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级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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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2.12.30•【文号】中证协发[2012]248号•【施行日期】2012.12.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248号)各证券公司: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

联系人:陈闯联系电话:************中国证券业协会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客户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

本指引所称销售金融产品,包括销售本证券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和代销本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证券公司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了解客户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二)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三)评估适当性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四)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证券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确保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公司管理层、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设计、评审、销售等部门(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自的适当性工作职责。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公司履行内部控制监督职责的部门加强对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报告及投资咨询服务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报告及投资咨询服务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研究所对研究报告中的观点有最终解释权。需求部门各自对研究报告进行解读时,不同部门对同一份研究报告的解读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一旦发现这种情况,需求部门可通过投资产品研究部向研究所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报告中的资料、意见、预测均反映报告初次发布时证券研究所的判断,可能需随时进行调整。研究所可能将不时补充、修订或更新有关信息,但不保证及时发布该更新。
第十四条涉及收费的内部投资咨询产品,需满足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合规要求,须提交产品的定价标准、收费流程、退费办法等材料。
第十五条研究所对待内外客户应做到一视同仁,不因外部客户的利益损害内部客户权益,也不因内部客户的利益损害外部客户权益。
第十六条研究所保证观点的客观、独立。研究所在对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时,可能会出现与公司内其他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部门观点相冲突的现象,研究所并不保证观点的一致性,不对观点不一致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负有任何形式的责任。
第七条研究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分发,仅供本公司的客户使用。
第八条研究所外部客户满足专业投资者要求,适用全部风险级别的投资咨询产品和服务。研究报告风险分级为内部客户服务非专业投资者提供参考依据。
第九条研究员实施投资咨询服务时,必须以已发布的研究报告为依据,不得发表研究报告以外的研究观点。故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级别与其对应的研究报告风险级别一致。
第十二条需求部门在享受研究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投资咨询服务前,研究所应就其风险作出说明,因需求部门不当使用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风险,由需求部门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鉴于研究报告较强的专业性,如需求部门使用研报的人员或客户为非专业投资者,需求部门必须配置具备一定投资咨询资格或相关经验的人员对研究报告进行充分解读后再行使用。研究所及研究员不承担需求部门使用研究所产品的后续解释和服务的必然义务,也不对需求部门对研究报告的后续解读行为负责。

适当性管理制度_模板

适当性管理制度_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从事证券、基金等金融产品销售、投资顾问、客户服务等相关业务人员及客户。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2.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3.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匹配原则;4. 客户适当性管理持续原则。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第四条本机构应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体系,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产品风险相匹配。

第五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内容:1. 客户基本信息:年龄、职业、收入、投资经验等;2. 客户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3. 客户投资目标:投资期限、预期收益、风险承受能力等;4. 客户投资行为:投资频率、投资品种、投资风格等。

第六条本机构应定期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客户投资组合。

第三章投资产品风险等级划分第七条本机构应根据投资产品的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等级,并明确各等级产品的风险提示和销售限制。

第八条投资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标准:1. 低风险:风险较低,预期收益相对稳定;2. 中低风险:风险适中,预期收益相对稳定;3. 中风险: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相对较高;4. 高风险: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

第四章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第九条本机构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为其推荐适合的投资产品。

第十条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原则:1. 低风险客户:推荐低风险或中低风险产品;2. 中低风险客户:推荐中低风险或中风险产品;3. 中风险客户:推荐中风险或高风险产品;4. 高风险客户:推荐高风险产品。

第十一条本机构应确保客户投资产品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不得误导客户购买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产品。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本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本机构应定期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一、前言随着港股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深入推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本文旨在提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便投资者了解相关的准入规则和要求,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护,提高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

二、港股通适当性管理的基本原则1、根据《港股通股票市场交易及结算细则》和相关规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完整保留、存档和监管交易者的适当性资料。

2、港股通交易者应当有足够的投资知识和经验,并且能够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建立有效的适当性管理程序和风险管理程序,定期根据投资者的情况和市场变化来对程序进行调整和改进。

三、投资者的准入标准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所有港股通投资者必须通过认证。

投资者须提交完整的适当性调查问卷,并经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批和确认方可获得港股通交易的权限。

2、投资者必须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并且满足相关的条件和要求。

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投资者具备足够的投资知识和经验,了解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并且能够合理配置资产以达到合理的风险和收益平衡。

4、投资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并且确保自己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5、投资者必须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并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6、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还要求投资者定期更新适当性资料,以保证投资者的适当性情况得到及时反映和监管。

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适当性管理程序1、开户程序。

当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投资者提交适当的个人身份证明和资产证明,同时填写完整的适当性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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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基金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XXXX基金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为建立和健全广东 xx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正确引导投资者理性参预私募基金投资,根据《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办理自行募集私募基金业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财务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进行风险测评,了解其风险承受能力与偏好水平,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并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分类管理、持续服务、投资者风险教育和交易行为监控等工作。

公司开展私募基金服务,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伤害客户利益。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悲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公司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再也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场外市场收益凭证业务规范有序地开展,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保障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根据《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以下或称“产品”)是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或“公司”)依法发行,约定到期时证券按合同约定本金和收益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券、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

第三条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司统一的决策授权和业务管理体制,对收益凭证业务账户、资金、清算交收及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审定收益凭证业务制度,决定与收益凭证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并决定公司收益凭证业务总规模;资产负债委员会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流动性程度等情况,审议决定收益凭证各发行部门的授权额度。

对于不占用或超出发行部门授权额度的临时性业务需求,发行部门需向公司经营管理层申请临时额度。

第五条收益凭证发行部门包括金融市场总部、衍生产品部和机构业务总部。

计划财务部、信用业务管理总部等作为融资的需求部门,以及零售业务总部、分公司、营业部等作为产品的需求部门均可以向发行部门提出发行收益凭证的业务申请,由发行部门统一询价报价、设计产品、排定发行计划。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形成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职能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业务组织架构体系。

各部门相应职责为:(一)收益凭证发行部门:作为收益凭证业务的主办部门,负责部门内部收益凭证业务的整体规划和统筹运作,依据公司相关授权与规定制定部门内部的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制度,负责产品和交易管理、信息披露以及与对冲执行和系统支持有关的跨部门协调工作等。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市场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贯彻落实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规范公司相关业务开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监会令【第130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及文件,结合营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营业部遵循投资者与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适配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本准则,为合适的客户,以合适的方式、合适的时间,提供合适的产品或服务,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开公正,主动维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第四条营业部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XX总监任副组长,各部门经理负责执行。

小组工作内容:负责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战略和长期规划;研究和指导工作的发展方向和阶段性重点;决策并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事项等。

第五条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操作要求,适当性管理工作小组统筹资源,分工协作,各尽其职,工作内容主要涵盖:制度和流程设计、投资者分类和了解、产品评价和分类、投资者适配和落实、系统实现和优化、组织推动和改进、督导核查和控制。

第六条营业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证券公司深港通证券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公司深港通证券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市港股通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港股通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港股通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我司)对委托我司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根据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条件,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港股通交易。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固有风险,投资者应当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责任。

第四条港股通业务受理方式支持现场受理和交易终端自主办理方式。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管理第五条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或其他相关业务时,应符合《业务实施办法》和我司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条件,我司将在与投资者签署港股通委托协议前,对其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状况、诚信状况、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

投资者应当配合提供有关评估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港股通交易:(一)对于个人投资者,应当确认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净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机构投资者无资产条件限制;(二)投资者申请参与港股通业务时,需本人参与并通过我司规定的《港股通业务知识测试问卷》,并签名确认。

只有测试得分高于或等于80分的投资者,方可申请港股通交易;测试得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理财顾问应对其进行港股通业务讲解直至其理解、掌握港股通业务知识和可能性风险,直至《港股通业务知识测试问卷》得分不低于80分。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7.06.28•【文号】中证协发〔2017〕15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17〕153号各证券经营机构:为引导证券行业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组织起草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1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立足于行业实践,充分吸收了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合理建议,对行业履行适当性义务作程序上的引导。

考虑到证券经营机构在业务性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各证券经营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指引》为参考,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切实履行好适当性义务。

二、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基金、期货业务,参照相关自律组织的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再重复进行适当性管理。

三、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技术准备。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本《指引》发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适当性管理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四、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指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具体的做法是:证券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向休眠账户重新激活的老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执行。

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适当性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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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业务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者适当性,是指证券公司在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财务状况等因素,向其提供与投资者相适应的产品或服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业务部门及员工,涉及所有与投资者接触的业务环节。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本制度,监督各部门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五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1. 组织开展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工作;2. 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3. 监督检查各部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执行情况;4. 收集、整理和上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相关资料。

第六条各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工作的实施;2. 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信息;3. 向投资者提供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服务;4. 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体系,对投资者进行分类评估。

第八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1. 投资者基本信息;2. 投资者财务状况;3. 投资者投资经验;4.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5. 投资者投资目标。

第九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结果分为以下等级:1. 低风险承受能力;2. 中低风险承受能力;3. 中等风险承受能力;4. 中高风险承受能力;5. 高风险承受能力。

第四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十条公司应根据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结果,向投资者提供相适应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一条公司应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信息,包括:1. 产品或服务的投资风险;2. 产品或服务的收益预期;3. 产品或服务的期限;4. 产品或服务的费用结构。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柜台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以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办法》、《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xx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在持续和全面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与收入状况、信用状况、金融知识、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结合柜台市场上柜产品的特点和性质,对柜台市场上柜产品进行风险评估,明确适配的投资者群体,建立投资者与上柜产品的适配机制,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产品。

第三条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应遵循适配性、整体性、时效性原则。

第四条适配性原则:即向投资者推荐的柜台交易产品的收益与风险特征要与投资者对收益与风险要求相匹配。

第五条整体性原则:即在投资者所提供的已知信息范围内,从投资者的整个投资组合的角度对投资者的投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特征进行评估。

向投资者推荐产品时既要关注单个产品的收益和风险特征,也要关注整个投资组合的收益风险特征。

第六条有效性原则:至少每2年需评估一次,或当投资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必要时重新评估。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根据各部门职能不同,柜台市场业务的相关职责分工如下:(一)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全面落实柜台交易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对柜台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设立适当性管理岗,作为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主要职能岗,柜台交易部相关岗位协助配合;(二)私募业务部在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上柜产品中,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出具适当性管理材料,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落实工作进行监督;(三)机构业务总部根据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的要求,协助进行公募基金产品风险定级,协助落实上柜产品中,公募基金及本部门管理的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四)衍生产品部负责落实上柜产品中,本部门管理的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五)金融市场总部负责落实上柜产品中,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落实本部门管理的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六)运营管理总部负责根据零售业务总部提交的参数表在OTC柜台中设置对应柜台产品的风险等级等参数;(七)互联网金融部负责按照公司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实现、落实互联网金融平台前端关于参与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流程;互联网金融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回访、投诉制度,协助落实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客户服务、回访管理、一般性投诉处理等工作;(八)信息技术总部负责根据柜台市场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需求,提供相关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维护及改造。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对不同特征和风险水平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下统称债券)的发行认购、上市交易及挂牌转让做出分类,并区别不同产品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引导其参与相应类型债券认购、交易及转让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

营业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实施细则》对债券市场公众投资者进行管理。

第四条营业部在为投资者开通合格投资者资格前,应当严格核查投资者是否为我司专业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资质标准,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信息,对投资者的资产规模、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五条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同时提醒投资者相关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联系公司进行变更。

投资者应当配合提供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若营业部有合理依据认为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并拒绝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第六条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充分开展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告知债券业务的适当性匹配意见,提醒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目录第一章概述 (2)第二章挂牌公司业务 (3)第三章两网及退市公司业务 (7)第四章其他事项 (8)为了便于营业部熟悉、把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制度的操作要求,控制业务风险,特制订本业务操作指南。

第一章概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包括挂牌公司(俗称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与两网及退市公司(俗称老三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

只有符合适当性管理条件、签署相关风险揭示书与委托代理协议并进行风险测评的投资者才能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

挂牌公司投资者交易权限:投资者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交易,可申请开通合格投资者交易权限或受限投资者交易权限。

合格投资者可以买卖全部挂牌公司股票,受限投资者只能买卖指定(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两网及退市公司投资者交易权限:投资者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及退市公司A类股票与B类股票交易,可申请开通两网及退市公司交易权限。

营业部柜员在办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应着重注意以下操作要求:一、签署文本我部根据业务需要,2014年4月修订了相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签署文本,柜员必须选用新模版。

签署文本包括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买卖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

签署上述文本只采用纸质方式,暂不采用电子方式。

二、挂接证券账户1、投资者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交易或两网及退市公司A类股票交易,柜员应在客户账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证券账户管理/证券账户登记/市场/股份转让A”挂接深圳证券账户(境外机构账户、非港澳台境外个人账户除外)。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三篇.doc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三篇.doc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三篇第1条投资者适宜性管理系统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者的正当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办法、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和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对投资者妥善管理的规定。

公司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特定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适当管理指引。

严格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坚持为合格投资者筹集资金。

第三条实施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不能替代投资者自身的投资判断,也不能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内在风险。

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和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条对投资者的妥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了解投资者的相关信息,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二)了解拟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三)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管理;(4)在提供产品或服务之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征、商业规则等。

,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五)揭示产品或服务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五条公司可以为参与投资者设定准入条件。

投资者的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及其他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公司投资者应根据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条件成为合格投资者。

第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应履行以下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义务。

(1)对于投资者,公司应全面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义务;(二)对于本办法中的投资者,应进行产品或服务风险披露、并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披露声明;第八条投资者要求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公司认为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发出风险警示。

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公司应拒绝向其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投资目的等因素,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确保投资者能够投资于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业务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投资者分类第四条公司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投资目的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以下几类:1. 初级投资者:具有较低的金融知识水平、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2. 中级投资者:具有一定的金融知识水平、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3. 高级投资者:具有丰富的金融知识水平、投资经验和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投资者信息收集、评估和更新机制,确保投资者分类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第六条公司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依据投资者分类,向投资者推荐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产品或服务;2. 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告知投资者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风险;3. 不得向不符合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推荐高风险投资产品或服务;4. 鼓励投资者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或服务。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以下措施得到有效执行:1. 定期检查投资者分类的准确性;2. 对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罚;3. 向监管部门报告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违规行为。

第四章培训与宣传第八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认识。

第九条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知识,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1.目的为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持有港股通股票的客户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特别针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客户,制定本实施细则。

2.投资者分类(一)普通投资者: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客户:1. 呈现出正常的资产状况、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2. 年龄、职业、教育程度、投资经验等均符合监管规定(如证监会、香港证监会等)。

根据监管规定分类的具体条件,公司将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并予以更新。

届时,客户可查阅并进行自我判断。

(二)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客户:1. 资产总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2. 单次投资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3. 客户的代理人、理财师等涉及实施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港股通业务时,应符合合适性要求。

3.适当性评估(一)普通投资者根据监管规定,公司应在发起港股通业务前,对客户的适当性进行评估。

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基本信息、投资经验、风险意识等方面。

评估内容以客户知情、能力和意愿为基础,对客户的投资知识、风险偏好、财务状况、投资目的等进行把控。

客户在填写开户申请表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各项内容,如果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认知程度有所变化,应及时通知公司,以便公司能够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在开立证券账户时,应提供足够的资产财务证明,以便公司进行资产认证,以确保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并且,公司还应在每次交易前对其适当性进行评估。

4.投资限制公司应遵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要求,严格控制非合格投资者的港股通交易。

(一)普通投资者投资者不得通过港股通交易进行融资融券、短线交易等具有较大风险的交易行为。

(二)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在进行港股通交易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从事卖空、做空、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交易行为。

5.风险提示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公司应在客户评估、产品介绍等环节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时间限制、信用风险等方面。

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原则与架构第一条为控制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用风险,规范投资者交易资质和行为,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场外衍生品是《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约定之下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利率类、汇率类、大宗商品类的远期交易、互换交易、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通过订立业务制度,实施流程控制,确保投资者参与场外金融衍生品投资交易的资质合法、合规,且符合公司的风险控制要求。

第四条金融市场总部下属量化与衍生品交易部、FICC创新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投资者的业务申请进行资质审核和评级,并对分级变化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二章准入与评级第五条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对手方根据《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划分。

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目标客户包括两大类: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与其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与其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备注
目的、依据,无 实质变化
适用范围进一步 明确
删除
第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通过由 投资者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等多 删去了不合理或 种方式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 有歧义的表述 者基本信息。 第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符 合《办法》第八条第(一) 、 (二) 、 (三) 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 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 专业投资者 A 类 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 认定程序 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 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 引(试行) 第一条 为督促、 引导证券行业有效 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证券法》 、 《证券公司监督 管理条例》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及其他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 证券 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 构” )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投 资者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 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 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适用本指引。
明确填写人,删 去不合理字眼
(一) 《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投 资者信息及证明材料; (二) 投资者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事 投资活动所产生的失信行为记录; (三) 投资者历次风险承受能力测 评问卷内容、评级时间、评级结果等; (四) 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或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申请及审核记 录等; (五) 投资者投资交易行为分析记 录; (六)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 会及证券经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信 息。 第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 投资者投资交易行为分析,利用投资者 评估数据库, 持续跟踪和评估投资者风 险承受能力, 必要时调整其风险承受能 力等级。 证券经营机构评估调整投资者风 险承受能力等级的, 应当将风险承受能 力评估结果交投资者签署确认, 并以书 面方式记载留存。 第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至少 每两年对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 行一次后续评估。 第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根据 差异化服务和管理需要, 依据投资者的 年龄、收入情况、风险偏好、生理和心 理状况、资产状况、诚信状况、投资交 易行为特征等因素, 明确可以或不得向 其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 以及可以或者不得向各类投资者销售 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范围。 证券经营机构对不配合本机构履 行适当性义务、 无法或没有能力确认其 身份或者资金来源的投资者, 不得向其 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对存在恶意投 诉、恶意诉讼、严重失信等不良诚信记 录的投资者, 审慎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 供服务。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可以将普通 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 保守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作为《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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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分级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分级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分级基金交易及其相关业务,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营业部在接受投资者申请开通分级基金交易权限前,应当严格核查投资者是否符合分级基金投资者资质标准,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信息,对投资者的资产规模、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条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同时提醒投资者相关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联系公司进行变更。

投资者应当配合提供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若营业部有合理依据认为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并拒绝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条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充分开展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告知分级基金业务的适当性匹配意见,提醒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投资者应当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根据分级基金投资者适当性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分级基金交易及其相关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全面落实公司分级基金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分公司负责督导下辖营业部具体开展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组织培训,落实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相关工作。

督导营业部合规展业,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并每半年组织一次适当性自查,留存工作底稿,形成自查情况报告上报公司客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营业部按照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严格落实各项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定期向分公司汇报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三章分级基金投资者资质管理
第九条根据公司产品及服务定级规定,分级基金业务风险级别为R5,与之匹配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5的普通投资者,可申请开通分级基金业务权限。

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5以下的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开通分级基金业务权限的,营业部应当告知其须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

投资者经风险警示后仍坚持开通业务权限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营业部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要求投资者签署相关确认书及风险揭示书等确认文件再为其开通业务权限,并做好有效留痕。

第十条投资者申请开通分级基金业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开通权限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分级基金交易的情形。

前款所称“证券类资产”,包括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第四章适当性管理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营业部在为投资者开通分级基金业务前应向投资者介绍相关业务
的规则,充分揭示业务风险,宣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规章与业务规则,向投资者充分告知参与分级基金交易的主要风险,提示其审慎参与分级基金交易。

第十二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流程:
(一)投资者临柜办理业务申请;
(二)开立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合格,三方存管银行“连通”,申请开通深圳分级基金权限,深圳A股账户状态“正常”;申请开通上海分级基金权限,上海A股账户需指定交易。

(三)营业部审核普通投资者风险测评结果为C5且在有效期内,告知投资者风险测评结果及适当性匹配意见,要求投资者签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级基金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同时,需告知投资者,公司出具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对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非C5的普通投资者,经营业部风险警示后,仍坚持要求开通分级基金业务的,营业部应当充分向其解释分级基金业务的投资风险,并要求投资者仔细阅读《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级基金业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并签署确认。

专业投资者仅须签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级基金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

(四)营业部按照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对投资者资质进行审核。

(五)营业部应当向申请开通分级基金业务的投资者充分揭示分级基金业务风险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级基金特别告知函》,并要求投资者在充分阅读并了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级基金风险揭示书》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级基金特别告知函》后,签字确认。

(六)完成上述步骤审核无误后,营业部可为投资者开通业务。

第十三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级基金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级基金业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级基金业务投资者风险揭示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级基金特别告知函》应由投资者本人签署;对于机构投资者,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对普通投资者进行上述第十二条规定的告知、警示、签署,应当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录音录像操作指引(暂行)》相关要求,
录音录像。

第十五条营业部只能为已签署上述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开通分级基金业务权限。

第十六条营业部应拒绝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开通分级基金业务权限,并禁止向风险承受能力低于C5的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该业务。

第十七条营业部应当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个人投资者交易情况,根据公司规定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记录留存。

第十八条营业部应密切关注投资者参与分级基金交易情况,每年抽取不低于上年末开通业务投资者总数的10%进行回访,加强投资者服务和风险揭示。

第五章投资者教育和风险警示
第十九条营业部可通过微信、微博与营业场所等多种渠道,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级基金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投资者在充分了解分级基金业务特点和风险的基础上参与交易及相关业务,详细介绍分级基金产品特点及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分级基金投资风险。

第二十条营业部应当在分级基金管理人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当日,或按沪深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通过电话、短信、微信、营业现场等多种渠道,及时向投资者警示分级基金交易风险。

第二十一条营业部应当做好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第六章适当性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营业部应当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产证明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级基金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级基金业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级基金风险揭示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级基金特别告知函》等资料,按照《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料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保存期至少20年。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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