 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和刑法规范的刑事政策合理 性的意义上进行理解和展开的。
无法益侵害则无犯罪
法益理论一方面强调犯罪的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 确认了“无法益侵害则无犯罪”的根本界限,刑罚法 规将一种行为犯罪化的前提必须是在相关的社会生活 领域存在着被法律所保护、法律能够保护的生活利益。 如果不存在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或者生活利益不 应被法律所保护、不能被法律所保护,那么,即使行 为侵犯了这些客观存在的生活利益,用抽象的社会危 害性标准判断具有社会危害性,刑罚法规也不能将其 犯罪化。
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 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公法学家的任务是确定 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 的利弊关系。 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真理。
苏东、中国传统刑法学的解读
从犯罪与刑罚的阶级性立场出发,对犯罪的社会危害 性进行泛政治化的解读,把社会危害性笼统地解读为 对统治阶级既定的统治关系或者确认的统治秩序的损 害,以至于社会危害性标准在犯罪的认定中往往演变 成了游离于法律规定之外的飘忽不定的甚至纯粹根据 统治者个人好恶而定的政治评价标准,不仅刑事司法 过程中入罪或者出罪处理,而且刑事立法过程中的犯 罪化与非犯罪化选择,均在相当程度受制于立法者或 者司法者甚至凌驾于立法者与司法者之上的个别政治 人物的个人意志。
在一般意义上,犯罪对法律所保护的重要生活 利益的侵犯,实际上就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 具体体现。就此而论,将犯罪的本质界定为法 益侵害与将犯罪的本质界定为社会危害并不存 在本体论上的根本对立,特别是如果将法益界 定为前实定法的概念即在实定法将重要生活利 益予以保护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的东西,那么 法益侵害说与社会危害说事实上就是同一种界 定的不同说法而已。
(一)、“社会危害性说”。
社会危害性说强调犯罪的本质在于社会危害性。
贝卡里亚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贝卡里亚批判了当时盛行一时的把犯罪时所怀有的意 图、罪孽的轻重程度当作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的谬误, 认为这种标尺所依据的只是对客观对象的一时印象和 头脑中的事先意念,而这些东西随着思想、欲望和环 境的迅速发展会因人而异。如果那样的话,就不仅需 要为每个公民制定一部特殊的法典,而且需要为每次 犯罪制定一条新的法律,有时候还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最好的意图却对社会造成了最坏的恶果,或者最坏的 意图却给社会带来了最大的好处。显然,根据犯罪时 怀有的意图衡量犯罪不能保障法治秩序应有的客观性 和统一性。
社会危害性理论:
社会危害性不具有法益理论的规范属性,它用一种极 其抽象甚至无法捉摸的社会政治标准来界定行为的社 会政治属性,并根据这种社会政治属性确定行为的犯 罪本质和犯罪界限。 社会危害性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可操作、可测量、相对 确定的属性,因而任何在刑事立法者实际上是统治者 看来对其统治秩序、生存条件有反制效果的行为甚至 思想,都可能被认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该当了犯罪的 本质,并且可能随时随着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特别是 立法者政治立场的转变演变,导致犯罪化的刑罚法规 朝令夕改。
大塚仁教授:
今日的刑罚法规,都是以我们个人的观点来看属于生活利益或者属于国 家的、社会的观点中的利益为保护对象,可以认为犯罪是以法益侵害为 其核心来构成的。……但是,刑罚法规中不少并非仅仅根据对法益的侵 害性结果定立着犯罪,而是同时也重视着对法益的侵害、威胁的形式这 一方面。例如,窃盗罪、诈欺罪、横领罪等,在以侵害个人的财产性法 益为内容这一点上,虽然具有共同的性质,但是基于其侵害的形式的不 同而被区别为不同的种类。因此,对仅仅着眼于法益侵害结果的立场, 尚有批判的余地。必须包含侵害、威胁的方法和种类等来理解作为犯罪 本质的法益的侵害、威胁。进一步考虑时,必须率直地承认犯罪中也存 在应该作为义务违反来把握的一面。例如,尽管被侵害的法益完全同一, 但是在所谓不真正身分犯中,有身份者的行为比没有身份者的行为受到 更重的处罚等,无视身份者的义务违反的观点,就难以说明其更重处罚 的理由。这样,犯罪的本质,基本上是对也包含着其侵害•威胁的形式 的法益的侵害•威胁,同时,也必须认为是对一定法义务的违反。
(三)“法益侵害说”
法益侵害说(Rechtsgutsverletzung)肇始于 费尔巴哈所主倡的“权利侵害说”。 “权利侵害说” 不能完全说明实定法所规定 的对宗教的犯罪、破坏伦理秩序的犯罪等。 经过毕尔巴模、宾丁、李斯特、魏尔泽尔等人 的推动,“权利侵害说”逐渐被改造成为“法 益侵害说”,成为德国刑法学的主流学说。
法益侵害说的基本立场:
法益就是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法益可以分为国家 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 国家法益是刑法规范所保护的国家利益,社会法益是 社会共同体全体成员共同拥有的超越个人利益的法益。 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可以统括为超个人法益。个人法 益是刑法规范保护的个人利益。 凡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这些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 个人法益的不法且有责的行为,即为犯罪。
(六)“折中说”
“折中说”是对“法益侵害说”和“义务违反 说”的折中。
大塚仁教授:
今日的刑罚法规,都是以我们个人的观点来看属于生活利益或者属于国 家的、社会的观点中的利益为保护对象,可以认为犯罪是以法益侵害为 其核心来构成的。……但是,刑罚法规中不少并非仅仅根据对法益的侵 害性结果定立着犯罪,而是同时也重视着对法益的侵害、威胁的形式这 一方面。例如,窃盗罪、诈欺罪、横领罪等,在以侵害个人的财产性法 益为内容这一点上,虽然具有共同的性质,但是基于其侵害的形式的不 同而被区别为不同的种类。因此,对仅仅着眼于法益侵害结果的立场, 尚有批判的余地。必须包含侵害、威胁的方法和种类等来理解作为犯罪 本质的法益的侵害、威胁。进一步考虑时,必须率直地承认犯罪中也存 在应该作为义务违反来把握的一面。例如,尽管被侵害的法益完全同一, 但是在所谓不真正身分犯中,有身份者的行为比没有身份者的行为受到 更重的处罚等,无视身份者的义务违反的观点,就难以说明其更重处罚 的理由。这样,犯罪的本质,基本上是对也包含着其侵害•威胁的形式 的法益的侵害•威胁,同时,也必须认为是对一定法义务的违反。
(二)“权利侵害说”
权利侵害说是18世纪末至19世纪盛行的以启 蒙时期的人权思想为背景而由费尔巴哈所主倡 的关于犯罪本质的刑法理论。
费尔巴哈的解读:
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保护全体市民可以完全行 使自己的权利,保护个人的权利不受侵害。国 家必须对侵害权利的现象采取预防性措施,其 最好的手段就是针对侵害权利的行为事先用法 律宣告刑罚。 费尔巴哈将犯罪界定为违反刑法法规的侵害他 人权利的行为,其中包括直接侵害国家权利的 犯罪和直接侵害市民权利的犯罪。
张明楷教授强调,犯罪的本质仍然是应受刑法 惩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而社会危害性的内涵 则是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性,并且提出了是社会 危害性概念本身就缺乏规范质量还是人们没有 揭示其规范质量的问题,主张保留社会危害性 概念,并赋予其以法益侵害为内容的规范质量。
本人的分析:
传统刑法学所界定的社会危害性缺乏的恰恰是 这种规范质量和规范属性,并因此而遭人诟病。 如果将犯罪的本质仍然界定为具有应刑罚性的 社会危害性,并以法益侵害为内容赋予社会危 害性概念以规范质量和规范属性,当然是可取 的,经过这一改造,社会危害性说实际上就演 变成了法益侵害说。但不能因此就否定传统社 会危害性理论存在的超规范判断及其可能导致 的反法治危险。
形式犯罪定义的局限
没有说明刑事立法政策上赋予特定不法行为以 刑法上的应刑罚性的根据; 没有说明国家为什么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科处刑 罚,亦即没有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 没有为立法者提供之所以将一定的行为从不法 行为中筛选出作为犯罪加以规定并赋予刑罚与 保安处分的法律效果的内在根据。
二、犯罪的实质定义——犯罪本质
格吕恩特· 雅科布斯的机能主义刑法学
雅科布斯认为,犯罪不是法益侵害 (Rechtsgutsverletzung),而是规范否认 (Normdesavouierung),刑法保护的也不 是法益,而是规范的有效性。 刑法机能主义主张刑法所要达到的效果是对规 范同一性的保障、对宪法和社会的保障。 —— 格吕恩特· 雅科布斯:《行为 责任 刑法——机能性描述》
(四)“义务违反说”
沙夫施泰因认为犯罪的本质与其说是侵害法益, 不如说是违反义务,即违反对社会共同体所负 有的人伦义务。 韦尔泽尔从目的行为论立场出发,进一步提倡 所谓人的不法概念,认为对作为犯罪要素的不 法这种观念,不仅要考虑作为结果无价值的法 益侵害,而且必须考虑与行为人相关的人的不 法的行为的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论是对义务违反说的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